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样本

合集下载

建筑模数统一标准

建筑模数统一标准

模数数列的适用范围
第2.3.1条 水平基本模数1M至20M的数列, 应主要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第2.3.2条 竖向基本模数1M至36M的数列, 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和构配 件截面等处。
第2.3.3条 水平扩大模数3M、6M、12M、 15M、30M、60M的数列,应主要用于建筑物 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 窗洞口等处。
6M
600
12M
1200
60M
6000
1/10M
1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0 110 120 130 140
1/2M
50
20
40 50 60
80
100
100
120
140
基本模数
扩大模数 3M
5700 6000 6300 6600 6900 7200 7500 7800 8400 9000 9600 9600 8400 9000 9000 7200 7200 66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各组成部分 间的尺寸统一与协调,应减少尺寸 的范围以及使尺寸的叠加和分割有 较大的灵活性,模数数列应按表 2.1.3采用。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必要时, 可采用3400、2600mm作为建筑参数
模数数列(单位 mm )
基本模数

15M
1500
2.1.3
1/5M
20
扩大模数 3M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 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 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模数标准

模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6年11月4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浏览专用。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章模数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与6M,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和600mm;性,模数数列应按表采用。

扩大模数和门窗洞口等处。

章模数协调原则为基准来确定建筑物、组合件、构配件的位置与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个平面间的距离,应等于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

但空间网格的三向或一向,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

(图)不同的扩大模数,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扩大模数化网格的线,一般应与基本模数化网格的线相重合。

数。

(图)图)。

轴线。

(图)位面。

合时,这组水平面应重合于楼(地)面面层的上表面、楼(地)面毛面的上表面或楼(地)面结构层的上表面。

图)度。

(图)也可完全空着。

的六面体所限定的三向最大尺寸决定。

定。

连续的模数化网格,可采用单轴线定位,当模数化网格需加间隔而产生中间区时,可采用双轴线定位。

调空间时,出现装配空间。

当模数协调空间等于技术协调空间时,不出现装配空间。

(图、b)位。

参加单位: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设计院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来源:发布时间:2004-5-23 17:18:31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建筑模数统一标准

建筑模数统一标准

360 10800 12000 12000 15000 18000 21000 18000 1800 12000 12000 380 400
300
350
第二节
模数数列的幅度
第2.2.1条 水平基本模数应为1M。1M数 列应按1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M至20M。 第2.2.2条 竖向基本模数应为1M。1M数 列应按1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M至36M。 第2.2.3条 下列规定: 水平扩大模数的幅度,应符合
一、3M数列按3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 3M至75M; 二、6M数列按6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 6M至96M; 三、12M数列按12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 12M至120M
四、15M数列按15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 15M至120M; 五、30M数列按30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 30M至360M; 六、60M数列按60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 60M至360M等,必要时幅度不限制。
300 300 600 900 1200 1500 1800 2100 2400 2700 3000 3300 3600 3900 4200 4200 3600 3600 3000 3000 3000 2400 2400 1800 1200 1200 1500 600
分模数 30M
3000
1M
10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6M
600
12M
1200
60M
6000
1/10M
1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0 110 120 130 140
1/2M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详]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详]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来源:发布时间:2004-5-23 17:18:31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1.2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1)

1.2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1)

1.2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1.2.1建筑工业化的含义用现代工业的生产方式代替传统的手工业生产方式来建造房屋,具体体现为设计标准化,构件工厂化,施工机械化,组织管理科学化。

1.2.2建筑标准化与模数制的关系:建筑工业化的前提是设计标准化,只有共同遵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才能使筑构配件,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互换性。

1.2.3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一、什么叫模数模数是选定的尺寸单位,作为尺度协调中的增值单位,也是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与制品,等各部门进度尺度协调的基础。

其目的是使构配件安装吻合,并有互换性。

二、模数制的规定1、基本模数:基本模数的数值规定为l00mm,表示符号为M,即1M等于l00mm,整个建筑物或其中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均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2、扩大模数:指基本模数的整倍数。

扩大模数的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平扩大模数为3M、6M、12M、15M、30M、60M等6个,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mm,600mm、1200mm、1500mm、3000mm、6000mm。

(2)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6M两个,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600mm。

3、分模数:指整数除基本模数的数值。

分模数的基数为M/10、M/5、M/2等3个,其相应的尺寸为10mm、20mm、50mm。

4、模数数列:指由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为基础扩展成的一系列尺寸(模数数列的幅度及适用范围如下)。

(1)水平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20)M。

主要适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断面尺寸。

(2)竖向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36)M。

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构配件等尺寸。

(3)水平扩大模数数列的幅度:3M为(3~75)M;6M为(6~96)M;12M为(12~120)M;15M为(15~120)M;30M为(30~360)M;60M 为(60~360)M,必要时幅度不限。

主要适用于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窗洞口尺寸。

GBJ100-87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6页文档资料

GBJ100-87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6页文档资料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和《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为国家标准的通知计标〔1987〕228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的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经有关部门会审,分为《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已批准发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和《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等三本标准。

现批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和《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GBJ101—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标准《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同时作废。

该两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下达的任务,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标准是“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在住宅建筑中的应用,其中包括住宅砖混结构和予制大板结构的常用参数和定轴线。

本标准吸取了国内建筑实践的经验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燉房屋建筑技术委员会(ISO/TC59)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经济技术水平修订而成。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年2月9日基本符号M——基本模数符号ae——变形缝宽度ac——连系尺寸ai——插入距t——顶层砖墙厚度t1——内墙板厚度t2——外墙板厚度s——楼板层厚度n——任意正整数n1——小于n的任意正整数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住宅建筑设计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模数协调尽量减少予制构配件的类型,使其达到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商品化,以便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整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

(整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砖混结构模数协调第三章大板结构模数协调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住宅建筑设计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模数协调尽量减少予制构配件的类型,使其达到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商品化,以便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新建、扩建的砖混结构住宅和予制大板结构住宅的建筑设计;二、编制住宅的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定型设计以及标准构配件图集等。

第1.0.3条有特殊要求的住宅,临时性住宅以及改建住宅的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在执行本标准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砖混结构模数协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砖混结构应按模数化空间网格设置,平面网格应采用3M,竖向网格应采用1M。

第2.1.2条当模数化空间网格不能连续时,可在两个模数化网格之间设立中间区,中间区可采用非模数尺寸。

第二节常用参数第2.2.1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

2100、2400、2700、3000、3300、3600、3900、4200mm。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可以采用3400mm与2600mm的建筑参数。

第2.2.2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3000、3300、3600、3900、4200、4500、4800、5100、5400、5700、6000mm。

第2.2.3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层高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2600、2700、2800mm。

第三节单轴线定位第2.3.1条砖墙的平面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承重内墙的顶层墙身中线应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图2.3.1—1)二、承重外墙的顶层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的距离应为120mm;(图2.3.1—2)三、非承重墙除可按承重内墙或外墙的规定定位外,还可使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四、带壁柱外墙的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图2.3.1—3)或距墙身内缘的120mm处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100-87)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砖混结构模数协调第三章大板结构模数协调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住宅建筑设计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模数协调尽量减少予制构配件的类型,使其达到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商品化,以便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新建、扩建的砖混结构住宅和予制大板结构住宅的建筑设计;二、编制住宅的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定型设计以及标准构配件图集等。

第1.0.3条有特殊要求的住宅,临时性住宅以及改建住宅的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在执行本标准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砖混结构模数协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砖混结构应按模数化空间网格设置,平面网格应采用3M,竖向网格应采用1M。

第2.1.2条当模数化空间网格不能连续时,可在两个模数化网格之间设立中间区,中间区可采用非模数尺寸。

第二节常用参数第2.2.1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

2100、2400、2700、3000、3300、3600、3900、4200mm。

注:在砖混结构住宅中可以采用3400mm与2600mm的建筑参数。

第2.2.2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3000、3300、3600、3900、4200、4500、4800、5100、5400、5700、6000mm。

第2.2.3条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层高应采用下列常用参数:2600、2700、2800mm。

第三节单轴线定位第2.3.1条砖墙的平面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承重内墙的顶层墙身中线应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图2.3.1—1)二、承重外墙的顶层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的距离应为120mm;(图2.3.1—2)三、非承重墙除可按承重内墙或外墙的规定定位外,还可使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四、带壁柱外墙的墙身内缘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图2.3.1—3)或距墙身内缘的120mm处与平面定位轴线相重合。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1/10M
1/5M
1/2M
3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4.模数系列 : 以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为基础扩展成的一系列尺 寸。
➢基本模数: 主要用于建筑的层高、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
➢扩大模数: 主要用于建筑的开间、进深(或柱距、跨度)层高、门窗 洞口和构配件截面尺寸。
➢分模数: 主要用于建筑的缝隙、构造节点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建筑施工、建筑材料与制品、建筑设备等采用。
➢目的:使构配件安装吻合、具有互换性。
2.基本模数 : 100mm
1M=100mm
3.导出模数 :
➢ 扩大模数(基本模数的整数倍,共6个)
3M=300mm 6M=600mm 12M=1200mm
15M=1500mm 30M=3000mm
60M=mm
➢分模数:(基本模数的分数,共3个)
4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1.2构件的有关尺寸及相互关系 1、标志尺寸——轴线尺寸,应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 2、构造尺寸——标志尺寸 ± 缝隙尺寸 3、实际尺寸——构造尺寸 ± 公差
图1.2 建筑构件尺寸的相互关系
5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为了实现建筑工业化大规模生产, 使不同材料、不同形状和不同制造 方法的建筑构配件具有一定的通用 性和互换性,在建筑业中必须共同 遵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2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1.1建筑模数
1.模数:是选定的尺寸单位,作为尺寸协调的增值单位。
➢尺寸协调:房屋构配件在尺度协调中的规则,供建筑设计、

20

20

建筑材料与构造(一级)精讲班第20讲讲义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二、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1.模数是选定的尺寸单位,作为尺度协调中的增值单位。

2.基本模数是模数协调中选用的基本尺寸单位,数值规定为100mm,符号为M。

3.导出模数:扩大模数(3M、6M、12M、15M、30M、60M)和分模数(1/10M、1/5M、1/2M)。

4.模数数列的幅度符合的规定及适用范围:①水平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M-20M,主要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断面尺寸;②竖向基本模数的数列幅度为1M-36M,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构配件尺寸;③水平扩大模数数列的幅度:3M数列(3M→75M)、6M数列(6M→96M)、12M数列(12M→120M)、15M数列(15M→120M)、30M数列(30M→360M)、60M数列(60M→360M),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配构件尺寸和门窗洞口尺寸;④竖向扩大模数数列的幅度不受限制,主要用于建筑物的高度、层高、门窗洞口尺寸;⑤分模数数列幅度:1/10M (1/10M→2M)、1/5M(1/5M→4M)、1/2M(1/2M→10M)。

5.一般情况下标志尺寸扣除预留缝即为构造尺寸,实际尺寸与构造尺寸间的差数应复合建筑公差的规定。

地基与基础的基本概念第二节地基、基础和地下室构造一、地基与基础的基本概念基础:将结构索承受的各种载荷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是建筑地面以下的承重构件。

地基:承受由基础传下的载荷的土体或岩体。

地基的要求二、地基1.地基应满足强度、变形、稳定方面的要求。

天然地基和人工地基2.天然地基: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不经过人工加固,可直接在其上部建造房屋的土层为天然地基。

包括岩石、碎石土、砂土、粉土、黏性土和人工填土等。

3.人工地基:经过人工处理的土层为人工地基。

人工地基的加固处理的方法有压实法和换土法等。

桩基4.桩基:在建筑物载荷较大、层数垛、高度高,地基土又松软时,一般采用桩基。

第四节 建筑工业化和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第四节 建筑工业化和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2)几种尺寸及其关系 为了保证建筑制品、构配件等有关尺寸间的统一与协调,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规定了标志尺寸、构造尺寸、 实际尺寸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1)标志尺寸 应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用以标注建筑 物定位轴线之间的距离以及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界限之间的尺寸。 2)构造尺寸 是建筑制品、构配件等生产的设计尺寸。 一般情况构造尺寸加上缝隙尺寸等于标志尺寸。缝隙尺寸 的大小应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 3)实际尺寸 是建筑制品、构配件的实际尺寸。实际 尺寸与构造尺寸的差值应符合允许的偏差。 标志尺寸=构造尺寸+缝隙尺寸
(4)定位轴线的编号
▲横向定位轴线的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顺序编写; ▲纵向定位轴线的编号用大写的拉丁字母从下至上顺序编写, 其中O、I、Z不得用于轴线编号,以免与数字0、1、2混淆如 图所示。 。
(5)层高与净高
楼房的层高是指该层楼面上表面至上一层 楼面上表面的垂直距离。 净高是指楼面上表面至楼板底层下表面的 垂直距离,有梁时按梁底计,有吊顶时按 吊顶计。
三种尺寸的关系
(3)定位轴线
定位轴线是标志建筑物主要承重构件的位置和构件 间相对关系的基准线,是设计者首先要确定的,而且也 是施工放线的依据。
定 位 轴 线

横向定位轴线
纵向定位轴线
横向定位轴线之间的距离叫开间,一般是按照楼板长 度的模数数列选定的 纵向定位轴线是沿建筑长度方向设置的,纵向定位轴 线之间的距离称作进深,一般是按梁的长度模数数列 选定的
第一章 概述
第四节 建筑工业化和建筑模数协 调统一标准
一、建筑工业化的意义和途径
建筑工业化有利于工厂定型规模生产, 又可节省设计力量,加快施工速度,达到 缩短设计和施工周期、提高劳动生产率和 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来源: 发布时间: -5-23 17:18:31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 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的通知计标〔1986〕220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 81) 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 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为国家标准, 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 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建委( 81) 建发设字( 546) 号文, 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的。

本标准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础, 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 保留其行之有效的条文, 并参考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结合中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模数协调的适用范围及其目的意义, 以及确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的一般原理和规定,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 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 以加快设计速度, 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 降低建筑造价, 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一、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的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的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的协调尺寸;三、编制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物有关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

第1.0.3条凡属下列情况, 可不执行本标准的规定:一、改建原有不符合模数协调或受外界条件限制而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建筑物;二、设计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执行本标准在技术、经济方面不合理的建筑物;三、设计特殊形体的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特殊形体部分。

第1.0.4条房屋建筑的墙体、楼板的厚度和构配件截面的尺寸等、可采用非模数化尺寸。

第1.0.5条在执行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 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模数第一节基本模数、导出模数和模数数列第2.1.1条基本模数的数值, 应为100mm, 其符号为M即1M等于100mm。

整个建筑物和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 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

第2.1.2条导出模数应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 其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平扩大模数基数为3M、6M、12M、15M、30M、60M, 其相应的尺寸分别为300、600、1200、1500、3000、6000mm; 竖向扩大模数的基数为3M与6M, 其相应的尺寸为300mm和600mm;二、分模数基数为1/10M、1/5M、1/2M、其相应的尺寸为10、20、50mm。

第2.1.3条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各组成部分间的尺寸统一与协调, 应减少尺寸的范围以及使尺寸的叠加和分割有较大的灵活性, 模数数列应按表2.1.3采用。

注: 在砖混结构住宅中, 必要时, 可采用3400、2600mm作为建筑参数。

模数数列( 单位mm) 表2.1.3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1M3M6M12M15M30M60M M M M10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1500 1600 1700 1800 19002100 2200 2300 2400 2500 2600 2700 2800 2900 3000 3100 3200 3300 3400 3500 3600 300300600900120015001800210024002700300033003600390042004500480051005400570060006300660069007200750060060012001800240030003600420048005400600066007200780084009000960012001200240036004800600072008400960010800115001500300045006000750090001050013000300060009000115000180002100024000270006000600011800240001010203040506070809010011012013014015016017018019020020204060801001201401601802002202402602803003203403603804005050100150200250300350400450500550600650第二节模数数列的幅度第2.2.1条水平基本模数应为1M。

1M数列应按100mm进级, 其幅度应由1M至20M。

第2.2.2条竖向基本模数应为1M。

1M数列应按100mm进级, 其幅度应由1M至36M。

第2.2.3条水平扩大模数的幅度,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3M数列按300mm进级, 其幅度应由3M至75M;二、6M数列按600mm进级, 其幅度应由6M至96M;三、12M数列按1200mm进级, 其幅度应由12M至120M;四、15M数列按1500mm进级, 其幅度应由15M至120M;五、30M数列按3000mm进级, 其幅度应由30M至360M;六、60M数列按6000mm进级, 其幅度应由60M至360M等, 必要时幅度不限制。

第2.2.4条竖向扩大模数的幅度,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3M数列按300mm进级, 幅度不限制;二、6M数列按600mm进级, 幅度不限制。

第2.2.5条分模数的幅度,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1/10M数列按10mm进级, 其幅度应由1/10M至2M;二、1/5M数列按20mm进级, 其幅度应由1/5M至4M;三、1/2M数列按50mm进级, 其幅度应由1/2M至10M。

第三节模数数列的适用范围第2.3.1条水平基本模数1M至20M的数列, 应主要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第2.3.2条竖向基本模数1M至36M的数列, 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

第2.3.3条水平扩大模数3M、6M、12M、15M、30M、60M的数列, 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窗洞口等处。

第2.3.4条竖向扩大模数3M数列, 应主要用于建筑物的高度、层高和门窗洞口等处。

第2.3.5条分模数1/10M、1/5M、1/2M的数列, 应主用于缝隙、构造节点、构配件截面等处。

分模数不应用于确定模数化网格的距离, 但根据设计需要分模数可用于确定模数化网格平移的距离。

第三章模数协调原则第一节定位系列和模数化网格第3.1.1条定位系列的确定, 应把房屋建筑看作是三向直角坐标空间网格的连续系列。

三向直交面中的一个应是水平的,以此为基准来确定建筑物、组合件、构配件的位置与尺寸及其相互关系。

第3.1.2条模数化空间网格的确定, 三向均为模数尺寸的模数化空间网格时, 三向直交面中的一个应是水平的。

网格中相邻两个平面间的距离, 应等于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

但空间网格的三向或一向, 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

( 图3.1.2)注: 在协调斜屋面构配件时, 三向直交面中的一个, 可不是水平或不垂直于水平的。

第3.1.3条模数化网格的确定, 当以模数化空间网格的水平面与垂直面的正投影为模数化网格时, 此网格的两向或一向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 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基本模数化网格应是模数化网格之间的距离等于基本模数的网格。

二、扩大模数化网格应是模数化网格之间的距离等于扩大模数的网格。

网格的两个方向的每一向可采用不同的扩大模数。

扩大模数化网格的线, 一般应与基本模数化网格的线相重合。

第3.1.4条模数化网格中间区的确定, 当有分隔构件必须将模数化网格加以间隔时, 间隔的区域为中间区, 其尺寸可不符合模数。

( 图3.4.3.a)第3.1.5条模数化网格平移的确定, 当在同一平面图中, 同时采用几种模数化网格时, 这些网络可在一向或两向互相平移。

( 图3.1.5)第二节定位平面和模数化高度第3.2.1条定位轴面的确定, 应以模数化空间网格中轴线网格的面为定位轴面, 定位轴面应设有水平定位轴面与竖向定位轴面。

第3.2.2条定位轴线的确定, 应以定位轴面在水平面或垂直面的投影线为定位轴线, 定位轴线应设有水平定位轴线与竖向定位轴线。

( 图3.2.2)第3.2.3条定位面的确定, 应以模数化空间网格中除定位轴面以外的定位平面均为定位面。

定位面应设有水平定位面与竖向定位面。

第3.2.4条定位线的确定, 应以定位面在水平面或垂直面的投影线为定位线。

定位线应设有水平定位线与竖向定位线。

( 图3.2.2)注: 定位平面包括定位轴面与定位面。

第3.2.5条楼( 地) 面的定位平面的确定, 当一组水平的模数化定位平面连续与同座房屋中其它她各层的整个楼( 地) 面相重合时, 这组水平面应重合于楼( 地) 面面层的上表面、楼( 地) 面毛面的上表面或楼( 地) 面结构层的上表面。

第3.2.6条楼层高度的确定, 应是两个相邻楼面或楼面与地面定位平面间的竖向尺度。

( 图3.2.6)第3.2.7条房间高度的确定,应是在一层中的楼板面层上表面的定位平面与该层装修完毕平顶面的定位平面之间的竖向尺度。

( 图3.2.6)第3.2.8条楼板层高度的确定, 应是一个楼板层中面层上表面的定位平面和装修完毕平顶面的定位平面之间的楼板区的竖向尺度。

( 图3.2.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