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道路交通法规及交通行政管理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促进公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的是:负责公路交通管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执法,维护公路交通秩序;维护公路设施,保障公路交通畅通。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公路行政管理第四条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公路行政管理规划,加强对公路行政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行政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公路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拥堵的监测、预警和疏导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化解交通拥堵。
第七条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制度,记录公路行政管理活动,定期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章公路交通秩序管理第八条公路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管理,提高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第九条公路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路交通秩序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十条公路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公路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交通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联动交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路交通秩序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第四章公路设施维护管理第十三条公路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设施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工作,保障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四条公路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路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公路设施维护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公路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桥梁、隧道、涵洞等特殊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工作,确保其运行安全。
第十六条公路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公路设施的维修记录和养护情况,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正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机动车辆行驶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包括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应依法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环境改善,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第二章车辆安全第四条机动车辆的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五条机动车辆的车身、底盘、发动机、制动器、转向器等关键部位必须符合车辆安全要求,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所有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正常。
第七条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负有维护和保养的责任,及时修理故障,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搭载超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必须按照规定规范行驶。
第三章驾驶人安全第九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严格遵守驾驶证的使用规定。
第十条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违规变道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应当服从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距,保证安全行车。
第十二条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如实报案,保护现场,并配合交警的处理。
第十三条驾驶人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紧急制动、紧急避让等措施,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章交通管理第十四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监管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道路的维护,保障道路的通行条件,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组织疏导交通,保障交通畅通。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为维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而制定和实施的一部法律。
本法对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交通参与者的责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改善和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对道路交通的定义、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原则、国家的监管职责等核心内容。
本章规定了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律原则,为后续章节的具体规定提供了基础。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二章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主要涉及交通安全机构的设立和职责、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交通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规定。
本章强调了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他们加强交通安全检查和监管,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三章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责任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三章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责任,包括驾驶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各类交通参与者。
本章不仅明确了交通参与者的基本义务和安全要求,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各方共同遵守交通规则,保障交通安全。
第四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理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四章围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展开,包括超速行驶、酒后驾驶、逆行、闯红灯等常见交通违法行为。
本章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强化了处罚的力度,以起到警示效果,促使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第五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
本章明确了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等重要内容,旨在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和公平公正。
第六章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与推进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六章主要强调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
本章规定了交通安全检查、事故统计、交通科技支持等内容,以加强交通管理和推动交通安全的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章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5年《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交通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公安派出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依法组织,依法进行,统筹兼顾,综合施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研究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提出有关建议。
第七条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文明行走,保护道路和交通设施设备,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和行人交通安全。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组织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道路通行规则、交通安全常识,提高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资格,落实从业资格和培训制度。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和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行驶。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事件的处理应当按照预防、救助、处置、追究的原则,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的规定互相尊重、互相谦让、互相照顾。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向公众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文明执法、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 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3. 组织查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4. 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5. 组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6. 负责城市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职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站点的安全布局和优化;2. 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 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4. 组织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七条城市规划部门职责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和进行土地出让时,应当充分考虑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用地。
第八条城市建设部门职责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2. 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3. 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和设计。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道路通行规定1.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2.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不得强行超车、会车、逆行、占道行驶;3.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右侧通行的规定;4.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责 任对象包括本车乘车人。 答案:错误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被保 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过 错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 费率。 答案:错误
►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 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 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 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 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
►道路和车辆的概念 ►机动车登记制度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91号令)
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登记,不包括挂失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 制报废标准的,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 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登记规定
►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应当于改变 后10日内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 表》。答案:错误
肇事逃逸别想开车
► 造成交通事故后 逃逸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且终生 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 驾驶证。
借车给无驾驶证者要 受罚
在现实生活里,可能很多车主都有把爱车 借给别人开的经历。但是这种“江湖救急” 的行为要注意了,从今天起,大家要看清楚, 借你车的人有没有驾驶证,要是没有的话, 你就可能被罚2000大元或15日以下的拘留 。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原则,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削减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实行防备为主、综合整治、科技支撑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协调和推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在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处置交通事故的重要执法部门。
第八条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游车辆、不安全化学品运输等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搭配,形成合力,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第十一条市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地安全规范,并具有较强的功能性和易识别性。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地规范,清楚明白、易识别、易懂,并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结合起来,形成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应当建立维护机制,定期检查并进行维护保养。
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十四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遵从“依法依规、公正公正、安全有序、服务大众”的原则。
第十五条道路交通规定应当公开、明确,市民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法,精准、适时地处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保障市民在道路上的安全出行权利。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适时处置、协调优化,保障车辆和事故人员的权益,降低事故的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2006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并按照隶属关系指导和督促本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机动车、机动车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符合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0.28•【文号】主席令第8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
暂扣或者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
罚款 警告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 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罚款金额
一般违法:罚款20—200元 严重违法:罚款200—2000元 酒驾醉驾处罚
酒驾 • 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
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过期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处理流程:
车辆驾驶 人应当立 即停车, 保护事故
现场
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 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 员,拨打110报警,拨打 120派出救护车抢救伤者, 拨打保险公司电话,联 系保险员现场察看确定
相关赔偿事宜。
因抢救受 伤人员变 动现场的, 应当标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
目录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所需证件:
悬挂机动车号牌 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放置保险标志 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车是否一致等。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 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 制度。
交强险
定义: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 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 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主要保 障的是第三者的权利 。(简称:交强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三章车辆第四章车辆驾驶员第五章车辆装载第六章车辆行驶第七章行人和乘车人第八章道路第九章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 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 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 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 习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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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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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 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 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 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 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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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 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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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 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 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 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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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 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 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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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 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 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 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 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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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 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 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 和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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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 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 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 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 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 牵引挂车。
2023年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停车的管理。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管理第五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安装和使用车牌。
第六条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和排放标准。
对国家明令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查扣。
第七条机动车的购置、补办、注销、转移等管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购买交强险、商业险等机动车保险,依法履行交通事故社会责任。
第九条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持证上岗,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机动车驾驶安全。
第三章驾驶人管理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体条件和年龄条件。
第十二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定期接受身体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检查和培训。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范围和限制条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车辆驾驶。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不得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毒驾等。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应当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章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正确行驶,不得闯红灯、逆行、穿插等危险行为。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驶入非机动车道,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第十八条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斑马线等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行走,不得随意横穿道路。
公路交通安全保护条例全文
公路交通安全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交通安全保护是指通过规范和管理公路交通活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公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第三条公路交通安全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员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四条国家鼓励与其它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以及港澳台地区、境外经济贸易合作者和个人进行公路交通安全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治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安全保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公路交通安全标准,指导和监督各级地方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county、city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惩处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第九条公路交通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尊重交通信号,服从交通执法人员指挥。
第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十一条公路交通参与者应当保持车辆、行人、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清洁、整洁,确保交通工具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禁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第四章交通信号与标志第十三条公路上设置的交通信号、标线、标志等,应当清晰、明确,设置合理、合法。
第十四条公路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信号,准确判断交通情况,确保安全通行。
第五章交通设施与设备第十五条公路交通设施和设备应健全完善,保证通畅、安全。
第十六条公路交通参与者应当妥善使用公路交通设施和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救助伤员,通知有关部门。
2024年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二章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第五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随身携带;(二)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无证驾驶;(三)遵守道路交通信号,确保安全驾驶,并积极配合交通执法人员的工作;(四)遵守交通规则,尊重斑马线、人行横道等行人通行权益;(五)维护车辆的正常运行状态,检查车辆的安全设备和灯光等。
第六条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得携带或使用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如手机、耳机、可视化设备等。
第七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随意换道、超速行驶、违法停车、擅自调整车道等。
第三章机动车辆安全设备管理第八条机动车辆应当装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包括安全带、安全气囊、防抱死制动系统等。
第九条机动车辆安全设备应当定期检查、保养和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改安全设备,如有需要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安全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更换应当由专业的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进行。
第四章机动车辆技术标准管理第十二条机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技术标准包括车身结构、动力装置、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应当进行定期的技术检验,确保其符合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技术检验应当由符合条件的机动车辆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技术标准和排放标准的更新应当及时跟进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五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七条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立即报警。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第六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每年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七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的落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管辖的道路、桥梁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道路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