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英法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的通知
国家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要求
国家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使用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等有毒有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明确责任、职责和管理要求。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职业危害的评估,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二、实施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诊断和个体防护、健康监测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职业健康标准。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加强职业病诊断和个体防护,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并定期进行体检和健康监测。
三、加强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
用人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
首先,用人单位应通过工程控制措施,对职业危害源进行隔离、封闭、降噪等处理,减少危害因素对员工的暴露。
其次,用人单位应加强管理措施,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正确使用、管理和维护个体防护设备。
另外,用人单位还应加强职业危害监测,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暴露水平,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防护措施。
四、加强职业病危害宣传教育。
用人单位应开展职业病危害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健康教育计划,包括培训、宣传和教育活动等内容,并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开展职业病防护知识宣传,向员工普及职业病的危害、预防和防护知识,提高员工职业健康保护意识。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及时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护和处理。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及时报告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改进和效果,并对职业病危害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改进管理措施。
全省年度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经管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经管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2011年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2011年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点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令第23号、省政府令第12号,以推进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为主线,完善职业健康目标考核和企业承诺体系,加强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机构建设和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工作力度,深入开展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深化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启动建设工程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推进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和支撑机构建设,以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为突破口,落实企业职业健康经管主体责任,全面开拓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新局面。
工作目标是,到2011年底,按计划完成箱包制鞋企业许可证发放2/3的工作量,启动职业健康“三同时”和冶金等重点行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各设区市和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设立独立的职业健康监管机构;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复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严格落实整改;职业危害申报企业达到2万家;各设区市按要求建立检测、评价机构并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支撑。
一、强力推进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工作。
在箱包、制鞋行业全面推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并在冶金等重点行业启动许可工作。
今年争取完成箱包、制鞋行业许可证发放2/3工作量,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箱包、制鞋行业的发证工作,逾期未取得许可的将依法实施关闭。
力争通过行政许可的实施,培育一批样板企业,发展一批合法合规企业,淘汰一批不符合职业健康基本条件的企业。
二、全面扩展深入落实职业健康承诺范围和内容。
推动承诺制建设进一步深化,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承诺书要包括职业健康的相关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05•【文号】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1.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意义1.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
职业健康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家庭幸福,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我国已加入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15号公约),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经济越发展,越要重视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要加强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规范管理。
因此,各地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2. 深刻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紧迫性。
近年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我国不仅职业病人总量大,而且报告职业病例呈连年上升趋势,据卫生部统计,2009年比2008年增加32%,2010年比2009年增加50%。
与此同时,我国职业危害范围广,接触危害劳动者人数众多,群体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国内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省际互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省际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7.22•【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1]159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省际互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59号)、《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111号)和《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207号)(以下简称三个《通知》)要求,有力推进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和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三个专项治理),决定组织开展省际互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互查的主要内容1.各地区按照三个《通知》要求,部署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包括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以及取得的实际治理效果。
2.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治理情况,主要包括:一是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条件的年产2万吨以下的干法加工小企业,以及年产1万吨以下的湿法加工小企业的关闭情况。
二是干法加工企业和湿法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情况,以及对不符合要求企业的关闭情况。
3.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情况,主要包括喷漆、涂胶和晾漆三个主要生产环节的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及防护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停产整顿和关闭情况。
4.石棉粉尘危害治理情况,主要包括采矿、破碎、选矿等环节粉尘危害治理及防护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停产整顿和关闭情况。
5.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3•【文号】安监总安健[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职业卫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必将对各地区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以及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将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2011年颁布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简介(机械制造行业适用的部分)
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 院发布的国发 [00 2 号文 2 1 13 件精神 , 按照《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
生 产 标准化 建设 的指导 意见 》 安 委 [0 14号 ) ( 21] 的
产法制建设 、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着力强化安全
生 产基 础 、 化重 点行业 领域 安全专 项整 治 、 深 大力加
2 1 年 4月 2 01 2日公 布 , 2 1 年 5月 1日起 自 01
《 条例》 是充实和细化公路法所确立 的公路安全保护 方面的基本制度 ,为公路安全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 制保障。《 条例》 共计六章七十七条 。 《 条例》 的第十八条规定 了设立生产 、 储存 、 销售
易燃 、 易爆 、 剧毒 、 放射 性等 危 险物 品 的场所 、 设施 与 公 路 的最 小 距离 ;第 四 十二条 规 定 了载 运 易燃 、 易
21 0 1年 颁 布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 准 简 介 标
( 机械 制 造 行业 适 用 的部 分 )
本 刊 编 辑 部
一
、
法 律
二 、 政法 规 行
1《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关 于修改 、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决定 》 主席 (
令第 5 号 ) 2
21年 1 01 2月 3 1日公 布 , 自公 布之 日起 施 行 。
1《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令 5 9 ) 9号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以 ( 下简称《 条例》 于 2 1 年 7 7日公布 ,0 1 9 ) 01 月 21 年 月 1日 起施行。《 条例》 共计六章三十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09•【文号】安监管技装字[2003]71号•【施行日期】2003.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精神,促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有序发展,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减少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职能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员会)和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注册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准则和惯例,制定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方针、制度及标准;协调和指导认证认可、审核员注册工作;监督、指导认证、咨询机构开展认证工作;组织贯彻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关规范、标准工作;对审核员培训、考核和注册实施监督管理;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受理有关组织和个人对认证机构认可及审核员注册工作的投诉。
认可委员会是负责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资格认可、咨询机构备案登记和监督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责是:拟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资格认可、备案工作规章、标准和技术措施;对申请认可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的资格实施评审与注册、备案;对获准认可、备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的资格保持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与认可、备案有关的投诉、申诉;负责认可标志的使用与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5.30•【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等关于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大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促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职业健康培训是职业健康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明确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
当前,我国大多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仍然薄弱,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与职业病防治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同时,不少基层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力度,推进职业健康监管,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二、明确培训对象,分级分类做好培训工作职业健康培训对象包括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2008年,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着眼于人的健康,立足于减少职业危害,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真正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
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重点监管范畴、列入重点工作计划,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考核;要落实责任,建立责任制,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畴,逐级抓好考核与责任落实;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投入,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和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要落实监管措施,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二、健全机构,理顺监管职能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积极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围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精神为重点,切实加强省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要明确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室),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等;要加强与省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协作,密切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对地方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建设的指导和支持,积极推进市(地)、县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划转职能、建立机构、充实人员、开展执法,逐步建立并完善各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机制。
2011年1月至6月颁布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简介
2 l 0 . 替代 O 7 1 1 0
.
G / 0 6 2 0 BT4 2— 04
8
2 1 .2 0 替代 0 11 1
.
G 9 7 2 0 B7 4 — 0 6
9 机械 电气 安全 指示 、 志和操作 第 1 标 部分 : 于视觉 、 G 8 0 关 B 12 9 1 2 1 -00 听觉和触觉信号的要求 .
一
、
序号
颁布单 位
文件编号
发布 日期
实施 日期
备注
主席令第 4 号 1
2 1. .1 0 0 0 15
修订
修 订 3 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 5 3号 9 2 1.3 7 01 . 00 2 1. .1 0 0 0 17
, 替 代
18 .01 《 9 71 . 3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路 管 理 条 例》
.
2 1 . .1 替代 G 8 0 . 2 0 0 1 0 12 B 12 91 0 0 — 2 1.2 1 替代 G 80 . 20 0 11. 0 B 12 9 — 0 0 2
2 1 . 2O 0 1 1 1
.
1 机械电气安全 指示 、 0 标志和操作 第 2部分 : 标志要求
替 代 原 质 监 总 局 令
7 0号
-
8-
二、 标准 目录 :
序号
综合 、 础标 准 基
名称
标准号
实施时间
被替代标准
1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 术要求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3 电子工程防静 电设计规范 4 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示 通则 5 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 操作规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机电安全》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
文件的第三部分“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主体责任”中,对用人单位提出九项要求:1.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用人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事项和内容,并建立健全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总公司、分公司到厂矿、车间、班组、工种、岗位,特别是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车间、
【总页数】2页(P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1.312.6
【相关文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67号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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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
2011年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11年是国家进一步调整和明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一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颁布实施的第一年。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大力推进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努力开创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新局面。
一、指导思想以继续完善并深化职业健康监管的“三项建设”(队伍、制度、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开展粉尘和使用高毒物质职业危害治理为主线,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改善作业环境,提高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一)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7%以内(非煤企业),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二)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50%以上;(三)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率要达到100%,水泥生产、石材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碳素制品、汽车4s店、石英砂生产和使用、石棉生产和使用等粉尘和使用高毒物质的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率要达到90以上%;(四)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30%以上;(五)水泥生产、石材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碳素制品、汽车4s店、石英砂生产和使用、石棉生产和使用及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80以上%;(六)严重职业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一)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
一是健全机构、充实力量。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已独立设置机构的,要配齐配强人员;尚未独立设置机构的,要争取独立设置机构。
二是尽快完成职能划转。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调整和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调整明确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管机制。
力争三季度末,全省完成职能划转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安健[2011]29号【失效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2.18【实施日期】2011.02.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9号)部署,制定了《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
当前,各地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进展不平衡,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总要求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规宣贯,创建“两支队伍”(即安全监管系统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探讨落实“三项制度”(即职业危害申报制度、检测监控制度和警示告知制度),探讨构建“四大体系”(即职业健康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和信息与装备保障体系),努力做好“五项基础工作”(即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健康培训和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监督检查),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管理主体责任,改善作业环境,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一、以宣传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大力开展职业健康法规宣教活动1.围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中提出的“十二五”末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开展一系列宣贯活动。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鲁安监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27号)各市安监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9号)安排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29号)要求,制定了《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请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的工作思路是:树立“工作即创新”的理念,把握好职业健康在安全生产中的定位,以积极完善“两支队伍(安监系统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三项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备案制度、检测监控制度和警示告知制度)、四项体系(职业健康监管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为主线,在深化已有工作的基础上,着眼全局,立足长远,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努力探索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新路子。
一、组织召开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和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经验交流会1、一季度召开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会议,总结回顾去年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今年工作目标和任务,同时在石英砂等生产企业现场进行观摩学习和交流,以会代训,明确工作定位,增加感性认识,把握好工作方向,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2、从木质家具及人造板制造、皮革加工制造、玻璃、陶瓷等行业,选取在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中效果明显的企业,适时组织现场会议,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面上治理工作开展。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目录(新)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5月12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2012年6月1日。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9年5月1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2012年6月1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2012年6月1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0号),2012年6月1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2012年6月1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197—200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钢铁冶炼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AQ/T4216-2011)。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有力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29号)精神,制定了《2011年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重点工作》,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2011年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重点工作2011年全省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主线,围绕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这个重心,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加强职业健康基层和基础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努力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全力遏制重特大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一、以贯彻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为主线,全面推动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一)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各级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建立并不断完善以告知、申报、教育培训、个体防护、日常监测、监护档案和岗位操作规程等为重点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鄂安监发[2011]46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鄂安监发[2011]4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2011年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2011年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点2011年,是落实“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新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调整后的第一年。
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号)精神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规宣贯、狠抓两支队伍、落实三项制度、构建四大体系、做好五项基础工作。
努力推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改善作业环境,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宣贯法律法规,全面增强职业危害防治意识1.在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后,组织观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的全国视频讲座,收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专家宣讲团知识宣讲。
6月份,省安监局将举办一期以《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要内容的职业健康法规标准知识培训班。
各市(州)职业健康监管科(处)长以及中央在鄂、省属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分管人员参加培训。
2.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以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4月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省安监局与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联合开展以“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是我们的共同责任”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3•【文号】安监管技装字[2001]85号•【施行日期】2001.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在国家经贸委的领导和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经过两年的实践,得到了稳步发展,同时也积累了很多经验。
到今年10月底,已经批准了16家中介机构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咨询业务;受理了18家中介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资格认可;培训注册审核员1300余人、企业内部审核员10000余人;注册国家审核员800余人。
经过试点认证机构认证审核,取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200余家,另有数百家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正在建立或试运行中。
随着我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接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思想。
但是,最近社会上有的单位把由世界上14个组织提出的职业安全健康评价系列标准(OHSHS18000)翻译过来,将其作为国际标准加以宣传和应用,对企业产生了误导;也有的单位和组织擅自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培训教师未经资质许可,培训质量无法保证。
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工作,规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市场秩序,确保该项工作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责之一是“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2•【文号】安监总安健〔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7〕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进一步强化职业健康监管,提高监管实效,现就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工作(以下简称一体化监管执法)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一)推进一体化监管执法是强化职业健康监管、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现实需要。
职业健康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事关经济社会和劳动力资源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健康中国”宏伟目标的实现,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
实施一体化监管执法,是现阶段解决职业健康监管任务量大面广、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等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是保护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现实需要。
(二)推进一体化监管执法是优化资源配置、落实简政放权的必然要求。
通过一体化监管执法,可以进一步优化安全监管部门的资源配置,实现同类事项综合执法,避免对企业的重复执法、多头监管,减轻企业负担,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目标的必然要求。
(三)推进一体化监管执法是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
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强化职业健康监管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深层次问题的重要举措。
推进一体化监管执法,能够进一步理顺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机制,推动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提升职业健康监管效能,有效遏制职业病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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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印发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9号)部署,制定了《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
当前,各地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进展不平衡,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总要求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规宣贯,创建“两支队伍”(即安全监管系统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探讨落实“三项制度”(即职业危害申报制度、检测监控制度和警示告知制度),探讨构建“四大体系”(即职业健康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和信息与装备保障体系),努力做好“五项基础工作”(即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健康培训和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监督检查),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管理主体责任,改善作业环境,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一、以宣传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大力开展职业健康法规宣教活动
1.围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中提出的“十二五”末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开展一系列宣贯活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后,采取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其主要精神及重点内容进行宣贯。
加强职业健康法规标准知识培训工作,对有关职业健康法规标准进行讲解培训,提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的能力。
2.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
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职业健康法规标准和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努力营造职业健康“政府大力倡导、全民广泛支持、职工自觉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组织力量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现场咨询日活动,切实使宣传活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
在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期间,通过举办展览、采访报道、案例剖析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防治知识和防护常识,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
二、创建“两支队伍”,为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3.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各地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
推动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和队伍建设较慢的地区尽快理顺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各地要利用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颁布的有利时机,加强职业健康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和监管执法业务培训,提高监管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使用执法装备的培训,逐步提高执法检查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4.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
在北京、辽宁、吉林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员的配备标准、主要职责及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推广北京市安全监管局的经验和做法,各地都应依据实际情况,选择一些重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推动在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三项制度”
5.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加强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在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基础上,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6.督促指导企业建立职业危害检测监控制度。
加强监管与引导,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定期检测,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7.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高毒物
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7203-2007),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警示标识及危害告知卡悬挂、设置管理制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划定警戒线等。
四、夯实职业健康监管基础,探讨建立完善“四大体系”
8.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法规标准体系。
研究起草《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修订《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各地也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为执法检查提供依据。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特点,研究起草皮革加工制造、冶炼、箱包制造、涂料等行业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9.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
依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机构,完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体系。
逐步规范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推动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10.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建设。
按照逐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较为完善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的规划,以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为试点,探讨建立国家级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与支撑机构。
要积极主动与卫生系统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成立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管理机构,逐步规范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程序、审批办法及日常监管。
11.建立职业健康信息与装备保障体系。
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软件,开展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现状调查摸底,逐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危害数据库。
研究开发集职业危害申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核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健康监护信息汇总统计分析和违法行为处罚与事故调查处理等信息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要对今年验收的安全监管系统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里有关职业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制定办法,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监管装备保障水平。
五、强化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扎实做好“五项基础工作”
12.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
各地区要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交接工作,确保与卫生系统工作的连续性,认真做好受理项目的审查和验收,确保工作平稳延续。
要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3.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试点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尽快制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意见,利用半年左右时间,先行组织一个省和一个计划单列市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实施。
在全面实施阶段,督促指导各地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以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为原则,以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确定实施许可的发证范围,健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审查、发放等工作程序,切实把好源头监管关。
14.做好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
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向职工提供。
15.做好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指导各地做好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并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和强化用人单位管理层的守法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意识。
16.做好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通过交互检查、分片督查和专项检查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企业履行职业危害防治义务。
继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工作,督促在专项行动中工作不力的地区和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深入推进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石英砂加工企业、石棉生产和使用企业的职业危害治理工作,促进企业加强工艺技术改造等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