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的不足与民法典对策
民法典对婚姻法的修改
民法典对婚姻法的修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婚姻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中国政府于2020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该法典对婚姻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和完善,旨在更好地保护家庭利益、促进婚姻幸福、维护社会和谐。
以下是对民法典对婚姻法的修改及其影响的简要介绍。
一、婚姻自由和平等的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婚姻自由和平等的原则有所强调,但在过去的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约束和歧视。
《民法典》的修改进一步强调了婚姻自由和平等的原则,并且废止了婚前协议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的歧视性规定。
这使得个体在婚姻关系中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减少了双方之间在经济问题上的纠纷,促进了家庭关系的和谐。
二、扩大离婚自由的空间离婚是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在《婚姻法》中具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特殊情况和困境可能会导致夫妻关系的破裂。
《民法典》的修改扩大了离婚自由的空间,在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简化了离婚手续和程序,并明确了一系列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规定。
这样一来,对于无法挽回和解决的婚姻问题,夫妻们可以更便捷地选择离婚,减少了矛盾和纠纷的进一步恶化。
三、加强对家庭暴力的保护家庭暴力是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婚姻法必须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暴力伤害的一方,民法典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措施。
在婚姻关系中,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不可容忍的,无论是身体上的伤害还是精神上的伤害。
民法典的修改明确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预防、抚养、保护和救助措施,为受暴力侵害的一方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护。
四、继承制度的改革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继承制度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家庭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继承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地方。
为了更好地保障合法继承人的权益,民法典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并完善了继承制度的相关规定。
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
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前言婚姻法是保障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法律,它规范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内容,维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认识也在发生改变,现行婚姻法已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求,一些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为此,我将从现行婚姻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民法典的立法对策两个方面,对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进行探讨。
现行婚姻法存在的问题婚姻登记制度不完善随着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认识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婚姻登记”作为自己婚姻的形式,但现行婚姻法对婚姻登记制度的规定并不充分。
目前,婚姻登记制度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因此各地的婚姻登记标准和流程也存在差异。
婚姻财产制度存在漏洞婚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但现行婚姻法中对于婚姻财产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存在着诸多漏洞。
比如,在婚姻结束时分割夫妻财产时,某些财产可能存在归属不清的问题。
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方式单一现行婚姻法规定了诉讼和调解两种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方式,但它们各自存在着不足。
目前,通过诉讼解决问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调解方式的效力也受到了较大的制约。
民法典的立法对策为了解决现行婚姻法存在的问题,民法典提出了诸多立法对策。
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民法典规定,婚姻登记方式可以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形式,并明确了婚姻登记的具体标准和流程。
此外,还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婚姻登记规范化工作的宣传和力度,推行婚姻登记制度的普及性和便捷性。
完善婚姻财产制度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民法典规定了婚姻中存在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具体包括婚前已有财产和婚后增加的财产。
此外,法律还规定,在婚姻结束时分割财产,应该以原则“谁的财产谁分”,并且各种财产的归属应该明确清晰。
完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方式为了让夫妻离婚过程更加顺利,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公证摆脱诉讼”的新方式,即夫妻双方可以在任何一家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公证,公证书件可直接作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实践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实践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一、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现状在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文件所构成,总体上维护了夫妻的平等、互相扶持、爱护子女、婚姻自由等权利和义务。
然而目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挑战。
例如妇女权益保障仍存在不平等、性别歧视现象,家庭暴力等情况时有发生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现实的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
二、婚姻家庭法律实践现状在婚姻家庭法律实践方面,我国已经实现了婚姻登记系统的改革、婚姻保护令的实施、家事诉讼制度等,对于家庭纠纷的解决有了一定的依据和保障。
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例如:有些婚姻纠纷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法律适用在实践中面临着难度和复杂的情况等。
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未来发展趋势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建立一个更为完善和高效的法律体系,更好地维护婚姻自由、平等、尊严和家庭和谐。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推动:1、加强对家庭暴力的防范和处理通过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实现对家庭暴力案件更加精细化、高效化的处理。
2、加强婚姻公共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建设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婚姻公共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实现公平公正、高效快捷的司法保障,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和保障。
3、建立新型家庭关系基本制度通过推动婚姻自由、平等、尊严和家庭和谐,建立起新型家庭关系基本制度。
这个制度应该更好的体现夫妻双方的平等、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实现家庭和谐的目标。
4、加强家庭法律教育加强家庭法律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推动家庭法律制度的更加科学、合理的发展。
5、建立和完善家庭调解制度家庭调解在解决婚姻家庭问题中具有独特的作用。
通过建立和完善家庭调解制度,可以将家庭纠纷调解变为一种常态化,更好地维护婚姻自由、平等、尊严和家庭和谐。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近年来,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新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新婚姻法对于保障婚姻自由、平等,以及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然而,该法律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深入探讨。
我们来看新婚姻法的进步方面。
新婚姻法突破了传统的婚姻观念,倡导婚姻自由、平等。
例如,法律取消了之前对结婚年龄的限制,规定男女双方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就可以结婚,这一变革有利于保障年轻人的婚姻权利。
新婚姻法还扩大了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将涉外婚姻和不同民族之间的婚姻也纳入其中,这有利于加强婚姻登记的规范性和法律约束力。
新婚姻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例如,法律强化了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对于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新婚姻法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这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新婚姻法还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这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在严格界定婚姻无效情形方面,新婚姻法也有所成就。
针对以往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新婚姻法明确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包括重婚、近亲结婚、结婚未经登记等。
这一变革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使得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更加明确和规范。
然而,新婚姻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该法律过度追求形式正义,而忽视了实际情况。
例如,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新婚姻法虽然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对于财产分割的原则和具体操作缺乏详细的规定,这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中的混乱和争议。
法律在规定离婚程序时,也过于繁琐和形式化,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负担。
新婚姻法的法律可操作性不足,存在执行难等问题。
虽然法律明确了一些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措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能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例如,在认定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时,由于缺乏具体的标准和实践经验,法院可能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
新婚姻法缺乏有效的婚姻教育,导致婚姻观念落后。
试论我国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根植 于 民众对 于法律 的信仰 J 。法 治教 育 的核心 就是 法治 信仰 。十八届 四中全会强调“ 使全 体人 民都 成为社会 主义法 治的忠实崇 尚者 、 自觉遵 守者 、 坚定 捍卫 者” , 也就 是要 让人
民真正树立起法治信仰 。 全 国上下深入 开展法治 宣传 教育 , 以更加 “ 走心 ” 的方式 大力弘扬宪法 和法 律精神 , 在全 社会播 撒法 治 的“ 种 子” J 。
完善我 国法律体 系提 出建议 。
【 关键词】 新婚姻法; 无效婚姻 ; 财产分割; 人身权利 【 作者简介 】 雷鸣 , 女, 佳木斯 大学人 文学院学生
一
、
引 言
为进行保 护 , 我 国的新婚姻法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 我国新婚姻法的特点 ( 一) 实现 了德 治与法治 的结合 。婚 姻关 系 的确定 既需
报 , 2 0 1 0—1 1 —1 9
紧跟时代发展和人 民需 求 , 创新 教育 方法 和宣 传模 式 , 才能 发挥法治教育实效 , 夯实法治 中国的思想 根基 。一 是运用互 联 网广泛 开展 法 治教 育 。要 充 分 发挥 互 联 网大 数据 、 大速 率、 大范围的优势 , 采取开设法律 知识博 客 、 建 立微信 公众号 等方式宣传法律精 神 , 培养法律 意识 。二是 依托说 法节 目创 新开展法治教 育。要支持 和鼓励 媒体 通过拍摄 普法栏 目剧 、 录制法治对话 节 目向人 民群众 普及。 比如对党 员领导 干部 , 可 以采取
现, 同 时也 是 扩 宽 司法 途 径 的有 效 措 施 。通 过 实 现 德 治 与 法 治的结合 , 能够对 于原 有的婚 姻 自由、 生育制 度进 行有 效 的
探讨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外与不足之处【论文】
探讨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外与不足之处摘要:在社会时代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影响下,一些法律法规在现阶段已经无法满足当今时代社会。
所以,对于一些比较落后的法律法规必须要对以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就婚姻法而言,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后,不仅使得婚姻法内容凸显的更加丰富,同时还可以有效满足社会时代的发展需求。
从新婚姻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强调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思想。
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当今时代的婚姻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新婚姻法作为改革后产物,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但是就目前来看,在新婚姻法中仍然有着一些问题和不足的存在。
因此,本文针对于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进行了详细分析与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新婚姻法;进步;不足;微探;"新婚姻法",简单来说就是对以前的婚姻法内容进行了改革,并对其中的不足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对于新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来说,不仅能够有效地满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需求,同时也使得时代特色得到了充分体现和发挥。
既能够为全民利益提供重要保障,又可以促进家庭之间的和睦。
笔者结合自身的实际经验,详细分析了新婚姻法的进步和其中所存在的不足,希望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和指导。
一、新婚姻法的进步分析(一)在立法模式方面的进步分析与以前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分配方面问题有了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并制定了严格规定。
以前的婚姻法比较倾向于亲属身份,而新婚姻法更倾斜于财产法方向。
由于以前的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分配方面问题缺少足够重视,所以这就使得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分配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
而针对于这一问题的出现,为处理离婚案件的相关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在很多方面都有着很大进步。
例如:在新婚姻法中司法的设立,并且也逐渐完善了夫妻财产分配问题,并明确规定他人不享有侵占夫妻双方或一方利益权利。
虽然在以前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分配也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凸显的比较简单,并且也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效力和财产范围。
现行婚姻法的不足与民法典立法对策_杨遂全
阶段 , 但还有一些亲属法的基本问题没有理清 。 本文对今后在制定民法典亲属编时如何予 以弥补进行一些理论探讨 。
一、 关于身份权的特性与亲属权
目前 , 学界对身份权的理论问题探讨得很少 , 以致亲属权作为一种身份权所应有的许多 实体性权利得不到法律的确认 , 受到侵害时得不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 诸如亲属称谓权 、 亲情 保持权 、 亲属名誉权 、 遗体瞻仰悼念权等 。 司法解释只好以保护死者合法权益的方式加以保 护。 ( 一) 身份权的特征及身份法律关系对内 、 对外的法律效力
② ③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21 卷 , 人民出版社 1962 年版 , 第 40 页 。 巫昌祯主编 : 《 婚姻与继承法学》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 第 97
④
张俊浩主编 : 《 民法学原理》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 第 149 页 。
· 64 ·
现行婚姻法的不足与民法典立法对策
之诉 , 必要时可以申请亲子鉴定 。 由于亲属称谓的确定有时必须以亲属一方的姓名作为表达形式 , 如甲某的父亲 , 乙某是 某名人的儿子 , 侵害亲属称谓权往往表现为同时侵害亲属姓名权的行为 。 特别是假冒死者 的姓名 , 往往同时侵害其生存近亲属的亲属称谓权 。 因而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以违反社 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姓名或以盈利为目的盗用死者姓名的 , 生存的近亲属可以提起精神 损害赔偿 。 严格说来 , 保护死者的姓名不被冒用 , 并非保护死者的姓名权 。 但冒用死者的姓名 , 必 然在客观上形成一种虚假的亲属称谓 , 这显然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亲属称谓权的侵犯 。 冒用 名人的姓名 , 还涉及到死者的名誉的不正当利用 。 在死者无近亲属存在的情况下 , 冒用死者 姓名影响到社会利益时 , 应当允许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 4.亲属悼念权与遗体瞻仰权 悼念 , 包括遗体瞻仰 , 这种亲属间生者对死者的哀悼 、祭祀 、寄托亲情的活动 , 原为一种 民间习惯 , 在中国的立法中找不到关于它的规定 , 在多数国家的立法里也见不到它的踪影 。 可近两年来 , 我国出现了多起悼念权( 又称祭祀权) 的诉讼案件 。 这种亲属身份权与前述的 亲属身份权是不完全相同的 。 四川省盐边县的张世玉诉张世成案是以侵害妹妹对母亲的遗 体瞻仰权为由受理的 。 在此之前 , 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审理的史广清诉史广文案 、 成都市青羊 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汪贵 、汪萍 、 汪辛诉继母高兰案等 , 审理的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对悼念权的
分析我国新婚姻法不足与进步之处
分析我国新婚姻法不足与进步之处新婚姻法论文最新范文10篇之第七篇:分析我国新婚姻法不足与进步之处摘要:新婚姻法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在立法形式和内容上作出了调整,对于群众的社会保障功能更突出,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但依旧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本文从多方面分析我国新婚姻法不足与进步之处,为今后婚姻法的修改与制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新婚姻法;法律;一、我国新婚姻法的不足之处分析(一)新婚姻法中婚姻财产制度的确定不明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不明确。
在实践中,首先表现为法律财产制度的缺陷,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采用列举式规定,[1]虽然这种规定形式不可否认的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但它从根本上说,并不能解决问题。
而且新婚姻法在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认定,在法律层面上并不明确,夫妻双方由于感情不和或分居,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属认定存在着不足。
[2]在夫妻自愿分居的情况下,他们取得的财产实际上是单独财产,将财产纳入共同财产显然是不合理的。
财产所有权的问题,需要考虑诸多因素,由此可见新婚姻法在实际应用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3](二)新婚姻法未完善生育制度新婚姻法并未明确生育权,首先,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的基本政策,作为国家的司法解释,婚姻法在对公民生育权的保护方面未把计划生育政策纳入婚姻法的保护范围,这存在一定的不足。
[4]其次,随着科学技术在辅助生育的广泛应用,在法律上也应对试管婴儿、人工授精和其他辅助生殖技术进行明确规定。
而且如果夫妻一方故意与他人通奸生育,那么受伤的一方有权起诉对方。
另外,有任何行为侵害了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利,都应该赔偿。
[5](三)新婚姻法对于女性的权益保护还存在欠缺妇女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婚姻也如此。
然而,新婚姻法却并没有补充妇女的权益,特别是在财产保护方面,新的婚姻制度强调的是生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却忽略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劳动报酬。
受中国传统婚恋观的影响,女性在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婚姻关系中女性除了生产获得报酬,更多的是在家庭劳动和生育子女方面付出,但新婚姻法在女性权益保护方面却没有过多涉及,这严重影响了婚姻的公平化和女性权益保护。
婚姻法修订中尚需解决的问题与建议
婚姻法修订中尚需解决的问题与建议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关乎个体幸福与社会稳定。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婚姻法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婚姻法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修订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婚姻登记制度需改进。
目前的婚姻法对于婚姻登记仅作出了简单的规定,这导致婚姻登记中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由于婚姻登记程序繁琐复杂,一些未婚夫妇可能迟迟无法正式登记,这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困扰。
此外,婚姻登记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需要重视,以确保个人的隐私得到充分保护。
因此,修订婚姻法应该明确婚姻登记程序,简化流程,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其次,婚姻财产制度亟待完善。
当前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相对简单,没有很好地解决夫妻财产分割和继承等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等都需要更加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以减少夫妻之间因财产纠纷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此外,对于夫妻财产的管理和继承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婚姻法的修订中,应该重视夫妻财产制度,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
第三,家庭暴力问题需加大打击力度。
家庭暴力对个体和家庭都会造成巨大伤害,而现行的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相对较弱。
因此,在婚姻法的修订中,应该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
这包括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追究力度,完善预防和救助机制,加大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和宣传力度,增加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等。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
第四,对婚姻登记的年龄限制需要重新考虑。
目前我国规定的女性结婚的法定年龄为20岁,男性为22岁。
然而,现实社会中,有些人在20岁之前或者刚过20岁就已经达到了适婚年龄,并具备了结婚的能力和责任心。
因此,修订婚姻法时,应该根据现实情况和科学研究,适当调整婚姻登记的年龄限制,以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婚姻法修订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婚姻法修订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近年来,婚姻法的修订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然而,在婚姻法修订的过程中,我们也必须正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以保障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首先,婚姻法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对婚姻财产的处理。
婚姻财产的分配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特别是在离婚时。
目前的婚姻法规定,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和赠与财产不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个人财产和婚前财产由于缺乏明确的界定而被纳入婚姻共同财产,导致离婚时财产分配不公平。
因此,婚姻法修订应当进一步明确个人财产和婚前财产的范围,确保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公正合理。
其次,婚姻法修订中存在的问题之二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目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分担,但没有明确具体操作方法。
这导致在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负担不公平,一方可能会承担过多的债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婚姻法应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和标准,确保离婚时的债务分担公平合理。
此外,婚姻法修订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对家庭暴力的处罚力度不足。
目前,家庭暴力的处理主要依靠刑法等其他法律规定,婚姻法对此问题的规定较为模糊。
然而,在婚姻关系中,由于亲密关系和家庭隐私,家庭暴力往往更加隐蔽,对受害者造成极大伤害。
因此,婚姻法修订应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规定,明确严格的处罚力度和保护受害者的措施,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最后,婚姻法修订中还应特别关注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问题。
当前,随着社会对多元性取向的理解和尊重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法律层面上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然而,我国的婚姻法仍未对同性婚姻作出明确的规定。
这导致同性伴侣在享受婚姻权益、财产继承和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种种困难。
因此,婚姻法修订应充分尊重多元性取向,明确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并为同性伴侣提供合理的法律保护。
为解决以上问题,婚姻法的修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首先,加强对个人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界定,确保财产分配的公平合理。
《婚姻法》的不足分析与完善探究
《婚姻法》的不足分析与完善探究摘要:婚姻法是可以体现我国时代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的一项法律,这项法律实现了男女平等,让婚姻变得更加的自由,也改变了传统男主女仆的婚姻现象。
婚姻法从新的视角出发,它倡导了一夫一妻的制度,将社会主义精神凸显出来。
它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和规范了婚姻和家庭,婚姻法也在的努力的为中国创造和谐而有爱的婚姻家庭,但婚姻法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本文就婚姻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关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婚姻法的不足;法律完善;相关建议前言婚姻法,是根据无数次传统婚姻的失败基础上改革而成的,婚姻法在不断的适应当下的时代,根据时代不同的社会现状,来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一定的革新,努力的改变现阶段我国的婚姻和家庭制度,为祖国构建和谐的社会努力着。
当下婚姻法律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健全的法律可以让中国社会更加和谐,人们的生活更加的健康和幸福。
1、婚姻法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1.1缺乏对配偶权利的相关规定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因为具有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其中包括享有婚姻生活,圆满,幸福和安宁的权利,和一些必须身为配偶身份所要履行的义务。
像是夫妻共同的居住权,生育权利。
但是婚姻法现阶段并没有把配偶的权利都规定进去,法律上缺乏对配偶权利的相关规定,导致了司法在实践中遇到了相应的阻碍。
婚姻法中禁止双重婚姻的出现,中国规定夫妻之间必须是一夫一妻制,这些法律都是以享有权利为前提的,如果这个权利不用配偶权来进行定义的话,那婚姻法中这些所谓的法律义务便没有了可以相对应的权利,也就没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1.2夫妻财产归属和个人权利的行使权内容不明确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婚前财产也就是个人财产,而这些法律规定过于概括,而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就导致了财产分割问题的模糊,在面对离婚等相关问题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很容易就这项不完善的法律产生财产纠纷,也有很多不法人士钻这类法律漏洞,导致社会风气被败坏。
婚姻法实践中的缺陷与完善
婚姻法实践中的缺陷与完善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存在的方式,而婚姻法是对于婚姻关系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对于婚姻权益的保障的法律规范。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观念越来越多样化,各种婚姻形式的出现使得婚姻法的完善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现实中出现的问题的角度出发,分析婚姻法实践中的缺陷,并探讨完善的方向和措施。
一、离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离婚制度是婚姻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随着社会的变化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离婚现象越来越普遍,离婚制度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婚姻法规定了离婚需要具有一定的冷静期,这也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认可,但是这一冷静期的生效条件是否合理却一直存在争议。
当前的实践中,只有在出现财产纠纷、家庭暴力、重婚等情形下,法院才会给予离婚冷静期的豁免,其他情况下,即使双方确实已经无法继续相处,也需要进行长达六个月的沉思。
这种应对形式主义的做法,不仅加剧了当事人的矛盾,更耽误了他们的时间,违背了离婚制度作为一项保护公民婚姻自由权的初衷。
其次,在女性权益保障方面,婚姻法亦存在着不少不足。
一方面,当前一些地区法院裁定的划分财产,女性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被剥夺了自己的合法财产。
另一方面,儿童抚养问题也是女性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为了保障儿童生活的稳定和合法权益,法院往往会判定给女性更多的抚养权,而这一权利的实施和维持也往往会加重女性的生活压力。
同时,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对于女性受到家庭暴力抚养抚养问题的裁定常常是困难的。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在各国家地区不断加强民主意识和宽松社会风气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推崇同性恋群体的权益,并呼吁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在我国的婚姻法当中,虽然并没有专门涉及到同性婚姻的问题,但是在保障婚姻自由权和平等权的原则下,我们可以探寻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首先,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地对待,不应该因为性倾向而遭受歧视和迫害。
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
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文/张伟摘要:婚姻一直是社会发展中各方比较关注并且具有一定舆论性的话题,关于婚姻法的修改不同人也会持有不同意 见,《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是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我国《昏姻法》从 确定至今,修改过两次,但修改之后的《婚姻法》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基于此,本文将以现行《婚姻法》为讨论基础,分析其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民法典立法对策,希望对完善我国《昏姻法》有所助益。
关键词:婚姻法不足之处民法典立法对策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了实现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应运而生,切实的保护妇女、儿童以及老 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的内容多为强制性规定,除了对夫妻双 方的婚姻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外,同时也为家庭关系构建提 供行动指南,当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受到伤害,就可以根据 《婚姻法》的指引取得相应的帮助,《婚姻法》的实施除了能够 正行为、立榜样、塑品德以外,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基本。
我国在民法典编纂工作上的起步比较晚,但只要条件成熟就一定能够完成这项浩大的工程,为我国法制社会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现行《昏姻法》中的重婚问题及立法对策(一) 重婚问题修改后的婚姻法,加大对重婚等行为的遏制力度,对重婚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遏制“包二奶”的恶劣社会现象,但在 实际生活中很少有人在已经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还跑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在这段婚姻关系以外的人就被称为“第三者”,婚姻关系中出轨的一方与第三者不以夫妻名义生活,甚至已经有了几个孩子的情况都不在少数,然而这种情况并 没有受到《婚姻法》的约束或法律的制裁,这究竟是为什么。
针 对这个疑问,笔者从《婚姻法》本身规定出发,发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重婚的定义是这样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 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
法律毕业论文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
法律毕业论文现行婚姻法不足及民法典立法对策研究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的完善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现行婚姻法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而民法典的出台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契机和思路。
一、现行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一)夫妻财产制度不够完善现行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不够清晰明确。
在一些复杂的财产形式,如股权、知识产权收益等方面,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在实际财产分割时容易产生争议。
此外,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和效力规定不够具体,难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离婚制度有待优化离婚标准方面,“感情破裂”这一标准在实践中较难认定,缺乏具体的衡量指标,使得离婚诉讼过程往往漫长而复杂。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不够细致,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夫妻一方因照顾家庭而牺牲职业发展导致经济能力较弱的情况,缺乏充分的保护和补偿机制。
(三)对家庭暴力的规制不足现行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较为狭窄,仅局限于身体暴力,对精神暴力等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缺乏明确规定。
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缺乏有效的预防和干预措施,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四)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没有具体规定,导致这一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二、民法典中针对婚姻法不足的立法对策(一)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对各类财产形式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例如,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知识产权的权利仅归一方所有。
同时,完善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规定夫妻对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了约定的效力,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
(二)优化离婚制度民法典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冲动离婚的情况发生。
对于离婚标准,进一步细化了“感情破裂”的情形,增加了相关的参考因素,使离婚判断更具可操作性。
现行婚姻法的不足与民法典立法对策分析
现行婚姻法的不足与民法典立法对策分析摘要:中国现行婚姻法颁布多年,相关部门和部分学者做出了很多解释。
在某些方面的规定确实非常模糊的婚姻法最近几年修改后,仍然存在许多偏离了法律初衷的漏洞,婚姻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其基本内容时常被肢解和替换。
对此,为确保其价值体系不偏离、不破坏,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出,“修改婚姻法的有些问题暂未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可在制定民法典时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现行;婚姻法;民法典;立法一、现行婚姻法不足从规范的、严谨的立法技术的意义来看,作为一个自成一体的、系统的部门法律制度,为保证其各种法律价值的融合和同构,它必须是科学的、确定的,与相关法律制度相协调、相容统一。
我国现行婚姻法存在五个不足:1.通用性强、原则性强,整个法典和各种条款作为社会关系和个人行为的严格指南,是我国婚姻法的优势和特点之一。
但是,从形式到内容,,有悖于法律规范化、清晰化和具体化的内在本意,高度笼统的法律条文表述都是抽象的、笼统的,空洞无根据,不知所措,简短的、模糊的,程序范围可扩展性“容易”,可操作性差,这也成为现代社会法律本身价值的一个严重的弊端,即法律秩序的约束机制超出了法律规范的一般性和典型性的规范化趋势[1]。
真正的法律精神其实质要求在实践和生活中被误解,应发挥的作用和效果难以落实,权利得不到保障,义务得不到履行,结果只是一种法律形式,无法体现真正的法律精神。
2.与鼓励和诱导人们行为的其他法律部门一样,确认和保护人们的合法行为、制裁和纠正人们违法行为的婚姻法,无论是显示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的一般性还是确立一般行为模式的必要性的规定,都应该有机地由三部分组成:假设、处理和制裁,便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把握、遵守和实施。
选择方向,确定规范的法律秩序,这是立法的基本要求,应在法律条文中统一呈现。
对于几乎所有的违法现象都缺乏明确、具体制裁的中国婚姻法,在这方面存在严重的疏漏,特别是纠正规定[2]。
浅谈新婚姻法的不足
浅谈新婚姻法的不足浅谈新《婚姻法》的不足李力争陈晨荣冠岚政法学院20021311班摘要: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一部法律的出台也毫不例外地适用这一客观规律,《婚姻法》从其为解决社会纠分产生时起就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得到修改和完善。
现行新《婚姻法》在保留符合社会需要的一些规定的同时,也摒弃了一些跟不上时代步伐的规定,但社会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使得新《婚姻法》的不足逐渐显露。
关键词:配偶权法定财产专有财产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新《婚姻法》的诞生。
将近四年的司法实践表明:这次婚姻法的修改适应了我国新时代婚姻家庭状况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但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复杂性,使得新婚姻法中的缺陷暴露无疑,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下面我就婚姻法中存在的空白和缺陷,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受害的婚姻一方就有了要求“入侵者”赔偿的法律依据。
随着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新问题的概率越来越大,我们坚信配偶权的立法将成为必然。
二、关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在1980年《婚姻法》宽泛地规定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基础上,采取列举方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就总体而言,新《婚姻法》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但是,通过具体分析,不难发现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体现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或者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一方因遗嘱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予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予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与1980年《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比,这一规定已经考虑到了配偶一方因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财产与一般婚后所得的不同性质,但仍有值得探讨的余地。
婚姻法律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解决婚姻法律问题的对策
完善法律条款
加强司法实践是 解决问题的有效 途径,需要加强 对家庭暴力等问 题的打击力度, 提高司法公正性 和效率性。
解决婚姻法律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
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方面
的参与和配合
添加标题
全社会共同参与:解决婚姻法律问题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方 面的参与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问题的解决。
开展广泛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法 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开展广泛的法律 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公众的法律 意识和法律素养
加强法律制度的 完善和执行力度, 确保法律的公正 性和权威性
建立完善的法律 援助机制,为弱 势群体提供法律 援助和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 借鉴国际经验, 不断完善我国的 婚姻法律体系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对婚姻法律的认识和理 解,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有 效执行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婚 姻行为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 平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公正、 透明
建立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法律的 有效执行
婚姻法律存在的 问题包括但不限 于夫妻财产分配 不公、离婚程序 繁琐、家庭暴力 等。
针对这些问题, 需要采取多种措 施加以解决,包 括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加强司法 实践、提高公众 法律意识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行婚姻法的不足与民法典对策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现行婚姻法的不足与民法典对策学校: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专业系别:工商管理系班级:普高10法律事务班姓名:热嘿拉. 哈布萨克学号:2010110481指导老师:纪晶日期:2019年4月11日目录一.关于身份权的特性与亲属权……………………………………………… ( 1 )1.1身份权的特征及身份法律关系对内,对外的法律效力………………… ( 2 )1.2对亲属权作为身份权的特性的实际分析………………………………… ( 2 )1.3具有身份权双重属性的尚未确定为法定权利的亲属合法权益………… ( 4 )二.关于生育权的保护………………………………………………………… ( 4 )三.关于婚后若干所得的归属……………………………………………… ( 5 )四.关于婚姻无效诉权. ……………………………………………………… ( 5 )4.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 5 )4.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 5 )4.3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逾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5 )五.关于夫妻及离婚时的居住权…………………………………………… ( 5 )5.1国内外夫妻或家庭住房制度评价……………………………………… ( 6 )5.2完善夫妻离婚后居住权问题的立法构想………………………………… ( 6 )六.关于姘居者的共同侵权责任……………………………………………… ( 6 )七.小结……………………………………………………………………… ( 6 ) 参考文献…………………………………………………………………………( 7 ) 结束语…………………………………………………………………………… ( 8 )现行婚姻法的不足与民法典对策摘要: 婚姻法修订后,仍存在不少漏洞,有关部门和一些学者作了很多解释,但有一些解释偏离了法律本意。
应当承认新婚姻法在一些方面的规定确实很模糊,实施过程中已遇到一些难题。
对此,全国人大法委修改婚姻法的报告中已经写明:“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入实质性阶段,但还有一些亲属法的基本问题没有理清。
本文对今后在制定民法典亲属编时如何予以弥补进行一些理论探讨。
修订后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在若干方面仍存在缺陷。
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增加关于近亲属名誉权,近亲属亲情保持权,近亲属称谓权,亲属悼念权与遗体瞻仰权,亲属遗体保护权,亲属延续后代权等亲属权的规定;完善关于生育权的规定;确立婚后共同所得和家庭生活必须的个人所得归夫妻共有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无效婚姻请求权的主体;建立兼顾身份和产权的婚姻住房制度;并应当明确姘居第三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关键词: 亲属权生育权所得财产归属居住权一, 关于身份权的特性与亲属权目前,学界对身份权的理论问题探讨的很少,以致亲属权作为一种身份权所应有的许多实体性权利得不到法律的确认,收到侵害时得不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诸如亲属称谓权,亲情保持权,亲属名誉权,遗体悼念权等。
司法解释只好以保护死者合法权益的方式加以保护。
(一)身份权的特征及身份法律关系对内,对外的法律效力身份权本质上是法律以确认当事人之间某种特有的身份关系标志的方式,确定和表明当事人在广泛的社会关系中具有某种特殊的人身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的权利。
身份权本产生,存在的根本目的, 是为了确定两个各自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人身上所有的某种特定的关系。
身体的确定以有第三人存在为必要,要有与其他人的不同社会关系的对比或公认。
身份权必有一个双方当事人之间内部的关系和他们与社会其他不特定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同时存在。
与人格权以不特定人为义务主体的对世权不同,身份权有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相对权的属牲,同时又直接有对不特定人绝对权的属牲。
身份权人一方死亡,身份权人相互间的相对权消灭,但客观上生存一方与死者的身份在社会上对其他人的绝对效力并不必然消灭,除非生存方在死者后改变了原来的身份,如再婚。
只有全面把握身份权的双重属性,才能科学地X 示死者的亲属因与死者的身份在一方死亡后仍然存在的,在社会中具有相对于其他人所特有的利益,而不能再像我国有的民法学者那样以死者的权利来解释司法实践中死者亲属的身份权利来源。
(二)对亲属权作为身份权的特性的实际分析身份权的各种法律特征,具体到亲属身份权而言,其作为民事权利兼具的相对权与绝对权的双重属性表现得尤为明显。
一对男女在社会中确定为夫妻身份,仅有这对男女之间自己相互认同为夫妻或双方内心以夫妻共同生活,尚不能真正产生夫妻身份权。
如果没有社会或其他人的认可,这对男女之间的关系,只可能构成一种不法同居的关系,随时可能糟他人合法介入或被否认。
显然,其对世人的特有的身份效力,必须得到其他人的认同,才能实际产生。
身份权是以某种特殊的称谓来做标志的,亲属权X 不能例外,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所说:“父亲,子女,兄弟,姐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在茫茫的人海中,每一种亲属称谓,都使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得以明确,其本身就体现着一种特殊的内涵和特殊的利益。
身份权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其他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其价值和特殊意义也就在于此。
(三)具有身份权双重属性的尚未确定为法定权利的亲属合法权益1. 近亲属亲情保持权亲属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亲情关系。
当第三人非法致身份权人一方死亡时,基于这种亲情关系,生存的亲属一方因此身份权可以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抚慰金。
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我国民法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也从侧面规定了亲属的这身份权。
今年民法典对亲属之间的亲情保特权应当子以明确规定。
不权在亲属一方死时,而且在亲属保特权受到的时候,如第三人致使亲属成为植物人,吵架亲属离家出走,亲属都可以根据亲情损害赔偿。
2. 近亲属名誉权亲属之间事实上还在一定程度上互相共享名誉。
因而亲属身份权还应该包括亲属名誉权。
当其他人在第三人故意严重损害亲属名誉时,不仅直接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间接受害人也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这样,我们的法律对公民的亲属身份权的保护才是全面的。
在司法中曾经发生过为了报复儿子而故意害侮辱诽谤其老母亲的例。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关条精神也已经明确规定,故意产种损害赔偿。
3.近亲属称谓权害由于亲属身份主要以其相互之间的称谓作为标志,所以,笔者认为亲属之间当然享有亲属称谓权。
故意以口头或其他形式虚假使用他人某种亲属称谓辱骂他人的,构成对他人亲属称谓权的侵犯。
严格说来,保护死者的姓名不被冒用,并非保护死者的姓名权。
但冒用死者的姓名,必然在客观上形成一种虚假的亲属称谓,这然是对死者近亲属称谓权。
冒用名人的姓名,还及到死者的名誉不正当利用。
在死者近无亲属存在的情况下,冒用死到社会利时,应当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4. 亲属遗体保护权亲属遗体保护权是一种保护死亡亲属遗体骨完好,不被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
这种权利基于亲属之间希望死亡亲属遗体遗骨美好无缺的情感,其尸本上是一种特殊亲属利益的组成部分。
我们认为,有无或的死者亲属同意,是确认合法利用尸体为还是非法利用尸体的根体标志。
确定偿标准时必须首先考虑这一必要因素。
因此,侵权行为的利用,其代价必须高于正常合法的利用他人尸体的费用。
否则就等于放X 或支非法利用他人尸体的行为。
依照我国有关法规,尸体包括死胎,均可进行有有限制,符合社会公德与民俗的合法利用。
由于尸体与死亡公民生前的人格利益和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以及社会道德因素密切相关,对尸体的利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5. 亲属延续后代权在法理上,延续后代权是人的一种不言而X 的基本人权和亲属身份权,因而它是一种实体性的亲属权,是亲属关系产生的前提之一。
延续后代权的实现,通常依赖于后代的生育权的实现,但它并不一般的生育权。
因为有时后代死亡,后代生育权消失,并不必然引起其他亲属的延续后代权的消灭。
当亲属所具有的这种延续后代的权利与死者的生存配偶的生育自由权发生矛盾时,由于它必须以牺牲死者的夫妻协议的特殊情况下,死者父母的这种延续后代权应优先于死者的生存配偶的生育自由权。
因为其因遗传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受到一定合法限制的合同自由权应在其后。
当然,如果无此条件存在,生育权应该是与这种延续后代权同质,同等重要的,加上妇女在生育方面的其他利益负载其中,儿媳的生育权和自由权应该是优先于公婆的延续后代权的。
二. 关于生育权的保护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地17条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1992年4月3日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由此,一些学者认为生育权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民法不应该将其作为调整对象。
目前,我国民法学界对生育权的法律属性有几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生育权不是独立的人身权。
这种理论认为“胎儿是丈夫的镜子与妻子的卵子复合后的孽息,可以认为是夫妻合伙财产”。
通过对多方面因素的权衡和多种因素的综合考虑,笔者认为今后我国的民法典亲属编中至少应该有如下关于生育权的规定:1. 公民的生育权:公民的生育权受国家保护,生育权依法行使。
任何个人或单位因其非法行为侵害了公民合法生育权或生殖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民事赔偿义务。
2.生育约定的变更:夫妻依法协商决定生育的事项后,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一方擅自改变的,令一方有权提出纠正。
一方改变原商定生育事项,可能导致另一方终身不能生育或严重侵害妇女不生育自由权的,在最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受害一方可以提起离婚。
3. 夫妻共同生育权:夫妻享有共同生育权。
在法律允许的生育数量的范围内,夫妻有权协商确定双方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和生育方式。
4. 擅自婚外生育的责任:夫妻一方无论以何种方式擅自在婚外生育的,为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权的行为。
有过错一方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人明知未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而通谋或帮助夫妻一方婚外生育的,应负连带责任。
5. 节育措施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实行计划生育应以避孕为主,之以必要的补救措施。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对避孕药具和节育措施共同享有知情权和选择。
6. 夫妻遗传因子的支配权:采用夫妻某方提供的遗传因子,为他人实行人工生育措施的,技术部门须征得夫妻双方同意,并提供切实可行的事先预防近亲结婚的措施。
7. 死者遗传因子的亲属支配权:配偶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对某保存的遗传因子有支配权。
8. 一般公民利用人工生技术生育:符合收养子女条件的未婚公民,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可以利用人工技术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