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经济学解读
经济学视角下的环境问题
经济学视角下的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随着全球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破坏和资源消耗成为了不可忽视的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经济学家们开始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环境问题,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1. 环境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环境经济学是一门研究环境问题与经济活动相互关系的学科。
它的核心原理是资源稀缺性和外部性。
资源稀缺性意味着环境资源是有限的,需要合理利用和保护。
外部性是指经济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正面的(如环境改善)或者负面的(如污染和破坏)。
2. 环境问题的经济分析经济学家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来评估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
成本效益分析是一种比较不同政策或措施的成本和效益,以确定最具经济效益的方案。
例如,在减少空气污染方面,经济学家可以计算不同减排措施的成本和对健康和环境的效益,以确定最佳的减排策略。
3. 环境税与排污权交易环境税和排污权交易是经济学家提出的两种环境治理手段。
环境税是对环境污染者征收的税费,以激励他们减少污染排放。
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将污染排放额度划分为可交易的权益,企业可以买卖这些权益来达到减排的目标。
这两种手段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引导企业和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主动采取环保措施。
4. 绿色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绿色创新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和创新来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
经济学家认为,绿色创新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
绿色创新可以带来新的环保技术和产品,同时也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经济学家强调,只有实现可持续发展,才能保障人类的长期福祉。
5. 国际合作与环境治理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来解决。
国际合作是实现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
经济学家提出了一系列国际合作机制,如环境合作协议和碳排放交易。
通过国际合作,各国可以共同制定政策和标准,分享技术和经验,共同应对全球环境挑战。
总结:经济学视角下的环境问题研究,强调了资源稀缺性和外部性的重要性。
论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与构成要件
论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与构成要件论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与构成要件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生态环境保护成为了当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然而,尽管有各种法律法规的保护,生态环境依然面临不同程度的破坏。
而这些破坏行为往往涉及到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了对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与构成要件的讨论。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这一主题,并分享我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我们需要明确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
生态环境的破坏往往与人类的行为密切相关,人类应当对生态破坏负有责任。
从而引出了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即人类应当通过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并对生态破坏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也是对人类道德责任的体现。
我们来探讨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
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对生态破坏行为的具体要求,以便对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和区分。
我认为,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破坏: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求行为人的直接破坏行为。
直接破坏可以指对生态环境的直接破坏,例如砍伐森林、污染水体等。
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当被认定为生态破坏侵权。
2. 故意或过失: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但仍然故意进行。
过失则是指行为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了生态环境的破坏。
只有具备了故意或过失的要素,才能构成生态破坏侵权。
3. 合法权益的侵犯: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还需要考虑到生态破坏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的破坏不仅意味着对大自然的摧残,也会对人类的健康和生存产生影响。
只有当生态破坏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才能构成生态破坏侵权。
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是对人类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要求,而构成要件则是对生态破坏行为的具体要求。
通过对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和构成要件的了解,我们能够更好地判断生态破坏行为的性质,并对其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处理。
福利经济学视角下的企业环境侵权问题探究
OWi l l i a m H S h a w . B u s i n e s s E t h i c s . Wa d s w o r t h T h o m a s L e a r n i n g , 2 0 0 2
2 0 1 3年 1 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a l o f Hub e i Uni ve  ̄i t y o f Po l i c e
J a n. 2 01 3 No . 1 Se r . No. 1 3 6
第1 期 总第 1 3 6期
福利经济学视 角下 的企业环境侵权 问题 探究
地起到治理企业外部不经济性的作用 , 主要表现 为对环境
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 没有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 《 侵权责任法》 第6 5 条规定: “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污 染 者 应 当 承担 侵 权 责 任 。 ” 但 损 害 的具 体 表 现 、 范 围 以及
特殊情况下如何赔偿却并未 明确 。一般侵权责任 的损 害、
、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引入
在全球化竞争 日益加剧 的今天, 企业对于追求商业利
益而 引 发 的环 境 问题 经 常 采 取 消 极 态 度 , 由此 导致 的环 境
问题 不仅会增加 当地 的社会成本 , 还有可 能转嫁给其他地 区。根据福利经济学 的外部不经济观点, 必须依靠强有力 的外 部强制措施加 以规制 , 才 能使企业 的外部不经济性 内
经济性。 单凭企业 自身很难实现外部不经济性的内在化处理, 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对企业产生的环境问题和
侵 权 问题 加 以规 制 , 因此 , 笔 者 建议 引入 惩 罚性 损 害赔偿 制 度和 环 境 责任保 险制度 。
经济学视角下的环境保护
经济学视角下的环境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重要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环境保护不仅仅是道德责任,更是一种具有深远经济意义的行为。
首先,我们要明白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经济学中,稀缺性是一个核心概念。
地球的资源并非无限,例如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未受污染的土地等环境要素都是有限的。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对这些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导致其稀缺程度日益加剧。
当资源变得稀缺时,其价值就会上升。
如果我们不加以保护和合理利用,未来可能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来获取或修复这些资源。
从生产的角度来看,环境保护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过去,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采取了高污染、高能耗的生产方式。
然而,这种做法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同时也给企业自身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一方面,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企业面临法律诉讼和罚款,增加了经营成本;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环保型的产品和企业。
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转型,适应环保的要求,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影响其长期盈利能力。
在消费领域,消费者的选择也会对环境保护产生影响。
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决定了市场的供给。
当消费者更加注重环保产品,愿意为绿色、可持续的产品支付更高的价格时,企业就会有动力去研发和生产更环保的产品。
例如,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购买电动汽车,而不是传统的燃油汽车,这就推动了汽车行业向电动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减少了对石油的依赖和尾气的排放。
从宏观经济层面来看,环境保护可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意味着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
一个良好的环境质量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如果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例如土壤污染导致粮食减产、水污染引发疾病传播等,将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相反,通过投资于环境保护,如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强污染治理等,可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点。
环境政策在环境保护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途径的经济学分析
灵的途径上, 政府被赋予了不同角色, 却很少有人对政府在解 决环境问题上的作用提出质疑 ( 即使是对纠正市场失灵的科斯 途径而言, 政府在产权界定, 制订交易规则等方面的作为对于 环境治理也是必不可少的) 。换句话说, 无论政府在干什么, 政府总是正确的。然而, 这一普遍的看法, 受到公共选择理论 的挑战。
以1986年 诺 贝 尔 经 济 学 奖 获 得 者 布 坎 南(Buchanan)为 代 表 的 公 共 选 择 学 派 重 新 审 视 了 政 府 的 性 质 与 作 用 , 将 “经 济 人 ” 概念进一步延伸到那些以投票人或国家代理人身分参与政治或 公共选择的人们的行为中, 即承认政府追求的也是某种特殊利 益而不是全民利益, 政府也有失灵的情况。公共选择学派的这 一理论同样被环境经济学家们应用于对环境问题的分析, 指出 政府失灵也是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 面, 一是政府政策没有纠正现行环境市场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偏 离; 二是一部分经济政策甚至人为地扭曲了市场价格, 如不适 当的资源补贴价格政策。当然, 指出政府失灵也并不是完全否 认政府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甚至排除政府对环境问题的干 预。环境经济学家的观点是, 解决政府失灵的关键还是在于提 高决策当局对环境问题的正确和全面理解, 以及制定出可操作 性强的政策措施。当然, 这也有赖于经济学家们提出更好的理
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污染者的环境行为和建设项目的
市场 市场经济手段
社区( 公众) 信息手段
环境影响对生产、消费以及投资行为的影响。而社 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管理﹑监 督污染者和项目决策的环境行为。
图 3 环境管理的三角模式
中国是一个经济转型的发展中国家, 在新的历 史阶段, 我们要多角度地认识环境污染, 认清根
经济学语境下的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分析
济学视野透视该 问题 。 把严格责任 归责原则 和过失责任归责原则进行 比较 分析 。 并探讨 了环境侵 权责任归责 原则 中的效 率与公平 问 题。 提出分别在不 同的环境侵权 案件中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 环境侵权责任 : 归责原 则; 严格 责任 ; 过失责任 F 6 . 926 02 2 D 1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2 0 (06∞ 一1 1 0 2 1 420 ) 1 7—0 0 6 中圈分类号
这种 法律 经济学 的方法 , 合我 国环境 侵权 责 任归 责 原则 结 之现 状 , 来探 讨法 律 规 则 的更 好 适 用 , 可 诉 之 环 境 侵权 使
被广 泛采 纳 。但 环境 问题 日益 突 出 , 境纠 纷及 诉 讼 数量 环
日益增 多 , 照这 种单 一 归 责原 则 , 量 的 环 境侵 权 案 件 按 大 得 不 到及 时有效 的解 决 , 害 人得 不 到及 时 有 效 的 救 济 , 受
案件 都能得 到及 时有 效 的解 决 , 害人得 到及 时 合理 之救 受
济 , 提高 司法 系统 的 运行 效 率 , 并 以使 法律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和谐 种单 一 的归 责 原则 这
在 中国社 会急剧 转 型 和 大规 模 制 度 变 迁 的环 境 下 已凸显 出其 功效 问题 。 经 济 学 是 一 门 关 于 我 们 这 个 世 界 理 性 选 择 的 科
基本 方 面联 系在 一起 , 并提 供 了一把 新 的打 开法 律 社会 工 程 之 门的钥 匙 。法律 经济 学 开创 了法 学研 究 范式 的 变 革 ,
它用 量 化 的 、 实证 的分 析从 逻辑 与事 实 两方 面对 法 律概 念
排 的污 水致 死 , 会 裁 定 由 甲对 乙 进 行 赔 偿 以及 如 何 赔 就
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的二元论
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的二元论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的二元论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和经济发展的迅猛推进,环境污染和破坏已成为全球性难题。
而环境污染侵权归责体系就是在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前提下,寻求合理归责与补偿的机制。
这种体系存在着二元论,即“污染者付费”与“污染共治”。
“污染者付费”是指当企业或个人制造环境污染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相关方的经济损失。
这种责任体现了环境污染者应该为其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并强化了污染控制和治理的成本意识。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保障公民和环境的合法权益。
例如,国家针对汽车和水泥等行业普遍采用排放标准和排污费用的方式,防止污染着陆、滥用土地、水资源等等。
然而,这种体系也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在现实中,证明环境污染的责任人并非易事,常常涉及到多方合作、协作取证。
其次,环境治理和修复的成本相对较高,例如污染源的查清、管控、监管和技术修复等等,这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言,其责任不一定与其承受的经济成本一致。
因此,“污染者付费”体系不适用于所有环境污染事件,其成本和效益需详细分析。
相对应的,“污染共治”是指在面对环境污染时,社会各方应当分别承担一定的责任,由政府、市民、企业等各方共同参与治理,达成共同的环境保护目标。
比如,政府强化环保法律法规、监测和评估;企业实行自主管理、环保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公众依法维权、提起诉讼,监督企业及相关部门等等。
这种体系强调的是全球互联、利益共享的理念,是对全球环境保护的共同责任的具体体现。
然而,“污染共治”中企业和公众参与的主观能动性较大,但环保法制和政策的实施需要政策和资源协同作用。
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政府在内的多方协商、宣传和执行,公民和企业的行为有时依赖于政策的支持和引导。
此外,由于环境污染问题的复杂性、存量过大、时间长等特点,治理成本高、效果慢,措施的开始和进程的维护需要一定的付出。
这就需要在完善污染者付费的同时,着重强化污染共治,促进法治和市场化机制的协同作用,有效治理环境污染。
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
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护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企业或个人的行为,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害。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许多国家都已经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并规定了环境损害侵权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立法的角度探讨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
一、《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为了解决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问题,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并在法律中对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法》是一部专门用来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其核心是通过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等措施,来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人类健康。
在《生态环境保护法》中,对于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界定和规定十分重要,它为受害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同时也给予了侵权行为人应有的法律责任。
二、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受害人的权利等方面。
在这些法律的保障下,受害人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有效地惩处侵权行为人,保护生态环境的整体利益。
三、法律责任的界定在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界定中,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受害人的权利等方面。
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侵权责任的首要问题,只有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才能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和受害人的权利。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行为是指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包括破坏生态系统、污染环境等行为。
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或者修复。
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有权依法向侵权行为人主张赔偿,并要求进行生态环境的修复等措施。
四、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在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中,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法定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是怎样认定的
I will leave my love to those who are worthy of my love, my tears to the person who loves me the most, and thesmile to the person who hurt m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是怎样认定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我国确立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一、因果关系推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我国确立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也就是说,环境污染受害人对于因果关系证明虽不存在客观证明责任,但仍需承担主观证明责任。
即根据第66条的规定,污染人提出因果关系不存在性质上属于本证,而受害人需要提出因果关系存在作为反证,以削弱甚至推翻环境污染人提出的本证,除非污染人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不存在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受害人是有提出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主观(具体)证明责任的,第66条只是表明受害人不需要就因果关系证明承担举证不能的客观证明责任而已,即受害人不会因为在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出现真伪不明时承担败诉风险。
基于此,也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受害人如何提出反证来证明因果关系存在。
证据法基本理论表明,反证的证明标准是远低于本证的证明要求,只需要使法官发生动摇即可,但是鉴于环境侵权是一种极特殊的一类侵权,其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复杂性、广泛性和科技性等特点,因此,即使证明标准并不高,受害人也很难提出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存在。
再者,我国立法只规定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从证明责任角度来看,其在性质上属于客观证明责任,是法官在面对真伪不明情况下,才根据第66条确立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为裁判的最后手段,判定加害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经济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中国各地的出租车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2018年,中国某市出租车司机因不满网约车平台对市场的冲击和自身权益受损,发起了大规模罢工。
本次罢工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成为法律经济学案例分析的良好素材。
二、案例分析1. 问题界定本次罢工事件的核心问题是出租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方面,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导致出租车订单量下降,司机收入减少;另一方面,网约车平台对市场规则的改变,使得出租车司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2. 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是否违反了合同法中的公平竞争原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网约车平台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是否存在垄断行为,需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如果存在垄断行为,将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约车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网约车平台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将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经济学分析(1)外部性: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对出租车行业产生了外部性影响,导致出租车司机收入下降。
这种外部性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2)公共物品:出租车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保障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交通效率。
(3)市场失灵:在出租车行业,由于信息不对称、垄断等因素,市场失灵现象较为严重。
政府应加强监管,促进市场竞争。
4. 政策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2)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通过调整出租车收费标准、提高出租车公司补贴等方式,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水平。
(3)优化出租车行业管理:加强对出租车公司的监管,提高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结论本次罢工事件反映了出租车行业在市场变革中的困境。
研究法经济分析视角下的环境侵害诉讼制度(1)论文
研究法经济分析视角下的环境侵害诉讼制度(1)论文论文摘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保护环境势在必行。
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难以满足我国环境保护实际需要。
在法经济分析的视角下,对我国环境侵害诉讼制度进行经济分析,均衡诉讼成本和收益,提高诉讼效益,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诉讼,发挥诉讼预防作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论文关键词:法经济分析;环境侵害;预防机制一、诉讼成本与收益释义在经济学的分析中,成本可分为很多类型,如总成本与平均成本、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机会成本、边际成本等。
对于法经济学来说,研究的是总成本、显性成本、隐性成本、机会成本和边际成本。
因而,从经济学角度讲,诉讼活动也是有成本的,且基本上与经济学上的成本相对应。
机会成本是指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因选择诉讼而放弃其他可供选择机会的经济成本;显性成本包括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反诉费、上诉费、案件代理费及法院审理案件的成本;隐性成本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消耗的人力物力以及法官、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精力和承受的精神压力。
这里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诉讼成本——错误成本,具体是指由于法院的错误判决所带来的损失,错误成本取决于犯错的程度与该错误对激励机制的扭曲程序,而犯错程度一般是指完美信息的判决与实际判决的差别。
与成本相对应的是收益。
收益分为总收益和边际收益。
总收益是与总成本相对应的概念,总收益也就是获得,它是指人们进行某一行为所能得到的全部价值,或者说是投入一定的资源所带来的总产出。
民事诉讼的预期可以理解为当事人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会得到什么及失去什么,也就是国家通过司法资源的投入所带来的稳定的社会法律秩序和当事人通过诉讼所维护的自己的各种利益。
诉讼预期受到诉讼成本与预期收益因素所决定,与之相关的就是效益,亦可谓净收益,用公式表示就是效益=收益-成本。
在理论上讲,只有当效益大于零时,即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这种资源的投入才是合理和经济的;而当效益等于或者小于零时,也就是没有效益,此时就不应该对其投入资源。
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经济法解读
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经济法解读以乌油污染案为例孟雁北 , 万欣关键词: 解决机制环境侵权纠纷经济法弱势群体保护民法内容提要: 当我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经济管理主体对环境侵权案件的行政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时,鉴于普通财产和人身的侵权案件中,政府不会直接介入的特质使我国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了经济法的属性。
本文试图以乌油污染案为例,在对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经济法属性和经济法的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运用进行大量分析的基础上,探究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经济法解读与民法解读的协调与互动,从而从人文关怀的角度来思考我国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未来。
乌油污染案的背景是,林某多年从事乌油生意。
1997年7月某晚,林某的油罐被人打开阀门,导致乌油流失殆尽而污染了下游的农田、鱼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二天,林某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但至1998年1月24日还没有破案。
被污染的受害者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林某赔偿损失,林某则以乌油是因为被第三人故意打开而造成他人污染,并以本人也因乌油流失损失了五、六千元为由拒绝赔偿。
[1]环保部门对林某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3款的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这次污染事故是由第三者故意行为所引起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只有等到公安机关破案后,再向作案的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林某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林某应当赔偿损失。
理由是虽然油罐是被第三人打开,但是林某也有过错,其一,林某的油罐存放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违反《环境保护法》第13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其二,林某存放油罐时应当预见可能会出现造成泄漏的各种情况,故其必须在存放油罐时做好配套泄漏事故他及其他事故应急与处理措施,防止出现乌油泄露的意外。
经济学视角下的环境保护问题分析
经济学视角下的环境保护问题分析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的关注日益增长,环保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环保问题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而环境问题所带来的经济成本也日益显现。
本文将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分析环境保护问题,并探究如何在环保与经济发展之间达到平衡。
一、环境保护的现实意义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不仅对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威胁,也对生态环境和人类文明造成长期、深远的影响。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形势下,为了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进行环境保护。
环保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如:1.保证资源供给环境问题和资源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关联的,环境恶化一定程度上导致资源枯竭。
没有良好的环境保护,资源不断被浪费和消耗,不利于持续发展。
2.促进健康发展环境保护可以有效避免各种环境污染,减少人体对污染物的暴露,保障人类身体健康与安全。
3.增加就业岗位环境保护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支持,在环保业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
4.促进国际竞争力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可以推动技术创新。
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不仅可以降低环境污染,还可以提高公司的生产效率,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环保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现代经济发展面临的根本问题就是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
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非常微妙,一方面,经济发展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才有能力进行环境保护;另一方面,环境保护也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如果环境污染球不制约,社会经济就难以发展。
三、经济学视角下的环保问题分析环境问题是一种典型的外部性问题,其经济成本常常外部化在社会除了原始污染产生者之外的其他方面,而企业数量多、环境影响分散、监督成本高、维权门槛高等问题也使得企业环保意识薄弱。
1.政府应该加强环境监管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环保行业的监管者和实施者,政府应该加强环境监管,采取更有效的制度和政策措施,以尽可能地减少环境外部性带来的损失,达到社会共赢的目标。
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二)经济学概念
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二):经济学概念关于侵权的法律理论中充满了规范性。
而经济分析是一种实证分析。
对侵权这种非市场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一直可以追溯到边沁和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感论》(不过斯密分析的是苏格兰法上的delictual liability)。
霍姆斯《普通法》一书中也有把严格责任视为一种事故保险的洞见。
一、问题的相互性与因果关系1.科斯的思路科斯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和卡拉布雷西1961“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若干思考”开创了现代侵权法的经济分析。
尤其是科斯的文章,比较了对侵权(侵害、侵入)问题法官和经济学家可能有的不同思路。
“对经济学家来说,法院在决定合法权利时陈述的理由常常似乎很陌生,因为判决中许多因素对经济学家而言是毫不相干的。
”“法院面临的迫切问题不是由谁做什么,而是谁有权做什么”比如在“Bass v. Gregory”中,被告堵住了自己庭院里的井,而该井是原告地下室的通气孔,原告在那里酿酒。
法院的思路是先确定原告是否有空气流通权。
有证据表明,该井用于原告地下室的通风已经持续了40余年,被告应该知道这一点,因为从原告的地下室排出的空气中应该有酿酒的气味(被告之所以封井,可能正是由于酿酒的气味很难闻)。
法院根据的是所谓“丧失授权的理论”(doctrine of lost grant),如果原告行使通风权已经多年,被告一直没有提出异议,法律就假定该权利有合法的起源,被告就应该一直忍受下去。
但经济学家关心的问题不同。
“在所有涉及有害影响的案例中,经济问题是如何使产值最大化。
在‘Bass v. Gregory’中,通过水井得到的新鲜空气有利于啤酒生产,但排出的混浊空气影响了邻居的舒适。
经济问题是要决定在二者之间选择哪一个:是啤酒的低成本和毗邻房屋的主人的不适感,还是啤酒的高成本和增加舒适感。
”换句话说,科斯认为,法院在该案关心的通风权谁属的问题,只是问题的一半。
如果市场交易的成本很低,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权利最初的合法限定通常是有可能的。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在现代社会中,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环境资源遭到污染破坏时,直接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主张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探析,有助于了解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人类生活的物质基础和活动的场所。
由于人类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
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正是为了保护人与环境的关系,维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利益。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包括三个要件:环境资源受到实际损害、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资源的实际损害是指环境资源受到破坏和污染,包括水质恶化、空气浑浊、土壤退化等。
侵权行为是指污染者为了自身利益而实施的行为,例如非法排放工业废水、工业废气等。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的直接、合法和连续的因果关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包括了责任的认定、损害的界定、赔偿的方式等。
环境侵权损害的界定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核心问题之一。
环境侵权损害的界定可以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两种。
直接损害指环境中的自然资源因侵权行为而直接破坏和遭受的损失,例如被排放废水污染的河流、湖泊等。
间接损害则是指环境侵权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例如人类健康问题和生态系统破坏。
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赔偿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赔偿的目的是通过经济补偿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受害人可以要求污染者赔偿直接损失、生活费用、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
根据环境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赔偿金额也有所不同。
除了经济赔偿外,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弥补,如受害人可以要求污染者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修复和恢复。
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还存在一些问题。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定位不清晰。
生态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
生态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
生态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是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通常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因此证明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我国采用了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环境污染受害人对于因果关系证明虽不存在客观证明责任,但仍需承担主观证明责任。
污染人提出因果关系不存在性质上属于本证,而受害人需要提出因果关系存在作为反证,以削弱甚至推翻环境污染人提出的本证。
但受害人提出反证的证明标准低于污染人提出本证的证明要求。
然而,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受害人提出反证的难度往往很大。
因此,在环境侵权诉讼中,需要法官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和因素,运用法律和事实判断来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环境侵权的监管和预防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发生,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安全。
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途径的经济学分析
灵的途径上, 政府被赋予了不同角色, 却很少有人对政府在解 决环境问题上的作用提出质疑 ( 即使是对纠正市场失灵的科斯 途径而言, 政府在产权界定, 制订交易规则等方面的作为对于 环境治理也是必不可少的) 。换句话说, 无论政府在干什么, 政府总是正确的。然而, 这一普遍的看法, 受到公共选择理论 的挑战。
最初的产权安排的。科斯所代表的新制度学派为解决外部性问 题所提出的政策思路是用市场的方法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 政府没有必要对市场进行干预。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是产权理 论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运用。通过建立交易许可证制度, 政 府对某个地区定出排污或消耗自然资源的最大限量, 然后将排 污权以许可证的形式赋予企业或者个人, 同时允许他们相互之 间进行交易, 让市场来决定其价格。这种政策一个显著的优点 就是政策制定者可以决定可接受的污染水平。当污染会带来大 量潜在损害时, 这点尤为重要 ( Weitzman, 1974) 。
4. 混合型工具。由以上我们可以知道, 对于环境问题, 人 们提出了标准、排污税、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等多种政策工 具。然而任何环境政策工具都存在缺陷和使用特性的局限。为 了 摆 脱 政 策 工 具 “孤 掌 难 鸣 ” 的 困 境,需 要 政 策 工 具 组 合,以 完 善环境政策工具内在品质和外部条件, 因此混合型的政策工具 应运而生。事实上, 组合政策是一块多产的领域, 如押金— —— 退 还 制 度 , 税 收 — ——补 贴 制 度 以 及 退 还 排 污 费 制 度 等 。 以 税 收— ——补贴方案为例, 实质上它是标准﹑排污税以及补贴的组 合政策。在税收— ——补贴制度中, 排污者的排污权被限定在由 管 理 者 规 定 的 基 准 排 污 标 准 范 围 中 (Pezzey,1992;Farrow,1995)。 排污者对超出基准排污量的部分要支付费用。而当排污低于基 准排污量时, 政府则会对 “节约”的部分给予补贴。新企业没 有排污权, 而且必须为他们的排污支付费用。这种手段有吸引 人的特性。一方面, 它为排污者对环境的财产权范围和基准排 污量之间提供了一种清晰的联系; 另一方面, 它揭示了社会或 排污者应该支付多大的稀缺租。总体上, 它包括了作为特殊例 子的补贴和庇古税。如果基准排污量为零, 那么手段就是税 收; 如果基准排污量等同于当前 ( 没有受到控制) 排污量, 那 么这种手段总体上就成为一种补贴。值得注意的是, 政策组合 中的政策工具之间的相互影响也可能会产生不利的效果。因 此, 对于混合型政策工具, 我们需要仔细分析它们之间的相互 影响, 适时组合和排列有关工具, 以实现多重目标。
环境侵权的经济学分析
Vn 4 N 1 1 o M a 2 0 r 02
环 境 侵 权 的 经济 学 分析
孙 法柏 。王
摘
峰
( 山东 } 走学文法学簏 ,山东 泰安 2 1 1 ;2 山东走学法学簏 .山东 济南 2 0 0 ) 1 技 709 5 10
要: 环境侵权作 为一种特珠的民事侵 权行 为 ,与侵权 主体对 自 身经济利益的追求 密切相 关。同时.
.
a dt ea mi k aied f iay, ih ae rse t ey ao sd b h  ̄olll x en l is ad t edsd a tgs 0 h n d ns t ei ̄ c whc r epci l r ue y t e h  ̄ r c v r T  ̄e traie n h i vn a e ft e o t t a amiitain ed o h e vrn na trs B m ̄r f tlr te ol t n a a d sa l hn te d nsrt ,l t te n i me tl o t o a o y ES o ol ̄ h p l i tx n etbi ig h mak t o l i uo s r e f
2 Cl g L " .h n o gUnvri , ’ 月20 0 , hn ol e  ̄ d Sadn ies y ^ m t 5 1 0 C ia)
Ab ta t s c :Th vrⅢn tltrsrst f[ t ep ruto xrJe c n m i b n f s M e n i .h 1r e e c n y r e i 。 ∞ a ot eut r 皿 h us i fma i zd eo o c e ei o t a whl ten ak td f i c e ie
对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再认识
判 中向法庭提供证槲证 明其 主张的案件待 证事 实 的责 任 , 在 承 .I 了时 , 并 f不 } _ 必然 要 负 担 J 的 J 玫诉 法律责任。德 圈学者古拉色 18 8 3年率先提出将 证 明责任划分 为行 为责任 ( 主观责任 ) 和结 果责
途 径 获得 救 济 ,证 据 制 度 将 决 定 实 体 权 利 是 否
的发 起人是原告 . 告承担证 明责任责无 旁贷。 原 从经济学 的角度分 析 , 原因可 以归纳 为 , , 其
町 以 防 止 原 告 滥 诉 ,二 , 司法 资 源 的 稀 缺 性 使
明责任 的“ 正置” 是什么 , 现行法语焉 不详 ; 二是 环 境诉 讼原告在诉讼 中究竟要证 明什么 ,对什 么承担证 明责任?如 王建华编著 的《 民事诉讼证
任 ( 观 责 任 ) 前者 以 当事 人 的 意 愿 作 为 是 否 客 。
压力 , 均衡双方 当事人 的诉讼成本 。《 最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明责任 ,后一个推 论 与前 个司法解释规 定没
有 任 何 逻 辑 的必 然 联 系 -一对 相 互 矛盾 的 事
对 我 国环 境侵 权 证 明 责任 分 配 原 则 的再 认 识
摘 要 : 明责 任 分 配原 则 作 为 证 据 制 度 的核 心 内容 , 过 诉 讼 活 动 对 整 个 案 件 的 方 向 与 结 证 通
果有着至关重要 的影响 我 国环境侵 权证 明责任 分配原则虽然 已经存 在于相 应的法律规 范之 中, 但是无论从理论上 的争论 , 还是 司法实践 中诸 多操作 问题都 急需其进行拷 问 , 清思路 , 厘 理顺逻
环境侵权的经济学解读
环境侵权的经济学解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对资源的过度开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们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
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着人类的健康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问题的出现,除了自然因素外,更是人类对环境的侵权造成的结果。
环境侵权背后反映出的是人对资源的不合理利用,这也导致了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
因此,我们有必要来了解一下环境侵权的经济学解读。
首先,环境侵权的经济学解读需要从外部性理论入手。
外部性理论是指市场经济中产生的一些负面或正面的效应,它涉及到商业活动的社会成本或社会收益,而这些成本或收益是由工业企业和消费者不直接承担或享受的。
外部性理论分为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
而环境污染属于负外部性的范畴。
环境侵权给人类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指的是企业和个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而这些负面效应的成本却是由整个社会或被污染区域承担的。
这种不对称的负面效应让我们意识到了环境侵权问题的严重性,而经济学通过外部性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环境侵权问题的思路和办法。
其次,环境侵权的经济学解读要讲到环境损害赔偿与治理。
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社会成本远远大于企业所承担的成本,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的发生,并使其承担相应的外部成本。
为了保障被污染方的利益,政府需要建立法律制度和规章,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问责。
同时,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要充分发挥赔偿机制的作用,促使企业和个人承担污染产生的费用。
对于那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实施强制治理,以保障公共利益。
第三,环境侵权的经济学解读涉及到建立环境税制。
环境税制是一种根据环境容许量和净化费用建立的税制,通过这种税制来激励企业和个人避免环境侵权。
环境税的目的是促进环保技术进步,增加高效节能技术的应用,减缓环境问题的加剧趋势。
最后,环境侵权的经济学解读要加强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是环境侵权的最后一道防线,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问责制,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环境订单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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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经济学解读[摘要]对环境侵权进行经济学分析,可以导出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应将侵权人造成的外部成本全部内化,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目前已有相关规定的财产、人身、精神损害赔偿,还应包括对环境资源经济价值损失、生态价值损害及环境污染后的恢复费用的补偿。
[关键词]环境侵权;外部性成本;充分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数量正日趋增加。
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不仅关系到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也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环境权益的保护和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
然而,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
学者们大多是从法学理论上进行探讨,很少从经济学角度分析。
事实上,侵权行为是一种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为。
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不能把环境效益的损失转化为侵权行为人的内部成本,从而行为人不会自觉防止环境污染、控制环境侵权。
我们有必要运用经济学的有关原理来分析环境侵权的形成原因,寻找最科学的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在法律中引入经济学的方法来有效控制环境侵权。
一、环境侵权的动因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环境侵权的动因。
企业在“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导下,时刻都在进行成本一收益分析,期望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高的收益。
而环境侵权是为实现其终极目标所附带产生的一种副(负)产品。
作为一个排污企业,它会尽可能地把治污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以减少生产的总成本。
因为大部分治污成本对企业来说属于外部成本,企业不会主动支付这部分成本。
而未加治理的污染,会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环境权益,从而产生环境侵权。
按照传统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是一种经济力量对于另一种经济力量的“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是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
环境经济学者揭示了环境问题的经济根源是外部性问题。
环境权益的冲突,是竞争性环境功能在环境资源稀缺性条件下发生冲突的外在表现形式,它的经济学理论形态就是人们所熟悉的“环境外部不经济性”。
“外部不经济性”理论由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于1910年提出。
1920年马歇尔的学生庇古(Pigou)在发展福利经济学理论时指出,外部性是指厂商或者某项经济活动所引起的与本活动的成本与收益没有直接联系,从而未计入本经济活动之内的外部的经济影响,它是相对于本项活动财务上所付出的费用及取得的效益出发考虑的。
环境侵权是一种典型的负外部性行为。
明知要赔偿还是进行污染,一个合理的解释是因为污染是有效率的,其所受到的损失要低于防止污染所需花费的成本。
行为人从不法行为中获利,其获利数额越大,行为人就越可能宁可选择污染后进行赔偿也不事先采取预防措施。
其实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事故的发生,任何人也都会愿意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但问题在于当事人究竟愿意付出多大的努力来避免事故的发生。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要对促使潜在的加害人采取预防措施产生有效的激励,其先决条件是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赔偿必须等于或者大于事故成本;也就是说,赔偿必须是完全的。
二、环境侵权的责任比较环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和受害者之间的经济实力、信息掌控能力相差悬殊,这种不平衡使得在实践中环境污染案件受害者败多胜少;即便胜诉,受害人也仅仅只能获得因为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单纯的同质赔偿常常使受害人感觉得不偿失,认为自己为诉讼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很多,而实际获得赔偿较少,导致污染受害者面对司法救济时态度消极。
这使得加害人对于环境的谨慎程度会大大降低,从而造成环境侵权现象泛滥,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价值。
仅仅赔偿有形损失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现实的环境侵权案件中未能有效地阻止侵权甚至还有激励侵权的嫌疑。
当侵权人在衡量其预防侵权的成本大于赔偿侵权损失的成本时,他宁可侵权,还有可能采取策略或利用机会主义因素逃避被追究的责任;受害人没有正确的激励采取积极的行动寻求损害赔偿,还有可能得不到救济。
这样持续的结果便是,环境侵权行为依旧大量发生,社会上的公民仍要为企业的生产获益付出沉重的代价,社会的总体效益下降。
一般性的等价于受害人所受损失的赔偿不足以控制环境侵权,一种更为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上自法学专家下至普通民众,都在呼吁将其尽快引入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之中,以弥补现行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缺陷。
作为在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等国家中广泛适用的一项原则,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侵权救济方面正发挥着日益积极的作用。
它是在同质赔偿的基础上通过对加害人课以高过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的形式,对受害人因诉讼而付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诉讼过程中的鉴定费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所遭受的心里创痛和消耗的精力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它在有效救济原告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以加大加害人的违法成本,并能有效地剥夺加害人原本所预计的在补偿性赔偿之外依然可以获得的额外利益,可以对环境侵权加害企业产生实实在在的威慑力。
此外,惩罚性赔偿还能够激励受害人提起诉讼,对加害企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进行监督、抑制,防止环境侵权现象的泛滥,从而使法律得到充分的实现。
可见,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还同时具有制裁及预防和激励的功能。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大大提高损害赔偿金,使得侵权成本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可以促使侵权人将外部性纳入考虑,变得更加小心,从而大大减少环境侵权事件的发生。
但是,赔偿范围被过分扩张的话,就是将预防或注意的成本过多地分配给企业,会产生生产的低效率,严重限制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企业有可能会为了避免污染的高责任成本而严格限制自己的生产规模。
所以,如此设定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虽然避免了外部效应的发生从而保证了社会的公平,但却是以牺牲经济效益为代价的,并且可能导致经济停滞,最终将影响社会的持续发展。
这对于社会总体利益来说仍然是不经济的,也是无效率的。
正如大卫·D·弗里德曼指出的:我们的目标是取得有效率的预防措施,从而得到有效率的风险水平。
我们需要这样一个世界:只有在检查成本至少与减少可能发生事故的成本相等的情况下,我才会再检查一次我的刹车系统。
我们并不需要一个没有风险的世界,而是一个只发生有效率的事故的世界,只有一个事故其本身的价值高于采用预防措施来组织它的成本时,它才是有价值的。
我们需要这样一个世界:每个人都会而且只会采取成本合理的预防措施。
当一种制度课加给人们过重的注意义务以至于超出了这个注意程度能够带给社会的效益时,这个制度必然不利于社会总体效益的提高,是不值得提倡的。
我们规定责任范围的目标在于,促使社会只发生经济的或者说有效率的环境污染,而不是为了防止污染而杜绝生产。
惩罚性损害赔偿运用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仍然是不经济的,因而仍然是不可取的。
三、改进路径的选择在法经济学领域,损害赔偿制度应当是一种将外部性内化并因而产生出有效率的选择的法律机制。
效率一词被波斯纳用来表示使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
科斯指出,公害普通法可以被看作一种通过将财产权分配给对他最有价值的那一方当事人而增进资源的使用价值的一种尝试。
确定加害人应在何种范围内进行赔偿取决于何种赔偿范围的设定更有利于社会财富最大化,因此社会财富最大化原则是判定是否应当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标准。
在波斯纳看来,所谓财富乃是个人为某物进行的自愿的支付或者自愿接受的数额,财富最大化原则就是支配法官所进行的对较高价值的选择原则。
(一)财富最大化原则在经济学家看来,环境污染是经济发展所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如何确定最有效益的污染水平。
也就是说,外部效应也有个最优值的问题。
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设定以实现最优污染水平为目标。
企业有了一个合理的预期,会将预防成本和污染的责任成本进行综合考虑,其生产规模将会控制最优污染水平所对应的生产总量,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这也正是经济学家所苦苦追求的目标。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应规定的赔偿范围是能够完全将外部性内部化的赔偿范围,即应确立充分赔偿原则:侵权人赔偿受害者所有的损失,使受害者恢复到侵权发生前的状况。
只有这样,外部性因素才会被行为人充分考虑到行为的成本中。
使受害者恢复原状也正是庇古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方法所暗示的,侵权者强加给受害者一定的成本,所以要支付与受害者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相同的数额,这样就给了侵权者一个动机,使其在做决定时恰当地考虑外部成本。
(二)环境侵权责任的改进方案既然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受害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所有损失,使受害人恢复到原有的状况,而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既有人身、财产损害,也有对公众的环境损害,那么环境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如下:1.财产、人身损害的赔偿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致其经济利益之损失。
对这种行为而致的财产损害各国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也就是既要对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进行赔偿,也要对在正常情况下实际上可以得到的利益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健康权等的侵害,并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
对于人身损害应当赔偿由此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必要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补助费、死者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以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环境侵权对人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生活条件均有较大的影响,甚至可以通过遗传因素危及后代的身体健康。
而这种已经形成的损害和潜在的危害,采用排除侵害等方法难以消除,而基于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的实际赔偿费用也远不能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因此借助精神损害赔偿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和精神上的抚慰是合理的。
2.环境资源损失的赔偿由于自然环境具有特殊性,在污染损害情况较重时环境往往无法恢复而导致一种连续性的损失,因此环境资源损失的赔偿其实应该作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现实中往往是被忽略的。
从中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例看,由于中国的法制水平还很低,对环境的损害以及恢复的费用的主张非常少。
这种现状使得企业可以将污染的后果强加给社会,企业必然会怠于采取环境损害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社会承担巨大的、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成本,因此既是不经济的,也是不公平的。
无论是基于效率的考虑,还是基于公平的考虑,环境资源损失的赔偿都应该纳入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
环境资源损失的赔偿具体应包括三个部分:环境资源经济价值损失的赔偿;环境资源生态价值损害的赔偿;环境污染后的恢复费用的补偿。
(1)环境资源经济价值损失环境经济价值的损失作为法律认可的一种实质性损害,已经成为法律救济的对象。
但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中国法制水平及受害人的法律知识有限等原因,在现实中提起这种主张的很少。
例如,一个农民的农田被污染,导致农作物绝收,他最多只会提出对农作物的损害赔偿请求,而不会提起对土地使用价值降低的赔偿请求。
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应明确包括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