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份的财务及税收问题
关于“股票委托代持”的税收刍议
名义持有人 的经济行为 。 笔者通过税务检查 , 发现“ 股票委托代持” 行为在 实际经济
活动中涉税金额不小。因此 , 其税收处理不但是 当事人争执的 焦点, 也是税务部 门所必须研究 的问题。
持 此观 点 的人士 认为 : 一是对 企事 业 单位股 票转 让收 入征
收所 得税 , 法有 明文 规定 , 容置 疑 ; 是对 “ 票 委托 税 毋 二 股
工程款 16万元 , 0 股票仍暂由 S 司代持 , 由该建设单位控 公 但 制。20 年 , 0 8 建设单位以 S公司名义抛售 , 取得收入 6 6 4 万元 。
税 收 处 理 的分 歧
“ 票委托代持 ” 股 是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 ”还是按照“ , 法律 事 实( 形式 ) 重于非法律实质 ” 的原则征税 ?不论在纳税人之
间, 还是在税 务部 门内部均持有两种不 同的观点 。
第一种观点 ,实质重于形式 ”说 。持这种观 点的人士 认 “ 为 , 股票委托代持” 对“ 的税收 , 应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处 理 。因为 ,股票委托代持 ” “ 的实质是受托人代替委托人( 实际 出资人 ) 购买并抛售股票 , 受托人没有实际取得收入 。 所以 , 受
内有住所 ;股份有 限公司 的注册资本 为 5 0万元或 10 0 0 0万
业 务 l u ies s s B n
关 于“ 票委 托代持 ” 股 的税 收刍 议
口 省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稽查局 田 冰
其二 , 自然人委托 企业 法人代持。如 :9 5年 , 19 原丁公司
的法人代 表张某出资 2 0万元 , 0 委托 本公司代持 F上 市公 司 企业原始股票 20万股 。2 0 0 07年 , 张某 以丁公 司名义将 其抛 售, 取得收入 6 0 0 0万元 。2 0 年 , 某与丁公 司打 官司 , 08 张 法 院 判决 : 票 为张某 投资 购 买 , 股 出资 2 0万元 ; 0 应分 得收 入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解释及九民会议纪要第三十条规定,在未出现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导致股权代持合同无效情形下,均对股权代持倾向于认定有效。
《公司法解释(三)》用三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和名义出资人的股东地位问题、相互关系问题。
通过这些条文,可以看出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内部关系上,《公司法解释(三)》主张按照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关系进行处理,如果司法要承认实际出资人获得相应股权的主张,必须满足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法定条件。
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司法解释更偏重于按形式说进行处理,即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诉请名义股东承担责任,而无须查明或照顾是否有实际出资人的存在。
当然,名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同时,当名义股东对外处分其名下股权时,虽可比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但名义股东因处分股权而造成损失时要对隐名股东给予赔偿。
应该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认为,实际出资人主张获得股权须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股权应是大股权的概念,不仅包括共益权还包括自益权。
所以隐名股东要想有利润分配请求权这一自益权,同样应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如果不能获得过半数同意,则隐名股东不应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对其投资利益的保护,则主要通过其与名义出资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体现出来。
在隐名投资情形下,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应通过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实现,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利益分配已经进行了约定,名义股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如果没有约定利益分配,则只有当名义股东已经从目标公司处获得收益的,实际投资人才能请求名义股东进行给付。
因此,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解决委托投资权益问题,与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审计无关,只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否有利益分配约定以及无利益分配约定时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分配有关。
探讨“股权代持”业务的会计处理
的成 本 和 被 投 资 单 位 宣告 发放 的 现金 股 利 或 利 润 ,贷 方 记 录 处 置 “ 权 代 持 ” 收 回 股 的成 本 和 实 际收 到 的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期 末余额一般在借方 , 填列 在 “ 长期应收款” 与 “ 长期股权投资”之间。若在会计 期末 20 - 00 。 实 际股东所持有 的 “ 股权代持”未来可收 (5 0 2 0 ) 回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值 时 应 计提 股 权 代持 减值准备 ,因此还 应设 置 “ 股权 代持 减值 四 、持股 过 程 中 的会计 核 算 、宣告发放股利或利润时的会计处理 准 备 ” 科 目 ,该 科 目为 “ 权 代持 ” 的备 1 股 根据核算方法不 同,在持股过程中实 抵科 目。 际股东要根据被投 资公司 的损益情况进行 二 、支 付 股权 代持 款 时的会 计 核 算 不 同 的 会计 处 理 。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时 , 除 追 加 或 收 回 实际股东将委托投资款支付 给名义股 股权代持 ”投资外 ,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 东 时 ,可 通 过 “ 他 应 收 款 ” 下 设 “ 权 “ 其 股 面 余额 一般应 当保 持 不变 。股 权持 有期 代持款 ”二级明细科 目反映受托责任和债 权 关 系 的 发 生 ,即 借 记 “ 他 应 收款 一 股 间 内 ,企 业 应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现 其 权代持款 ( 义股东 ) 名 ”科 目,贷 记 “ 银行 金股 利 或利润 时确 认投 资收 益 。按被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中属 存款 ”科 目。 其 例 1A公 司 为 了 本 公 司 长 远 的 战 略 利 于 应 由 本企 业 享 有 的部 分 ,借 记 “ 他 应 贷 投 益 考 虑 ,计 划 对 甲公 司 进 行 战 略 性 参 股 , 收 款 一 股 权 代 持 款 ”科 目 , 记 “ 资 收 但 又 不想 暴 露 其 真 实意 图 ,于 是 与 其 关 联 益 ”科 目。收 到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时 ,借 记 银 其 方 B公 司签 订 一份 股 权 代持 协议 ,以 B公 “ 行 存 款 ” 科 目,贷 记 “ 他 应 收 款一 司的名义对 甲公司的股权 实行代持 ,并电 股 权代持款 ”科 目。 例 4 承例 2 ,A 公 司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汇投 资资金总计人 民币2 0 万 元至B公司 00 “ 股权代持 ” 业务 , 甲公司 当年实现净利润 账户 ,做 会 计 分 录 如 下 :借 :其 他 应 收 款 5 0 元 ,A公 司 按 照 5 的委 托 持 股 比例 0万 % 股权 代持款 ( B公司)2 0 0 0万元 ,贷 :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做 会 计 分 录 如 下 :借 :其 银行 存款 2 0 万 元 。 00 他应收款一股权代持款 ( B公司 )2 万元 , 5 贷 :投 资 收益 2 万 元 。 5 三 、投 资确 定 时的会 计 核 算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 股 权 持 有 期 间 名 义 股 东 进 行 投 资 后 ,实 际股 东 账 务 内 , 际 股 东 应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宣告 发放 现 实 处理通过 “ 股权代持”科 目下设 “ 资成 投 本 ”来 反 映初 始 投 资成 本 , 并根 据 准 则 规 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 投资收益。按被 投资 定和对被 投资公司的实 际控制情况采用权 单 位宣 告 发放 的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中属 于 应 由实 际 股 东 享 有 的部 分 , 记 “ 权 代 持 借 股 益法或成本法进 行会计核算 。 被投资公 司( 损益调整) 科 目, ” 贷记 “ 投 例 2承例 1 ,A 公 司 以 B 公 司 的 名义 对 甲公司实行股权投资 , 资总 额为 2 0 资 收 益 ” 科 目 。 收 到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时 , 投 00 其他应收款一股 权代持款 ”科 目, 万元 , B公 司 代 持 甲公 司 5 的股 权 , 不 借记 “ % 但 股 损 能对 甲公司进行控制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 贷 记 “ 权 代 持 一 被 投 资 公 司 ( 益 调 ” 响时。这显然应按成本法进行核算 ,具体 整 ) 科 目。 例 5承例 3 ,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 会 计分 录 为 :借 : 权 代 持一 甲公 司 ( 资 股 投 “ 股权 代持 ”业务 ,公司当年实现净 利润 成 本)2 0 元 ,贷 :其 他 应 收 款一 股 权 0 0万 5 0 元 ,公 司 按 照 2 % 的持 股 比例 进 行 0万 5 代持 款 ( B公 司 )2 0 0 0万 元 。 会计处理 ,并作会计分录为 :借 :股权代 若 名 义 股 东 能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进 行控 损 15 投 制 、共 同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时 ,就 应 该 采 用 持一 甲公司( 益调 整)2 万 元,贷: 资 收 益 15 元 。 2万 权 益法 进行 处 理 , 股 权 代 持 ”的初 始 投 资 “
代持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代持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代持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 简介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它可以实现股权的流通和转移。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代持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以帮助企业和个人了解和处理相关税务事宜。
2. 代持股股权转让的定义代持股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委托给他人进行转让的行为。
这种转让方式可以帮助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保持匿名性或保护自己的利益。
3. 代持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在取得收入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
对于代持股股权转让而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需要计算股权转让的收益。
股权转让收益等于股权转让价款减去股权的成本。
接下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将股权转让收益作为综合所得,根据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
最后,根据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扣除。
4. 代持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途径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税收,有特定的征收途径。
对于代持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如果转让方是个人,个人所得税可以直接从转让款项中扣除。
转让款项中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由买方来承担。
如果转让方是企业,个人所得税通常由企业在转让款项中代扣代缴,在支付款项时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则需要按照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征收。
5. 代持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应注意事项在代持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首先,应及时了解并遵守国家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其次,需要保留完整的交易记录和相关票据,以备税务检查和审计之用。
最后,建议在代持股股权转让之前与专业的税务顾问咨询,以确保对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符合法规要求。
6. 总结代持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事项之一。
了解和遵守相关的税务规定,对企业和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规避股份代持的行动是很普遍的,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义在于:某些出资人不方便或者基于其他推敲而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当中,于是找寻一个值得信任并愿意为自己担负名义股东的人来代持股份。
或者,为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将多名实际股东集中到一起统一由某个实体代为持有,职工持股会以及工会代持股份就是基于此种目的(这两种代持模式因被取消而成为历史)。
信托代持也是一种股份代持,一样用于公司员工股权鼓励计划的实行,由于有信托法的规制,因此法律地位以及法律关系均比较明确。
实际上,大量存在的是个人对个人的股份代持,这里的个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此种股份代持在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说明(三)出台前,其法律地位比较模糊,产生的争议以及纠纷也比较多。
因此,如果进行股份代持,除了挑选值得信任的名义股东(当然,托付人也应当是值得信任的)以外,还需要了解法律对于股份代持法律关系的界定,清楚双方的风险所在,从而制定比较合适的操作方案以及合同条款。
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说明(三)有关股份代持的规定是第25条至27条,具体内容附在本文之后以供参考。
一、股份代持的法律要点对该司法说明上述规定加以总结,可知股份代持的法律要点以下:1.只要不违背合同第52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肯定双方权益义务的根据。
因此,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有两个:一是需要保证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没法根据该协议来肯定自己实际出资人的地位,也没法通过该协议来主张权益。
二是在该协议有效的条件下,就会成为界定双方权益义务的根据,因此关系重大,合同条款应当谨慎推敲、不可草率行事。
既然落入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范畴,合同就会无效,那么,就有必要来了解一下合同法第52条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敲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代持股份财税处理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2012.8中旬一、代持股份内涵代持股份是我国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殊问题,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纷纷进行股份制改造,股份公司为到资本市场筹集资金,需要包装上市,为规避职工持股会持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股东资格认定审批等法律限制和障碍,一些家族企业、大股东为掩盖“一股独大”的实质而建立分散股东的“伪股份公司”,以及一些控股股东为输送私有利益、规避税收等均可能产生代持股份问题。
产生股份代持的公司,一般有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以及其他股东等当事人。
而在这些隐名股东、显名股东等当事人中,既有集体股东(法人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又有个人股东,其中的关系比较复杂。
按照合同法有关观点来理解,代持股份是一种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类似于资金信托。
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公司法》并未禁止代持股份行为。
但由于代持股份是在经济发展大潮中出现的新问题,法规尚未给予明确规范,因而往往引发法律争端,因此规范代持股份行为很有必要。
对于代持股份问题,《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在前几年基本上没有涉及,财税法规对此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代持股份各利益相关方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一直是个问题,实际处理中比较混乱。
为此,本文专就代持股份的财税处理和信息披露谈些看法。
二、关于代持股份的司法解释代持股份问题,过去在《公司法》以及相关财税法规方面是一个盲区。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相关法律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公司法》有关代持股份的规定是这样解答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虚假合同等)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有限公司股份代持的问题及思考分析
有限公司股份代持的问题及思考分析股份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在从事经营性投资性活动的过程中,出于自身的各种原因对外隐瞒其作为出资人的事实,通过与他人签订代持协议,借用他人的名义,实施与经营行为、投资行为相关的活动,并从中获取收益承担风险的一种法律现象。
股份代持一般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因股份有限公司乃资合性组织,股东之间信任基础要求比较低,股份流动性强,所以仅需以是否持有股票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因此因股份代持问题而产生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股权之争主要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内部的封闭性,所涉及的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与非股份代持的股东之间关系更加复杂。
一、有限公司股份代持的现实图景(一)股份代持的成因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代持的现象较为普遍,实际出资人出于某种原因的考虑,与名义股东签订股份代持协议,成为隐名股东。
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环境与法制状况不无关系,笔者将从法律规避、市场竞争需要两个方面,对股份代持的成因进行分析。
1.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主要是规避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1)投资身份的限制。
例如,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能成为某些盈利性组织的投资主体,为了规避这些限制,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选择股份代持的方式暗中经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必须取得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审批,这就给投资增加了限制和成本。
一些外商为了规避外商投资主体的规定,选择股份代持。
(2)税收。
我国税法规定,股东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些投资人为了避免缴纳数额较大的个人所得税,选择以股份代持的方式以求少缴纳税款。
2.市场竞争需要。
企业间的竞争千变万化,有些股份代持是出于市场竞争关系,例举以下几种:(1)有些投资人低调经营,不愿意公开自身的财务状况,怕惹来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联盟“股份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
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关于股份代持的原因,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为我们总结出如下几点:(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风险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本文由公众号:“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联盟”编辑整理,欢迎关注!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范本)转需
股权代持的18个法律要点(附范本)转需一、股权代持的定义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又称隐名投资。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依据股权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取决于签订协议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若股权代持协议符合以下条件,则具有法律效力:1.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1. 代持人恶意处分股权的风险;2. 股权被继承或赠与的风险;3. 代持人债务风险;4. 股权被查封的风险;5. 股权被转让的风险;6. 股权被稀释的风险;7. 代持人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8. 代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9. 代持人违反公司章程的风险;10. 代持人利用股权进行违法活动的风险。
四、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1.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 股权代持的原因;3. 股权的数量、性质和比例;4. 代持人的权利和义务;5. 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6. 代持期限;7. 代持费用的支付;8. 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方式;10.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五、股权代持协议的签署与公证1. 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应由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各自签字的协议原件。
2. 公证:为了确保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建议办理公证手续。
六、股权代持的解除与终止1. 代持期限届满;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3. 实际出资人行使解除权;4. 代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股权代持的税务处理股权代持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应根据税法规定,依法纳税。
八、股权代持的注意事项1. 了解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2. 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3. 办理公证手续;4. 关注股权代持的税务处理;5. 明确股权代持的解除与终止条件;6. 如实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股权代持关系;7. 注意保密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股权代持,也称为股权托管,是一种利用特定机构或个人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安排。
在股权代持中,代持人(也称为签约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受托人,以实现特定目的。
这种安排被广泛应用于公司并购、业绩承诺、股权激励等股权交易和管理活动中。
然而,股权代持也存在一些风险,本文将探讨这些风险并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
一、股权代持的风险1. 财务风险:股权代持可能导致公司财务状况不透明。
代持人可能不愿公开其股份比例和交易细节,从而给其他股东和投资者造成财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影响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评估和投资者的决策。
2. 控制风险:代持人作为大股东可能通过代持行为对公司进行控制。
如果代持人利用其控制权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衡,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并对公司长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 法律风险:股权代持可能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代持人在执行代持协议过程中,可能触及反垄断、广告虚假宣传、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一旦被监管机构发现,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罚款。
4. 市场风险:代持人所持有的大量股份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要影响,尤其对于那些市值较小、流动性较差的公司。
代持人的操作可能导致公司股价产生异常波动,给投资者带来不确定性。
5. 信息风险:代持人可能有更多、更敏感的信息,从而使他们在股权代持过程中占据信息优势。
这可能导致其他股东和投资者无法获得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增加了他们投资决策的风险。
二、股权代持的预防措施1.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公司应积极主动地披露财务报告、股东变动、重大合同等信息,从而提高透明度,减少财务风险和信息风险。
同时,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合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独立性和监管机制,确保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应加强与代持人的沟通与协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3. 强化法律合规管理:公司和代持人在签署代持协议前,应全面评估协议的法律合规性,并确保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权代持,名义股东或代持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股权代持,名义股东或代持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现实中,股权代持的现象并不少见,很多人以为不过是顶个名而已,很少有人意识到这里面的有风险:1、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的风险按照股权代持的约定,应当是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实际投资人有可能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这里的出资不到位可能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出资人违背约定不愿继续出资,一种是实际出资人发生客观变化而丧失继续出资的能力,还有一种就是注册时以认缴出资,未进行全部或部分实缴。
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股东需要履行出资义务,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则很可能会将代持人告上法庭,最终判决也可能会要求代持人承担出资义务,并且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代持人也只能在承担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但是这个追偿的结果不好预测,因为本身就是经营不善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那么现在很有可能也已经陷入财务困难,无法支付出资。
2、代持人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的风险现在很多公司从银行或者民间进行借款的时候,投资者会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是,实际经营是由实际控制人,也就是实际出资人负责,如果因为实际出资人故意转移资金或者经营不善导致无法还清贷款,这个代持人可能就会有麻烦,代持人很有可能会承担还款的保证责任。
3、实际出资人死亡带来的风险从性质上看,股权代持中的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并非是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而是基于代持协议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合同性质的权利义务。
因此,实际出资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依据代持协议的规定继承相应的权利及义务,这当中有可能因为继承人之间的纠纷而给代持人或公司带来麻烦。
4、代持人成为替罪羊的风险一种情形是: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代持人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另一种情形是:实际出资人如果想利用公司进行非法活动,却隐藏在后面,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都是代持人,并且代持人很可能对实际经营情况不清楚,但是由于代持人在股东会决议签字,从证据上看很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有时候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代持股份的财务及税收问题
代持股份的财务及税收问题2010/12/8代持股份作为一种股权处理方式在实务中是存在的,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
从《合同法》理解,大多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法律并未禁止;但《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股份公司仅承认登记在股份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的权利义务。
IPO审核时,往往也关注代持股份问题,会要求股份公司出具无代持股份的声明。
税收方面如何处理?税法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能根据税收原理进行分析。
假设:A公司出资300万元(其中100万元代B公司持股),于2008年度投资于C公司,2009年度分配股息15万元(A公司占10万元,B公司占5万元),C公司于2010年度上市,A公司转让该股票,取得投资收益1500万元(A公司占1000万元,B公司占500万元)。
问题:1、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何列示,300万元还是200万元?2、股息15万元如何列示及返还B公司?3、转让C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列示,如何返还B公司?一、按形式重于实质进行处理。
根据公司法对于股东的相关规定,税局对于代持股份的处理意见,倾向于形式重于实质,即C公司记载的股东为A公司出资300万元,因此相关的账务处理及税收在此基础上进行。
1、A公司收到B公司投入的100万时,先挂其他应付款-B公司100万。
2、A公司收到C公司分来的股息15万时,全额确认为A公司的免税收益,并按深圳税局的规定进行免税备案。
返还B公司时5万元时可冲减其他应付款-B。
3、A公司取得股票转让收益1500万元,在当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将税后利润假设400万元返还B公司时,同样冲减其他应付款-B。
这样处理的结果时,企业所得税全部在A公司缴纳,但与B公司的往来,其他应付款出现305万元(400+5-100)的借方余额。
而B公司的账务则会出现欠A公司305万元。
公司长期挂账的往来款,税务检查时需解释清楚,并说能服税局人员,这些是交过企业所得税的,所以B公司还需将A公司交企业所得税的资料,代持股权协议,银行往来记录等复印备查。
股份代持 财务处理 -回复
股份代持财务处理-回复【股份代持财务处理】股份代持是指指定的股东暂时持有他人股票,并承诺不行使股权的权力,代为管理、保管股份。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股份代持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财务处理的规范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一步一步的回答来讨论股份代持财务处理的相关问题。
1. 什么是股份代持,为什么需要股份代持?股份代持是指通过协议的形式,由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持有股份,并不行使股权的权力。
这种情况下,持股人保留所有其他权益,如股息、转让、受让、投票等。
股份代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原因:- 企业重组:在进行企业重组时,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和平稳进行重组工作,可能需要进行股份代持。
- 股份转让:在股份转让过程中,为了控制转让过程的顺利进行,有时需要进行股份代持。
- 大股东过渡:在大股东过渡的情况下,需要进行股份代持以确保过渡过程的合法性和平稳进行。
2. 股份代持的财务处理包括哪些方面?股份代持的财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资金管理:股份代持方需要确保委托人支付的股份代持费用得以充分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 会计处理:对于股份代持的交易行为需要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 税务处理:股份代持涉及到的各项税费需要进行准确的申报和缴纳,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
3. 股份代持的财务处理具体步骤是怎样的?具体来说,股份代持的财务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签订股份代持协议:股份代持方和委托人需要签订股份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股份代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确认费用和支付方式:股份代持方和委托人需要商议和确定股份代持的费用和支付方式,以确保双方的合理利益。
- 设立资金账户:股份代持方需要设置专门的资金账户,用于接收委托人支付的股份代持费用,同时监管资金的使用和流动。
- 编制财务报表:股份代持方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准确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记录和展示股份代持的财务状况。
代持股权实际股东账务处理方法
代持股权实际股东账务处理方法
代持股权是指一个人或机构代表他人持有股权的情况。
一般来说,代持股权的实际股东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1. 设置专门的代持股权账户:实际股东可以在其自己的账户外,再设置一个专门用于代持股权的账户。
这样可以单独管理代持股权的资金和交易记录。
2. 以代持股东的名义进行交易:代持股东可以与公司进行交易,购买或出售股票,并由公司将相关的交易记录登记在其名下。
这样可以保持实际股东与股票交易的匿名性。
3. 记录代持股权的资产和负债:代持股权的实际股东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记录其代持股权的资产和负债。
代持股权的资产包括所持有的股票市值,负债包括与持股相关的借款或其他金融交易。
这有助于实际股东对代持股权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4. 监控股票市场信息:实际股东需要定期监控股票市场信息,包括股价变动、公司财务状况等,以便做出相应的决策,如买入、持有或卖出股票等。
5. 分配股息和红利:实际股东有权享受其持有股权所产生的股息和红利。
这些收入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进行分配,并在代持股权账户中进行记录。
6. 定期报告和沟通:实际股东应与股权代持机构或其代理人定期进行沟通和报告,以了解其持有股权的情况和交易状态。
这
有助于确保代持股权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总之,代持股权的实际股东需要建立独立的账户来处理与代持股权相关的交易和账务,并且要定期监控股票市场信息,配合股权代持机构进行沟通和报告。
代持股份协议需要注意什么方面
代持股份协议书甲方(股份代持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号:________________乙方(实际出资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号:________________鉴于:1.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代表乙方持有其在目标公司中的股份;2.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委托甲方代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3.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仅为名义上的股东,乙方为实际出资人,享有并承担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上述情况,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代持乙方股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代持股份的基本情况1.2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1.3甲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额为: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_______%。
1.4乙方实际出资额为:________________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_______%。
二、代持股份的安排2.1甲方同意代表乙方持有上述股份,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中记载甲方为股东。
2.2乙方同意将其出资的股份交由甲方代持,并授权甲方行使与代持股份相关的股东权利。
2.3甲方代持的股份,在公司分红、增资、股权转让等方面,由乙方享有相应的权益。
2.4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指示行使代持股份的表决权、选举权等股东权利。
三、代持股份的保密3.1甲方应对乙方实际出资的事实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2乙方应对甲方代持股份的事实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四、代持股份的解除4.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要求解除代持关系,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4.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要求解除代持关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代持,直至乙方书面同意解除代持关系。
五、违约责任5.1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上市公司委托代持股协议(精选)-(多场合应用)
上市公司委托代持股协议甲方(委托方):【上市公司名称】地质:【上市公司地质】乙方(受托方):【受托方名称】地质:【受托方地质】鉴于:1.甲方是一家依法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股票代码】。
2.乙方是一家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愿意作为甲方的受托方,代持甲方所持有的股份。
3.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事宜达成一致。
根据上述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代持股份的基本情况1.2代持股份的登记在乙方名下,但乙方仅作为名义上的股东,不享有实际股东权利。
1.3甲方作为实际股东,享有代持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等。
第二条代持股份的代持期限2.1本协议的代持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2.2代持期限届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是否续签本协议。
第三条代持股份的管理3.1乙方作为代持股东,应当妥善保管与代持股份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
3.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行使代持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等。
3.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代持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赠与等。
第四条保密条款4.1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代持股份的具体情况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4.2乙方应对代持股份所涉及的甲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5.2乙方违反代持股份的管理义务,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6.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条款7.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符合条件的代持股股票变更到实际股东名下不缴所得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符合条件的代持股股票变更到实际股东名下不缴所得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编者按:一般地,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工商管理部门承认代持股, 保障了实际股东的权益。
但税务上并不承认, 也就是说, 名义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含股票)过户到实际股东名下, 需要缴纳所得税。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
本文试分析如下与大家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 若有不当之处, 还请海涵, 并敬请指正。
在实务中, 代持股屡见不鲜, 在上市之前, 名义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一般不会过户到实际股东名下。
但是如果要上市了,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为了明晰股权关系, 名义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就会过户到实际股东名下了, 可是这时就往涉及缴纳所得税。
而纳税人往往认为, 该股权是从名义股东到实际股东的正常回归, 不应缴纳所得税, 那么重大的涉税风险就产生了。
我们不妨先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 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 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 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 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 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 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 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代持股份的会计处理
代持股份的会计处理不同公司在进行股权管理时,常常会面临代持股份的情况。
代持股份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委托给他人进行持有和管理,这种情况下,代持人将成为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享受相应的权益。
那么,对于代持股份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在代持股份的情况下,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代持股份的相关信息。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将代持股份列为非流动资产,同时注明该股份属于代持股份,并标明实际持有人的名称。
在利润表中,应根据代持股份所产生的收益或费用进行相应的确认和披露。
代持股份的会计处理还需要涉及到利润分配的问题。
在公司决定分配利润时,应将代持股份的利润归属于实际持有人。
具体而言,公司应根据实际持有人的权益比例,将代持股份所产生的利润分配给相应的实际持有人。
对于代持股份的成本计量问题也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代持股份的成本应以实际持有人支付的代持费用为基础进行计量。
对于代持费用的支付,公司应及时确认为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对于代持股份的转让和解除代持的情况,公司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在代持股份转让时,公司应将代持股份的转让收益或转让损失确认为非经营性收益或非经营性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而在解除代持时,公司应将代持股份的转让收益或转让损失确认为经营性收益或经营性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对于代持股份的会计处理,公司应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代持股份的相关信息,根据实际持有人的权益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以实际持有人支付的代持费用为基础计量成本,并在代持股份转让和解除代持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这样才能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股东和投资者提供可靠的信息。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是指个人或组织代持股东的股份,代持人并不是公司股东,但却拥有管理股权的权利。
股权代持常见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或者是在公司转让时通过委托代理协议进行。
股权代持可能产生的问题股权代持常常会在企业内部产生很多问题,如管理混乱、财务不透明、股东权益难以保障等。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营管理股权代持往往导致管理混乱,因为代持人只是代表股东的投票权,但没有实质控制企业的权力。
因此,代持人和公司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可能存在矛盾。
在决策方面,容易出现代持人和企业经营人员之间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影响企业的整体发展。
财务运营股权代持会导致财务问题不透明,因为代持人除了拥有股东的投票权外,还涉及相关财务运营。
如果代持人没有及时提供财务报表,或根本不提供,企业股东将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难以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股东权益股权代持可能对股东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因为代持人可以决定如何行使他们代表的股东权利。
因此,代持人出现纠纷或财务状况异常等情况时,股权代持可能对股东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解决股权代持问题的方式换股换股是将持股股东的股份转移给其他股东的一种方式。
如果出现股东之间的矛盾,但是代持人的持股比例不足以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那么企业可以采取换股的方式解决问题。
这样可以减少代持人的影响,有利于企业管理、财务运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
发起诉讼如果代持人不履行其职责,或者代持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股东权益,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如通过发起诉讼来解决问题。
协商妥协如果代持人的股份占比较大,且不利于企业发展,那么建议股东协商妥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维护所有股东的利益。
总结股权代持是一种常见的企业股东管理方式,但如果处理不当,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可能会对企业内部的管理、财务和股东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换股、发起诉讼、协商妥协等方式来解决股权代持问题,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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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样处理也并不一定会得到税局的认可。如果A公司与B公司分属不同地方税局,则可能存在税源争议。
以上两种处理方法均存在明显的不足,如何选择风险较低?
一、 按形式重于实质进行处理。
根据公司法对于股东的相关规定,税局对于代持股份的处理意见,倾向于形式重于实质,即C公司记载的股东为A公司出资300万元,因此相关的账务处理及税收在此基础上进行。【税务局哪有功夫替你去核实隐名股东是谁?哪有义务替你去核实?根本就不能说税务局倾向于形式重于实质。税务处理终归讲究一个真实可靠的合法凭证。既然公司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只有一个,我当然只能承认一个股东,就是实名登记的这家。你说你是股份代持,你会煞有其事的拿出你的代持合同,甚至你为了让人感觉他的确是真的,你还请人做了公证。其实公证简直就是白搭,他如何会证明这个本质?即使公正了,也是瞎胡闹】
二、 如果按实质重于形式进行账务处理。
1、 A公司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仅记录200万元。
2、 A公司收到股息时免税收益备案时按10万备案,可能税局不认可,因银行汇款记录,投资记录,C公司的章程,验资报告,股东名册等与账务不符。
或者,股息收入不备案,公司直接将其作为收入交企业所得税。
1、 A公司收到B公司投入的100万时,先挂其他应付款-B公司100万。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其他应付款——B 100万】
2、 A公司收到C公司分来的股息15万时,全额确认为A公司的免税收益,并按深圳税局的规定进行免税备案。返还B公司时5万元时可冲减其他应付款-B。
【我不赞成将返还的5万元冲减所谓的其他应付款,原来的100万是本金,现在的5万是收益,其不论这是什么性质的收益。这就需要费口舌去说服税务检查人员】
3、 A公司取得股票转让收益1500万元,在当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将税后利润假设400万元返还B公司时,同样冲减其他应付款-B。
这样处理的结果时,企业所得税全部在A公司缴纳,但与B公司的往来,其他应付款出现305万元(400+5-100)的借方余额。而B公司的账务则会出现欠A公司305万元。
3、 股权转让取得的1500万元,A公司按1000万作为投资收益交税,B公司按500万作投资收益交税。
这时,记账凭证的附件,类似于费用分割单的方式,可包括代持协议,出资记录复印件,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证明双方均交了企业所得税的证明等足以证明其真实性的资料,如果遇到税收检查,能及时提供资料,虽然存在风险,但解释起来可能比较容易,毕竟A公司,B公司并没有逃税的动机。
但B公司取得这305万如何入账?如作为投资收益305万元并且申请免税备案时,则可能无法提供税局认可的资料。如将这305万元作为所得交税的话,则存在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加重的B公司的税收负担。【加重B的税收负担是肯定的,但这不是税法的错】
目前明确的只是对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取得的完税后利润,可视同股息红利。公募基金公司也有相应的税收政策明确。但投资公司目前并没有类似的规定。【本案例似乎都不是这几种情况,但是还是可以考虑去靠一靠的,能不能让B公司以100万元作为投资在A公司占有一点股份,当然不能对A公司原有的股权架构产生实质性影响,这个是完全有可能的,既然你能代持,那么关系是可靠的。那样C给A分红,A再给B分红就可以往免税收入而且不征收流转税这个角度来靠了】
代持股份的财务及税收问题
代持股份作为一种股权处理方式在实务中是存在的,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从《合同法》理解,大多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法律并未禁止【私法自治,你的股票你行权,别人不会干涉你的,因此代持股是客观存在的,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但是,如果你让代持人以其名义进行股权登记,那么此时就很难分清楚,到底是真是持有还是股份代持了】;但《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股份公司仅承认登记在股份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的权利义务。IPO审核时,往往也关注代持股份问题,会要求股份公司出具无代持股份的声明。【我国的公司法实践基本上是不认可匿名股东的,因此要求出资人必须实名登记,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股份待持往往都是规避法律的结果,特别是规避法律对股东人数的某些限制或者对股东身份的某些限制。代持股的出现有点名不正言不顺。您本来想用股份待持来规避民商法规范,得到了某个方面的好处,日后,让你在其他地方吃点亏是很正常的,这就是一种平衡。鱼和熊掌往往不可兼得】
税收方面如何处理?税法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能根据税收原理进行分析。
假设:A公司出资300万元(其中100万元代B公司持股),于2008年度投资于C公司,2009年度分配股息15万元(A公司占10万元,B公司占5万元),C公司于2010年度上市,A公司转让该股票,取得投资收益1500万元(A公司占1000万元,B公司占500万元)。问题:1、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何列示,300万元还是200万元?2、股息15万元如何列示及返还B公司?3、转让C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列示,如何返还B公司?
公司长期挂账的往来款,税务检查时需解释清楚,并说能服税局人员,这些是交过企业所得税的,所以B公司还需将A公司交企业所得税的资料,代持股权协议,银行往来记录等复印备查。
如果A公司不在往来核算,305万元直接冲减税后利润,即借利润分配305万元,贷银行存款305万元,A公司的凭证附件可包括代持协议,银行付款记录等真实性证明资料,A公司的税收风险较低。【利润分配通常都是分配给自己的股东的,一看往来就可以看出来,给非股东分红利,反而会进一步引起税务当局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