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标签备案信息
2013年肥料备案登记明细
213010-1 213010-2 213010-3
硫酸钾型复混肥料
16-16-16
2017.8
苏农肥(2012)准字 0529 号 213010-4
复混肥料
15-15-15
2017.6
苏农肥(2012)准字 0369 号 213010-5
复混肥料
16-9-20
2016.9
苏农肥(2011)准字 0555 号 213010-6
2013 年肥料备案登记明细
序号
肥料名称
生产企业
1
高氮掺混肥料
吉林省隆源
掺混肥料
化肥有限公
葵花、绿豆专用复混肥料
司
玉米、谷子专用复混肥料
高磷掺混肥料
高磷高钾掺混肥料
掺混肥料
掺混肥料
复混肥料
复混肥料
水稻专用肥
大豆专用肥
复混肥料
掺混肥料
硫酸钾型复混肥料
掺混肥料
掺混肥料
掺混肥料
复混肥料
高磷硫基复混肥料
掺混肥料
水稻专用复混肥料
养分含量
26-14-10 30-10-11 15-15-10 15-18-7 12-26-12 15-20-20 27-12-16 27-13-15 26-10-12 15-15-15 20-10-12 12-28-10 15-18-12 26-12-12 15-15-15 30-12-12 31-13-10 29-10-12 17-17-17 13-21-12 26-14-16 12-16-18
掺混肥料 硫酸钾型复混肥料
2
掺混肥料
吉林省长江
缓控释肥料
有限公司
3
复混肥料
铁岭老康肥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最新版】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2015年9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发布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等行政审批服务标准,4项《标准》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
同日,农业部第2291号公告发布了基于上述4项标准有关要求的《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
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现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4项标准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等6项新规一并集结于后。
希望全行业腐植酸肥料生产企业,依照农业部肥料登记新标准和流程,及时组织腐植酸肥料产品登记,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2.《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3.《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4.《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5.《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6.《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NY/XZSP TG 302.57-2015)1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2审批内容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
3审批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4办事条件4.1 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4.1.1 《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4.1.2 生产者基本概况(由于申请产品临时登记时,已提供了这方面的资料,申请正式登记时以补充新内容为原则):a)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确认章);b)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c)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d) 技术负责人简历及联系方式;e)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补充在其他国家(地区)新登记使用情况。
微生物菌剂肥料登记证
微生物菌剂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菌剂肥料登记证是对微生物菌剂肥料进行登记审批的法定证书,是确保微生物菌剂肥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安全和有效的重要依据。
下面是一个关于微生物菌剂肥料登记证的参考内容。
一、登记证基本信息1. 登记证编号:登记证的唯一识别编码。
2. 产品名称:微生物菌剂肥料的中文名称和产品标识名称。
3. 登记证有效期:登记证的有效期限,通常为5年。
4. 生产单位:生产微生物菌剂肥料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5. 产品规格:包括产品型号、包装规格、净含量等。
6. 适用农作物及范围:可以使用该微生物菌剂肥料的农作物种类和范围。
二、产品成分和含量1. 主要成分:列出微生物菌剂肥料的主要成分,如菌种名称、有效微生物含量等。
2. 辅助成分:列出微生物菌剂肥料的辅助成分或助剂,如稳定剂、增殖剂等。
3. 产品含量:列出产品中各种成分的含量百分比。
三、产品特点和功能1. 产品特点:描述微生物菌剂肥料的基本特点,如外观、气味、颜色等。
2. 功能和作用:描述微生物菌剂肥料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如增产、抗病、改良土壤等。
四、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1. 使用方法:描述微生物菌剂肥料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步骤,如施用方式、用量和施用时间等。
2. 注意事项:列出使用微生物菌剂肥料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如禁用作物、禁止与其他化学品混用、储存条件等。
五、安全性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1. 安全性评价:评估微生物菌剂肥料对人体和动植物的安全性,包括是否有毒、是否致敏、是否有刺激性等。
2. 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微生物菌剂肥料对土壤、水体、大气的影响,包括生物降解性、残留性等。
六、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1. 质量标准:列出微生物菌剂肥料的质量标准,如细菌活性、含水量、杂质含量等。
2. 检测方法:描述微生物菌剂肥料质量检测的方法和步骤,包括所采用的实验室分析方法和仪器设备等。
七、其他信息1. 生产日期和批号:微生物菌剂肥料的生产日期和批号。
2. 保质期:微生物菌剂肥料的保质期限。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一、肥料登记档案的内容
1、肥料登记档案应包括以下文件:
(1)肥料生产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文件;
(2)肥料的质量报告,包括原料报告、生产过程管理报告、抽样报告、检验报告等;
(3)肥料标识及产品说明书;
(4)肥料的试验数据,包括主要成分的测定结果、含量测定结果等;
(5)质量记录单;
(6)肥料生产场地用地许可证,设备检验报告、清洁检验报告等;
2、档案的更新
肥料登记档案应定期更新,以确保其内容及时准确。
对于有变更的内容,应及时添加、更新或删除。
二、肥料登记的资料要求
1、原料登记资料
2、生产资料
肥料登记应包括肥料生产日期、肥料的品种、生产成本、产品品质、
产品规格、容量、价格等。
3、销售资料
肥料登记应包括肥料销售时间、销售地点、客户名称、销售量、出库
方式、发票内容等信息。
4、质量管理资料
肥料登记应详细记录每次质量检验的内容,包括检验成分、检验结果、检验依据、检验方法及其他检验信息。
5、其他资料。
最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最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二章肥料登记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交以下材料:(一)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二)肥料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标准;(三)肥料产品安全性评价报告;(四)肥料产品田间试验报告;(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交以下材料:(一)肥料正式登记申请表;(二)肥料临时登记证明;(三)肥料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标准;(四)肥料产品安全性评价报告;(五)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报告;(六)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农业农村部自收到肥料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肥料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肥料备案第十一条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
附件2: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一、登记的种类、通用名称和标准1.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等四类。
具体内容见表1。
2.省级登记产品现有的通用名称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水稻苗床调理剂。
3.已经登记的通用名称为“复合肥料”、“复混(合)肥料”、“配方肥料”的产品,如果符合并执行GB 15063,信息报送时归入复混肥料类,通用名称为“复混肥料”,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复合肥料”、“复混(合)肥料”、“配方肥料”。
表1 省级肥料登记种类、通用名称和执行标准二、生产企业考核1.产品初次申请登记时均应进行生产企业考核。
2.对同一生产企业申请同类产品登记时,在第一次考核合格后五年内若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可不再组织生产企业考核,其登记申请资料中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可提交加盖生产企业公章的原考核表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如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则需要重新组织考核。
3.对同一生产企业申请不同类产品登记的,需要按照产品种类组织考核。
三、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安全性把关1.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产品申请登记时,产品检验报告应包括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
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申请登记时,产品检验报告应参照《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NY 1110)检测重金属项目。
2.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申请登记产品,由省级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提出,经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研究认可,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同意后,方可组织相关安全性田间试验。
四、登记备案1.不再发放备案登记证。
备案机关仅需在备案申请表上编号、盖章。
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备案单位。
2.备案申请书中备案号为:×农肥()备字××××号。
×为发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内为备案年号,××××为四位数序号,连续编号,不受年限限制。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农业部对肥料登记资料的要求和程序设置了严格的标准,以确保肥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的要求和程序的详细说明:一、资料要求1.申请书:包括申请肥料登记的目的、肥料的名称、规格、用途等详细信息。
2.肥料成分和配方:提供详细的肥料成分和配方,包括主要营养成分、次要元素、微量元素等。
3.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提供肥料的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包括原料采购、混合方式、包装过程等。
4.质量管理体系: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包括质量控制的措施、质量监控的方法等。
5.产品质量报告:提供最近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报告,包括主要营养成分含量、微量元素含量、重金属含量等。
6.动植物毒性检测报告:提供经过相关机构检测的动植物毒性检测报告,确保肥料对动植物的安全性。
7.环境影响评估:提供肥料生产和使用对环境的影响评估报告,包括氮、磷、钾和其他成分对水体和土壤的污染程度评估。
8.注册证书和批准文件:提供已经获得的其他注册证书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程序说明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3.实地检查:农业部安排人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厂区进行实地检查,确认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4.检测和评估:将肥料样品送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动植物毒性检测和环境影响评估。
5.评审和决策: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决定是否通过申请并发放登记证书。
6.发放证书:农业部向申请人发放肥料登记证书,证明该肥料已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以上是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的要求和程序的详细说明。
这些要求和程序保证了肥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农业部会不断加强对肥料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确保农民和农业生产者使用安全可靠的肥料。
农业部公告第161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公告第161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5•【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61号•【施行日期】2001.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公告(第161号)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9条之规定,制定《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告。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本《肥料登记资料要求》适用于由农业部批准登记的肥料产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的登记资料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或另行制定。
一、概要(一)申请者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设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二)登记类型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应列出总目录,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排列位置和页码。
二、登记资料(一)临时登记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
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肥料登记流程
肥料登记流程
肥料登记是指将新开发的肥料产品进行登记备案,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农作物生产安全和质量。
肥料登记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查、测试和批准等环节。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国家农业部门提交肥料登记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产品样品、产品说明书、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产品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国家农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产品成分、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审查通过后,将安排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测试。
测试环节是肥料登记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国家农业部门将委托具备资质的实验室对申请产品进行全面测试。
测试内容包括产品的养分含量、重金属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等。
只有测试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审批环节。
最后,经过审查和测试合格的肥料产品将提交给国家农业部门进行批准。
国家农业部门将对产品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其安全、有
效、环保。
经过批准的肥料产品将获得登记备案证书,方可在市场
上合法销售和使用。
在肥料登记流程中,国家农业部门将严格把关,确保每一款肥
料产品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农作物生产
的安全和质量,也有利于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总之,肥料登记流程是保障农作物生产安全和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对肥料产品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严格的
审查、测试和批准,才能确保肥料产品的安全有效,为农业生产提
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八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九条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
第十一条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新疆肥料登记备案名单
基施 基施 基施 基施 基施 基施 基施 施用方法 基施 滴灌冲施 基施 基施 追施
2009.2.2— 新农肥(2009) 2013.3 2013.3 2013.3 准字 024 号 准字 025 号 准字 026 号 2009.2.2— 新农肥(2009) 2009.2.2— 新农肥(2009) 2009.2.2— 新农肥(2009) 2012.11 备案字 027 号 2009.2.2— 新农肥(2009) 2012.7 备案字 028 号 2009.2.2— 新农肥(2009) 2012.11 备案字 029 号 2009.2.2— 新农肥(2009) 2009.7 备案字 030 号
颗粒 颗粒 颗粒 颗粒 颗粒 颗粒 颗粒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4 25 26
昌吉州惠尔农业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 昌吉州惠尔农业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 昌吉州惠尔农业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
复混肥 复混肥 复混肥 复混肥 复混肥 复混肥 复混肥 产品名称 复混肥 滴灌肥料 复混肥 复混肥 农林保水剂
“惠尔”受 理 “惠尔”受 理 “惠尔”受 理 “仁家丰” 4237576 号 “仁家丰” 4237576 号 “仁家丰” 4237576 号 “赛诺”受 理 商标 “赛诺”受 理 “施可加” 受理 “绿州” 3687746 号
粮食、 棉花、 瓜果、 2009.1.4— 新农肥(2009) 基施,追施 2014.10 准字 003 号 蔬菜 粮食、 棉花、 瓜果、 蔬菜 粮食、 棉花、 瓜果、 蔬菜 粮食、 棉花、 瓜果、 蔬菜 烟叶, 棉花, 香蕉, 番茄 粮食、 棉花、 瓜果、 蔬菜 粮食、 棉花、 瓜果、 蔬菜 粮食、 棉花、 瓜果、 蔬菜 粮食、 棉花、 瓜果、 蔬菜 基施 基施 基施 基施 基施 基施 基施 基施 2009.1.4— 新农肥(2009) 2010.1 2014.1 2014.1 临字 004 号 准字 005 号 准字 006 号 2009.1.4— 新农肥(2009) 2009.1.4— 新农肥(2009) 2009.1.4— 新农肥(2009) 2009.10 备案字 007 号 2009.1.4— 新农肥(2009) 2014.1 2010.1 2010.2 2010.2 准字 008 号 临字 009 号 临字 010 号 临字 011 号 2009.1.4— 新农肥(2009) 2009.2.2— 新农肥(2009) 2009.2.2— 新农肥(2009)
有机肥料产品的登记管理
有机肥料产品的登记管理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规定,我国进入流通领域的肥料采取登记管理制度。
有机肥料生产单位应到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有机肥料产品到其它省份进行销售,应在该地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生产企业,应当到农业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农业部于2009年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发[2009]2号),进一步规范了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申请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有机肥料登记证的申请与多数其它肥料产品是一样的,不同的是可以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
但是,通知也进一步严格了有机肥料的质量管理。
通知要求,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安全性把关,严格检测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中重金属、有害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省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产品毒理学试验和产品安全性田间试验。
不符合安全性指标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登记。
下面将与有机肥料有关的登记一般要求叙述如下。
鉴于农业部明确要求有机肥料不需要提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叙述中将不再涉及肥料效应田间试验部分。
一、肥料登记证申请者的资格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二、肥料登记类型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①临时登记;②正式登记;③续展登记;④变更登记。
三、登记资料要求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
(一)临时登记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
农业部肥料登记须知
农业部肥料登记须知1.肥料登记信息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和产品信息将被统一录入、审核、核准进入管理数据库系统,包括产品、企业情况、质量检验、毒理评价、试验效果评价、产品标签等多个分类数据库。
企业应准确提交、核实有关登记信息,以免影响登记。
2. 产品代码企业临时登记申请被受理后,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将在登记数据库中为每个受理产品编录产品代码。
产品代码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数据库管理重要检索信息,也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网上登记信息发布的识别信息。
企业可以通过网上信息查询产品代码,及时了解产品登记的进展情况。
企业在登记联系(包括补充资料、邮寄样品、后续登记申请)时,应申明或标明产品代码。
3. 中心与企业联系中心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与企业沟通:一是信函通讯方式。
中心根据登记情况向企业发送不同的通知书,包括检验合同单、检验交款通知书、检验报告通知书、登记审核通知书、标签审核通知书、标签核准通知书、登记评审通知书、登记评审结果通知书、登记证报批通知书、登记证预告通知书、登记证注销通知书、登记终止通知书等。
二是网站信息发布。
中心网站将及时发布登记审核通知、标签审核通知、登记评审通知、登记证报批通知、登记证批准通告、登记证预告通知、登记证撤销通知、交款通知、到款通告、邮寄发票、邮寄检验报告、邮寄毒理报告、邮寄登记证、企业邮寄资料通告、企业邮寄样品通告、无法投递退回信函通告、未知企业汇款通告、登记管理文函通告等。
企业注意查收上述有关通知和邮寄的信函。
三是企业产品报告会。
中心将邀请具有新原料、新工艺特点的产品的企业进行面对面产品情况介绍,了解产品的研发过程和技术特点。
4. 企业与中心联系》企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与中心沟通:一是信函通讯方式。
请企业将补充资料以信函的方式邮寄至中心。
重要资料建议以快递送达,以免丢失。
若以传真方式传送的文件,请将原件补寄至中心。
二是电子邮件方式。
请企业将填报的电子版信息传送至中心信箱。
三是网页留言方式。
若企业在登记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中心网页留言,将问题提出并署名。
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产品代码企业临时登记申请被受理后,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将在登记数据库中为每个受理产品编录产品代码。
产品代码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数据库管理重要检索信息,也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网上登记信息发布的识别信息.企业可以通过网上信息查询产品代码,及时了解产品登记的进展情况。
企业在登记联系(包括补充资料、邮寄样品、后续登记申请)时,应申明或标明产品代码。
生产企业信息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按照营业执照填写,经营范围应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生产和销售。
生产地址:企业生产厂房所在地。
如果多个生产地点,请如实填写。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电子信箱:这些都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与企业联系的重要信息,被录入保存于登记数据库中。
请企业务必填写准确、详实,确保通讯联系畅通.职工总数及人员情况:按照企业合同聘用人员填写。
固定资产总值、生产用地面积、生产用地权限(自有或租赁)、生产用地租赁期(起止日期):按照企业所能出具的相关文件填写.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按照企业现有生产设备填写.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信息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为境外企业在中国设立或委托的、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代理范围:指境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代理机构的授权或委托的权限内容,涉及登记、进口、包装、销售等。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电子信箱:这些都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与企业联系的重要信息,被录入保存于登记数据库中。
请企业务必填写准确、详实,确保通讯联系畅通。
(注:境外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下同。
)产品及技术要求产品通用名称:请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要求”填写,目录未列出的请空缺.产品商品名称:请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商品名称限用词库”填写,没有商品名称的请空缺。
执行标准:请选择“执行强制性标准”或“执行企业标准”,若选择执行强制性标准,请注明标准号。
产品形态:请选择“水剂”,或“粉剂”,或“颗粒”,或“其它",若选择其它,请注明形态.产品外观:请详细描述产品的颜色或杂色、均匀度、杂质等外观。
化肥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肥产品标签,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化肥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肥产品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化肥产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产品的基本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化肥标签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肥标签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化肥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应当依法履行化肥标签管理的责任,保证化肥产品标签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六条化肥产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准确反映产品特性的名称,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
(三)产品标准号: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四)净含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注的净含量。
(五)成分含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注的化肥有效成分含量。
(六)养分类型:化肥产品的养分类型,如氮、磷、钾等。
(七)使用说明:包括使用方法、施用量、施用时期、注意事项等。
(八)生产日期:产品生产的日期。
(九)保质期:产品的保质期或者使用期限。
(十)农药登记证号:如果产品含有农药成分,应当标注农药登记证号。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化肥产品标签的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清晰、易于识别,不得使用模糊、难以辨认的文字、符号、图形。
第八条化肥产品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的尺寸、形状、颜色等应当与产品包装协调,不得影响产品的美观。
(二)标签的文字、符号、图形应当与产品包装的其他部分保持一致。
(三)标签应当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语言,但中文应当为首要文字。
第三章标签管理第九条化肥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标签管理制度,确保化肥产品标签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肥料备案号申请步骤
肥料备案号申请步骤嘿,咱今儿就来讲讲肥料备案号申请这档子事儿!这可真不是个能随便糊弄的事儿呢。
你想想看啊,肥料就像是植物的“大餐”,要是这“大餐”质量没个保障,那咱的庄稼、花草树木能长得好吗?肯定不行呀!所以呢,申请个肥料备案号那是相当重要滴。
那咋申请呢?首先,你得把该准备的材料都准备齐全咯。
就好比你要去参加个重要活动,不得把自己收拾得利利索索的呀!什么产品的相关信息啦,企业的资料啦,可都不能少。
然后呢,找到对应的部门,按照人家的要求一步一步来。
可别嫌麻烦,这就跟盖房子一样,基础得打牢了呀!你说要是房子基础没打好,那能住得安心吗?接着,就是提交申请啦。
这就像把你的“作品”展示给大家看,得有信心,相信自己的东西没问题。
这时候,可别紧张,就大大方方地交上去。
之后呢,就等着审核啦。
这审核就像是一场考试,你得经得起检验。
要是中间有啥问题,咱也别慌,该改的改,该补的补,要积极应对呀!等审核通过了,嘿,那你就拿到这个宝贵的肥料备案号啦!就像你通过努力拿到了一个很棒的证书一样,多有成就感呀!咱说申请肥料备案号,不就是为了让咱的肥料有个“身份证”嘛,让大家用得放心,咱卖得也安心呀!这可不是闹着玩的事儿,得认真对待。
你想想,要是没有这个备案号,那市场不就乱套啦?谁知道那肥料是好是坏呀!所以啊,大家可别小瞧了这肥料备案号申请的步骤,每一步都很关键呢!咱得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地去做。
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咱可不能在这上面偷懒或者马虎呀!总之呢,肥料备案号申请虽然可能有点麻烦,但这是为了保障大家的利益呀!咱得重视起来,把这件事儿做好。
这样,咱的农业才能发展得更好,咱们的生活才能更美好呀!你说呢?。
农业农村部复混肥产品备案
农业农村部复混肥产品备案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复混肥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肥料形式,受到了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者的青睐。
为了确保复混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农业农村部对其进行了备案管理。
复混肥是将多种营养元素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肥料。
相比于单一营养元素的肥料,复混肥能够提供多种营养元素,满足作物不同生长阶段的需求,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
因此,复混肥在现代农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农业农村部对复混肥产品的备案管理是为了确保农民和农业生产者购买到质量可靠的肥料,并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备案管理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复混肥生产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拥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和生产设施。
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实力,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供应能力。
企业需要根据农业农村部的要求,提供复混肥产品的详细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这些信息包括产品的成分、配方、生产工艺、贮存条件等。
同时,企业还需要提供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和产品标签等,以证明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然后,农业农村部将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审核主要包括对产品的成分和配方是否合理、生产工艺是否科学、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的检查。
评估主要包括对产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是否符合标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是否达到要求等方面的评估。
农业农村部将对审核通过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并将备案信息公示,以供农民和农业生产者参考和查询。
备案登记的企业可以合法生产和销售复混肥产品,同时也需要接受农业农村部的监督和检查。
通过复混肥产品的备案管理,农业农村部能够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监管,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备案登记的企业也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农民和农业生产者在购买复混肥产品时,应选择备案登记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仔细阅读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适用性。
农业农村部复混肥产品备案管理是为了保障农民和农业生产者购买到质量可靠的肥料,并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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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要求:1、标签备案信息应符合《肥料登记 标签技术要求》NY1979-2010。请企业按照标准和填报说明要 求在内容栏中填报。标杠内容为登记信息,企业不必填报。2、中心将对要求企业填报的部分进行核准,发送 标签核准通知要求企业确认。3、请将产品标签备案信息电子版以Excel文档形式提交至cnlab@。 文档命名格式为:产品代码-产品标签用名称 产品商品名称 登记证号 执行标准号 商标 净含量 产品形态 产品技术指标 单一养分及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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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成分及限 量
适宜作物 适宜土壤 使用说明 注意事项 贮存和运输要求 生产日期及批号 有效期 企业生产地址 联系电话 企业网址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地址 代理机构电话 代理机构网址
肥料登记产品标签备案信息
标签备案项目 填报说明 要求企业填报:企业对其真伪性负责,应包含对产品原料和生产工 艺的说明,不应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字数限定100字内。涉及“ 产品特点、产品简介、产品功效、产品作用、功能特点”等内容。 审核对不适于肥料登记的内容进行删减。 同登记证。 同登记证。 同登记证。 同登记证。 要求企业填报:应现行有效,已登记备案。 同登记信息。 要求企业填报。 同登记证。 同登记证。 要求企业填报:将产品技术指标中的氮、磷、钾、钙、镁、硫、铜 、铁、锰、锌、硼、钼、硅等元素、游离氨基酸、腐植酸、有机质 和海藻酸等分别明示标明值。 要求企业填报:应标明汞、砷、镉、铅、铬、水不溶物和/或水分 (H2O)等最高标明值。肥料和土壤调理剂均按《水溶肥料 砷、汞 、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执行(汞 Hg≤ 5 mg/kg ;砷 As≤ 10 mg/kg;镉Cd≤10 mg/kg;铅Pb≤50 mg/kg;铬Cr≤50 mg/kg) 。企业可执行严于该要求的限量。 要求企业填报:应为肥料产品登记证所列适宜作物。 要求企业填报:应为土壤调理剂产品登记证所列适宜土壤。 要求企业填报:使用时间、用法、用量以及与其它制剂混用要求。 要求企业填报:限用作物或土壤、警示说明等 要求企业填报:对光照、温度、湿度等条件的特殊要求;对酸、碱 等腐蚀性、易碎、易潮、不宜倒置等的警示标识和说明。 要求企业填报。 要求企业填报:以月为单位、自生产日期始计。 同登记信息。 要求企业填报:销售业务联系电话。 同登记信息。 同登记信息。 同登记信息。 要求企业填报:销售业务联系电话。 同登记信息。 信息内容
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附录2-肥料登记产品标签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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