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1
资料: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答案】(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
该设立中的公司最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为5200万元。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
当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均为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丙公司(以下简称“丙”)为一家外资企业。
2008年,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名为“中外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根据合资合同,甲、乙、丙三方分别持有合资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合资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丙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丁公司(以下简称“丁”),丁公司为一家香港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对丙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提出异议,认为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违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未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2. 甲、乙双方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分析:1. 丙公司股权转让是否违反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转让方应当事先征得其他投资者同意;(三)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在本案中,丙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双方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且丙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已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然而,丙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因此,丙公司未完全履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2. 甲、乙双方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典型案例(2015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典型案例(2015年4月1日)一、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6月1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松民二(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茸城公司应当向沙港公司支付货款以及相应利息损失。
275号案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因未查实茸城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执行。
茸城公司被注销后,沙港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松江法院裁定恢复执行,并追加茸城公司股东开天公司及7名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各自出资不实范围内向沙港公司承担责任,扣划到开天公司和4个自然人股东款项共计696505.68元(包括开天公司出资不足的45万元)。
2012年7月18日,该院分别立案受理由开天公司提起的两个诉讼:(2012)松民二(商)初字第1436号案和(2012)松民三(民)初字第2084号案,开天公司要求茸城公司8个股东在各自出资不实范围内对茸城公司欠付开天公司借款以及相应利息、房屋租金以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两案判决生效后均进入执行程序。
2013年2月27日,沙港公司收到松江法院执行局送达的《被执行人茸城公司追加股东执行款分配方案表》。
分配方案表将上述三案合并,确定执行款696505.68元在先行发还三案诉讼费用后,余款再按31.825%同比例分配,今后继续执行到款项再行分配处理。
沙港公司后向松江法院提交《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书》,认为开天公司不能就其因出资不到位而被扣划的款项参与分配,且对分配方案未将逾期付款双倍利息纳入执行标的不予认可,开天公司对沙港公司上述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按原定方案分配。
松江法院将此函告沙港公司,2013年4月27日,松江法院依法受理原告沙港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
另查明,上述三案裁判文书认定了茸城公司股东各自应缴注册资本金数额和实缴数额的情况。
(二)裁判结果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是一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围绕相关执行分配方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针对开天公司出资不实而被法院扣划的45万元,开天公司能否以对公司也享有债权为由与沙港公司共同分配该部分执行款;二是执行标的是否应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法规_公司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分别为张三(持股30%)、李四(持股40%)和赵六(持股30%)。
公司运营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为了解决公司经营问题,三位股东决定进行股权转让。
经过协商,张三同意将其所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但随后,张三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股权转让价格不合理为由,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李四无法实际取得股权。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3.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三、法院判决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故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法院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且李四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均为科技公司股东,李四受让张三股权后,公司股东构成未发生变化,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因此,张三应当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法院认为,股权转让价格是张三与李四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的,且符合市场交易习惯。
虽然公司经营状况出现恶化,但股权转让价格并不因此失去合理性。
张三以公司经营状况为由拒绝履行股权转让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张三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中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的基础,其效力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公司法案例1-8解析
公司法案例1-8解析第一章[案例1]张丽华是一位个体商人。
她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她全部家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她现款,而是给她债权(即公司承认欠她的钱)。
张丽华拥有了公司全部资本的94%,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
张丽华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她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丽华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就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
因此,张丽华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丽华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其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答】该案件中,张丽华与另一位个体工商户共同出资,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来看,即使张丽华对该公司绝对控股,也并不影响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并不能说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是张丽华的私人企业。
但是本案中,张丽华的身份特殊,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她实际掌握了公司的决策权与控制权。
她将家业卖给公司的行为,可以称作“关联交易”。
我认为张丽华的案件中,需要审查张丽华的交易行为是否经过了公司中无利害关系股东、董事的同意,以及该交易本身是否公平合理。
张丽华应对此负举证责任。
如果该关联交易符合这两个特殊要件,则张丽华理应和其他债权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普通债权。
反之,张丽华应当负《公司法》第21条所述的赔偿责任,并且认定其与丽华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
第二章[案例2]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其中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
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一)
《企业和公司法》课程讨论问题和案例(一)一、讨论问题:1、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在公司实务中,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情况经常发生。
改变的主要内容通常是将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
我国新《公司法》在列举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时附加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股东会与董事会可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这一规定赋予了章程在界定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方面的自治权,这对公司法列举之外“剩余权利”的行使找到了划分依据。
但是章程可否改变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2、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为的与设立无关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公司成立,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为设立公司所为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其以拟设立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的后果原则上应由自己承担,对此,实践中不存在争议。
但是,发起人以拟设立的公司的名义从事的与设立公司无关的行为,其效力如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主张。
有人认为此类型为一律无效,发起人应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分别确认其效力。
你认为呢?3、章程的公示效力与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性,其首要表现就是公司章程必须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
公司章程的公示使得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确定途径来知悉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从而对即将进行的交易产生合理的预期。
但是,这是否意味公司章程一经公示,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负有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呢?对此,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章程规定的事项即得对抗第三人,即此时章程具有对世效力。
这种观点隐含着这样一种假设:公司章程一经公布,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就被推定知道公司章程的内容并理解其适当的规则,因此它只对公司自身、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当事人具有效力,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则不具有效力,即使章程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也是如此。
公司法案例1
• 问:(1) 该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在组 成方面有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 (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对上海子公司的 全部债务负责任?
参考答案
• (1)违反了公司法的如下规定:公司董事会中应 该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 和经理不得未经许可担任其他公司的负责人 • (2)该国有独资公司对子公司仅仅在所投入的 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因为该国有独资公司 作为股东只以其的向子公司的投资为限对子公司 债务负责,子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子公司的债务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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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 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刘先生要想转让他的股权,首先必须按照以下 程序进行: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 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 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 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人。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受让股权的一方在办理股权转让的过程中,首先要取得 其他股东已经接到出让方准备进行股权转让的书面通知的证明,以及其他股 东是否同意股权出让的书面意见。还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好公司办理股 权变更登记的期限,并且公司本身也应该是协议的一方,保障股权变更登记 义务的履行。
公司法部分案例(1)
案例1: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
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
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问题:(1)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2:刘某为甲公司(经营消防器材和防火材料)的总经理,他以乙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将乙公司从国外进口的一批防火材料销售给丙公司并收取了乙公司支付的提成费。
甲公司知悉此事后,董事会决议责成刘某取消该项合同,将这批防火材料由甲公司买受。
公司法 对赌协议的效力 案例
公司法是关于公司组织管理以及公司内部关系的专门法律,对赌协议则是一种在商业交易中常见的协议,它约定了在特定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约定。
两者结合在一起时,就产生了对赌协议在公司法中的效力问题。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来探讨公司法对赌协议的效力。
一、公司法对赌协议的定义1.1 公司法对赌协议的概念及特点公司法对赌协议是指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各方为了特定目的达成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协议。
它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和法律效力,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协议形式。
1.2 公司法对赌协议的效力基础公司法对赌协议的效力基础主要包括协议的合法性、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及符合公司法律规定等方面。
二、公司法对赌协议的效力分析2.1 公司法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公司法的范围内,对赌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赌协议在涉及公司内部关系和利益分配方面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可以作为相关法律关系的依据。
2.2 公司法对赌协议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具体案例中,公司法对赌协议可能涉及到公司章程、公司股权转让、权益分配等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三、案例分析3.1 案例一:公司股权转让对赌协议某公司A与B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未来三年内,如果公司业绩达到一定指标,B将支付A一定金额的现金进行补偿。
在实际执行中,公司的业绩并未达到约定指标,B拒绝支付补偿款项,A向法院提起诉讼。
3.2 案例二:公司权益分配对赌协议公司X与Y签订了一份权益分配协议,约定在公司盈利达到一定水平时,Y将获得相应的股权激励。
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盈利并未达到约定水平,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四、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公司法对赌协议在实际执行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和效力表现。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充分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约定对赌条款,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
也需要在签订协议前充分了解公司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性评估并交流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纠纷。
公司法案例一
公司法案例一1994年10月,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该市某饮料场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出资50万元,共同发起设立某市君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山公司)。
运输公司与饮料厂作为发起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⑴饮料厂出资投入30万元,运输公司投入20万元;⑵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⑶出资双方各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⑷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饮料厂负责。
同年11月,运输公司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
之后,运输公司与饮料厂共同制定了君山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
此后,君山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运输公司经查问,才知君山公司尚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运输公司向饮料厂催办数次,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
1995年4月,运输公司以君山公司没有进行注册并开展业务活动为由,要求饮料厂退还其全部投资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
饮料厂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故运输公司不能抽回出资。
如运输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提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是否可以抽回出资,而这一问题又与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成立的规定相关。
首先应当确认君山公司是否已经成立。
关于公司成立,各国法律规定中有自由成立主义、特许成立主义、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
一般而言,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分别采取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
故应以此原则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确认君山公司是否成立。
其次,如果君山公司尚未成立,那么运输公司与饮料厂作为发起人仍处于公司成立过程之中。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严禁发起人抽回出资,而在公司尚未成立时,发起人可否抽回出资呢?对此,《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又按公司法理论,发起人协议是被视为合伙协议的,而合伙人的退伙是法律所允许的,基于上述理由,应当认为运输公司在君山公司成立前是可以抽回出资的。
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1四川华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其内容为:为回报社会,推出优惠价24K黄金项链,重10克,每条售价1000元。
广告还详细介绍了项链的样式并附有彩图。
广告称,欲购者请汇款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一周内寄出项链。
广告3个月内有效。
北京李某见广告后即寄出1000元给华成公司。
但一周后被告知项链是限量销售,已经全部售出。
李某要求华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被拒绝,双方由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华成公司的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为什么?法院会支持谁呢?为什么?(2)设:李某是广告登出3个月以后,才寄出邮购款项,华成公司项链已经全部售出,法院会支持谁呢?为什么?(3)设:李某向华成公司寄出款项,华成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运送项链,该快递公司员工误投,导致项链丢失,李某应该向谁要求赔偿呢?为什么?(4)设:李某向华成公司寄出款项,华成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运送项链,该快递公司的运送车辆在途中遭遇地震,车辆及所载货物包括导致项链全部毁损,按照合同法规定,快递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快递公司应该如何做?答案:1.构成。
李某。
要约符合:内容明确具体;要约人受要约约束,不需确认;一般向特定人发出。
2.支持华成公司,有效期已过。
3.华成公司,合同的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不用,不可抗力。
快递公司应先通知华成公司,再在一定期限内向华成公司提出不可抗力证明。
案例分析2张三看好了一处1000平米的仓库,与所有者李斯商量购买,李斯表示,只要15天内能交纳全部价款50%即400万的首期付款,就签订合同把仓库卖给张三。
张三为此四处托人筹款,并以自己工厂的进口设备作抵押从银行借贷了200万。
在准备好款项与李斯联系签订合同时,李斯却告诉张三,仓库已经卖给别人了。
请分析:张三很生气,想找李斯索要贷款的利息损失,有无法律依据呢?设:张三若是在20天后才筹集到400万,此时,李斯的仓库已经出售,张三能否索要利息损失的赔偿呢?为什么?答案: 1.有.已做出与履行合同相关的准备。
企法案例1
企业法律环境案例第一章民法原理1、某大学全资投资了A资产经营有限公司,A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大学城商业街的商业用房出租给华阳水果店,租期一年,自2007年8月1日开始。
2008年5月10日,因店员殴打学生,引发学生围攻该店,发生了学生群体事件。
次日校方经校务会讨论决定:(1)要求当地警方对店方肇事者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2)责令店方肇事者在校全体学生代表大会上作公开道歉;(3)店方肇事者将被处以经济重罚;(4)立即解除与该店的租赁合同。
另,据该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A公司有权提前三个月通知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自接到通知起的第91天搬离,租金付至接到通知起的90天。
请问:(1)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一共有几个?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分别是什么?(2)上述校方的决定有什么不妥之处?在法律上有无障碍?(3)与该店的租赁合同应当如何解除?(1)、大学与A公司是投资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大学与A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客体是投资资金和股票,内容是主体双方所享有的投资法律权利和义务;A公司于华阳水果店是租赁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A公司与华阳水果店双方法定代表人,客体是租赁金额和商品用房使用权,内容是主体双方享有的租赁法律权利和义务;店员与学生是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店员和学生,客体是人身安全与赔偿金,内容是店员殴打学生需负赔偿的法律责任,学生有权上诉维护自身权益;水果店与店员是雇佣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水果店法定代表人和店员,客体是工资资金与劳动支出,内容为水果店雇佣店员并有定期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店员有付出劳动力获得工资的责任;警方与店员是治安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警方代表和店员,客体是治安处罚,内容为警方有维护治安的义务,水果店店员有承担破坏治安环境的责任。
(2)、1、校方无权要求肇事者处以经济处罚与公开道歉,损害的当事人是学生,只有学生有权要求赔偿和公开道歉。
2、店方与店员为雇佣关系,店员肇事水果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无论是大学还是当事人(受害学生)都无权要求店方处罚肇事者,这属于内部纠纷。
公司法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公司法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两个公司法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姚锦城公司决议纠纷上诉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系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紧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决议,损害其他股东期限权益,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郑少爱、广州霍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股权回购条款系常见的对赌条款,在“赌”的条件成就时,回购义务主体需要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向投资方支付股权回购款。
股权回购条件触发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由合同约定的回购主体履行回购义务应无其他争议,但是随着小马奔腾案判决的尘埃落定,投资方成功的将回购义务主体的配偶一并列为了承担回购义务的主体。
公司法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可能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02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2————公司法案例一、某市有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甲企业以货币出资,乙企业以厂房、设备等出资,丙企业以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
各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哪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2、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应为多少?3、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应该如何确认、交纳?4、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人员组成?二、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其中2200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
2000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又增发了股份1000万元。
2002年,为增加实力,又与另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做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
5月6日开始在报纸在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问:该公司上述活动中有无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的。
三、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签订协议,投资建立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人民币。
甲、乙、丙三个人均以货币出资,投资额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丁以专利技术投资,该专利技术已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但尚未拿到专利证书。
该专利协议作价20万元。
同时,协议还规定:1、公司章程由丁独立起草,无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甲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总经理。
3、由甲提议,乙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公司监事。
4、公司成立后不足资金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并计划发行公司债券20万元。
5、修改公司章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时,需经全体公司董事过半数通过。
6、公司前三年无论盈利与否,均不提取盈余公积金。
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规定,分析说明以上不妥之处。
四、某市新桥百货有限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
股东是两个私营老板。
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修改后,于1994年12月,由公司决定两个股东,一个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
公司法运用案例
公司法运用案例话说有俩兄弟,张三和李四,他俩关系那叫一个铁,好得能穿同一条裤子。
这哥俩呢,脑袋一热,就打算一起创业开个公司,做那种超级酷炫的科技小玩意儿。
一、公司设立阶段。
1. 注册资本。
刚开始的时候,他们想着,咱这公司得看起来很有实力,就把注册资本定得高高的,写了500万。
可是他们哪有那么多钱啊,都是打肿脸充胖子。
按照公司法规定,现在是认缴制,不需要一次性缴清。
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虽然不用马上交钱,可要是以后公司出了问题,股东可是要按照注册资本承担责任的。
这就好比你吹牛说自己能背一千斤,真到事儿上,你就得担得起这个重量。
2. 公司章程。
他们从网上随便找了个公司章程的模板,也没仔细看就用了。
结果这个章程里很多条款都不符合他们公司的实际情况。
比如说关于股东会的表决方式,模板里写的是按照出资比例表决,可他们俩是兄弟,想的是不管出资多少,大事小事都得商量着来,一人一票。
这就导致后来在一些决策上乱成一团麻。
公司法里明确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可以根据股东的意愿来定制的,他们却没有好好利用这个规则。
3. 股东身份认定。
还有个事儿,李四的表弟王五也想掺和一脚。
他给公司投了点钱,但是没有明确他的股东身份。
王五以为自己投了钱就是股东了,可在公司法的眼里,这事儿可没那么简单。
没有签订股东协议,没有在工商登记上体现,王五顶多就算是个给公司借款的债主,根本不是股东,不能享受股东的权利。
二、公司运营阶段。
1. 股东分红。
经过一番打拼,公司还真做出了点名堂,开始盈利了。
到了分红的时候,张三觉得自己在公司里忙前忙后,应该多分点,李四可不干了,说大家当初出资一样多,就得平分。
他们都忘了在公司章程里约定分红方式了。
按照公司法,如果没有约定,就只能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来分红。
可他们俩都没实缴多少,就这么争来争去,搞得兄弟关系都有点紧张了。
2. 董事和监事的职责。
公司设了个董事和监事。
董事是张三的好朋友赵六,监事是李四的老同学孙七。
公司法修法热点问题案例
公司法修法热点问题案例
题目。
(1)A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到200万元,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表决该项决议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通过?
(2)若甲欲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丁,但是乙和丙不同意,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甲是否可以转让股权?如果可以,应如何操作?
(3)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如果A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是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甲、乙、丙作为股东有哪些救济途径?
解析。
(3)如果A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丙作为股东可以先向A公司提出股权收购请求,如果公司拒绝或者双方不能就收购价格达成一致,甲、乙、丙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案例 1.张三、李四是公司甲的股东,张三利用股东的身份能
三、案例 1.张三、李四是公司甲的股东,张三利用股东的身份能案情简介:张三系甲投资公司登记股东、监事,占股20%,李四为该股权实际持有人、张三为代持人。
张三及李四在提起诉讼前一年内多次书面发函要求甲公司提供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公司仅提供了小部分数据,不能完全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与盈利情况。
双方协商无果,张三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诉请:查阅、复制甲公司的公司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查阅和复制的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甲公司向张三支付应分配利润若干。
甲公司以张三非实质股东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张三诉请。
法律观点:1、关于本案的诉讼资格: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张三系甲公司的登记股东,且实际持有人李四已知悉并授权张三对甲公司提起诉讼,张三应依法享有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其具有本案股东知情权的诉讼资格。
2、关于本案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诉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张三已按照法定程序向甲公司提出申请,在甲公司在不能证明张三的行为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下,应予以配合。
张三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但复制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3、关于本案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张三此诉请应予以支持。
4、关于本案分配公司利润的诉请:分配利润为股东通过投资,将个人财产转化为公司财产,根据投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使自己财产增值的行为;而股东知情权系个人透过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行为。
标准企业法律顾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互联网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和运营。
公司初期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分别为甲、乙、丙三人。
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为公司总经理,丙为公司财务总监。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紧张,最终导致公司股权纠纷。
二、案件概述2019年,甲、乙、丙三人因股权分配问题产生分歧,甲认为乙、丙在公司发展中贡献较小,应降低其股权比例。
乙、丙则认为甲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公司亏损,应降低其股权比例。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分配的公平性;2. 公司经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的责任;3. 公司亏损的原因及责任归属。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案例分析1. 股权分配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初始出资比例为1:1:1,故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权。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乙、丙在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为公司做出了较大贡献,甲的贡献相对较小。
因此,法院应考虑各方贡献,适当调整股权分配比例。
2. 公司经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本案中,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公司亏损。
乙、丙作为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应结合各方的职责,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3. 公司亏损的原因及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亏损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公司亏损的原因包括市场环境变化、内部管理不善等。
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亏损责任。
公司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问题:(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分)为什么?(2分)(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分)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2分)(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2分)[析]:(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为根据公司法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懂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
(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公司法五十三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基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为生产某工艺品的企业,为了使公司能够较快进入正规运转,股东会决定聘请与其生产同一工艺品的另一企业乙的某股东为本公司的总经理,并聘请国家工商局的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
后来,该总经理以自己的名义从企业乙处购得了一些产品,并转卖给了甲公司,同时,还将甲公司的财产为其欠乙公司的货款作担保。
问:(1)甲公司聘请总经理和监事的行为是否合法?(2)总经理的行为是否合法?[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
本案中甲公司所聘的总经理是另一同类营业公司的股东,而非董事或经理,因而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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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11、A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2005年末经审计资产总额为50000万元,经审计负债总额为30000万元,企业2006年之前没有担保业务。
2006年A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其中有1名是A公司的子公司B的董事。
董事会有5人亲自出席,其中包括B公司的董事。
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张某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张某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
(3)另外,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经确认,5名董事全部通过。
(4)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会议通过了购买一项大型流水线的决定,该项流水线总价值为20000万元。
(5)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以上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A公司召开2006股东大会年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
(2)单独通过了两笔对外担保业务,一是向无关联的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00万元,已知该企业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65万元;另外一笔提供的担保额为2100万元,已知该企业资产总额为1500万元,负债总额为758万元。
(3)决定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4000万元中,提取18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1)董事会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在董事会会议中张某是否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分别说明理由?(2)董事会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外?并说明理由。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交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16分)【答案】(1)①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有5名,符合规定。
②张某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而张某为本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本题中,A上市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向董事借款的决议是违法的。
(3)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如下的不当之处。
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因此,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4)①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②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的决议也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本题该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4000-1800)/10000*100%=22%,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2、【资料】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
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l/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1999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 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0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l亿元增加到1.5亿元。
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
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4年2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
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答案】(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
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l/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l/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l/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
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因此,首次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
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而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
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4)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公司法》规定,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3、【资料】A、B、C、D、E五国有企业于2006年元月1日联合设立江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动公司)。
注册资本为1亿元。
2009年3月,公司的净资产额为8000万元,公司其他情况如下:(1)公司曾于2008年8月成功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1年期债券500万元。
(2)2009年3月1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会上制定并通过了以下方案:A、本年度计划再发行1年期公司债券2000万元;B、吸纳F公司资金5000万元,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
会后将上述两个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
C、董事会决定根据经理甲的提名,聘任乙监事担任公司副经理,并决定其报酬。
(3)4月10日,公司股东会在其召开的定期会议上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和“公司增资方案”,对发行债券股东一致通过;对增资方案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为:3家股东赞成,这3家股东的总出资额和为5840万元;2家不赞成,这2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4160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股东会一致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是否合法?为什么?(2)董事会是否有权制定并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和“公司增资方案”?为什么?(3)股东会通过了增资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董事会决定根据经理甲的提名,聘任乙监事兼任公司副经理,并决定其报酬。
是否符合规定?【答案】(1)公司发行债券方案不符合。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40%,该公司( 1000+500+2000)>8000×40%(2)有。
根据规定,董事会可以制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3)增资决议通过不符合。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必须经过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即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840/10000=58.40%<2/3=66.67%(4)不符合。
根据规定,董事会可以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副经理,但公司的监事不能兼任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4、【资料】某市甲、乙、丙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
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以厂房出资70万元,乙机器设备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5万元,其余为货币出资);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
2006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
2006年10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15万元以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储蓄。
2009年10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要求:1、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3、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4、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协议中公司名称不正确,《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出资方式约定不正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只有丙货币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10%。
2、成立日期为2006年10月10日。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