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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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及承诺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出价或者发盘、报盘。发出要约的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承诺人。要约是合同订立所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要约要具备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规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要件,要约不能成立,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要约的有效要件也称为要约的构成要件。一项有效要约应当具备下列几个要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第五,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店柜台里陈列的标价商品、自动售货机、市内公共交通运输、悬赏广告等。
第六,要约必须能够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在于,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后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而两者的共同点则是都发生于承诺生效之前。承诺生效之后,合同即告成立,这时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或撤销其要约。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不再受其拘束。它的法律意义在于:对要约人而言,是解除要约人必须接受承诺的义务;对受要约人而言,是终止其承诺的权利,即使受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因为,要约邀请是邀请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以前的一种预备行为,并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要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就产生合同关系。要约发出之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二者的内容不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主要内容是未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约束力不同。要约邀请不含有要约人表示愿意接受受要约人承诺拘束的内容,要约邀请人将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而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受要约人承诺拘束力的内容,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
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通知一经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宣告成立。承诺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如果要约是向数人发出的,则数人为特定人,他们均可成为承诺人。第三人不是受要约人,不能接受承诺;第三人向要约人做出承诺,视为发出要约。承诺可以由受要约人做出,也可以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做出。
第二,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做出。要约的承诺期限要注意下列情况:第一,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该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做出。第二,没有规定期限时,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当即时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三,要约以电报或者信件做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如果信件未载明日期,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三,如果要约已经失效,承诺人也不能做出承诺。对失效的要约做出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发出要约,不能产生承诺的效力。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做出承诺,则视为承诺迟到,或称为逾期承诺。一般而言,逾期的承诺除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在民法上被视为一项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
第四,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只有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全部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做出更改,不妨碍承诺的生效。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
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但是,要约人若事先声明,其要约不能作任何更改,或者在收到更改通知后及时表示反对的,则承诺不能生效。
第五,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正如要约人必须具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一样,承诺中必须明确表明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这就要求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
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如果要约要求承诺应以一定的方式做出,那么承诺必须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才有法律效力。比如,要约规定须以发电报的方式做出,则不应采用邮寄的方式;采用邮寄方式做出的承诺无效。如果要约对承诺的方式没有提出要求,承诺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