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2013年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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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各区研发机构、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和扶持力度政策汇编

上海市各区研发机构、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和扶持力度政策汇编

上海市各区研发机构、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和扶持力度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立案审查。

3、走私违法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一)在上海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上海市科技和产业政策咨询,项目申(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浦东新区作为上海市的核心城区之一,为了进一步推动总部经济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财政支持政策。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浦东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以便相关企业和机构能够全面了解政策内容并据此申请相关支持。

二、总部经济发展概述总部经济是浦东新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和引领力量。

为了进一步发展总部经济,浦东新区将提供以下财政支持政策:三、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1. 总部企业科技研发资金补贴总部企业科技研发资金补贴* 支持总部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的研发机构进行科技创新,可申请科技研发资金补贴。

2. 人才引进和培养支持人才引进和培养支持* 鼓励总部企业引进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支持总部企业在浦东新区聘用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享受一定的人才培养补贴。

3. 资金扶持资金扶持* 对新设总部企业根据其创造税收及其他贡献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 对已有总部企业在扩大投资、扩大新项目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4. 园区建设支持园区建设支持* 浦东新区将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园区的建设力度,提供相应的职能办公场地和基础设施支持。

5. 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对总部企业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在浦东新区持续发展。

6. 创新创业支持创新创业支持* 对总部企业在浦东新区进行创新创业的,提供一揽子支持政策,包括研发资金、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

四、申请和评审申请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将根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符合条件性进行评审,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申请人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

五、政策的监督与评估为保证财政支持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浦东新区将建立健全政策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2003年发布)发文号:沪浦科(2003)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政府[2000]38号文《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浦东新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参照上海市经委关于《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和市外资委、市科委等《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规定》,结合浦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是指企业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机构。

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形式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企业开发中心(公司),可以是企业建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以技术开发为主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

第三条浦东新区科技认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认定办)负责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的日常申报受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设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企业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经济上对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建立、完善和正常运行具有实际承受能力,有中长期的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对已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认定。

第五条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科技人员有一定比例和结构层次的要求。

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或者是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总人数的40%以上。

企业内部技术开发机构专职从事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少于10名;独立法人的技术开发机构专职技术开发人员不得低于25名。

第六条申请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的企业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独立法人的技术开发机构的固定资产总值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每年投入技术开发机构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收付实现制计算)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5%以上;销售收入亿元以下的企业和独立技术开发机构,近两年投入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的开发经费总和不低于500万元。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资格认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商外资[2011]76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12.06【实施日期】2011.12.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资格认定的公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资格认定的通知(沪商外资[2011]765号)各外资研发中心: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令[2007]44号),现就开展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资格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核主管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

二、关于可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一)外资研发中心应由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浦东新区商务委、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二)外资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人员及设备原值标准1.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作为独立法人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载明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4)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作为独立法人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载明的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2•【文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浦东新区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有关要求,现就扎实推进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深化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着眼解决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赋予浦东新区更大自主权,支持推进更深层次改革、更高水平开放,率先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为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提供支撑,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坚持解放思想、守正创新。

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瞄准浦东新区具有改革场景、具备率先突破条件的关键领域,推出更多实质性举措,及时推广成功经验,更好发挥对改革全局的突破和带动作用。

——坚持开放合作、先行先试。

围绕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互衔接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率先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实行更大程度的压力测试,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为全国制度型开放探索经验。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高效。

从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产业发展的全链条、企业发展的全生命周期出发谋划推动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改革举措充分联动和衔接配套,放大改革综合效应。

浦东新区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实施方案(2009-2012)-浦府〔2009〕340号

浦东新区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实施方案(2009-2012)-浦府〔2009〕340号

浦东新区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实施方案〔2009-2012〕-浦府〔2009〕340号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假设干意见》〔沪委发[2009]9号〕以及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6号〕的精神,根据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础条件和新形势下面临的战略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积极对接国家、上海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行动部署,着眼南汇划入浦东新区以后形成的宽广空间,充分发挥浦东在资本、技术、人才和政策等方面的综合优势,着力推动张江的研发创新实力向浦东的产业实力转化,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为确保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1、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产业化的带动作用。

进一步强化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化中的主体地位,依托企业组织实施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在龙头企业的形成机制上,既重视着力引进一批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龙头企业,也重视培育一批本地中小科技企业快速成长,成为细分市场领域的龙头企业。

2、充分依靠体制机制创新对产业化的推动作用。

按照上海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九大重点领域,通过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消除制约产业化的体制性和制度性瓶颈,实行政策聚焦。

充分发挥南汇划入浦东新区后的空间优势,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布局,推动张江和金桥两个高新区向南辐射,形成研发创新和产业化发展良性互动的格局。

3、充分依托市场与资本对产业化的支撑作用。

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按照企业成长规律要求,进一步调动信贷、投资等各种社会资本,利用国内国际等各方面资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重要支撑。

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对企业成长的导向作用,按照市场规律引导优势资源支持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鼓励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获得发展能力。

4、充分发挥国际创新资源对产业化的牵引作用。

浦东新区扶持政策解读

浦东新区扶持政策解读

浦东新区扶持政策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本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形式,主要资助以下项目:(一)中国专利资助1、对发明专利,在申请阶段,给予每件3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专利授权后再给予2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

2、对经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认可的每年一届的发明创造专题活动中的发明成果,给予专利申请服务费补贴。

补贴额度为:发明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实用新型最高不超过10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1、对申请pct专利,给予每件1.5万元的费用补贴。

2、对申请他国专利(含pct国家阶段),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每件专利每个国家申请补贴不超过2.5万元。

3、对在高科技领域取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自专利授权之日起,给予连续三年50%的年费补贴,每年每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

对一个单位,上述国外专利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资助1、对被批准为浦东新区专利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经费资助。

2、对被批准为上海市专利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经费资助。

3、对获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经费资助。

对已批准为浦东新区专利试点,并获本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在升级为上海市专利试点或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后,按资助额的差额给予补差资助。

(四)专利产业化资助对在浦东新区实施发明专利的中小企业,其专利产品或技术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500万元以上的,每件专利产品给予20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年资助额不超过60万元。

同一专利技术或产品不重复资助。

(五)专利奖励对在新区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专利工作者、专利实施经济效益好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依企业申报,经评审,给予每人最高2万元的奖励。

每家企业每年申报不超过2人,每年奖励不超过25家企业。

2)、浦东新区高技术服务企业认定常年受理、一般每季度集中审批。

3)、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科普资金本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形式,主要资助以下项目:(一)科技活动项目对经批准的国际性学术活动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为15万元;对经批准的全国性学术活动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为12万元;对经批准的上海市学术活动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为5万元;对经批准的浦东新区学术活动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新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新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新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沪浦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新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沪浦科[2006]53号)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各直属公司,各街道、镇政府:《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新资金操作细则》已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原沪浦科200556号文、原沪浦科200443号文附件1、2、5、6、8、9等6个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二○○六年七月十八日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新资金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浦东新区的科技研究水平,培育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以及开展科技产品的市场推广,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设立创新资金,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资助对象注册在浦东新区,属于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资助微电子、软件、生物医药等具有良好研发基础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研发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明确产业化前景。

第三条资助形式及额度本专项资金主要以创新攻关项目、研发机构项目、种子项目、配套资助项目、费用补贴项目等形式进行资助,资助方式均采取无偿资助。

一、创新攻关项目1.行业共性技术联合攻关项目主要用于具有创新性的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具体项目名称和技术要求等内容在当年的申报指南中公布,每项资助额度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2.软件及工业技术领域攻关项目此类项目的申报实行与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并轨,按“创新基金”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25•【字号】沪浦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沪浦科[2011]4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办法》已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端、高效、高新企业,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内的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

企业研发机构的形式为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以研发为主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设在企业内部的研发部门。

第三条(申请条件)(一)基本申请条件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具有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经济上对企业研发机构的建立、完善和正常运行具有实际承受能力,有中长期的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2、具有较完善的研发条件和较强的研发经费投入。

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每年投入研发机构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收付实现制计算)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下的企业,上两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达600万元以上。

3、企业研发机构应拥有一支具备较强科研和研发能力的技术骨干团队,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研发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研发投入补贴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研发投入补贴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研发投入补贴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25•【字号】沪浦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研发投入补贴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沪浦科〔2011〕43号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浦东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07〕183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资助对象)工商注册在浦东新区、属于浦东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资助微电子、软件、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和区级企业研发机构。

第三条(资助形式及额度)(一)资助形式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上海市级企业研发机构,采用后补贴方式,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或审核,按规定予以无偿资助,每次资助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的60%。

2、对新认定的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或后补贴方式,鼓励企业选择贷款贴息资助方式,但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种资助方式。

贷款贴息资助方式由企业提供向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贷款产生利息,按规定予以无偿资助,贴息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后补贴资助方式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或审核,按规定予以无偿资助,每次资助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的60%。

3、对新药开发,采用后补贴方式,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或审核,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予以无偿资助。

(二)资助额度1、企业研发机构的研发费用补贴资助额度(1)微电子、软件、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国家级、上海市级和浦东新区级企业研发机构,最高资助额度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

加计扣除说明讲解

加计扣除说明讲解

浦东新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流程说明: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人拿到《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后,提交以下必备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享受政策: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包括研发项目登记号信息);2.委托研发项目须提供受托方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3.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参考文本]项目开发计划任务书项目名称起止年月承担部门课题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Email:公司二O 年月项目开发计划任务书研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研发方式:一、立项依据: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项目开发的目的、意义;本项目对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之处;项目的市场前景。

二、研发内容和目标:项目主要内容、目标及关键技术;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

三、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的优势(人才、设施等条件)〕四、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以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成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请注明集团企业研发机构(部门)的名称。

)五、项目编制及人员组成六、预期成果归属七、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预计总经费和本年度预算经费。

对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还需提供本企业和受托方经费预算;对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还需提供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费用分摊方法,及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分享收益的比例;对于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还需提供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费用分摊方法,以及参与研发的各成员企业情况。

)[参考文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决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月日召开会议。

一、会议主持二、参会人员三、决议内容公司年月日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你单位报送的研发项目立项资料收悉。

经核对,附表所列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的规定。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创新券申报指南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创新券申报指南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创新券申报指南摘要:一、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创新券简介二、申报条件和要求三、申请额度和流程四、申报材料的准备和提交五、注意事项正文:一、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创新券简介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创新券是浦东新区政府为推动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而设立的一项政策。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主要是浦东新区内的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在科技研发、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投入。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1.申报单位应为浦东新区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状况良好。

2.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科技人员,并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

3.申报项目应符合浦东新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4.申报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有助于解决行业关键技术问题或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三、申请额度和流程1.申请额度:申报单位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创新券申报指南所发布的条件和内容,在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投入专项综合监督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交申请。

2.申请流程:申报单位在提交申请后,需经过审核、评审、公示等程序,最终确定获得科技创新券的单位和金额。

四、申报材料的准备和提交1.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1)科技创新券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项目的详细介绍,包括项目背景、目标、技术路线、预期成果等;(4)相关证明材料,如研发机构资质证明、科技成果证明等;(5)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2.申报材料需按照要求格式和内容填写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五、注意事项1.申报单位在提交申请时,应确保所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申报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应按照要求参加相关评审、培训等活动。

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申报书模板

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申报书模板

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申报书模板摘要:一、引言二、浦东新区研发机构概述三、申报条件与流程四、申报材料及要求五、申报书的填写与提交六、注意事项正文:一、引言随着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研发机构在此设立,为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规范研发机构的管理,提高申报效率,本文将为您介绍浦东新区研发机构申报书的填写要求和流程。

二、浦东新区研发机构概述浦东新区作为上海市的重要经济支柱,吸引了众多国内外企业在此设立研发机构。

这些研发机构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

浦东新区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类研发机构的发展,为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申报条件与流程1.申报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拥有一定的研发投入;(3)具备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研发管理制度;(4)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相关产业政策。

2.申报流程(1)准备材料: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2)填写申报书:详细填写申报书内容;(3)提交申请:将申报书提交至相关部门;(4)等待审批: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5)审批通过:通过审核后,获得批准设立的研发机构。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1.申报书:包括封面、目录、正文等部分,需详细填写;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其他相关材料:如章程、研发项目简介等。

五、申报书的填写与提交1.填写申报书:请仔细阅读申报书填写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提交申报书:请按照申报流程将申报书提交至相关部门。

六、注意事项1.申报材料需按照要求准备齐全,否则将影响申报进度;2.申报过程中,请关注相关部门的通知,确保及时了解申报进度;3.申报成功后,请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研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专精特新企业专题申请表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专精特新企业专题申请表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专精特新企业专题申请表(最新版)目录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简介2.专精特新企业的定义和意义3.申请表的主要内容和要求4.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5.申请表对于企业的优势和作用正文【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简介】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是由浦东新区政府设立的一项基金,旨在支持浦东新区内的科技型企业发展。

该基金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等方式,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专精特新企业的定义和意义】专精特新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点的企业。

这些企业往往专注于某一领域,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产品或服务具有明显的特色和竞争优势。

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对于提升我国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申请表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专精特新企业专题申请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成立时间、主营业务等。

2.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包括企业研发投入、研发机构设置、专利情况等。

3.企业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营收、利润、税收等。

4.申请资金用途:需要明确申请资金的具体用途,如技术研发、设备购置、市场拓展等。

企业在填写申请表时,需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按照要求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1.申请流程:企业填写申请表,附上相关材料,提交至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与基金管理部门签订合同,领取资金支持。

2.注意事项:企业在申请过程中,需关注申请截止日期,确保材料完整、规范。

在签订合同时,需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申请表对于企业的优势和作用】1.资金支持:申请成功后,企业将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有助于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问题。

2.政策扶持:申请成功后,企业将有机会获得政策扶持,如税收优惠、优先采购等。

3.提升企业形象:成为专精特新企业,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浦东新区集成电路专项政策

浦东新区集成电路专项政策

浦东新区集成电路专项政策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基础,对于现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集成电路产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之一。

为了推动集成电路产业的健康发展,浦东新区积极制定了一系列专项政策,以吸引国内外企业和人才,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二、产业发展政策1.政策支持浦东新区将制定差别化的税收政策来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具体包括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土地价格和租金、提供财政补贴等措施。

同时,还将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的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和市场拓展。

2.园区建设为了提供更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浦东新区将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园区的建设和优化。

包括增加基础设施投入,提高园区内的交通便利性和公共服务水平。

同时,将鼓励企业合作,积极推动园区内的产学研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3.人才引进作为高科技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对高端人才的需求较大。

浦东新区将采取多种措施,包括设立专项奖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来此从事研发工作。

同时,通过与国内一流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引进优秀研究人员和毕业生,形成人才储备。

4.创新突破浦东新区将积极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的技术创新和突破。

将建立一系列的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实验室、研究院和孵化器,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配套服务。

同时,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从跟跑到领先。

5.市场拓展为了推动集成电路产品的市场拓展,浦东新区将在国内外展会和合作交流中积极宣传推介,提供信息服务和商务支持。

同时,将加大对外贸易和国际合作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未来展望浦东新区的集成电路产业专项政策将为该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人才来此投资和创业。

我们相信,在浦东新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集成电路产业将迎来更加辉煌的明天。

同时,我们也希望更多的企业和人才能够加入到这一产业中来,共同开创美好的未来。

财税2013(13)号

财税2013(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 2013年2月26日北京、上海、安徽、湖北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试点地区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北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试点地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和试点地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模板

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模板

编号: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单位名称:主管部门:申请日期:上海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制二O一一年九月填表说明一、本申请(复审)表由申报单位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则填“无”,企业名称需填写全称。

若内容较多,可另行打印附页。

二、本申请(复审)表填好后,应连同有关附件等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网上须同时填报。

有关附件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企业上一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如专利、版权、著作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独占许可合同等)、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证明材料;4、企业所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和其它可以证明企业研发机构研发能力的材料;三、栏目说明:企业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所有制形式;法人形式:指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质量管理体系:指企业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技术开发人员:指直接从事技术开发的人员;企业研发机构类型:具独立法人的企业研发机构、非独立法人的以技术开发为主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三种类型。

四、企业研究开发费的统计,以所研发的项目为依据,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财税[2006]88号文件);经费使用明细应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要求,主要指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如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等。

2023年度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企业研发机构专题申报指南

2023年度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企业研发机构专题申报指南

2023年度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企业研发机构专题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
一、申报要求:
1. 申请企业必须为在浦东新区注册的符合法律法规的科技型企业。

2. 申请企业须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并有独立的研发机构。

3. 申请企业的研发项目必须与浦东新区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相关。

二、申报材料:
1. 申请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申请企业的研发机构基本信息:包括研发机构名称、组织架构、研发人员数量等基本信息。

3. 研发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背景、目标、内容、预期成果等详细说明。

4. 申请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

三、申报流程:
1. 申请企业填写《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企业研发机构专题申报表》,并附上申报材料。

2. 申请企业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提交至浦东新区科技创新局。

3. 浦东新区科技创新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4. 审核合格的申请企业将获得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的支持。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将在每年的年初公布,请申请企业密切关注相关通知。

以上为2023年度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企业研发机构专题申报指南的基本要点,具体申报细则和要求还需根据相关通知及时了解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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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2013年度申报指南
根据《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办法》(沪浦科[2011]44号),结合本年度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工作情况,现发布2013年度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申报指南。

一、申报时间
2013年度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30日。

二、申报条件
本年度受理满足基本申请条件的企业申报,对直接认定申请暂不受理。

连续申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具有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经济上对企业研发机构的建立、完善和正常运行具有实际承受能力,有中长期的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2、具有较完善的研发条件和较强的研发经费投入。

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每年投入研发机构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收付实现制计算)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下的企业,上两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达600万元以上。

3、企业研发机构应拥有一支具备较强科研和研发能力的技术骨干团队,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研发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

企业内部研发机构专职从事研发的人员不少于15名;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专职研发人员不得低于25名。

4、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必须拥有专利、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高新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或已经取得(包括完成和正在执行)的国家以及地方相关部门立项的科技攻关项目。

三、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按要求填写《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以注册地归属向以下申报平台提交受理材料,同一家企业只可在一个受理平台申报。

1、注册在张江园区、康桥园区、国际医学园区的企业向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
2、注册在金桥出口加工区、南汇工业园区、老港化工工业区的企业向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提交申请;
3、注册在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企业向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管委会提交申请;
4、注册在川沙工业园区企业向川沙新镇提交申请;
5、注册在临港地区的企业向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
6、注册在祝桥镇镇域范围内的企业向祝桥镇提交申请;
7、浦东其他区域内注册企业向浦东新区科委提交申请。

四、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需同时进行电子申报和书面材料申报:
(一)网上申报
申报企业登陆浦东科技网()注册后,在线提交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网站开通咨询电话:58200390)。

其中,申请表提交WORD格式,附件可以是PDF格式,附件压缩为一个文件,并对每项附件材料标注文件名称。

(二)提交书面材料
书面申报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一式二份报送受理部门。

书面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下载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所属行业领域证明材料。

其中,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中的软件、微电子企业需分别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集成电路制造(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生物与新医药技术领域需提供新药证书、临床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新能源技术领域指从事核电、风电、新能源汽车、太阳能等新能源企业,其新能源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需提供以新能源为核心技术(产品)的相关授权专利。

4、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等)。

5、企业研发费证明材料。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须包括专项研发费,若无则须提供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

或企业已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税的,可提交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通过的技术开发费用材料(包括税收优惠明细表、研发费归集表等)。

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如专利、版权、著作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独占许可合同等)、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证明材料。

7、企业所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和其它可以证明企业研发机构研发能力的材料。

五、联系方式
1、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受理地址:高科中路3039号401室
联系人:龚露露联系电话:33833150
邮箱:lulubeier8315@
2、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受理地址:新金桥路27号14号楼417室
联系人:殷梦瑜联系电话:68800000-437
邮箱:yinmy@
3、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管委会受理地址:塘桥新路87号3号楼一楼大厅
联系人:王亚飞严峻联系电话:6089383360893775
邮箱:bzhty@ yoyoch@
4、川沙新镇受理地址:新川路540号1号楼409室
联系人:王英姿联系电话:68395352
邮箱:hinswyz@
5、临港受理地址: 临港新城主城区申港大道200号A512
联系人:焦敏联系电话:68283294
邮箱:jiaomya@
6、祝桥镇受理地址:卫亭路80号218室
联系人:陈旭霞联系电话:68102138
邮箱:chenxuxia0419@
7、其他区域受理窗口:浦东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市民中心55号窗口联系电话:68542222*88255(8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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