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事法逐章习题之破产程序通则5
209.独角兽法考(商法)-破产程序的通用规则
企业破产法第一章破产程序的通用规则导论一般规定(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1.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包括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
(二)破产原因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是破产受理的主要实质条件,也是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现金流标准”(“非流动性”)+“资产负债表标准”债务人没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到期的现有债务,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负债。
甲公司负债100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其全部资产只有20万。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题(2012-3-71):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
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答案】ABC【解析】市场信誉差,不属于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202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5
2023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环境保护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该条款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的哪一基本原则?()A. 环境优先原则B.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C. 公众参与原则D. 损害担责原则正确答案:A,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甲国有企业和乙公司拟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提供的以下法律意见中不正确的是:()A.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B. 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有“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C. 公司成立后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D. 公司的总经理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确答案:A,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2009年,海王星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受控股股东金龙公司的操控,被违法挪用资金2亿元,并且海王星公司因为操纵证券市场价格被判处高额罚金,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均被捕,公司处于停产停业的困境。
至2012年,公司股东会连续两年无法做出任何有效决议,也无人愿意受让海王星公司的股权。
就上述案件的解决方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该公司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可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B. 第二大股东银龙公司起诉解散海王星公司,可以将金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C. 海王星公司在清算时,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为原告或被告D. 该公司股东如欲提起解散公司诉讼,需满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并连续持股180日以上正确答案:C,4.(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南方有限公司有9个股东,2019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南方股份公司。
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 该股东会决议应由6个以上股东同意B. 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C. 南方股份公司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D. 南方股份公司副董事长由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正确答案:A,B,D,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B. 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C. 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D. 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正确答案:D,6.(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中国甲公司向韩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该货物交由日本丙运输公司负责运输。
商法学(16.6)--破产程序法(五)
(六)破产宣告
( 3 )对第三人的效力 A 、破产人占有他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
通过管理人取回; B 、破产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占有人应当
向管理人履行债务或交付财产; C 、破产无效行为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领
受的利益; D 、待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的,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
(五)破产重整制度
法院对于申请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可以 批准也可以不批准,但法院若要强制批准 重整计划需满足以下条计划中对未通过的表决组的债权人的
清偿额度不低于破产清算时该组债权人可 能得到的清偿额; C 、未通过表决的债权人组的清偿比例不 低于其他已通过表决的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
为其偿还全部债务。
(八)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进行中出现上述事由之一的,法院应 当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2 、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效果 ( 1 )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的,破产人的
主体资格消灭,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 2 )因破产清算未得到清偿的债权随破产程序
的终结而视为消灭;因破产和解或者破产重整而 承诺放弃的债权不得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另行追索 。
(六)破产宣告
1 、概念:是指法院对已具备破产条件的债 务人所作出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行为 。
破产宣告需依当事人申请,由法院以裁 定方式作出。法院不得依职权宣告债务人 破产。
破产宣告的裁定不得上诉,也不具有逆 转性。
(六)破产宣告
2 、破产宣告的效力 ( 1 )对债务人的效力 A 、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B 、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C 、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和处
分权 D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
的义务
(六)破产宣告
司法考试破产法练习题
司法考试破产法练习题2009-04-07 10:29 【】【】一、选择题1.人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的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些行为包括()。
(考点:破产撤销)A.有偿转让财产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C.放弃债权D.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正确答案】 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范围。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根据《》的规定,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当事人有()。
(考点:破产申请)A.债务人B.债权人C.人民法院D.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正确答案】 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债务人和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下列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考点:破产费用)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正确答案】 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的界定。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4.根据企业破产制度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是()。
A.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B.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C.设定财产担保的事项D.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正确答案】 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应当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能实施的行为。
以上四项均属于。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商法》精选练习题(1)【2】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商法》精选练习题(1)【2】6.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B.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C.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D.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的相关程序性规定。
《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债务人有权申请和解,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申请和解。
因此,A项错误。
《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因此,B项正确。
《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据此可知,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直接申请重整,如果债权人先申请了重整,债务人是不能再申请破产清算的。
因此,C项错误。
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不能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和解。
因此,D项错误。
7.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
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某银行1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B.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C.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D.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抗辩和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法—破产管理人习题与答案
1.破产管理人
由法院指定,其变更、辞职、报酬均由法院确定。
2.破产管理人职权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破产管理人
1.破产管理人
由指定,其变更、辞职、报酬均由确定。
2.破产管理人职权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代表债务人参加、或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会议;向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列席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应提前10日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包括:
(1)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全部库存或营业,债权、有价证券的转让;
(2)借款;
(3)设定财产担保;
(4)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5)放弃权利;
(6)担保物的取回;
(7)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3.管理人对重大财产的处分,应提前日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包括:
(1)土地、房屋等,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权,全部库存或营业,债权、有价证券的转让;
(2)借款;
(3)设定财产;
(4)履行双方的合同;
(5)放弃权利;
(6)担保物的;
(7)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4.债权人对债务人相关资料有权。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5日内作出决定。
4.债权人对债务人相关资料有权查阅。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5日内作出决定。
商法学(16.7)--破产程序法
破产程序法 习题作业简答题:1、简述破产受理的概念。
2、试述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3、试述破产受理对债务人的效力。
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的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五、简述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6、简述重整的概念?与破产清算、和解程序相比,破产重整程序有哪些特征?7、简述和解的概念?和解协议的效力?八、简述破产宣告的情形和破产宣告障碍九、简述破产宣告的形式和效力。
论述题一、试述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二、简述破产企业管理层的责任。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参考答案一、简述破产受理的概念。
破产受理,是指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破产条件的破产申请予以立案的司法裁判行为。
二、试述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1、法院对破产申请形式要件的审查。
①必须由申请权人提出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③应书面提出,并提交必要材料④应预交破产费用2、对破产申请实质要件的审查。
①申请人的申请系恶意申请②债务人异议成立③特殊原因暂不成立⑬审查期限。
①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审查期限②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审查期限③特殊情况期限延长⑬对债权人申请“三无”企业破产的审查处理⑬审查后法院的处理①不予受理②受理后的驳回。
三、试述破产受理对债务人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约束:财产进入保全状态①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②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担保③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擅离职守④担任保证人的应通知债权人2、对债权人的约束:冻结个别追索权①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得擅自行使优先权③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款项3、对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开户行/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①终止民事诉讼程序②终止民事执行程序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的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司法考试辅导《商法》第五章讲义2
企业破产法--司法考试辅导《商法》第五章讲义2司法考试辅导《商法》第五章讲义2第三节管理人一、管理人的概念理人。
破产管理人的性质,主导性意见是法定机构说,即管理人被认为是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
二、管理人的任命在现行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主导性意见是法定机构说,即管理人被认为是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
因此,《企业破产法》第22三、管理人的资格(一)积极资格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在破产实践中,清算组多担任管理人。
但管理人的范围可能大于清算组。
社会中介机构。
《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3.完全弥补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损失,因而,《企业破产法》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以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消极资格《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具有以下四个方面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如果是因为过失犯罪,如过失的交通肇事犯罪等,不影响管理人任职资格。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如亲属关系、债权债务关系、雇佣关系、合伙关系等。
具体内容还需要相应司法解释明确。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四、管理人的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经法(企业破产法五)试题
破产清算程序「别除权」1.破产宣告进入清算程序后,有的债权被称为“别除权”。
2.是一种权,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
3.别除权以为基础权利。
包括三种形式:、、。
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程序。
5.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
6.别除权要进行并获得确认。
答案「别除权」1.破产宣告进入清算程序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被称为“别除权”。
2.是一种优先受偿权,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
3.别除权以担保权为基础权利。
包括三种形式:抵押、质押、留置。
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5.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
6.别除权要进行债权申报并获得确认。
「破产财产的变价、清偿和分配」宣告破产后的清算程序:(1)别除权人可以;(2)别除权人不参加程序——就担保物优先清偿,不参加大排队清偿;(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工资、、无债权。
【注意】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答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清偿和分配」宣告破产后的清算程序:(1)别除权人可以优先受偿;(2)别除权人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就担保物优先清偿,不参加大排队清偿;(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税、无担保债权。
【注意】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产宣告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事由: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5.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司考要点】商法:破产企业法(中)
【司考要点】商法:破产企业法(中)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1)充足时:均随时,不分先后。
(2)不足时:对外按,对内依:①债务人财产小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先还费用;②债务人财产小于所有破产费用:每一项破产费用按清偿;③债务人财产小于所有共益债务:每一项共益债务按清偿;④债务人财产小于破产费用:终结程序。
【注意】先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
职工优于债权;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受理前未支付的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费、费、费等执行费用,可参照破产费用,由随时清偿。
※4.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清偿。
※5.受理后,经通过或许可,债务人可。
借款的债权人按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但不优先于有清偿。
为借款设定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如果在破产受理前已经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清偿顺序按照: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都未登记,按清偿;都登记,按照清偿,顺序相同按。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1)充足时:均随时清偿,不分先后。
(2)不足时:对外按顺序,对内依比例:①债务人财产小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先还破产费用;②债务人财产小于所有破产费用:每一项破产费用按比例清偿;③债务人财产小于所有共益债务:每一项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④债务人财产小于破产费用:终结破产程序。
【注意】先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
职工优于普通债权;董监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受理前未支付的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参照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4.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5.受理后,经通过或许可,债务人可借款。
借款的债权人按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但不优先于有担保债权清偿。
为借款设定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如果在破产受理前已经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清偿顺序按照: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都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清偿;都登记,按照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
司法考试商事法逐章习题之破产法概述2
三、论述题:1、论破产的事由。
破产事由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
它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也是法院进行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要件和破产宣告的重要依据。
其特点是:第一,它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状态;第二,它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状态。
作为破产原因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
目前,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通例,是采用单一规定,即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唯一原因。
《企业破产法》对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采用复合规定,即由两项事实构成:其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而对于破产重整的原因,则采用复合规定与单一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即企业法人的重整原因由作为破产原因的两项事实构成,或者由“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一项事实构成。
2、论我国《企业破产法》(2006)的进步与不足。
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企业破产法》(2006)的进步与不足表现在:(1)立法目的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置于优先地位。
说明公平是破产应当实现的最为重要的目标,同时也是破产程序始终贯彻的基本原则。
而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始终是我国破产立法强调的宗旨。
(2)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承担有限责任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法人,而不仅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3)将破产原因界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不是单纯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为标准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4)将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扩展到由清算、和解和整顿二种增加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
(5)设立重整制度,对有拯救希望的企业法人以再生的机会,并对重整保护期间及其财产和营业管理、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批准和执行作了详细规定。
(6)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即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
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
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考点:破产法导语破产法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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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概述(一)破产的概念按照现代的破产法概念,破产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并不等同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事件,因为它并不必然地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债务和债权人可以有各种不同选择,包括:和解程序、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而并不以清算为唯一程序手段。
(二)宣告破产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要求和解、重整、清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三)破产案件的管辖(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在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2)基层法院管辖县级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案件;2.破产的程序(一)破产案件的提出和受理(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注意:对于债权未到期的请求权人无资格申请破产,但享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债权清册;但法院对下列情形不予受理: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二)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职务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的职权包括:(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1)对债务人的约束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即使债务人为了正常生产经营必需的情况下也不得支付;(2)对债权人的约束①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3)对其他民事诉讼的影响①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和终止②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③财产保全的中止(四)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是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企业仍实际占有的财产;而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但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等法律关系而占有的他人财产;(2)特定物买卖中,债务人作为出卖人尚未将标的物转移但买受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或债务人作为买受人尚未收到标的物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货物;(3)尚未办理产权或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4)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注意:对于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不属于破产财产;(五)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地位债权人会议是指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其法律地位为:①债权人自治原则②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程序的进行负有全面责任,在债权人之间保持中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法—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习题与答案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申请」1.债务人可申请重整、和解、清算+具备破产原因。
【注意】只有债务人可启动。
2.债权人可申请。
须为具有给付内容、可以强制执行、已到期的请求权;3.出资人可申请(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1/10以上,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宣告破产前)4.清算人可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日内提异议——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诉讼费用作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答案「申请」1.债务人可申请重整、和解、清算+具备破产原因。
【注意】和解只有债务人可启动。
2.债权人可申请重整、清算。
须为具有给付内容、可以强制执行、已到期的请求权;3.出资人可申请重整(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1/10以上,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宣告破产前)4.清算人可申请清算。
法院收到申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7日内提异议——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受理」1.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
裁定受理的同时指定;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3.对管理人为给付(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不当履行不免责);4.待履行合同的处理(1)管理人的选择权:对于已经开始但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选择履行或解除。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日内未答复的,视为。
(2)对方当事人的权利:①催告权。
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没有表态的,相对人有权催告,催告后日内,管理人不答复的,推定。
②担保要求权。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
(3)待履行合同不同处理后的对方权利保护①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或合同被推定解除的,给对方带来的损失,确认为,对方可向管理人申报;②继续履行合同的,因此带来的合同义务,对方可以主张。
答案「受理」1.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3.对管理人为给付(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不当履行不免责);4.待履行合同的处理(1)管理人的选择权:对于已经开始但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选择履行或解除。
14.破产程序通则
引例:广东国际大厦实业公司的股权被确认为 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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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破产程序通则
五、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
(一)概述 债务人在破产前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使债务人财产不 当减少,或违反集体受偿原则,依法应被撤销或确认 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两个特征:有害性,即有损债权人一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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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破产程序通则
引例:破产法官与拍卖行的交易
3、资格
(1)自然人抑或法人
德国仅为自然人,日本、美国却准予法人任管理人。 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担任管理人,惟自然人担任 管理人的,需要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专业性 有关部门或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其未设专业 性要求 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对其则有专业性的要求
不当性,即有违公平正义观念。 (二)类型 1、欺诈破产行为 2、个别清偿行为 3、经营者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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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破产程序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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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破产程序通则
(三)溯及期限 (四)法律后果
六、取回权
(一)概述 财产权利人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财 产的权利。 旨在为其权利人提供补救,消除管理人占有的财产与债 务人财产之间的不一致现象,确保债务人产财产的准确 性与合理性。 引例:股民保证金可取回权
三、管理人
(一)概述 一旦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即应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 的财产,直至破产分配 。 《企业破产法》(2006):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 度,取代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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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破产程序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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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破产程序通则
(二)任免 1、国外四种任命模式 (1)法院指定。日本、法国等采用该模式。 (2)债权人会议选任。美国采用该模式。 (3)法院指定和债权人会议选任相结合。 (4)因适用破产程序而异。英国和澳大利亚管理人的 称谓不仅因程序而异,任命方式亦然。 2、中国 第一种模式: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即应指 定管理人。管理人需向法院报告工作,其报酬也由法院 确定,管理人辞职亦应经法院许可。
商法之破产法(5)5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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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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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论述题:
1、论破产中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职责。
参考答案: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论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参考答案:
(一)债务人财产,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受理破产案件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财产。
一经破产宣告,该财产即成为破产财产。
(二)具体说来,破产财产的范围还应当包括:1)管理人通过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的财产;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缴纳的出资;3)管理人应当追回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4)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标的物的价值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
3、论破产取回权。
参考答案:
(一)概念:破产取回权,指财产权利人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二)特征:1)其标的物为债务人占有,但不为其所有;2)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3)其行使无需依破产分配程序,但应以管理人为相对人;4)在取回前,其标的物视同债务人财产。
(三)种类:1)一般取回权;2)特殊取回权;3)代偿取回权。
4、论破产债权。
参考答案:
(一)概念: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便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一旦宣告破产,该债权就称为破产债权,即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
(二)特征:1、需为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请求权;2、需以财产给付为内容;3、需为对人的请求权;4、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的对象;5、需为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三)范围:凡是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均可成为破产债权。
5、论欺诈破产的法律规制。
参考答案:
(一)所谓欺诈破产,也称破产欺诈,一般观点认为是行为人(主要是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隐瞒事实真相或制造虚假情况等手段,实施某种物之处分或交易行为,导致破产财产减少或破产财产负担的增加,或使破产财产状况不明,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乃至社会利益的行为。
(二)各国制度背景和立法体例不同,但针对利用破产制度进行破产欺诈人,法律采取的规制措施大致包括:(1)在破产法中以概括和列举的方式,明确详细规定破产欺诈行为种类及构成要件,明确破产欺诈主体,特别是加强对企业经营者个人,如董事、经理等主体责任的认定;(2)规定了比较完善的破产撤销请求权制度,允许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欺诈
行为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3)通过健全破产程序中的其他制度对破产欺诈实施限制,例如:健全破产财产的管理制度,防止破产财产流失,完善破产管理人和监督人制度,对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进行监督、对破产人资格和行为加以限制、对破产欺诈人不予免责、实施严格的豁免财产制度、严格的失权复权制度等;形成较为系统的限制措施。
(4)对破产欺诈主体范围进行扩大界定,破产欺诈不仅仅指债务人,同时包括所有参加破产程序的主体及第三人。
(5)随着企业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各国在"& 世纪后半期破产法修订中,普遍重视破产个人责任的承担,在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企业经营者个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6)在破产法中规定罚则或另外在刑法典中规定破产欺诈罪名,对行为主体追究刑事责任。
(7)将破产法与公司法、反债务欺诈法规定相协调,针对利用有限责任进行破产欺诈行为,利用“公司责任直索”或“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对关联企业和股东进行责任追究。
特别是美国,根据现代企业理论,通过判例确立了关系公司“债权置后”、“实体合并”等规则,对破产欺诈进行制裁,保护债权人权益。
(8)在破产法中建立“罚则”编或在刑法中规定有关破产欺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