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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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7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省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组织领导;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管办”)履行省基本药物采购机构职能,负责省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招投标中心”)负责省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和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的运行维护;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监督;省医改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

第三条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适用于省行政区域所有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执行中标结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网址:)采购所需基本药物。

第五条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暂定为一年。

第二章名词定义

第六条名词定义

(一)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指设在省招投标中心,为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二)评审专家委员会:指由从省药品集中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药学、医学、管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

(三)采购人:指省行政区域所有医疗机构。

(四)投标人:指参加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并在国注册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获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国总代理企业。

(五)配送企业:指向采购人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六)专利药品: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有效期的化合物实体专利药品,包括药物组合物专利、天然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物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不包括生产工艺流程专利

以及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其它专利。

(七)原研制药品:指国家发改委文件中标明为原研制的药品。

(八)单独定价药品:指国家发改委或省物价局公布的化学药及生物制品类单独定价药品。

(九)优质优价中成药:指国家发改委或省物价局公布的优质优价中成药。

(十)单一货源承诺:指实行公开采购的基本药物每个药品品规只选择一家企业中标,中标企业将获得供货区域该药品品规的全部市场份额。

(十一)“双信封”招标:指投标人应按要求投递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包括反映投标药品质量、投标人规模、信誉和服务等资料;商务标书主要是指投标药品的投标报价。

(十二)药品差比价: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药品差比价的计算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和《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05号)为依据。

第三章采购目录及采购方式

第七条采购目录

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其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中药饮片除外。采购目录分为调节水、

电解质及酸碱平衡一类的大输液(以下简称“大输液”)采购目录(附件1)和公开采购药品目录(附件2)两部分。

第八条采购方式

(一)大输液采用“双信封”和“统一价格、定点生产、委托配送”方式集中采购。

(二)公开采购药品采用“双信封”和“单一货源承诺”方式集中采购。

第四章企业报名和材料申报

第九条投标人报名条件

(一)依法取得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代理协议书和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

(二)具有持续生产、保障供应中标药品的能力。

(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必须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及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

(四)企业信誉良好、药品质量可靠,2009年以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配送企业报名条件

(一)依法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

认证证书》,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企业必须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

(三)信誉良好,药品质量可靠,2009年以来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规记录。

(四)具有保障药品配送能力,配送网络应覆盖配送区域所有参加集中采购的采购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报名

(一)所有参加省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且满足上述报名条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报名条件中规定的证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盖鲜章),以及相应的代理协议书原件、《供货承诺书》或《配送承诺书》原件、《法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及复印件到省招投标中心,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二)参加了省2009年和2010年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继续使用“平台”上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按要求进行申报资料网上填报后,将纸质申报资料递交省招投标中心,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三)未参加过省2009年和2010年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发生重组合并等变更的企业,需通过“平台”自行注册,申报资料进行网上填报后,将纸质申报资料递交省招投标中心,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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