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的十个案例.doc
(完整word版)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十个案例
合同法案例1. A 公司和 B 公司签订一份少儿衣饰购销合同。
A 公司在 4 月 1 日发出要约,要求 B 公司在 1 个月内承诺。
B 公司于 4 月 5 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以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 5 月 5 日承诺才到达 A 公司。
A 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 5 月 20 日,市场上少儿衣饰价格上涨, B 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够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执行,而与 C 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
B 公司的承诺可否有效?为什么?答:〔1〕承诺的见效的含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见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依照交易习惯也许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见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 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限时内发出承诺,依照平时状况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高出承诺限时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高出限时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在本案中间,诚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高出承诺限时,可是“发生洪水以致通讯中断〞属于不能抗力, B 公司拥有正当的抗辩原因。
该承诺见效。
2. A 向 B 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给 50 台拖拉机, 100 匹马力,每台 CIF 香港 3,500 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能撤掉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收到要约后,马上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马上装船。
〞但 A 未作任何回复。
买方的承诺可否有效?答:买方的承诺无效。
在本案中, B 在接到要约后“马上装船〞的回复已经对 A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改正和实质性的更正,因此不吻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
而 A 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建立。
3.张某被某公司录取,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赞成,并履约而至。
要约与承诺案例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例6:设例1中甲为取信于乙,并表明 自己订约的决心,于3月1日发给乙的 要约中载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 字样。那么,例4情形下的答案是什么?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例7:设例1中甲3月1日发给乙的要约中 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早作 履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的合 作。”乙见函后立即着手备货,并于3 月6日基本备齐。那么,例4情形下的 答案是什么?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例4:设例1中,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 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 现市场行情变突,于是当日发出撤销 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 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 日下午发出承诺。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例5:设例1中甲发给乙的要约函末称: “你若承诺,必须在3月8日前做出, 过期不候。”那么例4情形下的答案是 什么?
要约的生效
例2:设例1中要约函3月5日到达乙的 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 后才发现该要约函。问:该要约何时 生效?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例3:设例1中甲3月1日发出要约后,逢 3月2日市场行情变突,于是于3月3日 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递 寄出,3月4日到达乙处。问:3月5日 到达乙处的要约有无效力?
要约与承诺案例
要约与要约邀请
1. 例1:甲对乙声称:“我正 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 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
例2:甲对乙提出:“我愿意 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 价格为20万元。”
要约与要约邀请
例3: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 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 格ΧΧ人民币…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 上前问销售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 可以买?”乙即问:“你出多少钱 买?”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 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 了不卖!”
合同法二要约承诺对价
合同法二(要约、承诺、对价)案例一、Routledge v. Crant(1828)原告的一处房屋准备出售,被告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原告的房屋,并表示原告可在6个星期之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后来,6个星期的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也并未表示承诺或拒绝要约,而被告又表示不愿购买该房屋了。
原告得知后表示承诺,为被告所拒,于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
案例二、Byrne v, Van Tienhoven(1880)被告于10月1日在加迪夫(cardiff)给住在纽约的原告写信发出要约,提出愿意按一定的价格向原告出售1000箱马口铁,但10月8日被告又发出了一封信要求撤回要约。
原告接到要约后于10月11日用电报作出承诺,并且在10月15日再次发出书信确认其承诺,到10月20日原告又收到了被告撤回要约的信件。
后双方就是否达成了合同发生争议,原告起诉。
案例三、Jones v. Daniel(1894)被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愿以1450英镑购买原告的不动产,原告的律师回信表示接受要约,并附上合同让被告签字。
但所附合同中增加了一些要约中未规定的条件,包括买方须支付10%的定金,并规定了成交日期等。
被告收到合同后没有签字就予以退回。
后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辩称双方之间并未达成合同。
案例四、Fdlthouse v. Bindley原告曾经协商购买他侄子的马,他于2月2日写信给侄子说:“愿以30英镑15便士的价格购买那匹马”,并且补充说:如果侄子不作答复,那匹马就是他的了。
侄子对此信未作回答,但对拍卖师(他正负责拍卖侄子的全部牲畜)说,在2月25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不要把那匹马卖了,因为他已经把那匹马卖给叔父了。
但拍卖师由于疏忽,在拍卖会上把那匹马和其他马一起拍卖了。
原告得知后,遂起诉拍卖师“侵占他人财产。
”案例五、Adams v. Lindsell(1818)原告是一位羊毛制造商,被告是一位羊毛供应商。
要约与承诺案例
要约与承诺案例在日常生活中,要约与承诺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法律概念。
要约是指一个人提出的意向,要求另一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而承诺则是指对方接受了要约所提出的条件。
在合同法中,要约与承诺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了解要约与承诺的相关内容。
案例一:小明在网上看到一款自己非常喜欢的手机,于是给卖家发了一条信息,表示愿意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
卖家在收到消息后回复小明,表示同意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手机。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消息构成了要约,而卖家的回复则构成了承诺。
双方达成了一份合同,卖家应当按照承诺出售手机给小明。
案例二:小红在超市看到一件衣服打折,标价为200元。
她拿起衣服准备结账时,店员告诉她,这件衣服是特价商品,只需要150元。
小红当即表示愿意购买,并支付了150元购买了衣服。
在这个案例中,店员的告知构成了要约,而小红的支付则构成了承诺。
双方达成了一份合同,小红应当按照承诺支付了150元购买了衣服。
案例三:张三在招聘网站上看到一份心仪的工作岗位,他按照要求投递了简历,并在面试过后收到了公司的录用通知。
张三接受了公司的录用通知,表示愿意加入该公司工作。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简历投递构成了要约,而公司的录用通知则构成了承诺。
双方达成了一份劳动合同,张三应当按照承诺加入公司工作。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要约与承诺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应用。
要约与承诺构成了合同的基础,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谨慎对待自己的要约和承诺,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免因此产生纠纷和损失。
总之,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要约和承诺行为,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要约与承诺的相关内容。
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的十案例
合同法案例1. 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
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
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
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
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
该承诺生效。
2.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 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答:买方的承诺无效。
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 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
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3.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
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
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
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要约案例
合同法要约案例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甲方,[甲方名称]
乙方,[乙方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并履行。
具体内容如下:
一、要约发出。
甲方于[日期]向乙方发出书面/口头要约,要求乙方就[具体事项]达成合同协议。
二、要约接受。
乙方于[日期]书面/口头表示接受甲方的要约,并同意就[具体事项]达成合同协议。
三、合同成立。
甲乙双方要约及接受意思表示一致,本合同自要约接受之日起成立,自愿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五、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
以上为合同法要约案例合同范本,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共同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法律上要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硬件的企业,近年来,其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一直想代理科技公司的产品,以便扩大自身市场份额。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如下口头协议:1. 甲公司愿意代理科技公司的产品,代理期限为一年;2. 科技公司在甲公司所在地设立专卖店,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3. 双方约定,如甲公司完成约定的销售额,则下一年度自动续约。
口头协议达成后,甲公司开始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和专卖店的建设。
然而,在甲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后,科技公司却以“甲公司未完成约定的销售额”为由,拒绝续约。
甲公司认为,科技公司违背了口头协议,遂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科技公司是否违反了口头协议,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科技公司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在口头协商中已明确约定了代理期限、销售额等内容,具备了合同的基本要素,故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 科技公司违反了口头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科技公司作为甲方,在甲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后,未按约定续约,违反了口头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甲公司违约金,并赔偿甲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上要约的相关问题,以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1. 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表明愿意按照一定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甲公司愿意代理科技公司的产品,属于要约。
要约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甲方)与李某(乙方)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但李某在收到房屋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2021年6月1日,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购房款。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如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应否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过程:一、关于李某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张某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标准,且李某在收到房屋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及时对标的物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约定或者存在瑕疵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李某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故李某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的行为构成违约。
二、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总购房款的5%,即15万元。
鉴于李某违约行为严重,法院认为张某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合理,应予以支持。
合同要约与承诺具体例子
合同要约与承诺具体例子
1. 你去商店买东西,你拿起一件商品看了看,然后问老板多少钱,这就是你发出的合同要约呀!比如你问:“这个苹果手机多少钱呀?”老板回答说:“五千块。
”这就是老板的承诺啦!这不就像一场你来我往的对话游戏嘛!
2. 当你看到租房广告,打电话过去询问是否能租,“喂,那个房子还能租吗?”这就是合同要约呀!对方说“能租”,这可不就是承诺,这不就跟下棋一样,一步一步的嘛!
3. 你在网上看到一件漂亮衣服,点击购买并填写信息,这就是你的要约呀!然后商家发货,这不就是商家的承诺嘛,就好像是你和商家达成了一种默契一样!
4. 你去应聘工作,投出简历,这就是对公司发出的合同要约哟!公司通知你面试通过可以来上班了,这就是公司的承诺啊!这和找朋友一起出去玩,互相答应不是很像嘛!
5. 招标的时候,各个公司去投标,这就是他们发出的合同要约呀!招标方选定了一家公司,这就是招标方的承诺嘛,这多像一场激烈的竞争比赛呀!
6. 你找装修公司装修房子,你跟他们说你的要求,这就是你的要约啦!装修公司说没问题能做到,这就是他们的承诺呀!这就如同两人合作完成一件大事呢!
7. 去餐厅吃饭,你点了一份牛排,这就是你的要约哦!服务员说马上就来,这就是餐厅的承诺呀!这不是和朋友约定一起做什么事一样嘛!
8. 你想把家里不用的东西卖掉,在二手平台发布信息,这就是你的要约呀!有人来询问并决定购买,这就是对方的承诺嘛,多有意思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合同要约与承诺在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呀,真的是非常重要呢!。
要约与承诺案例
要约与承诺案例案例一:朋友间的承诺小明和小红是多年的好朋友。
一天,小红因为家庭突发事件需要回老家一段时间。
在离开前,小红找到小明说:“小明,我需要回老家一段时间,希望你能帮我照顾一下我的猫咪。
我已经准备好了猫粮、猫砂和玩具,只需要你每天来我家喂食、换砂和陪伴猫咪一段时间。
”小明立即答应了小红的请求,并郑重地说:“你放心,我一定会照顾好你的猫咪,让它过得舒适开心。
”小红由此放心地离开了。
在接下来的十天里,小明每天按时来小红家照顾猫咪。
他不仅认真地喂食、换砂,还用心陪伴猫咪,让它不感到寂寞。
同时,他每天按时给小红发照片和视频,告诉她猫咪的情况,以及自己对猫咪的照顾工作。
小红在回老家期间,一直感觉很放心。
当她回来后,再次见到她的猫咪时,发现它们身体健康、活泼可爱。
小红非常感动地对小明说:“谢谢你这些天来对我的照顾,我真的很感激。
你的细心和责任感让我很放心,我以后也会尽力帮助你。
”小明微笑着说:“作为朋友,我相信我们应当互相帮助和支持,这只是我应尽的责任。
”这个案例表明了小明对小红的承诺和维护,他对朋友的帮助和付出得到了回报,同时也展现了朋友间的责任和信任。
案例二:商务合作的约定大公司A与一家新上市的小公司B达成了一份商务合作意向。
合同中规定了相应的合作内容、条件和时间。
大A公司的总经理在签署合同前和小公司B的负责人进行了密切的磋商和洽谈,并向对方保证了公司A会全力支持合作,并在合作期间提供所需的资源和技术支持。
合同签署后,公司A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承诺。
对于小公司B的需要,公司A及时提供了所需的技术、服务和资源,并派遣专业团队负责指导和帮助小公司进行相应的操作和培训。
在合作的过程中,双方建立了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小公司B对公司A的支持和服务表示了高度的赞赏,并对将来的合作前景充满信心。
这个案例表达了大公司A对小公司B的诚信和承诺,他们体现出的专业服务和支持得到了小公司B的认可。
合作双方通过互相理解和合作,建立了互信和友好的关系,期待未来更进一步的合作。
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
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案例1:购房要约与要约邀请小明拥有一幢房产,他决定出售这套房子,于是他给小红发了一封邮件,内容如下:亲爱的小红:我在市中心的房子打算出售,你是我最好的朋友,我愿意优先考虑你购买。
我相信你会喜欢这个房子的。
如果你有兴趣购买,请尽快回复我,我们可以协商具体事项。
谢谢!小明小红看到了这封邮件后,立即回复邮件表示自己对购买这套房子很感兴趣,并请小明安排时间看房。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通过发邮件表达出出售房子的意愿,并明确提到优先考虑小红作为购买者。
小红回复邮件表示购买意愿,进一步确认了双方的要约。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还需要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案例2:商务合作要约与要约邀请公司A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他们计划与公司B展开合作,向公司B提供产品组件。
于是公司A的销售经理给公司B的采购经理发了一份正式的商务邀请函,内容如下: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我代表公司A,诚挚邀请贵公司成为我们的合作伙伴。
我们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企业,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优秀的团队。
我们相信贵公司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我们希望能够与贵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我们愿意为贵公司提供高质量的产品组件,并提供竞争性的价格。
如果贵公司对此有兴趣,请尽快回复我们,我们可以进一步商议合作细节。
期待与贵公司的合作!此致公司A公司B采购经理接到邀请函后,通过邮件回复表示对与公司A合作的兴趣,并请求进一步商议合作事宜。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A通过正式的商务邀请函向公司B表达了合作意愿和合作条件,并在邀请函中强调了自己公司的优势和愿意提供的服务。
公司B回复邮件表示对合作感兴趣,并请求进一步商议,确认了双方的要约。
在后续的商议中,双方需要就合作细节、合同签署等进行详细的商讨和协商。
要约承诺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甲方)与王某(乙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王某,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2019年7月1日)前,李某以房屋需要维修为由,提出推迟交付。
王某对此表示反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在2019年7月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李某以房屋需要维修为由推迟交付,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确实需要维修,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复。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关于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王某有权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并赔偿王某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要约承诺的法律问题。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也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
1. 要约: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李某向王某发出的要约。
2. 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王某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即是对李某要约的承诺。
3. 违约: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未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将房屋交付给王某,构成违约。
合同要约和承诺相关案例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相关案例1. 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
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
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
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不能。
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
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2. 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白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答:(1)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
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 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广州A公司2008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
有关“要约”与“承诺”的案例
有关"要约"与“承诺”的案例2005 年8 月22 日, 天际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公司’)因培训职工的需要, 向静安酒店电话咨询了服务情况后, 向该酒店发出传真,传真中写明: 现将我公司培训计划传真给贵店, 敬请确认, 如有问题请随时联系。
具体项目: 1、入住时间2012 年8月25 日, 离店时间8 月28 日; 2、入住人数: 40人; 3、住宿标准: 2人间360 元/天(5间), 3人间300元/天(10间); 4.用餐安排: 8 月25日晚餐为桌餐, 标准50元/人, 其余时间早餐15元/人、午餐及晚餐30元/人; 5. 8 月26、 27日晚餐后安排温泉洗浴。
后附: 敬请经理按以上计划安排有关事宜。
静安酒店为此做了安排与准备。
8 月23 日, 天际公司的生活部长到静安酒店实地了解, 对客房住宿及就餐环境表示满意, 但对于温泉洗浴安排未明确表示态度。
后天际电子公司到滨河景区培训, 但未入住静安酒店, 而是入住天鹅酒店。
基于以上事实,静安酒店起诉天际公司,其诉称, 天际公司向我酒店发出传真, 写明双方商定的房间数量及价格, 我酒店为此做了相应准备,但天际公司未依约入住, 故要求判令天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600元。
天际公司辩称, 我公司所发传真只不过是要约邀请, 对方收到该要约邀请后, 未予确认, 故双方的旅店服务合同未能成立; 退一步说, 即使我方的传真构成要约, 但对方未确认前, 我方有权撤销该要约。
由于合同未成立, 我方不同意赔偿其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1、天际公司的先发出传真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天际公司与静安酒店之间的旅店服务合同是否成立?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就入住静安酒店事项进行了实质性磋商,天际公司所发传真已明确表示了欲与静安酒店订立服务合同的意图,静安酒店基于对此的信赖为将来订立服务合同进行了准备,尽管合同未成立, 但静安酒店实际发生了损失, 天际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要约和承诺相关案例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相关案例1. 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
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
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
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不能。
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
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2. 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白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答:(1)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
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 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广州A公司2008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
合同要约和承诺相关案例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相关案例1. 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
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
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
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不能。
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
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2. 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白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答:(1)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
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 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广州A公司2008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相关案例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相关案例1.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
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
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
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不能。
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
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2.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答:(1)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
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广州A公司2008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
合同法要约案例
合同法要约案例
在合同法中,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愿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合同成立的第一步,它是合同形成的基础。
在实际生活中,要约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以一个要约案例为例,来探讨合同法中的要约问题。
某日,甲方在某网站上发布了一则广告,称愿意出售一辆二手车,售价为1万元。
乙方看到了这则广告,并通过网站上的联系方式与甲方取得了联系,表示愿意购买该二手车。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购车意向后,表示同意出售二手车给乙方。
然而,当乙方准备支付购车款时,甲方却反悔了,称不愿意出售二手车。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的广告可以视为一种要约,因为它是对外发出的愿意与他
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乙方的表示愿意购买二手车,则可以视为接受了甲方的要约。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就应当履行合同,出售二手车给乙方。
但是,甲方却反悔了,这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一经接受,即构成合同的成立。
而甲方在广告中明确
表示愿意出售二手车,乙方也明确表示愿意购买,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
因此,甲方不得擅自反悔,否则就构成了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法中,要约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它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接受即构成
了合同关系。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发布广告、发出招标,还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愿意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都要慎重对待,一旦接受,就必须履行合同,否则就会面临法律责任。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更加重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因为合同问题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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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1. 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
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
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
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
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
该承诺生效。
2.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 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答:买方的承诺无效。
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 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
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3.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
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
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
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不能;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
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4.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答:(1)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
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广州A公司2008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
”3月10信件到达B公司,B公司收发员李某签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时间,于第二天将信交给公司办公室。
恰逢B公司董事长外出,2008年4月6日才回来,看到A公司的要约,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A公司:“如果价格为120元/件,可以卖给贵公司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不予理睬。
4月20日上海C公司经理吴某在B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看到了A公司的要约,当天回去就向A 公司发了传真:“我们愿意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予第二天回电C公司:“我们只需要5000件。
”C公司当天回电:“明日发货”。
(1)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2)A公司对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不予理睬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3)2008年4月20日C公司的传真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4)2008年4月21日A公司对C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5)2008年4月21日C公司对A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答:(1)要约;在本案中,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价格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2)不构成违约;首先B公司错过了A公司的要约的期限,再次,B公司是新的要约,对于要约可以不予承诺,没有承诺则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也就没有违约的存在。
(3)要约;因为要约的对象具有确定性,在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是针对B 公司的,并没有向C公司作出要约,所以C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C公司对A公司发出的要约。
(4)要约;在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的回复是数量上的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5)承诺;C公司对于A公司的回电是对于要约的答复,构成承诺。
6. 华联公司得知友谊宾馆需要电饭锅,便发电报以优惠的价格出售,友谊宾馆回复并要求价格再优惠一些,华联公司回复同意。
华联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送,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由于大水损坏了一部分产品,但没有受损的货品送到友谊宾馆,之后华联公司又把损失的货物按数量补发给了友谊宾馆。
⑴华联公司向友谊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⑵友谊宾馆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⑶顺达公司是否应对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⑷华联公司能否解除与友谊宾馆的买卖合同?为什么答:(1)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
在本案中,华联公司是针对友谊宾馆特地发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2)新的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C、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不需要;因为顺达公司有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
(4)不能;本案中,属于要约不得撤销中的“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情形。
7.某年5月1日,胜利家俱厂得知A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5月2日向A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每套桌椅1000元推销其产品。
A机关认为胜利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5月4日回函要求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
5月6日胜利家俱厂回函表示同意A机关提出的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考虑到A机关订货数量较多,可再给予一些优惠,每套桌椅按900元出售。
5月8日A机关发函表示同意。
5月10日胜利家俱厂电话告知A机关5月8日函件收悉。
试分析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
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法律约束力,则应回答何时生效,何时失去效力,并请说明理由(对这四个函件分别分析)。
答:(1)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要约;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效力;(2)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新要约;因为A机关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3)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新要约;因为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4)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为案例中的承诺以传真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开始计算。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8.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清风水泥厂、新华水泥产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水泥厂送到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电函,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
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要约与承诺)问(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答:(1)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成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食品公司向三家公司发函并未规定确定的合同条款属于要约邀请。
此外,承诺是以通知方式作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是要约,而非承诺,并且食品公司也没有作出相关的承诺,所以两者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食品公司没有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
建设水泥厂自己承担责任。
9.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2006年9月23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康佳32#液晶一款2500元”。
当日,郭某在该电器有限公司分店要求按2500元的价格购买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遭拒绝,郭某遂就上述意思表示于当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该电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