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摘要转发《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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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摘要转发《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标 签】环境保护若干问题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署监﹝1996﹞740号

【发文日期】1996-08-29

【实施时间】1996-08-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进出口货物监管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现将《》(国发[1996]31号)文中有关禁止转嫁废物污染的规定摘要转发如下:

“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转嫁废物污染

依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规定,我国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向境内转移各级环境保护外经贸海关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把住进口关,坚决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国转移;确需进口作为原料的其他废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经审查许可,方可进口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批准验放和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请各关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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