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布环资类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1. 污染物排放案:某化工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大量排放有害废气和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产整改,并赔偿环境损失。
2. 水资源保护案:某矿山长期非法取水,导致附近水源枯竭,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用水。
居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取水,恢复水源,并赔偿受害者。
3. 野生动物保护案:某商家非法捕捉和贩卖珍稀野生动物,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提起诉讼,要求查封违法商家,并救助并放归被捕动物。
4. 森林破坏案:某开发商非法砍伐森林,建设违法项目,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环保志愿者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森林植被,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5. 城市垃圾处理案:某城市垃圾处理公司违法倾倒垃圾,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居民联合起诉,要求关闭违法垃圾处理场,修复环境,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
6. 大气污染案:某煤矿企业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大量排放有害气体,引发周边地区严重大气污染。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关闭违法企业,清理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7. 河流污染案:某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河流水质严重恶化,影响渔业和居民生活。
当地居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停产整改,恢复河流水质,并赔偿受害者。
8. 自然保护区侵占案:某企业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破坏珍稀植物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自然保护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保护区生态,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9. 土壤污染案:某工业园区企业长期违法排放有毒废物,导致周边土壤严重污染,威胁附近农田和居民健康。
农民团体提起诉讼,要求关闭违法企业,清理污染,修复土壤。
10. 生态破坏案:某旅游开发商在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建设,破坏珍稀植物和动物栖息地,影响生态平衡。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停工整改,恢复生态平衡,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全国范围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多个方面,涉及大气、水、土壤等环境问题,涉及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以及开发建设对环境的破坏等。
部分省市查处的十大环境违法案件
附件2部分省市查处的十大环境违法案件天津市1、同生化工厂有毒固废污染案2、宝坻区石桥造纸有限公司案废水超标排污案3、天津市松江田园高尔夫运动有限公司违反环评案4、天津市化工厂水泥公司粉尘污染案5、蓟县小水泥死灰复燃案6、北辰区小炼铁群死灰复燃案7、宁河县小炼铁群死灰复燃案8、静海县小拆解群死灰复燃案9、武清县小电镀群死灰复燃案10、大港区小沥青群死灰复燃案河北省1、蠡县、辛集市、无极县小制革污染案2、安新县、清苑县非法炼铅污染案3、沧州市大化集团公司违法排污案4、行唐县东秀村两造纸厂非法生产案5、昌黎县靖安镇张各庄违规建设土炼焦厂案6、承德市建龙钢铁水泥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案7、唐山市钢铁集团公司二炼铁厂污染案8、邯郸市招商贸易公司精细化工厂污染案9、青龙县新源炼铁有限公司违法生产试验案10、万全县凯迪化工有限公司力华化工公司污染事故赔偿案吉林省1、辽河纸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2、公主岭市4家小造纸反弹案3、四平市天意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案4、辽源市阜康味精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5、辽源市银鹰制药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6、东辽县驰明有机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7、延边龙井市天祥纸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8、吉林市冀东水泥厂使用淘汰工艺案9、前郭县长虹造纸厂超标排污案10、长春市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案安徽省1、宿州市砀山县5家小造纸厂超标排污及违反环评案2、宿州市韦集造纸厂超标排污案3、淮北市濉溪县五铺乡戚家纸厂违法生产案4、池州市宗源纸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5、亳州市酒厂超标排污案6、六安市舒城县3家小造纸厂违法生产案7、芜湖市4家无名小电镀厂违法生产案8、滁州市9家小电镀厂违法生产案9、滁州天长市4家小炼油厂违法生产案10、阜阳市临泉县五里桥14家再生纸造纸群超标排污案福建省1、泉州晋江市16家违法生产的电镀企业污染案2、泉州南安市土法电镀非法生产案3、祥锦针织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案4、漳州市长泰县土法炼油非法生产案5、李春来养猪场擅自生产造成滩涂污染案6、明珠纸业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污案7、翠湖水泥厂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案8、龙岩永定县土法炼钢非法生产案9、榕屏联营化工厂超标排污案江西省1、南昌市昌华印染厂违法建设案2、遂川县草林冲长龙轧钢厂死灰复燃案3、赣南林业造纸厂污染反弹案4、林春生炼铁厂死灰复燃案5、奉新县国营东风造纸厂死灰复燃案6、萍乡市均塘水泥厂违法建设案7、瑞昌市第二水泥厂死灰复燃案8、高军硫酸亚铁长污染反弹案9、景德镇市耐火器材厂污染反弹案10、上饶县上泸镇林祖清纸厂死灰复燃案湖北省1、武汉市晨鸣纸业公司超标排污案2、湖北省团风县企业污染反弹案3、北京奥得赛武穴田镇化工厂污染纠纷案4、十堰丹江口市第一造纸厂偷排生产废水案5、潜江市部分企业污染案6、枣阳市杨坡造纸厂转产“地条钢”案7、咸宁崇阳县非法小金矿污染案8、荆州监利县大枫纸业公司超标排污案9、襄樊老河口市金穗磷化公司超标排污案10、襄樊市中天爱百颗药业公司超标排污案湖南省1、株洲市洗染厂群违法排污案2、衡阳市湘衡喷型电镀厂污染反弹案3、花垣县华联铅锌选矿厂污染反弹案4、长沙市铬盐厂超标排污案5、益阳市田龙冶炼有限公司使用淘汰工艺案6、郴州市金贵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7、湘潭市湘潭县土炼焦群反弹案8、常德市安乡县日银纸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9、常德市安乡县安康纸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10、邵阳市湖南省化纤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11、永州市双华水泥有限公司严重污染案重庆市1、江津市珞璜瓷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2、璧山县福里树机械电镀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3、铜梁县龙门锶盐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4、重庆市永光电镀厂违法排污案5、重庆市金笔厂违法排污案6、铜梁县蒲吕化工厂违法排污案7、重庆市永红织造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8、重庆市华盛陶瓷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9、重庆市油脂化学厂违法排污案10、梁平邵新纸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陕西省1、临潼区无序采石破坏生态环境案2、渭滨区清姜河水源保护区乱建旅游设施案3、武功县小造纸死灰复燃案4、华阴市65家土炼油死灰复燃案5、陕西秦川水泥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6、宝塔区水泥厂超标排污案7、金利源集团电石厂废气污染案8、长青化工厂超标排污案9、宏达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违反环评法案10、洛南县造纸厂“十五小”死灰复燃案甘肃省1、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超标含油废水污染黄河案2、中国北车集团兰州机车厂含油废水污染黄河案3、黄河啤酒有限公司超标废水污染黄河案4、武威市纸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5、武威市荣华实业公司违反“三同时”及超标排污案。
常州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常州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1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常州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发布3月12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常州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中新社、新华网、现代快报、扬子晚报、江苏工人报、常州日报社、常州广播电视台、中吴网、化龙巷、武进融媒体中心等多家媒体单位记者出席新闻发布会。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为常州两级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力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示范引领意义较强的案件。
这些案件反映了过去一年常州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护航“532”发展战略、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体现了常州法院在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的理性、良知与温度。
具体包括:1.卞某、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王某与孙某委托合同纠纷案3.某工程科技公司诉某电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4.殷某类个人破产案5.冯某诉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6.武进区某经济合作社与王某房屋租赁纠纷执行案7.江苏永迈循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8.常州首例危险作业案9.李某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0.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卞某、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间,被告人卞某、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根据上家要求,通过自己、被告人陈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接收被害人被骗款共计人民币655771元,后采用POS机、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协助转移上述赃款。
被告人刘某获利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网络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
后该银行卡被被告人卞某、刘某用于接收从多处转入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48009元,其中,有证据证明235998元系诈骗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引言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国最高司法机关,一直以来都积极推动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
为了引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一些典型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例,供法官参考。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环境保护行政案例,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态度和努力。
二级标题环境保护行政案例一这个案件是关于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规定,导致严重的污染问题。
法院认定该企业应当承担污染治理和修复的责任,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个案例体现了法院对环境污染行为的严厉打击,表明了保护环境的决心。
相关事实1.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2.导致严重的污染问题。
法院裁决1.企业承担污染治理和修复责任;2.处以巨额罚款。
环境保护行政案例二这个案例是关于某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不负责任地审批某大型项目的问题。
法院认定政府对环境影响评价不到位,裁定政府违法,并要求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这个案例体现了法院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维权,对没有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政府行为进行追责。
相关事实1.地方政府不负责任地审批大型项目;2.环境影响评价不到位。
法院裁决1.裁定政府违法;2.要求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行政案例三这个案例是关于某企业恶意逃避环境治理责任的问题。
法院判决该企业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犯罪,对负责人判处刑罚,并要求企业承担污染治理和修复责任。
这个案例体现了法院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严厉打击,树立了保护环境法律权益的典型案例。
相关事实1.企业恶意逃避环境治理责任;2.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法院裁决1.对负责人判处刑罚;2.要求企业承担污染治理和修复责任。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十大环境保护行政案例,涵盖了各个方面的环境问题,展现了中国司法机关积极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通过这些案例的公开宣传和审判实践,可以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促进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
希望各级法院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能够充分借鉴这些案例,做出更加公正、严厉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判决,为保护生态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2002年7月,被告单位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勋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建筑五金件、汽车高强度精密紧固件、精冲模具等,该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酸液及污泥为危险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后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被告人黄冠群自2008年起担任宝勋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姜家清自2016年4月起直接负责宝勋公司酸洗污泥的处置工作。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进行非法处置。
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通过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证件等方式,非法处置酸洗污泥。
上述被告人通过汽车、船舶跨省运输危险废物,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共计1071吨。
其中,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姜家清、李长红、涂伟东伙同被告人汪和平、汪文革、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等人在安徽省铜陵市经开区将62.88吨酸洗污泥倾倒在长江堤坝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案发后,经鉴定评估,上述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造成环境损害数额为511万余元,产生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139万余元。
此外,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等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集10余家江苏、浙江企业的工业污泥、废胶木等有毒、有害物质,通过船舶跨省运输至安徽省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倾倒。
其中,倾倒废胶木313吨、工业污泥2525余吨,另有2400余吨工业污泥倾倒未遂。
(二)诉讼过程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6日以被告单位宝勋公司以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李长红、涂伟东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0.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法院更新时间:2013-10-22一、石国豹、王继闯等集资诈骗系列案【裁判文书】【被告人以时下房地产等热门投资项目为名,利用公众理财逐利心切的心理,许以高息利诱,采取口口相传方式,大量吸纳资金,前期尚能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部分投资者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石国豹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然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仍先后非法向王继闯等人向社会大量吸纳资金,后潜逃。
石国豹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3.5亿余元未能返还。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王继闯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经营宾馆、投资房地产等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或承诺给付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约3.1亿元。
其中0.67亿余元用于经营活动,大部分集资款被其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在无法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放贷给他人、用于个人高档消费等。
至案发时,尚有1.6亿余元未能返还。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国豹、王继闯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被告人各自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6月分别判处石国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继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核准了对石国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0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浙江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1、被告人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任某芳、任某刚、张某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张某二经罗某明介绍,与浙江鑫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设的污泥处理中心负责人任某芳签订协议,约定将该污泥处理中心的污泥有偿交由张某二制砖处置利用。
此后,任某芳与任某刚在明知污泥未经有效处理的情况下,运送给张某二。
张某二、罗某明与张某生谈妥由张某生提供给长兴县泗安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制砖使用。
张某二安排张某与罗某明一同前往高速路口接收运输污泥的货车以及污泥利用处置转移联单,张某生负责接收污泥并在现场指挥倾倒。
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间,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在长兴县泗安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法继续接收污泥的情况下,将从鑫晟污泥处理中心运输出的污泥倾倒在该厂外的土坑中,共计32619.76吨。
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鉴定,倾倒污泥行为导致倾倒点附近水体、土壤的监测指标远高于基线值,造成环境污染,每吨污染物清理费用为223.52409元,上述污泥的清理费用共为729.13万元。
案发后,由省环保厅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后续处理问题会议并形成纪要,要求绍兴市环保局和柯桥区分局负责对涉案的印染污泥进行清运处理,清运工作自9月8日开始,至10月25日完成。
最终在2016年10月31日前由鑫晟公司基本完成了基坑倾倒污泥的清理处置工作,总计清理污泥31864.06吨。
【裁判结果】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任某芳、任某刚、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发后的自首、立功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张某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罗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任某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任某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第二批).
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第二批)来源:人民法院报(电子版)2016年3月31日第三版要闻网址:/paper/html/2016-03/31/content_110314.htm?div=-1案例1 吴轶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1月20日,吴轶通过“江苏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网上受理平台”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投诉,反映其住宅距离沿江高速公路18米,噪声白天达70分贝、夜晚达60分贝以上,其身体健康受到很大损害,要求履行对噪声的管理和监督义务。
省环保厅收到投诉后,网上转交无锡市环保局办理,该局网上签收又转交江阴市环保局办理。
2015年1月,江阴市环保局通过邮局给其寄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称:“你反映的噪音扰民问题已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目前针对你的部分诉讼请求江阴市法院已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二类情况。
”吴轶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省环保厅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沿江高速公路涉案地段环保验收工作系被告省环保厅直接验收并公示的。
被告在验收涉案工程时已经检测到该工程在夜间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并称正在实施安装隔声窗等降噪措施,计划2006年6月完成,故对于该工程所产生的噪音扰民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职责。
被告对于原告吴轶提出的履责要求,未采取切实措施,仅作为信访事项转交下级环保部门处理。
原告诉请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遂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环保行政管理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针对原告的投诉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属于规范环保机关履行噪声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不少地方因高速公路车流量增长迅猛,加之过去规划不当等原因,噪声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群众不堪其扰、身心受损,需要有关部门以人为本,解民之忧,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居民生活环境符合相关降噪标准。
常州公安十大典型案例
常州公安十大典型案例
1. 南湖公安分局成功破获一起盗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人,追回被盗财物价值100余万元。
2. 溧阳公安局侦破了一起特大网络赌博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0余名,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
3. 常州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人,缴获毒品100余斤。
4. 武进公安分局成功侦破了一起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
5. 金坛公安分局成功破获一起系列盗窃电动车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0余人,追回被盗电动车100余辆。
6. 溧阳公安局成功侦破了一起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
7. 常州市公安局成功侦破了一起特大制贩假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0余人,缴获假币300余万元。
8. 新北公安分局成功破获一起抢劫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人,追回被抢财物价值50余万元。
9. 武进公安分局成功侦破了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
10. 溧阳公安局成功侦破了一起特大跨境贩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人,缴获毒品300余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侵权典型案例(2015年12月29日)目录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三、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四、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五、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六、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七、梁兆南诉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八、周航诉荆门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铁发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九、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十、李才能诉海南海石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案例1、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
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日期:2017年03月07日生效日期:2017年03月07日(2017年3月7日)一、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被告锦汇公司等六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2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相关公司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六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
【裁判结果】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依法成立的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六家被告企业将副产酸交给无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的公司,支付的款项远低于依法处理副产酸所需费用,导致大量副产酸未经处理倾倒入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应当赔偿损失并恢复生态环境。
2万多吨副产酸倾倒入河必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由于河水流动,即使倾倒地点的水质好转,并不意味着河流的生态环境已完全恢复,依然需要修复。
在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应当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遂判决六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余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及诉讼费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依法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一审审判程序合法。
六家被告企业处置副产酸的行为与造成古马干河、如泰运河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对赔偿数额的认定正确,修复费用计算方法适当,六家被告企业依法应当就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六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余元的判项,并对义务的履行方式进行了调整。
如六家被告企业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经验收后在判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的40%额度内抵扣。
杭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04•【分类】其他正文杭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前言疫情之下,有关野生动物的话题强势走进人们视野,又一次给人类敲响警钟:环境问题不仅关乎未来和发展,甚至影响当下和生存。
破坏环境的行为,危害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将受到严厉惩罚;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在第49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杭州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用法治为环境资源保护扎起一道紧密的防线。
案例一绿发会诉S公司、T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关键词年检神器公益诉讼十大影响性诉讼【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S公司于2015年9月起在T公司网站开办网上商铺,销售各类汽车尾气治理、净化产品以及汽车保险杠等各类“年检神器”,销售金额约为300余万元。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诉称,S公司在T公司网站销售规避机动车尾气年检的所谓“年检神器”系列产品(如三元催化器火莲花金属软载体汽车尾气超标治理净化器等),使得原本尾气超标的车辆得以蒙混过关继续上路,其违法行为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控工作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而T公司管理不善,放任此类产品在网上销售,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S公司停止生产案涉非法产品;T公司对S 公司停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两被告以连带责任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1765000元(具体数额以评估鉴定报告为准)及绿发会就诉讼所支付相关费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S公司在T公司商铺上销售案涉三款产品时,宣传上述产品能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规避机动车年检,教唆或协助部分机动车主实施侵权行为,S公司应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S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问题,因S公司行为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T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其本身并不参与会员用户的交易行为,且其尽到身份审查、事前提醒等审查义务,并在发现上述情形后及时采取删除措施,故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四川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6.0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四川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四川高院发布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在跨省地下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自然保护地保护等案件中维护环境资源安全;在噪声污染排除妨害、汽油泄漏污染环境民事赔偿案件中,明确损害环境的治理需各方主体共承担;人民法院也依法支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来督促生产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推进双碳目标实现;还在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处罚决定案中有力支持了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耕地保护监管责任。
一、被告盐津荃稚竹纤维有限公司、王某楷等跨省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案——川滇司法协作,共护筠州“母亲河”基本案情2017年8月1日起,盐津荃稚竹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稚公司)将位于云南省盐津县底坪工业园区的竹纤维生产线一条租赁给刘某勤使用,并委派法定代表人王某楷监督其生产经营,刘某勤亦聘请王某楷全权负责环保。
2017年9月前后,刘某勤聘请黄某华担任厂长,负责日常生产。
生产过程中,王某楷默许、纵容刘某勤、黄某华等人实施扩大生产线、改变造纸工艺等行为,导致大量生产污水不能有效处理及回用而外排流入附近溶洞。
2017年10月左右,四川省筠连县“玉壶井”水质受污染,水体中氨氮、硫化物及化学需氧量等指标严重超标,色度浑浊、伴有异味。
经溯源,确定“玉壶井”水体污染是荃稚公司排放的污水经地下暗河流入所致。
筠连县相关部门为寻找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支出费用超过100万元。
裁判结果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荃稚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楷、刘某勤、黄某华违反国家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楷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刘某勤、黄某华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均并处罚金。
天津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4•【分类】其他正文天津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为进一步服务保障天津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提升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评价指引水平,天津高院于近日发布两年来天津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目录1 刘某甲、刘某乙非法出售、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2 苏某某非法狩猎案3 孙某某、包某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4 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污染环境案5 马某新、马某山等非法存放、掩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6 被告人郭某某、肖某某等非法采矿案7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魏某某、于某某等6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8 张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9 某社会公益组织诉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10 刘某某等诉王某某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11 某国际物流中心诉某油脂公司及其天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2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某粉末冶金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13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与姚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14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诉王某某、张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15 倪某某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16 秦皇岛某海产品养殖开发基地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诉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17 某工程检测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案18 于某某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案例一刘某甲、刘某乙非法出售、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基本案情】2019年3月,经微信协商,刘某甲在其住处以12000元的价格向刘某乙出售白色羽毛鹦鹉一只。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为蓝眼凤头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江苏法院2018年度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18年度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23•【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18年度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23日)一、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4月至5月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峰分三次将海德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02.44吨废碱液,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交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宏生等人处置,李宏生等人又以每吨500元、600元不等的价格转交给无资质的孙志才、丁卫东等人。
上述废碱液未经处置,排入长江水系,严重污染环境。
其中,排入长江的20吨废碱液,导致江苏省靖江市城区集中式引用水源中断取水40多个小时;排入新通扬运河的53.34吨废碱液,导致江苏省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个小时。
靖江市、兴化市有关部门分别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
杨峰、李宏生等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评估,三次水污染事件共造成环境损害1731.26万元。
(二)裁判结果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海德公司作为化工企业,对其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负有法定防治责任,其营销部负责人杨峰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海德公司对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长江靖江段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系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依法评估得出;新通扬运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系经类比得出,亦经出庭专家辅助人认可。
海德公司污染行为必然对两地及下游生态环境服务功能造成巨大损失,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张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的50%计算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具有合理性。
江苏省人民政府原诉讼请求所主张数额明显偏低,经释明后予以增加,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评估鉴定费26万元,上述费用合计5482.85万元,支付至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
天津法院第三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天津法院第三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4•【分类】其他正文天津法院第三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守护绿色家园,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今日,天津高院发布8起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件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魏某某、于某某等6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7年11月间,魏某某、于某某等在明知七里海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禁猎区且每年3月至5月及9月至11月为禁猎期的情况下,仍在保护区北淮淀东海养鱼池多次投放涂抹农药克百威的小鱼或用克百威炒制的蚂蚱,非法捕杀列入《天津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苍鹭、斑嘴鸭、绿头鸭等野生鸟类68只,其非法捕杀行为导致7只国家一级保护濒危野生动物东方白鹳死亡。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魏某某、于某某等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捕猎、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发现该线索后,经审查认为上述人员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魏某某、于某某等6人对其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魏某某、于某某等非法狩猎,非法捕猎、杀害濒危鸟类的行为,不仅破坏自然资源,危害生态平衡而且还会增加传播病毒的风险。
刑事判决书对魏某某、于某某等非法猎杀的行为及数量进行了认定,天津市价格认定办公室价格认定结论书为确定上述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提供了依据。
魏某某、于某某等依法应对其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魏某某、于某某等6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34000元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刊物以书面文字方式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市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我市法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实施后受理的涉野生动物保护典型案件。
江苏法院2014年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14年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2.0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法院2014年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法院更新时间:2014-12-03一、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及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单位环境污染案案件特点:专业化审判的有益尝试,注重环境公益诉讼社会影响评估,突出公众对环境司法的参与,强化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
案件类型:环境公益诉讼案号:(2014)常公民初字2号案情: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期间,被告储卫清经被告博世尔公司同意,使用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农行北的被告博世尔公司的场地及简易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
其间,被告金科公司明知储卫清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而允许储卫清使用金科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该公司名义,与被告翔悦公司签订《废油处置合同》、与被告精炼公司签订《油渣、白土渣回收协议》。
后储卫清分别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200吨和500吨,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为确定环境污染损害价值、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常州中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常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环公司)进行评估鉴定。
常州中院为了鼓励环境污染当地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修复,要求常环公司出具三套环境生态修复方案,于2014年8月6日在受污染场地周边予以公示,并于8月12日到现场以发放问卷的形式收集公众意见。
法院以该公众意见作为重要参考并结合案情最终确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并由常环公司提供鉴定结论。
根据常环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法院提供的《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场地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报告》表明,按法院确定的方案修复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被污染生态环境需要支出人民币2830700元。
裁判:法院一审判决储卫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0700元。
江苏省十大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曝光
江苏省十大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曝光
佚名
【期刊名称】《环境导报》
【年(卷),期】2003(000)018
【总页数】2页(P26-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相关文献】
1.昔日不法排污今偿环保巨债——“十大环境违法案件”之首民丰农化的悲剧反思 [J], 刘健;张琴;代群
2.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J], ;
3.江苏省电子档案中心入选十大重大信息化试点工程 [J],
4.江苏省电子档案中心入选十大重大信息化试点工程 [J], 王平
5.江苏省公布正在查处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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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12.19【实施日期】2014.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2014年12月19日)目录1.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2.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3.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4.卢红等204人诉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5.君宁机械厂诉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6.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7.泉州弘盛石业有限公司诉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管理案8.梦达驰汽车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9.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10.正文花园业委会、乾阳佳园业委会诉上海市环保局不服环评报告审批决定案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
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
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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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布环资类案件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1月23日,武进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环境资源类案件十大典型案例,再次给大众敲响警钟。
私自将生产废水管道与化粪池管道接通导致河水发生严重砷污染XX硫酸有限公司私自将生产废水管道与化粪池管道接通,长期利用该管道向藻江河进行排污。
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私自改变工艺,使用含砷量超标的劣质硫铁矿作为原料,并私自试生产。
后为了提高产量,停用布袋除尘设备,并违规使用液碱处理生产废水,致使矿石中的砷元素进入生产废水,并将含砷废水排放至化粪池,并由化粪池排放至藻江河水中,导致河水发生严重砷污染。
2014年4月10日,经常州市环境中心检测,该河段内河水砷浓度最高处达到11.5mg/L,整个污染损害评估费用总计6474746.69元。
法官评析:在审理重大污染环境犯罪的过程中,除了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才能有效打击污染环境行为,并及时修复生态环境损害。
同时,该案在判决中首次采用了禁止令的方式,预防被告人再次犯罪。
非法洗捅双方都担责2013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为XX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清洗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包装桶,共计681余吨。
被告人包某、曹某作为XX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在明知陈某无资质的情况下将废包装桶提供给陈某清洗,共计220余吨。
法院据此判决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XX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罚金15万元。
包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10万元;曹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评析:该案是非法清洗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包装桶群案中的一起,此种污染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持续时间长、污染后果严重,但因为有较高的报酬,常州地区仍然有很多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个人或企业以此为业。
法院通过严厉打击这类比较常见的污染环境行为,可对其他从业者起到警示作用,减少类似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
非法处置油泥、滤渣提炼润滑油销售牟利2012年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储某在无任何资质和环评的情况下,将从无锡XX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取得的属危险废物的油泥、滤渣进行非法处置,从中提炼润滑油销售牟利,共计200余吨。
案发现场查获油泥滤渣存放量约1200吨。
法院据此判决储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无锡XX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50万元;公司负责人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评析:私自处置属危险废物的固废并从中牟利是很多污染环境犯罪的特点。
此类犯罪中,单位在明知处置人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出于降低成本的目的交由其处置,应以共同犯罪追究责任。
与此同时,针对污染环境犯罪牟利的特点,法院加强了财产刑的处罚力度。
为节省经营成本私自找人倾倒25吨化工废料高某是高邮市XX助剂厂投资人,为节省经营成本,高某与韩某商定:由高某提供2辆危险品运输车,韩某负责寻找隐蔽地点,以每车1000元的价格倾倒高某厂里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化工废料。
高某分别指派刘某、朱某、刘某某、杨某驾车将危废运到指定地点,韩某雇佣陆某、潘某协助倾倒,共计倾倒25吨化工废料。
案发后,高某等人及时支付了应急处置和环境修复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刘某、朱某、刘某某、杨某、陆某、潘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均达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高某明知被告人韩某无危险经营资质,仍将危险废物交由韩某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法官评析:出于节省成本的目的,犯罪行为人经常通过私自倾倒等手段逃避监管。
以前对于这类行为的处罚仅仅停留在行政处罚等手段,而本案的审理则开始强调利用刑事处罚手段对该类恶性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惩治,起到了一定的威慑效果,能有效促进企业经营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汽车4S店为降低成本非法销售废机油2012年以来,魏某、竺某明知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至常州16家汽车销售公司,采用自制过滤铁棒过滤油渣的方式收购废机油,并将废机油转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共非法处置废机油3134桶,共重532.78吨,该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据此判决魏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竺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评析:该案是武进法院审理的废机油系列案件之一,也是常州市对某些行业潜规则进行严厉打击的重点案件。
常州市多家汽车4S店出于降低成本等牟利目的,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交给无任何处置资质和经营许可的魏某和竺某处置,也是行业潜规则,对该类犯罪的打击能有效净化行业规范,从源头形成环境保护机制。
厂房内开设隐蔽排放口偷排污水罚款20万元2010年以来,支某、鲁某租用其他企业的厂房车间开办模具蚀刻公司。
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情况下进行钢铁模具蚀刻加工,并在蚀刻车间地表擅自开设隐蔽排放口,安排车间工人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铬、镍等污染物的废水通过隐蔽排放口排入地下排水管道。
经鉴定,车间地面排污口总铬浓度为9.56mg/L、镍浓度为1.14mg/L;车间地面下排水沟窨井总铬浓度为5.1mg/L、镍浓度为7.14mg/L;车间排放口总铬浓度为19.8mg/L,镍浓度为4.3mg/L,均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
法院据此判决该模具蚀刻公司罚金20万元;支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鲁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评析: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也即达到了污染环境犯罪的追诉标准。
该案的审理体现出,今后对小企业、小作坊擅自排污等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将不断加大。
捕捉野生青蛙同样构成非法狩猎罪2015年6月,钱某在常州市新北区某村附近的田地以及河边,采用手电筒照明后抄网捕捉的方式,非法捕捉野生青蛙114只,后在售卖过程中被查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钱某捕捉到的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违法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其罚金5000元。
法官评析:在民众以往的生活经验中,并未将捕捉青蛙行为与犯罪行为联系起来。
本案的审理不仅能通过刑事惩治手段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更重要的是能够以此唤醒民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识。
用“地笼网”捕虾、“敌杀死”毒虾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周某、王某、白某经事先预谋并购买“敌杀死”药水、“地笼网”等捕虾等工具,至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地笼网”捕虾、“敌杀死”毒虾等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据此,法院判处三人罚金各6000元。
法官评析: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常州市的重点水产保护区,属于全年禁渔区;而毒杀、电击等捕鱼手段则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
事实上,对水产资源的保护是目前环境资源案件的重点之一,这类行为存在时间长,群众对非法捕捞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还处于认识不足的阶段,需要进行正确引导。
小企业的经营“常态”: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且未报批环评武进区环保局在对XX家纺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服饰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且该加工项目在生产中有废水、废气的产生。
后经过监测,确认该公司排放口所测项目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指标均超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一级标准。
区环保局认为,XX家纺有限公司从事加工项目需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就将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故作出环保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15万元。
XX家纺有限公司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区环保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XX家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且未报批环评是以往很多小企业的经营常态,随着环境生态保护措施的进一步推进,环保部门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和查处也逐渐严格,法院的审理有效地维护了环保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并能促进执法水平的提升。
使用高污染燃料木材作为燃料法院联合公安、环保、消防强制拆除常州市XX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使用高污染燃料木材作为燃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区环保局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3台锅炉。
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武进法院及常州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
2013年10月23日,区环保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年11月1日,法院作出(2013)武非诉行审字第210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在要求公司自行拆除未果的情况下,武进法院联合公安、环保、消防等部门对这三台高污染燃料锅炉进行了强制拆除。
法官评析:考虑到环保类非诉执行案件具有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处理难度大等特点,武进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把释法说理、宣传教育、沟通协调、依法强制等工作方法贯穿执行始终。
在强制拆除常州市XX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三台高污染燃料锅炉前,充分考虑强拆后可能出现的矛盾激化、企业停产、失业职工安置等问题,会同公安、环保、消防、技监、卫生等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制定执行实施方案,保证了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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