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

合集下载

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

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

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行政执法机关第二节行政执法程序第三节行政执法文书第四节行政执法礼仪第三章特殊规定第一节行政许可第二节行政处罚第三节行政强制第四节行政征收第五节行政裁决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受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执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行政执法机关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合法批准成立;(二)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三)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公务人员;(四)有财政部门预算核拨的工作经费;(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名称、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人员、联系方式等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内容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渝府办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立法全过程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立法实践、推动立法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加强对立法项目的评估、调研、论证等工作,科学分析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

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国家安全、人工智能、乡村振兴、医疗卫生、政府自身建设等重点领域立法,推进西部(重庆)科学城、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立法研究。

要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发挥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丰富民主立法形式,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

要坚持突出重庆立法特色,擅于通过“小切口”立法解决实际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二、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部门、本系统的立法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配齐配强立法力量,保障立法经费,切实保障立法项目高质高效推进。

强化立法工作计划的刚性约束,审议项目要严格按照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报请市政府审议;预备项目要加快推进立法进度,以调研报告为基础,提出草案文本;调研项目要充分调查研究,提交调研报告。

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立法审议项目的,要报请市委研究同意。

将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市司法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审查把关、督促推进,确保按期完成立法工作任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渝府办发〔2020〕14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一)严格落实“三统一”等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

1.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制度。

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立项计划相关制度,明确立项标准与流程,并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和综合;对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整合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

2.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各制定机关应当采用“××发”或者“××规”的发文字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台账,运用信息化系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向社会“统一公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3.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职责分工与协作机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46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等24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渝府发〔2012〕42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105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9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大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3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统筹城乡重点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文本·图集)的通知(渝府发〔2014〕46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2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6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7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15〕57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29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大气污染防治与湖库整治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2014〕49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都市功能核心区景观照明提升工程的通知(渝府〔2015〕35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渝办发〔2008〕269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特色村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渝办发〔2012〕332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2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22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233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43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80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21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1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要素资源完善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扶持政策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2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35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发展思路和储备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94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导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城市发展新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有序转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0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30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9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3〕26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铁路口岸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8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重庆南彭贸易物流基地的意见(渝府办〔2014〕15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发展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2014〕38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消防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1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省际区域性边贸中心的意见(渝办〔2012〕57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渝办发〔2012〕21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3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24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84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13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31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5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扶贫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81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区高海拔地区中小学校“暖冬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4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10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24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89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4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落实全力做好防汛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02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8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主城区城市道路暴雨积水点和检查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3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3〕20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2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市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用地手续的通知(渝府办〔2014〕18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41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27号)——结束——。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12.25
•【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324号
•【施行日期】200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3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要求,我局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施行已满和将满5年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包括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清理。

现将因工作需要继续适用的338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发文之日,即为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制发的时间。

附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适用的33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形势与政策》题目及答案完整版

《形势与政策》题目及答案完整版

《形势与政策》题目及答案完整版1. 重庆市的简称是:渝。

2. 重庆市于( )年提出来的:19973. “五个重庆”是( )年提出来的:2008年4. “五个重庆”指的是“宜居重庆. 畅通重庆. 森林重庆. 平安重庆. 健康重庆;5. 重庆市的市树是:黄葛树6. 夜景. 美女. 和( )是民间流传的重庆市的三张名片:火锅7. 重庆的党政官员从( )起全面开展“三进三同”活动:2009年3月8. 重庆市( )综合保税区于2010年2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西永9. 关于4个直辖市的说法:重庆:工业直辖市10. 作为重庆市的战略决策,“五个重庆”切实为老百姓的利益出发:打黑除恶11. 除西永保税区外,以下:两路寸滩保税港区12. 我国首个内陆保税港区是( ):两路寸滩保税港区13. 重庆市的市花:B山茶花14. 以下哪项不属于薄熙来新政的范围:D大力发展市场经济15. 重庆的政党官员全面开展“三进三同”,其中以下哪项不属于“三进”的内容:D进发展较快的区县16. 以下哪项不属于重庆未来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D计划经济17. 重庆的政党官员全面开展“三进三同”,其中以下哪项不属于“三同”的内容:B同喝18. 2010年11月1日,我国第( )次全国人口普查正式开始登记:C六19. 重庆气候属中亚热湿润季风气候类型,以下( )特征符合重庆的气候特点:A 夏热冬暖,无霜期长20. 斯密是市场经济理论的元老,他在( ):B《国富论》21.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推进新农村建设首要任务:建设现代农业22. 重庆:(西永微电园区)将形成年产5000万台笔记本电脑...23. 我国2011年9月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个税起征点为:350024. 当今威胁世界和平和阻碍发展的主要根源是:资本主义剥削制度25. 中国共产党坚持先进性和增强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是: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26. 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区域间互相促进. 优势互补的互动机制27. 我国时代精神的核心是:改革创新28.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29. 社会和谐的解基本条件是:社会公平正义30. 畅通重庆是“五个重庆”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轨道交通1,3号线相继运行....31. 我国社会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是: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32. 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核心是:节约使用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33.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是: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34. 2010年6月29日,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举行两会领导人,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35. 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挥民主,贯彻群主线路的最好实现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36. 在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37. 314部署就是指对:(重庆)的314部署38.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39. 重庆模式于2010年曾在哪个重要期刊出现过:《亚洲期刊》40. 党的先进性在当代中国最重要最具体的体现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41. (长寿湖)属于重庆市的旅游景点42. 全国红色文化产业发展峰会2010年9月在:重庆举行43. 重庆市哪座大桥预计2011年年底通车:鱼洞长江大桥44. 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是:制度45. 2010年9月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开幕,唱响:健康重庆46. 十七大指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47. 第41届世界博览会于2010年5月1日....上海世博会的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48. 重庆模式五大矛盾分别为城乡矛盾. 地区矛盾. (经济与社会矛盾). 人与自然矛盾. 内需与外需的矛盾49. 贯彻三个代表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50. (重庆)市从2011年1月28日开始向个人房产征收房产税51. 不属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提高农民收入52. 2010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5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 )行列”的战略目标:人力资源强国。

重庆市法治理论知识考试练习题

重庆市法治理论知识考试练习题

重庆市法治理论知识考试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C)1.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B.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C.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D.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宄刑事责任。

(A)2.某省政府向社会公布了政府在行政审批领域中的权力清单。

关于该举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B.旨在通过政务公开约束政府权力;c.体现了比例原则:D.符合法治原则。

(B)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宪法解释权属于阻下哪一机关?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4.按照我国刑法,以下哪一类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A,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专职从事公务酌人员;C.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D.军队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5。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共有六种,以下哪一种不属于公务员处分:A.警告;B.严重警告;C.记过;D.记大过。

(D)6.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

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a贿罪(5)间接受贿: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1.19•【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17]第6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17]第6号)《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已于2017年1月1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2017年1月19日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2001年1月1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7年1月1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章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六章公布、备案和解释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标准

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标准

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行政执法机关第二节行政执法程序第三节行政执法文书第四节行政执法礼仪第三章特殊规定第一节行政许可第二节行政处罚第三节行政强制第四节行政征收第五节行政裁决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受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执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行政执法机关第五条本规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合法批准成立;(二)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三)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公务人员;(四)有财政部门预算核拨的工作经费;(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名称、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人员、联系方式等情况在本行政区域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容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在其法定职权围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0]2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0]2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0〕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经市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满5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废止5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重新起算。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废止的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重府发〔1993〕122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重府发〔1993〕184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争光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45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1998〕1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清障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8〕8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88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15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1999〕61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68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106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9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渝府发〔2001〕48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重庆市辖区淹没区域人口增长的通知(渝府发〔2001〕7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1〕130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渝府发〔2002〕50号)18.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76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事争议仲裁保障执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2〕94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16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镇聘用制干部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17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88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在渝发电企业水资源费的通知(渝府发〔2004〕91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抗旱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2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渝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88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5〕120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1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整顿主城区客运市场工作方案的批复(渝府〔2005〕159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专职信访干部实行岗位津贴补助的通知(渝办发〔1998〕85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61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和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35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水政监察工作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0〕165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1〕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9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单位执行地方科研机构改革政策的意见(渝办发〔2001〕106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2〕49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39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3〕92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3〕95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06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两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15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意见(渝办发〔2004〕113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用地分等级与估价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50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96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29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47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142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57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5〕234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范围的通知(渝办发〔2006〕134号)——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02.09•【字号】渝办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2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决定,市级有关部门对2008年7月以前施行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24件地方性法规中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办理情况进行了清理。

为进一步推进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搞好地方立法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实现“314”总体部署的重要保障。

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要求,及时制定相应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维护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法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对经过清理、需要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见附件1),起草或制定责任单位要按照处理意见和有关规定及时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其他地方性法规中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该地方性法规授权明确的单位为起草或制定责任单位;该地方性法规授权时没有明确具体起草单位或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为起草或制定责任单位。

相关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渝办发[2004]328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2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机关。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

行政监察、审计、政务督查等机关依照职责参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参加。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的内容:(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情况;(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三)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公布情况;(四)行政许可、征收、处罚、强制、裁决的实施情况;(五)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工作情况;(六)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七)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七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程序:(一)各级行政执法责任机关每年11月份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同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二)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行政监察、审计、政务督查等机关每年12月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并汇总情况进行评议后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17•【字号】渝办发[1997]1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1997〕1号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现将修订的《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十分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进、安全。

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计算机电子公文,努力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文书处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落实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做好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七条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的责任。

各级政府或办公厅(室)对贯彻执行本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档发〔2015〕8号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市档案局(馆)对重庆直辖以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档案局(馆)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26件规范性文件确定继续有效,其中14件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档案局2015年4月27日附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公文字号有效期1重庆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渝档发〔1998〕25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04〕34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3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国有大型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渝档发〔2005〕11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06〕36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5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渝档发〔2007〕19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6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归档电子文件接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7〕53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7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民国档案抢救工作一般要求(试行)》的通知渝档发〔2007〕54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8重庆市档案局印发《关于做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档发〔2008〕25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9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8〕5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0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规范档案库房密集架安装使用的通知渝档发﹝2009﹞1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9﹞19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2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09﹞32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3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09﹞34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归档文件整理规定》的通知渝档发﹝2009﹞39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5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档工作规范》的通知渝档发﹝2009﹞45号经《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档发〔2013〕53号)明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16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文件材料收集归档的通知渝档发﹝2010﹞13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7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的通知渝档发﹝2010﹞1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8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0﹞22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19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10﹞26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0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户建档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档发﹝2011﹞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1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档发﹝2011﹞38号有效期届满,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22重庆市档案局关于明确档案行业市场活动中相关权责杜绝欺诈行为的通知渝档发〔2012〕61号有效23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档发〔2013〕41号有效24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告渝档发〔2013〕45号有效25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档案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档发〔2014〕9号有效26重庆市档案局关于修改《重庆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渝档发〔2014〕21号有效——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1]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1]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1﹞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对次年有效期将届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开展清理工作。

今年开展清理工作,要与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紧密结合,为此,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认真清理不符合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这方面的内容不受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时间和是否有效的限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三)对截至2012年12月31日施行10年以上的政府规章和施行5年以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责任主体(一)市政府规章由规章实施单位负责清理,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的建议,并填写《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附件1),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查后形成重新公布的规章目录及文本,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

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

资料属性: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分类:立法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文号:渝府令第217号颁布日期:2008年07月22日施行日期:2009年01月01日时效性:有效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规范第一节法案结构第二节法案名称第三节总则部分第四节分则部分第五节附则部分第六节其他表述第三章程序规范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第二节规范性文件第四章附则《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已经2008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立法的技术和程序,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立法活动中涉及的立法技术和立法程序,适用本规范。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技术和程序事宜,依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综合表述时统称法案。

第三条行政立法技术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法案形式应当服从、服务于立法宗旨和法案的内容;(二)法案结构应当逻辑严密,条文清晰,章节设置科学合理;(三)法案语言应当准确、简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法律语言表述惯例。

第四条行政立法程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注重程序合法,维护法制统一;(二)注重程序公正,维护社会公平;(三)注重程序公开,扩大公众参与。

第二章技术规范第一节法案结构第五条法案结构是指法案内容按照一定顺序和要求依次排列的组织形式,包括内容结构和形式结构。

第六条法案的内容结构应当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客观实际,按照各要素固有的排列和连接方式,正确反映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等法律规范的逻辑关系。

第七条法案的形式结构是内容结构的表现形式,一般按照章、节、条、款、项、目的顺序排列:(一)法案的内容较多,有划分层次必要时,可以设章,各章之间应当有内在联系,章名应当概括反映本章的主要内容,章的顺序用序数词表示;(二)章的条文较多且有若干组相对独立的内容时,可以设节,节名应当概括反映本节的内容,节的顺序用序数词表示;(三)条的内容应当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每条只规定同一内容,条应当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用序数词连贯排列;(四)一条内容中包含两层以上相互关联的意思且不宜再划分为两个以上独立的条时,可以设款,每一款应当只表述一层意思,款在条中以自然段的形式排列;(五)条和款的内容需要细化或者列举时,可以设项,项的内容不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每项的内容只能包含条或者款中的一层意思,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小括号分段表述;(六)项中的内容仍需细分的,可以在项下设目,目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加点表示。

规范行政执法档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发布实施

规范行政执法档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发布实施

规范行政执法档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发布实施
胡文苑
【期刊名称】《中国档案》
【年(卷),期】2016(000)001
【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胡文苑
【作者单位】浙江省档案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 [J],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 [J], ;
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农法发〔2020〕4号 [J],
5.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J], 郑凌燕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渝办发[1997]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1997.08.26【实施日期】1997.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7〕9号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现将《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制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颁发。

(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餐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设置的非常设机构的印章,直径4.5厘米,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五)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发。

(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单位,以及市属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4.5厘米,经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七)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单位,以及区(市)县属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4.2厘米,经区(市)县各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重庆:政府规章时效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重庆:政府规章时效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重庆:政府规章时效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佚名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上半月》
【年(卷),期】2008(000)007
【摘要】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置有效时间。

其中,政府规章最长不超过10年,规范性文件不超过5年。

【总页数】1页(P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77.1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J],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J],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政报更名为重庆市人民政府政务公报及其刊登的本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的通知 [J], ;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J],
5.海南:住房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8]29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13
【实施日期】2008.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
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8〕29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以下简称两部基本规范)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保证两部基本规范全面、正确实施,保障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对外开放,推动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部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
两部基本规范系统总结了我市直辖10年以来依法行政工作的成功经验,对未来10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了基础制度安排,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的新形势下制定的重要政府规章。

全面系统贯彻落实两部基本规范是今后我市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运行水平、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具体举措。

它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立法技术、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法、创新立法机制,提高我市制度建设质量;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健全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文书、规范执法礼仪、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对外开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部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两部基本规范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实施好两部基本规范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两部基本规范与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着力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开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二、切实抓好两部基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全面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贯彻实施立法规范奠定基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立法规范的要求和分级负责、分类处理的原则,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施行10年以上的政府规章和施行5年以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1.分级负责。

(1)市政府规章由规章实施单位负责清理,提出失效或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的建议,并填写《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附件1),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汇总、审查后形成重新公布的规章目录及文本,经市政府
常务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2)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负责清理,提出失效或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的建议,并填写《重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2),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汇总、审查后形成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报送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3)市政府各部门或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自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对社会公布,并于2008年12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4)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自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对社会公布,并于2008年12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5)区县(自治县)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2.分类处理。

(1)对于截至2008年12月31日施行满10年的政府规章和施行满5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2009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确需继续施行的,应当在失效前对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施行日期条款以及其他需要修改的条款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

(2)对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将施行满10年的政府规章和施行满5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到期时自行失效。

到期后确需继续施行的规章,本次负责清理的单位应当将该规章作为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申报;到期后确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本次负责清理的单位应当将该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列入明年工作计划。

(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对次年有效期将届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二)清理行政执法主体、程序、文书、礼仪,为贯彻实施执法规范奠定基础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执法规范的要求对行政
执法的主体、程序、文书、礼仪进行清理和全面规范。

1.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2008年11月15日前对本机关是否符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要求的情况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08年12月15日前将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人员、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行公示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实施委托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2008年11月15日前对委托执法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主动撤销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2008年12月1日前将委托执法文书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审查合格的,委托执法机关和受委托单位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委托执法的内容进行公示。

2.清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2008年11月15日前对本系统涉及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与上位法或《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相抵触的内容要及时修订或废止,并在2008年12月15日前根据执法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公示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3.清理规范行政执法文书。

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2008年11月15日前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文书进行清理,格式、内容不符合《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规定的要及时修订或废止,并在2008年12月15日前根据执法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进行公示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4.清理规范行政执法礼仪。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2008年11月15日前对本地区、本系统涉及行政执法礼仪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与《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相抵触的内容要及时修订或废止,并在2008年12月15日前根据执法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礼仪规定,进行公示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为两部基本规范的贯彻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一)强化责任,精心组织。

两部基本规范的内容涉及广、要求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将贯彻实施工作纳入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地开展好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机关和本系统有关清理规范的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办要负责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二)制订方案,加强培训。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2008年10月25日前制订两部基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做到贯彻实施工作明确、方案具体、步骤清晰、责任落实,为两部基本规范的正式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要结合全市开展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形象”专项教育培训活动,通过系统自学、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对两部基本规范的制定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全面学习,使全市行政工作人员深刻领会两部基本规范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以便准确运用,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查,确保落实。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两部基本规范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落实不力或拒不执行通知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

市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要在2008年底组织一次专门的监督检查,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