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相似性鉴定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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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电子数据取证标准

(完整版)电子数据取证标准

电子数据取证标准随着全球信息化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

信息安全产品、信息安全服务、安全事件处理与应急响应等方面都离不开电子证据;此外,在商务交易、政府服务、交流沟通、网络娱乐等各种网络应用中也大量涉及到电子证据。

但是如同潘多拉的魔盒,商务类应用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互联网违法犯罪不断增长。

有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网民在互联网上损失近1500亿,截止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18亿,这就意味着2014年中国网民每人平均损失达243元。

电子数据取证技术,是信息安全领域的一个全新分支,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它不仅是法学在计算机科学中的有效应用,而且是对现有网络安全体系的有力补充。

近年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陆续将电子数据确立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已在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电子数据取证是一个严谨的过程,因为它需要符合法律诉讼的要求。

因此,取证调查机构必须从“人、机、料、法、环”等多个方面规范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我国电子证据的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但是国家对于相关标准工作十分重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国家基本法律层面对电子数据鉴定遵守技术标准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即“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也有类似规定。

2005年《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公信安[2005]281号)明确要求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应当履行并遵守行业标准和检验鉴定规程规定的义务;2006年《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3号)明确将鉴定机构遵守技术标准的情况纳入公安登记管理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中;2007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对鉴定人采纳技术标准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要求,其第22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我国电子数据鉴定领域,要真正贯彻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是前提。

软件著作权侵权标准

软件著作权侵权标准

软件著作权侵权标准
1. 相似性标准,软件著作权的侵权通常需要证明被指控的软件
与原软件存在相似性,这种相似性不仅仅是表面上的外观相似,还
包括内部结构、功能等方面的相似性。

法院通常会进行专业的技术
比对和分析来判断软件之间的相似性。

2. 著作权保护范围,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原软件作者享
有的权利范围,侵权行为需要在这个范围内。

一般来说,著作权保
护范围包括了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结构和界面等方面。

3. 实质性相似性,除了表面上的相似性以外,法院还会考虑软
件的实质性相似性,也就是侵权软件是否复制了原软件的核心思想、结构和表达方式。

这一点在判断侵权行为时非常重要。

4. 独创性和原创性,软件著作权的侵权标准还涉及到软件的独
创性和原创性,即原软件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原创性。

如果原软件具
有独创性和原创性,那么在判断侵权行为时会更有利于原软件作者。

总的来说,软件著作权的侵权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
需要综合考虑软件的相似性、保护范围、实质性相似性、独创性和
原创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来进行判断,以保护软件作者的合法权益。

软件类别司法鉴定标准

软件类别司法鉴定标准

软件类别司法鉴定标准
软件类别司法鉴定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计算机科学和法律领域的交叉。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计算机软件兼具“文字作品”和“实用工具”二重属性,确定“思想、表达二分”的具体法律标准一直是个倍受争议的问题。

一般来说,各种形式的计算机程序的编码(C)即文字性(L)成分都是思想的表达,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程序的功能目标,通常认为属于思想领域,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这两部分的界限非常清晰。

然而,在编码和功能目标之间存在着一个宽泛的模糊区域,这部分中间区域哪些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是有待进一步的法律标准来明确的。

例如程序的总体结构、接口设计、屏幕显示等所谓程序的非文字(N-L)部分,这部分中间区域哪些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是有待进一步的法律标准来明确的。

此外,对不同软件进行比较应该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不能仅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

因为运行参数属于软件编制过程中的构思而非表达,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非程序本身,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

同时,不同环境下自动生成的程序代码不具有可比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软件类别司法鉴定标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计算机软件侵权之实质性相似原则认定

计算机软件侵权之实质性相似原则认定

计算机软件侵权之实质性相似原则认定在当今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计算机软件的应用与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重要。

随之而来的,是计算机软件侵权问题的频繁出现。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往往会参考实质性相似原则,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本文将探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实质性相似原则的认定。

一、实质性相似原则的基本概念和依据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实质性相似原则是指被控侵权软件与原软件在功能、结构、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相似性,足以证明被控侵权软件是在原软件基础上抄袭、模仿或直接复制的行为。

实质性相似原则的依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根据该法,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侵权软件的使用、复制行为等构成侵权。

二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于实质性相似原则的规定。

该条例明确规定,复制或模仿他人已经发布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二、实质性相似原则的认定方法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法院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来认定实质性相似原则:1.比对功能和结构法院会对原软件和被控侵权软件的功能和结构进行比对,找出明显的相似之处。

如果在核心功能、功能模块划分、运行逻辑等方面存在着高度的一致性,就可以认定存在实质性相似。

2.比对源代码源代码是计算机软件的核心部分,也是判定实质性相似性的重要依据。

法院可以委托技术专家对原软件和被控侵权软件的源代码进行详细的比对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相似性。

3.比对界面和外观界面和外观是用户与软件进行交互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被控侵权软件的界面和外观与原软件高度相似,包括颜色、按钮位置、图标等方面,那么也可以认定存在侵权行为。

三、相关案例和争议实质性相似原则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的应用具有一定的争议性。

有些案件中,法院认为仅仅是功能相似或者外观相似并不足以认定侵权行为,还需要进一步证明被控侵权软件是在原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了复制或模仿。

然而,也有一些案例表明,实质性相似原则被广泛采纳。

软件相似性检验实施规范

软件相似性检验实施规范
7附则..............................................................................3
I
SF/ZJD0403001-2014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提出。
3仪器设备..........................................................................1
4检验步骤..........................................................................2
5检验记录..........................................................................3
6检验结果..........................................................................3
司法鉴定技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范
SF/ZJD0403001—2014
软件相似性鉴定实施规范
2014-3-17发布2014-3-17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SF/ZJD0403001-2014
目次
前言................................................................................II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软件鉴定准入制度范本模板

软件鉴定准入制度范本模板

软件鉴定准入制度范本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软件行业市场秩序,保障软件质量和用户权益,加强软件产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软件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软件鉴定准入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软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四条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软件鉴定准入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对软件产品进行审查、测试、认证等工作。

第二章软件鉴定第五条软件鉴定是指对软件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可靠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确认软件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过程。

第六条软件鉴定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预审阶段:对软件产品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二)测试阶段:对软件产品进行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性测试等,评估软件产品的质量。

(三)审查阶段:对软件产品的技术文档、测试报告等进行审查,评估软件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四)认证阶段:对通过审查的软件产品进行认证,颁发认证证书。

第七条软件产品申报材料应包括:(一)软件产品申报书;(二)软件产品说明书;(三)软件产品技术文档;(四)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软件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功能,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三)具有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四)具有相应的技术文档和用户手册;(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准入管理第九条软件鉴定准入制度实行名录管理,名录内的软件产品可以进入市场销售、使用。

第十条软件产品应当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鉴定,取得认证证书,纳入名录。

第十一条软件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应当重新申请认证。

第十二条软件产品在认证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修改、升级,应当重新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软件产品进入市场后,如出现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问题,国家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复查、撤销认证证书、列入黑名单等处理。

文件相似性鉴定技术规范

文件相似性鉴定技术规范

文件相似性鉴定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文件相似性鉴定的文件要素特征、鉴定步骤和方法及鉴定意见。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文件鉴定中的文件相似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231—2018 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2—2018 印刷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4—2018 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5—2018 文件材料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6—2018 特种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8—2018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9—2018 笔迹鉴定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37231—2018、GB/T 37232—2018、GB/T 37234—2018、GB/T 37235—2018、GB/T 37236—2018、GB/T 37238—2018、GB/T 37239—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文件相似性鉴定 document similarity examination通过比较和分析,对检材文件与样本文件之间的相似程度所进行的专业判断。

注:文件相似性鉴定一般用来判断检材文件是否与样本文件存在来源上的关联关系。

文件要素 element of document构成文件内容及表现形式的各个组成部分。

注:文件要素一般包括纸张载体、打印体文字、手写体文字、印章印文及插入的图表等。

文件要素特征 characteristic of document文件要素(3.2)的内容及形式的表征。

注:文件要素特征包括文件结构特征、格式特征、文字内容特征、图表特征、专有符号特征、防伪特征、印刷特征及文件材料特征等。

4 文件要素特征结构特征文件的整体结构特征,包括文件的框架结构、目录结构、段落层次、标题及落款等。

对盗版软件进行第三方鉴定和同一性鉴定问题的法律探讨

对盗版软件进行第三方鉴定和同一性鉴定问题的法律探讨

对盗版软件进⾏第三⽅鉴定和同⼀性鉴定问题的法律探讨对司法机关要求对侵权软件作第三⽅鉴定和同⼀性鉴定问题的法律探讨⼀、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

1、法律规定《刑法》第⼆百⼀⼗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的,未经著作权⼈许可,复制发⾏其⽂字作品、⾳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2、侵犯著作权罪犯罪构成根据该法律条⽂,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包含三⽅⾯:1、以营利为⽬的;2、未经著作权⼈许可,复制发⾏权利⼈的计算机软件等作品;3、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司法机关要求对侵权软件作第三⽅鉴定和同⼀性鉴定的⽬的。

司法机关要求对侵权软件作同⼀性鉴定的⽬的是证明侵权软件确实是复制发⾏了权利⼈公司的计算机软件,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第⼆⽅⾯要件,即侵权软件与权利⼈的软件相同。

司法机关要求对侵权软件作第三⽅鉴定的⽬的是体现程序的公正性,即找⼀个与案件⽆利害关系的⼀⽅做鉴定,会更公平公正。

以往的案件,基本都是权利⼈公司单⽅出具的鉴定意见,权利⼈公司并具备司法鉴定资质。

对权利⼈公司单⽅出具的鉴定意见,难免会遭到犯罪嫌疑⼈及其辩护⼈的质疑。

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步骤。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由依法取得有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受司法机关或当事⼈委托,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认定。

对侵权软件作同⼀性鉴定⼤致采取如下步骤:(1)对被控侵权软件与权利⼈的软件直接进⾏软盘内容对⽐或者⽬录、⽂件名对⽐;(2)对两个软件的安装过程进⾏对⽐,注意安装过程中的屏幕显⽰是否相同;(3)对安装后的⽬录以及各⽂件进⾏对⽐,包括对⽐⽂件名、⽂件长度、⽂件建⽴或修改的时间、⽂件属性等表⾯现象;(4)对安装后软件使⽤过程中的屏幕显⽰、功能、功能键、使⽤⽅法等进⾏对⽐;(5)对两个软件的程序代码进⾏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软件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思路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软件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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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认定一般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即只要有证据能证明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是相同的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被告接触了或有可能接触了原告的软件,就可以初步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一般,被告接触了原告软件的程序和文档比较好认定,只要能证明有接触的可能性就可以。

难点往往在于双方软件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如果原、被告双方都能提供其软件的源程序,将双方的源程序进行比对后,就能直接证明双方软件是否相同的或构成实质性相似。

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其软件源代码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根据其他证据间接证明双方软件是否相同的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
法院也可以根据其他证据间接证明双方软件是否相同的或构成实质性相似。

这些间接的证据有:
1、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2、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相同的;
3、双方软件的文档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4、双方软件存在多处相同的缺陷;
5、其他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形。

在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认定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按照如上的5个方面进行对比并针对性的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如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运行界面相同、缺陷相同等多个角度来认定侵权方软件涉及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利;这是我们在办理类似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中一个重要的思路,今天特于公布,希望能够更好的让您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和相关的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举证思路问题;。

代码相似性检测技术在司法鉴定领域的应用

代码相似性检测技术在司法鉴定领域的应用

代码相似性检测技术在司法鉴定领域的应用本文提出在软件相似性司法鉴定中根据不同的场景采用多种代码相似性检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以获得更为准确的检测结果,并分享两个不同场景软件相似性鉴定案例中的鉴定方案。

一、引言在软件侵权案件中,面临着涉案数据规模不断扩大,侵权手段越来越复杂的状况,近20年随着文本挖掘和深度学习技术的发展,代码相似性检测技术取得了很多进展,但是每类检测技术的检测效果有限。

本文提出在软件相似性司法鉴定中根据不同的场景采用多种代码相似性检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以获得更为准确的检测结果,并分享两个不同场景软件相似性鉴定案例中的鉴定方案。

二、司法鉴定领域软件相似性鉴定的现状与问题涉及软件侵权案件审理中,一般会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涉案软件进行相似性鉴定。

在传统的软件相似性鉴定中,鉴定人一般使用Beyond Compar e、Araxis Merge 、UltraCompare等比对工具,对涉案双方的代码等进行逐一比对。

这类比对工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对于文件间文本内容存在顺序或布局差异和文件目录结构和文件名存在差异的情况自动化支持程度不高,因此仅适用于比对双方的目录结构和文件名相近似,代码布局和顺序没有较大调整的情况。

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软件侵权手段越来越多样和复杂,涉及的电子数据检材越来越多,给鉴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挑战,传统的鉴定工具和方法已经不能满足一些案件的鉴定需求。

三、代码相似性检测技术简介代码相似性检测技术框架分为4个部分:预处理、中间代码转换、比较单元生成和匹配算法。

其中核心部分是中间代码转换和匹配算法。

中间代码转换是利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对代码做中间表现形式的转换,将其转换成字符、Toke n序列、抽象语法树、程序依赖图、程序属性等,然后在转换后的新结构上,使用不同的匹配算法实现相似性检测,匹配算法有字符匹配、指纹匹配算法、子树匹配、子图匹配、直接比较、欧式距离、度量值比较等等。

基于字符和To ken序列的检测侧重代码的表达检测,其他检测方法则更注重于挖掘代码的结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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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403001—2014 软件相似性鉴定实施规范
2014-3-17发布2014-3-17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仪器设备 (1)
4 检验步骤 (2)
5 检验记录 (3)
6 检验结果 (3)
7 附则 (3)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金波、郭弘、高峰、张颖、张晓、崔宇寅、蔡立明、黄道丽、沙晶、孙杨、雷云婷、张云集。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软件相似性鉴定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软件相似性检验的技术方法和步骤。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在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工作中的软件的相似性检验。

2 术语和定义
2.1
检材 software for examination
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需检验的软件。

2.2
样本 software for comparison
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用于同检材进行比对检验的软件。

2.3
数字化设备 digital device
存储、处理和传输二进制数据的设备,包括计算机、通信设备、网络设备、电子数据存储设备等。

2.4
源代码 source code
未经编译的、按照一定的程序设计语言规范书写的、人类可读的计算机指令语言指令。

2.5
目标程序 object code
编译器或汇编器处理源代码后所生成的、可被直接被计算机运行的机器码集合。

2.6
运行环境 runtime environment
一种把执行码在目标机器上运行的环境。

2.7
哈希值 hash value
使用安全的哈希算法对数据进行计算获得的数据。

常用哈希算法包括MD5、SHA1和SHA256等。

2.8
反编译 decompile
将已编译的程序文件还原成汇编或者高级语言代码的过程。

3 仪器设备
3.1 硬件
电子数据存储设备、保全备份设备、检验设备。

3.2 软件
送检软件所需的运行环境、文件比对工具、反编译工具、源代码分析工具等。

4 检验步骤
4.1 记录检材和样本情况
4.1.1 对送检的检材/样本进行唯一性编号,编号方法为XXXX(年度)-XXX(受理号)-XX(流水号),如2012-39-2表示2012年受理的编号39案件的第2个检材。

4.1.2 对检材/样本为数字化设备的,对数字化设备进行拍照,并记录其特征。

4.2 检材和样本的保全备份
对具备保全条件的检材和样本进行保全备份,并计算保全备份的副本或镜像的哈希值。

4.3 检验项目的选择
分析检材和样本,根据检材和样本的内容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进行检验:
a)源代码间的比对;
b)目标程序间的比对;
c)源代码和目标程序间的比对;
d)文档的比对(如适用);
e)文档和源代码/目标程序间的比对。

注:文档包括开发文档、需求说明书、总体设计方案、详细设计方案等。

4.4 程序的比对检验
4.4.1 要求
对检材和样本进行比对检验时,需先排除影响比对的内容(如公共程序库文件、第三方库文件和GNU 通用公共许可的程序等)。

4.4.2 源代码间的比对
对检材和样本的源代码的目录结构、文件名、文件内容、变量、函数、宏定义等进行比对检验。

检验时,应排除自定义的文件名、变量名、函数名等名称被修改的影响,对程序逻辑与结构等内容进行比对检验。

4.4.3 目标程序间的比对
分别对检材和样本中的目标程序文件计算哈希值。

若所有对应文件的哈希值相同,则软件相同。

若对应文件的哈希值不相同,按下列步骤进行:
a)安装程序检验(如适用),对检材和样本的安装程序进行下列比对检验:
1)目录结构及目录名;
2)各组成文件的文件名、文件哈希值、文件内容、文件结构和文件属性等。

b)安装过程检验(如适用)
分别运行检材和样本的安装程序,观察安装过程的屏幕显示、软件信息、使用功能键后的屏幕显示以及安装步骤,并进行比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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