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解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 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举证不能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未提供证据 ,承担不利后果。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保护期限(第二十七条)
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 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管辖范围(第二十一条)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 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 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 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 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补充规定时效中断制度。
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 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已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公正、及时的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方面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第二章调解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仲裁规定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证据责任明确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章代表参加明确了当事人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六章协调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七章投诉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了调解员的条件,他们应该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
第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方式,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
调解组织应当在口头申请时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强调了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他们达成协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仲裁时效因当事 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或 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力救济, 或者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 从中断时起, 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 算�
35. 什么情形 下劳动争议 申请仲 裁的时效中止?
2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谁设立?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与劳动争议案件 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可以 申请参加仲裁活 动或者由劳 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通 知其参加仲 裁活动 �
28. 当事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 参加 仲裁活动吗?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 裁的时效其间为一年 �
22. 当事 人 申请 调解 后, 还 可以 申请仲裁吗?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 定, 拖欠或者未足额 支付劳动报 酬, 或者拖欠工伤 医疗费 , 经济补 偿或者赔偿金的, 劳动者可以向劳 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行政部门应 当依法处理 �
15. 事业单位实 行聘用制的 工作 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的, 是否 适用本法?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负 责管辖本区域 内发生的劳 动争议 � 劳动争议 由劳动合同 履行地 或者用 人单位所在地 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管辖 � 双方当事人分别 向劳动 合同履行地和 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 仲裁的,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17. �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 何时 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 动行 政部门会同工会 和企业方面 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共同 研究解决劳动争 议的重大问 题�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答1、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律?答:制定通过这部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是为了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周期长、效率低、职工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为建立及时、有效、快捷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提供制度保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周期长、效率低、职工维权成本高,是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哪些完善?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程序进行了补充、修改,着力缩短周期,提高效率,降低职工维权成本。
相比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在三方面有了创新和突破。
首先是确立了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解模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相对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规定来说,这在坚持企业调解的基础上,增设了两项新规定,一是赋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能;二是明确了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地位及职责。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对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作了规定,明确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的履行,特别规定了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程序,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3、相对调解来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是不有更多更详细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程序是怎样的?答: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三分之二的条款,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了具体规定,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军队文职考试 公共知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扩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 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 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 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 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 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调 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解析与争议预防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 背景及意义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要 变化及影响
三、劳动争议处理基本程序及注意事 项 四、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应对 五、最新热点难点问题解读
第一部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
1949年《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劳资 争议处理程序》 1950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工作规则》、 《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办法》 1955年7月 中断超过30年 1987年 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 定》
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
(一)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
1、小额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 偿金
2、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二款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 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解读-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解读-劳动法一、法条内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条文注释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有六项:(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主要是因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与之相关的包括调动、借调、借用、帮工等。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主要是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争议,也包括就业、录用、服务期、竞业限制等方面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主要是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之前的劳动争议形式。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企业已经很少有这种争议,但在事业单位和机关中这类争议相对较多。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主要是因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引发的争议;其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较为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而其他内容的规定则参差不齐,需要根据各地或各单位的情况具体确定。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主要是因支付、拖欠、标准、金额大小等涉及报酬和费用的问题引发的争议,这类争议一般是劳动争议中的焦点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主要是上述五项未列出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可以受理的劳动争议。
三、知识拓展: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质,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针对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如下原则规定的: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二、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
三、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经济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当时百废待兴国家为了发展经济大力扶持国营企业。
那时候为了保护国营企业里职工的合法权益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国家特意出台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但是这个暂行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内容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第二十七条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一)仲裁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1.仲裁时效为一年。
关于仲裁时效的期间,现行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时效为两年,特殊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
劳动法的这一时效规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
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尤其是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一些劳动者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明知权利被侵害,为了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往往是较后没有办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张权利,这时候可能已经过了六十日的仲裁时效期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第五十三条【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第五十三条【仲裁不收费】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解析】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制度的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主要是依据《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劳办字「1992]22号)及两个附件,即附件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6号文件)、附二是1992年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这一办法,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
《办法》对受理费有明确的规定,各地一般都会遵照执行;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费则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取处理费的标准高低不一,并不完全一致,但大多是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固定标准收取数百元的费用,有争议全额的实行累加收费。
以广东、浙江为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如果劳动者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减免。
浙江省没有对劳动仲裁作出统一的规定,一般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的标准为:没有争议金额的,按申请人数收取,具体为:3人以下的,收20元;4人至9人的,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收50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仲裁庭应当在开 庭五日 前, 将开 庭日期 , 地点书面 通知双方当事人 .
50, 当事人是否有权利请求延期开 庭?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劳动 争议仲裁后, 可以自行和解 . 当事 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可以撤回仲裁 申请.
0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0- 5
解读 � � � � � 编 辑吕国 玲 �
为撤回仲裁申请 .
52,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 退庭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如何处理?
47, 当事人 提出回 避申 请的, 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怎样处理?
求有关的证据, 仲裁庭可以要求用 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
46, 什么情形下仲裁员应当回避?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仲裁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 , 应当回 避, 当事人也有权 以 口头或者书面方 式提出回避申 请: ( 1 )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 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 与 本案当事人 , 代理人有 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 ) 私自会见当事人 , 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 , 代理人的请客送 礼的.
57,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对 自己陈述的记录是否有权申请补正?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对 回避申请应当 及时作出决 定, 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 事人.
48, 什么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应当将仲裁员解聘?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被申请人收到书 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 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 缺席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如何解释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如何解释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如何解释的【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三:关于本法适⽤范围的说明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条旨:本条是关于本法适⽤范围的说明释义:关于法律适⽤范围的规定,⼀般有两种⽴法⽅法:⼀是定义式;⼆是列举式。
列举式通过列举⽅法对法律规定的内容较为具体地罗列出来,使其内容明确具体,便于理解和实施。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是采⽤的列举式⽅法,在前⾯五款列举具体范围,并在第六款以"兜底条款"的⽅式进⾏补充。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2005年6⽉15⽇劳动部颁布了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款规定的旨趣与该通知相类。
确认劳动关系在⽬前的司法或仲裁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此可以随⼿举⼀个简单的例⼦加以说明:根据《⼯伤保险条例》第⼗⼋条,提出⼯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简⽽⾔之,劳动者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伤认定的前提,当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有订⽴书⾯劳动合同时,双⽅的劳动关系很明确,⼯伤认定部门也会较为容易进⾏判断。
可是,当双⽅之间是⼀种事实劳动关系时,引发了⼀个问题,该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是由劳动保障⾏政部门来确认,还是由其他部门来确认,由于存在⼀定的空⽩,往往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及相互推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解读-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解读-劳动法一、法条内容第四十二条【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二、条文注释劳动仲裁如何安排调解与裁决?先行调解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对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的仲裁调解作了规定:(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前的调解是必经程序。
仲裁庭没有履行这一程序前,不能进入裁决程序。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3)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5)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三、关联法规:《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调解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第三十条【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第三十条【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第三十条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的进行。
【解析】本条是关于受理后的仲裁准备工作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为了保证将来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应当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1.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目的在于使被申请人能了解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以便及时提出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申请人是口头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在五日内将口述笔录的复制本发送被申请人,或者口头将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通知被告。
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的期限从之次日起计算。
2.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答辩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就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所作出的答复与反驳。
答辩是本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被申请人的答辩,不仅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有利于仲裁庭了解案情,掌握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责任,公正合理地作出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的答辩应以书面的方式作出。
仲裁答辩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
被申请人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答辩书,可以表明自己对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态度,并有利于仲裁庭查明事实。
正因为提交答辩书对于被申请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被申请人应当给予仲裁答辩书以足够的重视。
答辩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第五十一条【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析:第五十一条【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解析】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和申请执行的规定。
(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1.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包括:(1)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裁终局的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一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履行。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调解书、裁决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3)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本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作了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益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以下特点:(1)为劳动争议的一方;(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3)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指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劳动权益纠纷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劳动者仲裁的工会等,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4)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直接约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提出仲裁申请;(2)有权委托代理人;(3)有权提出答辩、回避和提供证据;(4)有权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和拒绝调解;(5)有权要求仲裁员对其个人隐私保密;(6)有权要求追究仲裁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这就是说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只能是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用人单位是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在集体合同争议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劳动者一方由工会作为当事人,这属特殊情形。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则表现为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从而引起仲裁程序发生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八十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析】本条是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
本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基本模式是:(1)一调一裁两审制。
本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裁终局制。
本法第五条规定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的情形指的就是本条有关一裁终局的规定。
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这个问题在社会上表现得比较突出。
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一裁终局的概念和含义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
包括五层含义:一是本条中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
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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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好!日常法规学习:今天开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1-3。
祝大家学习愉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1、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进行协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处理劳动争议有哪几种方式?第五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4、什么是协商?第五条协商是指劳动关系双方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议或团体协议,双方相互协商,最后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5、什么是调解?第五条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或法律指定的第三者介入争议,以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为目的,为其提供劝说和斡旋等活动。
6、什么情形下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7、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8、什么情形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什么是诉讼?第五条诉讼是法院依据司法程序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
10、什么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发生劳动争议,由谁负责举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2、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13、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由谁建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14、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15、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口头申请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16、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如何调解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琉导。
帮助其达成协议。
17、经调解达成协议的,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18、当事人申请调解后,还可以申请仲裁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凋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9、对哪些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谁设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1.劳动争议由谁负责管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2.谁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3、第三人可以参加仲裁活动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24、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5、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谁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26、劳动者死亡的,由谁参加仲裁活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7、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应当公开进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8、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少?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其间为一年。
29、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0、什么情形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力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1、什么情形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3、申请人申请仲裁是否需要提交书面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4、仲裁申请书应包含哪些事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6、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什么救济渠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8、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交答辩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3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40、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是否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1、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鉴定机构如何确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