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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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与协调

【摘要】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是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而某些企业受利益驱动,规避法律,

故意制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导致市场混淆,侵占或损害他人商誉,实施不

正当竞争,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正确处理和协调企业名称权与商标

权冲突问题,对于保护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投资

环境,落实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企业名称;商标;权利冲突;协调

一、引言

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纠纷早已存在,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争夺市场,扩大影响,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而某些企业受利益驱动,规避法律,故意制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导致市场混淆,侵占或损害他人商誉,实施不正当竞争;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上则花样翻新,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2008年2月18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实施是对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纠纷提供了新的法律补充依据,是我国在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上的又一次重要探索,正确处理和协调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对于保护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落实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将结合民事纠纷的具体案例,通过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的深度分析,试图探索处理和协调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可行方案。

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概念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

服务项目的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同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别而采用的一种标记。这种标记有文字、图形或文字加图形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指企业在经营上所使用的名称,用来表现自己并和其他市场交易主体相区别的标志。[1]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有的企业在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改作为的企业名称核心部分来使用,如原广东省三水运动饮料厂改为“广东健力宝饮料厂”。

而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企业名称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2]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有着密切联系,两者都属于法律权利,都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都不同程度反映企业的商业信誉。但由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相对独立的两种无形资产权,因此,两者在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客体、权利的取得条件和程序、权利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序等方面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别。首先,商标是区别商品的标记,而企业名称权是企业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的标记。其次,两者权利的取得条件和程序有所不同,商标权人要想取得专用权,必须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注册,方可获得商标专用权;而企业名称权的获得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即可获得该项权利。第三,从两者所受到的法律保护期限不同。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期满后,企业若想继续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应该依法办理续用手续;而企业名称的期限一般为企业的存续期间。第四,两者受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商标权受到《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调整,而目前企业名称权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等法规调整。第五,两者的法律保护的范围不同。商标一经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即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独占权或垄断权;而对于企业名称权,我国目前采用的管理体制是仅限于一定的行政区划内,也就是说企业名称权的效力范围仅是其登记机关的行政辖区的范围。正是由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存在着这些异同,两者容易造成和引发一系列利益冲突现象,尤其是伴随着社会结构变迁,经济改革发展,这类冲突呈现上升趋势,并且冲突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

三、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现状和主要表现形式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标识性权利”,其冲突主要是指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其表现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先商标被登记为企业名称的冲突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误认或者误解的,产生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由于企业名称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故将他人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而导致的这类权利冲突最为常见,而且手段屡有翻新,当前,出现通过在香港等境外地区注册一个公司,公司名称中包含他人的知名商标的字样,而后在境内进行相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以达到“榜名牌”、“搭便车”,混淆公众,抢占市场的新手法。例如,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奥普”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发现有人以“香港奥普电器有限公司”、“香港奥普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奥普浴霸”,其中一家一年的销售额达数千万元;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苏泊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被宁波一家小企业在香港恶意注册“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后,真假苏泊尔压力锅争抢市场,2001年上半年真锅的销售量比同期下降15%以上;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雅戈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发现有人在香港注册“雅戈尔服饰(香港)有限公司”,并于2000年在广州成立了分公司,生产的成人服装和童装在国内销售,混淆消费者。[3]

(二)在先企业名称被登记为商标的冲突

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注册商标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2001年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烟台市芝罘盛龙皮鞋厂注册的“龙茂”商标一案,便属于此类。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是1988年批准注册的合资企业,经过10余年的经营推广,其生产的皮鞋销售遍布山东省及全国主要大中城市,知名度较高。烟台市芝罘盛龙皮鞋厂成立于1995年,1996年申请注册“龙茂”商标。2001年6月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合议后,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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