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音院〔2008〕93号附件《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实施办
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实施办法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体现,是实现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是本科学生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为了切实做好我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一步规我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全面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请各系(院)、指导教师、学生按照《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程序》(见附件二)进行统筹安排,落实具体工作。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教学要求1. 毕业论文(设计)应着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敢于创新的精神,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艺术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可以深化所学知识和拓展专业知识面,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
毕业论文(设计)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
2. 为了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各系级教学部门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方向)特点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细则》,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告知本系(院)所有师生,让全体师生明确本专业(方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同时,各系(院)要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过程监控制度,让学生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创作,使知识面进一步扩大,专业水平进一步提高,综合能力进一步增强,使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1. 恰当的选题是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重要前提。
各系(院)应根据专业(方向)特点,提出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基本要求。
2.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具有创新的特征,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协作精神,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所选课题应以保证学生在一定的时间围经过努力能基本完成为宜。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川教[2009]204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教〔2009〕204号)各市州教育局、档案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高等学校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档案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校档案,是指高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高校档案工作是高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必须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全省高校档案工作,四川省档案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全省高校档案工作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校档案工作由高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自主性,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音乐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或原单位(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因严重伤病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学校最多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新生因参加创新创业项目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原创精品】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音乐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或原单位(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专业、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本人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学年开学时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自觉、主动、积极的修读相关课程,积极参加并完成好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教学实习、艺术实践、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等)。
第六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
第七条某专业基础知识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通过自学免听某些课程的部分内容(专业课、政治类课、体育课、合唱(奏)课、军训、各类实习、实践教学环节等不能申请免听)。
被批准免听的学生仍须按规定完成作业、按时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要求和参加考试。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
2014届毕业生离校退宿单
学生姓名:班级:辅导员:
住宿楼号:寝室号:
学工部制表注:毕业生需在楼栋管理员清点寝室财产并签字确认后到行政楼学工部服务大厅2、3、5、6号窗口办理网上退宿手续。
宿舍设施若有损坏,在学工部服务大厅1号窗口缴清赔偿费用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最后,祝同学们一路顺风,前程似锦!母校将永远伴随并关注你们!母校永远以你们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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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
2014届毕业生离校退宿单
学生姓名:班级:辅导员:
住宿楼号:寝室号:
学工部制表注:毕业生需在楼栋管理员清点寝室财产并签字确认后到行政楼学工部服务大厅2、3、5、6号窗口办理网上退宿手续。
宿舍设施若有损坏,在学工部服务大厅1号窗口缴清赔偿费用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最后,祝同学们一路顺风,前程似锦!母校将永远伴随并关注你们!母校永远以你们为荣!。
四川音乐学院章程【直接打印】
四川音乐学院章程(核准稿)序言四川音乐学院始建于1939年创办的四川省立戏剧教育音乐学校。
历经四川省立艺术专科学校(1941年)、成都艺术专科学校(1950年)、西南音乐专科学校(1953年)等多个历史发展阶段,1959年更名为四川音乐学院。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依法治校”为根本方法,以“服务社会”为根本责任,坚持“为祖国歌唱、为社会奉献、建艺术高地、走时代前列”的办学理念,努力建成优势明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和国际知名的艺术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四川音乐学院,中文简称为“川音”,英文译名为Sichuan Conservatory of Music,英文缩写为“SCCM”。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设有锦江校区和新都校区。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加强内涵发展,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特色发展战略、国际化战略,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学校弘扬“乐于奉献、勇于展示”的川音精神,按照教学研究型的办学定位,着力培养基础理论扎实、专业技术深厚、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和研究型艺术人才。
第七条学校设置艺术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发展规划与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八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适度开展专科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对达到相应学业标准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 补考及课程重修
附件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补考及课程重修的管理办法(暂行)为规范我院学生补考及课程重修的管理,便于补考及课程重修的组织和实施,根据《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考1、补考考试条件:①期末课程综合评定成绩为45—59分;②上学期申请缓考经批准的课程。
2、补考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第3、4周。
3、补考试题:公共文化课、专业基础课补考使用正考试题(A、B卷)中余下一份作为补考试题;专业术科补考仍由教研室组织,以教考分离形式进行。
4、补考安排:教务处于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各系发补考学生名单,并安排补考。
一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专业课程由学生所在系根据补考名单组织补考。
5、补考成绩提交程序:补考结束后一周以内各系向教务处提交由分管教学系主任签字认可的补考成绩单,教务处根据系上提交的成绩单向教务系统登录成绩。
6、补考成绩查询:补考成绩应以教务处公布的成绩为准。
正常补考及格记“60分”并注明“补考”字样,缓考以卷面实际成绩记分;补考成绩未及格,教务系统将保留原始成绩,不登录补考成绩。
参加补考的学生于每学期第8周以后可在教务系统查询自己的补考成绩,如果学生对补考成绩有疑问,可于补考成绩公布后要求查阅补考原始成绩或补考试卷。
7、原则上补考试卷只保留存档一年,超过一年的补考试卷将不对学生查阅。
8、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补考的学生(含缓考),一律视为旷考,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9、有下列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补考的学生,应及时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①因参加学院公务活动未能参加补考者;②因办理请假手续且补考在请假期间未能参加补考者;③因办理提前实习且补考在实习期间未能参加补考者;④因教学安排外出写生或教学实践未能参加补考者;⑤其他因学院批准的特殊原因未能参加补考者。
二、课程重修1、课程重修范围:(1)凡学生修读的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①旷课超过该课程课时1/3及以上或经任课老师、教学管理人员随机抽查旷课达3次(含3次)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者需重修;②旷考者需重修;③考试违规者需重修;④综合评定成绩小于45分需重修;⑤补考仍不及格者需重修;⑥缓考学生参加正常补考不及格者需重修;⑦其他原因需要重修者。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8]79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8〕79号2008年4月21日)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你院《关于核准学生收费标准的报告》(川音绵院发〔2008〕16号)收悉。
你院属教育部批准的独立学院,根据国务院和《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学生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情况,鉴于其属艺术类专业,教学成本较大,按照合理补偿教育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
经研究,现对你院学生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艺术类专业学生学费14000元/年·生。
二、实行公寓管理住宿费: 4人带卫生间1200元/年·生,4人不带卫生间1000元/年·生。
三、上述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由你院在最高限额内自行制定。
你院除学费、住宿费以及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规定的收费外,严禁学校再以其它名目向学生加收费用。
四、你院在刊登招生广告时,应如实标明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以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并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四川音乐学院应加强对绵阳艺术学院办学行为、教学质量和财务状况的监督,绵阳艺术学院应按照上报教育部申请独立学院的请示所提供相关教学管理材料的要求,不断完善办学条件,以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本批复自2008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结束——。
四川音乐学院(新都校区)2008年新生入学须知
四川音乐学院(新都校区)2008年新生入学须知亲爱的同学,祝贺您成为川音2008级新生,为方便您顺利到校报到注册,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报到规定:1、报到时间:2008年9月6日(上午9:00—下午17:00)。
2、报到地点:四川音乐学院新都校区(新都区新城区蜀龙大道旁)。
报到期间,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请不要提前到校。
报到时交近期免冠一寸同底照片10张(黑白、彩色均可)。
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请向学院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经我办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并上报所属省(市)招办予以注销;因故不能到校就读的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请向学院招办写退录申请,与《录取通知书》一并寄我院招办;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学校将不予注册。
二、户口及保险:1、成都市七区十二县的新生不迁户口,省内其它地区及省外所有新生均自行确定是否迁移户口,一经迁移则不能更改。
2、凡迁移户口到校者,须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户手续,我院的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凡不迁移户口到学院的新生,须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和《录取通知书》到校,由辖区派出所按《成都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暂住证。
3、学生可自愿办理“大中专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50元/人·年,按学制一次性收取,届时保险公司现场办理。
三、档案及组织关系:1、电子档案由我院录取时在网上下载。
2、纸质档案(含高中档案、高考报名表、体检表等)十分重要,各省(市、自治区)的新生请务必持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地区的招办领取,并将密封好后的纸质档案带到学院,报到时立即交所在院(系)办公室;若不能送达学院的,由此所造成的问题责任自负。
3、共青团员持团员档案、组织关系转接介绍信和团员证到各院(系)注册。
4、党员或预备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由县委组织部(或县级以上的党委组织部)开具,介绍信抬头注明开往“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并写明具体的接收单位“四川音乐学院”,入学报到时由本人将介绍信交到学院党委组织部(预备党员需带上密封后的党员材料)。
四川音乐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四川音乐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暂行规定为了加强人事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为人事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关于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事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人事档案管理以贯彻“为人事工作服务”为基本原则。
必须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行人事档案管理的集中统一。
严守人事档案机密,提高管理水平。
2、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适应人事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励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教职员工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使人事档案能全面的反映个人情况。
(一)、收集归档的范围1、职工调任、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人员登记表、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干部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
2、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及招工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招工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
3、办理教职员工工资、待遇、出国(境)、退(离)休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4、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学历材料。
5、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更改入党、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6、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材料。
7、司、局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表彰材料、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
8、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二)鉴别与归档手续要求1、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四川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实施办法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体现,是实现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是本科学生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为了切实做好我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一步规范我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全面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请各系(院)、指导教师、学生按照《四川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程序》(见附件二)进行统筹安排,落实具体工作。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教学要求1. 毕业论文(设计)应着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敢于创新的精神,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艺术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可以深化所学知识和拓展专业知识面,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
毕业论文(设计)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
2. 为了规范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各系级教学部门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方向)特点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细则》,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告知本系(院)所有师生,让全体师生明确本专业(方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同时,各系(院)要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过程监控制度,让学生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创作,使知识面进一步扩大,专业水平进一步提高,综合能力进一步增强,使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1. 恰当的选题是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重要前提。
各系(院)应根据专业(方向)特点,提出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基本要求。
2.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具有创新的特征,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协作精神,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所选课题应以保证学生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经过努力能基本完成为宜。
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自主性,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音乐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或原单位(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因严重伤病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学校最多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新生因参加创新创业项目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教育厅为全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主管部门,四川省档案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的校(院)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高等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高等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等学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和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等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院)领导协助校(院)长具体负责学校档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在校(院)长领导下,制订和实施高等学校档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全面协调高等学校档案机构和全校各单位的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和科学发展;(三)具体贯彻和执行高等学校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为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四)对全校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开展全校性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评估。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按照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川办函〔2005〕103号)的要求,高等学校应积极参加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高等学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独立建制的档案馆:(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独立建制的档案馆的内部机构设置由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川音乐学院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音乐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优化配置学校人才资源,提高人才队伍质量,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提高用人效益,建立以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为基础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人发[2008]74号)精神和经省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核准的《四川音乐学院岗位设置方案》(川人办发[2009]41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岗位设置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优化结构,科学设岗,有利发展。
坚持从学校发展出发,统筹学科专业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优化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按岗聘用,竞争择优,规范管理,提高效率。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建立“公平竞争、择优聘用、能上能下”的用人环境;加强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实施范围(一)学校在编在职的正式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2006年7月1日至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校在册的正式事业编制中因公派出国留学、自费出国留学在批准期限内、经学校批准在外攻读学位、借聘到外单位等各类原因请假而不在岗的人员,纳入本次聘用范围。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领导和其他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岗位设置与岗位总量(一)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实验、图书、档案、编辑、翻译、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医疗卫生、教育管理研究等专业技术岗位。
川音院〔2008〕93号附件《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指反映具有四川音乐学院学籍的学生本人德、智、体、美及家庭政治、经济等方面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是国家和社会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和保密工作的法律和法规,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学生档案管理相关部门要将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学生档案管理要有良好的保管利用条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门的档案库房和规范的档案装具。
学生档案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以利于学生档案的有效保管。
第五条全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年终人事考核中,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对于利用学生档案材料营私舞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有关法规者,要依法处理。
第二章学生档案管理体制第六条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学院、系(院)两级学生档案管理运行机制。
第七条学院档案馆是对全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组织与协调的职能部门,同时负责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的集中管理业务。
档案馆专门设立学生档案科承担具体业务管理职责。
第八条由于学生性质和办学方式的差异,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的管理具有特殊性。
成人教育系应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分室,在学院档案馆的业务指导下,对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承担具体业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九条本章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四川音乐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管理,其他各类学生档案管理参照本章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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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指反映具有四川音乐学院学籍的学生本人德、智、体、美及家庭政治、经济等方面状况的个人档案材料,是国家和社会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和保密工作的法律和法规,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学生档案管理相关部门要将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学生档案管理要有良好的保管利用条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门的档案库房和规范的档案装具。
学生档案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以利于学生档案的有效保管。
第五条全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年终人事考核中,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对于利用学生档案材料营私舞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有关法规者,要依法处理。
第二章学生档案管理体制第六条四川音乐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学院、系(院)两级学生档案管理运行机制。
第七条学院档案馆是对全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组织与协调的职能部门,同时负责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的集中管理业务。
档案馆专门设立学生档案科承担具体业务管理职责。
第八条由于学生性质和办学方式的差异,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的管理具有特殊性。
成人教育系应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分室,在学院档案馆的业务指导下,对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承担具体业务管理职责。
第三章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九条本章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四川音乐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管理,其他各类学生档案管理参照本章管理办法执行。
如无特殊说明,本章中学生档案专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
第十条学院档案馆工作职责:学校档案馆负责全院学生档案管理的组织协调,对各学生档案管理分室进行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的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学生档案的接收归档和集中保管工作;(三)为有关部门提供学生档案信息服务;(四)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五)做好学生档案分析统计工作;(六)在学生处协助下办理应届毕业生档案的转递工作;(七)办理其他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第十一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系(院)工作职责及学生档案收集、归档程序:招办、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等有关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系(院)是学院学生档案材料形成部门。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现职处级领导干部为学生档案工作分管领导,确定数名学生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招办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上注明学生档案内容、投递的地址和时间等具体要求,明确学生档案应通过机要函件投递,不得邮寄,也不得由学生本人自行带到学校。
同时负责向档案馆提供专科、本科、硕士毕业生的招生录取档案投递信息;(二)学生处负责协助档案馆办理应届毕业生档案的转递工作;(三)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等有关学生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系(院)指导各系(院)分别做好学生在校期间人事档案信息和学业档案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第二节学生档案归档范围及要求第十二条学生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一)入学前档案材料1.入学前所有学习经历有关材料;2.有工作经历的个人人事档案材料;3.参加政治团体有关材料(如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或其他党派、团体等组织的材料);4.其他有关材料。
(二)学生报考和录取材料如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体检表、考生志愿表等。
(三)在校期间学业档案材料1.在校学习有关材料(如学生成绩表、授予学位决定、学籍异动材料等);2.其他学业档案材料(包括参加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省级以上学习竞赛活动等成果的鉴定材料、参加与国内外其他高校联合培养计划的学习材料等)。
(四)在校期间人事档案材料1.入学登记材料(如学生登记表、入学体检表等);2.参加政治团体有关材料(如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或其他党派、团体等组织的材料);3.奖励或处分材料(含校级以上各类奖励登记表或证明文件等奖励材料,个人检查、学院级处分决定或免予、撤销处分意见等处分材料);4.毕业有关材料(如毕业生登记表、毕业体检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书》、《毕业生专业鉴定表》、《学生军训鉴定表》等);5.出国留学材料;6.其他人事档案材料(包括相关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可供学院及社会录用人才时参考的材料等)。
第十三条学生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鉴别收集的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必须做到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学生档案信息记载要准确、规范,各类文字材料要真实清楚,经组织审查盖章后方能归档。
第十四条学生档案材料,不能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三节学生档案的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科新生、研究生档案的收集、归档程序:(一)招办负责向档案馆提供专科、本科、硕士毕业生的招生录取档案投递信息;(二)教务处在向教育部电子注册通过后一个月内向档案馆提供新生正式注册名册(含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三)学生所在系(院)的学生档案管理专(兼)职人员在新生报到注册后,对新生入校前档案(含学生报考录取材料)进行开封审核,并在六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经过审核的学生档案和按专业、学号编制的新生档案移交清单(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同时各系(院)完成学生在校期间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
(四)学院档案馆依据各系(院)提供的学生档案移交清单,由各班级辅导员配合通知入校前档案不齐全的新生至档案馆签字认可。
(五)招办在学生报到注册后,通过国家电子注册前发生的招生信息变更,在新生入学审查结束后报送档案馆;(六)学生在通过国家电子注册后发生学籍变更,教务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学生学籍变更通知送交档案馆。
各系(院)应将变更学籍学生在学籍变更前形成的档案移交档案馆。
(七)对于在职研究生和委培、定向研究生等没有入学前档案的学生,只收集、整理、移交起报考录取时和在校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
第四节学生档案的保管第十六条因病假休学学生的档案应作非在校学生档案妥善保存,复学后,应及时将其档案按所在班级重新归入在校生档案。
第十七条退学的学生档案,按其有关规定将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
第十八条学生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学院学生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重新就业的,档案即按照有关规定转入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人事部门保管。
第十九条学生出国不归、失踪、逃亡,其档案仍由学院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条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本人要求人事档案保留在学院的,按四川省教育厅会议精神,原则上不再保留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根据安全保密和便于查找的原则,要对学生档案进行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学生档案要有专门的库房,要用铁皮档案柜存放,要有防火、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鼠等设施。
上述安全设施应该常检查。
(二)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房内适宜的温、湿度(温度要控制在摄氏14度-24度,相对湿度45-65%)。
(三)保管学生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节学生档案的利用第二十二条查阅学生档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查阅规定,严格实行查阅登记制度,严禁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第二十三条查阅学生档案的程序:(一)各系(院)只能查阅本系(院)的学生档案。
凡到档案馆查阅学生档案,须经所在系(院)分管学生档案工作领导签字盖章后,由学生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或所在班级辅导员查阅。
(二)外单位查阅学生档案,应提供其单位介绍信并经学生所在系(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查阅,查阅由系(院)相关工作人员陪同进行。
(三)学生本人不能查阅自己的档案材料。
如学生确需查阅个人档案的,须经所在系(院)分管学生档案工作领导签字盖章后,由学生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或所在班级辅导员查阅。
第二十四条学生档案一般不外借。
特殊情况必须借出使用的,须经分管学生工作和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同时签字批准,且限期归还,严禁转借他人。
第二十五条学生未毕业或取消学籍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学生档案提前转递到其他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六条查阅在校学生档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因个人原因需出具相应证明者,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所发川价发(2005)122号文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节毕业生档案的转递第二十七条由档案馆负责、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教务处、研究生部协助,各系(院)参与,共同完成本科、硕士毕业生的档案转递工作。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一)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毕业生派遣前五个工作日向档案馆送交毕业生派遣及毕业生档案投递信息(含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包括邮政编码、省、市、自治区、城市、单位等详细信息的档案投递地址),并及时将毕业生改派动态信息通知档案馆。
(二)在每年毕业生派遣前半个月内,由各系(院)负责把每位毕业生所有应归档的材料(含毕业时形成的档案材料和在校期间没有及时归档材料)按照第十四、十五条规定进行鉴定,按专业分类和学号进行排序。
(三)经档案馆人员和学院相关人员对在校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含毕业时形成的档案材料)共同审核无误后,装入毕业生专用档案袋,将档案袋密封。
(四)档案馆根据机要函件的交送规定,由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配合,按照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毕业生档案详细投递地址,将毕业生档案及时投递到毕业生就业部门的档案保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档案投递的有关规定(一)学生档案通过机要投递或派专人送取,不能按照一般函件(包括挂号和特快专递)邮寄,不得由学生本人自带。
送取人员必须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二)转出的毕业生档案必须做到准确、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或增加任何材料。
(三)转出的毕业生档案必须按照“四川音乐学院档案馆转递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的项目详细填写,严密包封。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档案原则上不允许暂缓投递,如有特殊情况,应出具相关证明及申请,经学院审批后方可缓投,同时签订协议确定缓投时间及投递事项。
第三十条凡因各种原因更换了派遣单位,需重新投递档案的,学生须到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再凭新的就业报到证和新就业单位的具体要求到档案馆办理更新投递档案事宜。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学院授权由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