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之间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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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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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论文范文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

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

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

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制定的有关策文件中。

如《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6)熟悉我国法律相关策;(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

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

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

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

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一、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检讨以20XX 年3 月国家司法考试为标志,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开始走上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道路。

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本科法学教育的发展,两者既存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也存在紧张矛盾彼此对立的一面。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正式推行以来,我国本科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诸多待检讨之处。

( 一) 知识传授与精神培养失衡法学有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三个层次。

首先,法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 其次,法学表现为运用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方法、技巧或者思维方式的智慧之学; 再次,法学表现为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精神的精神之学。

法律人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有法律的学问、有法律的能力、有法律的道德和法律的精神。

我国当前法学教育虽然由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三大紧密相连的层次构成,但在一定程度上均存在注重法律知识传授、忽视法律智慧养成、无视法律精神培养等问题。

司法考试考什么,法学教育就教什么,学生就跟着学什么,这正是当前本科法学教育中最突出的问题。

( 二) 学术教育与技能训练脱节本科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素养以及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人才。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学生一进入社会,就把学校里学的东西全还给了老师,或发出学的东西没什么用之类的抱怨。

一方面,当前各类考试都以考察理论知识为主,无论是当前的司法考试出题大纲,还是法学教育必修课程,都仅限于十几门核心课程,学生缺少了解大纲外知识和进行法律技能训练的动力与激情。

另一方面,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等实习单位往往将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接受的有效指导非常有限。

同时,基于实习单位地点分散、水平不齐的现状,法学教育单位也难以为学生提供个别指导并建立有效的引导、反馈和评估系统。

( 三) 培养方向与社会需求不合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模式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司法考试的考核要求是职业化、专业性、单一型,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不断变动的张力之中。

论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

论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
走 向。
关键 词 : 司法考试 ; 法学教育 ; 法律职业共 同体 ; 法律思维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D 85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5 52 2 1)2 0 1 0 29 —26 (02 0 —07 — 5
1 司法考试简介 : 刘小牛(9 9 )男 , 16一 , 安徽 宿松人 , 师 , 讲 主要从 事民商法学、 法学理论研究 。
7 2
广 东石 油 化工学 院学 报
21 0 2正
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乃是大学法学教育不可推卸 的责任和既定 目 。其次, 标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 法治
国家 的建 立 需要 统一 的法 学教 育 。构建 社会 主义 法治 国家 的 目标 已经成 为我 们党 、 政府 和全社 会 的共识 。
第 2卷 2
第 2期
广 东石 油化 工学 院 学报
J un l f a g o gUnv ri fP t c e ia e h ooy o r a o n d n iest o er h m clT c n lg Gu y o
V0 . 2 No. 12 2 Ap . 01 r2 2
司法考试作为选拔法律职业人才 的专门考试 , 与法学教育 、 特别是本科法学教育有着很密切的联 系。
特 别是 从 20 开始 , 法考 试在 参考 人员 的资格 上作 出了重 大 调整 , 09年 司 允许 应届 毕业 生 参 加 , 这一 点 更是 对 本科 法学 教育 产 生 了结构 性 的影 响 。有相 当多 的关 注 这一 问题 的研 究 和讨 论在 法学 界展 开 。在 经历 了 这 种参 考 资格上 的调整 之后 , 本科 法 学教 育 如何 应对 相关 的变化 , 一个 需要 引起 相 当重视 的问题 。 是 从 自身 定位 来说 , 司法考 试 的 目标 就 是 提供 实 践 型 的法 律 职业 人 才 。从 20 02年起 , 国家 司法 考 试 每 年 举行 一 次 , 主要测 试应 试人 员 应具 备 的法律 专 业知 识 和从 事法 律职 业 的能力 。首先 , 内容 的覆 盖范 围 就 而言 , 司法 考试参 照 教育 部法 学 专业 1 6门主干 课程 的标 准 和要 求 , 内容 基 本 上涵 盖 了法 学学 科 各 主 要领 域 。其 次 , 在考查 的重点 方 面 , 司法考 试 侧重 考查 考 生对 基 本 法律 知 识 的 理解 和 掌 握 , 查理 论 的分 析运 考 用 能力 、 维能 力 、 思 分析 问题 和解 决 问题 的能 力 , 至还 注重 思辨 、 理 、 新 能力 以及 表达 能力 的考 查 , 甚 推 创 特 别 是近 年来 题 干部 分有 “ 客观 题 主观 化 ” 趋势 , 纯 的死记 硬 背 已经难 以考 出好 的成 绩 了 。可 以说 , 司法 单 以

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_以地方非重点院校为研究对象

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_以地方非重点院校为研究对象

2312011・03(中)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以地方非重点院校为研究对象沐玲摘要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必须理清的一个重要关系。

随着司考政策的改革,司法考试大有取代法学本科教育之势。

因此,缓解二者之间的紧张局面,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有效衔接至关重要。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作者简介:沐玲,曲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31-02自从2008年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考试政策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322011・03(中)学生不仅要花时间上课、听课、课后消化老师所讲的知识,复习专业课考试,还要抽出时间来复习司法考试。

这样就使学生的精力无法集中,很多学生都无法兼顾。

以地方非重点院校的法学学生来说,这类学生基础本就薄弱,在大学期间要求他们掌握好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并有一定的案例分析能力和法学应用能力就已经达到这类院校的培养目标了,如果还要他们抽出时间和精力来应付司法考试,可能会导致这样这类学生法学专业知识没学好、司法考试也没通过的局面。

因此,2008年的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着时间利用冲突和紧张的局面。

(二)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教育在教学资源上存在着紧张关系2008年以后的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法学本科教育。

笔者对一些学校(主要是地方非重点院校)法学院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进行调查。

其中一所学校法学院全班有50人,共有48人通过司法考试。

这样的高过关率确实让人觉得惊奇,也让其他院校羡慕。

后来,拿那所学校的法学学生的培养方式来研究,就明白为什么它有那么高的过关率。

原来,那所学校的培养方式就是按照“司法考试”的模式来培养的。

该校重点上14门法学核心课程,(基本上就是司法考试要考的课程),与司考无关的课程基本没有,老师们在课堂上也是重点讲述司法考试的内容。

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

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

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良性互动摘要: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

国外经过长期的实践,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主体资格、考试内容、方式、时间上实现了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

目前,我国司法考试虽然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架起了一座“立交桥”,但“职业化”、“专业性”、“单一性”的司法考试与“厚基础”、“宽口经”、“复合型”的现代法学教育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急需改革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良性互动我国司法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制度(以下简称司法考试)自推行以来,对于提升司法职业群体的职业素质和形成司法职业共同体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有学者认为,该制度有利于养成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职业之间内在共同性和职业共向体的意识,并统一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法律准则。

但是,该制度在赢得欢呼和掌声的同时,也饱受专业人士的批评和质疑,如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究竟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职业、法学教育之间关系如何?本文将通过对域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教育互动的考察,分析我国目前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互动之现状,从而寻找二者良性互动的途径。

一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教育互动的域外考察尽管各国的经济基础、历史文化背景、法律传统不同,与之相适应的司法体制的架构及其远行状态和法学教育制度各有千秋。

但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制度之良性互动,二者相得益彰、健康发展。

(一)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主体资格以接受法学教育为前提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以在法学院接受正规法学教育作为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之一。

如德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两次进行,报考条件十分严格,报考人员需经过至少四年的大学法学教育,参加过三次实习(每次为期一个月)才能参加第一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通过第一次考试的考生还必须经过两年的见习期,完成法律规定的见习内容,成绩合格后方能参加第二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及协调

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及协调

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及协调本文旨在讨论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冲突及其协调。

首先,本文将对我国司法考试的运作和法学教育的宗旨及要求进行分析,以及它们之间存在的冲突情况。

其次,本文将尝试提出一种改变它们之间关系的有效方式,从而促使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能够协调一致。

首先,我国司法考试是一种重要的政府考试。

考试旨在选拔出职业性质相对优秀的司法人员,以满足各级司法机关需求,规范不同政府部门的司法活动,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正。

考试内容通常包括法理理论、行政法、宪法等知识,具有较高的结构性和理论性。

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是研究法律知识,掌握法律理论、实务技能,建立正确法律观念,以及自身法律技能提升的一种学习过程及其结果。

它更强调实践操作能力和熟练应用能力,旨在为学生提供一种实践能力的培养。

然而,由于司法考试的宗旨及内容与法学教育的宗旨及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冲突。

首先,司法考试更多的关注了法学的理论性,而法学教育则致力于开发学生的技能、养成思维习惯,两者之间存在着内容上的不一致。

其次,司法考试强调考生严格按照教材要求,而法学教育却更看重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和实践技能的提升,两者之间存在着方式上的不同。

因此,要加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协调,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首先,为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各设立独立的评价体系,以使司法考试更加突出法学理论,而法学教育更加重视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

其次,重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相互促进作用,因而增强这些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

最后,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法学教育机构的监管,以确保教师指导以及学习质量的充分改善。

综上,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内容,发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显著的冲突,并提出一种改变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关系的有效方式,从而促使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协调一致。

论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

论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
( 9 3 )江 上饶人 , 18 一 , 广东商学 院法 学院 2 0 级法学理论专业硕 士研究 生 , 07 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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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校生报考 主体要求为法学专业外 ) 。只要是高等 以赢利为 目的司法考试辅导班 。可 以说 , 中国当前 的 院校 的本科毕业生而不论 是否为法科毕业生都可 以 法学教育是 “ 正规的法学教育 ” 与“ 陕餐式 ’ 的法律教 育” 并存 的法学教育层次。 报名参加 国家司法考试 。 () 2 考生来 源 的多 元 化 3 .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缺少必要的衔接 在 我 国的 国家 司法 考 试 中 , 生 的来 源 同样 是 多 考 首先 , 国家统一司法考 试后 , 虽然说 为进入法律 元化的 , 现行的《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十五条就 职业 的考生统一设置 了一道 门槛 , 第 但是在 专业教育背 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 以报名参加 国家司法 景上并没有作 出限定 , “ 可 法学教育背景并不是考生必须 考试 :一 ) ( 具有中华人 民共 和国国籍……” 从这一《 实 具备 的教 育背景。 只要是具备 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的 施办法》 中我们可 以看 出 , 考生不仅可 以来 自我 国的 毕业生就可 以参加 国家组织的司法考试 , 这是在法学 大陆地 区, 香港、 澳门 、 台湾地 区的考生 同样可以报名 教育与法律职业 的对接 口上打开了一个缺 口, 出现了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 第二十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断接 。 这不仅可能阻碍法 四条则具 体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 f4 别行政 律职业共 同体的形成 , “ -@ I 同时也是对法学教育发展的一 区、 台湾地 区居 民参加 国家 司法考试 的办法 , 由司法 大讽刺 : 法科毕业生不 能进人法律职业 , 而非法科毕 业生经过 短时期 的突击却通过 司法考试 , 取得进入法 部 规定 。 ” 针对这一《 实施办法》 司法部亦有其 它相关的规 律职业 的资格。 , 定来 作 补充 。 司法 部 20 年 l 月 3 l 布 , 20 03 1 0E发 于 04 其次, 前面我们的讲述 中也涉及到 , 国是法学 我 从 从正规 的法 年 1 1日施行 的《 月 香港特别行政 区和澳 门特别行 政 教育多层次 的国家 , 中专到博士教育 , 都属于法学教育 区居民参加 国家司法考试若 干规 定》 司法部令第 8 律教育到各式各样的法律职业培训 , ( 0 的范畴。 但真正能取得司法考试报名参加考试资格 的 号) 以及之后的司法部 20 年 5月 2 发布并于即 05 4日 放宽地区与 2 0 0 8年法学 日 施行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 区居民参 却必须是法学本科毕业生 ( ,这无疑意味着有一 大批本科 以 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司法部令第 9 ( 4号 )均有 专业大三学生除外 ) 不能从 规定 :香港 、 “ 澳门永久性居 民中的中国公 民 , 以报 下学历的法科毕业生不能参加国家 司法考试 , 可 事法官 、 检察官 、 律师和公证员这些法律职业。同时 , 名参加 国家司法考试。” 同样 , 司法部 20 年 5 2 08 月 8 1发布并施行 的《 3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 低通过率 的 国家 司法考试也决定 了大批 的法科本科 检 律 定》 司法部令第 l0 ) ( l 号 亦有规定 :具有 台湾地 区居 以上学历 的毕业 生也不 能从事法官 、 察官 、 师和 “ 公证员这些法律职业 , 不能成为其中的一员 。这也就 民身份 的人员可 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 决定 了法 学教育 的培养 目标定位上不能单纯地定位 2法 学教 育 的多 元化 . 为 法律 职 业 教育 , 而必 须定 位 为法 律通 识 教 育 ��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关系之探析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关系之探析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关系之探析自2008年司法部公布的第75号公告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后,在报考者当中,法学专业本科三年级的学生占了相当一部分。

对于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而言,通过司法考试就意味着毕业时有更多的就业选择。

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许多法学本科学生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司法考试上,甚至旷课去参加各种司考辅导班。

有不少法学教师也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司法考试。

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能否协调,不仅影响着法学本科教学,同样对司法考试未来走向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

本文就二者的关系进行探讨,并试图找出其协调发展的方法。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具有一定的良性互动关系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人才的重要方式,它的价值在于选拔合格的人才到法律职业队伍中去。

法学本科教育则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方式。

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虽然在性质、目的、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但是就世界各国对这两种制度的设置和要求而言,二者具有一定的良性互动关系。

国外相关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能够参加司法考试的前提之一就是具有大学法学院的教育背景。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以律师为基础,因此,司法考试实际上就是律师考试。

在美国,法学院的教育就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

只有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才能参加各个州举办的法律职业选拔考试,然后申请成为律师。

检察/官是受雇于国家的律师,法官也是从律师中选任。

法学院不承担基本人文教育的功能,而是主要培养学生对于法律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的掌握。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产生是通过司法考试分别选出的。

其中,德国的司法考试制度非常具有代表性。

这一制度在德国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并且分为第一次司法考试和第二次司法考试。

德国规定,只有正式的法学院学生,达到最低的报考条件,才能报名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

由此可见,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是紧密衔接的。

我国的实践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

最新-法律教育及司法考试关系建立 精品

最新-法律教育及司法考试关系建立 精品

法律教育及司法考试关系建立自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以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就备受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因为它不单单是一个学术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我国法学教育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养成的一个实践问题。

在法学教育中,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主体,是法学教育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司法考试的起点,是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连接点。

鉴于法学本科教育如此重要的地位,本文在此仅讨论法学教育体系中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司法考试的实施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起到了积极作用,它推动了法学本科教育进行教学手段、教学方式的更新。

在肯定它积极一面的同时,不能忽视统一司法考试给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冲击和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自2008年司法部发布公告允许在校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以来愈发地突出,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也就愈发地紧张。

因此,如何缓解两者的冲突、构建两者良性互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紧张关系一司法考试影响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实现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具有多层次性,包括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

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不同,多数学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主要是通识教育。

它培养的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人才。

目前的司法考试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它采取笔试一次通过形式,题型主要是选择题,选择题占总分75,内容上虽然知识覆盖面广,但理论浅,重识记,轻分析。

它无法检测出考生法律素养、法律思维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司法考试是法科生日后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

2008年司法部发布通告允许在校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在校的法科生为了日后能顺利就业,在大学本科教育阶段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司法考试上,学生成了记忆的机器、考试的机器,没有意识也没有心思阅读人文书籍。

就法学院而言,2008年以前,社会评价法学院的教学质量主要是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和考研通过率,2008年允许在校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司法考试通过率成为社会评价法学院教学质量高低的又一指标。

论《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论《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论《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在我们明确了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接着在分别从《刑法学》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的关联性、《刑法学》教学对司法考试的帮助、司法考试对《刑法学》教学的要求以及如何结合两者准备考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

最后在总结了《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之间密切相关的重要性,对学生和考生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为他们在法律领域的学习和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关键词:刑法学、教学、司法考试、关联性、帮助、要求、结合、准备、学生、考生、重要意义。

1. 引言1.1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旨在分析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相互影响。

通过深入研究,《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在理论与实践中的互动关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并且为未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提供有效的学习策略和方法。

本文旨在为法律教育和司法考试准备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帮助学生更好地应对司法考试挑战,提高法律专业素养和学术水平。

通过研究《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可以帮助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刑法知识,并且为未来的司法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分析《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教育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联系。

《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而司法考试则是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研究二者的关联性,可以帮助不仅法学教育工作者更好地掌握教学重点,提高教学质量,也有助于法律从业者更好地准备司法考试,提升通过率。

这对于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有助于揭示现行法学教育体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通过分析学生在学习《刑法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考试表现,可以发现教育教学中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论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论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论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存在矛盾,反映在考核方式、考核难度等诸多方面,阻碍了各自发展。

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效果等进行认真地反思,对国家司法考试的定位、形式、导向进行认真地研究,以建立一种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关系是解决问题关键。

标签: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育;关系;良性互动D91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1.1 司法考试的定位1.1.1 司法考试的目的司法考试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它在为我们的法律职业选拔合格的人才,法律职业的通行证,司法考试担当着考核和把关的作用。

《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因此,现行的司法考试实际上担当着全面考核拟从业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的作用。

1.1.2 司法考试是一个系统工程司法考试不能脱离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而任我独行。

笔者认为,受过正规法学教育与培训的人员应该成为法律工作者的主体。

因此,在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上也应当考虑和法学本科教育及其制度的配合与协作。

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司法考试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其本身不可能也不应当脱离其他环节,没有正规的法学本科教育,何谈去检验教育成果。

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只有找准自己的定位,协调并内化于整个法治进程之中,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才能使自身不断发展完善。

1.2 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于职业化和精英化的正规法学教育。

首先,一个好的法学院,应该能够给学生提供较高的成才率和事业的成功率。

法学本科教育不能再对质量、就业和声誉三大危机充耳不闻了,不能对学生的未来发展负责的法学本科教育,就不是好的法学本科教育。

如何在法学本科教育的起点上吸引精英,如何把进入法学院的学子培养成为精英,如何使精英成长为引领社会发展进步的领袖,是精英教育的基本内涵。

精英教育应该成为中国今后法学教育的一个发展趋势。

主流观点以此为主。

试论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试论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关键 词 : 法 学教 育 ; 司 法考 试 ; 共 同发展 中 图分 类 号 : G6 4: 1 6 7 4 - 9 3 2 4 ( 2 0 1 4 ) 3 0 - 0 0 5 3 — 0 2
文 献 标 志码 : A
法学教 育 与 司法 考试 之 间的 关 系分 析 1 . 法 学 教育 与 司法 考试 的 目的不 同。 法学 教 育重 视 培 养 学 生 的学 术修 养 、 法 律思 维 、 基 础理 论 , 而 统 一 司法 考 试 是 职业 技能 考试 , 更 加侧 重 于对 实践 、 实 物能 力 的考 察 。法
一 一
法、 国 际法 、 国 际私 法 、 国际 经济 法 ) 的基 础 上 , 适 量 开设 一 些实 用性 、 实践 性 的课 程 , 提 升学 生对 法 律知 识 的理解运 用 能力 , 提高学生分析 、 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法学教育方式方法方面 , 改变传统的一层不变的“ 灌 输式 ” 教育模式 , 运用启发诱导式教学 、 讨论式教学和案例 教学 。灵 活 多变 的教 学方式 可刺 激学 生 学习 的积极 性和 主 动性 , 刺激学生的记忆能力, 进而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学 习质量。另一方面, 高校法学院与法律实务部门联合进行 , 案 例 实践 性 教学 可 提高 学 生对 法 律 知识 的实 际运 用能 力 ,
2 014 年
7 月
教 育 教 学 论 坛
ED UC ATI ON TE ACH I N G F OR UM
Ju 1 . 2 Ol 4 N O. 30
第 3 O期
试 论我 国法学教 育与司法考试 的关系
倪秉才
( 吉林 省 白城市 司法 局 , 吉林 白城 1 3 7 0 0 0 )

论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的互动

论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的互动

论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的互动摘要: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之间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必须正确处理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考试制度和高等法学教育进行适当的改革与调整,使两者产生一种良性互动关系。

关键词:司法考试高等法学教育互动一、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互动之现状司法考试为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也带来一些不利的冲击;高等法学教育的效果则直接影响到司法考试选拔法律人才的质量。

因此,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之间存在密切的互动关系。

就目前而言,司法考试与高等法学教育的互动要体现在国家司法考试给高等法学教育带来的广泛影响,这些影响既包括积极的层面,也包括消极的因素。

(一)积极层面1、国家司法考试对高等法学教育所起到的引导作用。

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但是,目前的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着理论脱离实践的问题。

国家司法考试引导着大学法学教育克服其理论脱离实践的缺点。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法学学科各主要领域,突出了法学学科的理论性、科学性、实践性以及道德性特色。

所以,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必将悄然成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与水平的一个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客观的标准。

因此,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必然会逐渐影响到各法律院系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

即国家司法考试必然会对高等法学教育起引领作用;反过来以司法考试为向导的大学法学教育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存的理论与实践脱离比较严重的缺点而得到不断的完善。

2、国家司法考试引导着高等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完善和教学方法的改进。

2008年以前,绝大多数学校的法学教育并没有过多考虑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与司法考试衔接。

随着2008年司法考试制度的调整,一些大学法学院开始有所行动。

在教学内容上,很多法学院系因受司法考试的影响,都程度不同地增加了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课程。

如很多法学院系增加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课程的案例分析;增设了“法律诊所”;增加了学生的实习时间、加强了学生实习过程的管理以及实习结果的考评。

论法学教育、律师实务、司法考试的关系

论法学教育、律师实务、司法考试的关系

论法学教育、律师实务、司法考试的关系从法学教育与律师实务的关系为出发点,详细阐述法律教育与律师实务如何衔接并相互促进;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相互关系来阐述如何改善法学教育,从而提高学生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从律师实务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关系,阐述法学专业学生即使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想从事律师实务的艰巨性;最终阐述法学教育、律师实务、司法考试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希望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与能力提升尽一点绵薄之力,也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之路进行一些方向性探索。

标签:法学教育;律师实务;司法考试1 法学教育与律师实务的关系1.1 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1)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市场需求脱节。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产是以市场需求作为衡量标准。

产品滞销无非有两大理由:一是供过于求;二是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教育的市场化,人才的市场化,作为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法学教育,也需要从研讨如何应对人才市场需求。

目前,我国的法律人才的培养一方面呈现的是供大于求的状态;另一方面教育定位不清,教育层次庞杂,各个层次间也没有互相衔接,这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提高。

(2)现今法学毕业生实践能力缺失。

法学是一门实践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而我国法律教育更多的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又在中国传统式教学方式的影响下,在法学教育的观念上,一直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

而在现今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主要是:公、检、法机关或从事律师职业以及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各个行政机关,从事各个专业领域的法律事务,也可以进入公司、企业、金融业等社会经济组织从事相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而这些很大程度上要求学生具有很强的实际应用能力,尤其是法官、检察官、律师。

因而,加强法学教育的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不仅是应对司法考试的要求,也是促进学生就业能力的要求。

1.2 法学教育进行转型的原因(1)就业形势的需要。

传统的法学教育,更多偏向于理论型教学,培养出来的学生空有理论知识,毫无实践能力。

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接合

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接合

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接合司法环境和法学教育遭遇的尴尬1.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者归属感不强在目前国家机关公信力普遍不佳的大环境下,国家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形象代言人,在建设法治国家、提高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方面显得尤为重要,而法官和检察官作为司法机关中坚力量,担负着维护法律尊严的重任,理应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角,其应具有的法律素养不言而喻。

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除法官和检察官之外,我们不能忽视的一支队伍就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

律师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不管在哪个国家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他们是法律的传播者和推进者,他们总是不辞辛劳地为自己的当事人维护权利、为国家推进法治付出汗水,只有他们才是当事人最信任的人,因此,律师的法律素养对法律的尊严的影响并不亚于法官和检察官。

不管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对法律的尊重,但问题在于,不管是我们的法官、检察官,还是我们的律师,不尊重法律,不以法律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甚至践踏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的情况,无时不在发生,特别是很少被约束的律师群体,这种情况更多,社会对此现象的批判此起彼伏。

我们往往将这种原因归结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素养,于是学者大声疾呼,我们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充实我们的法律队伍,但尴尬的是,我们培养的大量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不了这支队伍,最终结果是,一方面实务部门缺乏大量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另一方面,是受过良好训练和教育具有良好法律素养的学子无法从事该职业。

2.司法考试培训班蒸蒸日上目前,法学教育还面临另一种尴尬局面,一方面一些学校法学专业学生对专业课程不感兴趣,上课心猿意马,期末考试只要掌握老师指出的考试重点通过考试就行,专业课日常学习成了应付走过场。

教师要想获得高到课率和良好的上课纪律,往往要靠学分和纪律处分来约束和维持。

法学专业学生有一种普遍的认识,认为法学专业课学不学无所谓。

而另一方面,各类司法考试培训班生意兴隆,人气暴棚,什么保过班、强化班、突破班、网络班、面授班等五花八门,无不赚得盆满钵满。

论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

论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

论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衔接问题。

在分析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在首先介绍了行政法学本科教学的特点,然后探讨了司法考试与行政法学本科教学的联系,以及行政法学本科教学如何有助于司法考试的准备。

接着分析了司法考试对行政法学本科教学的影响,并提出加强二者衔接的重要性。

结论部分强调了加强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促进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有效衔接提供参考和指导,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应试能力。

【关键词】行政法学本科教学、司法考试、衔接、特点、联系、准备、影响、重要性、发展方向、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加强、展望、正文、结论、大纲1. 引言1.1 研究背景行政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法律教育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行政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在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问题,影响了学生在司法考试中的表现和成绩。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影响,以及提出加强衔接的建议,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应试能力提供理论支持。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法律人才的培养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点之一。

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脱节现象,导致了学生在实际考试中的表现不尽如人意。

深入研究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问题,对于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拓宽就业渠道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加强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对于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促进司法考试的顺利通过具有重要意义。

确定了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的事实,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加科学系统的学习方法和考试准备指导。

探讨了行政法学本科教学如何有助于司法考试的准备,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法规,从而在司法考试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分析了司法考试对行政法学本科教学的影响,有助于教师和学生更好地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提升教学质量。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论文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论文

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论文浅析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论文一、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检讨以2002 年3 月国家司法考试为标志,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开始走上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道路。

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本科法学教育的发展,两者既存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也存在紧张矛盾彼此对立的一面。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正式推行以来,我国本科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诸多待检讨之处。

( 一) 知识传授与精神培养失衡法学有“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三个层次。

首先,法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 其次,法学表现为运用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方法、技巧或者思维方式的智慧之学; 再次,法学表现为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精神的精神之学。

法律人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有法律的学问、有法律的能力、有法律的道德和法律的精神。

”我国当前法学教育虽然由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三大紧密相连的层次构成,但在一定程度上均存在注重法律知识传授、忽视法律智慧养成、无视法律精神培养等问题。

司法考试考什么,法学教育就教什么,学生就跟着学什么,这正是当前本科法学教育中最突出的问题。

( 二) 学术教育与技能训练脱节本科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素养以及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人才。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学生一进入社会,就“把学校里学的东西全还给了老师”,或发出“学的东西没什么用”之类的抱怨。

一方面,当前各类考试都以考察理论知识为主,无论是当前的司法考试出题大纲,还是法学教育必修课程,都仅限于十几门核心课程,学生缺少了解大纲外知识和进行法律技能训练的动力与激情。

另一方面,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等实习单位往往将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接受的有效指导非常有限。

同时,基于实习单位地点分散、水平不齐的现状,法学教育单位也难以为学生提供个别指导并建立有效的引导、反馈和评估系统。

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发展研究

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发展研究

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发展研究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发展研究司法考试是一个负责筛选合适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系统的考试,它的出现为法律人才的招募提供了新的途径,也为司法教育提供了新的契机。

同时,与司法考试紧密相关的法学教育,也成为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两方面,探讨其对法律人才培养和法治建设的作用,进而探究其发展趋势和面临的挑战。

司法考试:法律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司法考试是法律人才选拔的一种重要途径,它通过一系列的考试测试,筛选出具有一定法律基础和综合素质的专业人才。

与其他职业的考试不同,司法考试不仅考察应试人员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对其法律素养、才能和思维特点进行考察,进而考察其是否适合司法工作。

司法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笔试考察应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基础技能,面试则考察应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对能力。

在整个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需要展示出对法律职业的认识和理解,对法律概念和基本法规的掌握,以及必要的执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司法考试的运作机制和发展历程司法考试作为一种法律人才选拔的方式,它的产生伴随着我国司法、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

早在清末时期,我国就出现了“立法长沙”“考试长沙”的活动,为当时司法体制和人才选拔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案。

但是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司法考试才真正开始得到重视和发展。

首先是刑侦、检察、法院三大法律职业开始实行了公开招聘制度,为法律人才的招募提供了机会。

而后在1994年,我国正式设立司法考试,为更多的人才进入司法体系创造了条件。

司法考试的运作机制主要由司法部和各省市司法厅组织实施。

司法考试除了测试应试人员的基本法律知识和综合素质外,还需满足一定的年龄、学历、资格等条件,参加考试前需要进行资格审查和报名,考试结果会对考生的公选或面试产生影响。

总体而言,司法考试的发生,为法律教育培养出大量专业人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成为我国司法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考试的意义和作用司法考试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在司法领域中选拔人才。

司法考试毕业论文

司法考试毕业论文

司法考试毕业论文篇1高校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刍论【摘要】司法考试有助于统一刑法学理论纷争中的不同观点,有助于学生对法学知识进行高强度、高集中式的系统复习,能促进高校教师改进教学活动;但司法考试的内容不能完全涵盖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

妥善处理刑法学课堂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要利用多媒体教学工具对司法考试的试题进行适度讲解,对有争议试题进行重点讲解,同时还要注重学生在多元的法律流派理论中养成从多个视角观察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刑法学;课堂教学;司法考试;关系2008年6月,司法部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参加司法考试。

这意味着大三的在校生也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

这一规定极大地改变了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教育的关系,反响强烈,因为在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几乎从一入学就把目标对准了司法考试,司考辅导用书替换了高校教材,司法考试辅导班直接渗透到了大学校园。

在此情势下,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不能不对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思索与探索。

一、司法考试对刑法学教学的促进作用刑法作为一门极其重要的部门法,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主干课程之一,同时又是司法考试中的大户,每年都占80分左右,所以会引起考生的特别关注。

笔者认为,在教学中适当引入司法考试的内容对高等院校的刑法学教育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首先,司法考试统一的理论观点,有助于统一理论纷争中的不同观点。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尽量用明确的条文告知法律的意义,但语言是抽象的,法律规范不能够涵盖一切生活事实,所以刑法理论的争议点也是很多的。

这就造成当前许多法学本科教材存在着一个通病,就是理论争议介绍太多。

司法考试对刑法中争议的理论点以通说的形式进行考试,而不再展开抽象的理论观点交锋,有助于在刑法教学中深入浅出地向学生讲解理论难点。

其次,司法考试集中十余个部门法的知识,要求在考试中一次性通过,这种高强度、高集中式的复习方式对考生的学习方法、学习能力以及忍耐力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特别是刑法学知识,如果要通过司法考试,必须对刑法规范和理论知识有一个全面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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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摘要:国家进行统一司法考试的目的就是为了选拔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而法学教育则是司法考试的基础。

缺少了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同样,离开了以法律职业为指引的法学教育不仅缺乏了发展的动力,更会迷失方向。

研究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既有利于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完善,也有利于两者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

关键词:大学法学教育;司法考试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20-01
一、司法考试的由来
2001年6月30日第9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国家开始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进行统一的司法考试。

所以,自2002年起,我国开始将此前的“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三种考试合并为统一的“司法考试”,该考试由此成为全国性的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司法考试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为我国的法律职业选拔了大量的优秀人才,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也对法学教育事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

(一)积极影响
1、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改善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脱节的情况。

一方面,法律教育的发展与完善将会巩固和促进法律职业的建构,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市场的有序运行提供可靠的保障。

另一方面,法律职业的需要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发展,而法律作为一门应用型的学科,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就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

因此,如果法律教育脱离了法律职业的指导,不仅会缺乏发展的动力,更会迷失发展的方向,其实,这也正是造成法律教育在培养规格、培养渠道混乱的根本原因。

2、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促进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我国法学教育之所以难以为国家和社会输送高质量的法律职业人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现行的法学教育过于注重法律学术训练,忽视法律职业训练。

而在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之后,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必将会发生改变。

(二)消极影响
1、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影响了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传统教学模式能够较好地培养法学专业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但是,却不适合司法考试的需要。

而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教师的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会向司法考试倾斜,而且会导致法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只对那些与司法考试相关的内容感兴趣,而对于那些与司法考试关系不大的非应试科目则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2、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给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带来了较大
的压力。

首先,每年必定有相当部分的政法院校毕业生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他们显然竞争不过那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其次,由于地区之间的差距,大部分法学毕业生更愿意到北京、上海等经济文化发达的城市工作,使得这些地区该行业人满为患,岗位日趋饱和,而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则面临着专业人才紧缺的状况。

三、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改革司法考试制度
司法考试的内容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考试的目的就是为了选拔专业法律人才,因此,在考试内容的设计上,应以我国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核定的课程内容为基础,加大主观题的份量,减少客观性的试题。

因为主观题更能够检测出应试者的法学理论功底,这样就能够避免死记硬背也能通过司法考试的尴尬。

其次,司法考试的通过人数也是司法考试制度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对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不必过于苛刻,可以采用较为宽松的政策,以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然后可以在从中择优录取。

(二)教育部门要改进法学教育制度
首先,改进课堂教学。

法学虽有自己的基础知识、理论,但是,法学本身就是综合性极强的一门学科,和其他知识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

因此,法学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时,除了讲授法学的基本知识、理论以外,也要向学生讲解一些新的知识领域。

因为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科学领域层出不穷,而一个新领域的出现,
都会带来全新的法律问题,例如,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互联网法律问题日趋复杂化。

教师应引导我们广大学生多了解一些互联网方面的知识,将有利于学生学习互联网方面的法律知识。

同时,法律与社会是息息相关的,教师在课堂教学时可以融入现实社会中发生的法律案例,一来可以增加我们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二来还可以帮助大家养成利用法律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的良好习惯。

其次,优化课程设置,强调实践教学。

据调查,我们国家很多法学院系的教学计划中,理论比重很大,实践课程起辅助作用,这样的安排非常不利于法学人才的培养。

只有明确实践课的地位,安排专职实践课教师,实践课程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实现实践能力与理论知识的融合。

总而言之,尽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施对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但只要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化矛盾为动力,促进法学教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才能不断地为我国培养大量优秀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宁清同.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理念与措施[j].现代教育科学,2006.
[2]钱美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七年来存在的问题与思考[j].法治研究,2009.
[3]夏锦文.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互动中的矛盾及其消解田.学习与探索,2005.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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