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程序和要求.doc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4.09•【文号】•【施行日期】1990.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2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990年4月9日)为了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在有关部门已颁发的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
附件2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设部建筑管理司文件建建质[2000: 38号2000年12月6日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和遵循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以加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主要监督方式是巡回抽查,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工程竣工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提出如下,供各地开展工作参考。
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二)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见附录1)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三)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四)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见附录2)。
(五)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开工前的监督准备工作(一)确定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责任制。
站长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以质量监督工程师为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的质量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质量监督验收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管理部门。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工作应坚持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建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组成的质量监督验收小组。
2.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确保质量监督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设计方案,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进行及时指导。
4.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5.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6. 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整个工程的质量监督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质量监督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应在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向监理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2. 监理单位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分项工程进行检查,并提出初步验收意见。
3. 初步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由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报告,并申请最终验收。
4. 建设单位在接到最终验收申请后,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共同进行最终验收。
5. 最终验收合格后,由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验收证书。
四、质量控制与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控制。
2.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指出质量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4.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议,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五、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于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监督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办公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监督工作方案:一、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议。
监督组在进入施工现场开始工作质量监督前,应召开由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参加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1、介绍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组组成人员;2、告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方式以及监督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技术标准等;3、明确工程参建各方相关配合监督检查事宜;4、核查施工许可证;5、核查由施工单位编制、经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6、核查监理单位编制、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7、核查提交的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中所列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8、签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9、填写《建设工程质量首次监督会议监督检查记录》。
二、对质量行为的监督内容。
监督组应对下列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抽查、巡查的主要内容:1、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情况;2、抽查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交底以及设计变更文件,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组织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修改重新报审情况;3、核查其他有关资料,监督建设单位有无明示或暗示工程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4、本工程中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有关资料来我站办理登记手续。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抽查、巡查的主要内容:1、核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2、核查设计施工图中有关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3、核查勘察、设计文件上的签章、签字情况,监督勘察、设计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出图印章是否齐全;4、核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出问题的设计修改反馈情况;5、抽查设计变更等资料,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情况;6、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7、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备案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备案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备案手续是指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备案的一系列程序和要求。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备案手续的相关内容。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设计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过程。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需要进行以下步骤:1.提交申请:申请人需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
2.监督计划编制:监管部门会根据建设工程的类型、规模和施工周期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包括监督内容、监督方法和监督周期等。
3.监督过程:监管部门会对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包括设计审查、施工现场监督、材料验收等。
监督人员会根据监督所需,对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和全程监督。
4.监督结果评价:监管部门会对监督结果进行评价,包括建设工程的合规性、质量情况等。
如果发现问题,监管部门会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5.监督报告和备案:监管部门会根据监督情况和评价结果,编制监督报告,并将监督结果进行备案。
二、建设工程备案手续建设工程备案是指将建设工程基本信息录入备案系统,并进行备案的过程。
办理建设工程备案需要进行以下步骤:1.录入备案系统:申请人需将建设工程的基本信息录入备案系统,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缴纳备案费:申请人需缴纳相应的备案费用,一般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类型,备案费用有所不同。
4.备案确认:备案单位会根据审核结果,对备案申请进行确认,并在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
5.领取备案证明:备案完成后,申请人可携带备案编号和相关材料,到备案单位领取备案证明。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程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程序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理程序为做好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程序,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办理程序。
一、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需具备的条件建设工程报建限额(100万元)以上项目,在进行报监前,建设单位需在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办理完成的手续如下: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2、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发包(招投标);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4、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登记备案5、按规定需要进行设备监理的项目,已办理设备监理承发包手续。
报建限额以下项目,应完成相应的合同登记备案,房屋建筑项目需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方法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采用计算机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受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计算机网上申报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具备安全质量监督报监条件时,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报建限额以下的项目进行设计合同登记后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概况表》,取得报建编号和卡号。
),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进行项目报监申报。
网上申报软件系统将进行数据比对,比对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以打印带有条形码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表》(一式两份)(项目建设参与单位中涉及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企业时,同时打印《缴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书》),完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网上申报。
保密项目直接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备案,无需网上申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二)、书面材料提交项目报监需提交以下材料: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或《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概况表》2、《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表》、《单位工程明细表》一式两份;3、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原件一份)4、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验收登记表(原件一份)5、相应工程项目综合保险预缴费凭证 ( 收据联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6、电梯安装工程报监时须提交电梯销售、安装合同项目建设参与单位中涉及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企业时,缴纳企业应按照《缴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书》的要求,缴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报监时,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确认函》。
工程质量监督各环节流程图
工程质量监督环节操作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三直接"新十大环节操作规范》中《工程质量监督环节操作规范》要求,切实履行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责,规范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通过建立“申报交底、检查抽测、隐患整改、竣工监督”四个方面的操作规范,明确工程质量监督内容,规范质量监督程序,提高质量监督效能,促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督查,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申报交底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重点查验下列资料:(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四)其他需要的文件。
质量监督站工作程序
在本辖区建设局报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路线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辖区建造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本辖区建设局委托,对在本辖区建设局报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这些工程必须于开工前在质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在质监站领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一式四份), 将填好的表格加盖公章后交回质监站, 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1) 计划批文;(2) 规划批文(或者项目扩大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3) 建造许可证;(领取到施工许可证后即补交施工许可证)(4) 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5)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6) 施工合同;(7) 监理合同;(8) 全套施工图;(9) 监督收费通知单回执;(10) 《监督登记书》原件(四份);(11) 见证人员授权书;(12) 建设单位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13) 勘察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及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4)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及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5)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及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6)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及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质监站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及《登记书》的内容。
2、由站长负责签署审核后的《登记书》,加盖公章后退还二份《登记书》给建设单位作为申办工程开工许可证的文件.3、站长指定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在一周内制定出监督计划,并分别发送至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
监督计划须经站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
属下列情况的,质监站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登记手续:(1) 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不齐全的工程项目;(2) 超过本站职责范围的工程项目;(3) 未及时缴纳监督费的工程项目。
1、建设程序(1) 监督建设工程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2) 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隐蔽工程验收、分部份项工程验收、地基基础中间验收(含桩基)、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过程中有关资料进行检查,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按法定程序进行。
报监手续和资料
报监手续和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前,负责(或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质量保证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监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
按照《条例》要求,检查工程参建单位的主体行为是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我站按照《质监档案》的要求,请建设单位在报监时配合我站进行必要的登记,填写相关表格。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手续检查建设项目立项、规划、招标手续是否齐全,核查各参建单位的资格资质,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在今后的质监过程我站将对照这些登记表检查参建单位主体行为。
一、建设项目报监范围:凡投资30万元或300m2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单位报监程序: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时,我站驻工程交易中心责任人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勘察设计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监理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施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包保责任书》,并签认办结单。
建设单位表格填写结束后,携办结单、所填表格及工程相关资料(申报表中的14项资料),到我站总工室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经我站审查符合要求后,所有表格都将返还一份给建设单位,总工室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报监结束。
三、建设单位应提供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第一页列出了建设单位报监需要提供的工程建设相关资料,其中除《扩初设计批文》和《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有可能没有以外,其它资料均应齐备,这些资料是一个遵守基建程序的工程项目应该具备的。
(如工程没有监理,可没有监理单位相关资料),如果该工程没有参加招标,应当提供招标办出具的报建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及流程(DOC)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及流程阅读引语房地产项目前期手续十分繁杂,涉及规划局、建委、发改委、国土局、人防办、消防局、园林局、交通委、环保局等众多部门;不同性质的项目审批方式的有所差异,审批标准及结果会有很大不同.。
..。
.第一部分:房地产项目前期主要流程第1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发改委“立项批复”.第2步:取得国土局“用地预审意见”。
第3步:取得环保局“环境评估审查意见”.第4部:取得规划局给发改委的“规划意见函复”.第5步:取得规划局给建委的“规划意见函复〃。
第6步:取得建委的“选址意见通知书”.第7步:取得发改委的“招投标方式通知书〃。
第8步: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完成设计招投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取得规划局的“设计招投标备案回执”.第9步:取得规划局的“规划意见通知书(选址)”.第10步:完成方案设计,取得规划局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第11步:完成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编制,取得发改委的“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审查意见”。
第12步:取得规划局的“钉桩通知单”,委托测绘院钉桩,取得“钉桩成果通知书〃。
第13步:取得规划局的“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14步:取得建委的“征地计划通知书〃.第15步:取得国土局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16步:完成人防报批图纸设计,取得人防办的“人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17步:完成消防报批图纸设计,取得消防局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18步:完成园林报批图纸设计,取得园林局的“园林设计审查意见〃。
第19步:委托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取得交通委的“交通审查意见〃.第20步:委托勘察院进行评估报告,取得交通委的“交通审查意见”.第21步:取得建委的“年度施工计划通知书”。
第22步:设计院完成规证报批图纸设计,取得规划局的“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23步:与原土地方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第24步:完成水、电、气、暖、信、路等市政供源设计方案,取得市政院的“市政供源方案〃。
第25步:取得园林局的“树木伐移许可证〃。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提升国家工程建设水平,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公正、依法监督原则,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合规性。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一、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设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程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质量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监督检查报告的汇总和分析。
第三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流程一、工程项目启动前,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
三、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终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四、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跟踪,确保验收结果合理合法。
第四章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一、所有参与质量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得有失职、渎职行为。
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档案,记录工作过程及结果,确保质量监督过程可追溯、可评估。
三、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及时措施予以处理,并定期报告给上级领导。
四、对于严重偏差和违法行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评估一、对本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评估,排查问题并及时改进完善。
二、制定评估标准和考核指标,依据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评估工作。
三、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及时通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第六章附则一、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单位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三年八月五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0.3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0.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术语2.01 本导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本导则所称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0.2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3 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
2.0.4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监督工作方案应明确监督重点和基本监督方式。
2.0.5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2.0.6 本导则所称的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程序为了确保燃气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安全运行,加强对公司范围的燃气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控制,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中各方及我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步骤和内容,特制定本程序。
一、设计阶段工程质量控制程序项目负责人接到工程建设项目后要尽快熟悉工程的情况,及时获取相关资料并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或督促房开、指挥部、公建单位业主委托其燃气工程项目予设计单位设计。
要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协议,合同中应明确完成期限、价格和质量的具体要求以及交付的份数,突出设计质量重要性。
1、工程部应积极收集获取工程建设相关信息和资料,分析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及时委托项目设计,明确设计内容、期限、质量等要求,签订设计合同。
2、工程部应督促设计单位按期、保质地提交设计图纸。
3、工程部在收到设计图纸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图纸进行必要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设计单位反馈,并督促修改。
二、建设准备阶段工程质量控制程序1、工程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工程部负责人首先要根据工程的具体规模和施工资质要求,采用发包或招投标方式方式优选施工单位,并签定施工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工期、造价和质量要求,并应签定文明、安全施工协议书作为附件。
施工合同签定后,一般工程由工程部内部监理,重要的、限额以上的工程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
压力管道工程须委托特检中心监检。
2、各类市政管道、场站燃气工程和户内庭院管道工程,工程部应组织施工图设计会审。
工程部项目负责人在拿到施工图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施工图的会审或协助房开做好会审工作;对一些规模大或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确定后,工程部应组织设计单位向安装单位作施工图的技术交底工作。
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后应签发会议纪要。
中小型公建单位燃气工程及部分对接工程可应组织施工图内部会审。
3、项目安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应马上着手施工前准备工作,包括图纸内部会审和现场核对、图纸的内部交底、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写、压力管道工程施工方案、准备施工机具等;材料为甲供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部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施工图及会审纪要填报设备材料申购单,经工程部负责人审核,经理室批准后送交物资采购部落实采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发布者:wxjc 发布时间:2010-12-7 阅读:4149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热门城市:松原律师呼兰区律师化德县律师绥中县律师美溪区律师商都县律师临沧律师赵县律师兴和县律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对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那么这个规定都有哪些内容呢?如果你不是很清楚的话,那么就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第一节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和监督工作的权限一、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对监督程序,大家主要了解一下。
首先是时间程序,147号文件第20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结束。
(第一稿98号文中没有明确;这个提法和44号文基本一致)其次是程序:1、开工前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内容在第21条。
注册提供的资料见文件和原来44号相比,多了一条: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及具备开工条件的说明。
2、监督站收到监督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第23条)。
这两条,主要由站上来完成,从第三条的后半部分开始,是我们现场监督人员必须完成的。
3、(第23条)根据工程性质、规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监督计划,确定监督的组织形式和监督人员,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编制监督计划,实际是九千系列中说的策划的过程。
监督计划是指导质量监督工作开展的基础性工作,它是监督工作的依据,它使我们的监督任务更加具体化。
4、在项目开工前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宣布监督工作纪律,提出监督工作要求,公布质量安全举报电话(应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并介绍监督人员,监督工作重点,监督基本方法、内容、程序等。
会后进行首次正式检查,首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核查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核查相关人员资质资格情况,核查投标承诺的兑现情况。
为了更好地对人员进行核查,事前,可以先发一个通知,让有关单位作一些准备。
5、(25条)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这一点是我人监督工作的重点,几乎是我们监督的全过程。
6、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26条);44号文分初验和正式验收,还规定在初验和正式验收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监督报告和出具初验监督报告的补充材料。
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制度
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制度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监督的职责、程序和标准,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理机制。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制度建设的目的和依据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顺利实施。
监督检查工作应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二、监督检查的主体和对象监督检查的主体通常包括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监督机构以及项目业主等。
监督对象则涵盖了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全面覆盖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
监督方式则应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听取汇报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标准监督检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既定程序执行。
具体包括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发出检查通知、开展现场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反馈检查结果、督促整改等步骤。
同时,监督检查的标准应与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保持一致,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轻微问题可现场指出并要求立即整改;重大问题则需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应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手段。
六、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为了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
七、制度的自我完善和更新监督检查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经验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更新,以适应工程建设领域的新变化、新要求。
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一份合理有效的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制度对于确保工程质量、防范风险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监督检查的行为,还为参与各方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是推动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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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法律依据
1、《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省直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
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收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和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1]261号《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省管项目收费标准按项目所在地标准收取。
2、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一式两份);
(2)规划许可证或工作联系单;
(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4)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6)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3、省直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后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4、建设单位凭《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的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3、《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建筑法》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
档案。
四、违法违规的处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资金拨付。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
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其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