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育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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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老师的教育法律知识及案例分析

幼儿园老师的教育法律知识及案例分析

幼儿园老师的教育法律知识及案例分析幼儿园老师的教育法律知识及案例分析在幼儿园教育中,老师的教育法律知识至关重要。

他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幼儿园教育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幼儿园老师的教育法律知识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了解这一主题。

让我们从幼儿园老师的基本教育法律知识开始探讨。

作为一名幼儿园老师,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

这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老师们需要了解幼儿教育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幼儿权益保护等内容,并加以贯彻落实。

幼儿园老师还需要了解教育法律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老师们应该如何正确引导幼儿,避免侵犯幼儿的合法权益?又或者,面对幼儿教育中的常见问题,老师们是否清楚该如何处理,符合法规要求?这些都需要老师们深入了解并加以运用。

对于教育法律知识的案例分析也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可以更直观地了解教育法律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幼儿园中发生了一起幼儿受伤的意外情况,老师们应该如何在法规范围内处理?又或者,遇到了家长与幼儿园之间的教育纠纷,应该如何协调解决?这些案例的分析将有助于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总结回顾,幼儿园老师的教育法律知识是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一环。

只有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和教育安全。

在实际工作中,老师们应不断学习、总结,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应变能力。

个人观点及理解方面,根据我多年的教育工作经验,我深切理解幼儿园教师对教育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在实际工作中,我也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学习,不断提高对法律知识在工作中的应用能力。

我相信,只有不断学习和提高,才能更好地保障幼儿的权益和教育安全。

在知识文章格式中,我将首先从幼儿园老师的基本教育法律知识谈起,然后深入探讨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幼儿园法制教育的案例

幼儿园法制教育的案例

幼儿园法制教育的案例幼儿园法制教育的案例引言:在幼儿园阶段,儿童的身心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他们对外界的认知和理解能力正在迅速发展。

在这个阶段为他们提供法制教育的机会十分重要。

通过法制教育,幼儿可以学习到基本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从而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行为规范。

本文将以几个幼儿园法制教育的案例为例,探讨幼儿园法制教育的实施效果和价值。

一、案例1:小尚尚的故事角色扮演在某幼儿园中,老师们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设计了一个小尚尚的故事。

故事中,小尚尚在幼儿园中发生了一些行为问题,如偷别人的玩具、欺负小朋友等。

通过角色扮演,幼儿们可以亲身体验到这些不良行为的后果,并思考这些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这个案例在提高幼儿法制意识方面非常成功。

通过角色扮演,幼儿们能够深入地了解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影响,从而引发他们对自己行为的思考。

通过老师的引导,幼儿们还会学习到如何正确应对这些问题,并将这种正确的行为规范内化为自己的习惯。

二、案例2:法律游戏另一个案例是某幼儿园开展的“法律游戏”活动。

在这个活动中,孩子们被分成小组,并以组为单位参与各种法律相关的游戏。

通过模拟法庭的方式,让孩子们体验到法律决策的过程;通过制定游戏规则,让孩子们了解到规则的重要性和制定规则的原则等。

这个案例的价值在于通过游戏的方式,将抽象的法律概念转化为具体而生动的体验。

儿童可以通过游戏体验到与法律相关的各种情境,从而增强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尊重。

三、案例3:案例讨论与辩论在幼儿园中,进行案例讨论和辩论也是一种有效的法制教育方式。

教师可以选择一些儿童生活中常见的案例,如“小明捡到了一块不属于他的糖果,他应该怎么办?”通过引导幼儿们就这些案例展开讨论和辩论,可以让他们在真实情境中学习到法律规范的应用。

这种案例讨论和辩论的方式可以培养幼儿的思考能力和表达能力。

在讨论中,幼儿们需要思考问题的各个方面,权衡利弊,并给出自己的理由。

通过与他人的辩论,他们可以学会倾听和尊重别人的观点,培养自己的合作精神和辨别能力。

教师学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教师学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教育领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

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和教育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的教师与学生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教师体罚学生案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因学生上课不专心,多次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体受伤,家长报警。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纪律,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有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处理结果:教师被学校解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学生侵权案案情简介:某中学学生甲与乙发生口角,甲用书本击打乙头部,导致乙受伤。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处理结果:学生甲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三:教师抄袭学生作业案案情简介:某中学教师抄袭学生作业,并在课堂上展示,被学生举报。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

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及对侵害儿童行为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案情: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是否患有鸡胸、包茎等孩子的隐私内容。

幼儿园是否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

1、问: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限制他们,也不应该举着各种美丽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们的隐私。

事实证明,那样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隐私权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律师答疑: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儿童同样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问:本案中怎么保护儿童隐私权?律师解答: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家长立即要求幼儿园撤掉相关的体检结果,同时消除影响,若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心理,还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诉幼儿园的侵权行为。

幼儿园常见案例分析

幼儿园常见案例分析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案情金华兰溪市区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鸡胸、包茎等内容。

分析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案情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

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

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

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

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

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索要稿酬。

分析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

年龄的大小虽能影响人的行为能力但不能影响人的权利能力。

由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幼儿园在未经作者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提供给出版社,且没有给作品署名,他们共同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理应将稿酬付给李某的家长。

而且,如果家长追究,出版社和幼儿园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由于幼儿年龄小,其著作权往往会被忽视。

现在经常有出版物刊登孩子创作的绘画作品及诗歌、童话等文学作品,因为这些作品多为幼儿园集中投稿,作者的姓名、地址常有遗漏。

教育法律_案例_分析(3篇)

教育法律_案例_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某小学,因一名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体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教师因不满学生在课堂上扰乱纪律,采取殴打、罚站等手段进行惩罚。

事后,学生家长向学校反映情况,学校立即进行调查。

经查实,该教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XX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该教师作出了停止职务、接受培训的处理决定。

二、案件概述1. 时间:2023年4月2. 地点:XX市某小学3. 当事人:- 教师:李某,XX市某小学教师- 学生:张某,某小学五年级学生- 家长:张某某,张某的母亲- 学校:XX市某小学- 教育行政部门:XX市教育行政部门4. 案件经过:2023年4月某日,李某在课堂上发现张某扰乱纪律,便对其进行殴打、罚站等体罚。

张某回家后向母亲张某某反映情况,张某某随即向学校反映。

学校立即进行调查,确认李某的行为属实。

XX市教育行政部门得知情况后,对李某作出了停止职务、接受培训的处理决定。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幼儿园涉及法律案例分析(3篇)

幼儿园涉及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幼儿园教育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幼儿园教育实践中,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例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幼儿园涉及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案例描述某市一所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由于园方监管不力,导致一名3岁幼儿在活动中不幸从高处坠落,造成重伤。

事发后,幼儿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园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问题分析1. 侵权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职责。

由于园方监管不力,导致幼儿发生意外事故,侵犯了幼儿的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举证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幼儿家长主张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园方存在过错。

而幼儿园则需要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3. 损害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在本案中,幼儿因事故造成重伤,园方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需要根据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评估。

四、解决对策1. 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对幼儿的日常安全教育。

同时,对幼儿园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2. 提高教职工法律意识幼儿园应加强对教职工的法律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

在处理幼儿意外事故时,能够依法行事,避免因法律意识不足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及法律法规

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及法律法规

案例1: 因蚊香起火引发的平安事故
• (一)事故概况

2001年6月4日,江西南昌播送电视开展中心艺术幼儿园小六班幼
儿就寝时班主任杨慧珍为了防蚊点燃了三盘蚊香,分别放置在床铺间
走道的地板上。22时10分许,杨下班临走时,告诉当晚值班保育员
吴桂英点了蚊香要注意。23时10分许,值班领导和保健医生巡察小
让 幼儿玩滑梯。同时幼儿园已在玩具生产商取得联 系,要求维修或更换,生产商答
应一周内上门维修。但不幸的是,悲剧竟然就在此 间发生了。
事发后张翼的家长向幼儿园索赔。但幼儿园认为,滑 梯在购置不到半年内就出现问题,尚在保修期间内, 园方报修后,厂家亦未上门维修,生产商和销售商提 供不合格产品和不及时、不到位的效劳造成这起事故 的主要原因,家长应向滑梯生厂商、销售商索赔。至 于园方,发现滑梯出现问题后已经采取了防范措施, 应该没有责任。
• 4. 平安教育不到位,应急机制缺乏。①当班人员 不知在第一时间用灭火器灭火;②营救不迅速, 缺乏应急机制;③对幼儿也缺乏相应的平安教育。
〔三〕事故启示
• 1. 加强平安防范意识,建立各项平安制度,形成平安管理 网络。
• 2. 值班人员严格平安方面的督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 3. 消防平安不容无视。①幼儿园应加强火源、电源电路管
• 二、幼儿园的职责是什么? • 平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 三、幼儿园事故分哪几种类型?
• 1、设施设备伤害 • 2、保育教育伤害 • 3、儿童自身伤害 • 4、幼儿相互之间的伤害
• 四、引发幼儿园事故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 1、幼儿园制度问题; • 2、幼儿园设备问题; • 3、幼儿园保教管理问题; • 4、幼儿自身问题
〔1〕幼儿园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平安制度,定期对 房舍、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作书面记录,签 名负责。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案例分析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案例分析

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案例分析家长将宝贝送到幼儿园希望自己的宝贝健康、快乐的成长,但是,近年来,幼儿园内的伤害事故较多地见诸报端,家长不仅疑惑,宝贝在幼儿园安全吗?如果自家的宝贝遭遇了这样的意外,应该由谁来负责呢?我们下面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帮助家长了解一些常见的幼儿园伤害事故以及责任归属问题,希望能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

案例一洋洋和壮壮都是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

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洋洋和壮壮都选择了跳绳,刚开始两人还各自跳各自的。

可是没过多久,他俩就开始拿着跳绳你打我,我打你,练起了“武功”。

忽然,意外就在一瞬间发生了,壮壮抡起跳绳时,一只手柄从手中脱落直飞出去,击中洋洋的眼部。

对于壮壮对洋洋造成的伤害,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作为壮壮监护人壮壮的父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赔偿。

本案例中老师管理不够全面,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赔偿。

案例二户外活动的时候,豆豆和其他小朋友在操场上互相追逐着,在没有任何障碍物和别人推挤的情况下,豆豆摔倒在地,造成豆豆下颌处摔裂,缝合3针。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于意外引起的,但是在责任归属上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在场,豆豆的活动在老师的视线范围内,也就是说,老师看到了豆豆摔倒的全过程。

这种情况老师和幼儿园都没有责任,属于意外事故。

因为宝贝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种情况,幼儿园的老师不在场,根本不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

这种情况老师是有责任的,因为《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

教师如果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报告

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报告

标题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学院理学院专业班级物理111学号2011211670姓名周娟娟任课教师王雁琳案例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

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

在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

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

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

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

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

幼儿园教师学生维权案例分析 幼儿园维权案例

幼儿园教师学生维权案例分析 幼儿园维权案例

幼儿园教师学生维权案例分析维权案例一:教师涉嫌虐待学生事件1.事件概述2019年,某幼儿园的一名教师因涉嫌虐待学生而引发了一起维权事件。

据家长反映,孩子在幼儿园上学期间经常出现身体上的擦伤和情绪上的异常,经过调查发现是该名教师多次对孩子实施体罚。

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案件处理及结果经过家长和学校的协商,涉事教师被辞退,并发表了书面道歉信。

学校也加强了对教师的管理和培训,增加了监督力度,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家长对此表示满意,认为学校的处理及时合理。

3.反思与启示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幼儿园教师的关注,也提醒了幼儿园管理者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家长要积极关注孩子在幼儿园的状态,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教师和家长双方都应该尊重和理解对方,在维护孩子权益的过程中共同努力。

维权案例二:幼儿园涉嫌虚假宣传事件1.事件概述某幼儿园在招生宣传中宣称拥有一流的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吸引了众多家长为孩子报名。

然而在孩子入学后,家长发现幼儿园的实际情况与宣传有很大出入,设施和师资均不符合之前所宣传的情况。

2.案件处理及结果家长联合起来向幼儿园提出质疑,并寻求法律援助。

经过媒体曝光和舆论压力,幼儿园最终同意退还家长的学费并公开道歉,并对宣传内容进行了修改。

3.反思与启示这起事件引起了家长和社会对幼儿园虚假宣传的关注,也加强了家长对幼儿园的监督和维权意识。

也提醒了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不能虚假宣传,应该完善招生宣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避免因此而引发的纠纷和法律诉讼。

维权事件也应该依法维权,并引导家长通过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

维权案例三:幼儿园食品安全问题1.事件概述某幼儿园食堂在食品采购和加工环节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学生频繁出现食物中毒的情况。

家长联合要求幼儿园披露食品供应商信息,但幼儿园一直未能提供令家长满意的解释。

2.案件处理及结果家长召集了有关专家进行了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取证并起诉幼儿园食堂及供应商,最终幼儿园同意进行全面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外幼儿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国外幼儿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幼儿园教育在儿童成长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幼儿园教育领域,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涉及幼儿权益保护、教师职业道德、校园安全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国外一些典型的幼儿园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幼儿园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

二、国外幼儿园法律案件类型1. 幼儿伤害案件幼儿伤害案件是指幼儿园内发生的,导致幼儿身体或心理受到伤害的案件。

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教师体罚幼儿案件: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教师对幼儿进行体罚,导致幼儿身体受到伤害。

例如,美国密歇根州一名幼儿园教师因连续体罚幼儿,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校园设施安全隐患案件:此类案件主要涉及幼儿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幼儿受伤。

例如,英国一名幼儿在幼儿园内玩耍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导致骨折。

2. 幼儿性侵案件幼儿性侵案件是指幼儿园内发生的,对幼儿进行性侵害的案件。

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教师性侵幼儿案件: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教师对幼儿进行性侵。

例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一名幼儿园教师因性侵多名幼儿,被判处有期徒刑。

(2)幼儿之间性侵案件:此类案件主要涉及幼儿之间发生性侵行为。

例如,加拿大一名幼儿在幼儿园内被其他幼儿性侵,导致心理创伤。

3. 幼儿园食品安全案件幼儿园食品安全案件是指幼儿园提供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幼儿身体受到伤害的案件。

例如,美国密歇根州一家幼儿园因提供过期食品,导致多名幼儿食物中毒。

4. 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案件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案件是指幼儿园教师在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幼儿权益的案件。

例如,美国纽约州一名幼儿园教师因虐待幼儿,被撤销教师资格。

三、国外幼儿园法律案件案例分析1. 美国密歇根州教师体罚案件案情简介:2015年,美国密歇根州一名幼儿园教师因连续体罚幼儿,被家长举报。

经调查,该教师承认在一段时间内,对多名幼儿进行体罚,包括打耳光、踢屁股等行为。

判决结果:法院判处该教师有期徒刑,并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侵害孩子案例剖析报告

教师侵害孩子案例剖析报告

教师侵害孩子案例剖析报告引言近年来,教师侵害孩子的案例频频发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担忧。

教师作为社会中的重要角色,在教育孩子、塑造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一些教师却滥用职权,侵害学生权益,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本报告将通过剖析教师侵害孩子的案例,探究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主体部分案例一:体罚学生事件今年某小学的老师王某,因为对学生使用体罚,被家长举报。

经过调查后,发现他多次对学生进行体罚,严重侵害了学生的身体和尊严。

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愤慨。

在这种案例中,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可能有多个方面。

首先,教育体制的约束不完善,缺乏明确的规则和制度来规范教师的行为。

其次,一些教师缺乏专业素养和心理素质,对学生的情绪和需求缺乏敏感性。

此外,一些教师对权力的滥用和对学生的不尊重,也是导致体罚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做出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首先,对教师进行系统的职业培训,提高其教育教学的专业水平和心理素质。

其次,建立健全的教师考核和监督体系,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要给予重罚,并保证家长和学生举报的渠道畅通无阻。

最后,全社会要重视教育问题,在家庭和社会中将教育的责任强化起来,让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关切。

案例二:性侵学生事件某中学的化学老师李某,在教学过程中多次对学生进行性侵犯,一审判决其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受害学生经济损失。

这一案例再次引发了社会对教师侵害孩子问题的关注。

性侵学生事件的背后,暴露了教师职业道德的缺失和教育制度的漏洞。

教师作为学生的引路人和保护者,应该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保护好学生的身心健康。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教师却滥用职权,侵害了学生的权益。

为了遏制性侵学生事件的发生,我们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加强对教师的道德教育,要求其保持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坚决杜绝侵害学生的行为。

其次,建立健全的教师招聘和考核制度,加强对教师的背景调查和道德审查,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教育系统。

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报告

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报告

标题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学院理学院专业班级物理111学号2011211670姓名周娟娟任课教师王雁琳案例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

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

在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

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

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

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

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

幼儿园班级安全管理 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案例

幼儿园班级安全管理 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案例
幼儿园班级安全管理
——为孩子撑好一把平安伞
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案例及解析
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案例及解析
案例一
一天,某幼儿园的老师组织该园中班的小朋友在教室外上游戏课。游戏课活动 场所的地板选用的都是防滑砖,任课老师也一直在旁边组织、观察小朋友们的活动。 但意外还是发生了——小强小朋友在蹦跳时意外摔倒。老师马上将他送到附近医院 检查,经医生诊断,小强右手骨折,医药费花去1800元。
事后,小强的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理由:虽然孩子摔倒属于 意外,但毕竟事情发生在幼儿园内,幼儿园就是暂时或临时监护人,在这段时间内 幼儿园没照顾好孩子,理应承担医药费、营养费及家长误工费的赔偿。幼儿园则不 同意家长的赔偿要求,认为幼儿和幼儿园之间并不存在监护关系。
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案例及解析
案例一解析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 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 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一结论
保育保护不等于监护
安全重于泰山
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案例及解析
案例一解析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幼儿园法制教育活动案例分析

幼儿园法制教育活动案例分析
幼儿语言表达能力有限, 难以准确表达自己的想法 和感受。
师资力量不足或经验欠缺
专业背景
部分幼儿园教师缺乏法律 专业背景,对法律知识掌 握不够深入。
教育经验
一些新教师缺乏幼儿法制 教育经验,难以有效引导 幼儿学习法律知识。
教育方法
部分教师教育方法单一, 缺乏趣味性和互动性,难 以激发幼儿学习兴趣。
家长参与度不高或观念落后
开展亲子活动
组织家长和幼儿共同参与的法制教育亲子活动,增进亲子关系的同时,也让家长了解幼儿 园法制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鼓励家长参与课程设计
邀请具有法律背景的家长参与幼儿园法制教育课程的设计和开发,充分利用家长资源,丰 富课程内容。
06
总结与展望
本次活动成果回顾
普及法律知识
通过本次活动,幼儿们对基本的法律常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如了 解什么是违法行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等。
模拟法庭审判
按照法庭程序,进行模拟法庭审判,包括开庭、 陈述、举证、辩论、宣判等环节。在审判过程中 ,引导幼儿认真倾听、积极发言,培养他们的法 律意识和表达能力。
活动总结与反思
01
活动总结
在活动结束后,对活动进行总结,回顾活动的过程和成果,肯定幼儿的
表现和进步。
02 03
反思与改进
针对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反思和改进。例如,可以进一步丰 富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幼儿的参与度和兴趣;可以加强法律知识的 讲解和普及,提高幼儿的法律素养和意识。
该活动是在一所幼儿园中开展的,旨在通过角色扮演的 形式,让幼儿了解法庭审判的基本流程和法律知识。
案例二
《安全小卫士》安全知识竞赛
背景介绍
该活动是在一所大型幼儿园中举办的,通过竞赛的形式 教授幼儿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常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 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园法制教育案例分析

幼儿园法制教育案例分析
幼儿园法制教育案例分析
汇报人:XXX 2024-01-26
目录
• 引言 • 幼儿园法制教育现状 • 案例分析一:某幼儿园法制教育的成功实践 • 案例分析二:某幼儿园法制教育的创新举措 • 案例分析三:某幼儿园法制教育的挑战与对策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贯彻落实国家法制教育方针
通过案例分析,深入了解幼儿园法制教育的实施情况,推 动国家法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
幼儿园法制教育工作的创新性和 实效性儿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明显 提高,能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和 社会公共秩序。
02
03
家园合作更加紧密,家长对幼儿 园的法制教育工作给予高度认可 和支持。
04
05
案例分析三:某幼儿园法制教育的 挑战与对策
案例背景介绍
01
幼儿园位于城市中心,学生家庭 背景多样,包括不同民族、文化 、经济水平等。
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法制教育是幼儿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案例分析 ,探讨如何更好地将法制教育融入幼儿教育中,促进幼儿 身心健康发展。
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
通过分析幼儿园法制教育的成功案例,总结教育经验,为 其他幼儿园提供借鉴和参考,提高幼儿园整体教育质量。
案例分析的意义
01
深入了解幼儿园法制教育现状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深入了解当前幼儿园法制教育的实施情况、存在的
问题以及面临的挑战。
02
探索幼儿园法制教育的方法和策略
案例分析有助于发现成功的幼儿园法制教育方法和策略,为其他幼儿园
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03
推动幼儿园法制教育的改进和创新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比较,可以发现幼儿园法制教育的不足之处,提出

幼儿安全法律案例分析(3篇)

幼儿安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伤害事故,一名3岁幼儿在园内玩耍时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重伤。

家长认为幼儿园在安全管理和监管方面存在严重疏忽,遂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幼儿安全法律问题的思考。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发生人身伤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幼儿园责任分析(1)安全设施不完善该幼儿园在事故发生时,未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幼儿攀爬高处。

这表明幼儿园在安全设施方面存在严重疏忽,未能充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2)安全教育不到位幼儿园在安全教育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使幼儿缺乏安全意识,导致事故发生。

(3)管理存在漏洞事故发生后,幼儿园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理,导致幼儿伤势加重。

这反映出幼儿园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职责。

3. 家长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家长作为幼儿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依法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4. 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幼儿园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职责,故判决幼儿园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还责令幼儿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三、启示与建议1. 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充分认识到幼儿安全的重要性,加强对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包括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教育、规范管理制度等。

2. 提高家长安全意识家长应积极配合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共同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

3. 完善幼儿安全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幼儿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监督力度,确保幼儿安全。

以案释法幼儿园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幼儿园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幼儿园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是指通过具体案例来解释法律法规的含义和适用。

在幼儿园教育中,也经常会遇到一些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幼儿园案例。

在某幼儿园,有一位3岁的孩子,小明,常常在幼儿园打架,打架的对象都是同班同学。

老师和家长经过多次沟通教育,小明依然无法改变这种行为。

教师在与家长交流后,决定对小明进行适当的惩罚,同时加强对他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引导。

在幼儿园内,老师们也对所有孩子进行了相关的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这个案例涉及到幼儿园教育中的法律法规,首先是对幼儿园内孩子行为的管理规定,其次是对于教师的相关教育行为的规范。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教师法》,幼儿园有责任对孩子进行行为教育,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孩子,可以适当进行惩罚,但是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且不能采取体罚等不当手段。

同时,对于教师来说,对学生的心理健康进行教育也是其责任之一。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幼儿园教育中的法律法规,并且了解到幼儿园教育的一些具体操作。

在实际工作中,幼儿园教师和管理者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同时需要对幼儿园教育工作有清晰的认识和规范的操作。

总之,以案释法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法,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在幼儿园教育中,也可以通过典型案例来更好地理解和操作相关法律法规,以促进幼儿园教育工作的规范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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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

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及对侵害儿童行为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案情: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是否患有鸡胸、包茎等孩子的隐私内容。

幼儿园是否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

1、问: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限制他们,也不应该举着各种美丽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们的隐私。

事实证明,那样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隐私权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律师答疑: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儿童同样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问:本案中怎么保护儿童隐私权?律师解答: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家长立即要求幼儿园撤掉相关的体检结果,同时消除影响,若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心理,还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诉幼儿园的侵权行为。

同时,作为父母,还应多与孩子沟通,开导,尽量减少孩子因为隐私被公开而造成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案情: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

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

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

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

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

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索要稿酬。

后李某家长将出版社及幼儿园起诉到法院。

法庭审理时,出版社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作家只有8岁,应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既然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是法律意义上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俱全的“公民”,所以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其作品当不受保护。

1、问:孩子是否享有著作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

年龄的大小虽能影响人的行为能力但不能影响人的权利能力。

由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判断小作家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关键应看他是否创作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

从这一规定看,小作家完全符合条件,其创作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而不管其年龄多大,因为《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取得著作权的年龄条件。

幼儿园在未经作者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提供给出版社,且没有给作品署名,他们共同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理应将稿酬付给李某的家长。

而且,如果家长追究,出版社和幼儿园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幼儿园应如何做才能避免侵害孩子的著作权?现实中,由于幼儿年龄小,其著作权往往会被忽视。

现在经常有出版物刊登孩子创作的绘画作品及诗歌、童话等文学作品,因为这些作品多为幼儿园集中投稿,作者的姓名、地址常有遗漏。

现在,家长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所以,幼儿园老师在给孩子们投稿时,应及时征求家长的书面意见,写清楚孩子的姓名、地址,对稿酬更应该妥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3 擅自利用幼儿形象作广告引发纠纷案情李某现年只有6岁,就读一所私立幼儿园。

去年在县举办的“六一”儿童节会演中荣获一等奖,因此私立幼儿园以李某被授奖时的镜头在电视中为其园作宣传广告。

李某的父亲找幼儿园要求其停止宣传广告的播放,并赔偿有关损失,幼儿园便说这广告是经李某口头同意的。

问:私立幼儿园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律师答疑:私立幼儿园虽经李某口头同意使用他被授奖的镜头作宣传广告,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首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李某只有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口头同意,或即使是书面同意也是无效的,还必须另有李某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能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用于播放。

私立幼儿园未经李某监护人允许,擅自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播放,已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4 幼儿在大型玩具上受伤责任归谁案情:5岁的赵某在幼儿园读大班,一天午休时他私自在园内玩耍,从秋千架上摔下来,造成左手骨折。

1、幼儿园是否具有过错,该承担什么责任?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之所以能在午休期间私自在园内玩耍,主要是因为幼儿园的教师工作疏忽,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致。

因此,幼儿园在本次事故当中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2、赵某本身私自出去玩耍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会造成什么法律后果?律师解答:赵某本人是否应当为其自身的行为负责,亦即其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而《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不遵守幼儿园的规定,在午睡时私自出去玩耍,肯定是有过错的,但也只能属于一般过错。

那么,赵某自身是否要承担责任,就要看幼儿园的侵权行为的性质。

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重大过失,就不能减轻赔偿责任,但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一般过失,就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但是,何谓一般过失,何谓重大过失,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很难做一抽象、概括的规定,因此就需要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断。

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在幼儿午休时间,幼儿园应指派专门教师进行看护。

幼儿在此期间能溜出去玩耍,主要是由于幼儿园没有尽到看护责任所致,应当属于重大过失。

因此,本案赵某受到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完全由幼儿园承担。

案例5 陌生人闯入,幼儿惨死的责任谁负案情:某幼儿园的孩子们正在园内活动,一名30来岁的陌生男子突然闯入,二话不说,便挥拳向园内员工打去,大人们还没明白怎么回事,男子又抓起一名幼儿,举过头顶朝地面摔去……可怜的3岁儿童李某被拦腰举起,头朝下重重摔到水磨石地面上。

约10分钟后,她被送到医院抢救,当时后脑颅凹入、破碎,生命垂危。

惨剧发生在短短1O 分钟之内。

李某的父母哀痛不已,他们怎么也没想到,早上出门时还闹着吃豆的小女儿,转眼间竞遭此横祸。

肇者者后经医院诊断证实患有双向性情感精神障碍。

惨剧发生后,社会上反响很大,幼儿家长则要求追究幼儿园责任。

问:女孩子的死谁来负责?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是由于幼儿园管理不善,门卫、老师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使得陌生男子轻松闯入,那么由于幼儿园具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了安全防范措施,犯罪嫌疑人的闯入是门卫和老师不能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幼儿园是没有过错的,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幼儿的家长应当向肇事者的监护人主张赔偿责任。

案例6 同学之间嬉戏打闹致受伤前言:根据统计,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因为学生下课、放学等休息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最大比重,占全部事故的半数以上。

其中学生在课间休息追逐打闹时所发生的伤害事故约占八成。

青少年做事往往凭兴趣、凭感觉,或者盲目地模仿他人,追求新奇刺激,不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

简单说,就是做事的时候“不知深浅、不计后果”。

很多同学在追逐打闹过程中,没有安全意识,导致同学跌倒、摔跤、碰撞等等,往往可能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

很多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出于无意或者过失,或者是同学之间开玩笑,但是玩笑不能开过了头,必须得考虑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特别是在像楼道里、路面湿滑的环境里,或者人员比较拥挤的场合,都要注意风险,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可能就会给他人造成很大的伤害。

如果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了,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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