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备案)[2009]N44号-诊所医疗责任保险
诊所医疗保险政策
诊所医疗保险政策
1. 政策概述
本医疗保险政策旨在为诊所提供相关的医疗保险事宜的规定和
指南。
该政策涵盖了以下方面:
- 诊所医疗保险的定义和范围
- 参与资格和申请流程
- 医疗保险支付和报销规定
- 保险索赔程序和要求
- 医疗保险的责任和义务
2. 医疗保险定义和范围
诊所医疗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的保险。
它
涵盖了诊所的常规诊疗费用、药品费用、医疗设备费用等医疗支出。
3. 参与资格和申请流程
诊所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参与诊所医疗保险计划。
具
体的参与资格和申请流程将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4. 医疗保险支付和报销规定
诊所医疗保险支付和报销规定包括了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的支
付方式和报销标准。
诊所应按照规定程序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应的费
用报销申请,保险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和支付。
5. 保险索赔程序和要求
当诊所遭受意外损失或发生保险事故时,诊所可以向保险公司
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将按照规定的索赔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并向诊所支付相应的赔偿。
6. 医疗保险的责任和义务
诊所在参与医疗保险计划时需要遵守政策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这包括符合保险公司要求的服务标准和审批流程,保障患者的合法
权益,以及及时、准确地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报告。
请注意,本文档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具体保险政策的规定为准。
为了确保准确性,请咨询相关的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
都邦(备案)[2009]N189号-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189号)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玻璃破碎损失,但不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火灾;
(二)地震。
本条款对每次损失的免赔金额为:
本条款的责任限额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
Breakage of Glass Clause
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this policy shall be extended to cover the breakage of glass described in the Schedule of this policy, other than the loss damage caused by the following:
1. fire;
2. earthquake.
Deductible (any one accident):
Limit of Indemnity: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备案)[2009]N177号-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共当局扩展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177号)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项目第______项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置损毁的保险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遵守建筑或其他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是:一、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包括:(一) 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而产生的费用:1. 损失发生在本扩展条款生效之前;2. 损失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3. 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通知;4. 未受损财产或未受损部分财产,但不包括受损财产的地基(除非地基已在本保险单中特别除外);(二) 如果无需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恢复受损财产以达到其新的状态应产生的额外费用;(三) 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导致资产增值而产生的税费或评估费用。
二、重置工作必须尽快着手进行,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在保险人(在上述十二个月内)书面同意延长的时间内完工,(如果上述规定或条例要求)并可全部或部分移到另一地点进行,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如果本保险单保险项目第______项在本扩展以外的责任,因适用保险单任何条款或规定而减少,则保险人在本扩展项下(对于上述项目)的责任也按相同比例减少。
四、本保险单保险项目第______项下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金额。
五、除在此作出明确变更的以外,本保险单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均适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Public Authorities ClauseThe insurance by Item ______ in the Schedule of this Policy extends to include such additional cost of reinstatement of the destroyed or damaged property thereby insured as may be incurred solely by reason of the necessity to comply with Building or other Regulations under or framed in pursuance of any Ordinance, Law, Statute or with Bye-Laws of any Municipal or Local Authority,Provided that:1) The amount recoverable under this Extension shall not includea) the cost incurred in complying with any of the aforesaid Regulations or Bye-Laws(i) i n respect of destruction or damage occurring prior to the granting of this Extension,(ii)in respect of destruction or damage not insured by this Policy,(iii)under which notice has been served upon the Insured prior to the happening of the destruction or damage,(iv)in respect of undamaged property or undamaged portions of property other than foundations (unless foundations are specifically excluded from the insurance by this Policy) of that portion of the property destroyed or damaged,b) the additional cost that would have been required to make good the property damaged or destroyed to a condition equal to its condition when new had the necessity to comply with any of the aforesaid Regulations or Bye-Laws not arisen,c) the amount of any rate, tax, duty, development or other charge or assessment arising out of capital appreciation which may be payable in respect of the property or by the owner thereof by reason of compliance with any of the aforesaid Regulation or Bye-Laws.2) The work of reinstatement must be commenced and carried out with reasonable dispatch and in any case must be completed within twelve months after the destruction or damage or within such further time as the Company may (during the said twelve months) in writing allow and may be carried out wholly or partially upon another site (if the aforesaid Regulations or Bye-Laws so necessitate) subject to the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under this Extension not being thereby increased.3) If the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under Item ______ of this Policy apart from this Extension shall be reduced by application of any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then the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under this Extension (in respect of such item) shall be reduced in like proportion.4) The total amount recoverable under Item ______ of this Policy shall not exceed the sum insured thereby.5) All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except insofar as they may be hereby expressly varied shall apply as if they had been incorporated herein.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7]51号〕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根本险合同〞〕,根本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局部。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数必须到达在职人员总数的75%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二、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当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管一次或屡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当的局部,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假设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方案或医疗保险方案〔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局部〕取得局部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局部,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假设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其他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第四条责任免除任何在以下期间发生的或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当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成心隐瞒、欺诈行为;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成心杀害、伤害;三、被保险人犯罪、拒捕;四、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成心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十、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工程发生的医疗费用;十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人保(备案)[2009]N420号-免疫接种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免疫接种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20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指定的,有固定场所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预防接种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疗卫生人员在其责任区域范围内为受种者接种疫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受种者人身伤亡,自受种者接受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之日一年内,由受种者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他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不具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预防接种单位条件;(二)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参加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三)对于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在被保险人提出医学建议后,受种者仍要求实施接种的;(四)疫苗质量不合格,但由于被保险人保管不善造成疫苗质量不合格的不在此限。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他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前述人员作为受种者接受被保险人预防接种行为时不在此限;(二)精神损害赔偿;(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四)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五)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都邦(备案)[2009]N338号-工程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pdf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338号)兹经双方同意:(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
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Marine Cargo Insurance (50/50) Clause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the Insured is requested to1. Inspect the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for possible damage incurred during transit upon their arrival at the contract site. In the case of unpacked goods where damage is evident such damage is to be reported under Marine Cover,2. In the case of packed goods which are left in their packing until a later date, the packing is to be usually inspected for signs of possible damage to the goods. If any sign of damage is visible, the goods themselves are to be reported under the Marine Cover.3. When the Packing of the goods manifests no sign of damage and the goods are therefore left packed, any damage discovered when they are unpacked will be assumed to have occurred during transit unless there is dear evidence from the nature of the damage that it could only have occurred after expiry of the marine insurance.4. If, however ,no clean evidence can be deduced as to when the damage was caused, the settlement of the loss will be shared equally between marine insurance and this insurance.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114号)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基本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基本险合同为准;基本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基本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基本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三条 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四条本附加合同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后因疾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天内的住院诊疗,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冠心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及其引起的并发症;(九)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牙科疾病,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十一)椎间盘突出症;(十二)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十三)被保险人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十四)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十五)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十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十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二十)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都邦-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7]51号)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基本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在职人员总数的75%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二、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其他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第四条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三、被保险人犯罪、拒捕;四、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十、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十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都邦(备案)[2009]N285号—意外渗漏及污染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渗漏及污染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85号)本保险不负责承保下述责任:(一)直接或间接由渗漏及污染导致的人身侵害、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丧失使用,但本段规定不适用于因保险期限内突然的、非故意的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导致的渗漏及污染而引起人身侵害、人身伤亡、有形财产损毁或损毁财产丧失使用的责任。
(二)清除、制止或清理渗漏及污染物的费用,除非渗漏及污染是因保险期限内突然的、非故意的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所致。
(三)罚金、罚款、惩罚性或惩戒性赔偿金。
对于未附加本条款则不负责的责任,本保险不扩展承保。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Seepage, Pollution and Contamination CoverThis Insurance does not cover any liability for:1) Personal Injury or Bodily Injury or loss of, damage to, or loss of use of propert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aused by seepage, pollution or contamination, provided always that this paragraph(1) shall not apply to liability for Personal Injury or Bodily Injury or loss of or physical damage to or destruction of tangible property, or loss of use of such property damaged or destroyed, where such seepage, pollution or contamination is caused by a sudden, unintended and unexpected happening during the period of this Insurance.2) The cost of removing, nullifying or cleaning-up seeping, polluting or contaminating substances unless the seepage, pollution or contamination is caused by a sudden, unintended and unexpected happening during the period of this Insurance.3) Fines, penalties, punitive or exemplary damages.This Clause shall not extend this Insurance to cover any liability which would not have been cove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had this Clause not been attached.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349号)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特别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
本特别扩展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保证期:__________ 个月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__,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Guarantee Period Clause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this insurance shall be extended for the guarantee period specified hereunder to cover solely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items resulting form faults in erection, faulty design, defective material or casting, and/or bad workmanship, but excluding the costs the Insured would have incurred for rectifying the original fault had such fault been discovered before the loss occurred.This extension shall not cover any loss or damage arising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fire ,explosion and/or any Acts or God nor shall it cover any third party liability.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Guarantee cover from toDeductible (any one occurrence) or 20% of the loss amount. whichever is higher.。
都邦(备案)[2009]N240号-扩展住院医疗费用附加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扩展住院医疗费用附加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40号)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的雇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疾病所致,可依据法律规章、社会医疗、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取得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之外的差额部分,但是不包括由于以下原因和条件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故意行为造成自己的伤害、患病;(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犯罪、拒捕、自杀;(三)被保险人的雇员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的雇员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的雇员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的雇员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的雇员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二)被保险人的雇员于本合同生效后十五天内因疾病而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续保除外);(十三)挂号费和诊疗费;(十四)牙科疾病;(十五)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妊娠(包括宫外孕)、分娩、计划生育等引起的住院医疗费用;(十六)精神病或精神分裂、职业病、性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及其并发症等引起的住院医疗费用;(十七)非指定医院就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十八)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累计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人累计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
都邦(备案)[2009]N264号—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264号)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完全由于拥有、维护或使用位于______境内任何地方,处在或不处在被保险人场所内的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列明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一)如果任何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正处在列明被保险人或代表其进行的安装、维修或修理过程中,则本保险不适用。
(二)列明被保险人应保证遵守所有的法令、法规、条例及规章,并保证在任何时候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均处于良好的维修状态,任何缺陷一经发现,列明被保险人应立即予以修复,同时视情况需要采取额外防护措施以预防事故发生,且非经保险人同意招牌的位置不得变更。
(三)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非经保险人同意,意外事故发生后,在给予保险人进行检查的机会之前,不得对上述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进行变更或修理。
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Advertising Signs and Decorations Liability ClauseIt is hereby understood and agreed that this Policy extends to indemnify the Named Insured for claims in respect of bodily injury or damage to property arising solely out of the ownership, maintenance or use of any neon/advertising signs and decorations located on, at or away from the Insured’s premises anywhere in CHINA,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additional provisions.The insurance does not apply to any neon/advertising signs and decorations in the course of erection, maintenance or repair conducted by or on behalf of the Named Insured.Warranted that the Named Insured shall comply with all statutory enactments by-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shall at all times ensure that the neon/Advertising Signs and Decorations installations are kept in a proper state of repair and if any defect be discovered the Named Insured shall forth-with cause such defect to be made good and shall in the meantime cause such additional precautions to be taken for the prevention of accident as the circumstances may require and no alteration in the position of the Signs shall be mad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Company.So far as is reasonable practicable no alteration or repair shall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Company be made to the said Neon/Advertising Signs and Decorations after any accident has occurred in connection therewith until the Company shall have had an opportunity of inspecting same.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备案)[2009]N172号-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172号)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保险金额恢复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
Automatic Reinstatement of Sum Insured Clause
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in the event of loss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property described in the Schedule of this Policy, the amount payable for such loss or damage shall be automatically reinstated from the time of the happening and the Insured shall pay an additional premium therefore calculated pro rata from the date of loss to the expiration of this policy.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都邦(备案)[2010]N10号-雇主责任险附加二十四小时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附加二十四小时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10]N10号)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且投保人已交付了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本附加保险条款扩展承保下列责任: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而死亡或伤残(或自意外伤害发生后180天之内因同一原因直接导致的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主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附加保险条款中的“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所投保的雇员不可预料及无法控制的、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与雇员或其他相关第三方的协议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且,任何情况下,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雇员死亡或伤残的,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雇员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二)被保险人的雇员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三)被保险人的雇员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死亡和伤残;(五)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的雇员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的雇员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八)被保险人的雇员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九)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打猎、爬山、田径运动、滑雪、拳击、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十)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十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十二)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十三)其它不属于本条款扩展责任赔偿范围的死亡和伤残。
都邦(备案)[2009]N34号-加油站综合保险条款
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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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 或者在保险期间开始以后被保险人提供的、经保险人认可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或死亡的 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最高赔偿限额赔偿。 (二)伤残: (1)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最高赔偿限额赔偿。 (2)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按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以本保险合同所附《雇主 责任赔偿额度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赔偿限额赔偿。 (3)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天按当 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 一年。如经过诊断被医疗机构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 A 或 B 确定赔偿金额, 多退少补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个人的上述各项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 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且死亡和伤残赔偿不得兼得。 第三十五条 在不按雇员名单投保的情况下,当出险时实际雇员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保险人 按实际投保人数与应投保人数的比例计算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十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现金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的盗窃、内外勾结、玩忽职守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财会人员账务管理差错; (三)解提款途中随意停留或无故绕道。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赔偿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 保险价值时,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 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上述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被替换的受损部分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 确定其金额。如残余的受损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则在计算赔款时作相应扣除。 对于保险人采用实物赔偿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的,被替换的受损财产归保险人所有。 第十八条 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和支撑受损保险财产的费用,保险人按照其实 际支出在财产损失之外另行赔偿。但是每次事故该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财产实际物质损失 赔偿金额的10%。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也按照其实际支出在财产损失 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赔偿,但最高以被施救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保险财产不足额投保,保险人对该项费用按照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 进行赔偿。
都邦(备案)[2009]N62号-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62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公司补偿保险,被保险个人配偶的赔偿责任,诉讼费用和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保障五个部分。
第三条 (一)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被保险个人在以其身份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错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被保险个人不能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保险人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时,以被保险个人引起索赔的过错行为发生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溯及日后,并且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为前提。
(二)公司补偿保险被保险个人在以其身份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错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被保险个人依照法律要求或许可可以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代替被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个人所受损失范围内负责赔偿。
但保险人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时,以被保险个人引起索赔的过错行为发生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溯及日后,并且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为前提。
(三)被保险个人配偶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个人因上述过错行为被提起索赔时,其配偶如因配偶身份或与因与被保险人共同拥有财产而被连带提起索赔或被执行财产,保险人对其配偶的损失视同被保险个人的损失,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因被保险个人的配偶本人的过错行为所致的赔偿责任除外。
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在认为必要时,对已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可先行垫付。
(四)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保障若被保险个人死亡、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财务困难时,第三者对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索赔,索赔原因是由于被保险个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引起的,保险人将该索赔视同第三者对被保险个人的索赔,适用本保险合同的规定。
都邦(备案)[2009]N310号-黄曲霉毒素险条款pdf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曲霉毒素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310号)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货物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当地卫生局检验证明,因含有黄曲霉毒素,并且超过了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必须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时,保险人按照被拒绝进口或被没收部分货物的保险价值或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如发生本条款项下的损失,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人需要时应尽力处理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申请仲载。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其他原因所致的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的损失。
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AFLATOXIN CLAUSEIn the event that the cargo covered by this Policy/Certificate is rejected or confiscated or the original purpose thereof for which it is intended is compulsorily altered whilst this insurance is inforced by reason of the existence of aflatoxin to an extent exceeding the limit sanctioned by the importing country as evidenced by the inspection by the local Health Authorities at the port or place of import, the insurer shall be liable to pay the insured value of the portion so rejected or confiscated or the loss arising from the alteration of the original purpose for which the cargo is intended.In case of loss falling under this Clause, the Insured agrees, when required by the insurer, to make his best efforts to dispose of the cargo rejected or affected by the compulsory alteration of the original purpose for which it is intended or to apply for arbitration.The insur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loss arising from the rejection or confiscation or compulsory alteration of the original purpose for which the cargo is intended by the Authorities concerned due to causes other than the existence of aflatoxin.。
口腔医疗机构职业责任保险附加条款(2009版)
口期及潜伏期。
“窗口期”指当献血者感染病毒而尚未发病,处于潜伏期时,血液已处于病毒血症但无临床症状,且查不到该 病毒抗体的这段时间。
附加医疗意外或并发症责任条款
尽管主险条款第七条(九)有相反规定,兹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依约缴纳本附加条款保险费的情况下,本 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活动中, 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输血责任条款
尽管主险条款第七条(六)有相反规定,兹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依约缴纳本附加条款保险费的情况下,本 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向用血者输血,由 于以下原因造成用血者人身损害,包括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 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 (四)因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被保险人所有、管理或占用的建筑物,再经该建筑物波及他处的火灾
责任; (五)被保险人所有、管理或占用的建筑物进行扩建、装修、维护、拆除等建筑物改变的期间发生的任何损
失、费用或责任; (六)传染性疾病、医源性疾病、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所导致的任何损
失、费用或责任; (七)对于未载入本保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机动车、火车头、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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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诊所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44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诊所,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六)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七)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第六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三)整形手术;(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五)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外聘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七)未通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八)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九)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十)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十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二)精神损害赔偿;(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四)本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五)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六)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七)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第九条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应该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量避免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发生。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患者人身损害程度。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或进行调查、分析、鉴定。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存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被保险人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三)患者完整的病例资料:患者伤残的,应当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书;(四)患者的书面索赔申请;(五)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六)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七)已向患者赔偿的证明文件;(八)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有关费用的证明材料以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行政处罚或仲裁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有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患者或其近亲属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每次索赔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除外)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合同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