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6.19•【分类】问答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答: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律性和复杂性,《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大量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基层,一线执法人员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指引。
制定《标准》不仅基层一线有需求,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通过制定《标准》,有利于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商标执法保护水平,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问:《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答: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既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也是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的具体举措。
2018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
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中办、国办《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进一步提出“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问:《标准》制定的过程如何?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将《标准》制定列入2019年、2020年局党组重点工作。
从“蚂蚁之争”谈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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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局 的决 定 、 商标 评 审委 员会 的决 定 或 裁 定、 工商行 政 管理机 关的 决定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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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出异 议 ,或 者 经 裁 定 异 议 不成 立 的 , 商标 局 核 准 注册 , 给 商 标 注 由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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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曲延兴律师[基本案情]2001年12月,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欧琳、OULIN(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厨房炉灶(烘箱)、煤气灶、消毒碗柜、冰箱、电炊具、烤肉炉、饮水机。
商标核准注册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许可给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使用,并约定如遇第三方商标侵权时,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可以以自身名义进行法律诉讼。
由于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对“欧琳”商标的广泛使用和广告宣传,使用在厨具等商品上的“欧琳”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经营范围为家电、太阳能热水器、厨卫用具、灯具、低压电器开关、水槽、五金交电、水暖洁具、电热水器的生产、经营(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经营范围为橱柜、办公用具、家具、地板、水槽、龙头、家电、电器、厨卫用具、太阳能热水器、水暖洁具的包装、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上述两被告的住所地相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和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油烟机、水槽、浴霸、燃气灶、保洁柜等产品上均标有“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其中“上海欧琳”四个字字体较大。
经查,两被告在《新民晚报》、《宜居》等报刊杂志上宣传自己的企业和产品时,将自己的企业名称简称为“上海欧琳”或“上海欧琳电器、上海欧琳厨具”,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将自己的企业名称简称为“上海欧琳”或“上海欧琳公司”。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明知原告的注册商标“欧琳”经原告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情况下,将“欧琳”作为企业字号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且在其广告宣传材料中,销售门店内都突出使用了“欧琳”字号,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是一种重要的商标标识,是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是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企业名称权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探讨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并举例说明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
一、企业名称权的含义及法律依据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享有将自己的名称或名称中包含的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商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以区别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 因此,企业名称中包含的商标与商标标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二、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机制1、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是保护企业名称权的首要手段。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登记在注册公告日起生效,享有法律保护和排他权。
如果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名称权,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案例一:麦当劳诉云南蒙顺公司商标侵权案2018年,麦当劳向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云南蒙顺公司未经麦当劳授权,生产销售鸡肉汉堡,其商标与麦当劳商标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侵犯了麦当劳的商标名称权。
法院判决云南蒙顺公司赔偿麦当劳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万元。
2、不正当竞争除了商标注册外,企业还可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维权。
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实施的具有商业目的的活动,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公平竞争、自主创新、尊重知识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而不正当竞争则严重违背这些原则。
案例二:格兰仕诉美的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年,格兰仕诉美的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格兰仕称美的集团生产的微波炉产品抄袭了其“正泰”商标、企业名称和网站上的各种广告、促销资料等,在市场上造成了负面影响和损失。
企业名称与商标分离的案例
企业名称与商标分离的案例企业名称和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它们在商业活动中都起到标识和区分的作用,但有以下一些主要区别:1.注册与取得方式:企业名称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规定进行注册。
商标实行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某些特定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企业名称则无此要求。
2.权利特征和内容:商标权是工业产权,具有财产权的特征,而企业名称权是一种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特征的权利。
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如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等。
3.受保护的期限不同:商标受保护的期限是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但可以通过续展注册来延长保护期。
而企业名称受保护的期限则没有明确的限制,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就可以一直使用。
虽然企业名称和商标有诸多不同,但在商业活动中它们都起到了标识和区分的作用。
例如,小米公司的商标“MI”和“小米”在市场上广泛被认知,起到了标识和区分小米公司产品的作用;而小米公司的企业名称则可以在法律上代表该企业,用于签订合同、办理银行账户等商业活动。
此外,在商业活动中也存在企业名称与商标分离的情况。
例如,一些企业可能会将品牌名称注册为商标,而将企业名称与品牌名称分开使用。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品牌名称不受侵犯,同时也可以让企业名称和品牌名称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
例如,苹果公司的商标是“Apple”,而其企业名称是“苹果公司”(Apple Inc.),两者并不相同。
总的来说,企业名称和商标在商业活动中都起到了标识和区分的作用,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实际使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企业名称或商标,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
商标名称与企业字号有什么区别
1.注册的根据不同。
商标注册是按照商标法规则进行注册的,而企业名字则按照公司法等法令法规进行挂号注册的。
2.获得的方法不同。
在生活中,对商标实施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准则,除了某些产品必须使用特定商标外,一般产品的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准则,即注册的享有专用权,未注册的仍可运用,但不享有专用权;针对企业名称,未经核准挂号的名字禁止运用,不享有名称权。
3.权力特征和内容不同。
商标权是工业产权,只有财产权的特征,没有人身性,企业名称权是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特征的权力。
企业名称权一般不允许独自转让或许答应别人运用。
从法律意义上讲,字号和商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是用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在企业设立之初便确定下来;商标是区别不同的商品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组合图形构成,商标需要已企业或者个体户的名义申请,通常商标在企业成立之后申请。
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最主要构成部分,以地域为保护范围,在相同注册区域内具有排他性,即使跨行业也不得注册相同的字号;商标是产品服务的区分标识,注册商标专用权以类别为保护范围(驰名商标例外),在注册类别中全国范围内均具有排他性,同样的文字和图形只有在跨类别的情况下才允许注册商标。
虽然字号和商标在概念上并不相同,但在市场上,两者似乎起到的辨识效果非常相似。
企业字号和商标都有可能成为消费者购买的判断依据。
正是这种相近似的辨识效果,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有时会发生企业字号与商标发生冲突的情况。
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将他人享有商标权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二是将他人较为知名的企业字号抢先注册为商标使用。
商标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一把尚方宝剑,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大的优势逐渐体现出来。
现如今,很多不法竞争者为了利益,商标名称和企业字号一体化对企业品牌拓展和企业自身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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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的冲突及法律对策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的冲突及法律对策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颜值摘要:在各类知识产权中,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的冲突最为明显,近年来,该类案件发生的比例不断增加,所以解决该问题刻不容缓。
因此,本文以“颜值”商标维权为例,针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的冲突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法律策略解决该问题,从而为解决我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的冲突提供借鉴。
关键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关键词;冲突;法律对策一、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指的是商品的生产或者是服务的提供者,为了使得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他人,在商品包装或服务标记上用图形、文字或者颜色组合而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
对于商标权而言,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商品的生产者不能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旦违反规定,必将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
二、企业名称权的内涵所谓企业名称权,其指的是商事主体在从事生产与服务过程中,用于和其他商事主体相互区别的名称字号,在企业的所有名称的要素当中,其是具备一定的区分功能,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因为存在字号,那么,在同一区域的相同行业中国,企业名称能够区分不同商事主体,在注册登记地区,任何企业均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因而有权利排斥其它商业主体使用或者与其相同以及相类似的企业名称。
在实践当中,对于侵犯企业的名称权,指的是侵犯字号。
知识产权已经被列入企业名称权,企业的名称权拥有地域性和专有性等知识产权的属性。
三、关键词的概念关键词指单个媒体在制作使用索引时,关键词搜索是网络搜索索引主要方法之一,就是访问者希望了解的产品、服务和公司等的具体名称用语。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创新创业的蓬勃发展,关键词随意使用的现象比较普遍,当前,无论是直接从标题中抽取的名词,还是从正文里抽取的部分词汇,要适“度”当前,有不少使用者在关键词的标引方面不规范,甚至不少商家故意攀附他人注册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导致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冲突的原因(一)登记管理体制相互分离在我国范围内,没有建立全国性的企业名称登记系统,而且授予管理注册商标的行政机构和企业名称登记机构相互分离,工商管理局和商标局的有关工作内容沟通不畅通,获取的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原因。
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例评析三篇
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例评析三篇篇一: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之案例评析【正文】[案情简介]XX集团公司(简称XX集团公司)成立于1989年3月,是特大型国有独资电力集团公司。
1992年XX集团公司取得了“XX”和“XX”的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34类,截至1995年增至第42类,且均在续展期内进行了续展。
该公司的部分下属企业将“XX”或者“XX”字样用于户外广告牌匾。
《人民日报》、《中国电力报》、《经济日报》等媒体曾经广泛地对该公司进行宣传,其企业字号“XX”已为公众所熟知。
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24日,经营:轻质建筑材料、轻钢龙骨、烤漆龙骨的制造;建筑保温、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
该公司办公楼楼顶处标注有“XX橡塑”字样,其宣传企业及产品——建筑用耐火、保温材料的资料上使用了“XX”、“XX”等字样,该产品属商品国际分类中的第17类和第19类。
20XX年,XX集团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XX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冠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认定“XX”为驰名商标、赔偿XX集团公司的律师费损失。
[法院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廊坊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冠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停止涉案的侵权行为;二、廊坊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X集团公司律师费两万元;三、驳回XX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除将上述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廊坊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XX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在从事与“XX”和“XX”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其余均维持原判。
[评析]一、关于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问题近年来,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事例层出不穷,比较有名的有XX股份有限公司诉XX有限公司名称权纠纷一案、XX厂与XX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XX 集团公司与XX有限公司以及最近媒体非常关注的XX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及“XX酒业”与“XX乳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知识产权的商标权、商号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知识产权里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著作权。
下面就这四项权利保护进行详细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申请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不同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根据中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当然,也存在不侵权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权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
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
该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
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
企业的商号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版权、商标和企业名称区别
第一部分、商标、版权和企业名称介绍一、版权1、概念:版权(英文名称:copy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2、详细解释: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亦称著作权。
非经同意,他人不得出版或作更改。
二、商标1、概念: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2、详细解释: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三、企业名称详细解释:企业名称(CORPORATE NAME)与自然人名称相对,企业名称是作为法人的公司或企业的名称,该名称属于一种法人人身权,不能转让,随法人存在而存在,随法人消亡而消亡。
法人在以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抵押货款时需要使用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必须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取得。
第二部分、商标、版权区别及关联一、概念区别:商标可以申请版权,但版权不一定就是商标。
二、商标和版权的保护及使用1、商标保护及使用:在核定的标识及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不能扩大,保护范围扩大到近似及类似)保护具体的文字内容,其他任何人改变字形之后使用都属于侵权;必须要结合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才能存在,不能单独使用;保护时间10年,期满可以续展;2、版权保护及使用:所有的商业活动,包括商品的流通和服务等都可以使用并受到保护;只保护相同和高度近似的商标;后期可以用版权撤销在后的商标权;(茜美、头等舱等案例)可以单独使用,不需要依附具体商品及服务;保护时间50年,期满不能续费,但可以继承;三、相同点:同等的法律地位;同等的保护地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2.24•【字号】京高法发[2002]357号•【施行日期】2002.12.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京高法发[2002]35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总第九十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3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附: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本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1.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本《解答》所称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是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使商标与字号发生的冲突。
当事人因注册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引起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如何理解企业名称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依次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
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相混淆。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解决对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解决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产⽣的客观原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同质性众所周知,商标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这⾥讲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主要是指商品的⽣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因此,商标的区分作⽤或者识别作⽤,实际是指对商品的⽣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的区分或者识别。
企业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由商号(字号)、⾏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部分的内容组成。
企业名称的核⼼部分就是其中的商号。
商标、商号都是商业标识,都是⼀种标记性的知识产权,都是企业商誉的载体,都是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具。
商标与商号的这种同质性,使得许多企业都将⾃⼰的商号和商标同⼀化,避免消费者的混淆,获得最佳的市场效果。
但也正是商标与商号的这种同质性,使得⼀些⼈认为有机可乘,纷纷将他⼈的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或者将他⼈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注册为商标,引起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商标注册体制和企业名称登记体制的差异我国商标⽬前采取集中注册的体制,这⼀体制基本保证了在全国范围内注册商标的唯⼀性。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国企业名称实⾏分级登记管理,各级⼯商⾏政管理机关都可以登记企业名称,各级⼯商⾏政管理机关在登记企业名称时也不对在先商标进⾏检索。
企业名称只在其登记的地域范围内具有唯⼀陛。
这种登记体制,使得在不同的地⽅可能出现许多商号相同的企业名称,也使得企业名称中商号与他⼈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情况⼤量出现。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企业商品销售的地域范围已不限于其登记范围,企业名称或者商号的区别作⽤也越来越强,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在市场中出现许多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情况。
⼆、现有调整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法律法规及其不⾜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商标由《商标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调整,企业名称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章调整。
论商标与企业名称侵权案件的认定及审判方式 ——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为例
论商标与企业名称侵权案件的认定及审判方式——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为例摘要:随着企业主维权意识的提升,有关企业名称权或商标专用权之间的侵权案件发生呈上升趋势。
由于相关法条的缺失以及审判经验的不足,就相似案件而言,判决结果往往大不相同。
虽然商标或企业名称此类的侵权案件由于商事环境的复杂,往往需要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形给予判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审判的过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模式,过于自由的审判环境所带来的结果不足以服众。
至此,笔者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为蓝本,结合相关法规,从类似案件的认定标准以及审判方式两个角度出发,试图在总结当前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描述出一个清晰的脉络,并在文末提出相关法条的补充思路。
关键词:《商标法》企业名称商标专用权反不正当竞争相似性混淆可能性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于1906年成立于美国波士顿,在美国及许多国家被称为“总统的慢跑鞋”,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名。
New balance进入中国市场后以其中文名称“新百伦”而受到追捧,在搜索引擎上搜索“新百伦”所得到的结果就是美国“new balance公司”的介绍及相关主页。
然而就是使用“新百伦”这一名称致使新百伦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在201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被处以500万元的赔偿。
该案于2015年11月5日开庭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五)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施行)第三条予以判决,新百伦贸易有限公司被判以侵权,并支付赔偿金500万元,引起热议。
一、商标及企业名称权在《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虽然对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的设立早有规定,但是国内对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侵权案件的法规设定较为松散,不成体系。
除《企业名称管理登记条例》和《商标法》之外,已知涉及的法规就包括、《中华人民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标字[1999]第81号【发布日期】1999-04-05【生效日期】1999-04-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以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商标权与字号权有怎样的冲突
商标权与字号权有怎样的冲突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权与字号权有怎样的冲突?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商标权与字号权有怎样的冲突⽬前,我国对商标和企业字号的保护⾪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商标主要依靠《商标法》等法律来调整,⽽企业字号则主要依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政法规来调整。
两个法律体系相关规定的不统⼀和不协调直接导致了对商标和企业字号保护的⼿段、⽅法和具体操作规程上存在严重的冲突。
⼀⽅⾯,⼤量的⾮知名商标被善意地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因其不构成“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成为合法的企业字号权;另⼀⽅⾯,将他⼈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的,因其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不应给予注册,但却因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前既不与商标实⾏同步查询,在登记过程中⼜⽆公⽰、异议程序,因⽽恶意或善意地将他⼈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的情况,也就“合法”地产⽣和存在。
商标和企业字号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可以凭借市场主体的使⽤,能不断地为市场主体创造经济利益。
某些市场主体会从经济效益的⾓度出发,利⽤已经占有⼤量市场份额的商标或企业字号的影响⼒,在商标注册和企业字号登记时⼤做⽂章,搭便车,以节约⼤量的⼴告和销售费⽤,分享商标权利⼈或企业字号权利⼈的商业信誉及其开拓的市场份额,从⽽获取巨额利益。
商标与企业字号都具有区别市场主体,引导消费的作⽤,并承载着市场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功能,然⽽由于两者都具有⽆形性,都只能靠可视的⽂字、字母、数字和图形等呈现出来,这就造成了表现形式的混同和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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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终审判决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湖南高院终审判决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均应受到法律保护作为“九牧”林氏的子孙后裔,作为一个已定居香港多年的居民,林文龙把自己的“九牧”祖先堂号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使用,在香港登记成立香港九牧王卫浴洁具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九牧王公司),没想到与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集团)产生了诉讼,引发一场现代版的“九牧”知识产权案。
“九牧”传说现代版相传,古代唐朝林姓十六世林披公,尊儒重教,一门书香。
披公共有9个儿子,在披公的谆谆教诲下,先后都高中进士,并陆续居官到刺史。
按当时民间对官的称谓,刺史被称之为“牧”。
林披公教子有方,一门九牧的佳话传遍神州,世称“唐九牧”。
到宋代时,泉州霞洲林氏又有兄弟9人俱任知州,故又世称为“宋九牧”。
自唐以来,闽南林姓族人以此为荣,不仅在族谱中加以记载,而且在闽南,几乎所有林姓人家的宗祠、祖堂及民居的门额、神龛上都会铭刻着四个字“九牧传芳”。
林文龙的祖籍是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枫树村,这里是“九牧”林姓的聚居地之一。
1980年4月1日,他从福建南安定居香港,随后登记成立香港九牧王公司。
他认为,使用九牧王企业名称是使用自己祖宗“九牧林氏”典故文化的行为,是很正常的。
据林文龙介绍,泉州市兴达轻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创办于1989年,2000年1月将企业名称变更至现名,注册资本5500万元人民币,厂区面积80亩,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
2000年9月,该公司通过ISO9002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主要生产小五金、浴室组合洁具、豪华浴巾架系列、陶瓷洁具系列,各种水暖、配件、塑胶等产品。
2003年10月27日,香港九牧王公司成立时,兴达公司2000年在第6类五金产品上注册的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品牌五金、品牌卫浴洁具产品的质量及外观设计、款式得到市场认可,并被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授予中国市场放心建材产品等荣誉称号。
长沙小店牵出大官司九牧集团系由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24日变更而来,于2002年受让并于2004年申请注册取得、九牧洁具等商标注册,并在其产品上使用上述商标。
企业名称商标侵权答辩状
企业名称商标侵权答辩状尊敬的法院:我们代表被告(企业名称)再次向贵院提出答辩并陈述以下观点:一、关于原告对企业名称的商标侵权指控原告声称我们的企业名称涉嫌商标侵权,然而我们对此予以否认。
首先,我们的企业名称并不构成对原告的商标的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只有在与权益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然而我们的企业名称与原告的商标并没有任何相似之处,无法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根据相似行业内其他企业的企业名称来看,我们的企业名称在行业中并不具有任何冲突或引起误认的嫌疑。
因此,原告所指控的商标侵权事实并不存在。
其次,我们企业名称的使用没有给原告的商标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主要应当给予经济赔偿。
然而在本案中,我们使用的企业名称并没有对原告的商标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
根据相应的市场调查结果来看,我们企业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定位不同,消费者并不会因企业名称的相似程度而对我们的产品进行混淆。
因此,原告无权要求我们进行经济赔偿。
最后,我们企业的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法未明文规定的情形,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类似商标不构成侵害。
依照前款许可使用的商标,商品同或近似,只能限制在本企业的特定商品上使用。
”根据本条规定,我们的企业名称与原告商标的相似使用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我们是经过被授权才使用该名称的。
同时,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提前对我们的商标使用进行申请并获得商标的注册,但直至目前为止,原告并未完成相关的申请。
二、关于我方在企业注册时尚未意识到商标侵权问题尽管原告声称我们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意识到商标侵权问题,然而我们完全无法接受这一指控。
我们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并未在商标局的数据库中发现与原告商标相似的企业名称。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注册时只需要遵守工商行政部门的要求,我们当时并没有发现自己的企业名称违反了商标法。
注册商标和公司名称
注册商标和公司名称的区别如下:1、含义上的区别:公司名称:是一个公司的名称,对一个企业将来的发展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公司的名称它不仅关系到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还关系到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投放市场后,消费者对该企业的认可度。
注册商标:是指已获得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的一个品牌或一个品牌的一部分。
注册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志。
2、名称构成的区别:公司的名称:公司的名称一般有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注册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1、企业名称是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企业间区别性标志。
企业名称由文字构成。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企业名称权。
2、商标是区分企业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也是企业间相互区别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商标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
3、企业名称权亦称厂商名称和商标权同属于工业产权范畴。
我国对这两项权利的取得均采取在先申请原则和注册原则,均由工商机关确立权利并保护权利。
4、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企业名称权是取得商标权的前提条件。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又称商号是区别同一个地区A企业与B企业的最为显著的标志,同时,这个字号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当然,注册商标更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出现在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中。
近年来,在一些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中,放弃行政区划、行业特点等通用部分的商标专用权后,一些企业名称的全称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如:"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脚踏车、"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汽车、"白天鹅宾馆"酒等商品及组织会议等服务类等等。
但企业名称与商标存在很大区别1、企业名称作为身份证明,不仅有区别企业的作用,还从名称中标示了该企业的企业性质、行业特点,有的还标示出企业的规模如集团公司等。
公司名称注册商标其他公司能用同样的名称吗
公司名称注册商标其他公司能⽤同样的名称吗随着社会的发展,⼈们在⽣活中会发现企业都有对于的名称和⼀些商标等,对于这些商标也是有相应的名称的,这都是给⼈们⼀个很好的印象,加深记忆。
那么如果⼀个企业的名称和另⼀个企业商标名称⼀模⼀样,会怎样,下⾯店铺⼩编为⼤家介绍⼀下关于公司名称注册商标其他公司能⽤同样的名称吗。
公司名称注册商标其他公司是否能⽤同样的名称在法律上,对公司名称享有的叫做企业名称权,对商标享有的叫做商标权。
这两个权利⼀般情况下是并⾏不悖的。
即有⼈取得了商标权,也不能要求他⼈修改企业名称,甚⾄不能阻⽌他⼈再注册名称相同的公司;同理,公司也⽆权阻⽌他⼈注册跟⾃⼰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商标。
但是,有些情况是例外的。
如果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话,他⼈再注册相同的企业名称可能会被认为有搭便车的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样,如果公司的企业名称⾮常知名,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程度,那么别⼈再注册相同的商标,可能会被认为侵犯了在先权利⽽不被允许。
但是,⽆论是商标还是企业名称,在其驰名之前已经存在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不会因为其驰名⽽被修改。
根据这个⽼总说的情况,他注册公司在前,别⼈注册商标在后,他是可以继续使⽤你这个企业名称的。
相关知识:注册商标专⽤权有什么内容第⼀、注册⼈⾃⼰使⽤的权利。
商标注册⼈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完整的使⽤权。
⾸先,注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的意愿,在商标局核准使⽤的商品或服务上使⽤其注册商标,任何他⼈不得⼲涉。
其次,注册⼈有权对其注册商标进⾏⼴告宣传,也可以利⽤其注册商标进⾏⼴告宣传。
最后,除⾮注册⼈因违反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或者因有效期届满超过宽展期没有续展被商标局注销商标,任何他⼈不得剥夺注册⼈的注册商标专⽤权,也不得强令转让注册商标专⽤权或许可他⼈使⽤。
第⼆、排除他⼈使⽤的权利。
商标注册⼈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排他的使⽤权,即未经注册⼈的许可,任何他⼈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相同或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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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与协调【摘要】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是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而某些企业受利益驱动,规避法律,故意制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导致市场混淆,侵占或损害他人商誉,实施不正当竞争,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正确处理和协调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对于保护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落实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企业名称;商标;权利冲突;协调一、引言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纠纷早已存在,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争夺市场,扩大影响,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而某些企业受利益驱动,规避法律,故意制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导致市场混淆,侵占或损害他人商誉,实施不正当竞争;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上则花样翻新,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2008年2月18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定》的实施是对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纠纷提供了新的法律补充依据,是我国在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上的又一次重要探索,正确处理和协调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对于保护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落实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结合民事纠纷的具体案例,通过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的深度分析,试图探索处理和协调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可行方案。
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概念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的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同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别而采用的一种标记。
这种标记有文字、图形或文字加图形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指企业在经营上所使用的名称,用来表现自己并和其他市场交易主体相区别的标志。
[1]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
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有的企业在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改作为的企业名称核心部分来使用,如原广东省三水运动饮料厂改为“广东健力宝饮料厂”。
而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企业名称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
[2]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有着密切联系,两者都属于法律权利,都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都不同程度反映企业的商业信誉。
但由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相对独立的两种无形资产权,因此,两者在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客体、权利的取得条件和程序、权利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序等方面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首先,商标是区别商品的标记,而企业名称权是企业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的标记。
其次,两者权利的取得条件和程序有所不同,商标权人要想取得专用权,必须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注册,方可获得商标专用权;而企业名称权的获得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即可获得该项权利。
第三,从两者所受到的法律保护期限不同。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期满后,企业若想继续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应该依法办理续用手续;而企业名称的期限一般为企业的存续期间。
第四,两者受不同的法律来调整。
商标权受到《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调整,而目前企业名称权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等法规调整。
第五,两者的法律保护的范围不同。
商标一经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即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独占权或垄断权;而对于企业名称权,我国目前采用的管理体制是仅限于一定的行政区划内,也就是说企业名称权的效力范围仅是其登记机关的行政辖区的范围。
正是由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存在着这些异同,两者容易造成和引发一系列利益冲突现象,尤其是伴随着社会结构变迁,经济改革发展,这类冲突呈现上升趋势,并且冲突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
三、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现状和主要表现形式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标识性权利”,其冲突主要是指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其表现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在先商标被登记为企业名称的冲突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误认或者误解的,产生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
由于企业名称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故将他人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而导致的这类权利冲突最为常见,而且手段屡有翻新,当前,出现通过在香港等境外地区注册一个公司,公司名称中包含他人的知名商标的字样,而后在境内进行相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以达到“榜名牌”、“搭便车”,混淆公众,抢占市场的新手法。
例如,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奥普”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发现有人以“香港奥普电器有限公司”、“香港奥普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奥普浴霸”,其中一家一年的销售额达数千万元;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苏泊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被宁波一家小企业在香港恶意注册“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后,真假苏泊尔压力锅争抢市场,2001年上半年真锅的销售量比同期下降15%以上;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雅戈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发现有人在香港注册“雅戈尔服饰(香港)有限公司”,并于2000年在广州成立了分公司,生产的成人服装和童装在国内销售,混淆消费者。
[3](二)在先企业名称被登记为商标的冲突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注册商标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2001年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烟台市芝罘盛龙皮鞋厂注册的“龙茂”商标一案,便属于此类。
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是1988年批准注册的合资企业,经过10余年的经营推广,其生产的皮鞋销售遍布山东省及全国主要大中城市,知名度较高。
烟台市芝罘盛龙皮鞋厂成立于1995年,1996年申请注册“龙茂”商标。
2001年6月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合议后,做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4](三)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交叉冲突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同时将与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这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新型案件。
如上海就发生了这样一个案子,原告中国标准缝纫机公司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自1993年起生产、销售工业用缝纫机及配件,于1998 年取得“海菱”注册商标。
而被告东阳市华联衣车有限公司曾向惠工厂购买过工业用缝纫机,在知晓“惠工”字号和“海菱”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华联公司申请注册了字号相同的“惠工”商标,其法定代表人又于2000年成立了字号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上海海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再将“惠工”商标许可海菱公司使用,由此形成了两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印制、散发的宣传资料上同时出现了分别与原告“惠工”字号、“海菱”商标相同的“惠工”商标和“海菱”字号,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5]四、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原因分析商标权与字号权实质上都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非物质性,比有形财产权更易发生权利冲突。
作为商业标识,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虽然两者的标识对象有一定的区别,但从知识产权角度讲,商标和企业名称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的,两者存在着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功能。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与信誉密切联系,对于消费者而言,产品信誉和厂商信誉并无多大区别,两者甚至互相影响渗透,消费者很可能产生混淆,从而导致权利冲突。
(一)汉字使用的局限性是导致“善意”冲突的客观原因。
我国的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基本组成成份是汉字,企业名称的基本结构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而商标的表现形式虽有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等多种形式,但是文字依然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然而,汉字数量的本身就有限,尤其作为企业都想使用褒义词,这又缩小了可选的汉字范围,加之汉字不同于西方字母文字可以造字,因此,汉字的使用本身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这是造成登记企业名称者或注册商标者并不知道他人已经将相同文字作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善意撞车”情况的主要原因。
例如:以“东方”作为企业名称的,在上海市就超过1000家,在浙江乐清市(一个万人口的县级市)就有50多家。
[6]应该说,“善意撞车”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是当前发生种种冲突纠纷的情况,往往是某些企业将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作为自己企业名称或商标,欲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借以图利的“恶意搭车”情况。
(二)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恶意”冲突的重要诱因。
一是我国现有调整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相关法律不协调。
目前,我国的商标与企业名称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
商标主要受《商标法》的调整,企业名称主要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调整。
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定和修改的时候也考虑到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但这些规定不协调,不能有效解决频繁出现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问题。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未将他人注册商标在先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禁止条件,对商标权的保护并不括及企业名称;同样,《商标法》也并未将他人企业名称登记在先作为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也不括及商标,可以说,目前商标和企业名称还是并行的制度。
同时,企业名称和商标又分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机关管理,法律规定国家商标局是授予商标权的唯一机构,商标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批准或授予商标。
企业名称则采用分级登记管理的体制,全国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局核定登记,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省、市、县工商局核准登记。
商标管理机构与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各自为政,相互间信息资源分割,难以共享,这两个机关在企业名称和商标的注册上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使得某些企业认为有法律空子可钻,对于法律的处理结果存在侥幸心理。
二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太小。
根据《商标法》第38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禁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潢使用,并未禁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的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