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细则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制度。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依法实行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确保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不得违法违规审批。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扩建、投资开发等。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应当与国家环保、土地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协同作用。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主体为相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审批工作,保证审批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未经审批程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分为前期审批和核准审批两个阶段进行,前期审批包括初步设计审批、施工设计审批等,核准审批包括施工许可审批、竣工验收审批等。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的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方案、项目概算、招投标文件等。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应当由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的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等。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应当根据前期审批的内容进行相应的审核和审批,核准审批包括施工许可审批、竣工验收审批等。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应当由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的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未经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应当及时履行相关程序,保证项目的正常推进。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应当合理,程序严密,避免出现相关漏洞和问题,确保审批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工程建设法基本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法基本法律制度一、引言工程建设是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是实现固定资产再生产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工程建设法的基本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工程建设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工程建设法律制度概述1. 法律层面我国工程建设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建筑活动的基本原则、建筑工程的许可、建筑工程的施工、建筑工程的监理、建筑工程的验收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了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等环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批、征收、补偿等事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规划变更、规划许可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销售、登记等事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评价报告等。
2. 行政法规层面我国工程建设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监督、检测、验收等。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措施、事故处理等。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等环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细化了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征收、补偿等事项。
3. 部门规章层面我国工程建设部门规章主要包括以下几部规章:(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审批、变更等。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六条工程建设应注重社会效益,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需求。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利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工程的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工法的研究和推广,鼓励和支持创新工法的应用,促进工程施工技术的提升。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选择优秀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监理机构进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做好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并发放相应的合格证明。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条例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和社会经济发展协调发展,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管理的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建设工程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规范、专业化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注重质量和安全管理,促进工程进度和成本的控制,保障工程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的规划、合理的组织、统一的管理、高效的实施的原则,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管理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各项职责,规范各项管理活动,依法开展工程建设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管理应建立科学的管理机构和分工明确的管理责任制度。
第七条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包括:总部、分部和特派机构。
总部负责全局工作指导和监督协调,分部实施具体管理工作,特派机构负责专项管理任务。
第八条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应设立专业、综合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健全工作程序。
第九条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和进度要求,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立和相应的管理权限。
第十条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做好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健全人员招聘、晋升、培训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应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应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适应企业不断发展的需求。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管理应遵守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管理应建立质量控制档案,建造档案应详实完备,保存完好,以备查验和审计。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管理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稳定提高。
建设工程法规第二章
2024.3
CONTENTS
目录
01 02
第一章 绪 论 第二章 建筑法概论 第三章 建筑许可制度 第四章 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制度 第五章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 建设工程招标和投标 第九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章 工程建设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对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这些间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通过建筑法规定从事建 筑活动和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加强对建筑活 动的有效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是制定建筑法的重要目的。
2.1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2.1.3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就要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市场混乱的状况,确立市场运行的 基本规则,以维护建筑市场的市场秩序,这也是制定建筑法的重要目的之一。为维护建筑市 场的正常秩序,建筑法所规定的建筑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包括以下几点。 1)市场准入规则
2.1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2.1.2 建筑法立法的必要性
3、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必须立法 建筑市场是一个很重要的市场,它的秩序如何直接关系到建筑业能否健康发展,建筑活动能否正常进 行。更严重的问题是,如果建筑市场的秩序混乱,则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会带 来惨重的后果。 近几年来,以多种形式反映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很多。如:建筑领域中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发生;一大 批不够资质条件或者根本就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进入建筑市场;对建筑工程项目倒手转包,层层 盘剥,严重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致使建筑工程问题百出;出卖证照,乱借名义,滥收费用,串通勾结, 越级设计、施工,强行分包,违规指定建筑材料供应商;未经许可,擅自施工,随意违反施工管理规定 等。对于这些违法违规,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必须整顿治理,一个强有力的手段就是以法律形 式确立市场规则,建立建筑市场的法律秩序,并以严格执法为前提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这一切都 表明必须制定建筑法,以建筑法为基本规范来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这对建筑业自身、对人 民群众、对国家来说都非常必要。
《建筑法规》教学大纲
《建筑法规》教学大纲一、课程教学总目标要求课程目的:本课程为职业技能拓展课,以我国现行《建筑法》为基本依据,结合国家最新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展开论述;以法学原理为指导,按照建筑工程建设顺序依次论述;集中、系统阐述贯穿于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问题,在具体问题的说明中,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分别进行解析。
同时,对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责任、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作必要阐述。
本课程的设置目的是使学生初步对课程涉及的相关的建设法规有所了解和掌握,树立法律意识,从而达到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应用建筑法规的目的;培养学生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自觉抓住学习机会,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教学要求: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和表现形式,掌握基本建筑法规知识和理论。
能正确运用所学习的建筑法规指导实际工作,具备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并遵守建筑法规的规定。
培养学生工程建设的法律意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二、课时分配三、教学内容及要求第一章法规基本知识【教学内容】1.1法律概述1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13建筑法1. 4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案例【教学要求】1、了解法规的概念及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定义及构成;2、掌握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3、熟悉《建筑法》的立法及相关建设法规;4、掌握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及作用。
【教学重点】1、掌握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2、掌握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及作用。
【教学难点】掌握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法规【教学内容】2. 1工程建设基本程序2.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 3资质等级许可制度2. 4建设工程程序法规案例【教学要求】3. 掌握工程建设、建设许可的概念;4. 掌握工程建设程序、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制度、单位及个人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5. 熟悉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工程报建的范围;6. 掌握申请施工许可的条件、范围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检测、设计、咨询、勘察、监理、保险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技支撑、法律监管的原则,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全面深入开展。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事故发生,保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建设项目组织第六条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合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安全责任。
第七条建设项目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全体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建设项目组织应当对进入工地的人员进行注册备案,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人员出入管理制度和设施。
第九条建设项目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定期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施工计划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施工工序、作业内容和时间节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措施和安全保护设施,保障工人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合理的界定和保护,防止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危害。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危险源清单,实施安全预评价,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体制,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安全制度、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安全保护设施等进行检查评估,并对不合格的进行整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开展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我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并按照本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合同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确保项目的安全、环保、合法合规。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建设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职责分工,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信息安全和真实性。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规模,确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二章项目立项阶段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启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编制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实施计划、投资来源等内容,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编制项目立项报告书,包括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投资方案、环保方案等内容,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环保可行性分析,确保项目的可行性。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确定项目的建设周期、工程品质等要求,并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确保项目的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确定项目的投资计划,确保项目的资金充足,并编制项目资金管理计划。
工程建设标准化规章制度
工程建设标准化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标准化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过程和验收等环节,以达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建设工程管理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六条各级工程建设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加强工程标准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第七条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由标准化组织机构、标准化工作流程、标准化管理档案等组成。
第八条标准化组织机构是指建立并健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标准化组织机构应具备专门的标准化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标准化规章制度、组织标准化培训和考核、开展标准化宣传等工作。
第十条标准化工作流程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过程控制、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标准化管理档案是指对标准化管理活动进行档案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阅和追溯。
第三章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度第十二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度是指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活动进行有序化和规范化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化规章制定、标准化资料管理、标准化考核评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度应当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适应工程建设管理的需求。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化考核评价第十六条工程建设标准化考核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活动进行定期评价和检查。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 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 工程; 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 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 程。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3 建筑工程资质等级 本章小结 复习练习题
2.1 工程建设程序概述 2.1.1 工程建设的概念
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及装修工程。 土木工程指矿山、铁路、公路、道路、隧道、桥梁、电站、码 头、飞机场、运动场等工程。 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 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指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相配套的电气、 给排水、通信、通气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工程建设作为国家的支柱性产业,对国家的发展、建设、人民 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工程建设中同样也 存在着许多问题,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使工程建设更加规范化, 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
策划决策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
工程施工阶段 工程竣工验收 与保修阶段 考核评价阶段
2.1.2 工程建设程序
决策阶段又称为建设工作前期阶段,主要包括投资意 向、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 策 划 决 策 阶 段 (1)投资意向 投资意向指投资主体有闲置资金,需要寻找 投资机会,并且能够发现社会上存在较好的投资 机会时所产生的投资愿望。它是工程建设活动的 起点,也是工程建设得以进行的必备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2.建筑工程承包
〔1〕 承包资质* 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
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
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 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建设工程工程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工程管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工程的组成与分类 〔一〕建设工程工程的组成* 1.单项工程 2.单位工程 3.分部工程 4.分项工程
〔二〕建设工程工程的分类
1.按建设性质划分 2.按投资作用划分 3.按工程规模划分 〔分为大 中 小型〕* 4.按工程的投资效益划分 5.按工程的投资来源划分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 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 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 条件:*
〔二〕土地管理法
1.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土地分类* 〔2〕土地利用规划 3.建设用地 〔1-5〕*
〔三〕保险法
1.保险合同的订立 〔1〕内容* 〔2〕订立 2.财产保险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
〔四〕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 建设工程目标管理
一、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原理和方法 〔一〕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原理 1.控制的根本概念 〔动态控制〕* 2.控制的类型* 〔1〕主动控制〔1-7〕 〔2〕被动控制 〔1-3〕
国有企业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在境内外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包括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明确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和评估,防止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引进先进的工程建设管理理念和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工程建设项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
第十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应当由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包括工程建设部门、财务部门、市场部门、技术部门等。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部门是国有企业的主要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和协调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是国有企业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机构,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第十三条市场部门是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项目的市场调研和营销工作,确保项目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第十四条技术部门是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管理的技术支撑部门,负责项目的技术设计和技术监督,确保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部门,专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制度
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的科学、规范和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制度。
第二条本法规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精细设计、严格施工、严谨监管”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节约节约。
第四条国家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地方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建设工程管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建设工程的全过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合理、安全、优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一、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编制合理可行的建设规划。
第七条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层层衔接,相互配套,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规划,并报备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建设规划审批应当符合法定审批程序,审批文件应当明确规划内容、用地范围、用地性质等,以及规划的调整和修改规定。
第十条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公众参与评估,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多方共识。
第三章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经济、可行、安全的原则,确保设计方案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设计方案,符合建设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管理,确保设计过程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审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进行,审查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工程报建规章制度
工程报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促进建设工程的合理布局和科学发展,依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程报建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报建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工程报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四条工程报建应依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具体情况,按照相关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报建。
第五条工程报建应当提前规划,明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方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六条工程报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设计方案、施工方案、项目预算、验收标准等,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七条工程报建的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相关部门要及时对报建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工程报建涉及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各自的工作。
第九条工程报建的各种手续和资料要保留备案,相关单位需对备案资料进行定期整理和归档。
第十条工程报建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第二章工程报建的程序第十一条工程报建教育依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建程序包括规划选址、设计论证、建设条件、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十二条工程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建设项目的位置和范围。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论证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性质和规模等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制定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的基本要求,在确定施工单位前需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许可前需提供完整的施工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
第三章工程报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工程报建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房屋建筑法(上)
建筑法(上)第一章建筑法绪论第一节建筑法概论一、建筑概念建筑学,从广义上来说,是研究建筑及其环境的学科。
在通常情况下,以及按其作为外来语所对应的词语(由欧洲至日本再至中国)的本义,它更多的是指与建筑设计和建造相关的艺术和技术的综合。
因此,建筑学是一门横跨工程技术和人文艺术的学科。
建筑学所涉及的建筑艺术和建筑技术、以及作为实用艺术的建筑艺术所包括的美学的一面和实用的一面,它们虽有明确的不同但又密切联系,并且其分量随具体情况和建筑物的不同而大不相同。
二、建筑活动是指各种建筑活动的土建和安装三、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1,建筑法的概念2,建筑法调整的行为主体3,建筑法调整的范围4,建筑法调整的对象第二节建筑法的制度和实施一、建设法的法律体系建设法规范在建设中的地位1、基本法律。
凡调整涉及建设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都属于基本法律。
建筑法是建设基本法法律的龙头,建筑法的基础法律都属于基本法律,如规划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这些基本法律有成熟的法理基础,立法水平较高,是建设法律规范稳定的基础。
2、主体法。
调整建设关系中,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等相关部门(建设部、化工部、交通部、信息部)的规章为建设法规范的主体部分。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是为执行、解释、说明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文件,但它具有特有的优势:(1)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较法律具体、明确,法律由于普遍性、稳定性要求高,通常比较原则,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多是为执行实施法律而制定的细则,或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帮通常比较具体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调整具有专业性、针对性的特点,行政机构的人员大都是某一专业部门的管理领域的专家或具有长期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的人员,由他们参与制订形成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寻找建设规范制度,往往调整建设关系更具有专业性。
(3)制定程序简便、较易通过,从而能较快灵活地适应建设关系调整的需要,并能够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
工程建设资料审核制度
工程建设资料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资料审核工作,促进工程施工质量的提升,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工程建设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标准规范、施工方案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资料审核指由审核人员依据相关规范要求,对工程设计和施工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检查、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法规标准的过程。
第四条工程建设资料审核应坚持严谨、公正、独立和客观原则,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工程建设资料审核工作的责任人为公司质量安全部门,具体负责工程资料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全体工作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审核职责,严禁违规操作和不良行为。
第二章工程建设资料审核的程序第七条工程建设资料审核程序包括内容审核、技术审查、评价评估、审批签字等环节。
第八条工程建设资料审核应当按照法定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审核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审核结果的准确性。
第九条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应当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审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安全性能、技术经济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价。
第十一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完毕后及时进行审批签字,确保审核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工程建设资料审核的要求第十二条工程建设资料审核应当全面、深入、细致地进行,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资料审核应当注重细节,确保方案设计的合理性和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资料审核应当注重实效,确保审核结果对项目实施和施工有指导意义。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资料审核应当注重快捷,确保审核工作的进度符合项目要求。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资料审核应当注重沟通,确保审核人员之间的合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资料审核应当注重信息保密,保护相关隐私信息和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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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 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 义务的权利。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8.31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 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代理的特征: (1)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 自己的意志;
(3) 代理人行为必须是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 义务的行为;
(4)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 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 担民事责任;
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影响很小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之前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 质的机构编制;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在报批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 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 见。
第2章 建设法律基础和法律责任
行政法 民事法律 环境保护法 劳动法
2.1 行政法
2.1.1 概述
概念:行政法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 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 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3)环境监测制度 (略)
环境监测是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科学技术手段, 对反映环境质量的各种物质、现象进行监测、测 定的活动。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一定地区内进行开 发建设活动前,事先对该项目将会对周围地区的 环境造成什么影响进行的调查、预测和评价。环 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实行科学决策的主要 依据,也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体现,环境 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并实行审批制度。
2.2.3.1 民事诉讼的特点
1)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起诉,而无须征得对 方当时人的同意。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遵循地域 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原则; 3)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二审终审 制度。
2.2.3.2 民事案件的管辖
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制定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的案件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 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2.1.3 代理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二节 代理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
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 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具有单方意志性; (4)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5)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分类 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为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 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 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 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 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 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 任。
2.2.1.4 民事权利
财产所有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1.2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 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 担当争诉当事人的组织体。
国务院 国务院的行政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2.1.3 行政行为
2.2.1.2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
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 人、联营。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 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省 (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厅、环保局)。
2.3.3 环境保护立法
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产生于19世纪60年代, 到19世纪末环保立法已初步形成体系。我国宪法 对环境保护作了原则规定;《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 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环境保护作出了具体规 定;《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 等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等的保护作了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 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执行。
2.2.2 仲裁法 (P354)
2.2.1.6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情况为: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起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 民法院不予保护。
2.2.1.7 纠纷处理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 百年大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具 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决定性的影响。
环境保护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的,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 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3.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构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构:国家环境保 护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环境保护的规划、 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羁束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 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
非要式行政行为
2.2 民事法律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基本的民事立法文件 合同法 担保法 仲裁法 民事诉讼法 此外,《著作权法》、《专利法》、《商 标法》、《继承法》等都属民事法律
2.2.1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2.2.1.1 公民(自然人)
公民(自然人)在民事法律上分为: 公民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合伙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 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某些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2.3 民事诉讼法 (P3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制 定, 2007-10-28修正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 活动。
各级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环境污 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环境保护法》 第26条规定了上述“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原则: 将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在初步 设计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工程设计须有污 染防治方法与技术。 施工单位肩负着控制、减少建设环境污染,具 体落实环境保护篇章的责任。 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需通过环 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6)环境许可制度 (略)
对于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 设施或经营活动,必须经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进行。 许可证类型: 排污许可证; 海洋倾倒(废物)许可证; 放射工作许可证; 核设施安全许可证; 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收取一定金额的环境补偿 费用。我国的排污收费有两种:①超标准收费, 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