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婚姻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婚姻法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睦,并为夫妻双方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婚姻法不仅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规定,还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婚姻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内容涉及到家庭、婚姻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也牵扯到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问题。
因此,婚姻法的内容必须要经过深入的研究和理解,才能更好的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做出贡献。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以维护家庭稳定、倡导家庭伦理、实现家庭和睦、推崇家庭美德、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平等权利为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婚姻法制度的基石。
二、婚姻自由对于成年人,有权通过自由地结婚与离婚,而且国家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非法行为。
三、家庭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生活以及对共同抚养子女承担共同的责任。
在夫妻双方有必要共同协商事项时,应以共同协商形式进行,此外,对下一代也需传承社会主义先进文明。
四、平等权利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对待,对特定性别的监收宰制均应当制止,包括宫刑、家庭暴力等相关情况。
五、财产权益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继承权,要主张继承对等共享的原则,对遗产的多少和具体内容应当公开透明。
同时,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规范也有相应的法律适用。
六、离婚问题婚姻法给予夫妻双方确定结婚的自由,同样也赋予了离婚的权利,但离婚必须遵从着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
七、子女抚养对孩子的监护和扶养应是由父母双方基本完成,父母对于孩子应当负起维护与保护的责任,保护孩子的利益和成长。
以上几个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每一个婚姻家庭都应该遵守的。
婚姻法的修订包括很多方面,包括婚姻登记、离婚登记、监护人的确定、财产分割的规定等内容。
在婚姻法的修订中,婚姻登记是最重要的环节。
结婚登记是夫妻双方合法结婚的前提,而离婚登记则是夫妻双方离婚的条件。
此外,监护人的确定以及监护权的规定也是婚姻法修订的重点。
法律知识:什么是婚姻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婚姻法婚姻法是指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
它是国家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部专门法律。
婚姻法的制定与修订是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的法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法律地位,结婚和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和教育权等内容,是具有完整系统的一部法律。
婚姻法主要内容一、结婚和离婚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年龄要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等。
在程序上,需要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书。
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等方式。
二、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共同管理家庭、参与家庭收入和财产的分配、共同承担家庭支出等。
同时,夫妻双方也有共同的义务,包括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等。
三、子女的权益和义务婚姻法对子女的权益和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
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负有义务,对子女的监护权做出了规定。
在离婚时,保护子女的利益是婚姻法法律的重要内容。
四、家庭财产和债务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对家庭财产和债务做出了相关规定。
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家庭财产的分配方式。
婚姻法的现状和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婚姻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在传统的家庭观念下,婚姻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但是,在当今社会,随着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婚姻法也面临了许多新的挑战。
例如,性别平等、家庭暴力、离婚等问题成为了婚姻法亟待解决的重要内容。
在这种背景下,各国的婚姻法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婚姻法的完善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在婚姻法的完善和发展中,需要充分尊重个人权利,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婚姻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法的名词解释婚姻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特定领域,主要涉及婚姻关系的建立、维持和解除等方面,对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婚姻法中存在着大量的专业术语和法律条文,对于普通人来说并不容易理解。
因此,本文将对婚姻法中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概念。
一、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婚姻法核心概念之一。
婚姻关系是指合法成立的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
它包括夫妻的亲密关系、互助关系和责任关系等方面。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具有平等地位和权利。
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营造和谐、幸福的婚姻关系,并共同承担照顾家庭和子女的责任。
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成年男女在自愿、等价和合法的基础上结婚的权利。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具有平等的结婚自由权利。
婚姻自由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人权,它保障了每个人结婚的自由意愿和婚姻的自主性。
然而,婚姻自由并不等同于无序和随意。
婚姻自由的行使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
另外,结婚双方也需要充分考虑经济状况、家庭背景、个性适配等诸多因素,以避免盲目决策和后悔的可能。
三、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法规定的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合法婚姻地位的过程。
婚姻登记是婚姻建立的重要法律程序,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
婚姻登记不仅仅是一种手续,更是一个婚姻建立的法律过程。
通过婚姻登记,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想要合法结婚的男女来说,进行婚姻登记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四、离婚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以申请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提出的法律程序。
离婚是一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人生转折意义的法律行为,它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一致,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批后有效果。
协议离婚的好处在于能够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减少夫妻双方的冲突和纠纷。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
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婚姻制度和家庭关系的法律,为我国婚姻家庭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和指导。
其中,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解释和适用,对于我们理解和遵守婚姻法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将从个人权益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规定和家庭暴力防控四个方面,详细解读这四条法律解释。
婚姻法解释一是关于个人权益保护的规定。
根据这一法律解释,配偶可以要求婚姻关系中一方尊重其人身权利,人格尊严,财产权益,等相关权益。
这意味着夫妻之间应该平等相待,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在面临家庭冲突和矛盾时,双方应该通过平等协商解决问题,不得采取暴力、侮辱等伤害对方的行为。
婚姻法解释二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按照这一法律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从婚姻关系成立时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所取得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夫妻一方无论出资多少,都享有平等份额。
而夫妻个人财产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时,夫妻一方单独拥有的财产。
这一法律解释保护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财产权益的平等和合法。
婚姻法解释三是关于离婚规定的具体规定。
根据这一法律解释,配偶一方以对方严重违反婚姻义务为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这些婚姻义务包括共同生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
这意味着当配偶之间出现严重的违反婚姻关系的行为时,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并终止婚姻关系。
同时,这一法律解释也规定了离婚申请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离婚手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婚姻法解释四是关于家庭暴力防控的规定。
根据这一法律解释,夫妻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同时,人民法院也有权发出限制令,禁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这一法律解释意味着对于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受害配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找到合适的解决方式。
总结起来,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四分别从个人权益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规定和家庭暴力防控四个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权益保护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年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暴力互相尊重和睦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取得结婚证应当补办登记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工作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二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由兄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三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合理要求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时间由当事人协议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一方因抚育子女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不成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协议不成时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导致离婚的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一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抚养费遗产继承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依照其规定制定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新婚姻法七大变化
新婚姻法七大变化
根据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新婚姻法修订版,以下是七个重要的变化:
1. 婚姻登记年龄:新修订的婚姻法将婚姻登记的最低年龄统一为男女均为18周岁,取消了以前的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的规定。
2. 家庭暴力保护: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对家庭暴力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制裁和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3. 婚姻财产管理: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也允许双方根据协议约定个人财产。
4. 婚前财产保护:新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前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个人财产的归属,保护双方的婚前财产权益。
5. 婚姻无效和撤销: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对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规定,明确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和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保护。
6. 离婚冷静期: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提出了离婚冷静期的概念,要求申请离婚的一方在提出申请后三个月内进行思考和协商,以维护婚姻稳定。
7. 民事纠纷解决:新修订的婚姻法鼓励夫妻在离婚纠纷和家庭
争议解决方面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提倡和平、公正、合理的解决方式。
第一部婚姻法
第一部婚姻法第一部婚姻法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促进家庭稳定、保障婚姻关系和子女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婚姻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婚姻法》,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多次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法律精神、婚姻登记以及离婚等方面探讨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历史背景在我国,婚姻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多为封建式的安排,妇女地位低下,婚姻自由受到限制。
直到20世纪,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开始逐步改革婚姻制度。
198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标志着我国婚姻制度改革的开始。
二、法律精神《婚姻法》的制定和修订,秉持着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原则。
婚姻法的核心精神是平等自由、互敬互爱、协议离婚,旨在促进夫妻之间的平等关系,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
三、婚姻登记《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男女双方应年满22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结婚。
婚姻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必须由民政部门予以登记确认。
四、离婚离婚是《婚姻法》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协议离婚,经人民法院确认即为离婚。
除协议离婚外,还有被动离婚的情况,如重婚、犯罪以及家庭暴力等。
在这些情况下,被害方有权要求离婚。
总结《婚姻法》的实施为我国社会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使得婚姻关系更加平等和健康发展。
它的出台不仅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还为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在不断完善《婚姻法》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婚姻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婚姻家庭的法律意识,倡导尊重和关爱,构建和谐社会。
法律基础婚姻法
法律基础婚姻法婚姻法是指对于婚姻家庭关系设立、维护和解除的法律规范。
作为法律基础,婚姻法直接影响到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和权益。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的起源和发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婚姻法的实践应用。
一、婚姻法的起源和发展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婚姻法也因此以保护和规范婚姻关系而被创造和完善。
最早的婚姻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法规和习俗,如古代中国的《礼记》、印度教的《吠陀经》等都包含了关于婚姻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法也逐渐演化成为一套相对独立且规范明确的法律系统。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婚姻法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保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自由原则:婚姻法保障成年人自由选择婚姻对象和结婚,禁止包办婚姻和强迫婚姻的行为。
3. 忠诚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并保持婚姻关系的真实和持久。
4. 亲子原则:婚姻法保护和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子女权益,确保子女享有父母一致的抚养和教育。
5. 公平原则: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负担家庭责任和义务,并共同享有家庭财产。
三、婚姻法的实践应用1. 婚姻登记: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需要进行婚姻登记,获得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和权益保障。
2. 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制定婚前协议,约定婚后财产分割、家庭责任等事项。
3. 抚养和教育: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4. 婚姻关系维护:婚姻法提供了维护婚姻关系的法律途径和法律保护,如夫妻感情破裂时可以申请离婚、夫妻间发生家暴时可以申请保护等。
在婚姻法的实践应用中,尽管法律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各项权益和义务,但还是不可避免地面临各种挑战和问题。
例如,离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争议等。
此时,法律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士的介入是必要的,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处理。
综上所述,婚姻法作为法律基础在婚姻关系的规范和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婚姻法》课件
婚姻法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婚姻法
古代婚姻法以家族为本位,注重 维护家族利益和家族秩序,对婚 姻当事人的意愿和权益保护较少。
近现代婚姻法
近现代婚姻法逐渐从家族本位向个 人本位转变,注重保护婚姻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和婚姻自由。
当代婚姻法
当代婚姻法在保障婚姻自由、男女 平等和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等方面不 断完善和发展,呈现出更加人性化、 科学化的特点。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离婚案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 在地法律。夫妻财产关系,当事 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 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 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区际婚姻的法律问题
区际婚姻的法律冲突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不同法域,各法域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区际婚姻的法律冲突问题较为突出。
兄弟姐妹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02
祖孙关系
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03
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是指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如岳父母与女婿之间、公
婆与儿媳之间的关系等。姻亲间不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但应当互相
06
涉外婚姻与区际法律问题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主要遵循当 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 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 同国籍国法律。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符合 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 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 均为有效。
03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婚姻法律法规
婚姻法律法规婚姻法律法规1. 婚姻的定义与目的1.1 婚姻的法律定义根据《婚姻法》,婚姻是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结成的、自愿的、民事法律关系。
1.2 婚姻的目的婚姻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起健康、平等、稳定的家庭,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子女的权益,并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2. 结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2.1 结婚的法定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2.1.1 结婚的法定年龄根据《婚姻法》,男方必须满22周岁,女方必须满20周岁,方可自由选择结婚。
2.1.2 民事行为能力结婚双方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即具备明确意愿和能力进行合法行为。
2.2 结婚的程序2.2.1 登记程序结婚双方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登记手续。
2.2.2 等候期限根据《婚姻法》,结婚登记后要经过三十日等待期,确保双方真心愿意结婚。
3.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3.1 夫妻的平等权利夫妻在经济、家庭事务、教育和职业发展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进行歧视或者侵犯。
3.2 夫妻的财产权利3.2.1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根据《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适合于夫妻共同取得的房屋、储蓄、股票等财产。
3.2.2 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夫妻个人财产制度适合于婚前个人财产、遗产、赠与财产等。
3.3 夫妻的抚养和教育责任夫妻应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并赋予子女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机会。
4. 婚姻关系的解除4.1 离婚的种类4.1.1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商议一致,书面签署离婚协议,可申请协议离婚。
4.1.2 诉讼离婚若夫妻双方无法商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4.2 离婚申请的法定条件根据《婚姻法》,离婚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一方有重婚、家庭暴力等。
4.3 离婚的程序与效力离婚经法院判决后,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结束。
附件:1. 婚姻登记申请表2. 结婚证书3. 离婚协议书4. 离婚判决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婚姻法律法规,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的权利义务以及离婚的种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发布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已变更)【公布日期】1950.05.01【实施日期】1950.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50年5月1日颁行)目录第一章原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第七章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2024版全新精品新婚姻法
个人财产保护及继承问题
01
个人财产保护
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
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法律责任
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在离婚时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等法律后果。
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
报警及寻求临时庇护
受害人可立即报警,警方将依法介入调查。同时,受害人 可寻求临时庇护场所,确保自身安全。
申请法律援助及咨询服务
受害人可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免费的 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此外,还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
02
继承问题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03遗嘱继承和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
个人。
债务承担与清偿顺序
债务承担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3
家庭关系与权利义务
Chapter
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 尊严和个人自由,不得实施家庭 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义务, 协商确定家务劳动分工。
忠实义务 互相尊重
共同财产制 家务劳动分工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维护婚 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婚姻法新规定离婚2024年
婚姻法新规定离婚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法律依据第二章:协议双方2.1 甲方(夫)基本信息2.2 乙方(妻)基本信息2.3 双方权利与义务第三章:离婚协议3.1 离婚原因3.2 离婚协议的自愿性3.3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第四章:子女抚养4.1 抚养权归属4.2 抚养费用4.3 子女探望权第五章:财产分割5.1 共同财产范围5.2 财产分割原则5.3 财产分割具体方案第六章:债务处理6.1 共同债务范围6.2 债务承担原则6.3 债务清偿方案第七章:生活帮助与补偿7.1 生活帮助7.2 经济补偿7.3 补偿方式与期限第八章:协议的变更与解除8.1 协议变更条件8.2 协议解除条件8.3 变更或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适用法律9.3 争议解决地点第十章:签字栏10.1 甲方签字10.2 乙方签字10.3 签订时间10.4 签订地点第十一章:附加条款11.1 附加协议11.2 特殊约定11.3 其他事项第十二章:附则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份数12.3 通知与送达方式请注意,以上目录为离婚协议合同的示例性内容,具体条款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制定。
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的约定。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乙双方因离婚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关系。
1.3 法律依据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协议双方2.1 甲方(夫)基本信息甲方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联系地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2.2 乙方(妻)基本信息乙方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联系地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2.3 双方权利与义务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中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之一,也是人类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石。
婚姻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婚姻家庭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并分析其对婚姻家庭的保护与促进作用。
一、婚姻法的立法背景中国婚姻法的立法背景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适应新社会的需要,保护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中国制定了第一部《婚姻法》。
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婚姻家庭形态的多样化,婚姻法不断修订、完善,特别是最新的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为中国婚姻家庭提供了更全面、更具针对性的法律保障。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中国婚姻法以保护婚姻家庭为核心,秉持以下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婚姻自愿和平等是中国婚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婚姻应当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夫妻在家庭中应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2. 姻缘自主原则:根据婚姻法,个人可以自由选择配偶,精神世界和道德品质是选择配偶的主要依据,其他任何干涉婚姻自由选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3. 忠实互助原则: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互相帮助,在婚姻关系中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4. 爱护子女原则:婚姻法关注并强调了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赡养等义务,以及子女对父母的扶养义务,都在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
三、婚姻法的主要内容1. 结婚登记:中国婚姻法规定,任何人在结婚前,必须登记婚姻,取得结婚证书,这是合法婚姻的基本条件。
2. 条件和禁止结婚规定: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条件、亲属关系禁止结婚、未婚和已婚状况的限制,以及大事中文其它的一些限制。
3. 婚姻家庭财产: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家庭财产的归属和管理,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应有明确界定。
4. 离婚规定:婚姻法详细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以及因家庭暴力、虐待等原因的特殊离婚程序。
5. 家庭暴力保护:根据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制止和保护措施都有明确规定,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婚姻法全文 (2)
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调整夫妻关系,坚持家庭主义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原则,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是不可侵犯的。
第三条婚姻应当建立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
第四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负担家庭责任,保持家庭的和睦、稳定。
第五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
第七条禁止重婚。
第八条禁止家庭暴力。
第二章结婚第九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十条禁止早婚。
第十一条禁止强行结婚。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违法手段强迫别人结婚。
禁止试图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十四条婚姻应当民事登记。
第十五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结婚。
第十六条禁止因亲属关系重大婚礼或者彩礼。
第三章夫妻关系第十七条夫妻平等。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男女夫妻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神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孝敬、扶助双方的父母。
第二十三条夫妻双方对抚养、教育子女有共同责任。
第四章家庭生活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关心和照顾。
第二十五条禁止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夫妻双方有权选择性别和数量适当的子女。
夫妻双方享有育儿权利。
第五章家庭财产第二十八条夫妻的合法收入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十九条夫妻分家时,应当平等分享共同财产。
第三十条夫妻可以协议对于共同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夫妻一方因故对家庭财产有特殊贡献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夫妻债务一般由夫妻共同偿还。
第三十三条夫妻离婚后,公证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夫妻约定予以抵销。
第六章离婚第三十四条夫妻自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三十五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什么是婚姻法
什么是婚姻法婚姻法是指国家法律对婚姻与家庭关系的设立、维护和解除等方面所作的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和家庭成员的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婚姻法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法律,对于婚姻家庭的权益保护、婚姻治理、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婚姻法的核心原则是平等、自愿和忠诚。
平等原则意味着婚姻是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任何一方都不得胁迫他人或受到胁迫。
自愿原则则要求双方应充分自主地意愿结婚,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强迫和勉强。
忠诚原则则要求夫妻双方要保持对婚姻和家庭的忠诚,不得有外遇或其他对不义。
在婚姻法的适用范围上,中国的婚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婚姻行为和婚姻关系。
无论是同一国家的公民还是外国人,只要在中国领土内结婚,都需要遵守中国的婚姻法。
婚姻法包含了婚姻的设立、夫妻的权利与义务、离婚和家庭暴力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婚姻的设立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年满婚龄、非近亲、无婚姻无效情形等都是设立婚姻的基本要求。
另外,在婚姻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制度、配偶赡养义务、抚养子女和教育义务等,以确保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权益。
而在离婚方面,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并且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此外,婚姻法还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和制裁,旨在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为了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婚姻法也提出了夫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尊重彼此的权益和尊严,平等协商解决问题,共同承担起抚养子女、传承家庭传统和社会责任等责任。
此外,夫妻还应该加强沟通和理解,减少矛盾与纠纷的发生,并努力创造和谐的婚姻家庭环境。
总之,婚姻法对于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保障了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夫妻双方的行为和责任,打击了家庭暴力等恶劣现象。
只有在婚姻法的保障下,婚姻家庭才能得到合理的治理和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因此,我们每一个个人都有责任遵守婚姻法的规定,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美好。
婚姻法基本原则
婚姻法基本原则婚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自由、婚姻平等和婚姻稳定。
它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幸福、保障个人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婚姻法的实施需要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本文将从婚姻自由、婚姻平等、婚姻稳定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公民依法自主选择结婚对象,不受任何非法干预和约束。
它体现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自决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在达到法定婚龄并经过自愿、协商且未受到任何非法限制的情况下,可以自由选择结婚或解除婚姻。
禁止包办婚姻和未成年人结婚的法律规定,保护了个人婚姻自由的权利。
二、婚姻平等原则婚姻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中拥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因性别差异而受到歧视。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选择、协商、裁决权,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此外,我国的婚姻法还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保护了婚姻平等和家庭和睦的权益。
三、婚姻稳定原则婚姻稳定是指婚姻关系的持久和稳固,旨在保护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婚姻的稳定对于维持社会和谐、保障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要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共同努力维护家庭和睦、互敬互爱。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双方保护子女的义务,确保子女在稳定的婚姻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四、婚姻自愿原则婚姻自愿是指婚姻行为应当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愿和自愿,不受任何形式的胁迫或强迫。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必须经过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自愿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暴力、威胁、恶意欺骗等手段迫使他人结婚。
保护婚姻自愿原则,维护了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五、婚姻忠诚原则婚姻忠诚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应当保持忠诚、信任和互相尊重。
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和睦需要夫妻双方的忠诚与信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相待,不得实施通奸等有损婚姻伦理的行为。
保持婚姻忠诚原则,有助于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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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祖与孙】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与虐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遗弃】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的其他违法】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