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征免税问题的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序号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税种 大类 小类 救灾及重建 减免代码 03011604 03011605 03011701 03011702 03011707 03011708 03011711 03011712 03011713 03011715 03011803 03011804 03011805 03012701 03012702 03012704 03012705 03012709 03013604 03013605 03019901 03021905 03021906 文件名称和文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10日(89)国税地字第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结束——。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044号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
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
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1989年5月21日(89)国税地字第044号)
能源部:
你部能源经(1989)157号《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收悉。
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规定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4月28日
——结束——。
财税[2014]101号: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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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 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 12月 23日 附件 1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 5 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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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 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 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 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 行。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 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 7 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附件 2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 42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表
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清单表 (自 2008 年 1 月—2016 年 8 月)部 门 涉及部门 序号 序号 一 人社部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收费项目 评定享受政府津贴工作收 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工本 费 医疗保险门诊处方本工本 费 聘用合同鉴证费 人事争议仲裁收费 在职干部、职工培训收费 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收 费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 书工本费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 书工本费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 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劳动合同鉴证费 劳动争议仲裁费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 调出调入争议费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国家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务费 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 定费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考试、考务费 文件依据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09]115 号 黑财综[2009]115 号 黑财综[2007]170 号 黑财综[2007]170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综[2008]78 号 财税[2014]101 号 财税[2014]101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财税[2015]102 号 执行时间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1 22 23 24 二 法制部门 1 2 3 4 5 交通运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 试、考务费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考试、考务费财税[2015]102 号 财税[2015]102 号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助理广告师、 广告师职业资 财税[2015]102 号 格考试、考务费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 格考试、考务费 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本费 仲裁收费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费 行政执法综合法律培训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 试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 (补)偿费 交通建设费运营车辆二级维护监测收费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财税[2015]102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黑政办发[2014]38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黑财综[2014]152 号 黑财综[2013]151 号 财综[2011]127 号 财综[2011]127 号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执 行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三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 2014 年 9 月 30 日起执行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11 月 19 日执行 2009 年 5 月 1 日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8 年 1 月 1 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综[2011]9 号 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 财综[2011]9 号 级评定(检测)收费。
国税发[201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全体税务干部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标 签】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发文日期】1984-09-28【实施时间】1984-09-28【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营业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经营《条例》规定应税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纳税人兼有不同经营收入”,是指其经营的业务属于不同税目,根据《条例》规定必须按照不同税率分别纳税的收入。
纳税人对不同的经营收入在帐目上应分别记载。
凡不分别记载的,一律依照其应适用税率中最高的税率征税。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说的计税依据,解释如下: 一、商品零售的“商品销售收入额”,是指实际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额,不得从中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但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销货退回,可以从商品销售收入额中扣除。
二、第二款所说的“商品销售额”,是指实际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额,不得从中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
“商品购入原价”,是指所销售商品的实际进价,不得包括任何进货费用。
纳税人批发、调拨所收购的农、林、牧、水产品,其收购环节已纳的产品税,可以计入购入商品原价之内。
三、交通运输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及其他各项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
国际运输业务,在国际运输途中其乘客或载运的货物改由其他国际运输企业承运的,付给转运单位的客、货运费,应从全程运输收入中扣除。
四、建>安装的“营业收入额”,是指承包建>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的全部收入。
五、金融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银行及其它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经营金融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联行往来和专业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及出纳长款等其他收入,可以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001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现通知如下: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是指: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8.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文件要求,以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734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151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153并)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列支问题155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188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189若干问题的通知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243除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263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299奖金税前扣除标准批复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340有关问题的通知34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城市商业346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金融企业357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495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92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
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924号1990年7月28日)
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已以[89]国税地字第061号下发了通知,现将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再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出租方为铁路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核算的站、段、厂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
二、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统外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四日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09-25(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03-23(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四条、第五条失效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05-29(87)财税地字第007号“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1988-10-13(88)国税地字第13号第二条被国税发〔1994〕25号修改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12-12(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6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01-25(89)国税地字第7号第三条失效7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05-21(89)国税地字第44号第三条废止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08-14(89)国税地字第83号第七条失效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19(89)国税地字第88号第四条失效1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23(89)国税地字第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营改增”对地质系统勘察设计行业税收负担的影响与对策
( 一) 营业税税收负担会减轻 , 增值税税收负担取决于进项增 值税 抵 扣 的过 少
2 0 0 6 年l 2月 2 2日, 国家税 务 总 局 印 发 《 关 于 勘 察 设计 劳务
2 0 1 1年, 经国务院批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联合下发营
提 供 的研 发 和 设( , t - 1 l 务, 适 用 增 值 税 零税 率 ; 试 点 纳税 人在 境 外
、
营改增的基本税收政策
( 一) 营 改 增 背 景 分 析 增值税 自 1 9 5 4年在 法 国开 征 以 来 , 因 其有 效地 解 决 了传 统
销售税 的重复征税问题, 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 已有 1 7 0多个 国家和地 区开征了增值税, 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 和劳务 。 我国 1 9 7 9年 引入增值税 , 最初仅在襄樊 、 上海、 柳州等 城 市的机器机械等 5类货物试行。 1 9 8 4年 国务 院发布增值税条
火幕, 同年 8月 营 改 增试 点分 批 扩 大 。 按照规划 , 最 快 有 望 在十
营改增政 策的主要 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 输业 和
部分 现 代 服 务 业 的纳 税 人 自新 旧税 制转 换 之 日起 , 由 缴 纳 营 业
二五 ( 2 0 1 1 年- 2 0 1 5年) 期问完成 “ 营改增” 。地质系统 “ 勘察设 计” 属于 “ 现代服务业” 中研发和技术服务的 “ 工程勘察勘探服
业 税 改 征增 值 税 试 点方 案 2 0 1 2年 1 月 1日起 在 上 海 市 交 通 运
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 ( 国税 函【 2 0 0 6 】 1 2 4 5号) 。通 知规 定, 对 勘 察 设计 单 位 将承 担 的勘 察 设计 劳 务 分 包 或转 包 给 其 他 勘 察 设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复函-劳人薪[1986]83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复函
正文: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复函
(1986年11月12日劳人薪(1986)83号)
地质矿产部:
你部报送国务院的《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请示》,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劳动人事部商财政部研办。
我们研究的意见,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野外地质勘探分队和普查分队(含分队)以下单位职工,在现行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天提高五角;勘探队高度流动分散普查小组职工,在现行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天提高七角;大队部职工的现行野外工作津贴标准,一般不再提高,少数条件特别艰苦的可以适当调整,但调整的幅度,每人每天最高不得超过二角。
二、野外地质勘探队职工在结束野外工作返回分队或大队部工作期间,应即改按分队或大队部的津贴标准执行;职工在病假、等待分配等停止工作期间,不发给全部野外工作津贴,只发给补偿本人在野外生活多开支的那部分津贴。
三、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所需的资金,仍由原资金渠道开支,国家不追加预算拨款。
四、调整后的地质野外工作津贴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具体实施办法,由你部制定,并送我们两部备案。
——结束——。
税务查询函的格式范文
税务查询函的格式范文以下是为您生成的一篇关于“税务查询函的格式范文”的作文,希望能满足您的需求:---#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税务查询函可算得上是一个不太起眼但却十分重要的角色。
就像一个神秘的使者,传递着关乎税务事务的关键信息。
先来说说这税务查询函的抬头部分吧。
抬头得写清楚接收函件的税务机关名称,这可不能马虎,得准确无误,不然这“信”可就寄错地方啦。
比如说,“XX 市税务局”或者“XX 区国家税务局”,要具体、明确,就像我们找人得知道人家住哪条街、哪个门牌号一样。
接下来是正文内容。
这部分就像是一场精彩的叙述,得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
比如说,你得说明自己的身份,是哪家公司或者单位,税务登记号是多少。
然后呢,得讲讲为啥要发这查询函,是对某个税务政策不太明白,还是对自己公司的税务情况有疑问。
这就好比你跟朋友聊天,得先自我介绍,再讲清楚为啥找人家帮忙。
我之前所在的公司就遇到过这么一档子事儿。
公司业务发展得挺快,财务部门突然发现有一笔税款的计算好像不太对劲。
这可把大家急坏了,毕竟税务问题可不是闹着玩的。
于是,我们决定给税务局发一封查询函。
写函的时候,那真是字斟句酌啊!先是把公司的名称、地址、税务登记号这些基本信息写得明明白白。
然后,详细描述了那笔有疑问的税款。
我们把相关的业务合同、发票、财务凭证都整理好了,在函里一一说明这些资料都可以随时提供给税务局查阅。
当时负责写函的同事,那眉头皱得,就跟麻花似的,一边写一边嘴里还念念有词:“这可得写清楚了,不能有一点含糊。
”函的正文里,语气还得特别客气、诚恳。
毕竟是向人家请教问题、寻求帮助嘛,得表现出足够的尊重。
比如说,“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您好!我们怀着无比诚恳的态度向贵局咨询……”之类的话。
写完正文,还得有个结尾。
结尾一般就是表示感谢,希望税务局能尽快回复,并且提供联系方式,方便税务局有问题随时能找到我们。
这就像跟朋友告别时,说一句“谢谢啦,回头联系”。
还有哦,别忘了署名和盖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2.01•【文号】国税发[2000]27号•【施行日期】200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27号2000年2月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支持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现就地质勘查单位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其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划拨转为地方财政划拨的,在其改革为企业以前,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
二、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由事业单位改革为企业的,自财政不再划拨其经费起的3年内,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但最长不超过2004年12月31日。
三、对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之前已经实行自收自支或者已经注册为企业的,适用国家对企业的统一税收政策。
四、为鼓励和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通过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实现再就业,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执行国家给予地质勘查单位的税收政策,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提取矿产品资源税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提取矿产品资源税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提取矿产品资源税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纳税人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提取矿产品享受资源税减免的具体问题公告如下:一、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废石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二、低品位矿、废石、尾矿的认定标准低品位矿:指按我国部、省级发布的相应矿种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相关规定,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工业指标中边界品位和最低工业品位之间的矿产资源。
废石:指矿山开采(含露天矿剥离)、采准、矿石回采或探矿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出的矿体周围的围岩以及矿体夹石(层)。
尾矿:指选矿中分选作业产品之一,是精矿提取后余下的残留物质,主要由脉石矿物组成的产物。
尾矿中常含有一些有益组分,随着选矿高新技术的发展,这些有益组分可以回收利用。
三、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提取矿产品的纳税人均通过备案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源税减免,自行判别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备查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备案证明文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复绿方案及其专家审查意见、公示结果告知,矿山年度采掘计划;开采低品位矿、从废石和尾矿中提取矿产品的工艺流程及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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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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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征免税问题的函【标 签】地质勘探单位征免税,地质矿产部所属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2﹞496号
【发文日期】1992-03-05
【实施时间】1992-03-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地质矿产部:
你部地发[1991]33O号函收悉,有关地质勘探单位征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地质矿产部门所属地质队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进行地质普查、勘探所得的收入,暂免缴纳营业税。
为此:
(一)地质勘探系统为完成地质勘查计划实行内部承包取得的业务收入,可以比照上述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质队承揽地方政府委托的地质勘查业务并由地方财政拨付地方地勘费的,其取得的业务收入,暂予免征营业税;
(三)地质队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规定征税。
个别按规定纳税确有困现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纳税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酌予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照顾。
二、关于产品税问题。
地质勘查中的矿产品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产品税。
个别地勘单位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产品税照顾。
三、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
鉴于目前地勘经费投入不足,地质勘探单位存有实际困难,可按以下办法给予适当照顾;
(一)地质勘探单位开拓地质市场的所得,在1992年至1994年底三年内继续按1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二)地质勘探单位在勘探过程中的副产品收入及其它收入,可比照开拓地质市场的优惠政策;在1992年至1994年底、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三)经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对确属国家预算内指令性计划的地质项目,实行按项目管理、系统内横向承包的,其勘探,普查等地质业务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四)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及其它收入,应按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所得税。
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