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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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正阳县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正合管会[2010]2号

全县新农合各成员单位、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为确保2011年度全县农民积极参合受益,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县村卫生所目前尚不具备开展门诊统筹条件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对《正阳县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的部分制度进行调整如下:

一、将《方案》原第六项补偿管理与办法第二条补偿模式“2011年度我县实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的补偿模式。基金具体分配为:门诊统筹每人每年40元,住院统筹每人每年110元。”调整为“2011年度我县继续实行家庭账户+门诊统筹+住院统筹的补偿模式。基金具体分配为:家庭账户每人每年30元,门诊统筹每人每年5元,住院统筹每人每年115元。”

二、将《方案》原第六项补偿管理与办法“(三)门诊统筹:1、总额控制,统一管理。2011年度参合农民每人40元作为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县统筹管理。以乡镇为单位核定各乡镇全年门诊统筹控制指标,原则上,每人提取2元的

风险调剂金,由县合管会进行应急调配,用于调剂弥补个别乡镇因特殊原因超支数额。各乡镇参合农民数×38元,即为该乡镇2011年度门诊统筹基金总额,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2、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准入制度,县卫生局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合理确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乡镇卫生院、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纳入门诊统筹定点范围,引导病人就近就医。年度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参合农民门诊统筹费用的补偿兑付。3、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40%,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同一补偿比例,门诊统筹补偿实行当即减免,即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县合管办结算。原则上,月次均门诊费用乡级不高于50元,村级不高于30元。参合农民门诊统筹年度补偿个人封顶线为60元,家庭成员共享。达到封顶线后,门诊就诊费用全额自付。4、补偿范围与结算程序。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费用的补偿。补偿范围包括《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乡级)》和《河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费用、门诊常规治疗费用及门诊常规检查费用(仅限于乡级医疗机构)。对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费用、超支门诊报销范围的服务项目以及违规收费,药品价格不执行统一限价而造成的不合理费用,基金均不予支付。

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可以自主选择在本乡镇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县级及县外医疗机构不纳入门诊统筹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合管办结算时,须提供《正阳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和汇总表、新农合专用二联处方(结算联)等材料,向县合管办申报资金。经乡镇新农合监管人员审核合格的,集中上报县合管办复核,并按复核结果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办理支付手续。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县合管办统一印制的门诊登记表、《补偿登记表》、门诊统筹专用二联处方、专用二联检查报告单和专用三联收据。”调整为“(三)小额补偿的范围及比例:1、凡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病人采取对家庭账户资金登记递减的方式给予补偿,用完为止,结余留作下年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农民参合资金。登记递减情况每月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汇总后报县合管办审核拨付补偿资金。2、凡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病人,门诊费用先从家庭账户资金中递减,家庭账户资金使用完后的门诊费用按40%给予补偿,门诊统筹补偿实行当即减免,即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县合管办结算。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门诊病人不享受家庭账户递减和40%的门诊补偿。”

三、将《方案》原第六项补偿管理与办法第四条大额补偿的范围及比例中的“3、凡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享受市级大额补偿。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线以下的

不予补偿,600元以上在扣除不予补偿部分后,按50%补偿。”调整为“3、凡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享受市级大额补偿。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线以下的不予补偿,600元以上在扣除不予补偿部分后,按55%补偿。”

四、将《方案》原第六项补偿管理与办法第五条补偿办法中的“1、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人,先以递减家庭帐户资金方式补偿,家庭帐户用完后,按合理医疗费用的40%直接补偿。”调整为“1、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病人,采取直接递减家庭帐户资金的方式补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人,先以递减家庭帐户资金方式补偿,家庭帐户资金用完后,按合理医疗费用的40%直接补偿。”

五、将《方案》原第六项补偿管理与办法第五条补偿办法中的“8、参合农民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实际补偿比例低于30%的,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30%给予保底补偿。”调整为“8、参合农民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实际补偿比例低于35%的,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35%给予保底补偿。”

本通知自2011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正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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