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十章侵权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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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一、侵权责任法(一)概念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损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三)地位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四)立法目的1.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五)立法亮点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一)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1.一般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漂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损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损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损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损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止债务履行,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止或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权利(三)本法保护的民事利益须为合法的利益,且其损害应当达到重大程度三、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四、侵权行为(一)概念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

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

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评议人: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持人:吴春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持人: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大家知道,物权立法现在已经进入尾声,现在侵权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对于侵权法很多基础性的研究大家都非常关心。

今天我们民商法前沿和法理学论坛有幸邀请到了我院王利明老师来给大家做一个“侵权法是什么?”的报告。

我们还荣幸的邀请了我院的朱景文老师、冯玉军老师担任评议人。

出席今天演讲的还有我院孙国华老师、张曙光老师、杨晓青老师,让我们对各位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于这个报告的期待,大家已经用热烈的掌声充分的予以表达了,下面就请王老师开始今天的报告!主讲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讨论会,今天想和大家探讨“侵权法是什么”的问题。

侵权法是什么的问题,首先关涉到对法治的理解。

我们可能对法治这个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我个人的理解认为,法治的基本内涵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具体为什么这么来概括,这里我就不展开讨论了。

而侵权法简单的讲就是保障私权利的法律。

我国的侵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这也是保障私权的重要举措。

不过,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里,侵权法是放在债法编中作为债法的内容进行规定的,这与我们前一段时间正在讨论侵权法是否应当独立成编具有不同。

我们制定的侵权法本身就是对传统大陆国家债法体系的一个重大突破。

单独制订侵权法也表明了我国民法典体系面向中国实际和面向未来所展示的鲜明特点。

侵权法的单独制定和独立成编,既是对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也是适应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厉行法治的重要举措。

刚才我们说侵权法就是保障私权利的重要法律,我们如果这样给侵权法下一个定义,应该说能够概括出出侵权法的基本功能,但是这样说仍然是非常笼统的,它并没有反映出侵权法在民法中独特的特点和属性。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十章侵权责任1.试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大陆法系民法上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侵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损害成其为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损害的可补救性;②损害的确定性;③损害对象的合法性。

(3)因果关系,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

(4)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2.试述侵权之债与侵权责任有何区别与联系。

答: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两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债务和责任的区别。

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

在侵权行为关系中,债务和责任的产生无先后之分。

但是,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理由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坚持了《民法通则》开创的立法体例,认可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

除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内的损害赔偿责任外,尚承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其中仅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应着侵权之债,其他诸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非对应着债的关系。

3.试述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约定免责事由是受害人同意。

(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民法第四版王利明人民大学附课后题答案

民法第四版王利明人民大学附课后题答案

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特点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体系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王利明民法学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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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学电子版
一、王利明民法学电子版
1、总论
1.1民法总论简介
民法总论是中国民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民法的基本学科。

民法总论的内容包括:民法的研究对象、民法的分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形式、民法的历史发展历程。

1.2民法典型案例简介
民法典型案例是分析法律案件,以及阐发民法宗旨、原则、规定的典型文献。

民法典型案例反映了我国民法立法进程和发展,记录了历史与当今。

二、合同法
2.1合同法简介
合同法即民法中的契约法。

契约属民法中的一种形式性法律秩序,是外交关系的实现和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谅解或协议。

合同法实现的是民事关系的稳定性和保证。

2.2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根据该法中规定的一般原则及其他规定和普通法律准则进行的,以便正确地解释相关法律问题。

司法解释是解决法律案件的有效手段,有助于解决契约的各方纷争,从而达到诚信交易的目的。

三、物权法
3.1物权法简介
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门法学分支专门研究物的权利和他人的义务的规则的理论。

物权法的内容主要分成以下几部分:拥有权、保护权、所有权、第三者知情权以及附属物权等,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物权和相关人对物权的合法利益。

3.2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根据物权法、判例和公约等法律来解释和处理物权纠纷,以便维护物权利益。

司法解释是物权争议纠纷的有效手段,可以减少争议的复杂性,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侵权行为中的归责原则,即侵权人应当为其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是侵权法领域中的核心原则,对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责任主体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般来说,法律上主要将侵权责任主体分为个人和单位两类。

个人侵权责任主要由自然人承担,而单位侵权责任主要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

这种明确的界定有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损害赔偿的责任。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依据是侵权行为的过错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

这意味着只有在侵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应当与侵权行为的结果成正比,即依据因果关系确定赔偿数额。

第三,举证责任的归属。

在侵权行为中,举证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责任。

侵权法通常规定,侵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行为没有造成损害,而被侵权人则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这样的归责原则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避免不法行为的逃避和规避。

第四,民事责任的归属。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侵权人承担,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由单位、监护人等其他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原则规定了责任的划定,有利于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法中的核心原则,明确了侵权行为中责任主体的界定、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举证责任的归属和民事责任的归属等方面。

这些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同时,也为侵权责任的界定和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王鑫政法系2015学年度第2学期第一编民法总论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参考资料一、主要参考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7.法国民法典8.德国民法典9.日本民法典10.台湾民法典10.苏俄民法典二、参考文献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刘凯湘:《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3.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5.高圣平/梅夏英:《物权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罗马法奠定了现代民法的基础,而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蓝本。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在法律体系上也是诸法合一,但在学理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万民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市民法),即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在查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时,两法已经合并,罗马法主要以私法为主。

近代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事立法均为私法,从词源上看,民法是调整民间社会关系的法。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民事立法可追溯到1911年清政府的《大清民律草案》,(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本义正等人起草该民法,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文献中便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有文:“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

侵权与违约-王利明

侵权与违约-王利明

首先,让我们从一个案例来引出今天的讲座内容:一位顾客去商场买衣服。

她脱下自己的衣服放在试衣间又去试衣服,结果等她出来后发现自己的衣服不翼而飞。

于是顾客向商家提出赔偿的请求。

这个小小的事件引发了我们的思考。

首先要解决的便是:这是一个侵权还是违约的问题,对于侵权,需要有侵权的要件,商场当然会辩称自己的店员根本没有也不会偷走这位顾客的衣服。

而至于违约呢,就得考察商场是否对购物的顾客脱下的衣服有保管的义务。

而是否是这样呢,我以为不可以泛泛地说商场对所有人都具有保管财物的义务。

因为假设商场对一切顾客均有保管财物的义务的话,那么与这相对应的顾客也需承担一定义务也即我们常说的对价,可是我们却无法发现这一点。

但是,在这个特殊的案例中,针对这个具体的购物者,她既已脱下衣服放在那里,或许她也对服务人员有过明示的表示即如我先把衣服脱在这里去试衣服,你帮我看着点――是否有这话我们不得而知,但却不可否认,这一举动已经构成了商场的默示的保管承诺。

所以双方也就已构成了保管财物的合同,因而这是一个违约问题而非侵权。

商场构成违约。

因而在区别是否违约时要看是否已构成双方之间的特定约定义务,对双方已有约束力。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倾向即常常将违约问题纳入侵权范畴。

如商标使用权人违反使用许可的期限或范围使用商标;还有在肖像侵权中,肖像所有人允许他人将其肖像用作药品广告或其它用途,但使用人超出使用期限,只允许一年却用了两年等;另外房屋租赁中在租凭期满后,承租人拒不交出房屋和使用权。

这些情形下一般法院在判决中都将之归为对商标权、肖像权、房屋所有权的侵害,属侵权范畴,而我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

因为本质上他们还是违反了约定义务的问题,因为有关使用期限范围都是合同明确规定的,如若违反仍是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问题。

我们当然也不否认有竞合存在,但直接违反的应该还是约定义务。

从这一点上,我个人以为应是违约问题。

第二,在分析是否侵权还是违约时,我们应该具体考察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了默示的合同义务。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 4月6日,我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做客“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二十八期,全面解析《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讲座由我院徐阳光博士主持。

王利明教授首先阐述了《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重要性。

他表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是围绕归责原则展开的,只有理解了归责原则才能够掌握《侵权责任法》,才能够正确选择法律依据和裁判依据。

他认为,相比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所实行的一元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独特之处在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王利明教授根据上述三个原则为大家讲解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安排。

他指出,我国的归责形态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的适用是按照归责原则架构的,法律规范的选择方面也是按照归责原则构建的。

因此,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理解和运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和关键。

王利明教授逐一详解了各个归责原则。

他指出,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依据是“过错”,而不在于“侵害”。

在评判“过错”时虽然应主客观相结合,但重点应以客观标准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以一般人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评判标准,但考虑到个体的差别,在判断过错时要注意两点:对于部分特殊职业,比如一些专家和技工,对他们的评判标准应高于一般人;而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过错”的评定要低于一般人。

在谈到《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时,王利明教授表示,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在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减轻责任的依据,而在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除非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

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奥妙之一在于第六条第一款中无“法律规定”的字样,而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中都有“法律规定”四个字,这暗含了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归责原则,而推定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够适用。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评议人: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时间:2010年9月24日晚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王利明:今天非常高兴和大家一起来讨论关于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和中国特色问题。

一、救济功能是侵权法的首要功能大家都知道侵权法有两大功能:第一是救济;第二是预防。

所谓救济,也称为补偿的功能,或者填补损害的功能,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侵害以后通过侵权责任的承担从而使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状态尽可能恢复到原有的状态。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是侵权法的首要功能,正是因为侵权法的救济功能是它的首要功能,所以有时候我们也称侵权法为救济法。

那么为什么我们要把救济功能作为侵权法的首要功能,从而称侵权法为救济法呢?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这是充分全面地保障私权的需要。

什么是法治,法治这个概念,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解释,而且在学术上也有不同的定义。

但是我个人理解法治这个概念可以用八个字来概括:就是“保障私权,规范公权”。

我觉得保障私权是规范公权的基础和前提。

因为只有充分的保障私权我们才能为公权的行使界定明确的范围。

因为私权本身就是公权行使的边界,所以说它界定了公权行使的准确的范围。

充分地保障私权也奠定了法治建设的基础。

那么保障私权和救济功能的关系是什么?我认为从民法的角度来看,保障私权就是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

因为我们讲的救济就是指在权利遭受侵害以后,要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来使这个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修复,使受害人遭受侵害的状态得到恢复。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权利的保障是不是充分很大程度上就是要看这个救济是不是充分。

所以对受害人救济越充分,对权利的保障也就越充分。

在对私权进行保护的过程中,侵权法尤其要把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放在最优越的位臵。

可以这么说,侵权法自始至终都确定了生命健康权优越的这个规则。

王利明—民法学总论课件

王利明—民法学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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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对“法”的理解 有马克斯主义的和非马克斯主义的。马克斯 主义的法概念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 范的总称。


非马克斯主义的有:
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行为说、神意说、理性说、 意志论、权力论、必然论、正义工具论、社会控制论、 事业论等。 6

(六)民法与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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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又称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整 对象,该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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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平等主体、 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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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一: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 私法。(不同于宪法、刑法) 视角二:以民法对其所调整的主体的功能与 所反映的理念为视角,民法属于权利法。 (不同于刑法、行政法) 视角三:以调整整个社会的不同领域为视角, 民法属于市民社会的法。 视角四: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为视角, 民法属于实体法。 视角五:以民法对司法者及民事主体的功用 为视角,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视角六:以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 意规范为视角,民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

2、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亲属关 系、监护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民法上的体 现为身份权关系。

侵权法的定位(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侵权法的定位(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侵权法的定位——“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24期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8-9-9内容提要: 新学期伊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人大法学院601徐建国际报告厅隆重开讲。

2008年9月5日晚7点至9:30,论坛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主讲“侵权法的定位”。

论坛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王轶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巴黎第一大学法学博士石佳友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不莱梅大学法学博士朱岩老师作评议。

讲座由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春岐主持。

王利明教授曾于2006年10月27日在“民商法前沿论坛”做过一场题为“侵权法是什么”的学术报告。

王利明教授在当时报告中做出了“侵权法就是指在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后果提供救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的重要论断,并首次初步提出了“侵权法是救济法”的认识。

该报告在学术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文字稿截至目前浏览量已经超过一万人次。

在侵权法独立成编已经成为理论和立法共识以及侵权法已经驶向立法快车道的今天,王利明教授一直在作深入的思考。

在本次“侵权法的定位”的报告中,王利明教授从侵权法的主要功能入手,再度将侵权法明确定位为“救济法”。

并进一步指出此种定位是出于“妥当区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妥当区分侵权法与民法其他部门、特别是其他权利法部门;以及正确把握侵权法强化对受害人救济的发展趋势”等三方面的考虑。

同时他还以惩罚性损害赔偿为例将惩罚制裁定位为损害赔偿的例外,而非原则。

也提及在一些特殊类型案件中侵权法预防功能不断增强的趋势。

法律规范的功能决定法典化中法律的概念乃至制度架构。

王利明教授就具体阐述“救济法”功能定位下产生的侵权法在概念界定及制度设计上的一系列体系效应:首先,应该以“侵权责任法”的名称代替“侵权行为法”的名称,并认为前者能够更好地与上述主要功能定位相协调。

王利明观点侵权责任法

王利明观点侵权责任法

补充资料王利明教授: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要点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侵权法在现代社会的第一个发展就是它保障的权益范围在不断地扩张。

我给大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看出现代侵权法发展的一些趋势,美国一个非常著名的判例:一个流浪汉为了寻找食物,到处流浪的时候想找一些吃的东西和找一点水喝,有一天他来到一个田野里面发现了一个小木屋,这个小木屋实际上已经很久没有人进去过,他就想到这个木屋里面去找一下,看看有没有水可以喝或者有没有东西可以吃,因为他饿了两天了想找点吃的,结果他到那把小木屋的门刚刚推开,正好木屋的主人正在里面收拾东西,木屋的主人发现他进来之后也没有盘问他、也没有制止他,当场就拿起身边放的一把枪就把流浪汉的一只腿给打断了。

后来这个流浪汉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木屋的主人赔偿,这个主人当场就提出抗辩,抗辩的理由认为,流浪汉没有经过他的许可擅自闯入他的私人物业,构成了英美侵权法的trespass,在构成非法侵入的情况之下,按照古老的英美法的规则,物业的所有人可以采取各种手段把非法闯入者驱逐出去,他说我开枪也是一种驱逐的方式。

古老的英美法承认,就是物业的所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物业不受侵害他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暴力和驱逐,所以他认为这是合法的。

这个案子从一审打到二审,最后的终审判决确认被告作为这个物业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为这个案件写了一个十几页的判词,判决的理由中有很大一段话被收录到美国侵权法重述,非常精彩的一段话形成了一个很重要的规则。

法官在判决中这样讲到,首先应当承认流浪汉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他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个被告在他的生命健康没有受到重大威胁的情况下、没有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仅仅为了捍卫自己的物业、私人的财产而严重伤害原告的身体,构成权利滥用。

那么他的理论是什么哪?他的一段很著名的判决说,生命不仅仅是属于个人的、也是属于社会的,生命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任何私人物业的所有者不能以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来保护自己的物业,除非是自己的生命健康同样受到威胁,这个意思就是说当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发生冲突的时候,生命健康权应该是处于一个优越的地位、处于一个优先保护的位置,基于这样一个规则最后判决被告应当承担责任,这就形成了一个生命健康权优位的重要规则。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民法”的一词源自日本。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r civil”,并用汉字定名为“民法”二、民法的含义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广义与狭义民法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1、罗马式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提出的。

《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

2、德国式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

特点:设立总则编,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身份法,将继承法单独成编。

民法与民法学三、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横向经济关系民法统一调整,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纵向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平等主体不论他们在经济实力、企业规模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他们的关系一律民法调整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1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案例一】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部局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杨原是被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

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里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里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刘当即将汽油桶抛向电视室,致使杨全身多处烧伤。

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到医院抢救,杨右小臂截去2/3,成终生残疾。

经查,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杨烧伤事故前刚向全体人犯进行国防火安全教育,并查缴了危险品。

但是囚犯李某仍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偷了一火炉藏于监舍;而囚犯刘某见同监舍内一油漆工的床下有汽油,于是偷去烧水,致使事故发生。

原告杨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给予安排工作。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 : 4 月 6 日,我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做客“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二十八期,全面解析《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讲座由我院徐阳光博士主持。

王利明教授首先阐述了《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重要性。

他表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是围绕归责原则展开的,只有理解了归责原则才能够掌握《侵权责任法》,才能够正确选择法律依据和裁判依据。

他认为,相比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所实行的一元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独特之处在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王利明教授根据上述三个原则为大家讲解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安排。

他指出,我国的归责形态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的适用是按照归责原则架构的,法律规范的选择方面也是按照归责原则构建的。

因此,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理解和运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和关键。

王利明教授逐一详解了各个归责原则。

他指出,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依据是“过错”,而不在于“侵害”。

在评判“过错”时虽然应主客观相结合,但重点应以客观标准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以一般人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评判标准,但考虑到个体的差别,在判断过错时要注意两点:对于部分特殊职业,比如一些专家和技工,对他们的评判标准应高于一般人;而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过错”的评定要低于一般人。

在谈到《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时,王利明教授表示,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在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减轻责任的依据,而在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除非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

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奥妙之一在于第六条第一款中无“法律规定”的字样,而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中都有“法律规定”四个字,这暗含了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归责原则,而推定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够适用。

《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若干重大疑难问题(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若干重大疑难问题(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若干重大疑难问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9年会主题报告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9-6-2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我原来准备的发言题目是“多元化救济机制与侵权责任立法”,但大会要我主要就侵权法立法进展以及争论的疑难问题作一个汇报。

大家知道在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了民法典草案第一稿,在这个稿子里面,侵权法作为一编已经规定下来,这可以说是对传统大陆法民法典体系的重大突破,迄今为止,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没有一个国家把侵权责任法从债法中完全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一编。

这次以后,全国人大加紧制定《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

物权法已经通过,现在正在加紧制定侵权责任法。

在02年这个稿子的基础上,全国人大经过广泛地听取意见,经过多次的反复讨论,在去年年底形成了侵权责任法的第二稿,并且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想大家可能都拿到了这个第二稿,争取按照工作安排,希望在今年年底前能够完成第三稿,当然现在的这个工作任务还非常繁重,因为第二稿出来之后,方方面面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如何把这个草案进一步加以完善,是目前立法工作的重点。

下面我想就这个第二稿里面几个重大的争论问题,作一些介绍。

一、关于侵权法保障的权利范围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侵权法保障的权利范围,也是现在《草案》的第2条,该条的表述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款是一个很容易引起误解的条款,有人认为它是一个宣示性的规定,实际上它是否是采用一般条款的方式来规定侵权法的保护的权益范围,从而明确侵权法的调整对象?侵权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究竟保护哪些权利和利益,确定权利范围实际上就是明确侵权法调整的对象。

关于侵权法保护的权益的范围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列举侵权法所保护的各种权利,同时也要把侵权法所要保护的各种利益明确列举出来,所以最初的稿子是一个详细列举的方案,侵权法主要保护如下权益,物权、人身权等等尽量详细。

王利明论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王利明论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论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11-4-25浏览次数:16779字体大小:大中小演讲人:王利明教授时间:2010年9月26日上午8:00地点:601国际报告厅一、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同学们,今天我们主要来讨论一下侵权责任法的体系问题。

所谓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是指将侵权责任法中的各项具体制度、规则加以有机结合时所依据的科学、合理的逻辑结构和知识体系。

侵权责任法是按照“总-分”结构建立起来的制度体系。

所谓总分结构,实际上是潘德克吞学派总结的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指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区分部门法中的共通性规则与特殊规则,将其中的共通性规则集中起来形成总则或一般规定,将特殊规则集中起来作为分则或作为特别规则加以规定所形成的结构。

大陆法系民法典来大多是按照总-分结构来构建民法典体系的。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是否也遵循了这样一种体系?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比较杂乱,没有一个十分严谨的体系。

也有人认为,这部法律是存在一个体系的。

关键在于如何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来解释出立法者所构建的体系。

我赞成后一种看法。

我为什么要强调侵权责任法具有自身的体系?首先是因为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本身是我国民法典立法的一部分。

民法典本身就是有体系的,体系便意味着贯彻民法典每一部分的体系化思想,因此,侵权责任法也具有自身的体系。

也只有如此,其才能够符合整部民法典的体系。

其次,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独立成编的思想。

既然是独立成编,那么必须按照一定的体系才能够组织起来成为一编。

如果否认了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就否认了其独立成编的地位。

第三,如果没有体系,则《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将会面临极大的问题。

因为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无法根据一部杂乱无章的法律来完成寻找大前提的作业过程。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从形式上看,是由总则和分则构成的。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正是按照总分结构构建的一部法律,其总则包括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责任形态的一般规则,总则和分则。

侵权行为法授课大纲(全部)

侵权行为法授课大纲(全部)

《侵权行为法》授课教师鄢一美2009年2月-6月侵权行为法主要参考书❝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3、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4、王泽鉴《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政法大学出版社❝5、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法大出版社2001年❝6、(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下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7、(各高校民法学原理教科书中的侵权法部分)主要参考法律:❝1、《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部分;❝2、最高法院《民通意见》民事责任部分;❝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4、《国家赔偿法》❝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法❝第一节什么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一)侵权行为的语源和法律渊源❝1、语源:❝英语表述:tort ;法语:tort 或tortum ;俄语:деликт;❝德语: unerlaubte handlungen ;意大利语表述:fatti illeciti ;❝葡萄牙语表述:factos ilicitos❝侵权行为,不法行为源于:拉丁语:“tortus”(扭曲、弯曲、不正)和拉丁语“delictum ”(不法、违法行为、过错、罪过)❝从语源上可知:侵权行为是不正当的被法律不许的有过错的行为。

❝2、法律渊源:源于罗马法“私犯” 类型的犯罪。

❝从法律渊源可知:❝侵权行为法是私法的一部分;是债法的内容之一;具有赔偿损害的功能,但不要求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法律关系,故为非契约之债。

(二)侵权行为概念界定❝1、概念: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权益,依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就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2、对概念的说明(特征)❝(1)侵权行为的本质是侵害他人权益❝(2)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不法行为❝(3)侵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损害赔偿❝(4)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因法律规定产生。

【免费下载】 王利明侵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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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评议人: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持人:吴春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第一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权利法还是救济法?第二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对损害提供救济的法,还是对受损害的权利提供救济的法律第三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对“泛权利”侵害的救济还是仅对绝对权侵害的救济第四个问题,侵权法究竟是保护权利的法还是保护权益的法第五个问题、侵权法是侵权行为法还是侵权责任法第六个问题,侵权法是针对个人的侵权法还是针对团体的侵权法评议 主持人: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大家知道,物权立法现在已经进入尾声,现在侵权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对于侵权法很多基础性的研究大家都非常关心。

今天我们民商法前沿和法理学论坛有幸邀请到了我院王利明老师来给大家做一个“侵权法是什么?”的报告。

我们还荣幸的邀请了我院的朱景文老师、冯玉军老师担任评议人。

出席今天演讲的还有我院孙国华老师、张曙光老师、杨晓青老师,让我们对各位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对于这个报告的期待,大家已经用热烈的掌声充分的予以表达了,下面就请王老师开始今天的报告! 主讲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讨论会,今天想和大家探讨“侵权法是什么”的问题。

侵权法是什么的问题,首先关涉到对法治的理解。

我们可能对法治这个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我个人的理解认为,法治的基本内涵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具体为什么这么来概括,这里我就不展开讨论了。

而侵权法简单的讲就是保障私权利的法律。

我国的侵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这也是保障私权的重要举措。

不过,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里,侵权法是放在债法编中作为债法的内容进行规定的,这与我们前一段时间正在讨论侵权法是否应当独立成编具有不同。

我们制定的侵权法本身就是对传统大陆国家债法体系的一个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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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侵权责任的承担本章重点与难点:1.各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及其适用。

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范围是难点。

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等竞合,难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根据民法通则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及其适用当加害人正在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时,受害人得依法请求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于已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不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停止侵害的请求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利害关系人提出。

这种请求首先可以直接向加害人提出,以图迅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之扩大。

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停止侵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合并适用。

如果侵害尚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可单独适用停止侵害;如果侵害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停止侵害可以与赔偿损失合并适用;如果侵害损害了他人之名誉等,可以将停止损害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合并适用。

二、排除妨碍及其适用加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而妨害他人正常行使权利或妨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主要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

在实践中,设置障碍影响他人通行、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截流河水影响他人的用水等情况均属妨碍行为。

妨碍行为本身应当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合法的妨碍行为,如为了公共利益铺设管道在短时间影响部分人的通行,不构成“妨碍”,自不得请求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所针对的应当是已经实际存在的妨碍。

对于并不存在或并不即将必然出现的妨碍,不适用排除妨碍的侵权责任方式。

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的区别在于,消除危险主要是针对有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危害,排除妨碍则是针对侵权人正在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

同停止侵害一样,排除妨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先行作出排除妨碍的裁定。

三、消除危险及其适用加害人实施某种行为,给他人之人身或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时,受到威胁的人有权要求消除危险。

在实践中,违章建筑、危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堤坝等往往构成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威胁。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构成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加害人实施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威胁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或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没有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或本身无权实施这一行为。

危险不同于已经造成的损害,它只是一种直接的威胁,极有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

这种威胁可以是已经存在的,也可以是目前尚未出现但即将必然出现的威胁。

因此,在当事人请求消除危险阶段,一般尚未造成实际损害,故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方式在实践中多能单独适用。

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一样,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先行作出消除危险的裁定。

四、返还财产及其适用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

加害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时,财产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在这里,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财产的权利人既包括财产的所有人,也包括某些虽不是财产所有人但却在财产上享有某种物权性质权利的人,如经营国有财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集体财产的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等。

如果将权利人仅限于所有人,则不利于保护上述他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返还财产,适用于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责任,而不适用于合法占有。

返还财产主要是针对直接非法占有他人之物的侵权行为的,但对于物已转移于第三人手中,是否也适用返还财产呢?凡不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或不具备二者之一的,第三人应适用返还财产:(1)第三人须为善意取得;(2)第三人须为有偿取得。

返还财产时,孳息一并返还。

理由是返还是所有权或物权原则的要求,不法占有无论善意与恶意,如果不能取得占有物之所有权,当然也不能取得该物之孳息的所有权。

如果侵占他人财产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包括对所侵占财产的部分损坏、其价值之减少以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除适用返还财产外,还可合并适用赔偿损失。

五、恢复原状及其适用加害人因自己的加害行为,致使他人之财产受到损害,受害人得请求恢复原状。

从某种意义而言,侵权行为法以及承担侵权责任的各种方式的基本目的都是为了“恢复原状”——通过适当的方式尽最大可能使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状况回复到受侵害前的状态。

但是,这里的恢复原状应取其狭义,即使受到损害的财产(而且只能是有体物)通过修理等手段,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

因此,恢复原状仅适用于财产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

恢复原状作为承担侵权责任之方式,其适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恢复原状之可能性。

某些财物之损坏有可能修复,而另一些财物之损坏则无法修复,对于无法修复之财物的损坏,不适用恢复原状。

(2)恢复原状之必要性。

这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受害人认为有必要修复以恢复原状;二是修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

如果受害人认为修复已无必要或者修复所花代价大于购买同样商品(某些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如古画;这些物品不在此限)的价值,则不适用恢复原状。

加害人可亲自动手恢复原状,也可雇请相关能工巧匠、专业人员恢复原状。

在某些情形,加害人可将受损坏之物完全恢复到损坏前的状态;而在另一些情况下,“恢复原状”只是基本恢复,尚不能完全达到受损害前的状态。

因此,恢复原状可以与赔偿损失合并适用,以满足受害人的要求。

六、赔偿损失及其适用赔偿损失,是指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或精神损害,而以其财产来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适用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场合。

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具体来说:(1)侵占他人财产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损失;虽适用返还财产,仍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可合并适用赔偿损失。

(2)损坏他人财产,不能恢复原状的,应赔偿损失;虽恢复或基本恢复原状但仍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合并适用赔偿损失。

(3)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对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应适用赔偿损失。

(4)致他人残疾的,对受害人未来的生活补助费或丧失的赚取收入的能力,应适用赔偿损失。

(5)致人死亡的,对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应适用赔偿损失。

(6)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适用赔偿损失。

(7)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适用赔偿损失。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其适用适用于侵害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有损于受害人名誉的场合。

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以与赔礼道歉合并适用,如果侵害人格权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还可以合并适用赔偿损失。

如果加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可以合并适用停止侵害。

八、赔礼道歉及其适用适用于侵害公民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方面的人格权及法人名誉、名称权的侵权行为。

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一、侵权损害赔偿概念与特征侵权损害赔偿是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其特征:第一.侵权损害赔偿的事实原因是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或人身损害。

第二,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第三,赔偿的目主要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兼具制裁加害人。

二、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一)全部赔偿原则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予以全部赔偿。

这一原则主要由损害赔偿补偿受害人损失的目的所决定。

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全部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中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精神损害。

(二)限定赔偿原则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如果全部赔偿,可能因赔偿数额巨大而使加害人不堪重负,从而影响加害人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经济活动,从而实行限定赔偿原则。

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等。

(三)惩罚性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又叫做惩戒性赔偿,它指的是除补偿性赔偿或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金额。

最高院2003年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买受人在5种情形之下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被解除的。

(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5)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侵权责任法》第47条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四)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在确定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时,考虑加害人的赔偿能力。

民诉法第222条和223条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和必需品。

最高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充分考虑了这一原则,如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五)衡平原则加害人对侵权事实的发生无过错或双方当事人对侵权事实的发生均无过错事,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的分担损失。

三、损害事实及赔偿(一)财产损害及赔偿1.对财产权利受损害的赔偿(1)直接损失:全部赔偿。

(2)间接损失:将来、必得的损失。

在全部赔偿原则下,尽量弥补其损失。

其计算相对比较复杂。

2.对人身权权利受侵害带来财产损失的赔偿(1)伤害时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例:某甲生活在农村,是独子,与某乙因为口角而互殴,某甲将某乙打成重伤并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

某乙有10岁的女儿和65岁的老母需要其抚养和赡养。

问:某乙可以向某甲要求赔偿那些损失?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第16条①及有关司法解释,主要司法解释有《最高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护理费等。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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