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与缺陷通知期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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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一、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概念及其含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就是承包人对其完成的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的工程施工项目所承担责任的期限,从合同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算起,何时终止视具体的合同条款而定。

缺陷责任期,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

工程质量保修期,就是指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一)概念来源不同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来自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引进世行或亚行贷款,必须建立监理工程师制度已被国人知晓。

(二)缺陷责任时间与保修期限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均是从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但终止期限则不同。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6 个月、12 个月或24 个月,个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或2 年。

可见,对一般工程项目而言,其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包含着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短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并不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再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

或者说,工程质量保修期分前期和后期,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处于工程质量保证期的前期。

(三)质量缺陷修复、质量保修维护费用方式不同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d 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部分保证金委托他人修复,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与联系?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与联系?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与联系?
从法律、法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
同条件》四个方面论述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与联系。

一、质保期是质量保证期,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可以包换。

质保期是说在一定时间内,只要不是采购人故意破坏、违规操作导致设备故障,供应商是要无偿、免费维修的。

质保期的计算。

按照国际惯例,质保期有三种计算方法,一种是从货物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算,一般为12个月;另一种是以货物运抵目的港或者现场之日开始起算,一般为18个月,如电梯项目;第三种是里程起止算,《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对质量质保方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通常情况下,这三种计算方法应以先到者为准。

但针对具体招标项目有所不同。

如果货物的安装、调试、集成、验收所需的时间预计超过6个月的话,可以考虑合理利用招标的特点来选用前一种计算方法;反之,则可规定采用后一种计算方法。

质保期的长短与投标报价是密切相关的。

对于投标人来说,质保期越长,其承担的风险就越大,为控制风险,必然会在投标报价上有所增加。

延长质保期势必增加中标供应商的费用,采购人在签订采购
合同时,不能要求延长质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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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差别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差别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4.4 条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第1.1.4.5 条规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给出的新的概念,99施工合同范本中没有这个概念。

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合格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修复义务的期限,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工程保修期视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

而工程项目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是不同的。

工程项目的法定保修期限,见于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可。

而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

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

第三、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时返还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区别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㈠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㈡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㈢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㈣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年;㈤ 装修工程为 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可见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

该期限虽然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背以上第七条的规定,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国际最长十二个月 即一年 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号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及争议附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及争议附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及争议附案例分析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作为两个概念,在造价管理、案例分析中都会涉及,也是很多建筑从业者容易混淆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将其做以区分。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保修期是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起点相同,但重点不同,应用不同(具体见下文详述)每次扣款比例: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扣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例如10%);总比例:质量保证金总额,可以采用某一金额或签约合同价的某一百分百(通常为5%);起扣点: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累计扣留达到约定的总额为止;计算质保金的基数:以扣除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因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调整三项金额后的款额为基数。

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返还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核实情况并返还。

如果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还没有完成全部缺陷修复或部分单位工程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尚未到期,发包人有权扣留于未履行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期一个与质保金收回有关的概念出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不属于法律法规,不具有强制性。

概念:承包人为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即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保金。

期限:由双方在签合同时约定,期限长短只能在6个月、12个月、24个月中三选一。

起算日:(1)、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1 概念 (1)2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主要区别 (1)3 补充 (2)1 概念1、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2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主要区别1、计算日期起始时间不同⑴、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⑵、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保修期限不同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⑵、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3、两者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⑴、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⑵、缺陷责任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3 补充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须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与之相对应的工程照管义务期的计算时间是以业主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起。

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质保期是质量保证期,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可以包换保修期就是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出现质量等的问题的话可以免费修理。

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

《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也作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

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15.4 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期的区别
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为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关系密切,因此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

因此,在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时,应注意与质量保修期进行区别,并应当分别明确约定,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后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
缺陷责任期在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工程人怎么都该懂得“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合同文本中经常会用到“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概念,今天就和大家梳理一下这两个名词的区别以便更好地运用到工程实践中去。

概念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至验收完毕之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就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

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FIDIC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

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

而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三者之间自由选择确定。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制度与缺陷责任制度的异同分析

保修制度与缺陷责任制度的异同分析

保修制度与缺陷责任制度的异同分析FIDIC合同条件中的缺陷责任制度与我国法律规定的保修制度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使工程质量在施工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得到保证。

但是,这二者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项目管理人员需要对这两者的关系深入研究,掌握其区别与联系,才能避免在工作中由此造成损失。

关键词:保修制度缺陷责任区别与联系我国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和缺陷责任制度目前我国规范保修行为主要有两个制度:保修制度与缺陷责任制度。

保修制度源于我国法律的规定,缺陷责任制度主要源于FIDIC合同条件,但在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之中也有体现。

这两个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需要对其深入研究后才能加以甄别。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通过《建筑法》的规定,使得对建筑工程进行保修作为一项法律规定确定了下来。

由于对工程的保修涉及到工程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所以,《FIDIC施工合同条件》也对此有专门的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条款,主要体现在“缺陷责任”的条款上。

所说的缺陷责任指的是在缺陷通知期限内承包商对工程质量因缺陷而承担的责任。

它与我国的质量保修制度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质量保修制度与缺陷责任制度的相同点(一)本质上相同不管是我国的质量保修制度还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缺陷责任制度,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也就是在一定期间内,承包商负有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承担的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通知期限的起点时间相同1.质量保修期的起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在发改委等九部委2021年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同时使用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个概念。

前述二者之间在责任期限、责任范围等方面存在重复,但又存在区别。

为避免使用上的混乱,笔者对二者进行解析,并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新版《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征求意见之机,提供相关建议。

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同时使用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个概念2021年1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1年版)》(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1.4.5目、第19条规定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具体如下: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二、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和联系(一)在承包人责任内容上,保修责任基本覆盖了缺陷责任1、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简称缺陷责任)可以简化理解为修复。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9.2款规定的缺陷责任如下: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期的区别
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为缺陷责任期)
与保修期关系密切,因此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

因此,在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时,应注意与质量保修期进行区别,并应当分别明确约定,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的
一定期限后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顺利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少于这个保修期限则并无义
务实行质保;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3、保修期:最高为两年(水、电、翻新等),防尘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
的合理采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
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
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存有规定;
缺陷责任期在建质[2021]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

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导读: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者的期限长短不同,确定方式不同。

缺陷责任期相对较短,具体期限双方可以协商约定。

而质保期是由国家强制规定的,时间较长,像防水工程可以质保五年。

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签署合同的时候,会约定一个缺陷责任期,这个期限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承包方需要承担责任。

而建筑工程本身还有一定的质保期,这段期限内,承包方也负责工程质量维修。

有些人会将两者混为一谈,其实是不对的。

那么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听听的说法。

一、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为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一般而言,保修期较缺陷责任期更长,因为取回保证金后,还是有保修义务,只是此时没有资金在业主处,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

而在责任期内,是从质量保证金中支取。

二、缺陷责任期是多久?缺陷责任期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三、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谁承担责任?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区别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可见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

该期限虽然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背以上第七条的规定,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国际最长十二个月,即一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1、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承诺在此期间内发生的由于工程质量本身引起的问题应全责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身承担。

承包人在此期间应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回访,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2、保修期:相当于缺陷责任期过后,业主全面负责养护管理。

在此期间发生的质量或路产破坏等问题,承办人有义务为业主进行修复,但所发生费用由业主承担或视情况而定.发生质量问题时,承包人应随时响应业主的要求.
感觉确实很容易混淆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将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中称为缺陷责任期,因此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

在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时,应注意与质量保修期进行区别,并应当分别明确约定,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后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缺陷责任期在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原创:乔士倩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践中,经常出现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约定为“保修期满后返还”,如果严格遵守法定最低保修年限的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应该在50年后予以返还。

显然,在大概率情况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就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进行了错误的约定,混淆了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概念。

本文就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进行比较分析。

一、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属于承包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防水防渗漏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等给予了详细的规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要负责保修。

除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发包人应当先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不能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主张赔偿。

关于修复费用的问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承担修复的费用和人身财产损害责任;因发包人使用不当,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对于承包人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坏的,保修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顾名思义,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的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修复,承担鉴定维修费用。

若承包人未履行缺陷维修义务,发包人可以按照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非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担费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可以委托承包人维修,发包人支付费用。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
保修期
定义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
定。
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
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为2年。
保证金返 还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
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
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
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 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 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 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起算时间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 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 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 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来源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 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
金额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 总额的3%。

试述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异同

试述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异同

试述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异同摘要: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它不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建筑工程管理中的重要任务。

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开展建筑活动应保证工程质量及其安全性。

在这种基础上,“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修期制度”随之衍生出来。

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二者的概念极容易发生混淆,因此,本文通过对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异同点展开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异同引言质量保修的提出对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因此得到广泛采用。

它是建筑工程合同中极为普遍、地位最高,同时也是争议最多的条款之一。

但随着我国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也逐渐应用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但由于缺乏对其的分析与研究,大多数企业一般会混淆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也只是“生搬硬套”相关条款。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本文对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展开论述,帮助人们普及这方面所欠缺的知识,并更好的应用它。

一、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来源及内涵质量保修期这一概念在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被首次提出。

该条例明确规定,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施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承包商要将完工验收报告和保修通知书同时提交,另外,保修书中应至少包含工程项目的保修期限、范围以及保修责任。

一旦建筑工程在有效期内出现缺陷问题,承包人应履行保修义务,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质量保修期本质就是对项目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的一个保修承诺。

缺陷责任期最早由建设部和财政局共同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并在2007年由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对其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与质量保修期不同,缺陷责任期是自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承包人在有效期内应对工程承担缺陷责任,如果出现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缺陷又出现问题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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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 三 个 期 限 主要 有 以 下 几 个 相 同 之 处 : 这
其他项 目的保修 期限 由发包方与 承包方约 定 。 建设工程 的保修 期 , 自竣工 验收合格之 日起计算 。
() 1 质量保修期 、 陷责任 期和 缺 陷通 知期 的开 始计算 缺
时间相 同。这 三个期 限的开始 时 间都是 自工程 竣工 验收之 自竣 工验 收 合格 之 日起 建设工程 在保 修 范 围 和保 修 期 限 内发 生质 量 问题 的 , 后 开始计算 。建设 工 程 的保 修期 , 施工单 位应 当履 行 保修 义 务 , 并对 造 成 的 损失 承 担赔 偿 责 计算 。标 准 施工 招标 文 件合 同第 1 . 9 1款 约 定 , 缺 陷责任 “ 期 自实际竣工 E 期起 计 算 。在 全部 工 程 竣工 验 收前 , t 已经 任。
FDC 中的 约 定 , 陷 通 知 期 是 指 自工 缺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单 位 在 向建 设 单 位 提 交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根 据 《 I I 施 工 合 同 条 件 》 程 接 收 证 书 中 写 明 的 竣 工 日 开 始 , 工 程 师 颁 发 履 约 证 书 至 告 时 , 当 向建 设 单位 出具 质量 保 修 书 。质量 保 修书 中应 应
③供热 与供冷 系统 , 2个采 暖期 、 冷期 ; 为 供 ④ 电气管 线 、 给排 水 管 道 、 备 安 装 和 装 修 工 程 , 2 设 为
年。
2 质量保修期、 陷责任期和缺 陷通知期的相同之处 缺
通过 了解 了这 三个 期 限的来 源 和 概 念后 , 我们 可 以看
失承担赔 偿责 任 。标 准 招标 文 件合 同 约定 : 监理 人 和承 包 保 修 期 限 前 , 自身 原 因 造 成 的质 量保 修 义 务 。 因 根 据 ( I C施 工 合 同 条 件 》 定 , 陷 通 知 期 满 , 包 ( DI F 约 缺 承 人 应 共 同 查 清 缺 陷 和 ( ) 坏 的 原 因 经 查 明 属 承 包 人 原 或 损
题的, 施工 单位应 当履行保修 义务 , 并对 造成 的损 失 承担赔 3 4 依 据 不 同 . 质 量 保 修 期 在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 设 工 程 中 和 建 偿 责 任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 陷 责 任 期 内 , 包 人 对 缺 发
概 念
所需 费 用和 利润 的承 担 , 由缺 陷责 要对 比分析 以上 三 个期 限 , 首先 需 要 了解 这 三个 期 限 修复 或委托其他 人修复 ,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某 项 缺 陷 或 损 坏 使 某 项 工 的来源和概念 。 检 () 1 质量 保 修 期 的概 念 来 源 于 国务 院 2 0 0 0年 发 布 的 程 或 工 程 设 备 不 能 按 原 定 目 标 使 用 而 需 要 再 次 检 查 、 验 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 包 人相 应延 长缺 陷责 任期 , 但 《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根 据 《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和修 复的 , 建 , 建 缺 陷责任期最 长不超过 2年 。 规定: () 3 缺陷通知期 的概 念来 源 于《 I I F D C施工 合 同条 件》 , 建设工 程实行质 量保修 制度 。
在动 态运行 条件下是否 达到 了合 同 中技术 规 范的要 求 。合 应 ①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屋 建 筑 的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同工 程的缺 陷通知 期及 分 阶段移 交 工 程 的缺 陷 通知 期 , 房 在合 同专用条 件 内具 体 约 定 。次要 部 位 工程 通 常 为半 年 , 构 工程 , 设计文 件规定 的该工程 的合理使 用年 限; 为 主要 工 程 及 设 备 大 多 为 一 年 , 别 重 要 设 备 也 可 以 约 定 为 个 ② 屋 面 防水 工 程 、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 间 和 外 墙 面 有 房
的 防 渗 漏 , 5年 ; 为

当明确建设 工程 的保 修范 围、 保修期 限和保修 责任等 。 在 正 常 使 用 条 件 下 , 设 工 程 的 最 低 保 修 期 限为 : 建
为 止 的 日历 天 数 。设 置 缺 陷 通 知 期 的 目的 是 为 了 考 验 工 程
年半。
. 表) 的通 知 , 在缺陷通 知期期满 之前 实施 补救 缺陷或 损害 所 3 5 期 满 的效 力 不 同 质量保修期期 满 , 保修 义务消灭 。
根据《 准施工招标 文件 》 标 约定 , 陷责 任期 满 , 缺 仅是 承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定 : 设 工 程 在 保 修 范 围 和 保 修 期 限 内 发 包 商承担该期 限 内出现 的所 有 缺 陷修 复义 务 的消 灭 , 仍 规 建 但 生质量 问题的 , 施工单位 应当履 行保修 义 务 , 并对造 成 的损 应 承 担 该 期 限期 满 后 , 据 法 律 规 定 和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的 根
承 包 人 承 担 修 复 和 查 验 的 费 用 。经 查 验 属 发 包 人 原 因造 成 润 。 承 包 人 不 能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修 复 缺 陷 的 , 包 人 可 自行 发
发包 并 1 质 量保 修期 、 陷责 任 期 与缺 陷通 知期 的来 源 和 的 , 人应 承担修 复和查验 的 费用 , 支付 承包 人合 理利 缺
或 部件又遭 损 坏 的 , 包 人 应 负责 修 复 , 至检 验 合 格 为 承 直
而 缺 陷 责 任 期 和 缺 陷 通 知 期 均 可 由 承 、 包 双 方 自 主 发
止 。F D C施 工合 同条 件约 定 : II 承包商 应按 照 雇主 ( 或其 代 约 定 , 律 没 有 作 强 制 性 规 定 。 法 需 的所有 工作 。 () 3 修复 费用都 由造 成缺 陷的责 任方 承担 。《 设工 程 建
都 属 已接收使用 的工程 负责 日常 维护工 作 。发 包人 在使 用过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有 最 低 期 限 的 明 确 规 定 , 于 强 制 性 规 中 , 现 已 接 收 的 工 程 存 在 新 的 缺 陷 或 已修 复 的 缺 陷 部 位 定 , 事 人 约 定 的保 修 期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发 当
其 也 就是说质 量保修期 是工 程 承包单 位对 其 完成 的工 程 发包 人提前验 收 的单位 工 程 , 缺 陷 责 任期 的 起算 日期 相 应提 前 F D C施 工合 同条 件第 1 1 3 7款关于“ 陷通知 ”II ... 缺 承诺 的保修期 限 。
( ) 陷责任 期 来 源 于建 设 部 、 2缺 财政 部 2 0 0 5年 发 布 的 期” 的定 义 , 陷通知期从 接收证 书证明 的竣 工 日期起 算 。 缺
摘 要 : 随着 电力体制 改革的深入 , 国内电建 市场竞 争也 日趋激 烈 , 电建 施工 单位 也 已开 始走 向 国外 电建 市场。但在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时 , 往 容 易 对 国 际和 国 内合 同文 本 中的 质 量 保 修 期 、 陷 责任 期 、 陷 通 知 期 这 三 个 期 限 的 约 定 造 成 混 淆 , 往 缺 缺 引发 合 同争 议 。 通 过 对 以上 三 个 期 限 的 比较 分 析 , 出 了在 合 同文 本 中如 何 使 用 以 上 三 个期 限 的 建 议 。 提 关 键 词 : 同 ; 量 保 修 期 ; 陷责 任 期 ; 陷 通 知 期 合 质 缺 缺 中图分类号 : 9 X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12 —3 70 1 7 ・1 8 2 1 ) 40 9—2
目前 我 国电建施 工单位 随着 电力 体制 改革 的深 入和 新 《 建设工 程质量 保证 金 管理 暂行 办法 》 并 在 国家发 改委 等 , 能源 的开发利用 , 仅 继续 承 担 国内火 电电建 市 场 的施 工 部 门 2 0 不 0 7年发布 的《 准 施工 招 标 文 件 》 标 中给 予 了明确 定 也开始走 向 国际市 场 , 揽 国际 电建 项 目。但 在 签订 国 内 承 义 和约定 : 缺陷责 任期 是 工 程 承包 单位 履 行 缺 陷责 任 的期 和 国际 电建 施工合 同时 , 往往 容易 对合 同 中的缺 陷通 知期 、 限。具体期 限由承 发包 单 位 双方 在 合 同 专用 条 款 中约定 , 质量保修期 、 陷责任期 等重要 期 限辨 识不 清 , 缺 在合 同文 本 包 括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所 作 的 延 长 。缺 陷 责 任 期 自实 际 竣 工 日 过程 中经 常错误 使用 以上期 限 的定 义或 约 定 , 易 引起 工 期 起 计 算 。在 全 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 经 发 包 人 提 前 验 收 极 已 程后期质量 保修 和质 量 保证 金 支 付 的争 议 , 成 一些 比较 的单 位工程 , 缺 陷责 任期 的起 算 日期 相 应提 前 。承包 人 造 其 突 出的矛盾 。如合 同 中仅 简单 定 义 质量 保 修期 , 并约 定 质 应在 缺陷责任期 内对 已交 付使 用 的工 程承 担缺 陷责 任 。缺 量 保修期 为一年 , 成 工程 竣 工 一年 后 出现 的施 工质 量 问 陷责 任期 内, 造 发包 人对 已接 收使 用 的 工程 负 责 日常 维护 工 题 得不到及 时有 效 的处 理 ; 仅 简单 约 定 质量 保 证金 在 质 作 。发包人在使 用 过程 中 , 或 发现 已接 收 的工 程 存在 新 的缺 量 保修期满 后支 付 , 成施 工 单位 ( 包 商) 迟 拿不 到 质 陷或 已修 复 的 缺 陷 部 位 或 部 件 又 遭 损 坏 的 , 包 人 应 负 责 造 承 迟 承 量 保证金 。为便 于合 同管 理人 员 对 以上 三 个期 限的理 解 , 修复 , 至检验合 格 为 止 。监理 人 和 承包 人 应 共 同查清 缺 直 正 确地在合 同 中加 以使 用 , 面 将对 以上 三个 期 限 的异 同 陷 和 ( ) 坏 的 原 因 。经 查 明 属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 由 下 或 损 应 进 行对 比分 析 , 提 出使用 建议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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