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C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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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分析

B2C合同是电子商务合同的一种。B2C是BusinesstoCustomer的简称,B2C是指商家通过互联网与消费者达成交易的形态,即商家通过电脑和资讯网络使消费者了解其产品的资讯,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

B2C合同是商家通过电脑资讯网络展示自己的商品信息,吸引消费者产生购买欲望,进而通过电子通讯手段与消费者达成的合同。合同是最能体现交易当事人自主意识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B2C合同当然也不例外。

一、要约

大陆法系要约的概念是: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契约为目的而向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在英美法中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1。

1、B2C合同中的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网络商品交易中,一般网站为吸引消费者购买该网站的商品,对商品都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其中包括商品的价格、号码尺寸、属性、产地、规格参数、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关于B2C网站上的这些商品介绍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理论上存在很大的争议。有学者将B2C网站上的商品介绍按不同情况进行区分,认为网站商品图片旁标有“立即购买”字样的,商品介绍构成要约,反之构成要约邀请。本文认为,网站商品介绍的内容包含了合同成立所需的必要条件,足以认定为内容具体确定。其次,不管有没有“立即购买”的字样,B2C网站展示商品的目的都在于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该商品,进而形成购买欲望,实现交易。

从这一点来看,网站也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网站上的商品介绍构成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B2C合同中要约的生效

“传统合同法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要约的生效有发信主义和收信主义(也叫到达主义)的区别。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原则,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考虑到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第十六条还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数据电文是利用现代化的通讯工具进行传送的信息,“数据电文是以现代化的通讯工具作为传送工具进行交换的信息。通常情况下,发出就已经到达。

B2C合同中,商家将商品介绍贴出之后要约即生效力,B2C网站上的商品介绍类似于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虽然要约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但是关于商品的介绍具体明确,表达了一经承诺即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和符合要约条件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类似。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要约的发出只要进入了B2C商家自己的信息系统,为消费者所见,即产生法律效力。

3、B2C合同中要约的撤回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的同时就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但是也保留了撤回要约的权利。允许要约人撤回其要约是对要约人意思自由的尊重,而且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不会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1各国的民法都规定要约人有将要约撤回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有学者认为将网站上的商品介绍作为要约剥夺了B2C商家撤回要约的权利,违背了合同自由原则。然而实质上B2C商家在交易的产生过程中仍然掌握着主动权。首先,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只有商家最为清楚,一旦缺货或者出现标价错误,商家即应该在网站上列明所缺货物的颜色,规格,修正标价错误,或者将售完的货物做下架处理。其次,商家也是能及时发现网站标价错误的一方。消费者确实是最早知道商品标价和市场价之间区别的人,但是当前B2C商家之间竞争激烈,商品领域互有渗透,商家为了维护客户群,经常会打出特价商品,或者鼓励消费者参加”秒杀“活动。因而对于一款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的商品,消费者无从判断是商家进行促销还是出现标价错误。而消费者往往愿意将其看做是特价商品。我认为,B2C商家维护网站,保障网站顺畅,及时将已售完的商品下架,修正标价错误是其分内的事情。B2C商家不能在赚取利益的同时还享有随意撤销消费者订单的特权,这样,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商家在缺货的情况下将商品做下架处理的行为是要约的撤回。所以将网站上的商品价目表,商品介绍作为要约并不影响商家撤回要约的权利。

二、承诺

”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决定阶段。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无条件同意要约的内容,并决定以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

B2C合同中承诺的生效

各国在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发出的承诺的生效时间上采取的态度还是相同的。

以这种方式发出的承诺发出之后立即生效。但对于传统合同中承诺的生效时间,各国法律采取不同的原则,既有“发信主义”,也有“受信主义”。承诺生效时间不同则合同成立时间就不同,风险转移的时间也不同。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只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要约即生效力,用户在B2C网站上搜索到自己想要购买的商品,点击购买,填好收件人地址,最后提交订单。用户提交订单的行为即构成承诺,用户的订单到达网站服务器时,承诺生效,网购合同成立。

此后网站擅自删除用户订单或者拒绝按照订单列明的价格发送货物的行为即构成违约。网站将订单中的货物交由第三方快递公司发货时,合同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转移到消费者一方。发货后网站向用户发送的确认发货的邮件只是通知用户发货时间,用户收到确认邮件就可以在B2C网站上跟踪商品的位置,估算到货时间,并且安排合适的时间接收货物。因此,确认发货的合同也可视为网站方便用户购物和收取的行为。“消费者下订单之后,买卖合同即告成立。电子邮件这种通讯方式,点击发送之后,邮件就上传到服务器,虽然发送至B2C 网站终端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是目前为止,尚未出现一种更加快捷的通讯方式,所以用户的订单在发出去之后理论上就不能撤销了。一旦出现重复购买或者不小心发出错误的订单的情况,则只能通过与网站客服协商来取消订单。

B2C网站上的交易中的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户的承诺(所下订单)在到达网站的服务器时生效。此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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