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及管理细则随着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规模不断增加,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及管理工作将迎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进一步完善项目申请和管理细则,提供更加规范和高效的服务。
一、项目申请1. 申请范围: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将包括面上项目、青年项目、重大项目等多个类别,覆盖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地球科学、工程与材料科学等多个领域。
2. 申请条件:申请人须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和学术声誉。
3.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完整的研究计划、研究成果、科研经费预算等相关材料,并需经过严格的学术评审程序。
二、项目评审1. 专家评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组织多个领域的知名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客观。
2. 评审标准:评审专家将根据项目的学术水平、科研创新性、实施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分,并结合国家科技发展需求和研究方向进行综合评定。
3. 评审结果:项目将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分级资助,优秀项目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确保科研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
三、项目管理1. 经费使用:获得资助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进行科研工作,不得违规挪用或超支。
2. 进展报告:项目负责人需按时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交研究进展报告,详细描述项目实施情况、科研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
3. 结题验收:项目结束后,需进行科研成果评价和经费使用验收,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四、项目成果1. 学术论文:获得资助的项目应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提升我国科学研究的国际影响力。
2. 科研成果转化:鼓励项目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
3. 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项目负责人与国际学术界进行合作交流,提升我国科学家的国际竞争力。
通过完善项目申请、评审和管理细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进一步提升科研资助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促进我国科学研究的创新发展,为国家科技强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支撑和保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办法
附件: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申请、立项及开展研究等各阶段的编号标识,便于项目以及成果管理,决定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统一的编号管理。
项目编号按阶段分为“项目申请编号”和“项目批准号”,在项目申请阶段统一采用“项目申请编号”进行标识;在项目获得资助后统一采用“项目批准号”进行标识。
资助项目的有关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获奖情况,均须按规定标注“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号”。
具体编号方法如下:一、项目申请编号“项目申请编号”采用10位编号法,号码位置的分配如下图所示。
第1位“项目类型”,根据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项目类型进行编码,次序如下:“Q”——————————————青年科学基金项目“Y”——————————————一般项目“Z”——————————————重点项目“R”——————————————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S”——————————————学术交流项目第2、3位“年度”,根据项目的申报年度进行编码,示例如下:“12”—————————————— 2012年第4、5、6位“学科代码”,根据项目研究方向的二级学科代码进行编码,示例如下:“A01”——————————————数学“C03”——————————————生态学“H06”——————————————运动系统第7、8、9、10位“序号”的编号示例如下:“0002”—————————————— 2号“0123”—————————————— 123号二、项目批准号“项目批准号”采用10位编号法。
号码位置的分配如下图所示第1位“批准标识”是:“L”——————————————批准的资助项目第2位“项目类型”,根据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项目类型进行编码,次序如下:“Q”——————————————青年科学基金项目“Y”——————————————一般项目“Z”——————————————重点项目“R”——————————————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S”——————————————学术交流项目第3、4位“年度”,根据项目的资助年度进行编码,示例如下:“12”—————————————— 2012年第5、6、7位“学科代码”,根据项目研究方向的二级学科代码进行编码,示例如下:“A01”——————————————数学“C03”——————————————生态学“H06”——————————————运动系统第8、9、10位“序号”的编号示例如下:“002”—————————————— 2号“123”—————————————— 123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8•【文号】财教〔2021〕177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欢迎共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申请者须根据当年申请通告、指南及有关要求撰写申请书;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和申请通告、指南的要求审核申请书后,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六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常年受理一般项目的申请,并集中进行评审。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按照《规定》的要求,组织申请项目的初审。
初审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继续评审。
第八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按《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请项目进行评议。
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由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
2份。
(1(2)申请者以往未曾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3)申请者与高水平的国内外专家开展实质性的合作;(4)申请者的依托单位能给予有力的配套经费支持;(5)申请者拟依托于国家和省部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6)申请者为近三年调入在浙单位的科研骨干,正围绕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方向进行研究工作的调整;(7)申请者以往承担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8)申请者在丽水、衢州和舟山地区单位工作。
助。
第十八条资助计划公布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将初审、同行评议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反馈给申请者和项目依托单位,接受申请者对项目进行复议的请求和对评议、评审专家的反评估。
第十九条申请复议的项目需具备如下条件之一:(1)有专家认为创新性非常强,但专家之间评价差异很大的非共识项目;(2)专家一致认为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但因其它原因最终未获资助的项目;(3)因评审工作存在差错,影响评审结果的项目。
复议程序:(1)申请者向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由依托单位统一报送复议申请材料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2)对符合复议条件的项目,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邀请专家进行再评审;(3)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出资助建议,报省自然科学基金会主任审批。
除。
月20日至31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的资助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可建议中止该项目,报省自然科学基金会主任审批。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浙科发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浙科发金〔2020〕31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自然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章程》(浙科发〔2015〕164号)进行了修订。
经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浙江省科技厅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附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6月29日附件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三章资助管理第四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障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受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相对独立运行,负责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计划、项目设置和评审、立项、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受省政府委托管理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法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估。
第三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浙江省财政拨款,同时吸纳地方政府、相关行业和企业等多元投入,引导带动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基金项目)管理,依照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第三条青年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2-3年,资助经费为5万元。
第四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项目申请;(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三)批准资助项目;(四)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具体负责青年基金项目的受理、组织评审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人应符合《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博士学位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三)申请年度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3周岁,女性未满38周岁;(四)未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青年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应当以青年为主体。
第八条青年基金项目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申请通告和项目申请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三章评审与批准第九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项目申请进行初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申请通告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相关申请人。
第十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评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2.04.10•【字号】浙科发计〔2002〕79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2〕7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科委),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现将《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日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浙江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
按照课题制要求,项目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和依托单位条件保障制。
项目责任人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法律责任,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项目合同书中确立的保障条件。
课题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招标投标项目按省科技行政部门《关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四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采用相关专家评估(审)、省科技行政部门相关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厅务会审定的"三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
自然科学基金 项目的组织管理措施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措施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前期准备:明确项目的目标和研究方向,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寻找合适的研究团队和合作伙伴,组建一个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团队来实施项目研究。
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时间表,明确每个阶段的任务和目标。
2. 组织部署:实施过程管理在基金申报过程中,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与各学院紧密合作,落实申报任务,制定政策要求,部署“一改、二提高、三评议”的基金评审工作安排,下达《基金申报组织工作相关要求与建议》《基金申报时间节点说明》,按照时间进程表进行过程管理,实行基金组织工作月报制度,及时解决问题,保障基金组织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3. 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有效使用。
对项目经费进行统一管理,明确经费的来源和支出范围,避免滥用和浪费。
4. 风险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对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5. 成果管理:建立完善的成果管理制度,对项目的成果进行科学评价和管理。
对项目的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6. 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项目的知识产权。
对项目涉及的专利、著作权等进行及时申请和保护,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
7. 合作与交流:鼓励项目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知识的共享和创新。
与其他机构或企业进行合作,共同推进项目的进展和成果的转化。
8. 质量保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的研究质量和实施效果。
对项目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预定的目标和要求。
9. 人员管理: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团队成员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对团队成员进行培训和激励,提高其专业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10. 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确保项目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评估等方面进行制度规定和管理。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浙科发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浙科发金〔2022〕4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相关管理办法规定,2110个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列入2023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其中:重大项目62个、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74个、重点项目202个、探索项目1646个、联合基金项目126个,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依托单位组织相关项目负责人于2022年12月12日起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s:///)填报项目任务书,由单位统一汇总后于2023年2月10日前网上递交至省基金办,逾期未提交的视同放弃项目立项资格。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浙科发金〔2022〕31号)有关规定,履行好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主体职责,做好专账核算,确保科技经费专款专用,并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2023年度浙江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资助项目清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12月7日。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培育新思想、新人才,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浙科发计〔2005〕2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自然科学基金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由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实施与管理;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本规定所指的基础研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纯基础研究--以探索未知,认识自然为主要目的的研究;二是应用基础研究--有应用背景或应用目的,但以获取新知识,揭示新规律,发现新原理和新方法为目标的研究;三是基础性工作--对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系统收集、鉴定、评价、积累和综合分析,以探索基本规律的研究。
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与浙江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紧密相关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杰出青年团队项目、专项等项目类型。
第四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遵循“尊重科学、公平竞争、激励创新、注重人才”的原则,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按课题制管理;资助经费采用定额补助方式,鼓励项目负责人争取国家财政资金以外的研究经费投入。
第六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订各类项目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浙江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制订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全省发布,引导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须正式受聘于在浙江省的单位,每年在浙江工作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第九条申请者应按规定的要求填写申请书,通过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每位申请者同年只能申请主持一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申请指
附件1: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申请指南
一般项目支持科研人员开展自由探索与源头创新的科学研究,发现新人才、培育新思想。
一、基本要求
1.申请人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条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主持一般项目:
(1)2011年、2012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且资助经费在10万元(含)以上的;
(2)正在主持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且2012年9月25日前未能结题的;
(3)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累计经费达到200万元的。
2012年9月25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获得资助(注:获资助时间以有关部门项目批准通知或立项文件的发文日为准),主持前3条款所列项目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将不予资助,申请人应主动告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并撤回其2013年度一般项目申请。
二、申请书撰写要求
申请书包括简表、正文、参考文献三个部分。
其中正文包括“项目名称”、“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本项目研究目标,及其与申请者研究工作长期目标的关系”、“项目研究内容、研究方案和进度安排”、“项目创新之处”、“工
作基础与工作条件”、“预期研究结果、利用研究结果计划和今后发展思路”等栏目。
具体撰写要求参见一般项目申请书正文撰写提纲。
三、研究期限:3年。
四、资助强度:
全额资助项目:8-10万元,其中数学、管理类为6万元。
联合资助项目:8万元,其中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5万元,依托单位资助3万元(数学、管理类项目除外)。
五、2012年度资助情况
一般项目申请3762项,资助率为19.9%。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
2017年度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
项目申请情况
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6号)的规定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的目标要求,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提前一年完成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评审工作。
2016年4月8日,我办启动了2017年度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的集中接收工作。
集中填报工作,自2016年4月30日上午9:00时开始,5月31日下午16:00截止。
6月1日至6月8日,各依托单位网上统一上报所在单位的全部申请。
为方便申请人和依托单位管理部门,本年度,我办取消了签字盖章页的上传工作。
为提高申请质量、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保障科学基金工作的可持续发展,2017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总量继续实行适度控制。
本年度共收到申请书5629份,比上年增加1222份,同比增长27.73%。
申请金额72253.28万元,比上年增加23028.5万元,同比增长46.78%。
其中:青年基金项目申请数为1433份,比上年增加148份,增长11.52%。
一般项目3497份,比上年增加838份,增长31.52%。
省杰。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基金管理方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基金管理方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中国政府设立的一个重要科研资金项目,旨在支持和推动我国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和发展。
为了保证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一系列的基金管理方法。
一、项目立项与资金拨付管理1.项目申请:研究人员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提交项目申请书,并逐级评审获得通过后,方可立项。
2.资金拨付:立项后,基金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所需资金进行拨付。
拨付资金分为预拨款和后续拨款,预拨款主要用于项目的初期开支,后续拨款根据项目的进展和需求进行发放。
二、项目实施与经费管理1.项目实施:研究人员按照立项时确定的研究计划和目标进行实施,完成相关研究任务。
2.经费使用:研究人员需要按照研究计划合理合规地使用项目经费,包括购置设备、实验耗材、研究场地租赁等。
经费支出需要经过严格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经费管理:基金管理部门会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审查报销材料、检查实验室设备使用情况等。
三、项目结题与经费结算1.项目结题:项目结束时,研究人员需要撰写项目结题报告并进行相关的学术成果总结和评价。
结题报告需要详细介绍项目的研究过程、成果和影响等。
2.经费结算:研究人员需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经费结算申请,将项目相关的经费支出进行清算和结算。
结算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凭证等材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四、项目监督评估与绩效考核1.监督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包括项目进展、经费使用情况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2.绩效考核:项目结题后,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绩效考核,评估项目的研究成果和对学术领域的贡献。
合格的项目可以获得相应的绩效奖励,并可能得到进一步的支持。
五、违规行为处理与结果公示1.违规行为处理: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基金管理部门会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暂停或终止资助、追回资金、限制申请人申请等。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1.23•【字号】浙科金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金发〔2014〕1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对《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浙科金发〔2006〕00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4年1月23日附件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事业,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以及学术交流等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等方式资助基础研究工作。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
省财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审议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资助项目)以及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和结题流程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和结题流程一、一、申报流程二、结题流程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结题要求一、一、结题要求1、一般项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撰写研究工作总结和编制经费决算,提供纸质材料一份。
依托单位须对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于12月20日至31日将材料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表进行验收审核,于次年3月31日前公布审核结果。
2、杰出青年团队项目:资助期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对资助期内研究工作作全面总结,撰写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于12月20日至31日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收到研究工作总结后,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战略研究报告)、人才培养情况、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成效、资助经费的使用等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验收评议意见。
完成验收工作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办理验收审核,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审核结果。
资助项目通过验收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与该项目相关的研究论文、发明专利、获奖和应用情况等成果补充填报上来,申请结题。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进行资助项目结题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
3、重点、重大项目: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撰写研究工作总结,编制资助经费决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于12月20日至31日之间将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表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收到研究工作总结后,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研究成果、人才培养情况、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成效、资助经费的使用等进行综合评估,形成验收评议意见。
完成验收工作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办理验收审核,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审核结果。
资助项目通过验收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与该项目相关的研究论文、发明专利、获奖和应用情况等成果补充填报上来,申请结题。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进行资助项目结题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
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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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以下简称一般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一般项目资助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发现新人才、培育新思想为根本宗旨,一般项目支持科研人员开展源头创新的科学研究。
资助期限为1-3年,资助经费为3 - 15万元。
第三条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一般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和资助项目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一般项目的申请者须符合《规定》的有关条款。
申请者限为1人;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第五条申请者须根据当年申请通告、指南及有关要求撰写申请书;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和申请通告、指南的要求审核申请书后,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六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常年受理一般项目的申请,并集中进行评审。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按照《规定》的要求,组织申请项目的初审。
初审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继续评审。
第八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按《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请项目进行评议。
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由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
第九条同行评议专家主要针对申请项目学术思想或思路的创新性进行评价。
每项申请一般由3位同行专家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2份。
第十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依据同行评议专家的意见,择优选择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
提交评审的项目须为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50%左右。
第十一条评审组专家主要针对申请项目与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提升科技水平的相关性,以及申请者创新能力和研究条件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在综合评价相近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考虑资助:(1)申请者为35周岁及以下、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技人员;
(2)申请者以往未曾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3)申请者与高水平的国内外专家开展实质性的合作;
(4)申请者的依托单位能给予有力的配套经费支持;
(5)申请者拟依托于国家和省部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6)申请者为近三年调入在浙单位的科研骨干,正围绕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究方向进行研究工作的调整;
(7)申请者以往承担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
(8)申请者在丽水、衢州和舟山地区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对探索性强的非共识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可以建议给予小额资助。
第十四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依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提出建议资助项目计划和备选资助项目计划,报请省自然科学基金会会议审批。
第十五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将审批通过的资助项目在省自然科学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单位和个人的署名书面异议。
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六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异议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省自然科学基金会主任审批。
第十七条公示结束后,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通知依托单位获资助项目的名单;由依托单位负责通知资助项目负责人(申请者)填报研究计划。
第十八条资助计划公布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将初审、同行评议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反馈给申请者和项目依托单位,接受申请者对项目进行复议的请求和对评议、评审专家的反评估。
第十九条申请复议的项目需具备如下条件之一:(1)有专家认为创新性非常强,但专家之间评价差异很大的非共识项目;(2)专家一致认为具有较强的创
新性,但因其它原因最终未获资助的项目;(3)因评审工作存在差错,影响评审结果的项目。
复议程序:(1)申请者向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由依托单位统一报送复议申请材料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2)对符合复议条件的项目,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邀请专家进行再评审;(3)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出资助建议,报省自然科学基金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条对不合格的评议、评审专家,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从专家库中删除。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须参考专家评议、评审意见制订研究计划书,编制经费预算方案。
依托单位须对研究计划书和经费预算方案进行审核,按时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逾期不报、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资助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在检查、考核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年度进展报告签署意见,于12月20日至31日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二十三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审查年度进展报告。
对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的资助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可建议中止该项目,报省自然科学基金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四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每年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研究计划;对涉及研究目标等重大变动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查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审批。
第二十六条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研究工作的,在计划结题日期1个月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申请,并由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审批。
项目延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一般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结题。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在省内发生变动,可要求将在研资助项目依托于调入单位执行,但须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同意,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审批。
如调入单位不具备研究支持条件,资助项目可保留在原项目依托单位执行,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备案。
项目负责人因调离浙江、出国和病休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一年以上的,办理中止项目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经费使用不当和难以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依托单位有责任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建议中止项目。
第二十九条资助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撰写研究工作总结和编制经费决算。
依托单位须对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于12月20日至31日将材料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表进行验收审核,于次年3月31日前公布审核结果。
第三十条研究工作完成出色的资助项目,如果项目负责人希望得到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继续资助,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邀请专家对研究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给予跟踪支持的建议,报省自然科学基金会主任审批。
第三十一条资助项目通过验收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与该项目相关的研究论文、发明专利、获奖和应用情况等成果补充填报上来,申请结题。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进行资助项目结题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
第三十二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每年组织资助项目召开学术交流会,促进科技人员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学科交叉。
每位项目负责人都有责任认真准备交流材料,参加学术交流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经专家评审符合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要求的项目,如果因受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限制,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可与依托单位开展联合资助。
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签署协议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
2004年1月1日印发的《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以往公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