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承诺
要约与承诺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这条规定与《合同法》中关于要约的规定有所不同。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而投标书作为要约,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可以处分投标书的效力。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而《招标投标法》中投标人只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就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也就是撤回要约。
《合同法》并未规定要约可以补充、修改。
但《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投标书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以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最后补充、修改过的版本作为要约。
《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第27条规定:"承诺通知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这说明《合同法》采取的到达生效主义。
而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却是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没有撤回承诺的可能,并且招标人和中标人均要受它的约束。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发生法律效力,但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
《投标招标法》的这种特殊规定是为了适应招标投标的特殊情况,更加有利于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约束。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2008-06-01 14:01:16)标签:教育当事人订立合同,都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
关于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①要约的条件: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
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③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a.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
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招标投标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没有超出合同缔约的范畴,具有很强的民事行为属性,因此要从民事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来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要约与承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向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有效的条件是完全同意要约的条件,而不能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改变,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要约邀请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需经过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特点是:要约邀请的对象不特定,存在广泛性。
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邀请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仍不受约束。
招标是要约邀请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首先,招标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布招标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从众多投标人中寻找最佳合作者,《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
其次,招标人发布招标通知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而不是直接与受邀请人签订合同,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
虽然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有详细介绍,也提出了一系列条件,但它缺少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比如说价格,这些有待于投标者提出。
再次,如果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同意投标人的条件,可以拒绝投标,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合同成立的一些主要条款)。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
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都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
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签订合同时的要约和承诺,希望有所帮助!关于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①要约的条件: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
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③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a.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和承诺有什么区别
要约和承诺有什么区别如果说对⽅想要和⾃⼰做⽣意,然后对⾃⼰发出了⼀些邀约的话,⾃⼰可以同意,然后和对⽅签订要约合同就可以了,那么对于这个邀约和⼀般的承诺有什么区别?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要约和承诺有什么区别⼀、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
承诺是要约⼈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意思表⽰要件不同:a.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致:(1)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b.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及时表⽰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三、⽣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时⽣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时⽣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为时⽣效。
四、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a.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
b.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旦到达即⽣效,合同成⽴。
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①要约⼈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②受要约⼈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合同作了准备⼯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承诺这个是⼀⽅对另⼀⽅的⼀个⾏为,要约的话,它也是属于⼀个⼈对另外⼀⽅的⾏为,但是如果⾃⼰接受了的话,这个才会正式⽣效,但是承诺不管⾃⼰有没有接受,已经⽣效,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制
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制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制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越来越成为人们进行交易和合作的主要方式。
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不可避免地牵涉到要约和承诺的问题。
本文就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一、要约的概念和特点要约是指一方通过提出确定的意向,向另一方发出接受的邀请,以达成合同的行为。
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通常通过电子邮件、网站、方式短信等方式进行发出,并且要符合合同法中要约的特点:1. 提出明确的意向;2. 发出邀请接受的意向;3. 对受邀请的接受是无条件的。
注意,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一旦发出就不可撤销,除非另有约定。
二、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有效性要求要约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有效性要求可以为以下几点:1. 要约的表达必须明确清晰,不能含糊不清;2.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不能单纯是一种邀请或者广告宣传;3. 要约必须明确表示受约人有权接受或拒绝。
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受约人一旦明确表示接受要约,即构成合同的成立。
三、要约撤回和要约失效的情况虽然要约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但在特定情况下,要约可以被撤回或者失效。
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撤回和失效原则上也适用,具体情况如下:1. 以回到制度:当要约者撤回要约的意向到达受约人之前,受约人已经提出了接受要约的意向,要约已经成立;2. 要约有效期过期:受约人没有在要约有效期内给予回复,要约自动失效;3. 受约人拒绝要约:受约人明确表示拒绝要约,要约失效;4. 受约人提出修改要约:如果受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要约自动失效。
四、承诺的概念和要素承诺是指一方对要约所提出的接受意向进行回应,并表示愿意履行对方提出的要约内容。
承诺是电子商务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要素包括:1. 承诺的真实性:承诺必须是受约人真实的意思表示;2. 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的内容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无效;3. 承诺的明确性:承诺的表达要明确清晰,不能含糊不清。
要约和承诺的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甲方要约方:乙方承诺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鉴于甲方希望与乙方建立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要约的提出1.1甲方提出要约,邀请乙方参与甲方的项目。
1.2甲方要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合作范围、合作期限、合作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二条承诺的接受2.1乙方在收到甲方要约后,应在天内对要约内容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2.2乙方接受要约的,应向甲方发出书面承诺书,明确表示接受要约,并承诺按照要约的内容履行合同。
第三条合同的成立3.1乙方发出承诺书后,本合同即告成立。
3.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合同的履行4.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相应的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4.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
第五条违约责任5.1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或提供协助,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或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6.2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
第七条争议解决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约定8.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8.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本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签订合同前,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两大法系在要约和承诺方面的区别
一在要约问题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哪些不同做法?80年公约是如何协调的,中国合同法又是如何规定的?二在承诺问题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哪些不同做法?公约是如何协调的,中国合同法又是如何规定的?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道程序、两个阶段。
任何一项合同,都要经过这两个阶段。
使得协议双方取得意思表示的一致,始告成立。
这一过程被称为交易磋商。
西方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因为各自的法律传统和理念不同,表现在这两方面的程序的规定上也有各自的特点和不同,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使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建议和意思表示。
在要约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要约规定的不同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按照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提出这一要件,广告不构成要约、因为广告的对象是社会公面对的不是个人或某些特定的人。
但在实践中,各国对此采取的态度并不完全相同。
广告一般分为悬赏广告和商业广告。
无论是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还是英美法国家的法律都认为它构成要约。
但对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两大法系担持不同态度。
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认为,商业广告原则上不是要约,只是要约邀请,因为它是向广大公众发出而不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
英美法原则上也认为商业广告不构成要约,但如果广告的内容十分明确、肯定、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即使不是向特定人举出的,也可视为要纳。
此处的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其一,广告写明见广告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不必向广告人另作承诺的意思表示、那么,这个广告就构成要约。
其二,广告上明示此为“要约”,刊登广告的人就应受此约束。
中国《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在何谓明确、肯定问题上、大陆法和英美法均采取更开明的态度。
它们都认为,只要达到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度即可。
至于要约中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买卖合同成立后,可留待日后确定。
要约与承诺举例
要约与承诺举例【篇一:要约与承诺举例】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述。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
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
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
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
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
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
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
承诺+要约+意思表示
承诺(法律术语)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
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
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
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
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
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
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
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
中美合同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协议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比较研究郭科永K摘要:中国和美国协议法旳要约和承诺制度既有共同点,也有明显区别,本文通过对中美协议法要约和承诺制度旳比较研究,以期对减少中美间旳贸易摩擦有着积极旳作用。
关键词:要约承诺美国伴随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旳到来,全球旳贸易大国中国和美国旳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因此加强对两国协议法律制度旳理解,不仅会减少贸易摩擦,并且反过来也能增进贸易增长。
一、我国协议法旳规定我国协议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但愿和他人签订协议旳意思表达,该意思表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详细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达约束”。
什么是详细确定旳并没有明说,但协议法12条规定:“协议旳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如下条款:(一)当事人旳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旳;(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酬劳;(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处理争议旳措施。
”13条也规定受要约人对以上几项内容旳变更就是对要约内容旳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由此可见这八项内容应当是对意思表达构成要约很重要.但协议法第61、62条又规定对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旅行费用约定不明确旳可以补充协议,不能到达协议旳,法律也规定了对应旳处理措施,因此这几项也不是必需旳。
协议法111条规定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旳,可以按照标旳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规定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酬劳等违约责任。
至于处理争议旳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协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旳规定,有协议旳按协议,没有旳或者按照事后旳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到法院处理。
由以上分析可见,我国协议法对要约旳内容规定只有标旳和数量以及确定旳当事人是必需旳,比《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协议公约》旳规定还简朴,该法中规定要约至少应包括标旳、价格或确定价格旳措施、数量或确定数量旳措施三项内容,否则即会因缺乏明确性而对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缺乏约束力。
国际商法:要约和承诺案例
要约和承诺:合同订立中的要约、承诺规则;要约、要约邀请与承诺三者之间的区别;无违约金条款时,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
A建筑公司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订好供货合同,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公司同时向B水泥厂和C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
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B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A建筑公司,A建筑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C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水泥直接送至A建筑公司,结果遭到A建筑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C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C水泥厂因遭受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1)C水泥厂与A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本案中,A建筑公司发给C水泥厂的函电中,对标的、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履行地点等有明确规定,应认为内容确定。
而且从其内容中可以看出,一经C水泥厂承诺,A建筑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以构成有效的要约。
由于要约人A建筑公司未行使撤回权,则在其要约有效期内,A建筑公司应受其要约的约束。
由于A建筑公司在其函电中要求受要约人在10天内直接发货,所以C水泥厂在接到信件7天后发货的行为是以实际履行行为而对要约的承诺,因此可以认定在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A建筑公司拒收C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A建筑公司拒收行为构成违约。
由于A建筑公司与C水泥厂的要约、承诺成立,二者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A建筑公司拒收行为构成违约。
承诺与邀约
论承诺与要约的区别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这一过程包括要约合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最终作出承诺的一个真实意思表示。
(一)要约(1)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向他人发出具体订立合同详细内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对方答应合同即成立。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一个基本的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要约是由特定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反映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③要约必须使要约人想起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方发出;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要约表达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且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反要约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条款感到不满意,再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条款在原要约的基础上向原要约人提出新的要求,是受要约人将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加以放大、缩小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为。
即新的要约。
《合同法》第三十条表述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3)要约与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的内容提出异议或者将原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的行为。
由此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我国合同法将受要约人对原要约内容的变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实质性变更,二是非实质性变更。
前者属于反要约,后者则要根据情况,可能性是反要约,也可能是承诺。
(二)承诺(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对要约的所有条件的认可和接受,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
要约与承诺
要约与承诺(一)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
2.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①根据当事人意愿,是否具有缔约目的:要约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是否包含了主要条款,要约包含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并不包含主要条款。
③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要约一般针对特定的人,但自动售货机、商品标价陈列、行驶中的出租车等,其要约人便是不特定的人。
(3)法定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2)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可由要约人自我规定【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及其区别1.要约的撤回--尚未生效的要约时间: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是什么意思
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是什么意思合同要约与承诺是的意思是:要约简单地讲要约⼈拟好⼀份合同(要约)希望别⼈签约⽽发出合同(要约),承诺简单地讲受要约⼈同意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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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是什么意思1、合同要约与承诺是的意思是:要约简单地讲要约⼈拟好⼀份合同(要约)希望别⼈签约⽽发出合同(要约),承诺简单地讲受要约⼈同意签约,合同是双⽅或多⽅的民事⾏为,以各⽅当事⼈意思表⽰的⼀致为成⽴要件,订⽴合同的过程即是当事⼈双⽅使其意思表⽰趋于⼀致的过程。
当事⼈双⽅的协商过程,在法律上⼀般分为要约和承诺。
2、要约要约简单地讲要约⼈拟好⼀份合同(要约)希望别⼈签约⽽发出合同(要约):(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承诺就受该意思拘束;(3)可以撤销,在受要约⼈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
3、承诺(1)受要约⼈向要约⼈作出表⽰同意要约,并在规定的期限到达要约⼈;(2)不得附条件;(3)受要约⼈拒绝、期满未承诺、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4)如果承诺⽣效同时合同成⽴。
4、要约承诺(1)合同是双⽅或多⽅的民事⾏为,以各⽅当事⼈意思表⽰的⼀致为成⽴要件,订⽴合同的过程即是当事⼈双⽅使其意思表⽰趋于⼀致的过程。
当事⼈双⽅的协商过程,在法律上⼀般分为要约和承诺。
(2)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的⽇益复杂化,合同订⽴的时空都在扩⼤,以要约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判断合同成⽴与否、进⽽分清当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就愈显必要。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意思表⽰。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订⽴合同,并唤起相对⼈的承诺,所以要约⼈必须是订⽴合同的⼀⽅当事⼈。
例如对订⽴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也可以是出卖⼈,但必须是准备订⽴买卖合同的当事⼈或者是订约当事⼈的代理⼈。
如果是代理⼈,需要有本⼈的授权。
任何⼈在没有经过他⼈授权的情况下擅⾃代替他⼈发出要约,对他⼈不能发⽣拘束⼒。
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的成⽴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的成⽴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的订⽴是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的,但合同的成⽴不⼀定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时成⽴。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订⽴合同⽅式】当事⼈订⽴合同,采取要约、承诺⽅式。
第三⼗⼆条【合同成⽴时间】当事⼈采⽤合同书形式订⽴合同的,⾃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
第三⼗三条【确认书与合同成⽴】当事⼈采⽤信件、数据电⽂等形式订⽴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
⼆、哪些属于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为属于要约邀请:1、寄送的价⽬表。
此举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为⼈希望订⽴合同的意思,但从中并不能确定⾏为⼈具有⼀经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只是向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向⾃⼰提出订约条件,因此只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
当然,如果在向不特定⼈派发的商品订单中明确表⽰愿受承诺的约束,或从其内容中可以确定有此意图,则应认定为要约。
2、拍卖公告。
拍卖是指拍卖⼈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者订⽴买卖合同的特殊买卖⽅式。
拍卖⼀般要经过三个阶段:拍卖表⽰(拍卖公告);拍卖(叫价);拍定。
对拍卖公告,各国合同法⼀般认为是要约邀请,因为其中并未包含合同成⽴的主要条件,特别是价格条款,⽽只是希望竞买⼈提出价格条款。
3、招标公告。
招标是指订⽴合同的⼀⽅当事⼈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发出要约为⽬的的意思表⽰。
对招标的回应称为投标。
⼀般认为,招标属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招标⼈的决标为承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标⼈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将与报价最优者订⽴合同,则可视为要约。
4、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指拟公开发⾏股票的⼈经批准公开发⾏股票后,依法于法定⽇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股票者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件。
要约 承诺
1.3要约的生效与效力
1.3.2要约的效力 1.3.2.1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 •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除非法定情形,也不 的撤销要约。 • 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的原因在于:要约使得受要约人 对要约人产生了一种信赖,双方之间形成了具有法律意义 的信赖关系,其核心是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 1.3.2.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 在承诺期内,受要约人可以作出承诺,也可以不作出承诺, 更可以拒绝要约。 • 受要约人因要约获得了一种特殊的法4承诺的效力 • 承诺在承诺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时生效。 • 承诺的效力一般是合同成立,但有例外:如当事人约定了 其他合同成立的要件,如确认书。 • 承诺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并不必然在同一时间。 • • • • 承诺生效后,要约人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 承诺生效后,承诺人,受要约人不的撤销承诺。 承诺生效前,承诺人可以撤回承诺。 承诺只存在撤回情形,不存在撤销情形;与要约不同。
1.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2.1要约邀请的概念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2.2要约邀请的要件 • 要约邀请的表意人不是要约人,而是未来的受要约人或未 来的承诺人。 • 要约邀请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是对要约 的召唤。 • 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具体,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是未 来合同的特定条款或交易条件。
2.1.3实质性变更 •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 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 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实质性变更与合同的一般条款相对应,在范围上大于必备 条款。
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要约和承诺的区别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合同形成和法律效力方面有着不同的作用。
要约是指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发出的表示,表明其愿意与对方订立合同;承诺则是对方对要约所作出的接受表示。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详细探讨要约和承诺的区别和作用。
要约是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之一。
它是一种邀请性质的表示,其主体具有真实意愿,并向另一方做出明确的承诺。
要约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无论形式如何,都必须具备明确的要约内容和真实的意愿。
要约的性质决定了它是起始合同关系的行为,它会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要约的内容通常应包括充分的合同要素,比如标的物、价格、数量等,从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要约和邀约有时容易被混淆。
邀约是一种表达意愿的表示,但它并不具备要约的法律效力。
邀约更像是一种邀请,它提供了向他人发送要约的可能性。
要约则具有明确的目的和效果,一旦要约被接受,则合同关系就形成了。
因此,要约具有追溯效力,即要约发出后即使被接受前也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是对要约的有效回应。
当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要约时,承诺就形成了。
承诺是以回应要约方的同意表示为基础的,它表明对方接受了要约方的意愿。
承诺必须明确、自愿和无条件。
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一旦承诺被发出,它就具有法律效力,并使合同关系正式确定下来。
要约和承诺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
要约是一方的意愿表达,而承诺是另一方对该意愿的接受表示。
要约是先于承诺的,只有当要约被承诺方接受后,才能形成合同关系。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它们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合同形成过程。
要约和承诺的作用不仅限于合同形成,还涉及了法律效力的问题。
要约的存在和有效性决定了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而承诺的发出和接受则确定了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实施中的要约和承诺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要约方需要履行自己在要约中作出的承诺,并向承诺方提供相应的权益。
承诺方需要履行自己在承诺中作出的承诺,并实施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要约和承诺的区别要约和承诺是法律上的两个概念,它们在意义和法律效果上存在着一些区别。
要约是指一个人向另一方发出的询问是否愿意订立合同的行为,而承诺则是指对要约发出方作出的表示同意或接受要约的行为。
要约的特点是向特定的对象发出,要约方有意订立合同,并表现出一个明确和具体的意思表示,使受要约方可以明确知道要约方的意图和要约内容。
要约需要满足合同的法定要素,即要约内容应当明确,包括合同的对象、内容、标的、数量、价款等必要的要素。
承诺是表示同意或接受要约的行为,也称为合同的成立。
承诺一旦作出并通知要约方,即表示受要约方愿意按照要约方的提议订立合同,并愿意承担合同的责任。
承诺的表达可以通过口头方式、书面方式或者其他可以明确双方意图的方式。
但承诺必须得到要约方的明确通知,以确保双方达成共识。
要约与承诺之间的区别在于,要约是要约方向受要约方发出的邀请,询问是否愿意订立合同,而承诺是受要约方对要约的接受或同意。
要约通常是双方意向达成合同的开始,承诺是合同的成立和确认。
要约在发出之前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而承诺一经作出就不能随意取消或撤销。
此外,要约通常是面向多个受要约方的,要约方会向多个潜在的合作方发出要约,以寻求他们的同意。
而承诺是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回应,之后双方可以进一步商讨细节并最终达成合同。
要约和承诺的不同还体现在法律效果上。
要约的发出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立,需要受要约方对要约作出明确的接受或同意。
而承诺的发出则表示双方已经达成了共识,合同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
总结起来,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两个关键概念。
要约是要约方对受要约方发出的邀请,询问是否愿意订立合同;而承诺是受要约方对要约的接受或同意。
要约是合同订立的起点,承诺是合同成立的确认和确认。
要约的发出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立,需要受要约方对要约作出明确的接受或同意,而承诺的发出表示双方已经达成共识,合同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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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也表现为意思表示交互进行的要约与承诺过程。
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等。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其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要约邀请,大都采用网络广告的方式来进行。
要约邀请既可以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由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内容无须具体明确。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要件的,则视为要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出了实质性的区分,因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且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而言,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经发出的意思表示。
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要约与要约邀请比较容易作出判断。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5]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却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
由于互联网的特点就在于它能够以低廉的成本提供广泛的信息,这就使得网络广告的发展速度惊人。
这些网络广告是否都是要约或要约邀请,值得研究。
有人主张应将其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广告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
也有人主张应视为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并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
此外,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解决,他们根据交易的性质将电子交易分为三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和网上服务。
这种观点主张在第一种交易中,网络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网络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笔者认为,较之前两种观点,第三种观点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也有其局限性。
因为,虽然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但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从交易对象的种类出发,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标准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其结果必然是不准确的。
所以,对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应根据前引《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予以解决。
具体来说,如果在网页上登载的广告包括商品的名称、图片、价格以及购买的有效时间等,应认定为要约;如果商品的信息不完整,例如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发布新产品的信息等,则属于要约邀请。
三、电子合同的承诺
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
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
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
也可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
如果仅仅只是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网上承诺既不以口头的方式作出,也不以一般的书面形式作出,其特殊性在于承诺人必须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才能作出承诺。
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三、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四、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笔者认为,对于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要件。
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也可以行为的方式作出。
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还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可见,我国《合同法》对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和承诺的生效仍然坚持了“到达主义(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原则。
笔者认为,对于电子商务来说,采取“到达主义”原则更为适宜,因为英美法所采取的“投邮主义(Mail-box Rule)”原则不利于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