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 要约邀请 要约人 受要约人 承诺 基本概念举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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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一
A因建造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均先后回复函电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同时即派车给被告送去50吨水泥。
回答:题目中A的函电应该是要约邀请,因为没有约定价格,本意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意思。水泥厂的回复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即在承认原来函电的情况下,约定了价格,对方接受即为合同成立。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
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
例题二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
例如:甲建筑公司因施工需要于2010年3月6日向乙水泥厂发去购买水泥的电报,“要求以500元/吨的价格,标号为325#,数量为100吨,并于2010年3月7日13点前送到甲建筑公司的XXX工地”;乙水泥厂于2010年3月6日回电说:“完全同意甲建筑公司购买水泥的要求”;到此为止,双方要约与承诺已经结束,合同就此成立;
解释:题中甲建筑公司——要约人,乙水泥厂——受要约人;购买水泥的电报——要约,水泥厂于2010年3月6日回电——承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题中,甲建筑公司购买水泥的电报(要约)经水泥厂于2010年3月6日回电(承诺),那么水泥厂按价、按质、按时送到甲建筑公司的XXX工地时,甲建筑公司必须完全接收该水泥,不得少收或拒收(这就是所谓
的“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追问:
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呀,在做题中如何区别?
回答: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在做题中记住这两句话——A:“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B:例外的——“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在实际中有些“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界限并不是十分清晰的,但只要记住前面的3点应付考试是足够的了;
总结:
的实际应用,重点强调了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区别,同样为建筑公司致电向水泥厂索要水泥,但是因为内容的不同而成为了不同的要约和要约邀请,根据定义通过案例不难理解。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区别,发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的既为要约人,收到要约的即为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