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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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9.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和企业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商贸〔2024〕号,以下简称《省厅申报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上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对企业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实施完成的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展会项目等费用给予支持。

二、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

(三)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要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以个人名义或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

三、申报企业(单位)需提供的基础材料(一)项目单位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需填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网络管理系统”生成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未换证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四)项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附件3)。

(五)根据项目类型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支持标准及应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境外专利申请1.支持重点和标准: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并取得授权证书后,对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

如何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申请和报账工作

如何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申请和报账工作
维普资讯
如 何 做 好 中小 企 业
国毒开资 际场拓金
的 申请 和 报 账 工 作
■ 易 德 华
伴 随 着 我 国加 入 WT O,支 持 外 贸 发 展 的 财 政 政 策 按 照 WT 规 则 已 作 了 并 正 在 进 行 O 相应 的调 整 , 中小 企业 国际市 场 开拓 资金 ” “ 就 是 我 国 在 加 入 WT 这 种 宏 观 背 景 下 , O 于 20 0 1年 下 半 年 出 台 的 第 一 项 公 开 支 持 外 贸 发 展 的财 政 政 策 。这 项 政 策 支 持 面大 , 及 范 围 涉 广 , 涵 丰 富 , 省有 关 企业 要 认 真学 习《 内 我 中 小 企 业 国 际 市 场 开 拓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正 确 利 用 好 中 小 企 业 国 际 市 场 开 拓 资 金 , ( 以下 简 称 开 拓 资 金 ) 发 展 我 省 对 外 贸 易 。 笔 , 者 根 据 工 作 中 的 经 验 ,与 大 家 交 流 一 些 如 何 做 好 开 拓 资 金 的 申请 和 报 账 工 作 的 体 会 。 明 确 开 拓 资 金 申请 条 件 开 拓 资 金 的 申请 分 为 两 类 申 请 主 体 , 一 类 是 中 小 企 业 的 申 请 ,另 一 类 是 项 目组 织 单 位 的 申请 。 政 策 规 定符 合 以 下条 件 的 中 小企 业 , 可 以 申请 开 拓 资 金 : l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有 进 出 口经 营 、 拥 权 或 对 外 经 济 合 作 经 营 资 格 ,上 年 度 海 关 统 计 出 口额 在 1 o 5 0万 美 元 以下 ; 2 近 两 年 在 外 经 贸业 务 管 理 、 务 管 理 、 、 财 税 收管 理 、 关 管 理 等 方 面无 违 法行 为 ; 海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第三方电子商务合作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第三方电子商务合作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第三方电子商务合作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第三方电子商务合作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促进外贸发展的工作,现启动2012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电子商务合作平台申报工作。

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 号),市商务委将选择部分在知名度、规模、资质和服务内容等方面符合项目要求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合作,按照“政府补贴一部分、平台减免一部分、企业自筹一部分”的原则,使上海中小外贸企业用较少的资金,最快的方式,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开拓国际市场。

希望有意向且符合项目要求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积极申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1、第三方电子商务申报企业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对象为应用该平台进行产品宣传、商品营销等活动,包括使用平台开拓国际市场的中小外贸企业;3、申报单位的电子商务平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运营稳定,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是所申报平台相关行业的知名企业、重点产业集聚区企业或者有一定基础和优势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4、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完善,业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具有良好的信誉,并且拥有一定的中小企业和市场认可;5、申报单位应具有ISO等相关资质认证;6、申报单位能够认同并承诺履行“政府补贴一部分、平台减免一部分、企业自筹一部分”的原则;7、历年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开拓国际市场的推广应用中,获得中小外贸企业认可者优先。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0.05.24•【文号】财企[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日期:2014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4年4月9日)废止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中央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商务部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五条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各进出口商会,各中央直属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舞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精神,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治理(试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治理(试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OO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治理(试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小企业进展,鼓舞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国民经济进展,加大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治理,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布透亮、定向使用、科学治理、加大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对象和方向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原则上重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申请使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二)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治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治理记录;(三)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差不多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打算。

第六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种活动。

对符合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市场开拓活动给予优先支持:(一)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对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二)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中小企业取得国际标准认证,支持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三)获得质量治理体系认证、环境治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四)产品包含的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的;(五)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南京市2011年度上半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南京市2011年度上半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南京市2011年度上半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南京市2011年度上半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工作的通知各区商务局、开发区、产业集团、项目申报企业:江苏省2011年度上半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工作即将开始,现结合南京实际,通知如下:一、拨付申请的企业2010年度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的市属外贸进出口企业二、拨付申请的项目1、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经实施的项目。

2、项目内容符合《江苏省实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规定。

其中,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境外考察两大类支持方向今年暂不予支持。

三、拨付申请的步骤1、网上注册。

首次申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企业需在2011年7月31日之前,登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站”(http://),点击“在线注册”,完成网络系统注册(注册信息修改)工作,下载相关表格送交区商务局、开发区、产业集团审核。

管理部门批准后,企业具备资金拨付申请的资质。

2、网上提交拨付申请。

取得资质的企业登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站”,点击“在线申报”,提交网上资金拨付申请,输出打印“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管理部门登陆网站,点击“在线工作”,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网上审核。

3、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企业将输出打印的“申请表” 及纸质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送交所属的区商务局、开发区、产业集团。

区商务局、开发区、产业集团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纸质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

四、拨付申请的时间企业网上提交拨付申请的时间:2011年8月1日-8月31日。

区商务局、开发区、产业集团完成网上审核的截止时间:2011年9月7日。

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指南1使用对象和条件关于"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原则上重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

1.1申请使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1.1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1.1.2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万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1.1.3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2申报须知2.1创建企业网站项目计划申报须知为帮助各单位在网上填报项目计划的相关信息,请在填报前认真阅读本须知。

2.1.1项目说明2.1.1.1创建企业网站只对网站的设计、软件开发、通讯线路租用所发生的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购买机器、设备等费用不予支持。

2.1.1.2创建的企业网站应具有较丰富的产品或企业宣传内容,至少有一国外国文字或语言。

2.1.1.3网站设计、软件开发支持网站创建时一次性支出费用,通讯线路支持网站建成后一年内所需租用费用,对于网站的改版或维护不予支持。

2.1.1.4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指: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个民族自治县(包括琼中、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昌江、白沙、陵水、乐东黎族自治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中小企业。

2.1.1.6对项目计划的审核结果,将通过本网站进行公示,不再另行下达批复文件,各申请单位要注意上网查询,对于公示结果有疑问,可向所在地的管理机构进行咨询。

2.1.2申报说明2.1.2.1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各单位必须通过本系统如实填报项目计划申请信息,并对填报内容负责。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
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1.09.26
【实施日期】2011.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商务局、财政局,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河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冀财企〔2010〕10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2011年度我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方向
1、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境外各类展览会、展销会,优先支持出口企业拓展拉美、非洲、东欧、中东和东南亚等新兴市场及境外投资合作等项活动。

引导企业不断加大对市场调研和开拓市场的工作力度。

2、优先支持企业开展质量认证、产品认证、国外商标注册等活动。

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南(2015年)

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南(2015年)

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南一、支持对象(一)在我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且近年有进出口实绩。

(二)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

(三)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支持内容与标准(一)境外展览会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须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

3.展位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基本展位(9平方米,下同)计算,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限额增加10000元,最多不超过三个展位。

4.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比例给予支持。

5.在香港、澳门地区举办的展览会,按上述标准的60%计算。

6.大型展品特指体积在1立方米且重量在1吨以上的展品。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1.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项目。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4.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进行查询)进行认证。

5.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三)各类产品认证1.产品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产品认证”类项目。

2.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

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3.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

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

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分配我省和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及其所发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平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开拓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各市、县商务和财政部门强化项目申报、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

1、省商务厅负责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2、省财政厅负责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

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根据各县(市)商务主管机构设置、县(市)进出口总量和开拓资金使用成效等情况,授予县(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相应开拓资金管理职责。

县(市)单独设置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年进出口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资金使用规范的,原则上授予其开拓资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选配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创造必要工作条件,建立严格的审核及检查制度,充分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如不能较好地使用管理资金,促进成效不显著,不再单独设立商务部门的,将取消该市、县管理开拓资金的相应职能。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开拓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二、支持对象和条件(一)支持对象开拓资金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 6500 万美元以下。

(二)支持条件1、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支持内容(一)境外展览会包括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回运费等。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支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

(三)产品认证包括国际产品认证、国际商标注册等。

(四)境外专利申请支持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

(五)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包括宣传材料翻译及制作费、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费等。

(六)电子商务活动支持企业创建、完善外贸网络营销平台等。

(七)境外市场考察支持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进行的境外市场考察活动。

(八)境外投(议)标包括标书购置费、项目设计费等。

四、资金管理(一)预算管理财政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安排,确定年度开拓资金预算规模。

(二)资金分配开拓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各地区中小企业数量、进出口规模、开展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情况等因素。

(三)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四)资金使用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

五、项目申报和审核(一)项目申报企业根据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鲁商务规财函字[2011]2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1.08.09
【实施日期】2011.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工作的通知
(鲁商务规财函字〔2011〕25号)
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做好2011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料完整,真实可靠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企业国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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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资金项目小结范文[1]

开拓资金项目小结范文[1]

开拓资金项目小结范文[1]这篇关于《开拓资金项目小结范文》的文章,是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的精心指导下,我们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全市对外贸易恢复性增长态势强劲。

根据《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XX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商规财[XX]62号)以及《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XX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额度的通知》(湘商规财[XX]9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XX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工作总结如下:一、项目审核拨付情况XX年,我市市辖区共审核上报了29家公司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57个,实际拨付资金104万元。

其中,境外展览2个,金额4.5万元;管理体系认证16个,金额31.1万元;产品认证4个,金额8万元;国际市场宣传推介15个,金额20.1万元;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5个,金额10.2万元;境外市场考察4个,金额10.5万元;电子商务活动11个,金额19.6万元。

可见,支持的项目类别是管理体系认证,支持额度占30%,其次是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和电子商务活动,分别占19.3%和18.8%,XX年,根据我市市情和外贸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主要支持了农轻纺和机电类企业,此类企业占比达82.7%;主要支持了有进出口业绩的企业,占比达75.8%;主要支持了生产企业,占比达89.6%。

此外,我们采取阳光普照、面广量小的方式审批项目,支持单个项目平均1.82万元、单个企业平均3.58万元,受资助最多的企业也只获得了5.5万元的数额,较好地发挥了项目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目前,我市市辖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已全部拨付到了相关项目单位。

二、项目执行效果情况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申报和拨付,进一步提高了我市广大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积极性,提升了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了我市外贸的快速增长,效果显著。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与管理,支持本市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管理部门)开拓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商务委负责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等。

市财政局负责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委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及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承办部(以下简称市承办部)受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开拓资金申报受理、项目审核、政策咨询等具体事务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程序第四条(支持内容和标准)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分企业项目与团体项目)、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培育竞争新优势等。

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详见附件1)。

第五条(支持对象)(一)申请企业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

对近两年给予过开拓资金支持,但至今仍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鲁商务规财函字[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工作的通知(鲁商务规财函字〔2011〕25号)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做好2011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料完整,真实可靠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2010〕166号)第十七条要求,确保材料真实完整,资金使用安全。

二、明确重点,规范项目各单位要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支持重点内容。

对于连续两年无进出口业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支持;对国际市场考察项目资金扶持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10%。

三、加强管理,突出绩效本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2010年10月份-2011年6月份已执行完毕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

请各单位及时登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工作管理系统()”进行项目拨付申报,并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安排情况及相关资料同时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扶持项目的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扶持效果,今后省财政、商务部门将把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材料的反馈情况作为以后年度相关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联系人:初虹,电话:*************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浙财企字[2009]261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261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保持全省外贸出口稳定增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电〔200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对原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浙江省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进行了整合,对扩大农产品出口政策中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并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贯彻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09〕18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专项资金每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外经贸促进政策,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市,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贸易业务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及行业组织和项目承办单位;(二)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不含大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省有关部门及省级企业: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原外经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4〕423号)和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要求,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定了《2017年度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指南”),现将2017年度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申请实施期限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之间,且2016年度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及省统一组织国际市场开拓的项目单位均可申请。

企业和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须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报,提出项目申请,并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项目书面材料。

二、项目审核、评审及公示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材料的进行初审,核对申报材料及附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确保项目申报材料要件完整规范、真实有效,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排序汇总。

省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项目及省级企业的申报材料由省商务厅进行初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并在省商务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网址:),公示期7天。

三、资金拨付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和补助金额,并告知各市确定支持的项目和具体金额。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一、概述:主管部委:商务部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从2000年开始设立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专项计划。

资金的设立体现了中央财政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支持,具有明确的政策目标。

即开拓资金是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原则上重点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

二、申报条件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即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2、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三、支持方式(一)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活动1、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2、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2)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3)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4)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第1点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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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申报工作的通知
(东外经贸…2009‟18号)
各镇街外经办、财政分局,各行业协会,各进出口企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就做好我市企业申报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受理
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是项目申报受理的业务窗口,企业实施项目后,即可填妥申请表格并备齐相关资料提出资助申请。

为方便企业办事,申请单位除了可直接向市外经贸局提交申请资料外,也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申请资料报送所在的镇(街)外经办,各镇(街)外经办根据《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后定期汇总报送给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

市外经贸局完成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复核,经复核符合资助规定的再按程序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

原则上每季度审核拨付一批,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最迟应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提出申请,逾期不再
受理。

二、申请企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企业须在我市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自营出口的企业须提供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证明;通过我市的外贸公司或货运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任意的一份出口货物购销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明(成立不足一年的非自营出口企业首次申请时不需提供)。

三、有关项目资助限额的调整
由于《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外商投资企业开拓内销市场的有关项目资助限额较高,为保证对内外资企业扶持政策的公平性,现对《办法》中规定的如下三类项目的资助限额作相应的调整:
(一)境内展览项目,上述企业参加经市外经贸局确认并公布的具有外销性质的大型国内展销会,每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二)产品宣传资料(含光盘)制作项目,每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在我市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为会员企业所制作的对外宣传会刊也同等适用);
(三)有偿利用传播媒介发布企业产品广告的项目,包括在境外的影视媒体、专业杂志和户外投放的广告宣传,以及有偿利用境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活动,每个项目的最高资
助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在我市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为会员企业在上述媒介发布的广告也同等适用)。

四、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同一项目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委托境外关联企业代付费用的,须提交有关委托证明以及与该关联企业的关系证明,境外关联企业仅限于:境外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中一名股东与本市委托企业相同的公司,且项目的实施主体必须是本市申请企业,否则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企业(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作冲减有关费用处理。

五、申请表格可登录市外经贸局网站-“业务表格下载”-“国际贸易科”栏下载,或登陆市财政局网站-“业务专栏”-“外经金融科”栏下载。

每一份申请书应包括《封面》、《企业基本情况表》、《总结报告》和《资金拨付表》(按申请的不同项目类别填写,不涉及的项目不需填写),按次序与须提交的证明资料装订成册,申请时提交一式两份。

六、具体各类申请项目须提交的证明资料、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和资助标准等在附表中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申请单位根据该表即可判断自身实施的项目是否符合资助的条件,可径自向市外经贸局或所在的镇街外经办提出项目资助申请,不需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申请事宜;对有冒称有关部门指定代理申办以非法营利的,申
请企业应谨慎辨别,如有疑问,可直接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同时,我们也将根据企业反映的情况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将作进一步处理。

七、本通知仅就《办法》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做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如与《办法》、《申报指南》有差异的,以本通知为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反映,市外经贸局联系电话:22817597、22819335;市财政局联系电话:22830533、22831161。

附件: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须知一览表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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