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题目
模拟法庭辩论赛题目
模拟法庭辩论赛题目模拟法庭辩论赛题目有很多,比如:1. 正方:在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反方:在司法审判中,参考判例在我国弊大于利。
2. 正方:社会稳定主要靠法律维持;反方:社会稳定主要靠法律维持。
3. 正方:实体法比程序法更重要;反方:程序法比实体法更重要。
4. 正方:社会良好秩序的形成主要靠道德;反方:社会良好秩序的形成主要靠法律。
5. 正方:遏制家庭冷暴力应以法律制裁为主;反方:遏制家庭冷暴力应以道德教化为主。
6. 正方:社会良好秩序的形成主要靠道德;反方:社会良好秩序的形成主要靠法律。
7. 正方:杜绝盗版,消费者扮演比政府更重要的角色;反方:杜绝盗版,政府扮演比消费者更重要的角色。
8. 正方:善心是真善;反方:善行是真善。
9. 正方:同性恋是个人问题,不是社会问题;反方:同性恋是社会问题,不是个人问题。
10. 正方:IQ诚可贵,EQ价更高;反方:EQ诚可贵,IQ价更高。
11. 正方:青春偶像崇拜利大于弊;反方:青春偶像崇拜弊大于利。
12. 正方:人类将会毁于科技;反方:人类将不会毁于科技。
13. 正方:科技的发展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反方:科技的发展会抑制人的全面发展。
14. 正方:现代社会女人更累;反方:现代社会男人更累。
15. 正方:文才比口才更重要;反方:口才比文才更重要。
16. 正方:当今世界合作高于竞争;反方:当今世界竞争高于合作。
17. 正方:真理越辩越明;反方:真理不会越辩越明。
18. 正方:律师应该为死刑犯做无罪辩护;反方:律师不应该为死刑犯做无罪辩护。
19. 正方:情在理先;反方:理在情先。
20. 正方:人才的发掘需要考试;反方:人才的发掘不需要考试。
2012年第十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比赛赛题(改)
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模拟刑事诉讼案件材料2012年~·~·~·~·~·~·~·~·~·~·~·~·~~·~说明:1.本案所有事实情节均为虚拟,与任何现实经济组织和政府机构毫无关系;2.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从本案控方和辩护方的角度准备本案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并准备参加本模拟案件的审理;3.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分别代表控方和辩护方出庭发表意见,并参加法庭辩论;4.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均已为双方所接受,有关事实可以从中相互印证;5.双方对于本案诉讼时效、管辖权和诉讼程序的争议不影响模拟审判庭对本案的继续审理。
~·~·~·~·~·~·~·~·~·~·~·~·~~·~银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银二检刑诉[2012]38号被告人:李大任,男,1962年6月3日出生,南方省衡秋县人,身份证号:XXXXXXX1234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捕前系晋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晋利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银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2012年4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潘逸璇,女,1980年7月7日出生,云贵省云峰县人,身份证号:XXXXXXX20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大成公司财务出纳,2012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银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于2012年4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由上述两被告人共同指定):郑XX,河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银海市王府大街8号,银古大厦B座5层555室。
模拟法庭试题及答案
模拟法庭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列哪项不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A. 犯罪行为B. 犯罪动机C. 犯罪结果D. 犯罪目的答案:B2.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以下哪种类型的证据保全?A. 物证保全B. 证人证言保全C. 书证保全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哪些权利?A. 陈述自己的观点B. 提供证据C. 申请回避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4. 下列哪项不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A. 公平原则B. 诚信原则C. 效率原则D. 强制原则答案:D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属于民事权利?A. 人身自由权B. 财产所有权C. 选举权D. 婚姻自由权答案:B6. 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项不属于公诉机关的职责?A. 提起公诉B. 监督审判C. 决定是否逮捕D. 决定是否起诉答案:C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A. 行政机关B. 行政相对人C. 第三方D. 法律顾问答案:B8. 民事诉讼中,以下哪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中止诉讼?A. 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B. 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C. 当事人提起反诉D. 当事人请求调解答案:B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哪项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A. 无意中伤害他人B.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C. 因自卫而伤害他人D. 因紧急避险而伤害他人答案:B10.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多少日内提起上诉?A. 5日B. 10日C. 15日D. 30日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哪些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A. 律师B. 被告人的亲属C. 被告人的朋友D. 被告人的同事答案:A, B, C, D12. 在民事诉讼中,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行为?A. 故意损害他人名誉B.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C. 侵犯他人隐私权D. 违反合同约定答案:A, B, C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些属于无效民事行为?A.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B. 欺诈、胁迫下的民事行为C.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D.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答案:A, B, C, D14. 在刑事诉讼中,以下哪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A. 需要重新鉴定B. 需要补充侦查C. 被告人突发疾病D. 证人未能到庭答案:A, B, C, D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哪些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 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诉讼B.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C. 对行政确认不服提起的诉讼D. 对行政指导不服提起的诉讼答案:A, B, 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6.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当庭陈述。
第十七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
第十七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辩护词上诉人:李小可第12号参赛队呈递第一部分本案事实 (2)第二部分辩护意见 (4)一、上诉人李小可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4)(一)李小可的讯问笔录应依法适用瑕疵补正规则 (4)(二)李小可侦查阶段的供述应依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1.李小可在侦查阶段遭受了非法拘禁与疲劳审讯 (4)(1)非法拘禁的相关事实 (4)(2)疲劳审讯的相关事实 (5)(3)疲劳审讯的判断标准 (5)2.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检方承担 (6)3.该供述依《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及《防范冤假错案意见》可直接排除 (7)4.该供述依《刑事诉讼法》第56条可严格排除 (7)(1)疲劳审讯属变相刑讯逼供 (7)(2)本案中非法取证手段已与刑讯逼供相当 (7)(3)应适用刑诉法56条予以严格排除 (8)二、金州海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与《核定证明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8)(一)《情况说明》不具有合法性 (8)1.《情况说明》不具有形式合法性 (8)(1)《情况说明》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 (8)(2)《情况说明》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9)(二)《核定证明书》不具有合法性 (9)三、上诉人李小可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9)(一)上诉人李小可的行为并未造成客观危害结果 (9)1.《情况说明》与《核定说明书》不能证明涉案设备不应当免税 (10)2.一审判决混淆应当免税与落实免税的概念 (10)3.无证据证明其他4套设备应当按10%的税率缴税 (10)(二)李小可不具有犯罪的主观罪过 (11)1.一审判决对李小可具有走私故意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走私故意 (11)2.李小可并未意识到行为的危害结果和社会危害性,不存在走私的故意 (11)四、量刑意见 (12)(一)李小可系自首 (12)1.李小可具有自动投案的行为 (12)2.李小可供述了其涉案的行为 (13)(二)李小可具有多项酌定量刑情节 (13)1.李小可主观恶性较小 (13)2.李小可的再犯可能性较小 (13)第四部分本案的思考 (14)第五部分附件 (16)上诉人:李小可,男,1969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1XXXXXXXXXXXX,汉族,本科毕业,文汇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第十三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比赛
安州市环保联合会与江北省绿色环境协会诉安 州市龙翔化工有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纠纷案
原告代理意见书
第三号参赛队原告方呈递 2015 年 11 月 7 日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事实.........................................................................................................................2
第二部分:诉讼请求.........................................................................................................................5
第三部分:起诉意见.........................................................................................................................6 一、原告具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6 (一)原告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6 1.安州市环保联合会.................................................................................................6 2.江北省绿色环境协会.............................................................................................6 (二)原告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6 1.关于“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认定.................................................... 6 2.关于“连续五年以上”的认定............................................................................ 7 3.关于“无违法记录”的认定................................................................................ 8 二、被告侵害了环境公共权益................................................................................................ 9 (一)被告实施了非法处置副产盐酸的行为................................................................ 9 1.被告具有妥善处置副产盐酸的义务.................................................................... 9 2.被告实施了强制转移副产盐酸的行为.............................................................. 11 3.被告实施副产盐酸强制转移行为具有违法性.................................................. 11 (二)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安西运河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 12 1.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安西运河流域的水体污染.............................................. 12 2.水体污染进一步引发安西运河流域的环境容量损失...................................... 12 (三)被告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1.对本案安西运河流域水体污染事件发展之再梳理.......................................... 13 2.被告主观上具有放任环境污染后果发生的恶意.............................................. 14 3.被告行为与安西运河环境损害事实的发生在客观上具有因果关系.............. 16 三、被告应当承担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 17 (一)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 18 (二)被告应当承担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 18 (三)被告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 18 (四)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19
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2016年第十四届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本案所有事实情节均为虚拟,与任何现实政府机构和个人均毫无关系;2.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以本案原告和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角度撰写本案一审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并参加本模拟一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书面意见中的诉讼请求可以与现有材料中起诉状和答辩状有所不同;3.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参赛代表队分别代表一审原告和一审被告出庭发表意见,并参加模拟一审法庭辩论;4.本案一审原告和被告、第三人所提交的现有材料均已经过质证并为双方所接受,有关事实可从中获取;5.双方对于本案当事人资格、管辖权等程序问题的争议不影响模拟审判庭对本案的继续审理;6.由于本案中未提及行政执法文书,庭审中不需要被告对此先行确认,故口头辩论阶段依然由原告首先陈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背景: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破除以药养医机制,遏制药品采购领域中的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切实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2月9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简称“7号文”),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
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模拟案件材料2009年~·~·~·~·~·~·~·~·~·~·~·~·~~·~说明:1.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从控方(检察员)和辩方(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角度准备一审开庭的书面控方公诉词和辩方辩护词;2.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分别作为控方出庭支持公诉或辩方出庭进行辩护,并参加法庭辩论;3.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附件均已为双方所认可,并无争议。
~·~·~·~·~·~·~·~·~·~·~·~·~~·~案件材料:1、刑事起诉书春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春江检公诉字[2009]第1133号被告人:杨扬,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南方省秋宁县人,捕前系鼎新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200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7月1日经南方省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春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楠,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南方省秋宁县人,捕前系鼎新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200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7月1日经南方省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春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翔,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春江县南街23号。
被告人杨扬、杨楠偷税一案,经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9年7月29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现查明:被告人杨杨、杨楠于2001年2月22日于南方省秋宁县注册为个体工商户,长期从事纸张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系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犯罪嫌疑人自2008年2月1日起租赁春江县鼎新批发市场A09柜台,从事纸张批发、零售业务,至案发时,即2009年4月1日期间,共获得营业收入34,000,000.50元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之规定进行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1,071,750元,实际缴纳税款700元,偷税金额共计1,071,050元。
模拟法庭大赛赛题
赛题:模拟法庭大赛一、背景介绍本次模拟法庭大赛旨在提高参赛者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培养其辩论、沟通、组织和领导等综合素质。
比赛将分为初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参赛者需组成团队,通过案例分析、法律研究、辩论等环节,展示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
二、比赛流程1. 报名阶段:参赛者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表,每个团队由3-5名成员组成,团队成员可跨年级、专业和学院。
2. 初赛阶段:组委会将提供一系列案例供参赛团队选择,每个团队需选择一个案例进行研究。
初赛阶段包括案例分析报告和书面陈述两部分,评审团将根据参赛团队的案例分析报告和书面陈述进行评分,排名前30%的团队晋级复赛。
3. 复赛阶段:复赛阶段采用辩论形式进行,评审团将根据参赛团队的辩论表现进行评分,排名前10%的团队晋级决赛。
4. 决赛阶段:决赛阶段将邀请知名法学专家担任评委,参赛团队需在规定时间内准备一篇关于案例的法律论文,并进行现场答辩。
评审团将根据参赛团队的法律论文和答辩表现进行评分,最终决出冠、亚、季军。
三、评分标准1. 案例分析报告(满分30分):内容完整、逻辑清晰、观点明确、论证充分。
2. 书面陈述(满分20分):条理清晰、语言流畅、重点突出、无错别字。
3. 辩论表现(满分30分):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表达清晰、反驳有力、团队协作。
4. 法律论文(满分20分):选题独特、观点新颖、论证严谨、结构合理、无抄袭现象。
5. 答辩表现(满分20分):内容熟悉、表达流畅、应变能力强、态度诚恳。
四、注意事项1. 参赛团队需遵守比赛规则,如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比赛资格。
2. 参赛作品需为原创,如有抄袭现象,一经发现,取消比赛资格。
3. 参赛团队需尊重评审团和其他参赛团队,保持良好的比赛风气。
4. 组委会将对参赛作品进行保密处理,未经作者同意,不得擅自公开传播。
五、奖项设置1. 冠军:奖金10000元+荣誉证书+奖杯。
2. 亚军:奖金5000元+荣誉证书+奖杯。
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题目
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题目(2007年)﹏﹏﹏﹏﹏﹏﹏﹏﹏﹏﹏﹏﹏﹏﹏﹏﹏﹏﹏﹏﹏﹏﹏﹏﹏﹏﹏﹏﹏﹏﹏﹏﹏﹏﹏﹏﹏﹏﹏注意事项:本案中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固定为1:8。
本案中双方提交的附件和证据材料均已为双方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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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经审查认为立案手续完备,特向贵公司发出仲裁通知,并随函转去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四份附件各一式一份,请查收,并请于收到此通知后4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章)2006年10月18日《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地址:中国陇西省江州市锦程路8号法人代表:张宏源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地址:德曼国巴伐利州尼斯镇6号法人代表:李安东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9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特向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终止双方1999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作合同》,解散合作公司;2.裁定被申请人因违反《合作合同》规定的出资和继续建设银星大厦的义务,应向申请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3.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七年来银星商场租金损失人民币2100万元及相应利息;4.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还超过申请人出资额部分的银星商业大厦辅楼的产权和经营权;5.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2017年第十五届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赛题
2017年第十五届全国高等法律院校 “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赛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本案所有事实情节均为虚拟,与任何现实经济组织和政府机构毫无关系;2.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从本案原、被告的角度准备本案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并准备参加本模拟案件的审理;3.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分别代表原告和被告出庭发表意见,并参加法庭辩论;4.本赛题中所述事实均已为双方所认可,并无争议。
~·~·~·~·~·~·~·~·~·~·~·~·~~ · ~ · ~·1、甲公司是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6亿元,原前十大股东中除乙公司、丙公司(均为境内非国有法人)分别持股24%和15%之外,其他为私营企业、投资基金、资管计划、自然人等,持股均在1%以下。
在甲公司11人董事会中,乙公司提名4人(含董事长)、丙公司提名3人,其余4人为独立董事。
2、 自2015年9月起,自然人A通过其本人及其他十余个账户(以下简称“A股票账户组”)陆续买入甲公司股票,截至2016年1月初,A股票账户组合计持有甲公司9600余万股股票,占其股份总额的约16%。
在陆续增持股票的过程中,该账户组没有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通知甲公司或进行公告,也没有暂停购入甲公司股票。
3、2016年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A上述增持行为违反《证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为由,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A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模拟法庭抗辩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侦查过程中,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此外,李某还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于李某的自首和立功行为存在争议。
二、案件事实1. 案发时间:2021年3月15日20时2. 案发地点:某市某区某小区门口3.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5岁,某市某区人4. 受害人:张某,男,30岁,某市某区人5. 犯罪经过:李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其重伤。
三、控方观点1. 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
2. 李某虽主动投案,但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不构成自首。
3. 李某提供的线索虽有一定价值,但不足以认定为立功。
四、辩方观点1. 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李某提供的线索对公安机关破案有重要帮助,应当认定为立功。
五、模拟法庭抗辩面试题目1. 请问辩方如何论证李某的行为构成自首?2. 请问辩方如何论证李某提供的线索应当认定为立功?3. 请问控方如何反驳辩方的观点?4. 请问双方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论证?5. 请问双方如何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李某的刑事责任进行定性?6. 请问双方如何分析李某自首和立功对量刑的影响?7. 请问双方如何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合理的辩护或指控意见?8. 请问双方如何运用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9. 请问双方如何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对法律的适用建议?10. 请问双方如何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对法律修改和完善建议?以下为模拟法庭抗辩面试题目的详细解答:1. 辩方论证李某行为构成自首:- 李某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李某没有逃避侦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 李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
2017年第十五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订版
2017年第十五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订版~· ~· ~· ~·~· ~·~· ~·~· ~·~· ~·~~· ~· ~· ~·说明:1.本案所有事实情节均为虚拟,与任何现实经济组织和政府机构毫无关系;2.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从本案原、被告的角度准备本案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并准备参加本模拟案件的审理;3.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分别代表原告和被告出庭发表意见,并参加法庭辩论;4.本赛题中所述事实均已为双方所认可,并无争议。
~·~·~·~·~·~·~·~·~·~·~·~·~~· ~· ~·1、甲公司是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6亿元,原前十大股东中除乙公司、丙公司(均为境内非国有法人)分别持股24%和15%之外,其他为私营企业、投资基金、资管计划、自然人等,持股均在1%以下。
在甲公司11人董事会中,乙公司提名4人(含董事长)、丙公司提名3人,其余4人为独立董事。
2、自2015年9月起,自然人A通过其本人及其他十余个账户(以下简称“A股票账户组”)陆续买入甲公司股票,截至2016年1月初,A股票账户组合计持有甲公司9600余万股股票,占其股份总额股本总额的约16%。
在陆续增持股票的过程中,该账户组没有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通知甲公司或进行公告,也没有暂停购入甲公司股票。
3、2016年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A上述增持行为违反《证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为由,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A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2017年第十五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比赛赛题
2017年第十五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订版~· ~· ~· ~·~· ~·~· ~·~· ~·~· ~·~~· ~· ~· ~·说明:1.本案所有事实情节均为虚拟,与任何现实经济组织和政府机构毫无关系;2.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从本案原、被告的角度准备本案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并准备参加本模拟案件的审理;3.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分别代表原告和被告出庭发表意见,并参加法庭辩论;4.本赛题中所述事实均已为双方所认可,并无争议。
~·~·~·~·~·~·~·~·~·~·~·~·~~· ~· ~·1、甲公司是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6亿元,原前十大股东中除乙公司、丙公司(均为境内非国有法人)分别持股24%和15%之外,其他为私营企业、投资基金、资管计划、自然人等,持股均在1%以下。
在甲公司11人董事会中,乙公司提名4人(含董事长)、丙公司提名3人,其余4人为独立董事。
2、自2015年9月起,自然人A通过其本人及其他十余个账户(以下简称“A股票账户组”)陆续买入甲公司股票,截至2016年1月初,A股票账户组合计持有甲公司9600余万股股票,占其股份总额股本总额的约16%。
在陆续增持股票的过程中,该账户组没有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通知甲公司或进行公告,也没有暂停购入甲公司股票。
3、2016年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A上述增持行为违反《证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为由,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A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2017年第十五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比赛赛题
2017年第十五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订版~·~·~·~·~·~·~·~·~·~·~·~·~~·~·~·~·说明:1.本案所有事实情节均为虚拟,与任何现实经济组织和政府机构毫无关系;2.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从本案原、被告的角度准备本案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并准备参加本模拟案件的审理;3.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分别代表原告和被告出庭发表意见,并参加法庭辩论;4.本赛题中所述事实均已为双方所认可,并无争议。
~·~·~·~·~·~·~·~·~·~·~·~·~~·~·~·1、甲公司是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6亿元,原前十大股东中除乙公司、丙公司(均为境内非国有法人)分别持股24%和15%之外,其他为私营企业、投资基金、资管计划、自然人等,持股均在1%以下。
在甲公司11人董事会中,乙公司提名4人(含董事长)、丙公司提名3人,其余4人为独立董事。
2、自2015年9月起,自然人A通过其本人及其他十余个账户(以下简称“A股票账户组”)陆续买入甲公司股票,截至2016年1月初,A股票账户组合计持有甲公司9600余万股股票,占其股份总额股本总额的约16%。
在陆续增持股票的过程中,该账户组没有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通知甲公司或进行公告,也没有暂停购入甲公司股票。
3、2016年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A上述增持行为违反《证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为由,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A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
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模拟案件材料2009年~·~·~·~·~·~·~·~·~·~·~·~·~~·~说明:1.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从控方(检察员)和辩方(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角度准备一审开庭的书面控方公诉词和辩方辩护词;2.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分别作为控方出庭支持公诉或辩方出庭进行辩护,并参加法庭辩论;3.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附件均已为双方所认可,并无争议。
~·~·~·~·~·~·~·~·~·~·~·~·~~·~案件材料:1、刑事起诉书春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春江检公诉字[2009]第1133号被告人:杨扬,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南方省秋宁县人,捕前系鼎新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200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7月1日经南方省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春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楠,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南方省秋宁县人,捕前系鼎新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2009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7月1日经南方省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春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翔,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春江县南街23号。
被告人杨扬、杨楠偷税一案,经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9年7月29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现查明:被告人杨杨、杨楠于2001年2月22日于南方省秋宁县注册为个体工商户,长期从事纸张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系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犯罪嫌疑人自2008年2月1日起租赁春江县鼎新批发市场A09柜台,从事纸张批发、零售业务,至案发时,即2009年4月1日期间,共获得营业收入34,000,000.50元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之规定进行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1,071,750元,实际缴纳税款700元,偷税金额共计1,071,050元。
模拟法庭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采取虚报冒领、隐瞒收入等手段,侵吞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案件情况,模拟法庭辩论如下:二、案件事实1. 张某,男,45岁,某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隐瞒收入等手段,侵吞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2.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3. 张某的贪污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三、控辩双方1. 控方:某市人民检察院2. 辩方:张某辩护律师四、辩论题目1. 控方观点: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严惩。
2. 辩方观点: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从轻处罚。
五、辩论内容1. 控方观点:(1)张某身为国有公司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隐瞒收入等手段,侵吞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张某的贪污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 辩方观点:(1)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张某在侵占公司资金时,并未采取非法手段,如暴力、威胁等,其行为属于职务侵占,不属于贪污。
(3)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4)张某的贪污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小,且张某已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
六、辩论环节1. 开场陈词(1)控方:强调张某的贪污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以及张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辩方:强调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并提出可以从轻处罚的依据。
模拟法庭线上考试题目
模拟法庭线上考试题目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下哪项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盗窃他人财物C. 捡到钱包后未归还D.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2.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被告可以采取以下哪种方式进行答辩?A. 委托律师代理答辩B. 拒绝答辩C. 直接向法院提出反诉D. 以上都是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享有以下哪项权利?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 财产权C. 受教育权D. 所有以上权利4. 在刑事诉讼中,以下哪项证据是非法的?A. 目击证人的证言B. 被告人的供述C. 非法搜查获得的物证D. 合法录音的对话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属于合同的基本原则?A. 自愿原则B. 公平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强制原则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6. 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公开审理。
()7.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调解或诉讼。
()8. 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9. 遗嘱可以由遗嘱人自己书写,也可以由他人代写。
()10.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都是两年。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1. 简述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12. 请列举民事诉讼中常见的几种证据形式。
13. 什么是行政诉讼?其与民事诉讼有何不同?14. 简述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意义。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15. 张三因与邻居发生争执,将邻居打伤。
邻居报警后,张三被警方带走。
请分析张三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16. 李四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还款。
银行将李四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贷款。
请分析李四可能的答辩策略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五、论述题(共20分)17. 论述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措施及其合理性。
【注】本试题仅供模拟使用,具体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需结合实际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进行。
2007年第五届“理律杯”模拟法庭辩论赛
2007年第五届“理律杯”模拟法庭辩论赛书面代理意见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申请人) 呈递第五号参赛队2007年10月30日目 录第一部分基本事实 (4)第二部分仲裁请求 (5)第三部分法律适用 (6)1. 程序方面的主要法律适用 (6)2. 实体方面的主要法律适用 (6)1.1. 合同法的适用 (6)1.2. 公司法的适用 (6)1.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相关法律的适用 (7)第四部分代理意见 (8)1. 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不符合仲裁程序规定,仲裁庭不应考虑 (8)1.1. 被申请人的第1、3条抗辩构成反请求 (8)1.2. 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不符合仲裁程序规定,仲裁庭应不予考虑 (8)2. 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依法按约出资的义务 (8)2.1. 以“往来款”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公司合作章程 (8)2.1.1. 被申请人利用“往来款”进行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8)2.1.2. 被申请人利用“往来款”进行出资违反《合作章程》 (9)2.1.3. 被申请人以“往来款”作为出资违背“资本三原则” (10)2.1.4. 申请人以“往来款”作为出资不合理 (10)2.1.5. 小结 (11)2.2. 被申请人向高级法院账户汇入的180万美元不构成出资 (11)2.2.1.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180万美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形式 (11)2.2.2. 从情理上来说,被申请人也不具有将180万美元作为出资的目的 (11)3. 被申请人违反了继续建设银星大厦的义务 (12)3.1. 被申请人有继续建设银星大厦的合同义务 (12)3.2. 被申请人事实上没有履行继续建设银星大厦的义务 (12)3.3. 被申请人对不履行继续义务没有法定免责事由 (12)4. 被申请人应当返还银星商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13)4.1. 银星商场不属于申请方对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 (13)4.1.1. 从《中外合作合同》和《合作章程》的约定看,银星商场不是申请人对注册资本的出资 (13)4.1.2. 从设立合作公司的目的看,银星商场不是申请人对注册资本的出资 (14)4.1.3. 银星商场也不属于申请人新增的注册资本 (14)4.2. 银星商场也不属于申请方对合作公司非注册资本的出资 (15)4.2.1. 《中外合作合同》的约定排除了银星商场作为非注册资本出资的可能性 (15)4.2.2. 银星商场也不属于申请人对合作公司新增的非注册资本出资 (15)4.3. 合作公司不享有银星商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16)4.3.1. 合作公司对于银星商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占有构成不当得利 (16)4.3.2. 被申请人阻挠申请人恢复行使对银星商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16)5.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七年来银星商场租金损失人民币2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17)5.1. 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7)5.2. 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 (17)5.2.1. 申请人对作为辅楼的银星商场享有使用收益的财产权利 (18)5.2.2. 被申请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构成了对申请人财产权利的侵犯 (18)5.2.3. 被申请人对于其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 (18)5.3. 被申请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2100万元租金及相应利息 (19)5.3.1. 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9)5.3.2. 被申请人的赔偿范围包括2100万元租金及相应利息 (19)5.3.2.1. 银星商场7年租金人民币2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属于申请人的可得利益 (19)5.3.2.2. 租金和利息的损失,被申请人在订立合同之初就能够预见到 (20)5.4. 小结 (20)6. 鉴于被申请人根本违约,应当解除《中外合作合同》,解散合作公司 (20)6.1. 被申请人不履行《中外合作合同》及《合作章程》规定的义务 (21)6.2. 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解除合同 (21)6.3. 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作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合作公司应当解散 (21)6.4. 合同解除后没有溯及力,被申请人无权要求返还其全部投资及相应利息 (21)6.5. 被申请人未履行合作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应当对履行合同的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22)6.5.1. 被申请人未依约履行义务,申请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2)6.5.2. 被申请人无权撤销《中外合作合同》 (23)6.5.2.1. 被申请人并未恶意隐瞒银星大厦已经设立抵押权的事实 (23)6.5.2.2. 被申请人丧失对《中外合作合同》的撤销权 (23)6.5.3. 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24)7. 被申请人应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24)第五部分附件 (25)1.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25)2. 附件二:证据清单 (26)3. 附件三:本书面代理意见副本6份 (26)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地址:中国陇西省江州市锦程路8号法人代表:张宏源联系地址: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申请人代理人:XXXA,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事务所地址: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申请人代理人:XXXB,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事务所地址: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地址:德曼国巴伐利州尼斯镇6号法人代表:李安东联系地址: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我们接受本案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担任A2006008号银星有限公司合同争议案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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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题目(2007年)﹏﹏﹏﹏﹏﹏﹏﹏﹏﹏﹏﹏﹏﹏﹏﹏﹏﹏﹏﹏﹏﹏﹏﹏﹏﹏﹏﹏﹏﹏﹏﹏﹏﹏﹏﹏﹏﹏﹏注意事项:本案中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固定为1:8。
本案中双方提交的附件和证据材料均已为双方所认可。
﹏﹏﹏﹏﹏﹏﹏﹏﹏﹏﹏﹏﹏﹏﹏﹏﹏﹏﹏﹏﹏﹏﹏﹏﹏﹏﹏﹏﹏﹏﹏﹏﹏﹏﹏﹏﹏﹏﹏案件材料(包括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转交的申请人提交的仲裁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材料,共两部分):第一部分: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送达给被申请人的仲裁案件材料A2006008号银星有限公司合同争议案通知书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关于题述争议案,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5日在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经审查认为立案手续完备,特向贵公司发出仲裁通知,并随函转去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四份附件各一式一份,请查收,并请于收到此通知后4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章)2006年10月18日《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地址:中国陇西省江州市锦程路8号法人代表:张宏源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地址:德曼国巴伐利州尼斯镇6号法人代表:李安东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9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特向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终止双方1999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作合同》,解散合作公司;2.裁定被申请人因违反《合作合同》规定的出资和继续建设银星大厦的义务,应向申请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3.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七年来银星商场租金损失人民币2100万元及相应利息;4.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还超过申请人出资额部分的银星商业大厦辅楼的产权和经营权;5.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概述:1994年2月1日,江州市人民政府将江州市南城街以东10亩土地划拨给申请人使用。
申请人于1994年9月1日取得江州市规划管理局《修建许可证》,并开始建设主楼30层、辅楼6层的银星商业大厦,主楼被称为银星大厦,辅楼被称为银星商场。
至1997年底,申请人利用自有资金及江州市商业银行贷款,已完成辅楼银星商场的土建、装修并投入使用,其中位于辅楼第六层的歌舞厅曾在1998、1999两年被江州市电视台作为春节联欢晚会会场使用。
银星大厦同期即1997年底已建至10层。
由于资金不足,申请人无力继续建设银星大厦。
1999年4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接洽合作建设银星大厦事宜,1999年6月1日申请人同意选择被申请人作为合作伙伴共同建设银星大厦。
1999年6月20日,申请人为甲方与被申请人为乙方签订了《中外合作江州银星有限公司合同》及《章程》,共同成立了江州银星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约定合作公司注册资金800万美元,申请人出资占49%,被申请人出资占51%。
《合作合同》于1999年7月15日获得陇西省政府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获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合作公司成立后即接收了银星大厦及银星商场,但中外双方未对上述资产履行评估、验资手续,也未对以上建筑物哪一部分用于出资部分,及就非出资部分合作公司对申请人补偿方式做出具体约定。
被申请人利用其把持合作公司的便利,将申请人投资建设的银星商场随意改建,并出租给江州百货有限公司(以合作公司合营的名义),每年收取300万元租金。
在申请人的强烈抗议下,2002年初江州百货已经退租。
合作公司成立后,被申请人未能依约出资,出资形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广州庆德服装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商业伙伴,其汇入合作公司的往来款也不是被申请人的出资;汇入陇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帐户的款项也不是注入合作公司的出资。
因而申请人即对被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和诚意产生怀疑,要求终止合作;但被申请人未同意申请人要求,从此双方未待合作公司正式运营,已产生严重分歧。
在双方延续到今的所谓“合作”过程中,被申请人从未打算对银星大厦未完工部分进行建设,而是想方设法从已建成的部分收取利润,因此合作公司从未进行银星大厦的建设;从2002年起,合作公司甚至没有办理年检,也从未进行税务登记。
中外合作江州银星有限公司无论从法律上、事实上都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
从《合作合同》签订之日起,双方即围绕着被申请人的出资、合作公司经营管理(实为申请人已建成之银星商场的控制权)等问题争议不断。
申请人将大量资产投入合作公司,善良地希望与被申请人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但事与愿违,在成立合作公司后七年多的时间里,合作公司不仅没有建设银星大厦,反而使合作公司的所有业务陷于停顿,几经协商,毫无结果。
有鉴于此,申请人只得利用法律武器,向贵会提起仲裁,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特申请贵会尽快依法作出裁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章)2006年10月15日附件一:《中外合作江州银星有限公司合同》“……第7条,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在江州建设、经营一座集吃、住、购物、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化服务中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其它方面合作,使合作双方都能尽快收回投资。
第9条,合作公司经营范围是:客房、餐厅、舞厅、美容厅、健身房、出租车服务、商场的租赁及综合经营服务。
……第11条,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16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800万元),甲乙双方各占50%;第12条,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8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400万元)。
其中甲方投入39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136万元),占49%;乙方投入40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264万元),占51%;第13条,甲、乙双方按下列方式出资,总投资16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800万美元,甲方:49%,共计39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136万元)(已投入)。
乙方:51%,共计40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264万元),以现金支付。
剩余投资8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400万元)由合作公司向中国的银行贷款解决。
第14条合同经批准后,乙方按付款计划表付款。
……在领取营业执照三十天内,乙方应认缴其出资额的15%;在领取营业执照的三个月内,乙方应认缴其出资额的50%;在领取营业执照的半年内,乙方应认缴其全部出资额。
……第17条,合作公司合同被批准后,乙方应投入的注册资本全部汇入合作公司账户后,大厦已建成的商场、舞厅、仓库等全部收入开始归属合作公司,双方开始参与分成。
第18条,合作公司所得按甲、乙双方在总投资中实际投入的比例进行分配。
……”附件二:《中外合作江州银星有限公司合作章程》“……第11条甲、乙方按下列方式出资:甲方:认缴出资额为39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13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主要以现有江州银星商业大厦部分建筑面积作价投入。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40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26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
主要以现汇投入。
其中部分资金可按照外汇抵押人民币的办法用美元向有关银行抵押人民币贷款投入。
……”附件三:申请人提供的收到汇入款项证明:(一)合作公司于1999年8月25日收到慕尼荷有限公司汇入的62万美元的收据;(二)合作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前分三次共收到广州庆德服装有限公司以“往来款”名义汇入的1400万元人民币的收据;(三)合作公司于2000年1月30日收到陇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慕尼荷有限公司汇入该院180万美元以偿还江州市商业银行到期贷款及利息的通知。
附件四:《陇西省毕华会计师事务所资本验证报告》([2000]陇毕会证字第101号)根据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所对中国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和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共同成立的合作公司(江州银星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检验和评估,现将资本验证结果报告如下:“……经验证,甲方1999年8月31日投入经评估的银星大厦主楼14000平方米,计价人民币3136万元(折合美元392万)。
……”陇西省毕华会计师事务所(章)2000年6月10日第二部分: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送达给申请人的仲裁案件材料A2006008号银星有限公司合同争议案申请人:中国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关于题述争议案,随函转去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5日寄至本会的《仲裁答辩书》及六份证据各一式一份,请查收。
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章)2006年11月28日A2006008号银星有限公司合同争议案《仲裁答辩书》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地址:中国陇西省江州市锦程路8号法人代表:张宏源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地址:德曼国巴伐利州尼斯镇6号法人代表:李安东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中外合作江州银星有限公司合作纠纷一案,针对申请人在其《仲裁申请》中的各项主张和提交的材料,被申请人依据双方在合作经营江州银星有限公司过程中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答辩: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中提出的仲裁请求的全部根据和理由都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应被驳回。
基本事实:银星大厦项目(包括主楼和辅楼)原为申请人(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年开工建设,未纳入国家计划的自筹资金基建项目。
申请人建设银星大厦的资金几乎完全来源于银行贷款。
由于大量到期银行贷款不能偿还,到1997年12月底,申请人因无法继续得到银行贷款、建设资金不能落实而被迫停建。
该工程在中外合作江州银星公司成立后被命名为“银星大厦”。
此时,银星大厦主楼已经建设至地上十层,辅楼已经基本建设完毕,已建成面积共合26000平方米。
为落实银星大厦的建设资金,申请人经与被申请人洽谈协商,于1999年6月20日双方签订了《中外合作江州银星有限公司合同》及《章程》,共同成立了江州银星有限公司,建设和经营银星大厦。
被申请人在合作公司成立后,按照合同规定向合作公司注入了其承担的全部投资。
其中,180万美元出资款应申请人要求及合作公司同意直接汇入陇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外汇帐户,用于申请人偿还江州市商业银行的贷款和利息。
该款项显然是被申请人的出资。
加上其他汇入合作公司的款项,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其全部出资义务。
申请人的出资是已经建成的全部工程。
1999年6月2日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约定:“以申请人近期无力建设的江州银星大厦半拉子工程为基础,建立一个合作有限公司”。
“申请人以已建成房产入股”。
该“半拉子工程”和“申请人已建成房产”即为申请人业已建成的、建筑面积为26000平方米的、包括主楼地上十层和辅楼的银星大厦;双方随后签署的《合作合同》和《合作章程》也确认了申请人应投入银星公司的相同内容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