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年x市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实施方案>》(x党办发〔x〕x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x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x政办发〔x〕x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公示办法要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要建立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中依法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注明受委托组织的基本信息和委托执法协议,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4.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执法决定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方法,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识别、分析、预防的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区(市)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工作经费列入行政执法机关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市及区(市)县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其承办部门进行风险评估。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体标准或者范围,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程序是否合法,作出的决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二)从轻或者从重决定的依据是否明确,行政裁量是否适当,为实现行政目的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影响是否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或者幅度内;(三)同类案件或者事项是否具有相对普遍的社会认知、或横向比较具有可借鉴性,是否有审判机关判例可供参考,与审判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意见是否具有相对一致性;(四)存在的不可避免风险因素是否处于行政执法机关的风险预判中且具备相对充分的应对处置准备。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一)审查执法主体及程序的合法性;(二)审查从轻或从重等裁量情节的合理性;(三)审查执法决定是否符合同类案件或者事项的先例;(四)审查并评估是否存在风险隐患及其可控性;(五)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根据《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6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旗各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中推行“三项制度”。
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改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需公开以下内容: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经旗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旗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程序、流程、服务指南及监管方式。
编制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基本程序、办理时限等。
4.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查询和投诉举报方式。
在行政机关办公地点、办事场所的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上公布查询及投诉举报方式。
5.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
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加强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企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企业处以3万元(含)以上的罚款;(二)没收企业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3万元(含)以上;(三)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企业营业执照。
第四条市政府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司法局是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涉企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涉企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该机关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该组织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三)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机关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四)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除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应当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接受市政府的监督;(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机关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5•【字号】洪府厅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五日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8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洪府发〔2008〕10号),并组织市执法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开展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
为扩大试点成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08〕54号)和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实施方案》(洪效能发[2009]1号)的要求和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通过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执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完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工作,现已陆续印发。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贯彻执行。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48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点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让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
根据《X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2.编制四个清单。
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和服务指南。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等相关信息,方便群众办事。
4.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和窗口办事人员信息公示。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在执法时要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工作人员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要公示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5.做好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和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并及时与上级政府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县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模板】
XX县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决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本单位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紧急情况除外。
第四条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情况,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章审核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三)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 万元以上罚款的;(四)对公民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1000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2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五)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三)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核范围和标准进行缩小的,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初审后,由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执行。
本办法没有明确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自行确定审核范围,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方可执行。
2023年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2023年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一)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在5千元以上(生态环境、应急领域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在5万元以上(生态环境、应急领域10万元以上);(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乡(镇)政府及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较大数额标准由县(区)政府规定或参照本规则的标准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备案审查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和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履行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县(区)、乡(镇)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县(区)、乡(镇)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政府备案;(二)市、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直接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定,由委托机关负责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正文:---------------------------------------------------------------------------------------------------------------------------------------------------- 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2005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昌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依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分局(以下统称执法局)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分别以局、分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协助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扰乱、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市和区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已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市容环境、规划、园林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人防、房产、建设、民政、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六条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执法局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职责第八条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大气、水、环境噪声、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摆摊设点、流动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环境噪声污染和违法在人行道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九)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房屋拆迁、物业管理、房屋装修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十)行使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施工作为的行政处罚权;(十一)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在公共场所办丧事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十二)行使预拌混凝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现场搅拌混凝土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十三)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
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都明确强调,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成效显著长期以来,全国各地各部门在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方面,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构建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制度框架。
早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主要限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且在审查内容、方法、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决定》出台后,各地各部门普遍印发了有关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有力地推动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但一般只是在总体上提出宏观要求,缺少具体内容,以及如何落实的相关条款。
《纲要》印发前后,各地陆续出台规范性文件,逐步构建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框架。
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全国率先以省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和原则。
界定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纲要》印发前后,各地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由最初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一步扩大到了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市卫生计生委的文件中,都是先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整体范围,再逐条明确了具体范围。
对审核范围的规定既有定性的规定,也有定量的规定,主要以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审核制度为主。
省级政府一般用定性规定的方式限定审核范围,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浙江省;但也有例外,江西省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分条明确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和重大行政征收决定的范围。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XX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XX政办发〔X〕69号)精神,按照政府法制工作部署,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紧密联系实际,全面推行市政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促进卫生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各执法单位(科室)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供有效法治保障、安全保障。
二、任务措施X年底前,全局各执法单位(科室)依据职责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及时向县法制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
1、统一建章立制。
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
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
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结合全市卫计监督执法实施方案等,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对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洪府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介机构服务库的建立和使用第三章执业规范第四章诚信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南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效率,规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执业行为,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稳健发展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以下服务事项的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的监督管理:(一)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 编制。
(二)环境影响评价。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
(五)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评价、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六)建设项目建筑规划放样、日照分析复核、指标复核、竣工测绘。
(七)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材料编制、施工图审查。
(八)消防设施检测、消防专项设计方案技术审查。
(九)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修建性详规方案、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
(十)地震安全评估。
(十一)安全条件评估。
(十二)卫生条件评价。
(十三)其它建设项目涉审中介机构服务事项。
第三条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统筹协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管理有关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赣府发[1996]2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赣府发[1996]26号1996年6月7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推动我省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制度等,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重大。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领导务必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精力学习行政处罚法,熟悉和掌握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内容。
抓紧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知行政处罚的各项规定。
省政府法制局对全省培训工作要作出统一安排,各地的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并建立严格的培训、考核制度。
与此同时,各地、各部门还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扎扎实实地在人民群众中进行普及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教育,形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和环境。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4年8月16日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层级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监察、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一)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二)定期研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听取行政执法监督情况报告;(三)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四)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督察、考核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江西省工信委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赣工信法规字【2016】412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工信委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赣工信法规字【2016】412号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43号)。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信委2016年8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4日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核实查对、分析研判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本地、本部门法制力量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事先报告及审查规程
***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事先报告及审查规程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事先报告及审查行为,进一步加强软环境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软环境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征求意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答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一)符合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的行政处罚;(三)市政府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行“一案一报”。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审查。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审查的,由该组织报送审查。
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职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委托行政机关报送审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审查前,应当组织自查。
行政执法机关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审查自查报告(具体样式见附件);(二)行政处罚案卷;(三)与行政处罚内容有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及量罚事由;(四)拟作出的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适格;(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四)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处罚内容是否适当;(六)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说清“事理”、“法理”、“情理”和“论理”;(七)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内容。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所属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下同)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款项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20000元以上的;(二)对自然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执照的;第三条水产县畜牧兽医局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仍应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和日期履行备案程序。
依法受委托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单位依照本办法报送备案。
第四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在申请执行15日前;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在申请执行前,将执行申请书副本一份报送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查备案。
第五条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具体承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备案工作。
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时,报送单位应当一并提交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有关的主要证据材料(以下简称备案件)各一份。
第七条备案审查应当自收到备案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如果情况特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八条在备案审查中,水产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有权调阅涉及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卷材料,报送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九条在备案审查中,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如果发现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起诉的,应当中止备案审查,并将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复议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报送单位根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仍应依照本办法报送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昌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
(2012年12月14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月6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含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
(一)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款达到可以依法要求听证的数额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下列行政许可:
(一)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四)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下列行政强制:
(一)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
(二)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强制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市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增加需要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种类。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主办机关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机关径送市或者县(区)备案审查机构。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备案说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一份,并附电子文本。
经听证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作出机关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领导审批及集体讨论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说明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二条备案审查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材料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暂缓登记,通知作出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补报或者重新报送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或者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予登记,并通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机关,同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备案审查机构对经登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
备案审查不影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备案审查期间,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第十四条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备案审查机构对报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机关限期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机关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机构的书面意见后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构;对备案审查机构的书面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备案审查机构提出异议,备案审查机构应当研究处理。
作出机关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报送处理结果的,由备案审查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目录报送备案审查机构。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经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在政府公报(政报)、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的;
(二)拒不配合备案审查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接到备案审查机构的书面意见后,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构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的。
第十九条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向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报送备案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