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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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保险合同内容1. 保险项目: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 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3. 保险对象:乙方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从事建筑施工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4. 保险金额: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名单及保险费率确定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具体金额如下:(1)一线施工人员:每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2)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每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5. 保险费用: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保险期间和投保人数,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具体费用如下:(1)保险费率:按照甲方制定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执行;(2)保险费:人民币【】元;(3)支付方式:乙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甲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伤残等级给付乙方保险金。

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治疗的,甲方承担被保险人合理的医疗费用,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合同解除和退还保险费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保险合同,但甲方有权按照解除合同时的保险费率收取乙方相应的保险费。

2.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要求退还保险费的,甲方按照乙方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的90%退还乙方。

四、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保险合同定义在本合同中,“我们”或“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出单机构,即保险公司;“您”或“被保险人”指与我们签订了本合同并缴纳了保险费用的企业、团体或个人。

2.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伤残、猝死或留下残疾,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3. 保险期间保险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但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可自动续约。

4.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商定。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所有损失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5.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每年应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6. 保险责任免除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被保险人知ingly参与犯罪活动;•被保险人在酒后驾车、醉酒斗殴等违反法律的行为中导致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非法活动、危险性运动或战争等事件中导致的意外伤害。

7. 保险理赔流程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并导致身故、伤残、猝死或留下残疾时,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应尽快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并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院出具的损伤估价表;•与事故相关联的警察局报告;•财产损失的权威确认书。

保险人应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尽快开始理赔程序。

如果保险人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保险人应及时与被保险人进行沟通,并向被保险人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材料。

8. 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想要变更或终止保险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应协商处理。

9.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执行、变更和终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光大永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

光大永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永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光大永明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保险责任10页

光大永明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保险责任10页
注:上述产品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为准
光大永明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
职业类别 1类 2类 3类 4类 5类 6类
保险费
175 217 263 392 611 786
注: 1、本产品不区分年龄、性别,适用0-64周岁的被保险人; 2、本费率表为年交保险费方式的保险费; 3、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本公司制定的《职业分类表》确定。 4、单位:人民币元。
光大乐活养老年金保险 安鑫福年金保险 安鑫禧年金保险
福运金生终身年金保险 富贵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鑫玺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光大永明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 的保额与长期年金年交保费的比例不 得高于10:1。
例:若客户购买安鑫禧年交保费10 万元,则附加《光大永明意外伤害保 险(附加险)》保额需要小于或等于 100万元。
安心成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至爱相传终身寿险(分红型,2017版)
吉瑞宝两全保险
《光大永明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 与长期寿险、长期健康险的保额的 比例不得高于5:1。
例:若客户购买吉瑞宝保额10万元, 则附加《光大永明意外伤害保险(附 加险)》保额需要小于或等50万元。
长期年金 金保安盈年金保险(分红型)
光大永明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
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残,且伤残 程度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标准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 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光明财富定期寿险A款
注:上述产品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为准
财富增长类
增利宝年金保险(万能型)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_2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_2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范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光大永明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光大永明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医疗保险产品条款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永明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医疗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四条【索赔时效】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合同解除权】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须同时解除主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1.本附加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据监管或法律规定,本公司需要的投保人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保单条款第六条【投保条件】一、凡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十八周岁以上(含十八周岁)六十周岁以下(含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团体投保时,符合参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投保,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在施工现场内(在项目规划红线以内)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医疗费用的,需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一百元以上部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千元,最高为五千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一、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二、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三、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四、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行为;三、战争或军事行动;四、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一、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二、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足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给付表──┰────────────────────┰────────┰──────原┃ 保险事件┃ 给付数额┃ 给付后的因┃ ┃ ┃ 保险效力──╂────────────────────╂────────╂──────┃ 死亡┃ 保险金额全数┃保险效力终止┠────────────────────╂────────╂──────意┃ 两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 同上┃ 同上┃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 ┃┠────────────────────╂────────╂──────外┃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 保险金额半数┃保险继续有效┠────────────────────╂────────╂──────┃ 丧失手指足趾:┃ 保险金额的┃ 伤┃1.丧失四指;┃ 40%┃ 保┃2.丧失拇指全部;┃ 25%┃险┃3.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 10%┃ 继害┃4.丧失其他各指的部分或全部;┃ 5%┃ 续┃5.丧失足趾全部;┃ 15%┃ 有┃6.丧失各趾的部分或全部┃ 5%┃效事┃ 一次事故造成多处丧失部分手指足趾时,┃最高不超过保险金┃ ┃可同时兼得┃额的50%┃┠────────────────────╂────────╂──────故┃ 身体其他部分伤残,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全┃ 按照丧失程度给┃┃部或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付,但不能超过保┃保险继续有效┃ ┃险金额全数┃──┸────────────────────┸────────┸──────发布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日期:XX年x月x日实施日期:XX年x月x日(中央法规)。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光大永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

光大永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
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误, 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 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 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 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要求减少被保险人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 该被保险人的分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 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 3. 投保人出具的证明该被保险人因离职或其它原因退出团体的文件。 三、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不足符合本保险投保条件的团体成员总数的百 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烧伤保 险金和各款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范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重要权益提示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投保人注意的事项提醒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
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
与如实告 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
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订
立本合同和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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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 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 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 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生活区域】指生活起居的特定区域,即宿舍、食堂及从工地通往上述地点所必须经过的交通道路。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殴斗】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100 毫克。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 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 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 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合同编号:[填写甲方]与[填写乙方]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____年__月__日[填写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填写签约地点](注:在本合同文本中,标有“★”的为必须具备且不能擅自更改或删除的语句,如果确需更改或删除,应请示本单位法律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改或删除;标有“***”的为法律规定条款或合同通常必备条款;标有“**”的为合同各方协商确定的条款;标有“*”的为合同选择性条款。

斜体文字仅供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示之用,最终版本的合同文本应当将斜体文字删除。

本合同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体合同签署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以审核后文本为准。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法定代表人:职务:[填写甲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和[填写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一、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该等合同构成文件的法律效力优先顺序为:,各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文件所载内容为准。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总公司修订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修订原因(一)随着经济和工程建设的发展,旧版费率表有些落后。

为应对金融危机,国家加大了大规模基建投资力度。

2009年全国共完成建筑业总产值75,864亿元,同比增长22.3%;建筑业企业实现利润2,663亿元,同比增长21.0%。

随着全国十余个区域经济规划相继出台,高铁建设的巨大投资以及大规模保障性住房的开工建设,预计,国家“十二五”期间建筑市场仍将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伴随着建筑投资和建筑市场的发展,项目造价超过1亿元的大型工程项目越来越多,旧版费率表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人身意外保险产品,为满足市场需求,实现对大型工程项目的差异化、精细化管理,总公司修订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二)各地区、各类施工人员风险差异较大,原有的风险调整系数难以体现出风险的差异性。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医疗卫生水平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同一意外事故赔偿案件在各地的赔偿标准存在着显著差异,从而造成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经营结果出现地区性差异。

此外,各地区、各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严厉程度以及司法环境等的差异也使建筑市场意外事故的发生率和赔付率都存在较大差别。

鉴于这样的情况,有必要根据风险的差异情况修订原来的调整系数,并增加与风险直接相关的调整系数。

二、保险条款修订情况说明(一)主险条款主险条款修正了原条款中第八条存在的编号错误,将第二十四条理赔要件中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名称调整为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放开了原保险责任部分固定的免赔额和免赔比例,改为保险单中进行约定的方式,保持条款的通用性;第二条第(三)款对保险责任终止的条件进行了修改,支持在每人保险金额下对单个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简介(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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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简介(doc 9页)../temp/...../更多资料请访问.(.....)更多企业学院:...../Shop/《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Shop/40.shtml 《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Shop/38.shtml 《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Shop/39.shtml 《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Shop/41.shtml 《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Shop/44.shtml 《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Shop/49.shtml 《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Shop/42.shtml《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Shop/43.shtml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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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永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四条【资料的提供与保存】投保人应提供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有效证件号码、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

投保人同时应保存上述资料。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变动】一、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在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随时申请减少被保险人。

本公司收到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按人数收取保险费的,本公司于收到下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对于按照工程面积及工程造价收取保险费的,本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要求减少被保险人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1.该被保险人的分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2.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3.投保人出具的证明该被保险人因离职或其它原因退出团体的文件。

三、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不足符合本保险投保条件的团体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建筑工程造价或建筑面积的变动】一、对于按照工程面积或工程造价收取保险费的,如果投保人因建筑工程计划变动需要扩大建筑面积或者提高建筑工程造价的,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并补交相应保险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变动后的建筑工程计划的保险责任。

扩大建筑面积或者提高建筑工程造价,投保人没有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按照投保时的工程面积或工程造价与变动后的工程面积或工程造价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二、对于按照工程面积或工程造价收取保险费的,如果投保人因建筑工程计划变动需要减少建筑面积或者降低建筑工程造价的,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于收到下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被减少部分建筑面积或被降低部分工程造价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减少建筑面积或者降低建筑工程造价,投保人没有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按照变动后的工程面积或工程造价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要求变动建筑面积或建筑工程造价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1.保险合同;2.变动建筑面积申请书或变动建筑工程造价申请书;3.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计划变动的相关文件;4.本公司所需的投保人能够提供的与建筑工程计划变动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其它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做出批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八条【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九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十条【合同解除权】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1.本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据监管或法律规定,本公司需要的投保人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若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附加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

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保险人身故的原因。

第十四条【残疾鉴定】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鉴定。

治疗尚未结束的,鉴定结果应以自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的身体情况为准。

第十五条【索赔时效】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

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法律适用】一切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之解释。

保单条款第十八条【投保条件】一、凡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十八周岁以上(含十八周岁)六十周岁以下(含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团体投保时,符合参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投保,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十九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在施工现场内(在项目规划红线以内)遭受意外事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第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以后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不同部位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1、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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