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震、邓建鹏:英美P2P监管体系比较及启示
西方发达国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经验及启示
西方发达国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经验及启示作者:左江涛来源:《商情》2015年第28期【摘要】近年来,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迅猛发展,但由于监管制度供给不足,我国该行业的风险正在逐步积聚,监管迫在眉睫。
英美两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相对成熟,对我国P2P监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首先阐述了P2P网络借贷的内涵及特征。
其次分析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无相关监管政策下的发展现状,并着重对其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
然后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监管经验,对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得到如下启示:首先监管思路可以重点参考英国实践,采取监管立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架构,监管要以控制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的;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出台监管细则,包括制定准入门槛、创新风险控制机制、加强中间账户监管、完善退出机制等;最后,加快建立征信系统,创造有利于P2P行业发展的商业环境。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监管经验2014年被视为P2P野蛮生长的一年,根据第三方资讯平台提供数据:行业成交量以月均10.99%的速度增加,全年累计成交量高达2528亿元,是2013年的2.39倍;2014年新上线的网贷平台超900家,达到1575家;投资人数为116万人。
1500多家平台去争夺百万投资用户,竞争激烈程度不言而喻。
毫无疑问,这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发展普惠金融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我国P2P网贷在无门槛、无监管的现状下野蛮生长,整个行业鱼龙混杂,平台跑路问题、安全问题等也不断涌现,不仅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而且给行业发展蒙上阴影。
一、P2P网络借贷的内涵及特征(一)P2P网络借贷的内涵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或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形式。
也即个人通过收取一定费用的第三方平台向他人提供小额借贷,或从他人获得小额借贷的网上金融借贷模式。
英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及对中国的启示
英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及对中国的启示作者:桑仕奇武疆博赵阳来源:《消费导刊》2017年第07期摘要:当前中国的P2P行业虽然发展迅速,但是由于缺乏监管,平台倒闭、欺诈等负面新闻屡屡发生,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英国作为P2P网络贷款的发源地,在近十年的发展历程中,不断探索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监管道路,形成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有效的保障了英国P2P行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这给当前我国P2P行业的监管带来很大启发。
因此本文在先介绍了英国的P2P网贷发展现状和监管的发展的基础上,对比与我国目前的情况,指出了在行业自律、征信体系、行业准入、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启示。
关键词:P2P监管行业自律启示一、英国P2P行业监管的发展当前英国P2P行业的良性发展与自身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分不开。
Zopa成立后,英国政府既未出台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设立专业的监管机构来对P2P行业进行监管。
P2P参与者的权益难以受到法律的保障,因而制约了P2P的进步发展。
为此,英国的P2P行业自发成立了自律组织P2PFA。
在此阶段,英国将P2P网贷行业划分在消费者信贷市场,交予英国公平交易局(OFT)监管。
OFT以消费者保护与维持市场公平竞争为主要职责,属于经济监管机构。
P2P 网贷公司须遵守《消费者信贷法1974》(ConsumerCreditAct 1974),而该法案规定凡是从事信贷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从OFT那里获得《消费者信贷许可证》(Consumer Credit License)。
截止2013年最后一个季度,英国P2P网贷的市场规模达到了5亿英镑,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不断扩大。
英国政府宣布,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从2014年4月起对P2P行业进行管理,并出台了《关于通过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非易于变现证券的监管方法:对于CPI3/13的反馈说明及最终规则》(PSI4/4)(以下简称为《监管方法》),标志着对P2P行业的监管进入明晰阶段。
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
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兴起,成为金融创新的重要形式之一。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风险性,监管成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上P2P网络借贷监管的经验,并分析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的P2P网络借贷监管经验美国是P2P网络借贷的发源地,也是全球最发达的市场之一。
美国的监管经验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美国的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储备银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
其监管模式主要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既保护投资者权益,又促进平台的发展。
在信息披露方面,美国的借贷平台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如平台运营规则、贷款项目的风险等。
此外,美国的监管机构还对平台进行严格的备案、审计等要求,确保平台的规范运营。
这为我国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借鉴,即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备案审核,提高借贷平台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英国的P2P网络借贷监管经验英国是欧洲P2P网络借贷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监管模式较为成熟,也具有借鉴意义。
英国监管机构主要有金融行为监管局和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
在监管方面,英国采取了“双重监管”的模式,即既进行平台监管,又进行借款人和投资者监管。
英国的监管要求包括平台风险评估、备案审核、借贷项目的风险披露等。
此外,英国还鼓励平台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借贷项目进行评级,提高投资者的选择和风险控制能力。
这为我国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即通过完善监管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构建一个健康、规范的金融生态。
三、新加坡的P2P网络借贷监管经验新加坡是东南亚地区P2P网络借贷业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监管经验对我国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新加坡的监管机构主要有金融管理局和消费者金融责任局,其监管模式注重创新监管和风险防范。
在监管方面,新加坡设立了专门的P2P网络借贷监管框架,明确了平台的运营要求和合规措施。
英美P2P网络借贷发展与监管的比较分析与借鉴
关 键词 : P 2 P 网络 借贷 监 管 改革 国 际 比 较 1 0 0 6 - 1 7 7 0 ( 2 0 1 5 ) 0 4 - 0 6 1 - 0 4 中图分类号 : F 8 5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P 2 P网络 借贷行 业于 2 0 0 5年在英 国萌芽 ,2 0 0 7年 P 2 P从
( 二 )与英 美等 国类似 ,我国 P 2 P市场的 发展空 问 巨大 、渗透率仍较低
全球 P 2 P市 场是 一个 巨量市 场 .主 要覆盖 个人 消费贷 款 和 中小企 业贷款 。全球 消费贷 款规模 在 5 6万亿 美元 ,其发 放主要来 自商业银行 ,L e r l d i n g CI u b的余额达到 4 7 亿 美元 .
也 仅 占万 分 之 八 ,若 考 虑 到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 因现在 L e n d n g Cl u b也 开 始 做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业 务 ) 其 占 比 会 更 低 。 即 使 是
我 国尚处 于成长期
英 美是 全 球 P 2 P最 领 先 的 市 场 。 英 国 是 P 2 P的 发 源 地 ,
也 有众 多的 P 2 P 公 司和行 业协会 P 2 P F A,全球 前 2 O大 P 2 P 公
司有 1 0家 在 英 国 : 美国则拥 有全球规模 最大的两 家 P 2 P公 司
L e n d i n g Cl u b和 P r o s p e r 。自 2 0 0 7 年我 国第一 家 P 2 P网贷平 台
英 国 传 入 美 国 .诞 生 了 P 2 P平 台 P r o s p e r 和L e n d i n g C l u b 。2 0 1 4
瑚 蛳 瑚 。 求有可 发 布与检 索信息 降低 了交易 费用 金额 较小伽 的借款需
英美金融监管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美金融监管改革研究以及对我国的启示陈亚群王铭涵宋昕华北理工大学内容摘要英美金融监管政策的提出和改革将影响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金融监管也是保证金融业高效稳健运行,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的重要因素。
英美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和其效果对其他国家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本文着重分析了英美金融监管的发展和起源以及在金融危机下英美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以及英美金融监管的改革对我国的影响及借鉴意义。
关键词;英美;金融监管;三部门;金融监管改革;次贷危机;分业经营,混合业经营一金融监管的含义与发展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广义的金融监管,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十分广泛,涉及金融交易的主体,市场,工具,行为及相关的各种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
狭义的金融监管侧重金融业的监管,本篇文章侧重分析其广义的金融监管。
金融是世界经济的核心,金融业一直以来都是受到最严格监管的部门。
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其他国家,其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是无需置疑的,就金融监管的存在价值而言,金融业的风险性和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决定了矛盾的必然性。
在金融发展史上可以表明,金融市场的动荡不安和金融监管密不可分,正是金融危机的出现和困扰才一步步推动着法律的完善。
金融监管最早起源于《英格兰银行法》。
在1863年《美国国民货币法》有了明确的定义。
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在国际金融中占主导地位,实践证明,西方国家在金融监管的制定方针往往代表了世界的金融监管方向。
由于时代背景和历史环境不同,在全球经济快速一体化的世界背景下,西方国家的监管制度往往极具代表性。
二英美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改革(一)英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改革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放松的金融管制并没有遵守审慎监管原则,使得金融投机行为十分猖獗,资产在全球流动过快,随着经济全球化快速蔓延。
1986年,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彻底拉开了发达国家金融改革的序幕。
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所引发全球经济倒退和政治危机使人们意识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美国网络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美国网络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监管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美国作为全球金融业的先驱之一,其网络金融监管经验为我国提供了很多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从美国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法律法规体系、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方式等方面,对我国网络金融监管提供一些思考。
一、美国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美国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主体分布广泛,监管力度较为严格;二是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不同的监管。
(一)监管主体分布广泛,监管力度较为严格美国的网络金融监管主体包括联邦层面和州层面两个方面。
在联邦层面,主要有联邦储备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等监管机构。
在州层面,由于美国联邦制度明确规定了州权力,各州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因此,在不同州,互联网金融企业还需要遵守各自州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美国监管机构的设置较为完备,监管力度也相对较为严格。
针对违规违法行为,美国监管机构会采取罚款、停业整顿、撤销许可证等严厉措施,同时还有专门的投诉机构和法律程序,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2018年,SEC对一个ICO项目罚款200万美元,这也显示出美国对ICO的监管非常严格。
(二)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不同的监管美国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不同的监管。
这一的制定反映出美国领导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深入研究,以及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专业性认识。
对于P2P借贷平台,美国监管主要集中在州层面,通过各州证券局和州银行协会等机构进行监管。
此外,美国还建立了联邦借贷监管局(CFPB),该机构负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包括对P2P借贷平台的监管。
CFPB对所有从业人员都实施背景调查,确保他们没有犯罪记录,对于违反规定的平台也会采取惩罚措施。
对于ICO(Initial Coin Offering)等数字资产交易,美国投资者保护法律尚未完全建立,但SEC已经发表了多次的声明和规定,监管ICO的方式针对市场进行动态调整。
中英美三国P2P网贷行业现状对比与启示
中英美三国P2P网贷行业现状对比与启示作者:孙庆蓉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9年第20期摘要:中国的P2P网贷行业已经发展了11年,期间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2018年6月至8月期间众多P2P网贷平台频频“暴雷”,导致部分投资者损失惨重,对行业的信心发生动摇。
目前中国的P2P网贷行业正处于发展的十字路口,本文选取目前较为成熟的英国和美国P2P网贷市场与中国市场进行对比,分析三国P2P行业的发展背景和特点,总结国外行业发展的先进理念和优点,为我国P2P行业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P2P行业现状一、引言从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P2P网络借贷已经在我国发展了11年,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近年来随着众多不合规平台跑路、爆发式平台“暴雷”等行业性系统风险的出现,投资人和借款人都对P2P网贷行业暂时失去了信心。
目前,中国P2P网贷行业正在面临监管愈发严格和投资者信任动摇的双重考验。
而同时期的国外P2P网贷行业不但没有出现过像中国一样的“暴雷”问题,并且发展稳健、趋于成熟。
P2P网贷并非中国“土生土长”,而是来自西方国家的舶来品,因此,吸纳和学习国外P2P网贷行业的先进发展理念和经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我国P2P行业更加规范、健康地发展。
二、国内外P2P网贷行业市场现状目前中、美、英三国的P2P网贷市场发展较为完善,同时在市场规模、市场参与者、平台数量等方面又各具特色。
(一)P2P网贷市场的规模从2007年中国的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发展至今,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以及网贷行业已经蓬勃发展了11个年头。
根据网贷之家发布的《2018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截止2018年年底,中国P2P网贷历史累积成交金额已经突破了8万亿。
2017年行业成交量为历史最高的28048亿元,2018年成交量为1794801亿元,相比2017年的2804849亿元减少了36%,其主要原因是2018年6、7、8月P2P平台的“雷潮”,致使市场信心下降,进而成交量大幅下降。
英美P2P行业监管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英美P2P行业监管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导语:最近频繁发生的跑路事件更是让市场对监管细则的呼之欲出充满期待。
如何引导国内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国外很多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P2P借贷是peer topeer lending 的缩写,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信用贷款。
最早于2005年诞生英国,随后在全球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
从第一家P2P公司在中国成立至今已经7年,截至2014年10月31日,中国已拥有1371家P2P网贷平台。
但P2P仍然处于机构和政策监管缺失状态,市场对监管政策走向一直是期待和焦虑兼而有之。
最近频繁发生的跑路事件更是让市场对监管细则的呼之欲出充满期待。
如何引导国内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国外很多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美英P2P监管概况1.美国P2P监管特征2008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将P2P列入监管视野,SEC设立了较高的市场门槛。
在接受SEC的监管之后,平台每天需要至少一次或多次向SEC提交报告。
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未制定针对P2P 监管的专门法律,主要依靠其较完善的基础性立法对P2P行业进行监管,具体监管则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相关监管机构实行双重监管。
尽管美国未制定针对P2P监管的专门法律,但是众多基础性立法可以监管到P2P行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证券监管方面主要是《199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消费者信贷保护法案方面主要是《真实借贷法案》、《信贷机会平等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案》;结算环节所涉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收款环节所涉及的第三方债务收款机构的监管条款方面主要是《银行保密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生活常识分享。
英美等国在P2P监管和退出上的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美等国在P2P监管和退出上的经验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一、英美等国在P2P监管上的经验1. 制定健全的监管法律法规在P2P网贷行业的监管方面,英美等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为P2P网贷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健康的法治环境。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就颁布了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规范,要求P2P平台必须进行合规审查,向投资者提供完备的合规信息,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美国SEC也对P2P网贷平台进行了监管,要求P2P平台必须向SEC进行注册,并进行信息披露。
2. 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英美等国家在P2P网贷监管方面还强调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
P2P网贷平台要求披露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借款用途,以及相关风险提示,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风险状况。
P2P网贷平台也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和控制,降低违约风险。
3. 实行监管透明和公开英美等国在P2P网贷监管上还注重监管透明和公开。
监管机构要求P2P网贷平台提供完备的监管信息,向公众公开透明的监管数据和监管过程,让投资者和借款人更清楚地了解P2P网贷的监管情况。
二、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在P2P网贷行业的监管上也应当制定健全的监管法律法规,明确P2P网贷行业的准入标准、信息披露要求、风险管理机制等,为P2P网贷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健康的法治环境。
英美等国在P2P监管和退出上的经验对我国在P2P网贷监管方面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我国应当借鉴英美等国在P2P监管方面的经验,健全监管法律法规,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实行监管透明和公开,为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也希望我国在P2P网贷监管方面能够加强合作,与英美等国家加强交流合作,共同促进P2P网贷行业的发展和监管水平的提升。
P2P网贷行业是一个新兴的金融形式,只有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62.美国P2P信贷监管体系的挑战与启示
美国P2P信贷监管体系的挑战与启示摘要:从P2P信贷概念展开,通过美国的三家P2P信贷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现有的监控策略,研究美国监管机构应多这一金融新业态的挑战、应变和监管理念的变迁。
虽然从世界层面考虑,P2P信贷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形式和定位。
同样在美国,针对其的监管体系也处在不断的摸索和完善的过程中。
我们的研究更多是探索性研究,探讨美国当前监管的应对方案和漏洞。
最后分析对我国P2P信贷监管的借鉴和启示,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金融创新领域监管的可行之路。
关键字:P2P信贷互联网金融监管普惠金融一、P2P信贷的发展和现状P2P信贷一种个人对个人,不以传统金融机构作为媒介的借贷模式。
它通过P2P信贷公司(通常不需要银行准入证)搭建网络平台,借款人(borrower)和出借人(lender)可在平台进行注册,需要钱的人发布信息(简称发标),有闲钱的人参与竞标,一旦双方在额度、期限和利率方面达成一致,交易即告达成。
其中,P2P 信贷公司负责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进行考察,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其本质是一种民间借贷方式,起源于众包概念。
P2P信贷公司更多扮演众包模式中的中介机构,该信贷模式就其特点而言可以概括为:在线进行,借贷门槛低,P2P 信贷公司只起中介作用、借贷双方自主,出借人单笔投资小、风险分散。
世界第一家P2P信贷公司Zopa 2005年成立于英国伦敦。
美国的第一家P2P信贷公司Prosper 2006年成立于加州三藩市,随后还有德国的Auxmoney、日本的Aqush、韩国popfunding、西班牙的Comunitae、冰岛的Uppspretta、巴西的Fairplace等等。
从公布的数据来看,截止2012年10月美国最大的P2P信贷公司是Lending Club,其次是Prosper。
Lending Club完成了8.3万次交易,涉及金额为近10亿美金。
Prosper完成超过6.4万次交易,涉及金额4.2亿美金,并且每年的增长超出100%的增长,利息的浮动空间大致为5.6%-35.8%,违约率为1.5%-10%。
欧美p2p平台法制监管对我国同行的启示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欧美p2p平台法制监管对我国同行的启示导语:近两年,p2p网贷平台在我国飞速发展的同时,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也越来越多,对p2p网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的呼声日益高涨。
近两年,p2p网贷平台在我国飞速发展的同时,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也越来越多,对p2p网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的呼声日益高涨。
p2p、股权众筹诞生于欧美,美国、英国作为P2P网贷交易的产生源头和先进国家,其在P2P网贷交易方面监管制度的建设,可以给我国同行业不少有益启示。
美国P2P监管制度分析美国主要是Prosper、LendingClub和Kiva三家P2P网贷平台,其中又以营利性的前两个平台为主,呈现双寡头垄断格局,两家平台的交易额占据整个市场份额的80%以上。
在Prosper、LendingClub的平台交易中,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投资人购买与借款人相对应的收益权凭证,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承保的WebBank 审核、筹备、拨款和分发贷款到对应借款人,之后WebBank再将贷款出售给网贷平台,以获取平台通过卖出收益权凭证所取得的本金,这样贷款违约风险即通过转移收益权凭证而转移给投资人。
Kiva作为一家公益网贷平台,则是通过投资人提供的资金,向全世界130余个微金融机构发放无息贷款,以便让这些机构在其社区中发放无息贷款。
在发展初期,Prosper、LendingClub均认为自身出售的收益权凭证不属于传统证券,不应受SEC监管。
但SEC和各州监管部门认为两者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要求平台必须提交有效的注册申请,之后两个平台暂停营业,经过整改注册后重新开始营业。
Prosper、LendingClub需要在发行说明书的附属材料中不断更新每一笔出售的收益权凭证的信息。
生活常识分享。
美国P2P网贷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3、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
3、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
为了进一步降低信用风险,美国的P2P网贷平台通常会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 当借款人违约时,担保机构会先行代偿投资者本息,然后向借款人追偿。这种担 保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额外的保障,降低了平台和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4、持续的贷后监控
4、持续的贷后监控
在贷款发放后,美国的P2P网贷平台会持续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 行监控。一旦发现借款人出现违约迹象,平台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提前收回贷 款、与借款人协商解决方案等,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投资者的损失。
二、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借款人审核和信用体系 建设
1、加强借款人审核和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P2P网贷行业在借款人审核方面相对较为薄弱。为了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 平,我国应加强相关法规建设,规范借款人审核流程,确保平台能够全面了解借 款人的真实情况。此外,我国还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整体的信用意识, 为P2P网贷行业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5、加强投资者教育:投资者应加强自身的金融知识教育,提高风险意识,理 性参与P2P网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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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信用风险。通过这些审核措施,平台能够较为准确地评 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降低信用风险。
2、风险准备金制度
2、风险准备金制度
美国的P2P网贷平台普遍采用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 平台会根据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 借款人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通过这种方式,平台能够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提 高投资者的信心。
为了有效控制P2P网贷信用风险,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借款 用途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评估方法:
二、P2P网贷信用风险评估方法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国外P2P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一、差异化产品设计不同于国内的一些P2P平台重复发展,外国P2P平台在产品设计上更讲究差异化,从而可以满足市场需求的多样化。
如美国的LendingClub和Prosper均采用了担保贷款和无担保贷款两种不同类型的产品,同时还推出了教育贷款、汽车贷款等多种专业性贷款,以满足不同类型的用户需求。
二、一定程度的监管和自律在国外,P2P平台的监管和自律体系相对健全,其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要比国内要完善。
如英国监管机构FCA(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持续加强对于P2P平台的监管力度,并对平台进行一定的自律管理。
而在国内,监管机构对P2P平台的监管比较逊色,而且正规性平台十分少见,一些平台也容易走向弊端。
三、开放且透明的市场环境在国外,由于政府和机构的支持,P2P市场发展比较成熟,平台之间的竞争也非常激烈,传统金融机构也参与进来,市场逐渐形成开放透明的环境,资金流向逐渐透明。
但是在国内,由于当前市场大多是相对封闭的,平台之间互相独立,资金之间互相流动本身都是一个封闭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去实现市场环境的开放透明,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四、服务升级除了产品差异化之外,国外P2P平台还会在服务升级上进行不断的改进。
如美国的LendingClub曾经提出了“无论何时向任何人提供最佳服务”的口号,通过升级服务和拓展市场,不断提高用户的体验感和粘性。
以美国P2P行业为例,在美国人口基数和收入水平相对国内较高的情况下,美国P2P平台的发展依然是适应市场需求的,并且在透明度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因此,我们应该引以为戒,明确当前国内P2P市场所存在的问题,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解决,提高行业的自律和监管水平,为P2P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安全的市场环境。
英国P2P网络借贷和众筹监管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费者的权益,否则将不被英国投资者接受。 英国 P2P 金融行业协会 CEOChristianFaes 表示支持监管规则的出台,它将使投资者得到更高层次 的保护,P2P 网贷机构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范风险。
英国众筹行业协会主席 JuliaGroves 表示,新规则表明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对众筹行业进行监管,可 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新规则扩大了目前实践中的众筹投资者范围,有利于行业扩大规模。 当然,也有英国学者指出,英国应当等待欧盟对众筹业务作出统一监管规则,而非单独出台规定。 四、借鉴意义
Donation-basedcrowdfunding ( ) 、 预 付 或 产 品 类 众 (Pre-paymentorrewards-basedcrowdfunding)不在监管范围内,无需 FCA 授权。 (一)P2P 网络借贷 1.最低资本要求 《众筹监管规则》规定静态最低资本和动态最低资本孰高法确定最低资本。静态最低资本在 2017
4.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平台必须 100%的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消费者其从事的业务,在与存款利率做对比说明 时,必须要公平、清晰、无误导,在平台上任何投资建议被视为金融销售行为,需要同时遵守金融 销售的相关规定。 5.报告 网络借贷平台要定期向 FCA 报告相关审慎数据,资金情况,投诉情况,上一季度贷款信息等。 (二)投资型众筹 对于投资型众筹,FCA 已经有相应的监管规则,此次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1.投资者限制 投资者必须是高资产投资人,指年收入超过 10 万英镑或净资产超过 25 万英镑(不含常住房产、养
在 P2P 网络借贷方面,可以考虑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测试,测试合格的,有风险防范能力的投资人可 以进行 P2P 网络借贷投资。
此外,还需加强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 理机制,力争通过 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制度,解决 P2P 网络借贷和众筹纠纷。(原标题: 英国 P2P 网络借贷和众筹监管新规则实施情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国内外P2P融资模式的发展比较研究兼论对中国的启示
内容摘要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平台的运营监管,防止出现非法集资、资金池等问题五是 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六是推动行业自律和规范化发展。平台和行业协会应加强 自律和规范化发展倡导行业七是培养优秀的人才队伍八是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九是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十是建立健全的法律 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等。
国内外P2P融资模式的发展比较 研究兼论对中国的启示
01 引言
目录
02
一、国内P2P融资模 式的发展
03
二、国外P2P融资模 式的发展
04 三、对中国的启示
05 结论
06 参考内容
引言
引言
近年来,P2P融资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异军突起,以其独特的优势在各行各业得 到了广泛的应用。这种模式以其高性价比、隐私保护、负载均衡等特性,实现了 资源的高效利用,大大降低了成本,同时为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潜力。本次 演示将从国内外两个方面对P2P融资模式的发展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对我国在 创新融资方面的启示。
文献综述
在平台模式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通常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纯 平台模式是指平台只提供信息匹配、借贷流程等基础服务,不参与借贷交易。债 权转让模式是指平台先以自有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将债权转让给出借人,实 现债权流动。中国大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采用债权转让模式。
文献综述
在业务特点方面,P2P网络借贷主要服务于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借款人群 体,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个人。由于借款人信用状况较差,因此借款利率较高,而 出借人则追求较高的收益。此外,P2P网络借贷的另一个特点是非抵押、非担保, 主要依赖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
参考内容
引言
引言
P2P网络借贷,即peer-to-peer lending,是一种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服 务模式,它将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连接起来,使双方能够直接进行借 贷交易。这种模式的出现,不仅拓宽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融资渠道,也降低了融 资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然而,随着P2P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风险和问 题也随之显现。因此,本次演示旨在探讨国内外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状况,分析 其业务特点、风险管控和监管等方面的差异和面临的挑战。
美、英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态 链 上 只 有 部 分 业态 和 部 分 环 节
受 到 了监 管 , 如第 二 方 网络 支 付 ,
他 互联网金融 、 I 态 还 处 于无 『 J
槛、 尢标准 、 无监管的 “ 三 尢” 状态。
2 0 l 0年 6月 , 人民银 行发布 了 ( ( 非
第 j 方 支付 、 存 线 理 财 产 品 的 销
权益 的保 护 ,以保 障消 费者和 投资
的 数据 系统 和 网站 查 到这 些 数 据 。
除 了在 S EC登 记 之 外 ,P 2 P网络 借 贷 公 司还 需 要 在 选 定 的 州 证 券
民银 行等 五部委 发 文 ,明确 比特 币 在 中 国不 具 有 与 货 币 等 同 的 法 律
点 是规 范信息 披露 、业务风 险提 示
贷条款 ,禁止 歧视 、不公 平及欺 骗
性 条款 ,要求 互联 网金融 公司保 护
二 、美 、英 互 联 网金 融 监 管
模式及其特点
1 .美 国 互联 网金 融 监管 模 式 及其 特点
和 消费者 权益 保护等 行为 。以 美国
的网上银行为例,其监管政策、执
地位 ,不能 且不 应作 为货 币在市 场 上 流 通 使 用 。2 0 1 4年 3月 ,人 民
监 管部 门进 行登记 ,以 得到 向该州
居 民发 售收 益权凭 证 的许可 。
( 2 )多个监 管主 体 美 国没 有 单 独 的 互 联 网 金 融
者 权 益 不 受 金 融 系 统 中 的 不 公 平 待遇 和欺诈 行为 的损害 。在州 层面 也有相 应 的监 管法 律规定 ,这 些法
照 申请 、消费者 保护等 方面 与传统
中英美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的对比分析
中英美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的对比分析作者:邓春生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05期摘要:由于风险管理意识不足、监管措施缺位等问题,近年来我国P2P借贷违约事件频繁发生。
为了建立完善的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体系,从国际比较角度出发,对中英美在征信系统、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这三个领域的法律规制建设现状,进行了详细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对中英美三国的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体系进行了对比分析。
与英美两国相比,我国在征信系统、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这三个领域中均存在着法规体系不健全、条文不明确等问题。
最后,根据对比分析中得出了我国法律规制建设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制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国际比较中图分类号: G05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9)05;0042;06P2P网络借贷是一个复杂的、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单纯从某一个角度对P2P网络借贷进行分析或经验借鉴都是不全面的,对建立完善P2P网络借贷市场运营和风险监管环境也是不利的。
为此,本文将从法律规制角度出发,讨论了英国、美国、中国在征信系统、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方面的法规建设现状,然后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英国P2P网络借贷法规建设情况(一)征信系统过去十来年,英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得到了健康稳定的发展。
英国P2P行业能取得优异的成绩,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英国建立了以市场为主导的成熟征信系统。
现今,英国征信业形成了以个人征信公司、企业征信公司和信息共享平台为主的征信市场。
英国市场化征信体系的建立是以严格规范的监管法律规制环境为保障的。
比如,1974年颁布且在2006年进行了修订的《消费者信用法》给征信机构设定了准入条件,并规定所有征信机构只有获得信用许可证之后才能从事信用信息服务。
1998年出台的《数据保护法》规定所有的境外征信机构必须在英国设立分支机构,才能采集英国公民的个人数据,而且采集个人数据时必须征得数据主体的同意[2]。
管而不死严而有序——美英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启迪
降低金融风险:有效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 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和保护个人信息 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市场操纵和保护中小投资者 提高市场透明度:规范信息披露和加强监管透明度
减少金融欺诈行为
降低市场风险
保障消费者权益
促进公平竞争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 规不断完善
监管机构对侵害消费者权 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地域分类:根据金融机构和产品的业务范围进行分类,实施不同地 域的监管政策和措施,确保地域间的公平竞争和金融稳定。
监管目标:确 保金融稳定, 防止系统性风
险
监管手段:运 用大数据、人 工智能等技术 实时监测市场
动态
监管范围:覆 盖所有金融机 构、金融产品
和金融市场
监管效果:及 时发现和化解 风险,提高监 管效率和准确
添加标题
监管科技模式应用:广泛应用于金融机构的 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反欺诈等领域,为金 融机构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添加标题
监管科技模式特点:高效、精准、灵活,能 够及时发现和应对金融风险,降低监管成本, 提高监管效率。
添加标题
监管科技模式对美英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迪: 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 降低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性
监管目标:确保金融稳定,保护 消费者权益
监管方式:采取宏观和微观审慎 监管相结合的方式,防范系统性 风险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监管机构:跨部门的合作与协调, 共同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
监管手段:运用法律、经济和行 政手段,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 全面监管
监管机构:美国 金融监管机构包 括美联储、财政 部等,英国则由 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和审慎 监管局(PRA)
英美P2P监管的启示
英美P2P监管的启示作者:暂无来源:《计算机世界》 2015年第47期虽然英美等P2P兴起较早的国家与中国的经济环境、法律体系存在极大的差异,但互联网是无界的,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架构、风险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相似性。
目前,互联网金融在中国方兴未艾,深入研究英美等国的相关经验,对于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而言,不失为有益的参考借鉴。
美国的P2P监管体系美国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先驱,早在1990年末,美国便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和相对完整的产业链。
美国的P2P监管体系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
1.美国P2P监管架构2008年10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Prosper下达了暂停业务的指令,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要求Prosper必须提交有效的注册申请。
美国对P2P平台正式实施监管的序幕就此拉开。
而在一个月之前,雷曼兄弟宣布倒闭,美联银行和华盛顿互惠银行都处在破产边缘。
也许正因为监管机构和各大金融机构的负责人互相推卸责任,SEC感到压力,决定转变对P2P行业放任自流的态度。
SEC对P2P借贷的监管,与对其他同样发售证券的公司一样,重点关注公司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而非检查或者监控公司的运作情况,或者审核发售的证券特性。
具体而言,SEC审核Prosper、Lending Club这两家P2P公司的发行说明书与其他要求的相关材料,以确定Prosper 和Lending Club满足法定要求,公布对投资者做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该证券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全部信息。
除了在SEC登记上述保护、监管之外,Prosper和Lending Club还需要在选定的州证券监管部门登记,以得到允许向该州居民推出和发售收益权凭证。
目前,SEC与州一级证券监管部门是投资人保护的主要力量,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州一级金融机构部、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则是借款人保护的主要力量。
SEC是整个P2P借贷监管的核心力量。
美国财政部发布P2P行业监管制定框架及其对我国启示
美国财政部发布P2P行业监管制定框架及其对我国启示今年5月10日,美国财政部发布的题为《网络市场化借贷的机遇与挑战》白皮书,针对P2P行业提出了加强小企业借款人保护和监管、为投资者和借款人提供透明的市场化平台、政府向P2P企业开放数据、创设常务工作组促进跨机构协调等六项监管建议,这是美国监管机构首次就P2P行业监管制定框架。
一、建议的主要内容(一)支持加强对小型企业借款人的保护和有效监管。
白皮书指出,2015年小型企业借贷调查结果表明,2015年从P2P平台获得融资的小型企业满意度不高,仅15%的小企业表示“满意”。
前三名不满意原因分别为利率太高(70%)、不利的偿还条款(51%)、缺乏透明度(32%)。
因此建议:一是对小企业网络借贷市场实施与存款机构同等程度的审慎监管,通过有效监管提升市场透明度。
给小型企业发放贷款的P2P平台应遵守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
二是财政部愿意与国会合作立法,以实现对小型企业10万美元以下网络贷款的保护和监管,因小型企业10万美元以下网络贷款与个人消费贷款具有相同的性质和特征,但却并未得到与个人消费贷款同样的保护。
(二)确保良好的借款人体验和后端操作服务。
一是P2P平台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备份服务计划以确保当企业停止运营时能够继续管理贷款。
二是P2P平台应致力于在款项发起至还款整个过程中(甚至在借款人面临财务困境的情况下)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包括为客户信息咨询及错误交易提供快速的周转时间等。
三是所有P2P平台包括债务催收平台和将催收业务外包的平台,在与陷入财务困境的借款人交涉时都应持审慎态度,并提供准确可操作的信息,以确保借款人能作出更好的决策,降低违约风险。
四是建议监管机构继续监测针对消费者、小型企业及学生等借款人的网络借贷服务,并保留追究服务机构的责任。
五是建议存款类机构等与P2P平台合作时要恪守行业标准,并做好数据备份服务。
(三)为投资者和借款人提供透明的市场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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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 不 公平 欺骗 性 的 行 为 和 做 法
'
FT
C
>
2 对 与 P
.
相 关 的 消 费 者 投 诉 案例 负 有 执 法 责 任
1
.
收 集 整理P 2 P 金 融 消 费 者 投 诉 的 数 据 库
.
在 借 款 人的 保
护中发挥作用
2
(
.
C FP B
)
国 家 宏 观金 融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管 法
。
(
C F P B
。
)
入证 券 业 监 管
强调 市 场 准 入 和 信 息
(
律 法 规 和行 业 自 律 规 章 构 成 英 国 金 融行 为 监 管局 2
(
其中
,
重 点是 消 费者保护
披露
)
;
明 确监 管 分 工 对 借 款 人
者金融 保 护 局 等 成 为 了 金 融 消 费 者 保
护 的 主要 力 量
,
英 美 P 2P 监 管 法 规 体 系 比 较
完善
上
,
性强
,
英 国 制 定 的 行 业 规章 对 P 2 P 行 业
也是 美 国 P 2 P 行业监 管 英 国 P 2 P 行 业监 管 法 律 体 系 相 对
及 服务 的 金 融 机 构 实 施 监 管
,
保 护 金 融 消 费 者 权益
拥 有 在 已 有 的 消 费 者金 融 保 护法 律 下 制 定 P 2 P 消 费 者 保
丨
3
.
目
丨
对 与 P2 P 相 关 的 消 费 者 投诉 案 例 负 有 监 管 责 任 对 P 2P 公 司 关 联 银 行
. , ,
以 经 银 行 的 款 项 检 查 和 监督
.
(
I
)
(
W ebB an k
)
必 须 遵 守金 融 消 费
者 隐私 条 例
图 表 制作
〉
刘伟
85
(T
l
ob a l V i e w
丨
全 球视野
业 自 律 规 章互 相 补 充
更 注 重 宏 观层 面
W eb B an k
1
.
(
)
承保
.
并 对P 2 P 公 司 流
联 邦 存 款 保 险公 司 为 存 款 提 供 险 检 查 和监 督 并 接 管 倒 闭 机 构 ^ F D C 维 持 美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稳 定 性和 公 众 信 心 2 要 求 P 2 P 公 司 关联 银 行
、
并 根 据 不断 出 现 的 新 兴 金 融
,
台 的 运 营行 为
涉 及到 了 证 券 销 售
“
并 美 国 主 要 由 证 券 交 易 委 员 会
联
形 式 调 整 政 策和 法 规 体系
。
扩 充 金 融 法律
将其 认 定 为 销 售
贷凭 证
”
附 有投 资 说 明 的 借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和 消 费 者 金 融 保护 局 等
》
P 2P
特点 主 要 有
进 行 了 规范
的 监管 体 系
两 者 共 同 构 成 了 P 2 P行业
与 英 国相 比
,
将 纳 入 监 管 的 众 筹分 为 借 贷 型和 股 权
投资 型两 类
准
, ,
英 国 P 2 P 行业 监 管 受 到 的 制 约 相 对 较
少
,
。
美国 P 2P 行
,
是 美 国 证 券 行 业 监 管的 最 高
、
对P 2 P 公 司 的 经 营 行为 实 施监 管
,
机构
。
SEC
具 有 准立 法 权
准 司法 权
、
独 立执 法
,
监 管 的 介 入 增 加 了 出 借 人 信心
迅速 增 长
84
。
英 国 P 2P 市 场 规 模
:
权
。
SE
。
的机构
,
,
要求 P 2 P 平 台 在 S E C 机 构 对 P 2 P 行 业 进 行 职 能 监 管
EC
特 点
,
-
(
)
英 国 的 立 法和
。
自
律规章共
登记 注 册 记申请
。
需向 此
,
S
提 交 材料 进 行 登
主要 有
:
监 管体 制 极 其 庞 大 和 复 杂
;
同 构 成 P 2P监 管 法 规 体 系
三
。
)
英 美对 比
独 立监 管 和职
行 业 进 行专 门 监管
同时
,
依托 严 格
,
履行
“
八个必须
,
”
和
1
〇
项 P 2 P 金融 协
、
能 监 管 的 行 业 自 律 法 规来 弥 补 法 律 空 白
并
会 运 营原 则
在 最 低 运 营 资 本金
丨
高
英 国 金 融 行 为 监 管 局 和 P 2 P 行业
自
P 2P
公 司 经 营 需 遵 守证
。
交叉 监 管 明 显
,
监 管过 于 严 格
;
,
缺 乏 英 国 P 2 P 行 业 的 监 管 法 规 主 要 由
券 业 的 相 关 法 律标 准 灵 活 性 美 国 消 费 者金 融 保 护 局 等协 同 监 管 除
(
,
对行业打 击过重
,
将 P2 P 纳
目
,
监 管 进 作 用
。
。
前 协会 有 8 家 成 员 公 司
,
成员公司的规
FC
A
宏 观监 管
。
金 融 行 为 监管 局于 2 0
1
3
年 模 都 较大
。
大 约覆 盖 了 英 国 P 2 P 借 贷 市 场 9 5 % 的 份
,
成立 能
。
,
并 作 为 独 立 机 构 承 担 金 融 消 费 者 保 护 职 额
,
的 发 展 也 起 到 了 很好 的 引 导 和 规 范 作
机构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施对 P 2 P 行业 的 监 管
(
(
பைடு நூலகம்
与 S EC
—
起实
)
,
在 良 好 的 金 融 政 策环 境基础
,
用
。
如 下 表所 示
:
。
政 府 发 布 了 行业 监 管 办 法
。
对 P 2 P 英 国 P 2 P 行 业 协 会 要 求 成 员 需 要
年 的 证 券 交 易 法 而 成立
,
,
是
月 正 式实 施
关于 互 联 网 众 筹及 通 过 其 他 媒 介 发 直 属 美 国 联 邦 的 独 立 准 司 法 机 构
(
负 责 美国的证
行不 易 变现 证 券 的 监 管 方 法 》
方法
》
)
,
以 下简 称
。
《
监管
由于
券 监 督和 管 理 工 作
自
采 取 了 相 关措 施
本要 求
、
,
对 P 2 P 平 台 的最 低 资
、
级 管 理人 员 和 平 台
T
。
系 统等 方面 对
《
律 协 会 P 2 P F A 两 驾 马 车 行业 进行 独立监 管
。
“
”
共同对
:
客户 资金
。
信 息 披露 等 内 容
成 员 提 出 了 基本 要 求
监 管方 法
CA
,
因 协 会 原 则 对 P 2 P FA 成 员 具 有 约 束 力
。
使得
F
董 事 会 由 执 行董 事 和 非 执行 董 事 组 成 成 员 公 司 更 容 易 获 取金 融 消 费 者 的 信 任
,
对 F C A 的 运作 负 责
会
、
下 设审 计 委 员 会
、
风 险委 员
,
对 不 同 市场 的 竞 争 性 进 行深
监 管 具 有 重 要 的借 鉴 意 义 入 分 析 和 研 究
现竞 争 性 目 标
。
动 用 所有 可 利 用 的 权利 和 资 源 实
英 美 P2 P 监 管 机构 体 系 比 较P
英 国 P 2 P 行业 的 主 要 监 管 机 构 为 金 融 行 为 监R
,
,
《
监 管 方 法 》度 监 管 既 需 要 考 虑 现 行 金 融 监 管 架
,
进 多行 业
、
多 系 统 的 征 信 系 统 融合 和
、
关 注 整 个行 业
从 构
、
金 融体 系 的 规 模 和 复 杂 程 度
,
并 制定 了 不同 的监管 标
P2 P F A
的 管 理更 偏 微 观 层 面
,
,
且
业 目 前 尚 无 专 门 的 监 管 法律
而是 根
创 建 上 述 两 类 公 司 均 需 获 得F C 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