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绩效工资分配方法的通知
号关于印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办法
号关于印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办法近年来,随着我国各行各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制度,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3月13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规范并推广这一制度的实施。
通知中指出,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制度是一种按照具体绩效指标和考核结果给予员工奖励的薪酬分配方式。
这种制度不仅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动力,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还可以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局面。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定和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制度的条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制定和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制度:1.已经建立了规范的薪酬管理制度,并且工资的基本构成要素(如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等)已经明确。
2.已经建立了绩效考核制度,并且绩效考核指标、权重、评价方法等都已经明确。
3.已经建立了公正合理的奖惩机制,并且对不同的绩效表现给予不同的奖励和惩罚。
4.奖励性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必须经过劳动者代表大会、工会和职工群众代表的讨论和协商,并且得到了工会与职工群众的充分认同和支持。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通知明确了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即:1.公正公平:每个员工都应该按照绩效考核的结果,享有相应的奖励和激励,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2.合理适度:奖励和激励的金额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状况,不得过分高额,也不得过分低廉。
3.多元化:奖励和激励的形式和内容应当多样化,不仅仅是以金钱为唯一形式,还可以是表扬信、荣誉证书、晋升机会等,以满足不同员工的不同需求。
4.鼓励创新:奖励和激励应当鼓励员工创新,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改进建议,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
5.依法合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宿迁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宿院〔2016〕6号关于印发《宿迁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单位):我校《宿迁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并于2016年1月8日经学校董事会第十七次(三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宿迁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宿迁学院2016年1月20日附件宿迁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增强教职工队伍活力和提高办学实力为导向,根据学校体制改革与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建立以体现岗位绩效和贡献大小为核心的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符合岗位特点的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营造更加有利于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和激励人才的和谐环境,引导全校教职工全身心投入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力资源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按劳分配,注重绩效。
按岗取酬,按绩取酬,按量取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在保障基础的前提下,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教学科研一线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管理机制,促进广大教职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能力,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兼顾内、外聘等不同类型以及教学科研、行政、其他专技、工勤等不同岗位人员的利益平衡,正确处理好激励、竞争和稳定的关系,切实维护教职员工的整体利益,力求方法科学、程序规范、讲求实效,体现公平公正,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与和谐校园建设。
(三)总量控制,逐步增加。
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学校确定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并根据财力和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建立与学校财力水平相一致的绩效工资分配体系。
原则上要使每一个员工的实际收入都在原有基础上有所增长,全校职工的整体收入水平实现逐步增长。
三、实施范围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外聘教师、联建干部参照原分配办法作适当调整。
实行承包制的单位(部门),在总额控制和学校内部分配平衡协调的前提下,可自行制订分配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所需费用自理。
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行业差异,情况复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实施绩效工资的复杂性,统筹兼顾,稳慎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是,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处理好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其他学校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事业单位。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对不同类别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实行不同的核定方法。
1.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规范后绩效津贴、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
其中,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行业差异,情况复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实施绩效工资的复杂性,统筹兼顾,稳慎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是,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处理好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其他学校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事业单位。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对不同类别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实行不同的核定方法。
1.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规范后绩效津贴、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
其中,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件丽水市财政局丽人社〔2011〕123号市直各有关单位:《丽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浙人社函〔2011〕450号文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市直实际情况,就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受聘在两类岗位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较高岗位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贴按照统一标准确定;岗位津贴按拟聘职务对应岗位津贴标准的60%确定;工龄补贴按照5年以下年限对应标准享受。
对于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工作的,按定级后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
三、按照省里的政策,军转干部实际所聘职务(岗位)如低于部队对应地方职务等级的,其岗位津贴可执行部队对应地方职务等级的标准;其退休时,所聘职务(岗位)补贴标准低于部队对应地方职务等级补贴标准的,可执行部队对应地方职务等级补贴标准。
四、首次岗位设置时,按规定保留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的管理人员,其岗位津贴可执行原保留工资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标准;其退休时,所聘职务(岗位)补贴标准低于原保留工资对应专业技术岗位补贴标准的,可执行原保留工资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补贴标准。
五、连续工龄满30年的干部身份退休(退职)人员,发放的生活补贴低于管理8级生活补贴标准的,可按管理8级的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发放,但不涉及职级问题。
六、连续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工人身份的退休(退职)人员,发放的生活补贴低于高级工生活补贴标准的,按高级工生活补贴标准发放,连续工龄不满20年的工人身份退休(退职)人员,发放的生活补贴低于中级工生活补贴标准的,按中级工生活补贴标准发放,但不涉及工人技术等级问题。
七、1985年工改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1983年9月1日前为国家机关技术四级(19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以上的,可按相当教授生活补贴发放;原工资在国家机关技术六级(145.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以上的,可按相当副教授生活补贴发放;原工资额在原国家机关技术九级(95元,含相当工资额,如中教四级、小教2级、中专教6级、高教9级、卫技11级、行政18级等)及以上的,可按讲师级生活补贴发放。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件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人社发〔2012〕83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待遇水平关系从历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均高于相应层级的机关工作人员,如1993年工改和2006年工改。
为此,各市在制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应当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以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增加退休费办法确定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退休管理人员与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
结合我区的实际,在确定各层级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可按以下原则确定:二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三级管理人员(正厅级);三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四级管理人员(副厅级);四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五级管理人员(正处级);五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六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相当;七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八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九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十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相当等。
工勤人员中高级技师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技师岗位人员略高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
关于调整奖金分配的通知
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
关于调整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通知
院属各科室:
为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以及风险与绩效成正比的分配原则,经2010年3月8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对我院现有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做出调整,具体如下:
一、临床科室:
1、绩效工资按医生、护士各占50%分配。
2、绩效工资分配系数调整为:主任、护士长:1.5;副主任:
1.2。
二、中医科:
医护统一分配,绩效工资分配系数为:主任:1.5;护士长:
1.2。
三、药房、放射科、CT室、功能科、检验科、口腔科:
医护统一分配,绩效工资分配系数为:主任、副主任:1.3。
四、妇产科门诊:
医护统一分配,绩效工资分配系数为:主任:1.5。
五、职能科室、体检中心:
绩效工资分配系数为:院领导1.5,主任、总监、主管1.2,副主任、负责人:1.1,其他:1
临床、辅助科室其他人员分配方案由科室按照工作量确定,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具体分配方案由科室拟定后上报院办公室,并每月将绩效工资发放情况登记表上交财务科。
特此通知
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
二○一○年三月八日。
关于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的通知
关于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的通知【通知】各部门领导: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制度,为了有效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并提供公正、客观的绩效工资分配,我公司决定对各位员工进行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准则及流程1. 考核准则:绩效考核将根据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指标来进行评定,重点考核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成果、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合作等方面。
2. 考核流程:具体的考核流程如下:(1)部门领导和员工共同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并确定绩效指标。
(2)每季度对员工进行中期考核,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指导。
(3)年底对员工进行终期考核,并根据评定结果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二、绩效工资分配原则1. 公平公正:绩效工资分配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确保员工的付出与回报相匹配。
2. 差异化:根据员工绩效评定结果的差异情况,对员工进行差异化的绩效工资分配,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 绩效为主:绩效工资占总工资的比重将不低于40%,以确保绩效工资对员工的薪酬水平有显著的影响力。
三、其他事项1. 考核结果通知:绩效考核结果将在考核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通知各位员工,请各位员工保持电话通讯畅通,以确保及时接收相关通知。
2. 绩效工资发放:绩效工资将在考核结果通知后的下一个月底结算并发放,请各位员工提供正确的银行账号信息,以确保绩效工资及时到账。
3. 异议申诉: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员工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人力资源部将组织复核并提供相应的解释和处理意见。
请各位部门领导按照以上要求,认真组织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归档。
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是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希望大家能充分重视,并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其中。
公司将不定期对绩效考核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希望各位部门领导能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公司绩效管理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XX煤矿关于印发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的通知资料1
XX煤矿关于印发《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的通知白矿普字〔2010〕3号各单位、科室:现将《XX煤矿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XX煤矿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印发工资分配办法通知发:矿级领导,副总,各单位、科室,存档XX煤矿办公室2010年3月30日印共印15份附件:XX煤矿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为全面完成2010年的各项奋斗目标,充分发挥内部经济分配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调动全矿干部职工生产积极性,实现我矿高产、稳产、高效的目标,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肥矿集团劳字〔2010〕42号),结合我矿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分配基本原则(一)坚持工资增长“两低于”的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应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二)坚持突出安全生产重要性的原则,加大安全考核在经济分配中的比重。
(三)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安全风险工资为主体的薪酬分配制度。
(四)坚持工资分配向井下倾斜,向采掘一线倾斜,合理拉大地面职工和井下职工收入比例,确保地面、辅助、采掘职工平均工资比例达到1∶2∶3。
(五)坚持工资发放适度调节,月度发放工资总额不得突破集团公司下达的核定总额。
二、适用范围全矿采掘和井下辅助单位、地面单位、生产科室和行政政工科室职工。
三、工资分配体系全矿在岗科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年薪工资制,岗位年薪工资由岗位工资、安全风险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
全矿科级以下在岗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技能工资、安全风险工资、绩效工资及各类津贴组成。
(一)岗位年薪工资制2.岗位年薪工资制岗位工资考核规定。
(1)执行岗位年薪工资后,下井费、夜班费、年功、教护龄、加班工资、固定津贴、合同制补贴、住房互助金、购房补贴一律停止执行,并记入个人档案,在调出本矿时,工资介绍按原岗位技能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介绍。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61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61号)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荆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按实绩和贡献,搞活内部分配。
2.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
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3.坚持分级分类管理。
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收入差距。
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努力形成和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其他事业单位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聘)用的在册在岗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关于印发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创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文件苏创美[2016]004号签发:黄礼龙关于印发《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集团公司各部门,各相关子公司:为充分各级各部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激发工作热情、提升工作业绩、树立工作形象,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证集团公司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经董事长会议研究通过了《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请全体员工遵守执行。
附件:1.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员工月度工作计划表3.员工月度绩效考核评分表4.员工月度绩效考核汇总表5.员工年度绩效考核汇总表江苏创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印发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通知抄送:集团公司领导江苏创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2016年5月21日印发附件1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引导员工行为,加强自身管理,发挥最大潜能,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最佳业绩,树立良好形象,不断激发员工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绩效考核工作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真实地反映被考核人员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个人和其他主观因素影响绩效考核的结果。
第三条员工绩效考核工作应建立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绩效评价制度,完善员工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为科学的人事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部门及部门以下的全体员工,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各单位内部的绩效考核制度。
集团公司高管是指担任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总监等职务的领导,集团公司高管的绩效考核办法视情另行制定。
第二章等级评定第五条员工绩效考核分月度考核、年度考核两类,月度考核时段为整个月度,年度考核时段为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月度考核的绩效考核工资标准,暂按员工每月应发固定工资总额的10%执行;并将其作为绩效考核工资,根据当月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月绩效工资。
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绩效性奖励工资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教育局文件环教通〔2010〕40号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的通 知全县各义务教育学校:现将进一步修订后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及《2010年上半年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下发给你们。
请按照此方案有关条款要求和指导意见,结合你校实际,做好你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按照“分配办法”分配给你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额,做好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于2010年8月底前将你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提交教育局人事股审核。
特此通知附件:1.《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 案(试行)》2.《环江毛南族自治县2010年上半年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明细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附件1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为推进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7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教人〔2009〕68号)和河池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奖励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推进学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023年企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2023年企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2023年企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篇1)根据《漳州市人事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漳人综〔〕196号)和《漳州市人事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其他事业单位调整绩效工资标准的通知》(漳人综〔〕10号)的精神和要求,为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工作积极性,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我局实际,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本局直属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不含已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在编不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分配比例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市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奖励绩效工资总额。
结合本系统实际,分为每月固定发放和一次性发放两部分,分别占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80%和20%,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标准及档次划分办法(一)档次划分办法。
参照有关规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低至高分为以下五个档次。
(二)发放额度。
根据市人事局、财政局有关文件要求,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为月人均681元,执行时间为9月-11月。
从12月1日起,奖励性绩效工资限额调整为月人均771元(遇市人事局通知有调整月人均基数,按此方案执行)。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在核定的奖励绩效工资总额内,对照至的五个档次,用加权平均法,测算出每个工作人员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后,再按照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分别占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80%和20%,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需考核合格后才予以发放,考核不合格人员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绩效奖金通知员工绩效奖金发放时间安排
绩效奖金通知员工绩效奖金发放时间安排尊敬的员工们:
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结果,我们很高兴地通知您,今年度的绩效奖
金将于近期发放。
为了让大家对绩效奖金的发放时间有所准备,特向
各位员工公布具体的发放安排。
发放时间
根据公司规定,本次绩效奖金将于本月底开始陆续发放。
具体的
发放时间安排如下:
部门经理及以上岗位:预计将在本月底前完成绩效奖金的发放;
中层管理岗位:预计将在下个月初陆续发放;
基层员工:预计将在下个月中旬陆续发放。
请各位员工密切关注公司内部通知,以获取最新的发放时间信息。
如有变动,我们将提前通知。
发放方式
绩效奖金的发放方式将与工资一同发放至您的工资卡或银行账户,请确保您的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人力资源
部门进行更新。
注意事项
请各位员工在收到绩效奖金后认真核对金额是否正确,如有疑问,请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沟通;
绩效奖金为公司对员工在过去一年内表现的肯定和激励,希望大
家能够珍惜这份收获,更加努力工作,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若对绩效奖金的发放时间、金额等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与
人力资源部门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最后,再次恭喜各位员工获得本次绩效奖金,希望大家能够以更
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共同创造更加辉煌的明天!
祝好!
人力资源部敬上。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行业差异,情况复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实施绩效工资的复杂性,统筹兼顾,稳慎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是,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处理好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其他学校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事业单位。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对不同类别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实行不同的核定方法。
1.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规范后绩效津贴、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
其中,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乌人社[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乌人社[2015]7号乌鲁木齐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44号)精神,为做好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兑现工作,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2015年1月15日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44号)精神,结合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
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参照乌鲁木齐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的办法实施规范。
二、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和调整。
由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等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通知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通知【通知】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通知各位医疗卫生机构的全体员工:为了更好地激励医务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经过多方面的研究与讨论,我们决定启动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机制。
特此通知如下:一、考核目的:1. 促进医务工作者提高职业素养与业务水平,优化服务品质;2. 激励医务工作者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医疗卫生机构整体绩效;3. 建立公平、公正的岗位工资分配机制,调动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
二、考核范围:本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针对医疗卫生机构全体在岗员工,包括医生、护士、药师、行政人员等所有岗位人员。
三、考核标准:1. 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2. 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及时高质量地完成;3. 积极参加培训,提高专业技能与知识水平;4. 主动参与科研与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医疗卫生机构的学术影响力;5. 改善医疗服务环境,提升患者满意度;6. 完成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考核程序:1. 考核周期:每年度考核一次,具体时间由医疗卫生机构自行确定;2. 考核方法:结合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培训情况、患者评价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评判;3. 考核评定:由医疗卫生机构成立评定小组,进行评定工作;4. 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将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公示,并接受员工的监督与申诉。
五、绩效工资分配:根据考核结果,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进行绩效工资的分配。
具体分配方法为:1. 评定为优秀的员工将获得相应的绩效奖金;2. 评定为合格的员工将按照一定比例获得绩效工资的增长;3. 评定为未达标员工将不获得绩效工资增长,需要加强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培训。
六、其他事项:1. 此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机制将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机制,以促进医务工作者的持续发展;2. 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机制将与全院其他激励机制相结合,共同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关于印发医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及考核标准的通知
夏河县第一人民医院关于印发医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及考核标准的通知各科室:《医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医院绩效工资考核标准》经过一年时间试运行测算,经二0一三年医院四届八次职代会讨论通过,现全文印发,从二0一三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执行。
医院行政职能科室必须按照《医院绩效工资考核标准》对全院各科室进行认真细致的考核;人力资源科、财务科按照《医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做好财务核算、绩效工资发放工作;各临床、医技、行后科室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绩效工资科室二次分配发放工作。
附:1、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2、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绩效考核标准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主题词:医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考核标准通知抄送:县卫生局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办公室2013年6月20日印发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总则绩效工资是调动医院员工积极性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之一。
对于员工的付出给予公正合理的回报,是对员工的尊重和关爱,是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根本体现。
根据国家有关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绩效工资制度的相关政策,为了充分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技术水平和改善医疗服务,促进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持续提升,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制定绩效工资制度的主要政策依据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改革人事制度,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严格工资总额管理,实行以服务质量及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2010年2月23日卫生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化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分配激励机制。
科学合理核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
建立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以专业技术能力、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主要评价标准,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制度。
合理确定医务人员待遇水平,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体现医务人员的工作特点,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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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3〕4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实现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励教职工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推动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多劳多得、优教优酬”的原则,建立以教师课时津贴制、坐班人员岗位津贴制、年终综合考核奖励、超工作量奖励、专项奖励为主要内容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二)坚持“定编定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强化岗位管理,以聘任为基础,以考核为依据,将教职工的津贴收
入与岗位职责、工作量、劳动效果等直接挂钩。
(三)坚持“突出教学、突出重点”的原则,津贴分配逐步向教学和管理一线、优秀人才、做出突出业绩成果的人员倾斜,按管理责任大小,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四)坚持“统筹协调、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学院宏观调控相关政策,推进院系二级管理,增加教学一线部门自主权,考核重心下移,提高工作活力。
三、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劳动关系在学院的工作人员。
四、绩效工资总量与构成
(一)总量
学院在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二)绩效工资的构成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项构成。
1.基础性绩效工资:是指受聘入职各类岗位的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薪酬,按照六安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随工资当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用于激励受聘各类岗位教职工高效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一次或分次发放。
主要包括以下津贴:
(1)课时津贴
课时津贴是教师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所享受的津贴。
课时津贴按教师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以系数确定津贴发放标准,专业技术职务如有变动,津贴随之调整。
(2)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是坐班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享受的津贴。
岗位津贴按坐班人员受聘岗位,以系数确定津贴发放标准,岗位如有变动,津贴随之调整。
辅导员和实验指导教师津贴另行制定。
(3)年终综合考核奖励(占绩效工资总量的20%)
该项奖励主要按照本岗位贡献度计算,鼓励做好本职岗位工作。
按照“人员分类、两次切块”的原则划拨到相关机构,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进行二次分配。
院领导由上级机关考核并按皖政办〔201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具体办法如下:总额分配。
第一次切块:按教学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类)、管理人员和非教学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二类)、工勤人员(三类)人均1:0.9:0.7的比例切块总额;二次切块:各教学机构分别按照人员经费占40%、教学工作绩效占45%、学生工作绩效占15%比例从教学机构总额中再分配。
年终综合考核奖励切块分配计算办法另行制订。
(4)超工作量奖励:用于调节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差异、支付一般性劳务费等。
教研室主任按3000元/人/年的标准划拨到教学系部,经系部
考核,拉开等次后发放工作奖励津贴。
(5)专项奖励(包括院级优秀教师奖励、年度考核优秀奖励等)
(a)院级优秀教师奖励:按照学院有规定执行。
(b)年度考核优秀奖励:各类人员年度考核必须按照所在岗位职责清单,逐项考核,考核结果合格以上能够取得该岗位类别全年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考核结果优秀者按所有优秀人员全年岗位津贴、课时津贴平均数的10%奖励。
(6)每位教职工最多只允许安排二个岗位,一个是主岗位,一个是副岗位,副岗位的津贴按相同类型主岗位津贴的0.8折算。
(7)部门、系部、中心副职主持工作的管理人员的岗位津贴与正职的岗位津贴相同。
五、津贴标准
(一)课时津贴标准
1、专职教师的课时津贴以标准课时津贴基数乘以课时系数加以确定。
2、专职教师的标准课时津贴基数为35元。
3、课时津贴系数见下表:
专业技术职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见习期系数 2.0 1.6 1.3 1.1 1
4、教师月课时津贴的计算公式如下:
月课时津贴=月课时数×课时津贴基数(35元)×课时津贴系
数
(二)岗位津贴标准
1、坐班人员的月岗位津贴以月岗位津贴基数乘以岗位系数加以确定。
2、坐班人员的月岗位津贴基数暂定以讲师48节标准课时津贴为计算基数。
3、各岗位系数见下表:
职务副厅正处副处、正
高级职
称
正科
副高级职
称
副科、中
级职称、
技师
系数 2.1 1.7 1.4 1.1 0.9
职务
11年以上
科员、助级
职称、高级
工
10年以下科员、员
级、本科、见习、中
级工、21年以上普工
初级工、
11年至20
年普工
10年以下
普工
系数0.85 0.8 0.7 0.6 注:岗位与专业不对口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系数按科员岗位津贴系数标准执行;岗位与专业不对口的技术工人,岗位津贴系数按普工岗位津贴系数标准执行。
4、坐班人员月岗位津贴的计算公式如下:
月岗位津贴=月岗位津贴基数×岗位系数
六、工作量的确定与计算办法
(一)工作量确定
1、专职教师每周教学工作量必须达到教研室平均数,最高不超过20学时,超过的部分按标准课时津贴的0.8折算。
2、坐班人员每周上班时间为5天,并保质保量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根据考勤、考核结果按10个月(一学年)核算岗位津贴。
3、坐班人员兼职承担教学工作的,院级领导每周不得超过4学时;部门负责人(含主持工作)每周不得超过6学时;正、副科级人员每周不得超过8学时。
该部分人员的教学任务须经分管院长审批后下达。
确因工作需要每周超过规定学时的,其超过部分不得计发课时津贴。
4、管理人员中的兼课教师,平均周课时不得超过6节;专职辅导员,平均周课时不得超过4节;专职教师兼职辅导员,平均周课时不得超过12节。
确因工作需要每周超过规定学时的,由系部、中心申请,负责相应工作的处室审核,分管相应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未经审核审批,其超过部分课时不得计发课时津贴。
(二)计算办法
1、课时计算办法
授课班级(含合班)人数在60人及以下的,课时系数为1;61-100人,课时系数为1.2;101人以上的为1.5。
2、兼职教师课时津贴计算办法
所有坐班的兼职教师课时津贴均按专职教师标准课时津贴的
0.8折算。
辅导员课时津贴按专职教师课时津贴标准计算。
七、津贴支付办法
(一)岗位津贴、课时津贴分月统计核算,按半年发放。
各单位及部门在下个月初对上个月的所有教学人员和坐班人员,按照签订的岗位职责,认真组织考核,查对有无请假、旷工和纪律处分记录,统计核算岗位津贴和课时津贴。
课时津贴发放表经公示后,由系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并附张贴的原始教师授课情况记录表送教务处,由教务处依据教学计划进行审核,再经院组织人事处复核后,报学院审批。
岗位津贴发放表经公示后,由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并附坐班人员考勤表,经院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二)年终综合考核奖励、超工作量奖励由各二级单位年终一次性发放;专项奖励由学院根据工作安排发放。
八、扣发津贴有关规定
1、坐班人员因病、因事请假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岗位津贴,教学人员因病、因事请假按实际缺勤课时数扣发课时津贴。
2、坐班人员一年内,擅自离岗1天,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擅自离岗3天,扣发半年岗位津贴;擅自离岗3天以上,扣发全年岗位津贴;擅自离岗达7天以上,除扣发全年岗位津贴外,扣发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3、受到学院书面通报批评者,坐班人员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教师扣发当月课时津贴;受到警告处分1次,坐班人员扣发半年
岗位津贴,教师扣发一学期课时津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1次,坐班人员扣发一年岗位津贴,教师扣发全年课时津贴。
4、发生三级教学(行政)事故一次,扣除20学时(半个月)课时(岗位)津贴;二级教学(行政)事故一次,扣除40学时(1个月)课时(岗位)津贴;一级教学(行政)事故一次,扣除80学时(2个月)课时(岗位)津贴。
5、坐班人员岗位、职务变动,从到岗到任后的下个月按新岗核发岗位津贴;调入、分配至学院工作的人员,从实际上岗时间的下个月起核发岗位津贴;调离人员从调离之日起停发岗位津贴;退休人员从退休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教学人员从聘任新的专业技术职务下月起核发课时津贴。
凡解聘、辞聘、拒聘、待聘人员不发岗位津贴。
九、本办法自201 年月起试行,凡原学院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