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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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保证上级党组织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部署和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结合,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相结合,与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
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明确我校各级党政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由校党委全面负责,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

校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校长对全校行政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委常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校纪委、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的主要领导干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纪委,日常工作由校纪委负责组织协调。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校党委是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
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

校行政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把反腐倡廉工作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内容:
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纪委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决定,及时传达,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并付诸实施。

每年部署学校工作时,要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纪委及有关部门开展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的教育,督促检查党风廉政教育计划执行情况,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引导其正确运用好手中的权力,努力为基层和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校级党政副职领导和机关部处、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开好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四)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应经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按照《厦门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定期研究反腐倡廉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对加强反腐倡廉、查办案件、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按照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日常工作。

(二)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指导和督促分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部署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四)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对分管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违法违纪现象,要及时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并积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同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限期改进。

第六条校纪委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具体责任内容:(一)协助校党委抓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依照反腐倡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负责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做好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反腐倡廉建设各项规定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

(二)每年制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计划。

调查了解掌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主动向上级纪委和校党委汇报,认真贯彻和落实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指示要求。

每年至少一次向校党委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要阶段性工作要及时总结,重要事项要随时请示报告。

(三)严肃执纪,组织调查处理全校各部门和单位及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认真查处违纪案件,落实办案工作责任制。

(四)协助校党委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

协助推进校务、院务公开工作,发挥教代会和民主党派的作用,拓展群众监督的形式和渠道。

(五)加强对学校从源头惩治和预防腐败等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

对学校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

第七条校机关部处、群众团体领导班子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本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内容:(一)根据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做好落实工作。

(二)紧密结合干部任用、人员调配、提薪晋级、财务管理、基建(修缮)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科研项目管理、招生考试、教务管理、学生管理、出境出国管理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三)负责开好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公开办事规章,公开办事结果,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四)每年年底书面向校党委和主管校领导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五)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

第八条各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后勤集团领导班子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本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内容:
(一)根据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逐项抓好落实工作。

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现状,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文件,进行党风党纪、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加大宣传力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的贯彻落实。

(三)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抓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等制度的制定、落实和检查工作。

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教职工监督。

(四)坚持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负责开好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按照有关规定抓好民主生活会的各个环节,负责向教职工通报会议情况。

担当财务“一支笔”的单位负责人要严格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财务“一支笔”个人所使用的经费开支情况,应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核,每季度应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上至少汇报一次。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或违法违纪现象,根据主管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做好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工作,并积极做好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

(六)每年年底书面向校党委和主管校领导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按规定适时做好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离任
廉政检查工作和新任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工作。

第四章专项工作责任
第九条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学校各职能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分别牵头负责以下各专项工作:
(一)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登记上交工作,执行公务活动接待标准;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定期清理各种规章制度;明确校务公开的领导体制、主要内容、公开项目的公开形式和反馈方式。

(二)由组织部负责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函询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

(三)由人事处负责党政管理人员、教师的招聘、选拔、培养和提高工作,全校职员职级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的组织工作,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工作。

(四)由审计处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学校事业财务审计、基建(修缮)项目全过程审计、学校企业财务审计工作。

(五)由财务处负责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上年度学校财务预算执行及财务决算情况,并通报下年度财务预算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

(六)由招生办、考试中心负责完善招生政策、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六公开”录取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各类招生考试各环节的管理,完善各种特殊类型招生制度,防止招生考试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七)由发展规划办负责完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规范科研成果的验收、评审、登记及组织申报各类各级科研奖励等方面的管理和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

(九)由基建处、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规范基建(修缮)项目管理,坚持基建(修缮)项目按规定报批制度,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完善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实施基建(修缮)工程的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

(十)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规范物资(设备)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项采购监管制度,完善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规范固定资产入账及物资使用报损、报废等项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一)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制定教材采购、教材选用标准的制度,规范教材采购和教材选用标准的行为;规范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组织工作。

(十二)由学生处负责规范各种评奖评优、学生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工作。

(十三)由图书馆负责完善图书资料采购招标工作,规范图书采购行为。

(十四)由校工会负责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十五)由纪委、监察处负责协助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查办重要案件。

(十六)由各单位负责落实禁止公款吃喝玩乐,禁止设立“小金库”,禁止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规定。

第五章责任考核
第十条学校党委、行政定期与中层党政领导班子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向校党委签订《廉政承诺书》。

第十一条校党委要对学院、研究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与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考核工作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组织人事部门向校党委呈报干部职务晋升建议之前,应书面征求校纪委的意见。

第十三条校纪委负责根据本办法对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定期向校党政领导报告。

对落实责任制好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建议校党政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要求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纪委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做出报告,并分别情况,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不能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履行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程序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职务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不研究、不部署或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或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干部不廉洁行为或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该处理而没有及时处理、该调查而没有及时调查、该上报而没有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干部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的。

(四)违反《厦门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推荐、选拔任用干部或者推荐、选拔任用有明显违规行为的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规定,私分、滥发钱物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集体财物的;违反财务规定,隐瞒、截留应上交收入,挪用教学、科研专项资金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招生、考试等项规定,弄虚作假的;阻挠、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对干部离任审计虚报隐瞒真实情况,事务不公开,不按规定交回办公用品,一般性问题的由纪委出面谈话,进行教育。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机关总支、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后勤集团党委(党总支),要根据本《实施办法》,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大学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厦大委综[199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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