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镇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津滨政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发展规划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划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滨海新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划》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7年2月17日滨海新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规划第一章规划总则(一)规划期限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16年到2020年。
(二)规划依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3]4号)《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滨海新区落实<<>安全天津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滨海新区城市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三)规划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创建安全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事故和伤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2.坚持改革创新,促进统筹兼顾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质量、速度、效益的关系,推动核心区和南北“两翼”、港口与城市、功能区与街镇协同发展,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3.坚持预防为主,着力源头防范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经济社会发展要以安全为前提,优化产业结构,依靠科技创新,注重本质安全,提高安全素质,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和保障能力建设,把安全生产贯穿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
小城镇建设实施方案(3篇)
小城镇建设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中心乡的区位优势和土地资源优势,加快与aa市区的互融对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结合中心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和原则以省市构建ss都市经济圈和建设ss新区为契机,以加快小城镇建设、完善基础设施为突破口,落实城乡发展规划布局一体化、城乡产业和经济发展一体化、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城乡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一体化、城乡经济社会管理一体化五大任务,着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进程,实现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基本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建成产业集群、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新型工业物流主导型小城镇。
1、因地制宜,科学指导。
立足实际,突出乡情特色,提高规划的实际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2、注重实效,循序渐进。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发展公共事业,完善公用设施,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3、依靠群众,项目带动。
动员引导村民积极投身小城镇建设,争取上级政府的支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打造示范带动平台。
二、建设目标根据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和产业结构布局,以九合化工建材新型物流园区建设为助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完善配套设施,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全力打造城市农业、新型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三产结合的新型工业物流主导型小城镇,形成“一产抓特色、二产抓提高、三产抓突破、三产并进”的良好格局,推动全乡经济社会事业共同发展。
三、建设内容按照“整体规划、尽快纳入、分步实施、产业升级”的总体思路,全力实施以“道路建设改善基础设施、土地开发蓄积发展后劲、产业发展助力镇域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三路一道一园一区二中心”建设,通过园区建设和商贸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将中心建成规划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经济繁荣的新型城镇。
(一)主要任务1、撤乡建镇工作。
积极与省市相关部门联系,完成撤乡建镇的批复工作和小城镇建设规划。
小城镇建设实施方案(三篇)
小城镇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小城镇不仅是农村转型发展的重要阵地,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力量。
____年,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提升小城镇的功能与品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为实现现代化建设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二、目标定位____年实施的小城镇建设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全面提升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小城镇,推动小城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重点任务1. 基础设施建设(1)加强城镇规划设计,合理规划城市布局,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提高城市功能和品质。
(2)加快道路交通建设,改善交通状况,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3)加强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 产业结构优化(1)加强小城镇产业定位,发展特色产业,提高小城镇的经济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加强小城镇农业现代化建设,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3)鼓励创业创新,培育小城镇新兴产业,推动小城镇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
3. 环境改善(1)加强环境治理,改善空气质量、水质环境、噪音污染等问题,提升居民生活环境品质。
(2)加强生态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小城镇可持续发展。
(3)推进垃圾分类处理,提倡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4. 社会治理创新(1)完善小城镇社会管理体制,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和能力。
(2)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小城镇建设和管理。
(3)加强文化建设,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居民的文化素质和幸福感。
四、实施路径1. 政府主导政府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引导,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保障,推动小城镇建设的落地实施。
2. 多元主体参与加强与企业、社会组织、居民等各方的合作,充分发挥各方的力量和资源,形成小城镇建设的合力。
3. 创新机制推动小城镇建设的创新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小城镇发展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激发各方积极性和创造力。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津国土房规[2009]200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规[2009]200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分局:现将《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用地的用地需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滨海新区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体系。
按照天津市国土规划、滨海新区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天津滨海新区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天津市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作为滨海新区土地利用的依据。
第三条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动态管理。
根据滨海新区发展用地需求,试行两年一次评估调整、五年一次滚动修编,与审批级次相配套的规划修编制度,统筹安排与滨海新区发展相协调的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在市总体规划规模内进行控制。
规划成果向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初期用地需求量大的特点,试行在滨海新区建设用地总规模范围内按照“前期适当集中,后期相应调减”的方式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第五条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达给天津市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分解到滨海新区。
确定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规划国土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规划国土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规划国土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区规划国土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滨海新区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调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57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492号),结合滨海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的控规是滨海新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土地出让和转让方案制定的依据。
控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定位、城市规模和城市布局原则;(二)控规调整应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改善民计民生,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三)控规调整应有利于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四)控规调整应有利于城市交通改善、环境保护和城市美化;(五)控规调整应有利于实施和近期建设。
控规调整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章控规调整分类第三条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局部调整三类。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农村城市化城镇化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农村城市化城镇化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农村城市化城镇化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促进农村城市化、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滨海新区促进农村城市化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落实国家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实现中央对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积极稳妥地推进滨海新区农村城市化、城镇化,让广大城乡居民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实现新区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帮助项目平台公司申请土地整理权由区规划国土局和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建立统一的农村城市化土地储备制度,由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农村城市化区域土地整理储备。
对于农村城市化、城镇化项目,首先由区规划国土局核定其用地范围,然后由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平台公司共同作为实施单位,上报土地整理储备实施计划,整理后由双方共同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争取市土地中心对平台公司的土地整理授权,并可委托平台公司实施具体融资、补偿、还迁房建设,创造良好的融资条件。
二、农村城市化、城镇化项目土地收益优先用于项目资金平衡凡列入农村城市化、城镇化项目区范围内的土地,其出让收益可打破新区现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优先用于农村城市化、城镇化项目资金平衡。
平衡若有盈余,按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土地收益分配政策执行。
三、争取扩大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政策的适用范围凡纳入滨海新区农村城市化、城镇化推进区域的项目,争取享受天津市示范小城镇优惠政策;对不能享受天津市示范小城镇优惠政策的,由区人民政府参照示范小城镇政策标准给予规定权限范围内的优惠。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津滨政办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8日滨海新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落实天津市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从对城市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坚持保护优先,惜土如金,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处置、标本兼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过拆违、补办分类处置违规用地,严肃惩治违法占地行为,着力构建土地保护长效机制,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构建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资源保护与利用新格局,促进全区自然资源执法监管秩序根本好转,为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以全面从严治党的力度狠抓土地领域违纪违法问题整治。
区委、区政府统筹全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加强督察检查,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整治责任,对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动真碰硬,真抓严管,严肃追责问责,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防止耕地“非粮化”。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2020〕22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0年8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本级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跨区域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统筹,项目建设资金由区级财政与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保密工程投资按照市、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本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包括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6•【字号】津滨政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的通知津滨政发〔2024〕15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4年7月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服务质量强国战略,按照《天津市质量强市建设纲要》部署,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天津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区第四次党代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人民满意为根本目的,突出高标准、高效益、高品质,推动质量变革创新,发力全方位质量提升,促进全面建设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的宜居宜业宜游宜乐美丽“滨城”。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质量治理体系更加完善。
——产业质量竞争力持续增强。
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工业战略性新型产业和高技术制造业快速发展,建成质量卓越产业集群。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提升。
质量供给和需求更加适配,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8%以上,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5%以上,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5%,消费品质量合格率有效支撑高品质生活需要,建筑产业现代化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全面提升。
2024小城镇发展建设实施方案
2024小城镇发展建设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了我的笔记本上,键盘的敲击声伴随着思考的旋律,逐渐勾勒出这份方案的轮廓。
小城镇,这个承载着无数人梦想的地方,如何在新时代的浪潮中焕发新的活力,是时候好好梳理一下了。
一、发展定位我们需要明确小城镇的发展定位。
不再是简单的农村集市,而是要打造成为区域性的经济、文化、科技中心。
我们要依托当地资源,发挥地理优势,打造特色产业,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
二、基础设施建设1.交通:打通对外通道,提升道路等级,确保小城镇与大城市之间的物流、信息流、人流畅通无阻。
同时,优化内部交通,方便居民出行。
2.供水供电:保障小城镇的供水供电需求,提高覆盖率,确保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的稳定。
3.信息网络:加快宽带网络建设,提高网络速度,实现光纤到户,让小城镇居民享受到与大城市同等的信息服务。
三、产业发展1.特色产业:发掘当地特色资源,如农产品、手工艺品等,通过政策扶持、技术培训、市场开拓等方式,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品牌。
2.现代服务业: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如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满足居民多样化的需求。
3.产业集聚:鼓励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形成产业链,提高产业附加值,带动就业和税收。
四、生态环境建设1.绿化美化:加强小城镇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打造生态宜居的环境。
2.污染防治: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整治力度,确保小城镇空气质量、水质达标。
3.生态修复: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恢复生态平衡。
五、社会事业发展1.教育投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出一批有技术、有创新能力的人才。
2.医疗保障: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让居民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3.文化生活:丰富小城镇的文化生活,举办各类文化活动,提升居民的幸福指数。
六、政策保障1.财政支持: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财政投入,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
2.土地政策:优化土地政策,保障小城镇建设的土地供应。
3.人才政策:吸引各类人才到小城镇发展,为小城镇建设提供人才支持。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合理、高效利用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快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成立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各专项资金政策兑现工作。
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局、区文广电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区国资委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各专项资金补助、贴息办法的制定和完善;(二)审定各资金负责部门按分工提出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三)提出需上报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的重大事宜;(四)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五)监督资金使用程序,评估资金使用效果;(六)决定其他事项。
第三条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统筹安排、集体决策、综合平衡的原则。
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由区财政统一收回,按照“零基预算”的办法统筹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项目。
专项资金总额和各单项资金匹配数额可根据上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扶持领域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用地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用地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津滨政办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用地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用地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1日关于滨海新区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用地的管理办法为推动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用地管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遵循产业项目生命周期规律,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创新土地供给,优化新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范围内的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研发用地(规划用途为B29)。
二、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1.实行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项目生命周期和用地单位意向,综合确定弹性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20年,根据项目招商情况可适当突破,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出让的法定最高年限50年。
2.鼓励实行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总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
企业应当与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先行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6年(包括3年基建租赁期,3年投产租赁期)。
租期结束后根据企业意愿和考核结果转为出让用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次性缴纳出让金。
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
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篇: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理,优化人居、投资和社会环境,改善镇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镇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城镇是为***镇规划区:包括***镇建成区、工业园区以及等村庄,在该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该实施细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镇镇村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城镇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镇执法中队、派出所、交管所、工商所、建设环保办公室等单位,在镇村建设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城镇长效管理的作用。
第五条***镇执法中队负责城镇的检查、监督和镇容镇貌的执法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管理范围第六条城镇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卫生管理、镇容镇貌以及公共设施维护等均在本细则范围之内。
第四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工作人员除环卫队人员外,所需人员由所在村将人员名单报镇村建设办公室,由镇村建设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人员报酬根据工作量计酬,由镇政府财政负担。
第八条道路两侧的垃圾要做到一日一清扫,并运制定点垃圾池内。
沿街各经营业户要随时清扫门前垃圾,经垃圾装于食品袋内,于每晚集中投放在道路两侧,以便与环卫工人次日一早清运。
第九条环卫人员要及时清运垃圾池内垃圾,并保持垃圾池附近卫生。
第十条环卫人员要随时清理道路两侧杂草,时刻保持环境卫生。
第五章镇容镇貌管理第十一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严禁在道路及两侧堆放建筑杂物、柴草、粪堆以及其他生活用品。
第十二条规划区内道路两侧的经营业户一律进店经营,道路两侧严禁乱设摊位。
第十三条清理门头牌匾、广告,所有落地广告牌一律取缔。
对户外广告实行统一管理,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凡在户外设置牌匾、广告牌的经营业户,一律要向镇执法中队作书面申请,经执法中队审查符合统一规划并备案后方可设置。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2•【字号】津滨政办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22〕30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1.职能部门社区物业管理职责清单;2.社区物业管理问题清单。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31日滨海新区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增强政府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物业管理新机制,不断提升社区物业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幸福社区建设,为全面建设新时代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的宜居宜业宜游宜乐美丽“滨城”,打造中国式现代化“滨城”样板夯实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融合共进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管理区域内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区住房建设委、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消防救援部门、区水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体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等有关部门,业主委员会、业主(或社区居民)、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服务单位要各尽其责、群策群力,坚持“党建引领共同缔造”理念,将社区物业管理融入社区治理,共同营造文明和谐、规范有序的社区物业管理环境。
2024年小城镇建设工作计划(2篇)
2024年小城镇建设工作计划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小城镇建设成为当前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保障农民工转移就业、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有效途径。
然而,由于各地小城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需要在2024年制定一份全面细致的小城镇建设工作计划,以推动小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规划1. 提高小城镇生活质量。
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提升小城镇的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品质。
2. 支持小城镇经济发展。
通过引进外部投资、扶持本地企业发展等手段,促进小城镇经济的健康稳定增长。
3. 加强小城镇治理能力。
通过完善城镇规划体系、提升行政管理水平等措施,提高小城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三、具体计划1.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1)改善交通运输条件。
修建或改扩建城市道路、农村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提高小城镇与周边地区的联系。
(2)提升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设备。
加大对小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投资,保障居民生活需求和工业发展需求。
(3)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加强城镇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2. 健全公共服务体系(1)推进教育公平。
加大对小城镇学校的投入,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落实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设施修缮等工作。
(2)完善医疗卫生服务。
建设或改扩建小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3)推动文化旅游发展。
丰富小城镇文化活动,打造特色文化品牌,提升小城镇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3. 促进小城镇经济发展(1)发展现代农业。
鼓励小城镇发展适宜的农业产业,引导农民从事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等产业。
(2)支持小城镇工业发展。
优化产业布局,引进重点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小城镇的产业竞争力。
(3)培育服务业。
推动小城镇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促进旅游、餐饮、商贸等行业的繁荣。
4. 提升小城镇治理能力(1)完善城镇规划体系。
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确保城镇建设有序、协调、可持续发展。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津国土房市[2011]325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325号)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国局,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将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的被安置人资格审查、销售许可、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纳入全市网络化管理系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维护被安置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列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销售、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安置人是指已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按照规定标准以其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置换小城镇安置房屋的村民。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销售、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和使用,以及权属登记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示范小城镇被安置人的资格认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小城镇实施精细化城镇管理办法
小城镇实施精细化城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示范小城镇城镇管理的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提高示范小城镇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批准的示范小城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示范小城镇城镇管理应坚持区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管理的原则,建立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区县城镇管理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示范小城镇城镇管理职责:(一)区县房管部门负责居住社区物业管理、房屋安全使用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不配备电梯住宅80元/建筑平方米,配备电梯住宅100元/建筑平方米标准由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从农民安置住宅建设成本中列支,以项目为单位交存。
(二)区县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小城镇的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区县市政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小城镇的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居住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街办事处)按照“居民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服务相结合、政府扶植与引导消费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组织筹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养护工作由乡镇政府(街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二)开展有关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三)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义务,组织镇区单位开展环境卫生清整活动; (四)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的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五)监督责任单位保持本责任区内镇容环境的清洁和公共设施的完好;(六)负责生产和生活垃圾的集中有偿清运。
第七条小城镇的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由乡镇政府(街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园林绿化规划;(二)组织社区居民义务植树,指导推动群众绿化工作;(三)做好重大虫情、疫情的防治工作;(四)组织园林绿化的宣传工作;(五)负责园林公共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第八条小城镇的市政设施管理由乡镇政府(街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维护、养护责任单位,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做好市政设施的养护和维修工作;(二)落实市、区县市政设施维修计划。
温岭市滨海镇总体规划文本new样本
总则第一条本规划是温岭市滨海镇城镇规划区内各项城市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 执行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1996年批准的《横河镇城镇总体规划》与1999年批准《新街镇城镇总体规划》的重新修编, 原规划自本规划批准之日起作废。
第三条凡因城镇建设需要编制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均应按照本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本规划的具体落实由滨海镇人民政府负责, 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五条因某种原因需要对本规划的某些内容进行调整时, 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城市规划经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规划期限为:1.近期: -2. 中期: -3. 远期: -2020年第一章城镇发展战略目标第七条本次规划确定城镇发展总体战略目标是: 遵循党的十五大精神, 按照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紧紧依靠科技进步, 加快推进农业产业的经营, 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 以提高工业经济总体质量为主攻方向, 培育一批优秀企业和名牌产品; 依托各类专业市场, 经过改造、完善、提高, 使之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发展以镇区为中心, 具有水乡特色的现代化小城镇, 使之成为温岭东北部沿海农业服务基地和农业观光基地。
第二章镇域村镇体系规划第八条预测镇域各期人口( 此人口不包括外来常住人口) 及城镇化水平如下:规划近期镇域人口: 7.1( 万人) , 城镇化水平为: 23.9%;规划中期镇域人口: 7.3( 万人) , 城镇化水平为: 30.8%;规划远期镇域人口: 7.0( 万人) , 城镇化水平为: 42.9%。
第九条村镇等级规模结构为城镇——中心村( 单列村) 二级体系结构, 具体见《村镇体系等级规模结构一览表》及《村镇体系规划布局一览表》。
第三章镇域基础设施规划第十条给水规划:规划镇域各中心村生活用水均由滨海镇镇区水厂引用长潭水库水源供水供应, 供水普及率达到100%, 人均综合用水量300L/日, 总用水量为2.3万吨/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滨海新区特色小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滨海新区特色小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津滨政办发〔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滨海新区特色小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加快建设特色小镇,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指示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实践和重要平台;是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天津市农村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加快我区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步伐,更好指导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各项工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滨海新区特色小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员名单组长:郎东副区长副组长:孙家旺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良文区农委主任成员:吴秀山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杨永茂区统计局副局长张文强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张志辰区商务委副主任曹富强区科委副巡视员殷强区财政局副局长郭富良区规划国土局副局长孙建山区建设交通局副局长高文军区环境局副局长史春锁区农委副主任王东宏区委宣传部(文广电局)副部长王洪宁区审批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陈良文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区级配套政策和奖励政策,组织起草政策文件;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推动实施;落实《天津市特色小镇综合发展水平监测制度》(以下简称“监测制度”),组织街镇填报监测报表,组织各单位审核并签署证明材料;组织开展调研和学习交流;协调解决日常工作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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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镇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规范小城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小城镇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正确引导,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增长。
第二条小城镇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是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是镇城建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 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 负责组织和监督滨海镇总体规划的实施;
[三] 负责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
[四] 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五] 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造址和服务;
[六] 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在镇进行商业网点房建设,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在镇主要街道两侧进行商业网点房开发建设,应当先向镇城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网点房效果图及施工图纸。
镇城建办公室
审查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书,报镇政府审批。
建设方凭选址意见书到财政所交纳契税及耕地占用税后,再到土地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方提报建设项目验收申请,经城建办公室实地查看验收建设式样与原设计效果图有无差异,如无差异,各项工程质量合格,即发放工程验收合格证,同意交付使用,否则不予验收,楼房不得交付使用。
[三] 符合建房条件的住户,要首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对住户的申请进行预审和选址,然后到镇城建办公室审批。
对符合建房条件和村庄规划的住户,持《农民住房准建证》到土地所办理有关手续。
土地所根据农民建房的相关规定,对村庄提交的住户建房申请进行核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开具《用地通知单》,建房户凭《用地通知单》到镇财政所统一办理各种税费手续后,凭《税费单据》和《用地通知单》到镇镇城建办公室办理放线施工手续。
[四] 在镇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由镇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或因政府规划需要必须无条件拆除。
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条为了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理能力,镇政府对规划区内土地实行储备制度。
第五条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两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依法收回。
第三章镇容镇貌和镇区卫生管理
第六条镇区域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以及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各类广告。
未经审批的各种广告,予以取缔、清理,并对当事人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市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堆放建筑用沙、石料、搅拌机等,因需要确需占用的,必须按规定到村镇建设中心申报,并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占用手续,否则不准开工建设。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物,清除建筑垃圾,如不及时清运,对当事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镇驻地规划区内各单位门前实行“三包”,生产生活垃圾必须送到指定地点,自觉保持卫生整洁。
规划区内村庄各自负责村庄卫生日常保洁,确保主要大街两侧美化、绿化、亮化、净化,无“三大堆”。
村庄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工统一收集后送各村庄垃圾中转站,镇政府统一外运进行集中处理。
第九条规划区内道路两侧不得设置临时摊点,不得占道经营和堆放其它杂物。
第十条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收费用专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管理及设置标准:
[一] 户外广告的设置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设置户外广告者须到镇村建设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二] 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做精良,支架不得裸露;
[四]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不得沿街摆放临时性广告牌;
[五] 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输电、道路等方面的安全;
[六] 未经批准不得在路灯、街道树上设置广告;
[七]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牢固稳妥,拉紧绷直,保持美观。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在镇驻地规划区内,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影响镇区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改正,并按照违法建筑物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住宅的,由镇人民政府按照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在规划区内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建筑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货运车辆在镇区运行中,泄漏和遗撒液体及杂物,影响道路整洁的,责令清除,并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新建工程竣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因施工等原因损坏路面、公路设施、花草树木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修复的,责令修复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10元罚款。
擅自破坏、拆除垃圾箱、垃圾收集点及垃圾中转站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
第二八条本章所涉及的处罚,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报呈有关部门联合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镇城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