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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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津政发〔1990〕8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津政发〔1990〕8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0年6月27日津政发〔1990〕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今年二月,市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清理行政规章的通知》(津政办发〔1990〕8号),各有关部门根据通知的要求,对正在施行的经市人民政府(含原市人委、市革委)发布、批转和批准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目前第一阶段的清理任务已经完成。

共清理出与现行政策不符或已被新法纪、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九件、现决定予以废止。

同时,清理出因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原因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一并通知你们。

附:市政府决定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决定废止的十九件<font size=+1>序号名称文号废止原因1.私人房屋租赁暂行条例1951年3已被《天津市实月6日市施〈城市私有房政府颁布屋管理条例〉的细则》(津政发〔1986〕130号)代替。

2.烈军属使用公产房地减免1955年2针对当时情况而使用费暂行办法月11日津定,已不适应现委一字44实的需要。

号批复3.天津市物价分工管理试行津革发和现行的物价管办法(1974)理体制不符。

61号4.关于接受私有房屋的暂行津革发与现行的住房制规定(1976)度改革政策不13号符。

5.关于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津革发已被1988年11月若干问题的决定(1979)2日市人大常委6号会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代替。

6.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补充津革发同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
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1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施行日期】2024.07.1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7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工
2024年7月1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
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制定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在收到意见后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经研究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纠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备案审查机构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并认真研究,在收到建议后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作出处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情况复杂的,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延长的时间不超过30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1.22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施行日期】2002.01.2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对1980年以来我市制定发布的26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其中的8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廖国勋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照3个《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710号、第714号)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关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六款中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3.将第四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关于《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决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91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决定废止的91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附决定废止的91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序号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公布日期主管部门废止理由1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津政发〔1980〕65号1980.10.06市民政局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压缩各种锅炉和工业窑炉烧油的指令》实施办法津政发〔1981〕225号1981.10.21市经委国务院1994年颁布了《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意见》,原办法失效。

3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津政发〔1981〕126号1981.06.12市卫生局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4关于打击走私贩私活动的公告津政发〔1981〕116号1981.05.30天津海关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原公告失效。

5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建立治安纠察员的报告》津政发〔1981〕112号1981.05.30市公安局被市政府1995年《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治安联防工作的请示〉》代替。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26•【文号】食安办[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办、民(宗)委(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仅是保障少数民族生活特需品的民生问题,更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落实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真食品监管,制定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各地和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但是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使用误导性清真标识、违规开展认证及评价活动等现象仍然存在。

为解决清真食品(含进出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认证及评价活动,加大清真食品监管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制定清真食品法规及规范认证工作目前,我国清真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尚不健全,清真食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国家民委和国家认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产业发展、标准制定等实际情况,加强对设立清真食品认证制度的可行性研究,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清真食品认证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国清真食品评价活动。

国家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尽早出台,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

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出台符合地方需求的清真食品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认证监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通过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处理、专项治理巡查和重大活动安全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屠宰企业)、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清真餐饮点的全面监管。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2•【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10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18年11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强化市场监管、改进公共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1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七条第二项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第四项中的“上级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和该非法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2.删除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对《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作出修改。

1.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征收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和避让方案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监督。

”2.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或未按照保护和避让方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作出修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9月)-津政发〔1990〕1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9月)-津政发〔1990〕1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9月)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0年9月22日津政发〔1990〕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今年二月,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清理行政规章的通知》(津政办发〔1990〕8号)以后,各有关部门根据通知的要求,对正在施行的经市人民政府(含原市人委、市革委)发布、批转和批准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目前全部清理任务已经完成。

各有关部门清理出与现行规定不符或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十七件,现决定予以废止。

同时,清理出因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原因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十七件,现一并通知你们。

附:一、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一: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废止原因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津财字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划定地产税与农业税(1952)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征收范围的公告2410号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市原规定应废止。

2.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坚市人委已被《市委、市政府贯决制止请客、送礼、厅宋字彻〈中共中央、国务院送锦旗和停止新建招(1960)关于近期做好几件群众待所的通知502号关心的事的决定〉的具体规定》(津党发〔1989〕16号)代替。

3.天津市人民委员会关市人委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于调整保健食品发放厅煜字指示精神,1988年市财标准的通知(1963)政局拟定了《关于调整99号保健食品发放标准的通知《(财企一〔1988〕84号),已按此通知执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一、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1.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在领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盐生产。

”2.删除第二十三条。

3.删除第二十六条。

4.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食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的用盐,应当从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进,并保留食盐购货凭证。

”5.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持证经营情况,应当依据有关盐业法规进行检查。

”6.删除第三十六条。

7.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批发业务,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8.第四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检查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扣押或者吊销食盐批发许可证。

”9.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进入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场所调查取证、收集资料,查验食盐运输工具;”。

二、对《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1.第十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按幢发放。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一、引言清真食品是指符合伊斯兰教规定的食品,是穆斯林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保证清真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清真食品质量:清真食品的生产过程需要严格遵守伊斯兰教规定,保证食品的质量和纯净度。

2.维护穆斯林的宗教信仰:清真食品是穆斯林宗教信仰的一部分,建立管理制度可以帮助穆斯林消费者确保所购买的食品符合伊斯兰教规定。

3.促进清真食品行业的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清真食品行业的规范化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内容1. 清真食品生产管理(1) 原料采购•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供应商提供的原料符合清真食品要求。

•定期进行原料检测,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建立原料追溯体系,追踪原料的来源和生产过程。

(2) 生产过程控制•建立清真食品生产工艺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规范。

•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条件,确保清真食品的卫生安全。

•建立生产记录,记录每批次清真食品的生产情况。

(3) 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检测体系,对生产出的清真食品进行检测。

•设立质量控制点,对关键环节进行监控。

•建立不合格品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不合格品,确保合格品的出厂率。

2. 清真食品经营管理(1) 产品标识•对清真食品进行标识,明确产品的清真属性。

•标注清真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 销售渠道管理•选择符合清真食品要求的销售渠道。

•对销售渠道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销售环节的清真食品质量和安全。

(3) 消费者投诉处理•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分析投诉情况,找出问题所在,改进管理措施。

(4) 宣传推广•开展清真食品的宣传推广活动,提升消费者对清真食品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加强与清真认证机构的合作,提高清真食品的认证率。

四、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1.建立清真食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12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19号)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20号)进行了修订,已于2020年12月18日经第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4日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天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天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天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天津市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是指天津市政府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管理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天津市食品安全规章制度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生产、销售、餐饮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天津市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餐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天津市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机构为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天津市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七条天津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民众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产管理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合法的生产许可证,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食品生产操作规范,确保生产过程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员工培训,提升生产质量。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顿、处罚等。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与原料供应商的合作,定期检查原料质量,确保原料安全。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回收召回不合格产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06•【字号】津政发[1992]77号•【施行日期】1992.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2年12月6日津政发〔1992〕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中发〔1992〕12号)的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八个文件:一、关于颁发《天津市计量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革发〔1979〕105号)二、批转市标准局拟订的《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83〕11号)三、关于城市节约用水的暂行规定(津政发〔1981〕46号)四、批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津政发〔1983〕162号)五、批转市经委、市物价局制订的《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津政发〔1984〕185号)六、关于对《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津政发〔1990〕106号)七、批转市计委、市物价局《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津政发〔1988〕35号)八、关于对《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作部分修改的通知(津政发〔1990〕107号)d23705--010208zzj。

天津申请清真食品备案流程

天津申请清真食品备案流程

天津申请清真食品备案流程《天津申请清真食品备案流程:我的趣谈与经验分享在天津,如果你要涉足清真食品相关的生意,那了解清真食品的备案流程可就是一门必修课啦,这里面的事儿啊,就像一场充满小关卡和意外惊喜的游戏。

首先呢,你得意识到这是一场需要做足功课的“战斗”。

这可不是拍脑袋就能去办的事儿。

按要求,准备好各种材料就像是战士在出征前整备装备一样。

你得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营业执照副本,这就是你的“身份凭证”。

还有能证明你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来源合法、符合清真要求的材料,这感觉就像是在给你的食物找“身世清白”的证据。

对于我这个初涉其中的人来说,最初找这些材料的时候简直晕头转向。

一会儿觉得这个材料好像缺个章,一会儿又觉得那份文件的格式不太对,就像在拼一个超级复杂的拼图。

然后就是奔波于各个相关部门之间。

我印象特别深的是,有一次去一个部门交材料,那办公大楼就像个巨大的迷宫,我绕来绕去,差点迷失。

当找到办公室时,还得小心翼翼地跟工作人员打交道。

不过呢,这里的工作人员就像游戏里的NPC(非玩家角色)一样,虽然看起来有些严格,但只要你态度好,提的问题他们还都是很耐心地解答的。

在审核这个环节呢,那就是紧张的等待期。

你就像在等着老师给你的考试打分一样,心里七上八下的。

有时候,担心因为某个小吃细节不符合清真规定而被打回来。

我听到过一个同行,因为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上有点模糊不清,结果被要求重新解释和补充材料。

当时他那懊恼的表情呀,就像丢了宝贝似的。

但是,整个流程走下来,又会有一种成就感。

就像历经千辛万苦打通关卡后的那种喜悦。

我们尊重了宗教习俗,确保了清真食品的纯正性,这也是在文化传承和商业经营之间找到了一个很好的平衡。

现在想想,虽然过程中很折腾但还挺有趣的。

因为从每个小环节里,你都能学到很多关于清真文化、食品管理还有人际交往的学问。

总之,在天津申请清真食品备案,像是一场奇妙的旅程,虽充满挑战但也收获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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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食药监法[2012]34号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食药监法[2012]34号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食药监法〔2012〕34号)各分局、滨海新区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各直属单位:经市局2012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对《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免于提交临床试验资料原则及产品目录(试行)》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审核、备案事项办理程序》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具体内容如下:一、予以废止的文件(一)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免于提交临床试验资料原则及产品目录(试行)》(津食药监械〔2009〕53号);废止原因: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试行)》(国食药监械〔2011〕475号)取代。

(二)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天津市医药行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药监发〔2003〕5号);废止原因:被《天津市医药行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办法》(津食药监人〔2011〕479号)取代。

(三)天津市医药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津药监发〔2003〕6号);废止原因:被《天津市医药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意见》(津食药监人〔2011〕478号)取代。

(四)天津市医药行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津食药监人〔2005〕174号);废止原因:被《天津市医药行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津食药监人〔2011〕285号)取代。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者摆摊设点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分为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和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本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卫生、检验检疫、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5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5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50号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卫生局主管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级卫生局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执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下列卫生要求:(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便于清扫、冲洗,并保持整洁;应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并及时清理。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有毒、有害及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三)凡制售冷荤、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的动物性食品的,必须设置专用加工间、专用工具和容器、专用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备,并设专人操作。

(四)从事餐饮业必须配备其经营规模三倍数量的周转餐(饮)具,具有专用消毒设施及设备,并由专人负责消毒;餐(饮)具消毒办法及效果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消毒后的餐具应存放在防蝇、防尘、防污染的专用保洁柜内;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办[2014]28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1.18【实施日期】2014.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办[2014]282号)委属各单位,滨海新区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14年第2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2014年11月1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为理顺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三个环节的监管职能,实现食品安全全覆盖无缝隙监管,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工作,防范监管缺失,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各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本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基本原则按照“统筹安排部署、权责分工清晰、风险防范精准、责任落实到位、无缝全程监管”的原则,界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三个环节内设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提高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三、经营类型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简易包装,从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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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70903(颁布时间)
19970903(实施时间)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文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修改决定
附: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修正)
修改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让、转借《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且不听劝阻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即收回《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同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销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商、卫生、劳动和商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0%;经销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餐饮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应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操作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五)清真食品的外包装必须标有明显“清真”字样;
(六)经销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必须与经销非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保持一定距离,经销人员不得混岗、串岗;
三、将第十四条删除。相关各条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附: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修正)
(1995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9月3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规范和繁荣民族食品市场,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民委发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系指符合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
第九条 生产清真肉类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从本市进货进料的须从持有《合格证》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从外地进货进料的,亦须从持有相应清真食品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
第十条 《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监制,由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发放,并向申领单位和个人收取工本费。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制做、悬挂的清真牌证遂予废止。
第七条 申领《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及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影印件;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的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的身份证及任聘书影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的身份证影印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有关书面材料。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不按规定领取、悬挂《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的,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准按清真食品出售。
(七)必须制定确保清真的具体措施,并经常向从业人员进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
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食品专营市场,不得经销非清真食品。
第六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申领《天津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后,方可经营。
一、将本《办法》中《天津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修改为:《天津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合格证》;将《许可证》修改为:《合格证》。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且不听劝阻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即收回《合格证》和清真标志牌,同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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