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2021022604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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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

建设工程索赔是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经济活动中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常发生的管理业务,在以往的建设工程中,由于长远的经济利益和人情关系的双重考虑。承包方往往不愿意也不敢索赔,工程索赔是相当少的,这样也造成了建设方对处理工程索赔缺乏必要的经验。

1.何谓建设工程索赔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

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力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一项正常的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要求,发包方也可以向承包方提出索赔要求,即合同的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2.索赔事件产生的原由

2 . 1合同对方的违约

因发包方未能及时按施工合同要求提供设计资料,图纸,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提供道路,水电等条件。使承包方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不能进场,或进场后不能正常的进行工作,出现人员窝工,机械闲置。

2.2合同内容的变更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工程施工时受所在地的地形,水文,

气象等自然条件变化和技术,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可能导致项目施工时的的实际情况与招投标时的情况相比发生变化,也就使工程施工中经常发生设计变更,设计变更中改变任何工作数量和性质,或改变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都会导致承包方的原工作计划安排的改变。在施工过程中新增加的工作量,建筑材料的更换,施工过程中间暂时停工都会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

2.3工程环境的变化

由于工程施工所处的自然环境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预见的。如承包商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遇到了图

纸上位注明的地下构筑物或文物,预见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都会导致承包商的损失。

2.4工程加速施工

通常会加速施工往往是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方人加快进度施工,缩短工期。导致施工单位要调整工作计划,增加工人数量, 增添机械设备,这些都会引起承包方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开资。

2.5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着索赔机会。合同条款规定用语不够准

确,相互之间存在矛盾。由于货币的贬值,物价的上涨都会造成人工费,材料费的增长,引起工程成木增加。政策法令的变化及汇率的变化,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都是合同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极端的恶劣气候,洪水,战争,动乱,地震等是工程中断或合同终止。这些都会给合同当事人带来损失,造成工程索赔。

3 .索赔成立的条件

3.1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情

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通常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3.1.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3.1.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1.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3.1.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以及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3.1.5对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费用,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3. 1 .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3.2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3.2. 1与施工合同相对照,索赔时间己经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2.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的损失的原因,按施工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2. 3承包人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以上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4.索赔的一般程序

4.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索赔事件或承包人发现索赔机会后2 8天内首先要提岀索赔意向通知书,即在合同规定的事件内将索赔意向用书而形式及时通知发包人或工程师,向对方表明索赔愿望,要求或声明保留索赔权利。

4・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发包方或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4.3发包方或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后,于28天内给与答复。

4.4发包方或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28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己经认可。

4.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发包方或工程师发出索赔一项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发包方或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5.索赔的作用

5.1保证合同实施

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即产生权益和义务关系,这种权益受法律保护,这种义务受法律制约。索赔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并且有合同的性质决定,如果没有索赔和索赔的法律规定,则合同形同儿戏。对双方都难以形成约束,这样合同的实施就得不到很好地保证。

5.2它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权利关系的手段

有权利,有利益,同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谁未履行责任,构成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侵害对方权利,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处罚,予以赔偿。离开索赔,合同责任不能体现,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就不平衡。

5.3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力

对承包上来说,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如果承包商不能进行索赔,不精通索赔业务,往往会使损失得不到合理及时的补偿。从而不能正常的生产经营,甚至会破产。

6.总之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承包商要提高工程经济效益,必须重视索赔问题,必须要有索赔意识。强化索赔意识,不仅可以加强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而且还能提高承包商履约的自觉性,自觉地防止自己侵害他人利益。要取得索赔成功,必须提高整个项目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在工程管理中必须要有专人负责索赔管理工作,将索赔管理工作贯穿于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重视索赔管理会带动整个项目管理水平和企业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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