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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企业认定

动漫企业认定

动漫企业认定概述动漫是一种流行的艺术形式,源自日本,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受欢迎的文化现象。

随着动漫的普及和影响力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动漫的商业价值,并且投入到动漫产业中。

本文将探讨动漫企业认定的概念、目的和认定标准。

动漫企业认定的概念动漫企业认定是指对从事动漫产业的企业进行认定,确认其在动漫产业中的地位和资格。

认定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动漫产业的发展,加强对动漫企业的管理和规范,保护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提升动漫企业的竞争力。

动漫企业认定的目的动漫企业认定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通过认定优秀的动漫企业,激励他们在创作和生产方面的创新和发展,推动动漫产业的整体进步。

2.加强对动漫企业的管理和规范: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可以为其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并加强对其经营和管理的监督,促进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

3.保护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可以加强对动漫作品的版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动漫产业的创作积极性和经济效益。

4.提升动漫企业的竞争力:认定的动漫企业可以享受到更多的资源和支持,提高企业的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拓展动漫产业的发展空间。

动漫企业认定的标准动漫企业认定的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规模和经营能力:认定的动漫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经营能力,包括企业注册资金、人员规模、生产能力等。

2.动漫作品的质量和数量:认定的动漫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动漫作品创作和生产能力,包括作品的质量、数量和创新性等。

3.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认定的动漫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拥有一定的版权管理和维权能力。

4.市场影响力和品牌价值:认定的动漫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价值,能够在市场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口碑。

5.社会责任和文化传承:认定的动漫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动漫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材料准备:动漫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注册证件、动漫作品的样本、知识产权证明、市场推广资料等。

财税2016年第36号文

财税2016年第36号文

财税2016年第36号文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界定(一)、普通纳税人(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方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特殊纳税人确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一)、纳税人的分类(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一般纳税人标准(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方法》第一条(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方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特殊一般纳税人(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三)、一般纳税人的登记(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1.28•【文号】文产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13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请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动漫企业证书”的发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组织落实对动漫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1. 2013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2. 2013年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名单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1月28日附件1:2013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87家)北京市北京潘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鑫联必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轩创国际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中科北控成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漫联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津祺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天津瑞格奇迹影视动漫文化有限公司天津玺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翼动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动漫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妙思影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家庄神行动漫设计有限公司河北燕娃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山西省山西乐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义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连奥马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乾豪动漫有限公司大连翰星传媒有限公司大连卡拉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极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哈尔滨雪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德天合动漫有限公司哈尔滨圣文动画有限公司上海市上海汇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上海最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小虫焉知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皆悦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视金石动画有限公司江苏省常州金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常州香江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水木动画制片厂有限公司华宇动画(江苏)有限公司苏州米粒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莱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熊猫动画设计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华人普雷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浙江缔顺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莱彼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徽依美杰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宿州中卡通动画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信达动画制作有限公司安徽星动卡通影视有限公司福建省厦门联合优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坤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华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星空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中科亚创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天之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大口袋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江西省江西省钤山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西腾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山东广电呀咔咔动漫产业有限公司威海市光远影视动画有限公司潍坊合展动画有限公司济南科明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河南安卓卡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名阁影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约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智睿动漫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太极蝌蚪动漫影视有限公司郑州壹卡通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四明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漫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省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东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天闻角川动漫有限公司广州市乐淘动漫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创艺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卡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市天成动漫有限公司东莞水木动画衍生品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达力创意动漫有限公司梅州市汉唐影视动漫传播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临届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天象国际动漫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桂林坤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宁峰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南省海南英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重庆长美影视动画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谛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盛策同辉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甘肃上元甲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魔力矩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附件2:2013年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名单(9家)北京市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万豪天际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津画国人动漫创意有限公司天津市仁永影视动画制作传播有限公司山西省山西高新博澳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品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徽樱艺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西省江西凯天动漫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18•【文号】文市发[2008]5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条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动漫企业服务、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包括:(一)漫画创作企业;(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五)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六)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包括:(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四)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这种 想法是很有问题 由 中 国 出 版 工 作 者 协 会 游 戏 出 版 物 品 , 《 法 》 还 就 重 点 动 漫 企 业 和 重 点 是传统媒体 的延伸 , 办 事实上 , 我们现在进入了一 工 作委 员会 主 办 、 闻 出版 总署 科 技 与数 新 动 漫 产 品 的 认 定 作 出 了 规 定 。 《 法 》 的。在我看来 , 办
《 国新 闻 出版 网》 中
《 办法 》 从 企业 类 型 、注 册 时 间 、主 在这种 不再 是垄断 的开放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境中仍 然凭
传 营 业 务 、动 漫 产 品 和 人 员 、 技 术 、 场 所 借 自己的专业负责的精神赢得话语权 。 条 件 等 方 面 综 合 衡 量 ,制 定 了 适 合 我 国 统 媒 体 的 未 来 就 在 于 开 放 ,适 应 这 种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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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动漫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动漫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动漫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广播影视正文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动漫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近日,《关于推动北京动漫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9月27日关于推动北京动漫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动漫是文化艺术的重要表现形式,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统筹首都动漫游戏资源,繁荣精品创作,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新时代动漫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用动漫丰富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首都贡献。

二、工作原则坚持正确导向。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坚持首善标准。

紧密结合新时代首都发展大局和城市功能定位,贯彻“动漫+”理念,发挥北京动漫在创意、科技、金融和人才等领域优势,加强规划引领,推动动漫行业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

坚持人民至上。

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等关于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第二届动漫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等关于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第二届动漫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等关于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第二届动漫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03.27•【文号】文产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关于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第二届动漫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产发〔201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商务局:为推动我国动漫艺术精品力作的涌现,加快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文化部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1〕15号)的批复意见,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增设动漫奖。

2011年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成功举办了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动漫奖三年评选一次,经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开展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第二届动漫奖(以下简称“第二届动漫奖”)申报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第二届动漫奖申报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至5月15日。

二、奖项设置第二届动漫奖共设奖项30个,具体奖项如下:┌────┬───────────────┬────────────────┐│序号│名称│数量(个)│├────┼───────────────┼────────────────┤│1│最佳动画电影奖│3│├────┼───────────────┼────────────────┤│2│最佳动画电视片奖│3│├────┼───────────────┼────────────────┤│3│最佳漫画作品奖│3│├────┼───────────────┼────────────────┤│4│最佳动漫出版物奖│3│├────┼───────────────┼────────────────┤│5│最佳动漫舞台剧奖│1│├────┼───────────────┼────────────────┤│6│最佳新媒体动漫作品奖│2│├────┼───────────────┼────────────────┤│7│最佳动漫形象奖│2│├────┼───────────────┼────────────────┤│8│最佳动漫创作者或团队奖│5│├────┼───────────────┼────────────────┤│9│最佳动漫传播机构奖│2│├────┼───────────────┼────────────────┤│10│最佳动漫教育机构奖│3│├────┼───────────────┼────────────────┤│11│最佳动漫技术奖│2│└────┴───────────────┴────────────────┘┌────┬───────────────┬────────────────┐│序号│名称│数量(个)│├────┼───────────────┼────────────────┤│12│最佳动漫国际市场开拓奖│1│└────┴───────────────┴────────────────┘三、申报范围第二届动漫奖申报范围为2011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在境内外依法播映、出版、演出、传播并具有明确著作权属的我国动漫产品,以及在此期间取得优异业绩的我国动漫创作者或团队,动漫企业及相关传播、教育机构及动漫技术和动漫形象。

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涉及的七个废止文件条款

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涉及的七个废止文件条款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以下文件相关条款: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一、关于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

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四)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一款:(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退征即退办法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据新闻出版署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在执行中将电子出版物排除在软件范围之外。

动画行业工作制度

动画行业工作制度

动画行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画行业的发展,保障动画制作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动画产品质量,培养高素质的动画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画行业工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动画制作、发行、播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画行业工作应当坚持创新发展、质量为先、人才培养、市场导向的原则,推动动画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动画行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动画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艺术水平,促进动画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

第五条国家支持动画行业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动画产品的国际影响力。

第六条动画行业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知识产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秀的动画产品。

二、动画制作与发行第七条动画制作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设备和场地。

第八条动画制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动画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动画制作单位应当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第十条动画制作单位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动画产品规划,提高动画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一条动画发行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场地。

第十二条动画发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发行渠道,扩大动画产品的覆盖范围,提高动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第十三条动画发行单位应当加强对动画产品的宣传推广,提高动画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四条动画发行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动画产品内容的管理规定,不得发行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动画产品。

三、动画播放与传播第十五条动画播放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场地。

第十六条动画播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播放管理制度,确保动画产品的合法、合规播放。

第十七条动画播放单位应当根据观众需求,合理编排动画产品的播放时间、内容和形式,提高动画产品的观看率。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确保动漫企业认定工作顺利推进,推动我国动漫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认定进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抓紧成立省级认定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在严格执行认定工作原则和规范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开展认定初审和材料上报工作。

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

认定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研究解决和上报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

文化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动漫产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格把握认定标准。

《办法》所称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营业场所为企业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营业场所为企业租赁的,提供产权方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房主签字,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申请动漫企业资格,应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并加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公章。

各地认定机构应认真核验申请材料。

三、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

四、计划单列市所在省文化厅本着方便、快捷原则,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单列市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具体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精神,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08年12月下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营业税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动漫企业认定

动漫企业认定

动漫企业认定引言:随着动漫市场的快速发展,动漫企业认定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动漫产业在国内外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不仅可以为国家经济贡献巨额收入,还能传播文化,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

因此,对于动漫企业的认定非常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发展,也关系到行业的整体正规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一部分:动漫企业的概念和特点1. 动漫企业的概念:动漫企业指的是以动画和漫画为核心业务的企业。

它们通过制作和发行各种形式的动画作品和漫画作品,从中获取盈利。

2. 动漫企业的特点:动漫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创意性强:动漫企业要做出受欢迎的动画和漫画作品,必须具备创意能力,并不断推陈出新。

- 技术要求高:动漫作品需要借助先进的制作技术和工具,如CG 技术、动作捕捉技术等。

- 多媒体化:动漫作品通常不仅仅是动画或漫画,还包括游戏、周边产品、音乐等多种形式,因此,动漫企业需要具备跨媒体开发和运营的能力。

第二部分:动漫企业的认定标准1. 创意性和原创性:- 创意性:动漫企业应当具备创意能力,能够不断推陈出新,创造符合市场需求的动漫作品。

- 原创性:动漫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原创能力,能够独立完成自己的动漫作品,并且不侵犯他人的版权。

2. 作品质量和影响力:- 作品质量:动漫企业的作品应当具备高质量的动画制作和剧情构建,能够引起观众的共鸣。

- 影响力:动漫企业的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能够在市场上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3. 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 经营状况:动漫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经营的资质和证照,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体系,能够稳定运营。

- 发展潜力:动漫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能够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持续发展,并且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部分:动漫企业认定的意义和影响1. 促进动漫产业健康发展:通过认定优秀的动漫企业,可以帮助行业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发展标准,推动整个行业向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2. 提升动漫企业的竞争力:认定可以帮助优秀的动漫企业获得更多的支持和资源,提升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增强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力。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规上文化企业认定标准

规上文化企业认定标准

规上文化企业认定标准
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规上文化企业的认定标准也越来越重要。

规上文化企业是指在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行业分类中,从事文化产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

规上文化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业分类
规上文化企业的行业分类主要包括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动漫游戏、文化旅游等领域。

企业必须在这些领域中从事文化产业经营活动,才能被认定为规上文化企业。

二、主营业务收入
规上文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认定其规模的重要指标。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规上文化企业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这个标准是根据文化产业的特点和发展情况制定的,也是衡量企业规模的重要指标。

三、文化创意性
规上文化企业的文化创意性是认定其资质的重要因素。

文化创意性是指企业在文化产业中的创新能力和创意水平。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创意性,才能被认定为规上文化企业。

四、社会效益
规上文化企业的社会效益是认定其价值的重要标准。

社会效益是指企业在文化产业中的社会影响力和贡献度。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效益,才能被认定为规上文化企业。

规上文化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估体系,需要从行业分类、主营业务收入、文化创意性和社会效益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规上文化企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市文发2008 51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市文发2008 51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2008〕51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 现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 50%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 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 数的 l0%以上;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 策。 第三条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动漫企业服务、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包括: (一)漫画创作企业; (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五)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 业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 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 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 度动漫产品列表;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 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 动漫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注册地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生产的动漫产品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4.25•【文号】国办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动漫产品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喜爱的文化产品。

发展动漫产业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较快,一批动漫企业崭露头角,但也要看到,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和不断发展的市场需求之间还有很大差距,与动漫产业发达的国家差距更大。

为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推动动漫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发展目标(一)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二)指导思想。

按照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促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内容积极健康、贴近群众的动漫产品的创作,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年审材料清单

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年审材料清单

动漫企业年审是指动漫企业每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和评估的工作。

以下是一份动漫企业年审材料清单,供企业参考: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动漫企业业务范围、主要产品和服务的介绍2.企业财务状况-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最近一年的税务申报表,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最近一年的银行对账单和现金收支明细-最近一年的应收应付账款明细-动漫企业的实际投资记录和资本构成3.动漫企业的合规性-动漫企业的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动漫企业员工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动漫企业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动漫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情况-动漫企业的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的查验材料4.动漫产品和服务内容-动漫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详细介绍和目录-动漫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检验报告和认证资料-动漫作品的版权登记和保护情况的证明文件-动漫产品和服务的市场销售情况和用户满意度调查报告-动漫企业近年来获得的奖项和荣誉证明5.动漫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成果-动漫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创新项目立项文件-动漫企业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证书-动漫企业近年来的研发成果和商业化情况的介绍-动漫企业参与国内外动漫展览和交流活动的证明文件-动漫企业参与国内外动漫比赛和大赛的获奖证明以上是动漫企业年审材料清单的一部分,具体的材料需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动漫企业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及时更新和提供相应的年审材料,确保企业能够通过年审并保持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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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成文日期:2008-12-1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条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动漫企业服务、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包括:(一)漫画创作企业;(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五)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六)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包括:(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四)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第二章认定管理第六条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工作,并定期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第七条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设在文化部,主要职责为:(一)具体组织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建设和管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平台" ;(四)负责对已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根据情况变化和产业发展需要对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五)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行政区域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省级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初审工作;(二)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四)受理、核实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举报,必要时向办公室报告;(五)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级认定机构应制订本辖区内的动漫企业认定工作规程,定期召开认定工作会议。

推进认定工作电子政务建设,建立高效、便捷的认定工作机制。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认定机构的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十条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第十一条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一)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报刊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l0万册(报纸1000万份、期刊100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场以上的;(二)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1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一)注册资本l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三)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四条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省级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

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

动漫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注册地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生产的动漫产品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并提交下列材料:1.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3.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并附每项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说明;获奖证明复印件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

符合标准的,由办公室颁发“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第十六条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并提交下列材料:1.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复印件;3.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

符合标准的,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名单,并由办公室颁发“重点动漫企业证书”。

第十七条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

各级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已认定并发证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进行年审。

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和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省级认定机构应将对动漫企业的年审情况、年度认定合格及不合格企业名单报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室对外公布。

重点动漫企业通过办公室年审后,不再由省级认定机构进行年审。

第十八条动漫企业对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复核决定,通知省级认定机构并公布。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省级认定机构应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撤销其“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重点动漫企业,由办公室直接撤销其"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

动漫企业更名的,原认定机构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重新核发证书,编号不变。

第二十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各项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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