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测绘须知(杭州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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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杭政办[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9〕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工作及其相关活动,以及使用本市辖区内测绘成果资料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市规划局是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建设局或规划局是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三、市和各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二)管理并监督执行测绘基准、标准;(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工作;(四)管理和维护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空间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和组织全市各部门有关地理空间信息的协调、整合、发XXX数据交换等工作;(五)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六)监督管理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七)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及地图产品;(八)管理和监督测绘市场、地理信息市场、地图市场,以及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九)管理测绘成果,并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十)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十一)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规发[2006]423号)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规发[2006]423号)

杭规发[2006]423号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制定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稿)自2005年6月1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日照分析行为取得了成效。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经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已经批准。

根据市政府第B20061680号简复单要求,现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正式试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州市规划局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日照分析规则通知抄送:市建委、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院、编制中心、信息中心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危旧房改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指定的具有甲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低、多层农居单套住宅内含两个以上层次时,应满足其中一层居室的日照要求。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索 取号:A018-2005-5-0001 分 类: 业务信息 公开机构:杭州市规划局 公开日期: 2008-5-15 产生机构: 杭州市规划局 产生日期: 2005-12-14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8-5-15 浏览次数: 1790信息来源: 关键字: 【字号: 大 中 小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规划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规划行政主管范围,杭州市域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 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近期建设区、储备土地和拟出让的用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第五条 非经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规”编制、审查和调整,均视为无效。

第二章第二章 “控规控规””的编制第六条 “控规”编制计划的来源有:1、规划局根据“年度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计划[1]”下达的“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编制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2、规划管理审批处室因管理需要提出编制建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城市发展需要,提出的“控规”编制要求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第七条 计划书由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统一编号管理。

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划范围、时间要求、编制单位资质与编制人员资格要求、以及规划项目的编制目标(的)和成果要求等。

设计任务书是对规划编制成果的深度与质量的预先规定,也是对规划设计项目进行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 “控规”项目编制计划的委托,由规划局以“计划书”的形式下达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以下简称“编制中心”),然后由编制中心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委托确定具体设计单位。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整理版]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整理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规划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规划行政主管范围,杭州市域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近期建设区、储备土地和拟出让的用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第五条非经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规”编制、审查和调整,均视为无效。

第二章“控规”的编制第六条“控规”编制计划的来源有:1、规划局根据“年度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计划[1]”下达的“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编制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2、规划管理审批处室因管理需要提出编制建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城市发展需要,提出的“控规”编制要求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第七条计划书由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统一编号管理。

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划范围、时间要求、编制单位资质与编制人员资格要求、以及规划项目的编制目标(的)和成果要求等。

设计任务书是对规划编制成果的深度与质量的预先规定,也是对规划设计项目进行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控规”项目编制计划的委托,由规划局以“计划书”的形式下达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以下简称“编制中心”),然后由编制中心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委托确定具体设计单位。

第九条编制中心根据规划局下达的计划书要求,提出具体的技术规定并以合同的形式与设计单位明确设计任务。

第十条编制中心应逐步加大招标委托的比例,促进“控规”编制质量的提高。

设计费超过50万元的“控规”原则上采用招标的方式委托,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以采用定向委托的方式。

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规划局是杭州市政府直属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杭州市城市规划和建设发展规划,保障杭州市的综合发展和城市环境的改善。

杭州市规划局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杭州市的城市规划和建设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通过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推动杭州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杭州市民生活质量;二、指导和管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负责城市规划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审查工作。

确保城市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三、负责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市土地利用的优化和集约化;四、负责城市建设用地的供应和管理,合理调配和利用建设用地资源;五、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查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合法合规;六、负责环境保护和绿化工作,推动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提升;七、负责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交通设施建设管理,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和交通安全水平;八、负责户籍管理和居民住房落户工作,确保杭州市市民居住条件的改善;九、负责市政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十、积极推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杭州市规划局在推动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规划、开放共享、人性化设计的原则。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的作用,充分借力社会力量,推动城市建设和管理创新发展。

同时,杭州市规划局还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城市规划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在城市规划方面引进国际先进经验和理念,提升杭州市的城市规划水平。

通过与国际接轨,让杭州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化城市。

总之,杭州市规划局在杭州市的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中起着重要的指导和管理作用。

通过科学规划和有效管理,推动了杭州市的城市发展,提升了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8.06•【字号】•【施行日期】1988.09.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88年6月24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8月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风景旅游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城市建成区及其规划区内的各项绿化活动和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各种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城市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并要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任务。

城市居民应负责搞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及管护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杭政办函[2010]231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订的《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杭州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办法(试行)(市规划局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项目审批进度,规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8〕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论证目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增强规划论证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通过明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程序,在具体建设项目管理中优化、细化和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改和完善,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更具合理性、权威性及可操作性,促进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适用范围杭州市规划区(在城市总规中确定)范围内区域性重要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较大修改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利害相关人重大权益的建设项目等。

三、《建设项目选址条件》的申请需要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先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条件》。

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出选址论证的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

四、论证内容原则上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条件前应组织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用地兼容性论证。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改)正文:----------------------------------------------------------------------------------------------------------------------------------------------------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杭园文〔2023〕20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杭园文〔2023〕201号各区、县(市)绿化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了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2023年12月29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为了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市市域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及公共绿地的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二、绿地率计算方法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

绿地率控制指标是指建设工程内绿地率需达到的最小值(详见附表)。

三、绿地率控制指标1、居住用地(R类)内相关建设工程绿地率指标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相关规定执行;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类)绿地率不应小于35%;3、商业服务业用地(B类)绿地率不应小于25%;4、工业用地绿地率(M类)和物流仓储用地(W类)绿地率应为20%。

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

允许同单元内采用集中布置公共绿地的方式进行平衡;5、新建交通运输用地(S类)中城镇道路用地(S2类)绿地率按道路红线宽度控制,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5米的新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30(含)~45米(含)的新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红线宽度15~30米的新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15%;6、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U类)不应小于30%;7、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G类)中G1、G2、G3用地全部纳入城市绿地率计算指标。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11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2-07-25【生效日期】1992-07-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2年3月21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杭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杭州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第三条编制《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开发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杭州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规划管理处在各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的领导下(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绿化测绘须知(杭州市规划局)

绿化测绘须知(杭州市规划局)

绿化测绘须知一、在测绘图上应标明的项目:1、总用地面积、纯绿地面积、屋顶绿化面积、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绿化面积(标明覆土厚度),集中绿地面积;2、用地红线、地下室范围线、集中绿地范围。

二、测绘单位需提供的测绘资料:1、提供1:500或1:1000的测绘平面图及电子文档一份;2、提供每块绿地的实测面积(包括园路、园林铺装)明细表。

三、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一)景观水体、路宽小于1.2米的园路、园林铺装可计入绿化面积,但园林铺装及园路等应小于总绿地面积的30%;(二)下列绿化不计入绿地率:1、绿地内的垃圾房、箱式变、采光井、窨井;2、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池;3、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宅旁道路;4、游泳池、消防水池、嬉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溪、河等水体及城市公共绿地;5、停车场、消防登高面、消防通道及各类形式的植草砖;6、架空层的开放空间绿地。

(三)单位配套绿化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距建筑墙角1.5米计算。

(四)居住区配套绿化的有关规定:1、绿化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角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角;(2)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路时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角1.5米;(3)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4)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2、集中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表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割;(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意义1.为了引导和规范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建设的科学、合理、有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节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适用于本市各类城市规划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

2.本规定不适用于农村规划管理。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规划编制程序1.规划编制包括前期调研、方案编制、意见征询、审批公示、审批备案等环节。

2.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其中方案编制必须根据所涉及规划内容,遵循城市规划基本原则。

第二节规划编制技术要求1.规划编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进行,保证规划内容的科学、合理性。

2.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城市整体发展方向和可行性,注重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一节规划实施环节1.规划实施包括实施计划制定、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环节。

2.各个环节必须充分考虑质量、安全、环保等因素,确保规划实施的成功。

第二节规划实施监管1.规划实施监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实施监管要求进行,各个环节的监管必须严格执行。

2.规划实施监管应当加强对于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测和防范,确保规划实施的高效、安全、可持续。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一节规划管理机构1.杭州市规划局是本市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2.各区、县规划局应当配合市规划局的工作,认真执行相关的城市规划管理要求。

第二节规划管理制度1.规划管理制度包括规划编制、实施计划、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各个制度必须科学、合理并严格执行。

2.规划管理制度应当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不断优化和完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理1.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行政处罚等。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永明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建成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绿化活动以及各类绿地(包括规划绿地)、树木、绿化设施(包括绿地的装饰护栏、园林小品、绿化植物、名称标牌、公园导游牌及其他绿化宣传牌等)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是杭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管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督促、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杭州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

各区绿化委员会在市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区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各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杭州市规划管理局和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城市绿地建设应合理布局,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绿化工程测量方案

绿化工程测量方案

绿化工程测量方案一、前言绿化工程是指对城市、农村、道路、园林、公园等环境进行植树、种草、修剪、绿化、保养等工程。

测量是绿化工程的重要环节,它为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提供了精确的地理信息和空间数据。

因此,合理的测量方案对于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等方面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从绿化工程测量的目的、对象、方法、设备、过程、误差控制等方面,制定一套全面有效的绿化工程测量方案。

二、测量目的1. 了解绿化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状况等基本信息,为后续设计提供依据。

2. 确定绿化工程的植树、种草、施工等具体位置和范围。

3. 监测绿化工程的成效,对绿化质量进行评价和检查。

三、测量对象1. 绿化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

2. 绿化区域内的建筑、道路、水系等设施。

3. 需要进行植树、种草、修剪等具体位置和范围。

四、测量方法1. 野外测量:采用实地勘测的方式,通过测量工具对绿化区域的各项参数进行测量。

2. GPS测量: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获取绿化区域内各点的经纬度坐标,辅助空间定位和数据采集。

3. 遥感测量:通过遥感技术获取高精度数字影像,结合地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

五、测量设备1. 传统测量仪器:包括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等。

2. GPS接收器:用于获取卫星信号,测量位置信息。

3. 摄影测量设备:包括载荷相机、数字像机、倾斜摄影装置等。

六、测量过程1. 制定测量方案和计划,确定测量的内容、范围和工作任务。

2. 勘测前的准备工作:做好勘测仪器的检查、调校和校准。

3. 野外测量:实地对绿化区域的地形特征、地貌状况进行测量。

4. GPS测量:对需要精确定位的点位进行GPS测量。

5. 遥感测量:获取绿化区域的数字影像,进行数据采集和处理。

6. 数据处理和分析: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整理和分析。

7. 编制测量报告:将测量结果整理成报告,提供给设计、施工、管理等部门使用。

七、误差控制1. 野外测量中应严格遵守测量规程,在测量中对高程进行验线,对线边角、断面闭巷进行检查。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操作规程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操作规程

日常土地测绘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更好地实现公司质量目标,特制定本规程。

一、土地测绘作业流程土地测绘应按委托受理、项目备案及数据下载、分析设计、实施测绘、权属调查(市国土局权属调查科)、确权后内业数据处理、成果整理、检查审核、成果装订、成果备案、成果领取、归档入库共十二个步骤进行操作,特殊情况除外。

二、委托受理1、所有测绘项目均应办理委托登记手续后开始作业。

2、受理委托测绘时,由委托单位(人)填写《土地测绘委托协议书》即测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受理人员应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指导和检查。

3、受理人员根据不同的测绘类型,按杭州市国土局规定的收件要求收取测绘所需资料并审核,确保收取纸质资料的正确、齐全、清晰;因特殊情况缺件登记的,需做好记录,由受理人员负责缺件补收工作。

对电子文档的收取按照公司(所)《对电子文档的收件与审核的初步方案》执行。

4、合同签订前,受理人员根据委托方要求与作业队沟通,了解大致工作量,确定合同履约时间;并将合同所涉费用、履约时间及双方需尽的义务告知委托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受理人员签订合同。

三、项目备案及数据下载合同签订后,受理人员运用《杭州市日常土地项目申请系统》根据项目用地信息填写《杭州市日常土地测绘项目工作衔接申请表》,将含有下载数据范围的刻录光盘与其它相关资料一起送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进行项目备案及数据下载。

四、分析设计1、根据测绘项目的工作量、测绘周期,结合队员工作情况合理分配、组织生产;指定项目负责人,由其负责测绘项目日常联络及技术问题的收集、归纳,确保技术问题处理到位。

2、项目负责人根据下载数据,打印工作底图,对测绘项目进行初步分析,了解测绘类别、测绘目的及委托单位的需求。

3、各类测绘项目分析具体要求(1)征地放样资料改为宗地测绘项目(初始登记)应对测绘项目的收件资料进行分析:核对项目用地面积,若面积大于6公顷,则该项目为报省审批项目,需提供用地审批意见书;核对合同有无约定交地时间,若有约定,则需提供交地协议书;核对合同是否有共有权人,若有,需提供明确持证人的意见;是成立项目公司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需提供土地受让人调整的市国土局简复单及公司最新股权结构的工商查档证明材料或项目公司股权未变化的承诺书;已有标准地名的,提供门牌证明。

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整合、优化杭州新市区绿地系统布局和结构,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切实可行地指导城市绿地建设,特编制本规划.第二条本规划是对《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补充和深化,经批准后的《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2020年)》,是杭州市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定性文件.第三条规划范围本次绿地系统规划范围为杭州市区,总面积为3068平方千米,主要包括上城、下城、拱墅、西湖、江干、滨江、余杭、萧山八区,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基本一致。

第四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通过,1998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6、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2001年);7、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9月);8、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9、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2000年);10、建设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11、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方法》(2000年,192号文);12、建设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2002年城建240号文);13、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2002年城建249号文);14、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第112号)15、《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6、《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17、《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等相关规范;18、省政府:《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5年)19、《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20、《杭州市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2000年);21、《杭州市城市道路及公共绿地树种规划》(2000年);22、《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及各专项规划(报批稿)等第五条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基本一致,即:近期:2002-2005年;中期:2006—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展望到2050年左右。

戚建荣、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戚建荣、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戚建荣、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3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鲍常兰李洵唐莹祺【审理法官】鲍常兰李洵唐莹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戚建荣;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戚建荣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戚建荣【当事人-公司】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史红雨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蒋朝镖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来志诚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红雨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蒋朝镖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来志诚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红雨蒋朝镖来志诚【代理律所】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戚建荣【被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经二审中上诉人确认,其认为原杭州市规划局不应对案涉工程给予规划核实确认的原因有以下六方面:一、案涉工程的绿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总平面图施工;二、案涉工程所涉道路(内部地坪等)未竣工;三、案涉工程所涉停车场未竣工;四、案涉工程的下沉式广场未竣工;五、案涉工程的围墙、临时设施未拆除;六、案涉工程的建筑垃圾未清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实际包含了绿化、交警、消防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内容,却又归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进行审查,由于以上内容的专业性,规划。

如何使用测绘技术进行城市绿化测量和规划

如何使用测绘技术进行城市绿化测量和规划

如何使用测绘技术进行城市绿化测量和规划城市绿化是现代城市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不仅能改善城市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还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而测绘技术在城市绿化的测量和规划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篇文章将探讨如何利用测绘技术进行城市绿化测量和规划,并探讨其对城市绿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测量与规划的基础在进行城市绿化测量和规划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测量与规划的基础知识。

测量是指利用各种测量工具和技术手段,对地球表面进行各种参数的测量和记录。

规划是指根据一定的目标和条件,制定未来发展的方向和规模,并确定相应的措施和步骤。

测量技术包括地面测量和遥感测量两个方面。

地面测量主要依靠测量仪器和设备进行,如全站仪、GPS定位仪等。

遥感测量则利用航空摄影、卫星遥感等手段,通过获取遥感影像数据进行测量。

这些测量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为城市绿化的测量和规划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二、城市绿化测量的方法城市绿化的测量是指对城市内各类绿化用地和绿化设施的测量和记录。

其目的是为了了解城市绿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城市绿化的规划和建设提供依据。

目前,城市绿化的测量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遥感测量遥感测量是利用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技术,获取城市绿化用地的信息。

通过获取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可以对绿化用地进行分类与提取,进而了解绿化用地的分布和数量。

遥感测量不仅具有快速、高效的特点,还可以获取大面积的数据,对城市绿化规划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 全站仪测量全站仪测量是地面测量中常用的一种方法,主要用于测量绿化用地的地面高程、面积和形状等参数。

通过测量点的坐标和高程,可以对绿化用地进行三维建模,提供基本的地理信息。

全站仪测量准确度高、精度稳定,适用于小面积的绿化测量。

3. GPS定位测量GPS定位测量是利用全球定位系统,测量绿化用地的位置和坐标信息。

通过安装GPS接收器,可以实时获取绿化用地的位置信息,进而对其进行定位和测量。

GPS定位测量具有全天候的工作能力,适用于大面积、远距离的绿化测量。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2.04.09•【字号】杭土资[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杭土资[2002]19号)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规范建设用地审批、供地和发证管理,是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保障。

但是,目前在建设用地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管理环节不够衔接、办事程序不够规范、建设用地供地重叠、发证面积前后矛盾、闲置土地难以收回等问题,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管理,巩固和发展我市土地管理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成果,防止同类工作失误的重复发生,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土地测绘及权属调查职责,防止建设用地红线重叠负责土地测量、征地放样的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照规定要求及技术标准办事。

在受理规划建设用地资料后,必须调用相邻宗地界址点坐标及界址线等权属资料,对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进行实地核对,绝不允许仅凭规划红线进行实地测量定位,防止相邻宗地重叠及遗漏。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规划红线重叠、界址有误等问题的,应及时向相关处(科)、室提出并通知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重新完善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负责土地权属调查的实施单位,在按有关规定对相邻宗地的权属情况进行核查时,要有所在村和相关权属单位到场,确保指界调查到位,并做到界址标志明确,界址标志维护责任落实。

负责土地测量、权属调查的职能部门应强化对受委托单位及队伍的监督管理,并落实好相关责任。

二、明确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职责,确保相关合同的依法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必须在依法完成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方可正式签订和履行,合同规定的用地面积应当与土地测绘、权属调查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致,防止土地面积不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与规划验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与规划验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与规划验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6•【字号】杭政办[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与规划验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与规划验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关于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与规划验收管理的意见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杭州”的基本信息资源之一。

为建立完整、准确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市有关部门已开展了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目前武林门地区4平方公里管线普查试验区工作已基本完成,但新的管线仍在继续埋设。

为巩固普查成果,实行动态管理,现就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与规划验收管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全市新埋设的地下管线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

其测量范围为:城市市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包括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热力、燃气、人防、工业管道等。

二、凡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规划审批,属于改建的道路项目,其管线管位在初步设计审批时确定。

地下管线工程未按规定报批即开工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在限期内补办报批手续并接受违章处理;限期内仍未按规定补办的,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受理该违章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三、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委托书。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资料,测绘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竣工测量。

接受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委托的单位必须是经测绘主管部门认可,持有相应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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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测绘须知
一、在测绘图上应标明的项目:
1、总用地面积、纯绿地面积、屋顶绿化面积、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绿化面积(标明覆土厚度),集中绿地面积;
2、用地红线、地下室范围线、集中绿地范围。

二、测绘单位需提供的测绘资料:
1、提供1:500或1:1000的测绘平面图及电子文档一份;
2、提供每块绿地的实测面积(包括园路、园林铺装)明细表。

三、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
(一)景观水体、路宽小于1.2米的园路、园林铺装可计入绿化面积,但园林铺装及园路等应小于总绿地面积的30%;
(二)下列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1、绿地内的垃圾房、箱式变、采光井、窨井;
2、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池;
3、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宅旁道路;
4、游泳池、消防水池、嬉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溪、河等水体及城市公共绿地;
5、停车场、消防登高面、消防通道及各类形式的植草砖;
6、架空层的开放空间绿地。

(三)单位配套绿化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距建筑墙角1.5米计算。

(四)居住区配套绿化的有关规定:
1、绿化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角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角;
(2)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路时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角1.5米;
(3)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
(4)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2、集中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表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隔墙栏杆作分割;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2中的各项要求;
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米);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米);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平方米),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平方米)。

(6)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和本条(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杭州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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