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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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河道及水工程管理第1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2、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 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5、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简介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管理机关在执行交通行政处罚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有权自主判断并决定采取何种处罚措施及处罚力度的权力。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给了交通管理机关更大的灵活性,使其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将处罚措施和力度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整,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基础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有权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处罚。

”这一规定为交通管理机关赋予了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权力。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有权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自由裁量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人员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

自由裁量权的意义和作用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赋予,对于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灵活性: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交通管理机关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处罚措施和力度,从而更好地实施交通管理,达到预期的效果。

2.针对性:每个交通违法行为案件都有其特定的背景和情况,自由裁量权使交通管理机关能够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做到精确施罚,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公正性。

3.效率:自由裁量权使交通管理机关能够迅速作出决策,加快处罚过程,在保证执法质量的前提下,提高了处罚效率。

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和约束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确保其合理、公正、透明的行使:1.法定原则:交通管理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正确的界定和评价,不可任意设置处罚措施和力度。

2.形成要素: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决定,应当依据调查取证、证据充分等形成遵从事实的认定结果。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罚的权力。

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避免裁量权滥用和不当行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裁量权的限制、裁量标准和裁量程序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违背公正。

同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能滥用裁量权,造成不当损害。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诉和诉讼权利。

其次,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细化具体的裁量依据和裁量范围。

裁量依据可以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裁量范围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处罚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处罚方式,并保证处罚力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在裁量程序方面,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裁量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公正和透明。

裁量流程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证据调查、裁量决定、处罚执行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要求。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多方监督,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应当明确裁量限制、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程序,有效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才能有效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真正实现公正执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22•【文号】•【施行日期】198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部分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3月6日实施日期:1998年3月6日)修正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87年9月22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发布,并定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和《条例》同步施行。

这是全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中进行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两项重要法规和基本依据。

请你们按照最近在烟台召开的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法制建设专业会议的部署,于文到后一个月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广泛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抓紧制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域内的具体实施办法;向社会有关各方进行必要的宣传工作。

同时,尽快对本地区、本单位贯彻执行两项法规的工作做好必要的安排,力求达到宏观上加强管理,微观上放宽、搞活的目的。

根据专业会议讨论决定,对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条例》开始施行以前已开业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须作一次性补办审批手续,以免和今后新的开业审批相混淆。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对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前已开业的专业水路运输企业,一律按隶属关系补办审批手续,即:部属企业报部审批,其中,对长江轮船总公司的审批手续,部委托长江航务管理局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企业报省级交通厅(局)审批;各地(市)、县所属企业报地(市)交通局审批。

对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已经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由船籍所在地的地(市)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交通运输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交通运输服务合同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签署日期合同双方甲方(全名、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全名、地址、联系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合同有效期责任分工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1.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合同双方3.1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具体服务内容,如货物运输、人员运输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其他相关服务)。

5. 服务标准5.1 服务质量标准乙方应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业标准、合同标准等)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及时及高效。

5.2 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乙方在服务过程中,依据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应公平、公正,并以保障甲方合法权益为前提。

6. 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一次性支付、分期付款等)7. 付款方式7.1 付款计划付款计划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2 付款条件付款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3 付款账户信息付款账户信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始日期)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结束日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统一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本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对各种违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自由决策的标准。

第三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及处理标准第三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界定1: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指个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分为威胁公共安全、危害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利益、侵犯公民权益等不同情形。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理标准1:根据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

2:并考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犯罪嫌疑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等情节,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予以刑事追究。

第五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五条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1:纳入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简易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和复杂程序案件。

2:根据案件的性质、重大程度等情况,确定适用的处罚程序。

第六条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步骤1:立案:行政机关根据掌握的证据和线索,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2:调查:行政机关对涉案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处罚决定:依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并告知当事人。

4:申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5:处罚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七条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工作实施。

第八条本标准解释权归行政机关所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自由裁量:指行政机关在合法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策的权力。

3:处罚措施: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等。

吉林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暂行规定-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吉林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暂行规定-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吉林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暂行规定正文:---------------------------------------------------------------------------------------------------------------------------------------------------- 吉林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暂行规定(2008年7月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7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确定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及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监督的内容包括:(一)是否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并向社会公开;(二)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相关配套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包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自由裁量公开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等;(三)是否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四)是否全面考虑和衡量了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五)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基本相同;(六)对同一违法案件中两个以上实施相同或近似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基本相同;(七)作出较重、较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八)当事人要求说明裁量理由的,是否进行了说明;(九)是否听取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十)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内容。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范围和裁量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1. 法定依据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任何干预或歧视都是不允许的。

3. 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理、适当,依据实际情况、性质和情节进行裁量,不能过度或不足。

4. 预防原则:行政处罚应当起到公共警示作用,能够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5.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及时、迅速作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三、裁量范围和标准1. 处罚种类的裁量范围和标准:1.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罚款的数额,罚款数额应当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防止再次发生。

1.2 行政警告: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危害程度,警告的方式和内容可以灵活确定。

1.3 暂扣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扣相关证件。

1.4 吊销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吊销相关证件。

1.5 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但必须合法合规。

2. 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2.1 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处罚的严重程度,性质越严重,处罚越重。

2.2 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2.3 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力度越大。

2.4 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处罚越重。

四、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道路运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二次查处;或其他车辆擅自从事班车经营第一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出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长期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造成危害后果的
轻微
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第二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指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依据的准则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罚款金额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罚款金额的范围和幅度。

2. 行政处罚种类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3. 行政处罚程度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配合程度、是否有其他从轻或从重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程度,如罚款金额的上下限、停产停业期限等。

4.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如分期缴纳罚款、暂缓执行等。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处罚机关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执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帮助违法主体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再次发生。

总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行政处罚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准则和标准,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一、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准是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类型,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和执行程序。

以下是常见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1. 罚款:针对轻微、一般、严重等不同程度违法行为,分别设定相应的罚款数额,同时明确罚款的上限和下限。

2. 拘留: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明确拘留的期限和适用条件,确保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吊销许可证:对于特定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吊销相关的许可证或资质。

制定吊销许可证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确保处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处罚条件的基准行政处罚的条件和程序基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时限。

以下是常见的处罚条件和程序的基准:1. 立案件:当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立案。

明确立案的标准和程序,确保立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立案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明确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确保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听证程序:对于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举行听证会。

明确听证会的组织、参与人员、程序等具体要求,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决定程序: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明确处罚决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执行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明确执行的程序、期限和方式等具体要求,确保处罚决定的顺利执行。

总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通过制定明确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以及处罚条件的基准,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遵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简介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根据法定程序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改正或者给予罚款等行政制裁的权力。

行政处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但在实际操作中,执法部门常常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由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然而,由于各地执法部门的判定标准存在差异,造成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判定标准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讨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重要性及实施方法,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实现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供参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重要性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判定标准具有以下重要性:保证公平性和公正性由于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不统一判定标准,就会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执法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的处罚结果,造成地区之间、执法部门之间的不公平现象。

统一判定标准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保证了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提高行政效率不统一的判定标准会导致行政处罚的过程繁琐、冗长,增加了行政资源的浪费。

如果制定了统一的判定标准,就能够简化行政处罚的流程,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资源。

加强执法稳定性不统一的判定标准容易引发执法部门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影响执法的稳定性。

统一判定标准可以减少执法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增加执法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实施方法要实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判定标准,可以采取以下的实施方法: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指导性文件可以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指导性文件,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行政处罚种类和数额的确定方式等。

这样可以为执法部门提供明确的依据,使行政处罚的判定结果更加统一。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执法人员是行政处罚的执行者,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质量和统一性。

关于《吉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送审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吉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送审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吉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送审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吉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送审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加强水路交通运输管理,维护水路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现将征求意见稿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以增强立法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5日,公众可通过来信或者传真电话以及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话(传真):88905450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楼,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

邮编:130051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吉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交通运输管理,维护水路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航道、港口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将水路交通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其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方航道及其设施的管理,其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船舶检验。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其设置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运输的管理,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水路运输管理第五条水路运输分为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使用船舶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路运输许可,并凭许可证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取得水路运输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凭营业执照向原许可机构申领单船船舶营业运输证。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附件1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合理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水路等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是指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程度、性质、量罚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具体内容的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进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守表明身份制度、回避制度、调查取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陈述、申辩和听证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和职能分离等行政处罚制度。

第五条不得将罚款与经费、工资、奖励、补贴挂钩。

不得以打击报复为目的实施处罚。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本规则列举的量罚情节确定。

第七条处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时,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的名称(案由)、法律根据、违法程度及其判断基准,以及一般处罚情节条件下的处罚内容,应当符合《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量罚情节应当属于违法行为以外的作为量罚依据的事实,包括不予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一般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

第九条一般处罚情节是指不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量罚情节。

第十条不予处罚的情节包括:(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免予再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6.01•【文号】交政法发[2010]251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政法发[201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行使,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现状,现就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义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强调指出:“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予以公布执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能否正确、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交通运输部门的形象,也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执法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自由裁量罚款金额、扣留车辆时间以及吊销驾驶证等相应处罚措施。

该权力的行使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促进道路安全,惩治交通违法行为。

然而,这一权力的行使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例如处罚标准不一、执法程序不公等问题。

一、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交通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和标准,并赋予了交通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权限。

二、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违法行为,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依法行使原则: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适度惩处原则: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实际情况,采取适度的处罚措施,既起到惩戒作用,又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真实客观原则: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地评估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避免主观臆断或偏见对处罚决策的影响。

三、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与挑战1. 处罚标准不一:由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较广,不同执法人员在处罚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

这导致了处罚的不一致性,给公众造成了困惑和不满。

2. 执法过程不公:部分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存在腐败、滥用职权、私欲干扰等问题,导致执法过程不公,损害了公众的权益。

3. 处罚决定不透明:部分交通执法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对处罚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未能充分公开,缺乏透明度,使得公众对处罚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

四、加强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与监督为了克服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统一处罚标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规范化管理,确保处罚标准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吉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吉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吉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第一章治安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裁量基准 (1)第二节《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裁量基准 (3)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裁量基准 (5)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裁量基准 (14)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16)第六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裁量基准 (17)第七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裁量基准 (23)第八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裁量基准 (24)第九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裁量基准 (26)第十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裁量基准 (33)第十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裁量基准 (40)第十二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44)第十三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60)第十四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63)第十五节《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72)第十六节《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75)第十七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77)第十八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83)第十九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85)第二十节《印刷业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88)第二十一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95)第二十二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裁量基准 (96)第二十三节《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98)第二十四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101)第二十五节《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102)第二十六节《典当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106)第二十七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110)第二十八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112)第二十九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裁量基准 (115)第三十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118)第三十一节《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123)第三十二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裁量基准 (134)第二章出入境和边防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裁量基准 (136)第二节《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137)第三节《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141)第四节《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142)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142)第六节《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144)第三章消防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裁量基准 (146)第二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裁量基准 (176)第三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裁量基准 (178)第四节《吉林省消防条例》裁量基准 (188)第四章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裁量基准 (200)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裁量基准 (203)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裁量基准 (209)第四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209)第五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215)第六节《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222)第五章禁毒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裁量基准 (228)第二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229)第三节《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241)第四节《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243)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治安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裁量基准一、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法律依据】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吉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各市(州)文化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我厅制订了《吉林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一)》,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吉林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和文化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5]10号),制定《吉林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一)》。

1、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罚款。

2、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一次接纳未成年人1名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一次接纳未成年人2名的,罚款5000元;一次接纳未成年人3名以上(含3名)8名以下(不含8名)或一年内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的,责令停业整顿,时间不少于15天;一年内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或一次性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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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2、应当依法做出责令停产停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相应的许可证照或者经营围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处罚的,应当提出相应的建议,并将案件移送原许可机关按法定程序处理;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行为还应当做出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决定的,从其规定;4、事实能够与同一案由中不同“程度”的“判断基准”对应时,其程度应当确定为其对应的最重者;5、本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6、代码编制规则:第一位代表执法门类,其中1代表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2代表公路路政管理;3代表地方海事管理;4代表港口行政管理;5代表航道行政管理;6代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7代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8代表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9代表交通建设市场管理;第二位以后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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