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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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公司经纪人管理制度

直播公司经纪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播公司经纪人的管理工作,提高经纪人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公司利益和主播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经纪人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经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行业规范,维护公司形象,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经纪人招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面试、笔试等环节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新入职的经纪人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文化、行业知识、业务技能等。

第六条经纪人培训期间,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料和指导,确保经纪人能够迅速适应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经纪人应负责以下工作:1. 负责主播的招募、签约、解约等工作;2. 协助主播进行直播间的策划、运营和推广;3. 定期与主播沟通,了解主播需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4. 监督主播直播过程中的行为,确保直播内容的合规性;5. 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类活动,提升公司品牌形象;6. 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经纪人应具备以下素质:1.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2. 熟悉直播行业,了解市场动态;3. 具备一定的策划、推广能力;4.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九条经纪人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十条经纪人晋升依据考核结果,晋升通道包括初级经纪人、中级经纪人、高级经纪人等。

第五章奖惩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经纪人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等。

第十二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或主播权益的经纪人,公司将予以处罚,处罚形式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解约等。

第六章退出机制第十三条经纪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经纪人离职后,公司有权要求其退还公司提供的物品、资料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经纪人管理办法_商法_法律法规商务指南频道商务资源_商务帮助专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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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管理办法_商法_法律法规_商务指南频道商务资源_商务帮助专题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业发展,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经纪人的登记管理;(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经纪行为,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三)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四)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个人独资经纪企业。

第八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合伙经纪企业。

第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经纪公司。

第十条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

第十一条经纪人名称中的行业应当表述为“经纪”字样;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经纪方式和经纪项目。

第十二条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经纪人应当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管理办法为加强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管理,规范经纪人行为,保护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现制定《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的行为,建立健全经纪人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秩序,本办法依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外经验和本行业实际制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经纪人管理部门,对证券营业部经纪人进行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实行分类管理。

对于取得相关证券从业资格、资历较高、业务能力较强、服务客户较好的经纪人,可以优先分配客户,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对于刚刚入行、尚未取得相关证券从业资格、资历较浅、业务能力较弱的经纪人,则应当进行严格管控,加强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业务水平提高,并在提高业务能力后逐渐递进分配客户。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经纪人的日常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一)建立完善的内部监察制度,加强市场风险监控。

(二)加强对经纪人资格的审查和监管,确保经纪人持证上岗,拥有足够的业务能力。

(三)加强对经纪人业务行为的监督,对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经纪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奖励和惩戒制度,对于客户给予满意度较高、交易量较大、贡献较大的经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公司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涉嫌违法犯罪的经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其从业资格。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服务客户的专业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员、经纪助理等。

第二章经纪人职责第七条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公司和市场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应当以客户利益为先,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全面、准确、及时、可靠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要求,提供针对性的投资建议,帮助客户进行投资决策。

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经纪人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纪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遵守某某证券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某某营业部的各项管理规定;3、勤奋努力,忠诚为客户服务;4、爱护营业部荣誉,维护营业部形象;5、不得从事《经纪人业务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经纪人由客户服务中心管理。

第四条经纪人发展的客户必须履行相应的客户确认程序。

第五条经纪人分为三级:业务主任、客户经理、高级经理。

级别间为隶属关系:高级经理→客户经理→业务主任。

第六条任职与降级制度级别任职资格降级条件见习客户主任三个月内引进市值30万元以上,既转为客户主任。

三个月内引进市值未达到30万元,客户服务中心提出,营业部解聘。

客户主任 1.市值保持在30万元以上。

市值低于30万元,客户服务中心提出,降为见习客户主任。

客户经理 1、名下客户市值达120万元以上。

2、下辖2名以上客户主任。

连续三个月市值低于120万元,客户服务中心提出降级为客户主任。

高级经理 1、名下客户市值350万元以上。

2、下辖2名以上客户经理。

连续三个月市值低于350万元,客户服务中心提出降为客户经理。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客户主任职责:1、拜访客户、发展客户、完成任务指标;2、每周向上一级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3、每日参加由高级经理组织的晨会,按时参加营业部的例会;4、积极忠诚地为客户服务,听取客户意见和建议,做好投资咨询。

第八条客户经理职责:1、第七条的全部职责;2、对所辖业务主任进行日常管理,组织业务学习;3、协助营业部招聘、管理、考核业务人员,完成增员、发展目标。

第九条高级经理职责1、第八条全部职责;2、制定发展规划及展业策略;3、主持每日晨会,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对所辖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和行政管理。

4、组织业务人员进行证券研究,提交研究报告。

第四章薪酬待遇第十条客户开拓奖:即经纪人开发客户每月新增市值按千分之一奖励,累计超过20万元时发放一次,设上限为每户新增市值超过100万时按100万计,单个资金帐户最高奖励1000元,(开拓奖首次发放50%,当客户有一次全额交易后,发放剩余50%)。

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于经纪人行业实行的一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经纪人的行为和服务水平,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关于经纪人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经纪人的定义和分类经纪人是指在委托人的授权下,代表其进行有偿服务的个人或机构。

经纪人可以按照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房地产经纪人、股票经纪人、艺人经纪人等多种类型。

二、经纪人管理的法律基础经纪人管理的法律基础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此外,各行业也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如房地产行业的《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证券行业的《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等。

三、经纪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经纪人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要求委托人提供真实有效的委托授权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在没有委托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委托人签署合同或进行交易。

3. 对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保密,不得泄露。

4. 公正、诚信地为委托人服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如收受回扣、提供虚假信息等。

5. 在行业内竞争中遵守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经纪人的责任和义务经纪人作为代理人,在履行自己的代理职责时,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 勤勉尽责,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代理职责。

2. 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如出现错误或遗漏,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进行资料更正。

3. 不得擅自变更委托内容,如需变更应经过委托人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

4. 在委托人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并按照约定向委托人支付代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5. 拒绝违法、违规的委托事项,并及时向上级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违规行为的惩罚和处理经纪人一旦违反相关规定和行为规范,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理。

具体的惩罚和处理方式有:1. 行业协会、行政部门等有关机构可以对经纪人进行警告、处罚、撤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公司经纪人部门规章制度(5篇)

公司经纪人部门规章制度(5篇)

公司经纪人部门规章制度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经纪人职员。

1,经纪人部门成员,在承接项目前,均需向部门总监报备,把活动价格明确表格给到财务部。

2,根据财务部各种经济合同报销单、合同以及经审定的工程决算数和材料结算数,扣除已付工程数及垫付的各项费用,结算应付工程尾数,提出付款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项目执行前,需提前一天告知部门总监和部门其他成员,提前安排分工事项。

4.外出一定要经过总监同意(才可以外出)未经主管同意不得外出。

5.上班时间不得利用公司设备电脑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做跟工作无关的事情6.职员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

行为的自我判断与咨询。

____周日全天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期间如需加班,公司将根据工作情况安排适时调休。

8.请假一日内(含一日)由直接上级批准。

超过一日,需经直接上级签字后报由副总经理签字批准。

9.办公电话禁止长时间占用,禁止接打私人电话。

10.办公场所人人都需保持个人工作区域整洁干净,不得抽烟,随意丢放垃圾、污垢或碎屑。

,垃圾、废弃物、污物的清除应按照要求倒在指定位置。

____公司正式文件和合同需经财务部经理最后审核后加盖公章。

未经总经理同意,空白合同不得随意盖章。

12.员工辞职应至少提前十五天向副总经理递交《辞职报告》经副总经理批准并安排工作交接后方可离职。

13.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14.请假、调休必须提前一天申请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

15.每周六总结本周工作情况,汇报下周工作安排计划。

16.部门人员必须听从总监安排上面分配下来的任务,做好本部门的事情。

职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一、职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则制度;二、职员必须服从公司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对未经明示事项的处理,应及时请示,遵照指示办理;三、职员必须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积极进取;四、职员应严格保守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五、职员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六、职员不得损毁或非法侵占公司财务;七、职员必须服从上级命令,有令即行。

经纪人管理办法(8篇)

经纪人管理办法(8篇)

经纪人管理办法(8篇)经纪人管理办法(精选8篇)经纪人管理办法篇1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6号令)同时废止。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2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

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3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三)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四)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五)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六)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七)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八)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九)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十)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经纪人的登记管理;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经纪行为,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三)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四)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5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6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经纪人管理办法篇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的档案并予以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农业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文化经纪人、体育经纪人及其他经纪人的监督管理。

经纪人管理制度

经纪人管理制度

经纪人管理制度经纪人是二手房公司的核心,因为只有优秀的经纪人,能够找到更多的房源,客源,才能创造价值,获得最大利润,同时,经纪人的素质又是对外宣传的窗口。

因此要求经纪人遵循以下各项制度,做好每一天的工作。

一、日常工作“十做到”1、做到每天8:30分上班到岗,参加门店组织的早会,(1)向部门经理或店长汇报每天的工作情况,解决和处理好工作中房源对接和相互协调事宜。

(2)利用公司网站(外网),进行房源查询和对接销售。

(3)如外出测房,看房需填写外出登记;晚6:00前回公司签到,如不能回来,需要请假告知。

(4)如有第二天早9:00点前看房者需提前一天,请示告知,无故不来报到者,按旷工处理,一天罚款10元;连续旷工三天者,自动除名。

2、做到:衣着整齐,配带徽章,清洁卫生,语言文明,举止规范,礼貌待客,信誉至上,充分体现公司的外在形象。

3、做到:上报广告房源真实准确,无虚假不骗人,所报房源自行销售不跑私单,不替别人代上广告。

4、做到:青松置业的经纪人必须打青松置业的广告,必须在青松置业签单,凡在本公司打广告的房源必须在本公司签单。

5、做到:全面了解和掌握二手房专业的基础知识和相关政策,保证二手房交易量的稳步提高。

6、做到:在上班时间内禁止吸烟、吐痰、大声喧哗、打闹嘻笑、玩游戏、打私人电话。

7、做到:本公司的电话、网络只供售房查询、联系使用。

8、做到:下班后,办公区内的灯、电脑全部关闭。

检查电源是否安全。

锁好门窗,防火防盗,保证财产安全。

9、做到:每位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畅通,保持联络方便。

10、做到:把青松的品牌放在第一,信誉放在第一,服务质量放在第一,交易量争取一。

二、业务工作坚持“六项原则”1、坚持“三个”第一的原则。

即:第一时间获得房源信息;第一时间测回房源;第一时间领客户看房。

2、坚持房源客户信息公开的原则。

即:委托售房协议上交,房源上网;居间协议上交,客户信息上网。

3、坚持上报广告房源一真二无的原则。

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三章经纪组织第四章经纪活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行为,促进经纪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经纪资格的认定;(二)经纪人的登记注册;(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四)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五)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五)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3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第七条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已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专门考核合格,取得专业经纪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发给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第三章经纪组织第八条经纪人事务所由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合伙设立。

经纪人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二)有一定的资金;(三)由2名以上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合伙人发起成立;(四)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2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五)专门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六)合伙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网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本

三网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三网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的管理,提高经纪人业务水平,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客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经纪人的管理。

二、经纪人招聘与培训第三条经纪人招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面试、笔试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

第四条新入职的经纪人应参加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文化、业务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

第五条经纪人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三、经纪人职责与权限第六条经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履行以下职责:1. 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热情的服务;2. 按照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三网业务咨询、办理和售后服务;3. 积极开拓市场,提高客户满意度;4. 及时向公司反馈市场动态和客户需求;5. 配合公司完成各项业务指标。

第七条经纪人享有以下权限:1. 代表公司与客户洽谈业务;2. 按规定权限办理业务手续;3.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4. 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和活动。

四、经纪人考核与激励第八条公司对经纪人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业务业绩、服务质量、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经纪人,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晋升。

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经纪人,公司将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经纪人离职与续约第十二条经纪人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公司与经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均可选择续约。

六、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管理办法2006年08月16日13:13 【字号大中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行为,促进经纪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认用的原则。

第四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经纪资格的认定;(二)经纪人的登记注册;(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四)指志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五)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五)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第七条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务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已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专门考核合格,取得专业经纪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发给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第三章经纪组织第八条经纪人事务所由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合伙设立。

经纪人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二)有一定的资金;(三)由二名以上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合伙人发起成立;(四)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二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五)专业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四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六)合伙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修正版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一、总则证券经纪人是指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依法聘用和管理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活动的人员。

为规范证券经纪人的从业行为,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证券经纪人的条件和管理1. 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考试;- 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 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考核、奖惩等措施,确保证券经纪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三、证券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1. 证券经纪人有以下权利:- 参与证券交易市场并为客户提供咨询和服务;- 自由选择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就业;- 合法收取佣金、服务费等报酬。

2. 证券经纪人有以下义务:- 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客户利益;- 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保守客户信息和交易秘密,不泄露客户信息。

四、证券经纪人的行为规范1. 证券经纪人应当持股公司的授权证券经纪证件,在规定的市场时间和地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2. 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履行证券经纪、交易、咨询、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职责,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等行为。

3. 证券经纪人应当妥善保管客户的委托资金和证券,不得挪用、占用、私自处理客户资金和证券。

4. 证券经纪人应当建立和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关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证券经纪人的责任和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证券经纪人,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等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警告、责令改正;- 暂停或者吊销从业资格;- 终止与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的聘用关系;-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对于证券经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如公开曝光、纪律处分等。

以上是《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证券经纪人的从业行为,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0.26【实施日期】1995.10.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经纪人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厚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行为,促进经纪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经纪资格的认定;(二)经纪人的登记注册;(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四)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五)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五)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第七条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已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专门考核合格,取得专业经纪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发给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经纪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经营,保障经纪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第四条经纪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提高经纪水平。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经纪人管理制度,对经纪人进行培训和考核,促进经纪人的职业发展。

第二章经纪人的资格和管理第六条经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备从事该行业业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二)具有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客户资源;(三)具备规范的从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经纪人进行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水平、业绩贡献、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

第八条经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经纪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经纪人应当履行客户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经纪人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保障经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经纪人的岗位职责第十一条经纪人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开拓新客户,维护老客户,推广公司产品;(二)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三)协助客户完成交易过程,并及时跟踪客户反馈;(四)完成公司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经纪人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定期进行市场调研,汇报市场状况。

第十三条经纪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保证交易顺利完成。

第四章经纪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第十四条公司与经纪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经纪期限;(三)经纪范围;(四)佣金制度;(五)保密协议;(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经纪合同管理制度,对经纪合同进行管理和归档。

第五章附件和注释1、所涉及附件如下:(一)经纪人资格考核表格;(二)经纪合同范本;(三)保密协议模板。

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

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城市房地产经纪人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石家庄市从事城市房地产经纪人职业的行为,包括自然人和组织。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品德要求,通过国家或市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后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应当秉持“诚信、公正、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促成房地产交易。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应当保守客户个人信息的秘密,不得泄露、散布客户隐私。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应当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触犯法律法规的,将被注销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从业准入和资格认定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从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无犯罪记录。

(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从业道德规范。

(七)具备其他市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个人联系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明等材料,并通过相应的考试或培训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后,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从业证件。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经纪人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三个月内,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复审,合格后可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交易活动。

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9•【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上海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4年7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0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经纪人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纪人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经纪人,是指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者充当委托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中介,并据此获取佣金的个人或者机构。

经纪人应委托人的要求或者经委托人授权而从事代理业务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条(中介活动的准则)经纪人从事中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中介业务范围)经纪人可以从事各类商品、技术贸易和其他商业领域的中介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经纪人的中介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监督机构)本市工商、财税、物价、审计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经纪人的中介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登记注册第六条(登记注册)个人和机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登记注册、领取执照后方可从事中介活动。

第七条(个人申请的条件)个人申请从事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3年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三)有规定数额的资金或者财产作为担保。

第八条(个人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个人申请从事中介活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本人的户籍、身份证明;(二)3年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证文书;(三)资金或者财产担保的证书;(四)其他必要的证书或者材料。

2023年公司经纪人部门规章制度

2023年公司经纪人部门规章制度

2023年公司经纪人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经纪人部门的日常工作秩序,明确职责和权责,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条公司经纪人部门负责公司客户的拓展和维护,负责与客户沟通协调,以实现公司销售目标和客户满意度。

第三条公司经纪人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遵循诚实、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经纪人部门下设总经纪人和经纪人两个级别的职位,总经纪人由领导任命,经纪人经过面试和培训后录用。

第五条总经纪人负责部门的整体管理和决策,经纪人负责具体的销售工作和客户关系维护。

第六条公司经纪人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作机制,保证信息的流通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总经纪人应具备较为丰富的销售和管理经验,负责制定部门的工作计划和销售目标,并按时向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销售结果。

第八条经纪人应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销售技巧,负责与客户进行初步沟通、需求分析和方案推荐,完成销售任务并维护客户关系。

第九条公司经纪人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员工的销售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条客户拓展:经纪人通过市场调研、网络开拓等方式,寻找潜在客户,并与其进行初步接触。

第十一条需求分析:经纪人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要求,进一步明确方案。

第十二条方案推荐:经纪人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推荐和说明。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经纪人协助客户完成合同签订的各项手续,并保障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经纪人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及时解决问题和调整方案。

第十五条客户维护:经纪人与客户保持定期的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变化和满意度,及时回应客户的问题和需求。

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十六条公司经纪人部门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按照销售业绩、客户满意度等指标进行评价,对表现出色的经纪人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

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一、背景经纪人在各个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是企业和客户之间的桥梁,负责促成交易、推广产品和服务。

因此,对经纪人的管理尤为重要。

二、经纪人的分类根据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的不同,经纪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如销售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保险经纪人等。

三、经纪人管理的重要性良好的经纪人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的业绩,保证客户满意度,减少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四、经纪人管理办法1. 招聘与培训招聘要求:制定明确的招聘标准,选择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候选人。

培训计划:提供系统的培训计划,确保经纪人熟悉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和公司政策。

2. 目标设定与绩效考核制定目标:设定具体的销售目标和绩效指标,激励经纪人提高工作效率和达成业绩。

绩效考核:定期评估绩效,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 激励机制奖励政策:设立奖励机制,如提成、奖金等,激励经纪人积极开展工作。

晋升机会:提供晋升通道,鼓励经纪人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4. 维护客户关系建立信任: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维护客户信任,提高客户满意度。

处理投诉: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投诉,避免投诉升级影响公司声誉。

5. 合规管理遵守法规:确保经纪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造成的风险。

风险控制:加强对经纪人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

五、总结经纪人管理办法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才能激发经纪人的工作激情,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希望本文提供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对您有所帮助。

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
该经纪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经纪人的行为和管理,保护公众的
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担任经纪人职务的个人和
机构。

二、经纪人的注册和资质要求
1. 经纪人必须在注册机构进行注册并获得经纪人资格证书。

2. 经纪人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专业资格考试获
得驾驶经纪人资格。

3. 经纪人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课程,不因疏忽大意而导致不当
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经纪人的行为准则
1. 经纪人应以诚信和责任心为原则,为委托方提供客观、准确
的信息。

2. 经纪人应保证委托方的隐私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3. 经纪人不得获取委托方的财产或获得非法佣金。

4. 经纪人在执行职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四、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经纪人有权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咨询和提供相关建议。

2. 经纪人应及时向委托方提供市场信息和交易进展情况。

3. 经纪人应尽职尽责,保障委托方的利益,并履行与委托方达成的协议。

五、经纪人的违规处理
1. 经纪人如发生违规行为,注册机构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2. 经纪人有权对注册机构的处罚决定提出申诉。

3. 经纪人如涉嫌犯罪行为,应及时报案,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将被废止。

以上为经纪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将根据需要进一步制定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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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三章经纪组织
第四章经纪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行为,促进经纪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纪资格的认定;
(二)经纪人的登记注册;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四)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
(五)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3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第七条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已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专门考核合格,取得专业经纪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发给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第三章经纪组织
第八条经纪人事务所由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合伙设立。

经纪人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二)有一定的资金;
(三)由2名以上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合伙人发起成立;
(四)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2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五)专门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六)合伙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纪人事务所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对经纪人事务所的债务承相连带责任。

第九条经纪公司是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业务场所;
(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其中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5人;
(四)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2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五)专门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六)《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非经纪行业现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经纪人事务所或者经纪公司兼职从事经纪活动。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二)有一定的资金;
(三)取得经纪资格证书;
(四)有一定的从业经验;
(五)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规定。

个体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并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二条除经纪人事务所、经纪公司、个体经纪人外,其他经济组织从事经纪活动,需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经纪人事务所、经纪公司、个体经纪人和兼营经纪业务的经济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或者变更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注册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注册或者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

第四章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经纪人依法进行经纪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

第十五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所得佣金是合法收入。

经纪人完成经纪活动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佣金。

经纪人收取的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六条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居间合同、行纪合同或者委托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

第十七条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
(二)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当事人各方;
(三)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四)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五)记录经纪业务成交情况,并保存3年以上;
(六)收取当事人佣金应当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收和行政管理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第十八条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超越其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
(二)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三)签订虚假合同;
(四)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五)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
(六)向当事人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
(七)参与国家明确规定的违禁物品、专控商品及其他不允许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活动;
(八)兼职经纪人接受与所在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促成交易;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经纪人与委托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双方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未作约定,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其管辖的经纪人进行监督检查。

经纪人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并可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经纪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违法经纪活动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可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经纪资格证书。

其中,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只能由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

对于触犯刑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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