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的经营行为,加强对村镇银行的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村镇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村镇银行应当依法独立经营,积极服务区域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完善。
第四条村镇银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加强自身管理,确保健康稳定经营。
第五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权限分工,规范操作行为,有效防控风险。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当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村镇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合规情况,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章村镇银行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第八条村镇银行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村镇银行的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策和监督村镇银行的经营管理。
第十条村镇银行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负责对村镇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监察。
第十一条村镇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是执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运作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应当遵守公司治理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第十三条村镇银行应当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包括董事会议事规则、高级管理层职责分工规定等,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内控管理等,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风险。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金融机构的股东、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三章村镇银行的业务经营第十六条村镇银行可从事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中间业务等多种业务形式。
第十七条村镇银行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村镇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控制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村镇银行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村镇银行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一、银行治理结构1.明确股东权利与义务,建立完善的股权管理制度。
股东应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章程,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经营和内部管理。
2.完善董事会制度,明确董事会职责,确保其决策科学、民主、公正。
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银行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3.建立监事会制度,明确监事会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监事会应定期对银行的业务、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二、财务管理1.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核算、决算、分析等环节。
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财务风险的发生。
2.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税收政策,合理运用金融杠杆,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
3.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对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和反馈。
三、信贷管理1.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明确信贷投放方向和重点领域。
加强信贷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2.严格遵守国家信贷政策和管理规定,规范信贷操作流程。
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风险变化。
3.对不良贷款进行及时处置和风险预警,防止风险扩大。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
四、风险管理1.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控制、监测等环节。
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降低各类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
2.明确风险管理部门职责,配备专业风险管理人才,提高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水平。
3.定期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报告和解决重大风险事件。
五、内控合规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规性。
2.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定期对合规情况进行自查和整改。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合规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
3.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执行力。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七条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专门为农村和小城镇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确保自身安全与稳定运营。
第四条村镇银行应当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农村和小城镇居民的金融需求。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设立的依据和资金来源;(二)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声誉;(三)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本充足;(四)具备适当的经营规模和管理能力;(五)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村镇银行的设立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提交申请材料;(二)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三)编制评估报告,进行现场检查;(四)进行风险评估和评审;(五)核准决定并发放银行牌照。
第七条村镇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商业信用记录;(三)具备丰富的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村镇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二)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商业信用记录。
第九条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存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承兑、国债销售等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由监管部门根据村镇银行的经营状况和市场需求进行规定。
第十条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确保村镇银行能够有效抵御风险。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风险和内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二)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三)制定适用的内部审核程序;(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监管。
银监发〔2003〕10号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精品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三章 股权设置第四章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六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第七章 罚则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第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
组建县(市)以上农村商业银行适第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第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六条第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第八条(一)(二)发起人不少于500(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四)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五)(六)(七)(八)第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以发起方式设立,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由发起人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发行的全部股份。
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以原农村信用社的社员为基础,并吸收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第十条 筹建农村商业银行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提出申请,由地区(市、州)----------------------------精品word 文档 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以省、地级城市为单位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筹建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2024年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
2024年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村镇银行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村镇金融服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依法设立,依托乡、镇、村居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建立的便于服务农村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参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解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和管理工作,省级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协助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村镇银行的设立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立村镇银行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的乡、镇、村居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基础;(三)具有一定规模的收入和利润;(四)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五)具有合规经营的能力。
第六条申请设立村镇银行的单位,应当向省级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设立村镇银行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批,将审批结果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初步审批的结果进行复核,并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条获得核准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金融业务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村镇银行设立登记手续。
第三章村镇银行的组织架构和管理第十一条村镇银行的组织架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确权责关系。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的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应当设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并指定具体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
第十三条村镇银行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银行的经营情况、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董事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024年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____年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银行管理,规范其运营行为,促进村镇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其主要经营范围为吸收储蓄、发放贷款、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同时也可以充当村镇居民的理财咨询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应当按照“亲近、温暖、高效、民生”的原则开展业务,以便利村镇居民的金融生活。
第四条村镇银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经营安全和合规性。
第五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控制风险。
第七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体系,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村镇银行应当定期报送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给监管部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村镇银行应当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村镇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十条村镇银行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专业能力,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村镇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村镇银行,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银行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届时,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将进行修订。
附议:随着村镇经济的发展,村镇银行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村镇银行的正常运营,提高其管理和服务水平,我们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要求村镇银行以“亲近、温暖、高效、民生”为原则,为村镇居民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同时,规定了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经营安全和合规性。
本规定还明确了村镇银行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和信贷风险管理体系,要求村镇银行保护客户隐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并控制风险。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银行管理组建核准的相关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组建核准的相关规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xx〕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范文(3篇)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镇银行的管理行为,保护存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银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村镇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村镇银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督指导,加强内部管理,提升风险控制能力,保障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村镇银行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教育,提升其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金融办公室的平稳运行。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当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村镇银行业务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村镇银行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村镇银行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客户及员工的信心建设,推动村镇金融服务的发展和创新。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村镇银行应当设置董事会,并明确董事会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并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和检查管理层工作。
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应当设立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工作,确保银行的合法、稳健运营。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应当设立总经理,并明确其权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和总经理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向市场、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及时公开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第十四条村镇银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和操作规程,有效防范风险。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七条村镇银行应当依法开展存款、贷款、支付结算等业务,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八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审慎贷款,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村镇银行的管理,保证村镇银行的安全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村镇银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定定义本规定中,以下用语的定义如下:•村镇银行:指注册于中国境内的,以为乡村、小城镇提供金融服务为主要经营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股东:指村镇银行所有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村镇银行管理层:指村镇银行高管和董事会成员。
•村镇银行董事长:指村镇银行董事会主席。
第四条规定原则村镇银行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稳健经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合规经营、诚信守法等原则。
第二章村镇银行管理层的组成和职责第五条村镇银行董事会的职责村镇银行董事会是村镇银行的决策机构,由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组成。
村镇银行董事会的职责包括:1.审议和决定村镇银行重大事项;2.监督和检查村镇银行的经营管理;3.制定村镇银行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4.推动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5.确保村镇银行的合规经营。
第六条村镇银行高管团队的职责村镇银行高管团队是村镇银行的管理团队,由总行行长、总经理等职务的管理人员组成。
村镇银行高管团队的职责包括:1.制定并执行村镇银行的战略和业务计划;2.开拓村镇银行的业务市场,推动业务创新;3.推动村镇银行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4.推动和监督村镇银行诚信合规经营。
第三章村镇银行的行为规范第七条村镇银行的经营行为规范村镇银行的经营行为应当遵循以下规范:1.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乡村、小城镇居民和企业融资需求;2.遵循市场化原则,独立自主开展业务活动;3.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4.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强对信贷、投资、市场风险的管理和监测;5.遵循合规经营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和指导意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村镇银行的设立条件:设立村镇银行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准入条件。
2. 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村镇银行可以选择股份制、合作制或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并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村镇银行的资本金要求: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
4. 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村镇银行可开展存款、贷款、基本账户、支付结算、信用卡业务等一般性商业银行业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发展特色业务。
5. 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村镇银行需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6. 村镇银行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监管:村镇银行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合规监管。
7. 村镇银行的业务发展和支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积极支持村镇银行的业务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以上是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还有其他细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读和执行。
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银行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 2007年1月22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银行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员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人力资源管理,维护人力资源管理秩序,保障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按管理权限,本行管理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由总行统一负责。
第四条按照“一级法人,分级管理”原则,本行人力资源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本行实行以岗定薪、绩效与收入挂钩的薪酬分配激励机制,以充分体现按贡献大小取酬的分配原则。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履行职责,享受履行职责所具有的权利和工作条件;(二)依法享受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休息休假;(三)参加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四)对本行及其管理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辞职、申诉和控告;(六)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员工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依照本行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三)维护本行信誉和利益;(四)服从组织,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五)保守本行秘密;(六)公正廉洁,克已奉公;(七)努力学习和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机构及定编第八条分支机构、总行部门的设置、归并与撤销由行党委研究并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行务会决定;分支机构的内设部门由总行决定。
第九条分支机构、总行部门人员的编制,在业务流程、工作岗位分析的基础上确定。
每年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下至上报增减计划,经行务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在确定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分支机构、总行部门按职能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作为员工聘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第四章招聘与调配第十一条本行招聘员工,采取公开招聘和个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以公开招聘为主,按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聘用;对同业业务骨干或专业技术人才的招聘,可采取个别面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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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中国网| 时间:2007-01-30 | 文章来源: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七条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十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筹建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工作方案;(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
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开业申请书;(二)筹建工作报告;(三)章程草案;(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
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第二十条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八条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公司治理第三十条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
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
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三十七条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