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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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鲁环发〔2018〕190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8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第三章审查审批程序第四章生态保护红线审查第五章审查重点第六章事中事后监管第七章纪律要求第八章附则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除辐射类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审批。

第三条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坚持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在满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到审批做到“只跑一次”,确需沟通对接的,可采取电话、电子数据传送、快递等多种方式。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和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应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提醒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从“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中选择环评机构并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环评专家论证、审查、审批等各个环节,积极向建设单位提供环保政策支持和技术评估服务。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污染控制、责任追究、技术支持、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透明原则,加强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依法实施,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或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保障环境质量。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参与和意见。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或备案机关应依法严格审查,履行审批或备案的程序和时限。

第三章施工与运营阶段的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环境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遵守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限制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运营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环境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评估。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做好环境保护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四章环境责任与执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执法机关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公众有权监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可向环境保护执法机关举报。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环境保护监理细则山东省三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二〇一*年*月监理实施细则报审表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二、编制依据1、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等。

3、施工区、生活区等区域环境基本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中有关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处置、水土流失、生态影响等的基本资料和经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

5、环境保护监理合同、环境保护监理规划、施工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条款。

6、施工设备、材料等的出厂技术资料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文件和资料。

三、监理工作流程图1环境保护监理基本信息流程四、工作范围及工作重点1、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

符合相关规定,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核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环境保护措施及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符合要求。

3、督促施工单位与当地环保部门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了解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标准,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支持。

4、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跟踪检查,对环境保护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及验收。

五、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1、环境保护监理范围内污染源调查细则(1)通过对施工区污染源分布情况调查,根据污染源分布的总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好环境监理工作。

(2)对原地形地貌的破坏,施工完成后必须予以恢复。

临时便道的修建,如对地表水系造成影响,施工中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对原来的地表水系要予恢复,防止地表水土流失或造成堵塞,排泄不畅。

(3)取土场,弃土场的使用和恢复。

施工弃碴不得弃入当地河、湖,不得影响现有地表水系,应集中在指定弃碴场地。

(4)污水处理完要经有关部门检验达标后再按设计要求处理。

施工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地表,也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中,应设污水沉淀池、气浮池,施工中产生的废碴、废液应按有关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弃置、排放;施工营区的生活污水,必须建立适当的污水处理措施,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之中。

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办法

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本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第四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第五条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下列专项规划的,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工业各行业规划;(二)城市专项规划;(三)种植业发展规划、渔业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四)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流域水电规划;(五)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六)内河航运规划,省道网及设区的市交通规划,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七)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相应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在的设区的市已有相应规划并且业已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

环境保护监理规定

环境保护监理规定

环境保护监理规定1. 背景环境保护监理旨在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本规定旨在规范环境保护监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监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以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1. 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EIA)的监理;2. 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监理;3. 污染源排放的监理;4. 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管;5. 环境监测数据的监理。

3. 监理程序3.1 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理程序1. 确定监理目标和任务;2. 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3. 监督工程项目的环保设施建设;4. 检查和监测工程项目的环保设施使用情况;5. 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

3.2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监理程序1. 制定监理计划和方案;2. 监督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合规性;3. 检查和监测环境保护设施的使用情况;4. 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

3.3 污染源排放的监理程序1. 制定监理计划和方案;2. 监督污染源排放情况的核查和评估;3. 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

3.4 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管程序1. 制定应急监管计划和方案;2. 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监督和调查;3. 提出应急监管措施和建议。

3.5 环境监测数据的监理程序1. 制定监理计划和方案;2. 监督环境监测活动的进行;3. 评估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4. 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

4. 监理要求4.1 独立性要求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独立开展工作,不受被监督方的干扰和影响。

4.2 专业性要求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环境保护技术和知识,能够熟练运用监理工具和方法。

4.3 档案管理要求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将监理活动的相关文件和记录进行保存,确保监理结果的可追溯性。

5. 监理结果的处理监理机构应将监理结果及时上报给主管部门,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监理结果进行评估,并依据监理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监理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监理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监理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环境监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职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当保证监理工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当地环保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计划,规范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环保责任,引导施工单位积极落实环保措施。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测,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环境保护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环保意识和监测技能。

第二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环形保护方案,包括环境影响分析、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噪音污染,保证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废弃物的处理,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粉尘的治理,采取湿法降尘、覆盖尘沙、封闭施工等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污水的处理,加强污水收集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废气的治理,降低废气排放浓度,减少大气污染。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加强土壤监测和治理,减少土壤污染。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对施工过程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督,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环保档案,对环境监测数据、环保措施等进行归档,留存至施工完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鲁环函〔2018〕79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鲁环函〔2018〕79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通知鲁环函〔2018〕79号各市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以下称5部地方性法规)分别于2018年9月和11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5部地方性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领会5部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要意义(一)全面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是我省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其确定的原则、制度、责任体系等是全省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基本遵循。

此次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责任体系,加强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责,突出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了公民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其中对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了严厉的行政责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的精神。

进一步完善了制度设计,规定了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各项制度,明确了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供电等部门配合执法、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规范、特殊保护区域以及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等各项制度措施,既有创新设立的制度,也有对国家已有制度的细化和具体化,这些制度紧密结合山东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增强了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3.06•【字号】•【施行日期】1987.03.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7年3月6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各种引进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乡镇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上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镇规划要求,充分注意布局合理,使其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的风景游览区、温泉区、疗养区以及自然保护区,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

在污染严重的地区,一般不兴建、扩建大型工业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建设项目必须认真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污染源同时治理,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

排放放射性物质的应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1987]13号《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建委、国防科工委、卫生部四部门颁发的《放射防护规定》。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管理和监督检查。

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参加初步设计会审,检查环境保护设施施工情况,参加竣工验收并检查其运行情况。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国家环境保护局管理范围之外的大中型项目和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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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规范(试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11月第一部分环境监理机构职能、义务一、环境监理与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一)环境监理的定位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技术服务协议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环境监理介入阶段建设单位按照环评批复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须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

(项目可研—环评及批复—初步设计—环境监理—批准试生产—竣工验收监测—竣工环保验收批复)二、环境监理的职责和义务(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须按照经备案的环境监理业务等级和范围开展相应类别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环境监理机构与环评单位的内设机构、岗位及人员实行分离,原则上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机构不应与环评单位相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监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环境监理业务继续教育培训。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当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环境监理工程师。

环境监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应对环境监理结论负责。

(三)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

(四)环境监理机构发挥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五)环境监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以驻场、旁站及巡查方式实行监理。

及时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项目变更环境监理专题报告、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并以月报、日报的形式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项目进度和真实情况。

(六)环境监理机构应建立环境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制定环境监理工作制度,不断提升内部管理和业务水平;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做到清正廉洁。

(七)环境监理机构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装备,以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

(八)环境监理机构应保守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和商业机密。

(九)接受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监理工作的现场检查及监督,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会议,报告相关环境监理工作和监理成果。

三、省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流程(一)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一家持有环境监理备案证书并符合与该建设项目相对应的环境监理业务范围的环境监理机构,书面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开展该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二)环境监理机构按照环评文件、设计文件等要件组织初次现场踏勘,收集项目资料,了解工程现状,确定工作内容,编制《XXX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三)省环保厅会同省环境监理技术文件审查机构组织对环境监理机构编制的《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方案》经审查修改后做为开展环境监理的依据,并交省环保厅进行备案。

(四)建设单位依据经备案的《方案》确定监理工作内容、工作量以及监理费用,与环境监理机构签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服务协议》。

(五)环境监理机构按照《方案》、《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服务协议》,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开展施工期、试生产期间的环境监理工作。

(六)环境监理机构每月5日前将项目上月的环境监理情况向市级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及根据项目进度做出的下步环境监理工作计划。

(七)建设项目工程建成后,环境监理机构应整理监理档案资料,编写《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交省环保厅,作为批准试生产(运行)的依据之一。

(八)项目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理机构督查生产台账及各类环保设施的同步调试、运行情况,指导企业完善各类环保管理制度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进行联动检查并开展应急演练,根据企业试生产情况编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交省环保厅,作为竣工环保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

(九)对环境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工程变更,环境监理机构要编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专题报告》及时报省环保厅。

(十)技术审查机构根据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专家召开环境监理报告技术审查会议,出具审查意见。

(十一)环境监理机构参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会议。

环评及批复阶段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在批复中告知需进行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单位接受企业委托,编制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环境监理机构与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环境监理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工作发生变更 及时汇报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环境监理机构协调施工方、工程监理及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发生变更 及时汇报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环境监理机构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项目所在地环境管理部门批准其进行试生产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环境监理机构提交环境监理总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准备阶段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流程施工阶段 试生产阶段第二部分环境监理依据、环境监理要点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依据(一)主要政策依据1、环保部《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环发[2002]141号);《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等;2、山东省《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0]114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通知》(鲁环函[2011]417号)等;(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略)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原则、监理要点(一)环境监理原则:按照环办[2013]104号文件要求“要开展涉及环境敏感区、重污染或环境风险大、施工期环境影响大、与群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和易污染扰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要求。

针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试生产(运行)中涉及与环保相关的隐蔽工程、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施工和试生产(运行)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生态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环节,确定环境监理目标和要点。

(二)环境监理要点:1、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2、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3、施工期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渗、防腐工程;4、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过鱼通道;5、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有关建设工程,如对野生动植物及相关生态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6、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如事故池及事故废水导排系统;7、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8、“以新带老”、等(倍)量产能替代(淘汰)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第三部分环境监理的监督管理一、建立环境监理工作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的行业类型,制定规范的环境监理技术文件和工作程序,建立环境监理信息公开制度、技术文件审查制度、环境监理月报告制度和变更反馈报告制度(一)环境监理信息公开制度。

定期在环保部门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布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及环境监理文件的受理、审查信息,实行环境监理服务收费市场化运作。

(二)技术文件审查制度。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和技术报告审查制度。

由省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及环境监理报告等技术文件,建立环境监理技术审查专家库,规范各类环境监理报告及技术文件的编制。

(三)环境监理月报告制度。

环境监理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环境监理情况向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并根据项目进度对下步环境监理工作提出计划。

(四)变更反馈报告制度。

对环境监理中项目出现的变更,环境监理机构要及时向省环保厅提交监理专题报告。

省环保厅视项目变更内容做出处理意见,并在15日内进行反馈。

二、对建设项目变更采取的处理原则:(一)对于不影响环评结论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变更,环境监理单位可提出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予以认可;(二)对可能影响环评结论的变更,环境监理机构应针对建设项目发生的变更情况编制《环境监理专题报告》,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技术评估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于认定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监理单位的报告,责令停止项目建设,重新编报变更或补充环评文件、报项目环保审批部门批复后,方可恢复项目建设。

环境监理机构依据原环评文件及批复和新环评文件及批复继续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四)对环境监理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监理机构应及时制止,并上报环保部门提请环境监察及时介入处理。

第四部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一)省环保厅负责对环境监理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对省内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的环境监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在山东环境网站上公布考核结果,建立环境监理机构进入、退出机制。

发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单位超出业务范围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弄虚作假或者不负责任的,要严肃处理,取消其从业资格,并予以通报。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监管,不定期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情况进行巡查,了解环境监理机构现场监理工作情况。

(三)各级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即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四)建设单位申请项目试生产(运行)时未报送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的,不予受理试生产(运行)申请;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未报送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的,不予受理竣工环保验收申请。

(五)一年内发现县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含)以上的建设项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对其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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